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
中西法律文化中的差异

中西法律文化中的差异中西法律文化中的差异中西方不同的法院图腾意味着(1)西方法学家认为,法律是一个没有感情偏私的中道的权衡,法治优于人治。
所以,法官在审判的过程中应是中立的。
蒙目女神的职责是"裁断"而不是发现,所以女神蒙住了双眼,眼睛并不重要,而且眼睛还可能会因为看见诉讼双方的情况而造成主观上的倾向性,也可能因为受到各种干扰而难以实现正义。
所以,法官在审判的过程中应是中立的。
(2)独角兽体现的是儒家文化的人治思想。
在断案中,他们提倡用灵感、顿悟,靠包公式的"青天大老爷"来主持正义。
独角兽怒目圆睁,努力地去发现犯罪,惩罚犯罪,集侦查、起诉、审判、执刑于一身,无视程序的法律价值,刑讯逼供滥用,冤狱频发,具有浓厚的儒家的人治文化特征。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是21世纪我国现代化尤其是法制现代化事业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追本溯源,中国法制现代化是在西方法律文化冲击下起步的,因此,百年来一直存在着中西两种法律文化的冲突。
对这种冲突的性质、机理、根源和形式等多方面的认识,直接影响到我们能否成功地立足中国、合璧中西,创造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型法制。
有鉴于此,探寻它们之间的差异对于理解中西法律文化的冲突和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建设都有重要的意义。
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首先表现在法的观念上。
传统中国的法的观念主要以“刑”为核心和内容,因此,在传统上,中国人往往习惯于把刑、律、法等同起来,以为法即是刑法。
这种观念源于中国古代法的特殊形成,并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加强。
刑与暴力相联系,而且最初主要是针对异族的,后逐渐转化和扩大到在性质上类于异族的所有违犯礼教的人。
刑归根到底是一种血缘集团性的压迫法,并长期局限在血缘范围内。
西方法的观念主要以权利为轴心,这是因为古希腊、古罗马国家与法肇始于平民与贵族的冲突,在某种意义上说,它们是社会妥协的结果。
所以,尽管这种法不能不因社会集团力量的消长而偏于一方,也不能不因为它是国家的强制力而具有镇压的职能,但它毕竟是用以确定和保护社会各阶层权利的重要手段,并因此获得一体遵行的效力。
中国与西方诉讼制度和法律文化的比较

中国与西方诉讼制度和法律文化的比较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法律文化则是彰显一个国家或地区法律精神的重要标志。
中国和西方的法律文化迥异,因为它们背后的价值观和法律制度有着显著的差异。
本文将探究中国和西方的诉讼制度和法律文化的比较,以及这些差异背后的深层次原因。
首先,中国和西方诉讼制度的主要区别在于其背后的价值观。
在西方,法律被视为一种高度理性化的工具,旨在保护个体权利和公平。
西方的诉讼制度着重强调对被告的证据和证词,同时也赋予了当事人一定的自由和掌控权。
相反,在中国,法律被视为一种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的工具。
中国的诉讼制度更偏重于调解和和解,秉持着“罚不惩众,治不罚众”的精神。
在中国的法律文化里,诉讼不被视为一种公正的制度,而是社会正义的体现。
其次,中国和西方法律文化背后的特定历史和文化因素也造成了它们诉讼制度的差异。
在中国,长期以来政治权力的巨大影响导致其法律制度对于权力的支配极度敏感,因此大多数中国人对于法律和诉讼制度持怀疑态度。
在西方,自由和个体权利的传统强调与对地主、教会等权力机构的反抗形成了历史和文化基础。
如此强调放手自由的以个人为本的文化,使得西方在法律和诉讼制度上处于主导地位。
然而,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这些差异正在逐渐减小。
随着中国走向市场经济和加入WTO的进程,中国的法律制度经历了多次改革。
开始借鉴西方的法律经验,逐步致力于增加自由和保护个人权利,使得其诉讼制度在某些领域与西方法律趋于一致。
同时,西方发现自己也需要借鉴中国法律中和调和的特色,以落实对薄弱群体和弱势方的保护和治理需求,例如美国的法律中实现和解的程序,正在逐渐普及到整个西方法律文化。
总之,中国和西方的诉讼制度和法律文化的差异不仅体现出不同的价值观和文化背景,也反映了历史和政治领土上的变化。
