广州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2024年农村集体三资规范化管理方案

2024年农村集体三资规范化管理方案____年农村集体三资规范化管理方案摘要:农村集体三资主要包括农村集体经济资金、农村土地资源和农村集体资产。
规范化管理农村集体三资是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本方案旨在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规范化管理体制,提高农村集体经济效益,保障农民利益。
一、农村集体经济资金规范化管理1. 成立农村集体经济资金管理机构农村集体经济资金管理机构应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农民代表等组成,负责农村集体经济资金的收支管理、使用指导和监督等工作。
2. 建立集体经济资金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集体经济资金的管理制度,包括决策程序、收入分配机制、资金使用流程等,明确资金来源和去向,保证资金的合法合规。
3. 加强农村集体经济资金监督加大对农村集体经济资金使用的监督力度,定期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财务审计,开展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4.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资金投资创业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资金投入到农村产业发展和创业项目,提供必要的财务支持和技术指导,提高农村经济效益。
5. 健全农村集体经济资金收益分配机制制定合理的农村集体经济资金收益分配机制,让广大农民分享经济发展成果,激发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农村土地资源规范化管理1. 建立农村土地资源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使用和管理的制度,明确土地权益、流转方式和流转期限,防止乱占乱用。
2. 推进农村土地集中经营支持和鼓励农村土地流转和集中经营,通过规模化经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农业生产水平。
3. 保护农民土地权益加强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禁止非法侵占和非法转让土地,严禁违法强制流转。
4. 加强农村土地利用监管加强农村土地利用监管,严禁乱占乱用土地资源,依法打击违法行为,维护农村土地资源的合法合规。
5. 支持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依托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提高农民对土地流转的信息获取和决策能力,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佚名
【期刊名称】《人民之声》
【年(卷),期】1996(000)0S1
【摘要】<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农村社区经济合作社、经济联合社、乡镇经济联合总社,社区股
【总页数】4页(P1-4)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实施《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广东省水利厅2012年10月19日以粤水建管[2012]172号发布自2012年11月20日起施行) [J],
2.兼顾公平缩小农民收入差距——参加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执法检查有感[J], 李富荣
3.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J],
4.《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要求对农村集体资产按照合作制原则实行民主管理。
其经营收益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享有 [J],
5.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成果共享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执法检查报告 [J], 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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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加强我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加强我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6.10•【字号】穗府办[1996]55号•【施行日期】1996.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加强我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1996年6月10日穗府办〔1996〕55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农委《关于加强我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请示》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六年六月十日关于加强我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请示市人民政府: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农村经济迅速发展,集体经济持续增长,并形成了多元化的经营格局和多种经营方式,使集体资产存量不断扩大。
近几年来每年都多20%以上的速度增长。
据统计,1995年,全市镇、村、社三级集体资产存量达到217亿元。
这是农村经济稳步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
随着形势的发展,集体资产的使用管理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
主要表现在集体资产经营使用格局变化,产权关系变得复杂,流失的漏洞增多,民主监督的机制薄弱等方面。
因此,必须进一步认识加强集体资产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逐步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民主监督、科学管理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使集体资产得到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促进农村集体经济持续发展。
现根据最近《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5〕35号)精神和省人大常委会1996年2月颁布的《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规定以及4月下旬省委、省政府召开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会议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对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建立健全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省人民政府于1990年颁布了《广东省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暂行规定》,要求在镇、村、社分别建立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作为集体资产所有者的代表,对集体资产行使经营管理权。
关于公开征求对《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和建议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对《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和建议的公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广州市政府
•【公布日期】2014.10.28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公开征求对《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和建议的公告
为推动我市农村基层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的交易管理,规范集体资产交易行为,确保集体资产交易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市纪委监察部门起草了《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现根据《广州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有关规定,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的意见或建议请于2014年11月28日前向市法制办反映或提交。
具体途径如下:
1.在新浪微博“广州政府法制”提交;
2.登录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通过网站上的“立法征求意见”栏目提交;
3.邮寄至广州市府前路1号4号楼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邮政编码:510032);
4.传真:83125287;
5.电子邮箱:gzlfgc@12。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4年10月28日。
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2022年版」_条例_

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2022年版」为了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了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20xx年版】,欢迎阅读。
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
乡镇人民政府改为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后,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的管理,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农村集体资产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本组织全体成员行使所有权,并以本组织的名义依法自主经营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探索创新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构建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更多财产权利的实现机制。
第七条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资产产权第八条农村集体资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域等自然资源;(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库存物品等资产;(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水利、交通、福利等公益事业的资产;(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或者购买、兼并的企业的资产,以及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合资、合作所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股权;(五)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收益,以及属于集体所得部分的土地补偿费和生态补偿费;(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政府拨款、补贴补助和减免税费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资助、捐赠等形成的资产;(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债权以及所产生的利息、衍生收入等资产;(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九)属于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行使使用权、享有收益权的资产;(十)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指导意见

