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在中国—东盟自贸区《服务贸易协议》中的具体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签订内容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签订内容我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签订内容一、背景介绍我国和东盟自由贸易协定(China-ASEAN Free Trade Agreement,简称CAFTA)于2002年11月正式签署,并于2005年1月1日生效。
这是我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签订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协定,也是东盟与世界上第三大经济体之间最大的自由贸易区。
该协定对我国和东盟成员国的贸易和经济合作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自由贸易协定的内容1.关税减让CAFTA的关键内容之一是关税减让。
根据协定,我国和东盟成员国将逐步降低关税,最终实现零关税。
这给两边的企业带来了更大的市场准入机会,也促进了双边贸易的增长。
2.服务贸易和投资CAFTA还涵盖了服务贸易和投资领域。
双方承诺进一步开放服务市场,鼓励投资合作,为企业提供更广泛的商业机会。
3.经济合作除了贸易和投资领域,CAFTA还包括了广泛的经济合作内容,如合作开发经济技术合作区,加强双边合作等。
这些内容为双方深入合作提供了评台和保障。
三、影响和意义1.促进贸易增长CAFTA的签订对我国和东盟成员国的贸易增长产生了积极影响。
通过关税减让和市场开放,双边贸易持续增长,为双方企业创造了更多商机。
2.提升地区经济整体竞争力CAFTA的签署也提升了我国和东盟成员国在地区和全球范围内的经济整体竞争力。
双方在资源、市场、技术等方面优势互补,合作共赢。
3.深化地区一体化进程CAFTA的签订也为深化地区一体化进程奠定了基础。
我国和东盟成员国在贸易、投资、经济合作等领域的合作不断加强,为地区和平、稳定与繁荣做出了贡献。
四、展望和个人观点未来,随着CAFTA的不断深化和拓展,我国和东盟成员国之间的经济合作将进一步加强。
双方应该加强沟通与协调,应对挑战,共同推动CAFTA取得更大成果。
个人观点来看,CAFTA的签订是我国和东盟成员国在经济领域合作的重要里程碑。
协定的实施将极大地促进两地区的经济发展与合作,也将为地区和平稳定与繁荣发展提供更强有力的支持。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知识手册

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知识手册商务部国际司2007年9月目录一、中国—东盟自贸区简介 (2)二、中国—东盟自贸区“早期收获计划” (4)三、中国—东盟自贸区《货物贸易协议》 (6)3.1 正常产品 (6)3.2 敏感产品 (11)四、中国—东盟自贸区《服务贸易协议》 (12)五、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 (15)六、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18)七、相关网站及联系方式 (37)一、中国—东盟自贸区简介自由贸易区,简称自贸区,是指两个或多个经济体,在WTO承诺的基础上,相互逐步取消绝大多数产品的关税和非关税措施,开放服务业和投资市场,实现贸易、投资的全面自由化。
中国—东盟自贸区是中国对外建立的第一个自贸区,其成员包括中国和东盟10国,涵盖18亿人口和1400万平方公里。
东盟是东南亚国家联盟(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简称ASEAN)的简称,有10个成员国: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其中,前6个国家加入东盟的时间比较早,是东盟的老成员,经济相对发达;后4个国家是东盟新成员。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与东盟的经济联系日益紧密,双边贸易持续攀升。
目前,东盟是我国在发展中国家中最大的贸易伙伴,我国是东盟的第四大贸易伙伴。
2000年11月,我国时任总理朱镕基提出建立中国—东盟自贸区的设想,得到了东盟各国领导人的积极响应。
