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检验申请工作表

船舶检验申请工作表
船舶检验申请工作表

A:HBCJ―QR―7.5―01 初次/建造检验工作表

共2页第2页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检验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服务,保障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舶检验是指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 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以及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的设施的检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检验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工作。 第二章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实施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验船公司(以下简称外国验船公司)。 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或者外国验船公司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验船机构审批条件作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决定。予以审批的,同时应当明确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的检验业务范围。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向社会公布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范围。 第五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按照A、B、C、D四类从事船舶法定检验:

(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时间不超过一个换证周期; (四)涉及船舶安全的修理或者改装,但重大改建除外; (五)变更船舶检验机构; (六)变更船名、船籍港; (七)存在重大安全缺陷影响航行和环境安全,海事管理机构责成检验的。 对于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船舶、水上设施申请检验时,国内船舶检验机构须对失效期内应当进行的所有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周期按照原证书检验周期计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的外国籍船舶,有第一款第(一)、(七)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签发检验证书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外国籍船舶的发证机构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验船公司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对移动式平台、浮船坞和其他大型船舶、水上设施进行拖带航行,起拖前应当申请拖航检验。 第十七条船舶试航前,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试航检验,并取得试航检验证书。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在签发试航检验证书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检验要求进行检验,并确认船舶试航状态符合实施船舶图纸审查、建造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批准的船舶配载及稳性状态。 第十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从事钻探、开发作业的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一)作业前检验; (二)作业期间的定期检验。 第十九条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所使用的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应当进行船用产品检验。

船舶检验的分类

船舶检验的分类 船舶检验 验船机构对船舶进行的技术监督检验。其目的是促使船舶具备安全航行的技术条件。船舶检验一般分为:船舶制造检验、初次检验、特别检验、定期检验、年度检验、临时检验、船舶入级检验、船用产品检验以及其他公证检验等。各种检验的范围和内容在验船机构的有关规定、规则和规程中均有具体规定。 制造检验 为使船舶在各方面满足船舶规范及有关规定的要求,验船机构对新建船舶,从审查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开始,以及在船舶建造过程中进行检验、试验和试航,直至签发各种船舶证书为止的一系列工作。对入级船舶,制造检验又称建造入级检验。 初次检验 一般指未经我国验船机构监督下建造的国外船舶,为换发我国船舶证书所进行的检验。其目的是检查船舶技术状况是否符合安全航行的要求。对船舶入级的检验,又称为初次入级检验。申请初次检验时,须将该船原有船舶证书、证明文件及有关技术资料提交验船机构审查。对要求取得船级的船舶,初次检验的项目、内容和要求,验船机构将根据船舶的具体情况,按"海船入级规则"的规定办理。《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规定,船舶投入营运以前的检验,也称初次检验。上述检验合格后,应签发有关的船舶证书。 定期检验 验船机构对营运中的船舶按规定的间隔期限对其有关航行安全的项目所进行的检验。目的在于检查船舶的技术状况及主要部分的损耗程度,以确定是否保持安全航行所必需的技术条件。根据《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的规定,除初次检验外,规定相隔-定期限的检验,均称为定期检验。目前,在我国国内航行的船舶,机动船每隔四年进行一次的检验和非机动船每隔六年进行一次的检验,也称为定期检验。上述检验合格后,应签发相应的船舶证书。 船舶入级检验 对需要取得船级的船舶,验船机构按照《海船入级规则》的规定所进行的检验。其目的是检查船舶是否符合入级条件。船舶入级检验分为建造入级检验和初次入级检验。检验的内容在《海船入级规则》有详细规定。 保持船级检验 对已取得船级的船舶,为继续保持其船级,验船机构按照《海船入级规则》的规定所进行的各种检验。包括年度检验、坞内检验、锅炉检验、螺旋桨轴和尾轴检验、特别检验、循环检验。各种检验的详细要求在《海船入级规则》中均有详细规定。 年度检验 验船机构对营运中的船舶,在入级检验和特别检验之间或两次特别检验之间,每年所进行一次的检验。其目的在于查明船舶技术状况是否符合继续安全航行的条件。入级船舶的年

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作业文件)