广州 市 人 民 政府 公报
20 1 9 年 第 27 期
广肺 人 民 政府文 件
,
,
融 合 发 展 要 求 的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管 理 体 制 和 运 行 机 制 化 解 制 约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发 展 的 ,
障碍 ,
激 发 集 体 经 济 活 力 。
二 、
适 用 范 围
本 意见 适用 于广 州 市 辖 内 按 照 《 广 东 省 农村 集体 经 济 组 织 管 理 规 定 》
负 责指 导 和 监 督农村 集体 经 济 组 织 运行 、
选举 、
改制 、
终 止 等 事 项 及 农 村 集 体 资 金 、
资产 、
资 源 经 营 管 理 。
二
(
)
完善体 制机制保障 。
各 区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进 一 步 优 化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和 镇 人 民
政府
街道 办 事处
合
同
管
理 、
档 案
管 理 、 收 益 分 配 等 制 度 和 办 法 。 指 导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建 立 完 善 投 资 责 任 、 固 定 资
产登记和保管 使用 、
资产
占用
责
任 、
资产 收 益 管理及考核 、
民 主 理 财 和 审 计 监 督 、
资产报 告 等 资产 管理 制度 。
穗 府 号 20 1 9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正文:----------------------------------------------------------------------------------------------------------------------------------------------------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2006年8月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以粤府令第109号公布根据2013年5月3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稳定和完善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公司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等。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乡(镇)、村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法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并依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经营管理本组织集体所有的资产,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侵犯。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为基础,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和集体资产产权归属设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统一为: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经济联合总社;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经济联合社;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村经济合作社。
广东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6号——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6号

广东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6号——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正文:----------------------------------------------------------------------------------------------------------------------------------------------------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6号《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1996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二日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农村社会经济合作社、经济联合社、乡镇经济联合总社,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依法监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以及本条例的实施。
第四条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平调、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五条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其集体资产不受侵犯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行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资产产权第七条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耕地、荒地、山地、森林、林木和林地、草场、水面、滩涂等自然资源;农村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的产权属于集体所有;(二)通过公共积累、投资投劳所兴办的集体企业资产;(三)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兴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购置的交通运输工具、机械、机电设备等财产;(四)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控股、参股、联营的企业和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以及开展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业务的企业中,按合同及章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资产;(五)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直接用于农、林、牧、副、渔业生产的投入及其产品;(六)国家、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对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无偿拨款、资助、补贴、捐赠的财物及其形成的资产,以及国家对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及其企业减免税赋形成属于集体所有的资产;(七)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及其企业设立的专项资金,征用集体土地各项补偿费属于集体所得部分,生产经营者上缴的承包款物、租金,社员上交的集体提留、乡镇统筹费及劳动义务工(不含国家使用的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形成的资产;(八)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及其企业所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九)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及其企业所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十)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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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征求公众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若干意见》、《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天河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农村集体)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及其所属的经济实体。
(修改说明:根据《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第二条进行修改,将集体出资组建的经济实体也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畴。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自主经营管理本组织集体资产。
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监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
(修改说明: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条进行修改,增加“自主经营管理”的内容)第四条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有保护集体资产不受侵犯的权利和义务。
(修改说明: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七条进行修改,表述更加简洁和科学,原文第五条合并到本条。
)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自治、法治。
(修改说明:原文第六条修改而来,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增加“民主”内容。
)第二章产权管理第六条农村集体资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域等自然资源;(二)农村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库存物2品等资产;(三)农村集体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水利、交通、福利等公益事业的资产;(四)农村集体投资兴办或者购买、兼并的企业的资产,以及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合资、合作所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股权;(五)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收益,以及属于集体所得部分的土地补偿费和生态补偿费;(六)农村集体接受政府拨款、补贴补助和减免税费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资助、捐赠等形成的资产;(七)农村集体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债权以及所产生的利息、衍生收入等资产;(八)农村集体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九)属于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行使使用权、享有收益权的资产;(十)依法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修改说明:本条文界定集体资产范围,按省条例第八条原文修改。