今天,随着全球化的推动以及民主、自由和公正的趋势,中国和西方的法律文化又开始趋同,从而为更加平等、自由、公正的全球性司法文化奠定基础。
试论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试论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是一门广泛而复杂的研究领域。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起源和发展。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起源和发展具有一定的差别。
西方法律文化的发展经历了古希腊罗马文明、封建制度以及现代民主法制的演进过程。
而中华法律文化有着源远流长的历史,起源可以追溯到夏商周等古代朝代,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较为深厚。
西方法律文化更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而中华法律文化更强调家族、社会和国家的利益。
第二,法律体系。
西方国家普遍采用的是以罗马法为基础的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特点是法律主体权威性、官僚主义、立法为主,重视法典体系和纠纷解决程序。
而中国则属于大陆法系,特点是法律主体既有国家权威性,也有家庭、部族、社会集体等权威性,重视宗法纲常和司法裁判的作用。
第三,法律原则。
西方法律文化注重维护个人权益和自由,倡导法律平等和法治原则。
西方法律注重保护个人的权利,强调契约精神和市场经济原则。
与此相对,中国法律文化强调社会平等和公平,注重家族、群体、社会稳定的利益。
中国法律文化中的关系观念也更加突出,注重维护社会和谐和道德秩序。
第四,法律效力。
在西方法律文化中,法律权威较高,公民对法律的遵守度较高。
而在中国法律文化中,由于儒家传统和宗法观念的影响,法律的权威性相对较低,对法律的服从度也稍显不足。
这导致中国社会中存在大规模的违法现象和执行问题。
第五,司法独立性。
西方法律文化中,司法独立性得到高度重视。
法官在审判中独立行使裁判权,与政治和行政机关相对独立。
而中国法律文化中,司法独立性较弱。
法官在审判中面临来自党和政府的压力,司法决策受到一定的干预。
综上所述,中西法律文化存在一定的差异。
这种差异主要体现在起源和发展、法律体系、法律原则、法律效力和司法独立性等方面。
了解和理解这些差异有助于更好地推动中国法治建设和跨文化交流。
中西方法律的区别

中西方法律的区别(一)法的本位不同。
法的本位是指,法以什么作为其权利义务的基本单位。
中国法律是集体本位,西方法律为个人本位。
在最早的时期,中西法律都是以氏族或扩大了的氏族(部族、部落联盟等)为本位,但在古代世界的转换过程中,却走了两条日益分离的道路。
中国法律日益集团化,走上了一条为氏族/部族→宗族/家族→国家/社会的集团本位道路,其突出特点是贯彻着宗法之上、家族本位、集体主义、义务第一的指导思想,沿着宗教制度发展演变的轨迹而进行。
儿到了封建时期,儒家创设了新的家族本位和国家本位相结合的理论,并使之成为封建时期中国的统治思想。
西方法律则走上了氏族→个人→上帝/神→个人的个人本位道路。
西方法律文化源于具有自由开放精神的希腊法和具有个人主义特色的罗马法,形成了保护个人权利自由的历史传统,最终确立了个人本位的传统。
西方个人主义的发展在发展在制度上是通过权利本位法对集团本位法的否定实现的,这与西方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特征及其发展是一致的。
不过近些年在中国,个人在法律中的地位愈益提高,个人本位也在中国法中得到体现(二)法的属性不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公法属性,西方法律文化传统上是私法属性。
中国传统法律的是一种刑事性(刑法化或国家化)的法律体系,即使其中有关于民事、婚姻、家庭、诉讼等方面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在性质上都被刑法化了,也即以刑法的规定和方式来理解和处理非刑事问题。
其表现为:1)法典的刑事化或刑法化。
中国是一个成文法发达的国家,国家法律存在的主要表现形式是法典。
2)刑法的刑罚性或刑罚化。
中国传统思想里的刑法重在惩罚报复,轻在教育警戒。
3)民事的刑法性或刑法化。
中国传统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民法典,而是刑法化的民事法规,具有民事内容刑事处罚的特点。