经过双方的共同努力,2002年11月4日,我国与东盟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决定在2010年建成中国—东盟自贸区,并正式启动了自贸区建设的进程。
2004年1月1日,自贸区的先期成果——“早期收获计划”顺利实施。
2004年全年早期收获产品贸易增长40%,超过全部产品进出口增长的平均水平。
2004年11月,双方签署自贸区《货物贸易协议》,并于2005年7月开2始相互实施全面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服务贸易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服务贸易协议文章属性•【缔约国】东南亚国家联盟•【条约领域】贸易•【公布日期】2007.01.14•【条约类别】协定•【签订地点】菲律宾宿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服务贸易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政府,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等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以下将其整体简称为“东盟”或“东盟各成员国”,单独提及一国时简称“东盟成员国”)政府;忆及2002年11月4日在柬埔寨金边由中国和东盟领导人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以下将其整体简称为“各缔约方”,单独提及东盟一成员国或中国时简称为“一缔约方”)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忆及《框架协议》第四条及第八条第三款关于尽快完成服务贸易协议谈判,以逐步实现自由化,并取消各缔约方间存在的实质上所有歧视,和(或)禁止针对服务贸易采取新的或增加歧视性措施,在中国与东盟各成员国根据《WTO服务贸易总协定》所做承诺的基础上,继续扩展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深度与广度;致力于加强各缔约方间的服务合作,以提高效率和竞争力,使各缔约方服务提供者的服务供给和销售多元化;按照《框架协议》各缔约方相互达成的时间表进行实施,并照顾到各成员的敏感部门;和对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实行特殊和差别待遇及展现灵活性;认识到各缔约方为实现国家政策目标,有权对其领土内的服务提供进行管理和采用新的法规,同时认识到由于各缔约方服务法规发展程度方面存在的不平衡,发展中国家特别需要行使此权利;达成协议如下:第一部分:定义和范围第一条定义就本协议而言,(一)“行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服务”指既不依据商业组织提供,也不与一个或多个服务提供者竞争的任何服务;(二)“商业存在”指任何类型的商业或专业机构,包括为提供服务而在一缔约方领土内:1.组建、收购或维持一法人,或2.创建或维持一分支机构或代表处;(三)“直接税”指对总收入、总资本或对收入或资本的构成项目征收的所有税款,包括对财产转让收益、不动产、遗产和赠与、企业支付的工资或薪金总额以及资本增值所征收的税款;(四)GATS指《服务贸易总协定》;(五)“法人”指根据适用法律适当组建或组织的任何法人实体,无论是否以盈利为目的,无论属私营所有还是政府所有,包括任何公司、基金、合伙企业、合资企业、独资企业或协会;(六)“另一缔约方的法人”指:1.根据该另一缔约方的法律组建或组织的、并在该另一缔约方或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内从事实质性业务活动的法人;或2.对于通过商业存在提供服务的情况:(1)由该方的自然人拥有或控制的法人;或(2)由(1)项确认的该另一缔约方的法人拥有或控制的法人;(七)“法人”:1.由一缔约方的个人所“拥有”,如该方的人实际拥有的股本超过50%;2.由一缔约方的个人所“控制”,如此类人拥有任命其大多数董事或以其他方式合法指导其活动的权力;3.与另一缔约方具有“附属”关系,如该法人控制该另一人,或为该另一人所控制;或该法人和该另一人为同一人所控制;(八)“措施”指一缔约方的任何措施,无论是以法律、法规、规则、程序、决定、行政行为的形式还是以任何其他形式;(九)“各缔约方的措施”指:1.中央、地区或地方政府和主管机关所采取的措施;及2.由中央、地区或地方政府或主管机关授权行使权力的非政府机构所采取的措施;(十)“各缔约方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包括关于下列内容的措施:1.