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公司佣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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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销售公司佣金管理制度

(修订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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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以业绩为导向,按劳分配为原则,以销售业绩和能力提高收入水平,充分调动销售积极性,创造更大的业绩。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销售公司长治县世纪苑1期、2期、长子县世纪城1期。

三、佣金发放程序:

3.1试用期内员工在未转为正式员工前不享有销售佣金;

3.2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已支付购房全款;如有特殊优惠情况,则按实际收取房价款结算,并附公司特殊优惠批示文件。

3.3成交单为按揭付款方式:置业顾问须在规定时间内(暂定为买受人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30个工作日内)提交按揭客户基本资料,否则取消该置业顾问本成交单的销售业绩及佣金。不符合按揭银行放款条件须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条款规定在期限内转为其他付款方式。

3.4每月佣金申请表于每月5日前由房地产销售公司制定、审核、申报;(按揭客户须附放款明细表),由财务部复核,集团总裁签字后生效。

四、佣金的比例:

1、项目销售置业顾问佣金比例

2、项目销售经理佣金比例

3、销售公司副经理

4.1从2012年1月起销售公司取消后勤人员岗位编制。

4.2每期销售方案须确定销售任务,提交总公司审批、备案;

4.3销售佣金当月发放80%,预留20%。其中:10%待买受人顺利办理完交房手续后兑现;另10%为当年年终结算。

五、离职员工佣金的发放办法

5.1离职员工办理完离职手续且无不良记录、无重大违纪行为的正当离职员工,在提出离职申请前具备佣金发放条件即:买受人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

5.2买受人全额支付房款,按实际应付佣金总额的80%发放,预留20%佣金由提供后续服务的员工在买受人顺利办理完交房手续后发放;

5.3提出离职申请前不具备佣金发放条件的成交单(即5.1或5.2条)将被取消销售业绩及佣金,由后续提供服务的员工按本佣金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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