西方的法律则是一种民事性(民法化或私人化)的法律体系,民法和商法非常发达。
西方法律在早期形成时期,就已表现出浓厚的私法特色,基本以私法作为其法律体系的基干和主体。
但是从根本上讲,西方发达的私法文化是建立在发达的市场经济之上的,因为私法是一种理性化的法律体系,与市场经济有这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
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分析

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分析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分析中西方法律文化由于历史发展背景和发展水平不同而体现着各自独有的特质,但是客观地说,中国法治现代化确实是在西方法律文化冲击下起步的,因此,百年来一直存在着中西两种法律文化的冲突。
一、法的本位不同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之一是法的本位不同,中国传统的法律是以集团为本位的,而西方法律则是以个人为本位的。
无论东方还是西方,在远古社会最基本的单位是“个人的集合”,我们将这种以团体为中心的社会称为集团本位社会。
在中国社会自然经济条件下,中国法沿着宗族制度发展的轨迹形成,由部族集团本位法逐渐演变为宗族集团本位法。
春秋战国之后,儒家和法家对建立新的政治制度最具有影响力。
首先,儒家对宗法制度中的“忠”与“孝”两个基本原则的关系的解释,弥补了宗法家族与政治国家分离的空缺。
而法家的国家主义政治法律观,是以国家为主位的,由于其理论与中国传统的宗族社会相抵触,最终没有成功。
儒家吸收了法家的国家本位思想,创建了家族本位本文由收集整理与国家本位共存的理论,由此可以看出中国传统法律本位走的是从部族到宗族再到国家与家族共同的集团本位道路。
而且,从汉代以后,中国传统法律本位着重于国家本位优于家族本位,在清末“变法修律”之后,随着近代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逐渐增加,家族制度的影响逐渐退出了国家法律的舞台。
国家本位根据社会的发展的需要逐渐被强化,由于社会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其后的法律中深刻体现着集团本位。
集团本位法的实质是义务本位法,这种法律意识集中体现出的法律是保护统治者的利益不受侵犯,而公民个人利益受到限制。
在西方法律史上,古罗马法由氏族法过渡为家本位法,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建立起了以个人为本位的法律制度。
以氏族为本位的罗马法是以维护氏族利益为目的的,随着罗马氏族的解体,罗马法中的氏族本位也瓦解了。
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四)法的价值取向不同
传统中国法的无讼价值取向与西方法的正义价值取向 传统中国的正统法律思想礼法结合、德主刑辅就是这个 社会追求无讼的基本模式。这一基本模式在司法实践中 表现为以劝讼、止讼、息讼为宗旨的调解成为传统中国 最常见、最受赞赏的司法形式,传统中国法的无讼价值取 向至今对我国的法律原则、制度等方面仍然影响深远。 在西方,正义不单是法律的理想,其地位和价值恰如传统 中国文化中的无讼。传统中国无讼的理想是取消法律以 达和谐,而正义恰恰相反,它必须凭籍法律的实施获得实现 。
中 西 法 律 文 化 的 对 比
中西法律文化的对比
• 一、中西法律文化的契合 • 二、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 三、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的启示
一、中西法律文化的契合
① 二者都设立了一个至高无上的权威; ② 二者都极力维护等级社会; ③ 二者都注重思想控制;
中
西
法
律
文
பைடு நூலகம்
化
(一)法的本位不同
的
传统中国法的集体本位与西方法的个人本位
差
(二)法的属性不同 二、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异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公法属性与西方法律文化的私法
属性
(1)法典的刑事化或刑法化。
(2)刑法的刑罚性或刑罚化。
(3)民事的刑法性或刑法化。