服务的购买、支付或使用;2.与服务的提供有关的、各缔约方要求向公众普遍提供的服务的获得和使用;3.一缔约方的个人为在另一缔约方领土内提供服务的存在,包括商业存在;(十一)“服务的垄断提供者”指一缔约方领土内有关市场中被该方在形式上或事实上授权或确定为该服务的独家提供者的任何公私性质的人;(十二)“另一缔约方的自然人”指居住在该另一缔约方或任何其他方领土内的自然人,且根据该另一缔约方的法律:1.属该另一缔约方的国民;或2.在该另一缔约方中有永久居留权①,如该另一缔约方:注①:对于印度尼西亚、老挝、泰国、越南和中国,另一缔约方的自然人限于居住在该另一缔约方领土内或其他地方以及根据该另一缔约方法律是该另一缔约方国民的自然人。
rcep协定主要内容

rcep协定主要内容RCEP(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中文名: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是一个中国发起的自由贸易协定,旨在加强东南亚国家和东亚国家之间的经济联系,包括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印度尼西亚、泰国、菲律宾、缅甸、柬埔寨、老挝、马来西亚、新加坡和越南共15个成员国。
以下是RCEP 协定的主要内容:第一步:市场准入RCEP协定旨在消除参与成员国之间的大部分贸易壁垒,特别是降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根据协定,所有的成员国都将开放其市场,并允许其他成员国的产品进入市场。
第二步:知识产权保护RCEP协定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和合作,特别是在版权、商标和专利方面。
协定包含了知识产权方面的新规定,其中包括更严格的执法措施和更好的合作。
第三步:服务贸易RCEP协定的服务部分旨在加强成员国之间的服务贸易,包括金融、医疗保健、教育、通讯和旅游。
协定可以帮助参与成员国的服务提供商更容易地跨国营业,而不受限于境外投资。
第四步:投资RCEP协定还涉及到投资。
它鼓励成员国之间的投资,并确保对外国投资的保护。
此外,协定还规定了投资者和国家之间的争端解决机制。
第五步:规则RCEP协定的最后一个部分是规则。
协定将包括一系列规则和标准,着重于合规性和互操作性,以确保参与成员国在所有领域的合作,并确保公平竞争。
总的来说,RCEP协定旨在加强成员国之间的经济联系,促进在贸易、投资和服务等方面的合作,通过与各成员国的互利互惠,为地区经济带来巨大的增长。
协定还将加强成员国之间的政治和经济互信,并进一步推动区域的经济一体化。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内容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内容摘要: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背景和意义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主要内容三、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对中国的好处四、总结正文: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背景和意义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简称CAFTA,是中国与东盟十国组建的自由贸易区。
中国和东盟的对话始于1991 年,中国在1996 年成为东盟的全面对话伙伴国。
2010 年1 月1 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正式全面启动。
这是一个涵盖11 个国家、19 亿人口、GDP 达6 万亿美元的巨大经济体,是世界人口最多的自贸区,也是发展中国家间最大的自贸区。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旨在促进中国与东盟国家的贸易往来,加强经济合作,实现互利共赢。
它对于推动中国和东盟国家的经济发展,提高双方在国际经济中的地位具有重要意义。
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主要内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主要内容包括货物贸易自由化、服务贸易自由化、投资自由化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