)第七条村级集体资产(经济联社及其经济实体所有的集体资产简称“村级集体资产”,下同)属于经济联社全体股东所有,社级集体资产属于经济社全体股东所有。
农村集体资产依法需要登记的应向登记机关申报登记,不得以任何借口、理由将集体资产登记到个人;不得擅自将集体资产登记到其他经济主体名下。
(修改说明: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九条进行修改,增加资产登记的内容。
)第八条除国家征用土地和依法进行产权交易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的集体所有性质。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九条集体资产管理。
(一)村级集体资产管理机构。
村级集体资产由村级经济组织领导班子经营管理。
村级经济组织领导班子由村改制公司党组织领导班子和经济联社董事会组成。
(二)社级集体资产管理机构。
社级集体资产在经济联社领导班子监督指导下由经济社理事会经营管理,也可以委托经济联社统一经营管理。
第十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
4(一)村级集体资产管理按下列层级民主决策制度进行民主表决:1.下列事项必须经过经济联社股东大会或户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建设用地、房产物业、集体股权等重大的集体资产产权变更;(2)城中村改造等涉及产权变更的重大事项;(3)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等费用的分配方案;(4)较大数额的举债或者担保;(5)其他应当由成员大会决定的事项。
(修改说明: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进行修改,增加(3)、(4)、(5)项内容。
)2.下列事项必须由经济联社股东代表大会审议表决:(1)以土地折价入股、以土地合作开发建设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修改说明: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进行修改。
)(2)经济项目投资、公益项目投资;(修改说明: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进行修改。
)(3)农村集体村级经营班子、财务主管、下属企事业单位经营班子聘任方案;(4)集体资产经营目标、经营方式和经营方案;(修改说明: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进行修改。
)(5)原值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一般固定集体资产出让、转让或报废等事项;(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经济联社、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之间集体资产(资金)调拨、土地物业更名等事项;(7)独立核算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向经济联社上交收益指标;(本款与下(8)款同,删除)(7)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以及计划外较大的财务开支;(8)年度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方案以及预留公益金、公积金;(9)村集体领导班子成员薪酬分配方案;(10)村集体经营班子、财务主管、下属企事业单位经营班子、经济社理事会薪酬管理办法;(11)通过公开竞投方式进行的合同总金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出租类交易、协商谈判交易及续租交易;(根据《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增加本款内容)(12)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需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63.下列事项可以由村级领导班子成员会议集体研究审议决定。
班子成员会议讨论决定集体资产管理事项时,必须有监事会成员列席。
(1)合同总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集体资产交易文件;(根据《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增加本款内容)(2)原值100万元以下一般固定集体资产出让、转让或报废等事项;(3)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可以由村集体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审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二)社级集体资产管理按下列层级民主决策制度进行民主表决。
经过社级民主决策程序的事项需报经济联社领导班子审核后实施:1.下列事项必须经过经济社全体股东大会或户代表会议审议表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社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房产物业转让、集体股权转让事项;(2)只涉及单个经济社的城中村改造等产权变更事项;(3)社级土地折价入股或以土地合作开发建设等事项;(4)社级集体资产经营方式;(5)原值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一般固定集体资产出让、转让或报废等事项;(6)社级集体资产委托经济联社统一经营管理;(7)经济社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以及计划外较大的财务开支;(8)经济社年度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方案以及预留公益金、公积金;(9)通过公开竞投方式进行的合同总金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出租类交易、协商谈判交易及续租交易;(根据省条例、《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增加)(10)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需要由经济社全体股东大会或户代表会议审议表决的其他事项。
2.下列事项可以由经济社理事会集体研究审议决定。
(1)合同总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社级集体资产交易方案;(根据《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增加限制性规定)(2)原值10万元以下一般固定集体资产出让、转让或报废等事项;(3)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可以由经济社理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民主决策事项,除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和变更可以一次审议,多次使用,直至经营方式发生变更为止,其他8民主决策事项的审议,必须一事一审议。
民主决策事项,必须提交书面方案,并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表决和公示。
第四章集体资产交易管理第十二条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是指将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承发包、租赁、出让、转让以及利用农村集体资产折价入股、合作建设等交易行为。
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依法采取招标、公开竞投、公开协商等方式确定经营者。
禁止非法压价发包或者出租集体资产。
(修改说明:根据《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第二条对“交易行为”进行修改界定,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增加“交易原则和方式”。
)农村集体建设工程项目参照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广州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交易。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资产应当进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交易,严禁将集体资产通过分割立项、化整为零的方式降级交易。
(修改说明:根据《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进行修改。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项目,必须进入区交易中心交易:(一)单宗合同面积20亩以上(含20亩)或出租年限在10年以上(含10年)的耕地、荒地、林地、水面、自留地等农用地经营权承包;(二)单宗合同标的总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或单宗合同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或出租年限10年以上(含10年)的集体物业(含厂房、仓库、办公楼、商铺、市场等)使用权发包、出租;(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含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为条件进行的合作建设)、出租,房产物业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或原值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一般固定资产出售、出让或转让。
上款规定标准以下的农村集体资产进入联社交易站交易。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含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为条件进行的合作建设)、出让、出租等重大资产交易也可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修改说明:根据《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进行修改,主要是调整区、村两级交易站的交易金额标准,将原来的300万或3000平方米降低到100万或1000平10方米,增加了重大资产交易可以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内容。
)第十四条农村集体资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不采取公开竞投方式:(一)发展幼儿园、中小学校、养老院等公益事业项目和社区居委、社区垃圾站、卫生服务中心、变电站、邮政所等公共配套服务项目;(二)地铁等政府投资并与农村集体发生经济关系的公共设施建设项目;(三)经连续两次采用公开竞投方式交易都因无人报名而未能成功交易的项目;(四)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外的集体资产折价入股、合作建设的项目。
不采取公开竞投方式的,由农村集体提出申请,街道交易管理机构审核,经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报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经经济联社股东代表大会或经济社全体股东(户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可以采取协商谈判等其他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