(三)法的精神不同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人治精神与西方法律文化的法治精
神 从法的精神来理解,人治是指法在本质上所体现的是拥有
极权的个人或少数人的意志,蕴含这种意志的法既是极权的 一部分,又是维护极权的工具,从而在政治上构成一种集权的 治理模式。 其含义是: (1)人治与法治是两个相对的概念,人治意味着不 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民主宪政,在政治上表现为专制。(2)人治 不是没有或取消法律,人治是通过法律来实现专制。(3)人治 通过法律控制社会,但这种法律在根本上不是社会和权力的 基础而是国家最高权力的工具,权终大于法。(4)大于法的权 不是一般的职权,而是指极权。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

富性。
中西法律文化的发展趋势
相互借鉴与融合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推进,中 西法律文化在保持各自特色 的同时,相互借鉴和融合的 趋势日益明显。
法律教育
西方的法律教育注重理论研究和案例分析 的结合,强调法律理论素养和法律思维能 力的培养。
05
中西法律文化的融合与发 展趋势
中西法律文化的融合
融合表现
中西法律文化在融合过程中, 既有表面的物质文化融合,如 法律条文的相互借鉴,也有深 层次的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融 合,如法律观念的逐渐趋同。
融合方式
中国法律文化的特点与价值
价值 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促进经济发展和文化交流
中国法律文化的特点与价值
强调家庭伦理和道德规范
为世界法律文化做出了重要贡献
西方法律文化的特点与价值
特点 以自然法思想为理论基础,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
重视法律条文和程序正义
西方法律文化的特点与价值
强调理性和科学思维
重视宗教信仰和神权观念
加强法律意识
比较中西法律文化可以增强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法 律素养,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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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源
演变
中国法律文化起源于夏朝,以习惯法为主, 强调宗法血缘关系。
经过春秋战国时期的百家争鸣,逐渐形成了 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法律文化体系,强调道 德伦理和礼治。
儒家思想的影响
历史价值
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文化的演变产生了深刻 影响,强调仁爱、忠诚、孝顺等道德准则, 以及礼治和德治。
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

由儒家思想与古希腊思想家思想出发,浅议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04015217 吕一坤信息工程学院由儒家思想与古希腊思想家思想出发,浅议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04015217吕一坤信息工程学院摘要:法律文化是人类几千年来社会实践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和历史沉淀,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人类几千年的文明史中,中华法律文化和西方法律文化如同两条长河,各自顺着自己发展的洪流,奔涌向前,因此也就形成了它们各自不同的特点。
法律文化是理解法律制度与法律行为的关键。
所有对法律文化的类型划分中,中、西法律文化是一个最基本的划分。
通过对中西方传统法律文化的比较,我们能够发现二者的不同和相同点。
本文就古希腊思想家与先秦儒家的法律思想展开,浅议中西方法律文化差异产生的原因.关键词:中国西方传统法律文化差异根据现有的文献材料看,在国外,美国法学家倾向于把法律文化界定为“人们对待法和法律制度的态度、信仰、评价、思想和期待"。