货物贸易自由化通过降税模式的确定、原产地规则的确定和非关税措施的采用,有效消除了贸易壁垒,降低了贸易成本,促进了贸易的自由化。
服务贸易自由化则通过开放服务市场,取消或降低服务贸易的限制,为服务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大的空间。
投资自由化通过相互承诺保护投资,为双方企业在对方国家投资提供了法律保障,促进了投资的自由化。
经济技术合作则是通过技术转移、人力资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式,加强了双方在经济技术领域的合作。
三、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对中国的好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对中国的好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扩大了中国的对外贸易。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使得中国与东盟国家的贸易更加便利,促进了中国对外贸易的增长。
2.提高了中国的国际地位。
作为世界人口最多的自贸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提高了中国在国际经济中的地位,为中国的经济发展带来了更多的机遇。
3.促进了中国与东盟国家的经济技术合作。
通过经济技术合作,中国与东盟国家在技术、人力资源、基础设施等方面实现了互利共赢,为双方的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内容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内容
摘要:
一、背景介绍
二、中国- 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的主要内容
三、协定的意义和影响
正文:
一、背景介绍
中国- 东盟自由贸易协定(CAFTA)是中国与东盟十国于2002 年签署的一项自由贸易协定。
该协定旨在促进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加强经济合作关系,为区域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二、中国- 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的主要内容
1.货物贸易自由化:通过降低关税、简化通关手续、采用原产地规则和非关税措施,消除贸易障碍,促进货物贸易自由化。
2.服务贸易自由化:在WTO 服务贸易总协定范围内,加强彼此间服务合作,减少服务业贸易限制,拓展旅游、分销、商务等服务领域的合作。
3.投资自由化:建立一个自由、开放的投资环境,促进投资增长,提高投资水平。
4.贸易便利化:通过实施贸易便利化措施,简化进出口手续,提高贸易效率。
5.经济合作:加强在农业、信息技术、知识产权、人力资源开发等领域的合作,促进共同发展。
三、协定的意义和影响
1.促进经济增长:通过降低贸易壁垒,提高贸易自由度,促进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往来,带动经济增长。
2.优化资源配置:有利于成员国在全球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实现产业升级,提高竞争力。
3.提高就业水平:协定有利于吸引外资,扩大出口,提高就业水平,促进社会发展。
4.加强区域合作:有助于加强中国与东盟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合作,提升区域整体实力。
总之,中国- 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的签署,标志着我国与东盟国家经济合作关系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解析RCEP签署历程、协定内容及后续影响:硬核RCEP,释放哪些利好?-2020.11

5. 中日基于本国产业政策保留了部分税目不参与减让,其中,日方保留了超过 40%的农产品相 关税目,中方保留了83.9%的汽车整车相关税目。
6. 成员国间贸易联系紧密,RCEP将驱动区域经贸一体化升级。同时,RCEP成为 新发展格 局在外布局的第一项成果,有利于促进我国其他多边经贸合作。