很多日本学者倾向于把法律文化理解为以法律意识为核心、包括法律意识、法律制度和设施在内的社会文化现象.在长期的历史演进中,由于地理条件、经济生产方式、宗教影响等因素的不同,中国和西方国家形成了截然不同的法律文化。
这使得二者的法律发展自诞生时,就走上了两条完全相反的道路。
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我国的政治、文化等各方面也受到了来自世界各国的冲击,作为社会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及其文明成果—-法律文化也逐渐打破了区域性限制,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冲突与融合已经引起了学者们的普遍关注。
同时,我们应该看到,因循守旧、固步自封与盲目崇拜、全盘西化都是错误的倾向,因此我们有必要对两种文化传统有一个清醒、全面的认识。
一、法律文化的内涵根据现有的文献材料看,在国外,美国法学家倾向于把法律文化界定为“人们对待法和法律制度的态度、信仰、评价、思想和期待”.很多日本学者倾向于把法律文化理解为以法律意识为核心、包括法律意识、法律制度和设施在内的社会文化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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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儒家思想与古希腊思想家思想出发,浅议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04015217 吕一坤信息工程学院由儒家思想与古希腊思想家思想出发,浅议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04015217吕一坤信息工程学院摘要:法律文化是人类几千年来社会实践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和历史沉淀,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人类几千年的文明史中,中华法律文化和西方法律文化如同两条长河,各自顺着自己发展的洪流,奔涌向前,因此也就形成了它们各自不同的特点。
法律文化是理解法律制度与法律行为的关键。
所有对法律文化的类型划分中,中、西法律文化是一个最基本的划分。
通过对中西方传统法律文化的比较,我们能够发现二者的不同和相同点。
本文就古希腊思想家与先秦儒家的法律思想展开,浅议中西方法律文化差异产生的原因。
关键词:中国西方传统法律文化差异根据现有的文献材料看,在国外,美国法学家倾向于把法律文化界定为“人们对待法和法律制度的态度、信仰、评价、思想和期待”。
很多日本学者倾向于把法律文化理解为以法律意识为核心、包括法律意识、法律制度和设施在内的社会文化现象。
在长期的历史演进中,由于地理条件、经济生产方式、宗教影响等因素的不同,中国和西方国家形成了截然不同的法律文化。
这使得二者的法律发展自诞生时,就走上了两条完全相反的道路。
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我国的政治、文化等各方面也受到了来自世界各国的冲击,作为社会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及其文明成果——法律文化也逐渐打破了区域性限制,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冲突与融合已经引起了学者们的普遍关注。
同时,我们应该看到,因循守旧、固步自封与盲目崇拜、全盘西化都是错误的倾向,因此我们有必要对两种文化传统有一个清醒、全面的认识。
一、法律文化的内涵根据现有的文献材料看,在国外,美国法学家倾向于把法律文化界定为“人们对待法和法律制度的态度、信仰、评价、思想和期待”。
很多日本学者倾向于把法律文化理解为以法律意识为核心、包括法律意识、法律制度和设施在内的社会文化现象。
在长期的历史演进中,由于地理条件、经济生产方式、宗教影响等因素的不同,中国和西方国家形成了截然不同的法律文化。
这使得二者的法律发展自诞生时,就走上了两条完全相反的道路。
从法的一般原理来说,法的形成固然是经济运行和社会变迁的冲突与控制的结果。
但历史发展的形式并不是单一的,终极意义上的原因不能代替事物形成的直接途径和具体方式。
事实上,不同的名族和国家具有不同的历史和文化。
具体的说,中西方法律文化在它们的早期起源史上,各自形成的直接途径和具体方式是互不相同的。