“+3”还是“+6”,曾是一个问题 ........................................................................................................................ 6 TPP 与 RCEP 竞争亚太自贸主导权.............................................................................................................. 7 日本留位靴子落地,印度放弃削足适履 ........................................................................................................ 9
1. 中美摩擦加剧; 2. 拜登上台重启 TPP 谈判; 3. 各国履约节奏不及预期。
2定.................................................................................................. 5 20 年协商、8 年博弈,RCEP 促成东亚握手................................................................................ 6
RCEP下中国承包马来西亚案例

RCEP下中国承包马来西亚案例导语2022年3月18日,是《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对马来西亚正式生效首日。
在RCEP成员国中,东盟十国之一的马来西亚凭借趋势良好的经济发展和丰富的人文资源备受中国投资者青睐。
马来西亚处于“一带一路”战略中十分重要的位置,不仅国民富足,年轻人也众多。
另外,马来西亚拥有世界权威的清真认证体系,能为中国企业开拓国际清真市场提供相当便利的通道。
RCEP对马来西亚正式生效后,再一次掀起中国企业出海马来西亚的热潮。
然而,机遇总伴随着挑战,本文将结合RCEP背景,解读中国企业出海马来西亚的风险及合规要点。
一、RCEP主要内容概览(一)RCEP历程回顾(二)RCEP内容概览RCEP正文共有20章,另有4个附件,包含《关税承诺表》《服务具体承诺表》等(具体详见图一)。
RCEP涵盖的人口超过35亿,随着RCEP 的生效,形成了全球覆盖人口最多、经济规模最大,而又最具发展潜力的自由贸易区。
据海关总署披露,“今年一季度,我国对RCEP其他14个成员国进出口2.86万亿元,同比增长6.9%,占我国外贸总值的30.4%。
其中,出口1.38万亿元,增长11.1%;进口1.48万亿元,增长3.2%。
”二、RCEP背景下中国企业出海马来西亚的合规要点RCEP背景下,中国企业出海马来西亚该如何规避风险,以下将从普遍性合规要点以及重点合规要点两方面为有关企业提供一些参考。
(一)普遍性合规要点1、海外税收无论是电子商务B to C还是B to B模式,亦或是传统外贸,企业“走出去”的每一步都涉及到税收问题。
各国税收政策的差异,以及中国企业对于目标国的税收制度缺乏了解等因素,都导致了企业面临着国际双重征税、税务诉讼等风险。
RCEP的一项重要意义是消除了成员国之间的货物贸易非关税壁垒,15个国家皆同意采用单一原产地规则,将区域价值含量标准订为40%,即与各国原有协定的水平相同或更高。
换言之,此后RCEP各成员国的企业在自贸区内进行贸易,只须遵守一套规则及程序,从而在原产地证明要求方面享有更多选择和弹性,并有助减省清关时间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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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在中国—东盟自贸区《服务贸易协议》中的具体承诺减让表1、商务服务服务提供方式: 1)跨境交付 2)境外消费 3)商业存在 4)自然人流动部门或分部门市场准入限制国民待遇限制其他承诺A. 专业服务建筑设计服务(CPC 8671)1)、2)没有限制3)仅限自然人提供建筑设计服务4)除WTO水平承诺外,不作承诺仅限外国建筑师作为项目咨询人员与马来西亚职业建筑师合作为独资项目提供咨询服务。
1),2)仅限在马来西亚有执照的职业建筑师提供建筑设计服务。
3)没有限制4)除市场准入项下各类自然人流动外,不作承诺。
4)为获得专业机构注册资格,确认具有提供此类服务能力的资格考试将采用英语进行工程服务(CPC 8672)1)没有限制2)没有限制3)(a)仅限自然人提供工程服务(b)对于联合项目(建筑服务、工程服务和/或1)仅限在马来西亚注册的职业工程师提供工程服务。
2)没有限制3)没有限制医疗特别服务,包括:法医、核医疗、老人病、微脉管外科、神经外科、心脏手术、整形手术、临床免疫、肿瘤学、创伤学、麻醉学、重病护理、儿童精神病和物理治疗等(CPC 93122)数量测量),母国注册(马来西亚境外)的专业人员在合资企业内拥有的股份不能超过10%。
不允许外方拥有项目的整体主导权。
4)除WTO水平承诺外,不作承诺服务提供者需临时登记,每次临时登记为期一年。
1)、2)没有限制3)仅限自然人提供医疗服务4)除WTO水平承诺外,不作承诺4)仅限在马来西亚注册的职业工程师提供工程服务。
1)、2)没有限制3)没有限制4)除下列情况外,没有限制:- 仅限于在超过70张床位的私人医院执业;- 在特定区域执业或更换执业地点需要审批;- 不允许个人执业或联合执业。
4)为获得专业机构注册资格,确认具有提供此类服务能力的资格考试将采用英语进行。
其他要求见”东盟工程师注册体系”(ASEANEngineer Registry)之规定。
4)确认具有提供此类服务能力的资格考试将采用英语进行。
服务提供方式: 1)跨境交付 2)境外消费 3)商业存在 4)自然人流动部门或分部门市场准入限制国民待遇限制其他承诺B. 计算机及相关服务与计算机硬件设备安装相关的咨询服务(CPC 841)与软件执行相关的咨询服务,包括定制软件执行和咨询服务(CPC 842)数据处理服务(CPC 843)1)、2)没有限制3)没有限制4)除WTO水平承诺外,不作承诺。
1)、2)没有限制3)没有限制4)除WTO水平承诺外,不作承诺。
1)、2)没有限制3)没有限制4)除WTO水平承诺外,不作承诺。
1)、2)没有限制3)没有限制4)除市场准入项下各类自然人流动外,不作承诺。
1)、2)没有限制3)没有限制4)除市场准入项下各类自然人流动外,不作承诺。
1)、2)没有限制3)没有限制4)除市场准入项下各类自然人流动外,不作承诺。
数据库服务(CPC 8440)1)、2)没有限制3)没有限制4)除WTO水平承诺外,不作承诺。
1)、2)没有限制3)没有限制4)除市场准入项下各类自然人流动外,不作承诺。
2、通讯服务服务提供方式: 1)跨境交付 2)境外消费 3)商业存在 4)自然人流动部门或分部门市场准入限制国民待遇限制其他承诺C.电信服务基础电信服务依据国内法律,马来西亚将国内电信服务划分为提供网络设备服务(NFP)、提供网络服务(NSP)和提供应用服务(ASP)基础性的国内、境内外之间以及国际服务、通过公共电信交换网络提供的服务(无论使用任何一种网络技术),无论采用有线传输方式还是无线传输方式的服务,都被包括在上述三个类别之中。
独立许可证(Individual licence):1)、2)没有限制3)提供NFP和NSP的服务,须收购现有的已注册NFP(I)和NSP(I)服务提供商的股份。
提供ASP(I)的服务,应与马来西亚公民或/和马来西亚控股公司组建本地合资企业,或收购现有的已注册ASP(I)企业或公司的股份。
- 对于NFP(I)和NSP(I)服务提供商,外资股份最高不能超过30%;1)、2)没有限制3)没有限制涉及加强联络和竞争的“促进竞争调整原则”(参考附件1)1. NFP(I)12. NSP(I)23. ASP(I)3增值电信服务以注册NFP(I)、NSP(I)和ASP(I)经营的线路为基础的价值增值服务等级许可证(Class licence):1. NFP(C)42. NSP(C)53. ASP(C)6- 对于ASP(I)服务提供商,外资股份最高不能超过49%。
[上述公司的经营控制权应掌握在马来西亚公民手中。
对于马来西亚电信,外资总股份不能超过30%,任何单一国家外资股份不能超过5%。
]4)除WTO水平承诺外,不作承诺1)、2)没有限制3)提供NFP和NSP的服务,须收购现有的已注册NFP(C)和NSP(C)服务提供商的股份。
提供ASP的服务,应与马来西亚公民或/和马来西亚控股公司组建本地合资企业,或收购现有的已注册ASP(C)企业或公司的股份。
- 对于NFP(C)和NSP(C)服务提供商,外资股份最高不能超过30%;- 对于ASP(C)服务提供商,外资股份最高不能超过49%。
4)除WTO水平承诺外,不作承诺4)除WTO水平承诺外,不作承诺1)、2)没有限制3)没有限制4)除WTO水平承诺外,不作承诺。
注:1. 网络设备服务提供商(NFP)独立许可证允许提供网络设备服务,包括:地面站、固定线路和电缆、公共付费电话设备、广播转换器和线路、卫星网络中心和信号塔、与其他网络设备连接的电极、管线和基站。
2. 网络服务提供商(NSP)独立许可证允许提供网络服务,包括:宽带服务、广播传输服务、蜂窝移动电话服务、客户接入服务和移动卫星服务。
3. 应用服务提供商(ASP)独立许可证允许提供应用服务,包括:PSTN电话服务、公共蜂窝电话服务、IP电话服务、公共付费电话服务和公共转换数据服务。