中国古代法(以刑为中心)最初主要形成于不足之间的征战,而西方古代法(古希腊与古罗马法)则是氏族内部与平民之间矛盾和斗争的产物。
○1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国古代法不限于“律令”。
“礼”古人视之为法的渊源和纲领。
荀子云:“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
中国古代法远不限于“律令”,而是一种“礼法”。
它是中国古代法的体系。
○2先秦儒家继承和发展了西周以来的礼治和“明德慎罚”思想,提出一套旨在维护礼治重视德治,强调人治的法律思想,孔子,孟子和荀子生活于春秋战国时期,这是一个发生剧烈震荡的社会转型期,原来西周礼治所维系的社会政治秩序遭到破坏。
在这新旧交替的时代,如何面对传统礼治秩序与适应现实发展变化,成为当时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诸子百家,应运而生。
以孔孟为代表的先秦儒家学派,为此宣传仁义之学,推行仁政王道,以济天下。
○3德治是一种人治,即强调个人的道德素养在国家和政治生活正的作用大于制度与法律的作用。
儒家伦理使传统中国法律成为了一种道德化的法律,法律成为道德的工具,道德成为了法律的灵魂。
照儒家的说法,国家的现行法律必须合乎“礼法”。
就中国法律文化来说,儒家法律思想无疑是其深层次结构和核心内容。
他不仅奠定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理论基础而且决定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性状和风貌。
即中国传统法律其实本质上为“人治”。
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君权”大于“法”,“法”自君出,“法”的主要作用表现在刑法领域,成为暴力维护“礼”所代表的道德伦常等级秩序的手段。
法律只是统治者治理臣民的工具,其不可能拥有神圣性和权威性地位,没有走进人心,贴近社会。
相反,民众对国家法之外的所谓习惯、民俗、伦理、道德等更感兴趣,更有所偏好。
“天高皇帝远”,作为治理臣民工具的法律远离基层社会的日常生活,基层社会实行“礼治秩序”、“长老统治”,“这样的社会里,法律是用不上的,社会秩序主要靠老人的权威、教化以及乡民对社区中规矩的熟悉及长久形成的习惯来保证。
老人权威、族权的外演推之极至便是皇权独尊,至高无上。
家长式的等级制的政治权力垄断整个社会,造就了中国人对世俗政治权力的极端神化和超常崇拜,积淀而形成了“权大于法”、权力就是真理的法律文化传统。
三、西方法律传统文化西方法律文化是建立在古希腊哲学基础上的,是以自然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
由自然状态、自然权利、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组成的“三自一约”构成了自然法理论的基本内容。
柏拉图在其早期的思想中也提出“哲学王”的治国方略,其实也是一种贤人执政的观念。
这是建立再其“善本体”的理论基础上的。
但是在晚年,他改变了轻视法治的看法。
他在《法律篇》一书中说到:“人类的本性将永远倾向于贪婪与自私,逃避痛苦,追求快乐而无任何理性,人们会先考虑这些,然后才考虑到公正和善德。
这样,人们的心灵是一片黑暗,他们的所作所为最后使他们本人和整个国家充满了罪恶。
如果有人根据神的理性和神的恩惠的阳光指导自己的行动,它们就用不着法律来支配自己……因此我们必须作第二种最佳选择,这就是法律和秩序。
”这便是西方传统文化对法制的思想萌芽。
法制直接影响到人类文明的进步和完善。
《法律篇》对罗马法产生了重大影响,而且也成为后来西方法律思想的渊源。
○4西方社会有着悠久的商品经济传统,平等主体的权利型、契约型交往,需要统一普遍适用的法律规范,同时也孕育了现代法治的观念。
市场经济的平等、自由的本性解除了人身依附关系对人的束缚,使人在社会关系上也日益独立自主,完成了人与自然的分裂和人与群体的分化。
西方法治观念是在个体与整体充分分化后又结合的基础上形成的,个体与整体的合一产生的一致性在于对个体自由的充分肯定。
在西方国家广泛流传这一句名言:“权力必致腐化,绝对的权力绝对的腐化。
”在西方文化中,相对于人治,法制要更可靠。
西方城邦国家地小人少,左右为邻,相互熟悉,易于实行议会制度,利于直接民主。
“直接民主”就是城邦的政治主权属于全城邦的公民,公民们直接参与城邦的治理。
为了保障直接民主,即保障有关城邦公民资格的确定,权利与义务的划分,行政机构的设立,法庭的选任与权限,继而产生了宪法。
既然城邦是公民的团体,也必然是民主的集体,人们也必然信奉保护民主的法律制度。
希腊城邦公共政治文化空间背景中发展起来的法治理念,表现为自由、平等、正义等理性精神,是城邦公民政治文化的核心与精髓,而在法治理念与精神的熏陶下,城邦公民表现出坚定的法治信仰。
简而言之,古希腊城邦的民主政体是法治萌生的体制前提。
四、中西方法律文化差异的原因与比较众所周知,与自然经济相对应的是人类的农业文明时期,与商品经济相对应的是工业文明时期。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隶属于农业文明文化模式,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限制了人们的活动范围,人们生活在狭小的熟人社会之中,这种社会往往靠伦理、道德、习俗等社会规范调整人们的日常行为,不会产生出信法、尚法和法律至上的现代法治观念。
西方法律文化隶属于工业文明的文化模式,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需要法律至上的治理方式,同时,平等主体的权利型、契约型交往,也需要统一普遍适用的法律规范,这样就孕育了现代法治的观念。
由此可见,正是经济模式的差异,导致了中国人治与西方法治的巨大分殊。
中国古代没有出现“法治”,而西方却出现了“法治”,跟中国的自然条件有关。
然而由于自然条件的差异,导致在西方普遍存在着城邦社会。
古代中国疆域辽阔,加之山川江河阻隔,人们之间不可能有紧密的政治生活,不可能实施主权在民的“直接民主”制度。
中国幅员辽阔,地理环境、风俗习惯、民族文化、语言等各个地区差别巨大,难以形成希腊城邦那样的公民集团。
占人口绝大部分的农民散居在全国各地,加上小农经济的自给自足,很少有经济往来或文化交流。
在如此庞大的国家之内难以形成像希腊城邦那样的“直接民主”。
反之,中国古代的地缘、经济环境更像是培育专制政治的温床。
为了维持这个庞大国家的运转,自然而然的选择了专制政治,等级森严的专制主义政治格局从此长期成为中国整个社会结构的基础。
如此文化传统中其对于法治的需求是极其微弱的,因为政治就完全可以为其民众提供一切之所需,只是在另一个价值层面上。
即使有那么一点对于法治价值的呼唤也为强大的政治公权力的压制所湮灭。
在这样的一个社会中法治传统的形成是遥遥无期的。
中国社会没有基督教精神传统。
基督教在漫长的中世纪 ,对塑造欧洲人的人格上的平等观对于表面四分五裂的欧洲版图的道德文明共同体的维系,都曾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
特别是十六世纪产生的新教对于塑造西方市民社会的性格,所起作用十分巨大。
而中国传统的儒学思想,多位读书之人所求,对于普通的以农耕社会为基础的其他百姓而言,并不能理解太多其深层次的理念,只有对至高无上权力的畏惧与拜服。
对王权的服从是民众头脑里不可替代的观念,这在无形之中不断挤压和蚕食人们精神领域本来就已不断消解的宗教信仰空间。
即使是土生土长的宗教虽然在对于人们思想领域的规制方面发挥一些作用 ,但是对于市民社会法治传统意义上的作用却是微乎其微。
而传统中国社会基督教精神的缺失,无疑极大地限制和束缚了法治传统的形成。
五、结论中国古代社会之所以没有形成与西方社会一样优秀的法治传统,是有极其深刻的社会文化背景的。
两个社会在经济、政治、文化方面的巨大差异是造成中国社会在法治传统方面表现出与西方社会诸多不同的根本原因。
正式由于中国社会与西方不同的历史文化路径在造就和催生了中国社会的独特历史文化传统。
虽说中西传统法律文化差异巨大,但二者具有一定的相似性。
尤其二者都在某个时期推动了人类社会的文明演进。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经历了从礼乐文明到礼法文明的演进。
礼乐文明是一种明显直接的宗法伦理政治,但将其置于三千年前的历史环境中,礼乐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模式,其文明性和先进性,尤其是它基于人之为人的德性而蕴涵的人文性,的确是中华民族远离野蛮、奔向文明的伟大创造。
西方传统法律文化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共识、主体之间的双向交流和博弈的基本法律方式、政治与法律相分离的二元体系,为现代法律体系的形成奠定了夯实的基础,推动了人类社会现代文明的进程。
○1(《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张中秋)○2(《礼法传统与中华法系》余荣根)○3(《中国法律思想史》王立民)○4(《中西法律文化比较》崔永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