4. 网络设备服务提供商(NFP)等级许可证允许提供特定地区或特定目的的网络设备服务,包括:提供给单一建筑物内或建筑物群内终端用户之间的与公共移动广播网络服务相关的广播通讯传输设备、与公共广播传呼网络服务相关的广播通讯传输设备、与公共无线数据网络服务相关的广播通讯传输设备及线路。
5. 网络服务提供商(NSP)等级许可证允许提供特定地区的客户接入或连接服务,包括:提供给单一建筑物内或建筑物群内终端用户之间的公共移动广播网络服务、单向或双向广播传呼网络服务、以通讯/监管/登记/存货管理等为目的的陆地无线固定/移动数据网络服务。
6. 应用服务提供商(ASP)等级许可证允许提供应用服务,包括:声讯服务、目录服务和通讯服务。
注释:1)该部门须遵守1998年颁布的《通讯与多媒体法案》及其附属法规。
2) 1998年颁布的《通讯与多媒体法案》相关定义:a. 网络设备是指:任何物理的基础设施组件或组件的集合体,其目的主要是连结和提供网络服务,但不包括消费终端设备。
网络设备提供商是指:任何网络设备的拥有者。
b. 网络服务是指:通过定向或非定向的电磁辐射方式实现通讯连结的服务。
网络服务提供商是指:提供网络服务的供应商。
c. 应用服务是指:通过,但不仅通过一种或多种网络服务提供的服务。
应用服务提供商是指:提供应用服务的供应商。
3) 2001年颁布的《通讯与多媒体修正案(注册许可规定)》相关定义:a. 网络设备服务等级许可证获得者是指:已根据《通讯与多媒体法案》和本规定,获得授权许可提供网络设备服务的人。
网络设备服务独立许可证获得者是指:已根据《通讯与多媒体法案》和本规定,获得独立授权许可提供网络设备服务的人。
b. 网络服务等级许可证获得者是指:已根据《通讯与多媒体法案》和本规定,获得授权许可提供网络服务的人。
网络服务独立许可证获得者是指:已根据《通讯与多媒体法案》和本规定,获得独立授权许可提供网络服务的人。
c. 应用服务等级许可证获得者是指:已根据《通讯与多媒体法案》和本规定,获得授权许可提供应用服务的人。
应用服务独立许可证获得者是指:已根据《通讯与多媒体法案》和本规定,获得独立授权许可提供应用服务的人。
3、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服务提供方式: 1)跨境交付 2)境外消费 3)商业存在 4)自然人流动部门或分部门市场准入限制国民待遇限制其他承诺建筑服务(CPC511、512、513、514、515、516、517)1)因缺乏技术可能性,不作承诺2)没有限制3)(a)仅限代表处、地区办事处、与马来西亚公民或/和马来西亚控股公司成立的本地合资企业,且外资总股份不能超过30%。
(b)非马来西亚境内成立的外国建筑公司可以与当地合作者共同完成下列建筑项目:i. 完全由外国投资资助的建筑项目;ii. 按贷款条件由国际投标贷款资助的建筑项目;iii. 外国投资占50%(或以上)的项目,且国内专家无法提供相关服务;iv. 全部由马来西亚投资的建筑项目,且国内专家无法提供相关服务。
分包业务必须由当地分包商承揽。
4)除WTO水平承诺中,不作承诺1)因缺乏技术可能性,不作承诺2)没有限制3)(a)对代表处、地区办事处和当地合资企业,没有限制(b)对非马来西亚境内成立的外国建筑公司,不作承诺。
4)除市场准入项下各类自然人流动外,不作承诺。
4、教育服务服务提供方式: 1)跨境交付 2)境外消费 3)商业存在 4)自然人流动部门或分部门市场准入限制国民待遇限制其他承诺C. 高等教育服务由私人资金筹建的高等教育机构提供的其他高等教育服务,不包括含有政府股份或接受政府支助的私人高等教育机构(CPC 92390)1)除依照外国教育机构与马来西亚教育机构签署特许协定或合作协定外,其他不作承诺。
2)除依照特许和合作协定出国的学生可以境外消费外,其他不作承诺。
3)仅允许设立外资股份不超过49%的机构,且必须经过经济需求测试。
4)除WTO水平承诺外,不作承诺1)不作承诺2)不作承诺3)不作承诺4)除WTO水平承诺外,不作承诺3)外资股份超过49%时,需经过下列额外的经济需求测试:a. 所提供课程对马来西亚来说是关键性课程,例如:医学、牙医、工程、工商、科学和技术;b. 属于研究项目;c. 属于与当地机构合作研究项目;d. 外国学生的比例。
5、金融服务,包括保险服务提供方式: 1)跨境交付 2)境外消费 3)商业存在 4)自然人流动部门或分部门市场准入限制国民待遇限制其他承诺所有金融部门服务3.直接保险公司1),2)除本承诺表特别指出外,不作承诺(缺乏技术可行性)。
3)外国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必须于1998年6月30日之前在马来西亚当地注册成立,且外资股份最高限额为51%。
如果现有外资股东是马来西亚当地保险公司的原始股东,则可以拥有最多51%的股份,但外资总股份不能超过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