检验工作档案目录 1、船舶服务申请书 2、船舶建造能力评估报告复印件 3、会议纪要(适用于省局委托的检验) 4、受理回执(如有时) 5、船舶检验计划(或“检验项目、数据记录表”) 6、检验项目交验单及附件(对应“检验计划”或“检验项目、数据记录表”) 7、船舶服务工作联系单 8、无损检测计划(附射线探伤片位图、超声波探伤区域图) 9、龙骨安放申请书 10、龙骨安放日期确认书(系统打印) 11、倾斜试验核准/免除申请书 12、倾斜试验核准/免除通知书 13、船舶下水申请书 14、船舶下水核准书 15、资料流转记录单(如有时) 16、船舶吨位丈量记录 检验技术资料目录

1、船舶技术图纸、资料 2、船舶建造质量证明书 3、船舶吨位丈量计算书(系统打印) 4、船舶检测、试验记录汇总(对应“检验计划”或“检验项目、数据记录表”) 5、船用产品证书复印件 6、无损检测报告(X射线、超声波) 7、密性试验报告 8、倾斜试验报告 9、CO2灭火系统检修(含称重、吹通报告)(如有时) 10、油水分离器水样分析报告 11、磁罗经自差表(如有时) 12、完工图 13、海事机关登记(或证明)文件复印件(含船名、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 建波建造(改建)检验计划编制工作指南一、目的

指导各市局验船师小组编制“船舶检验计划”(以下简称“计划”)。 二、使用范围 适用于各市局管辖区域内授权范围(或省局委托)非“船长小于等于80米内河船舶”建造(改建)“船舶检验计划”的编制。(现有船舶的初次检验可参照执行) 三、船舶建造(改建)概况描述 “计划”须描述以下内容 (一)船名/工程编号及船舶主尺度、机电主要设备型号及参数。 (二)业经验船师小组确认的建造及安装工艺文件记录。 (三)全船焊接、无损检测及密性试验计划。 四、责任的明确 “计划”须充分体现船厂、船东/船东代表、验船师小组保证船舶建造(改建)质量所应承担的责任。 (一)船厂的责任 1、依据《江苏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船舶的建造质量负责。 2、严格执行船检法律、法规、规程和有关技术标准,保证提交的检验/检测资料、文件和报 告的真实性。 3、确定本厂质检人员或外委方检验/检验人员,参与船舶建造(改建)全过程的检验/检测等 质量管理工作。 4、按照要求完成“计划”中确定的所有检验项目的自检工作,并在自检完成后按照“计划”确定的检验类型(B/W)经船东/船东代表确认后向相关专业的验船师提交“检验项目交验单”。 5、某个项目如未交验完成所有内容,未经船东/船东代表、验船师共同确认,不得遗留至下 个工序交验。 (二)船东的责任: 1、确定相关专业人员保证“计划”的正常实施。 2、监督船厂按照船检机构/验船师小组认可的施工图纸及工艺文件进行施工,发现问题及时 与相关专业的验船师进行意见反馈。

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 办法 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

法律名称: 关于印发《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业务类别:船舶检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国海事局船舶检验国内法规 颁布机关:中国海事局 颁布文号:交海发[2000]586号 颁布时间:2000-11-09 生效时间:2000-11-09 同时废止法律法规: 关于印发《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海发[2000]586号2000年11月9日) 中国船级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检局(处),广东、福建、厦门海事局: 现将《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海上设施和船运货物集装箱以及船用产品检验(以下称“船舶检验”)工作的管理,提高船舶检验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下称《船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67号)和《关于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事局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的批复》(中编办(1998)4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船检条例》规定的各项船舶检验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称“中国海事局”)是依照本办法实施各项船舶检验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规则;监督管理船舶检验发证工作,审定船舶检验机构及验船人员资质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法定检验授权,审批外国验船组织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称“船舶检验机构”),经中国海事局授权后方可行使船舶法定检验业务。 第五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对其分支机构实施有效管理,并对其开展的检验业务负责。 第二章船舶检验 第六条凡在或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法定检验:

营运中船舶的中间检验

营运中船舶的中间检验 海上货船适航证书的检验 中间检验 1.对水线以上的船壳板、强力甲板、内底板、水密舱壁板、上层建筑、甲板室 等及其上的关闭装置进行检查; 2.对水密门的检查及其操作试验; 3.确认结构防火未做改动; 4.确认锚泊和系泊设备的状况; 5.对主辅机操舵装置和控制系统的检查和效用试验; 6.对救生艇/救助艇及其属具和降落装置登乘装置的检查; 7.对救生筏及其登乘、降落装置和自动释放装置的检查; 8.对救生衣/救生服技术状况进行抽查,救生圈外部检查,核对数量和存放位 置; 9.确认遇险信号和抛绳火箭的有效期; 10.确认防火控制图已按规定张贴; 11.核对消防用品和紧急逃生呼吸装置的数量和存放位置; 12.对固定式灭火系统进行外部检查及报警试验; 13.对机器处所燃油舱柜、燃油泵及通风设备的遥控切断设施的检查和可行时进 行效用试验; 14.通风筒、烟囱环围空间、天窗、门道及隧道关闭装置的操作试验; 15.核查消防员装备; 16.确认磁罗经自差校正; 17.检查陀螺罗经和副罗经、回声测深仪等助航设备; 18.船舶号灯,闪光灯的检查和试验; 19.航行灯的主电源,应急电源试验; 20.船舶号型、号旗及烟火信号的检查; 21.声响信号器具的检查; 22.主机、推进系统及辅机外部的检查,查阅使用情况及有关记录; 23.确认机舱和起居处所的脱险通道畅通无阻; 24.确认船内报警系统和船内通信系统的效用; 25.检查舱底排水系统和舱底泵以及滚装处所排水系统的动作试验,确认滚装处 所排水口防堵措施的效用; 26.确认锅炉、压力容器及其附件仪表和安全阀的有效性; 27.确认主电源、应急电源、临时应急电源和备用电源的效用; 28.确认消防泵和应急消防泵的效用; 29.舵机、锚机、消防泵、应急消防泵、舱底泵等电动机及其控制装置的检查; 30.确认无线电通信设备的配备、安装和功能; 31.检查惰性气体系统; 32.检查有关证书的有效性,核查已备所需文件。 33.中间检核合格后,应在海上货船适航证书上签署。 34.船龄超过5年的船舶对有代表性的压载水舱进行内部检查;

船舶特殊作业申请书

船舶特殊作业申请书 备注:1.船舶申请应在船舶名称上加盖船章,船公司申请应在申请单位上加盖单位印章。 2.本申请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由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留存。

附注:一、本申请表适用于如下项目的审批: 1、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 2、船舶在港区内使用焚烧炉 3 、船舶洗舱、清舱、驱气 4、舷外拷铲及油漆作业 5、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 6 、排放压载水、洗舱水、残油、含油污水 7、拆船作业 8、船舶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 二、表中“提交材料目录”各审批项目需提交的材料如下: (一) 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 1、使用化学消油剂申请; 2、拟使用化学消油剂的品种型号及使用说明材料; 3、说明申请使用化学消油剂的使用区域和污染情况、使用方法、使用时间、计划用量、使用理由和对使用效果的预测的材料; 4、有关专家或相关人员的评估意见(大量使用时); 5、使用化学消油剂情况报告(经批准使用后提交)。 (二) 船舶在港区内使用焚烧炉 1、船舶使用焚烧炉申请; 2、船舶防污染证书; 3、焚烧炉型式认可证书; 4、船舶贮存设备不能满足下一航次需要的证明材料。 (三) 船舶洗舱、清舱、驱气 1、船舶洗舱、清舱或驱气作业申请; 2、洗舱、清舱、驱气的安全作业程序和应急措施; 3、洗舱、清舱、驱气作业计划; 4、使用的设备清单和相应的检验证明; 5、作业人员培训证明; 6、作业单位资质证明(单位进行作业时提交)。 (四)舷外拷铲及油漆作业 1、船舶舷外烤产及油漆作业申请书 2、防止污染和安全措施以及作业计划; (五) 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 1、船舶作业申请书; (六)排放压载水、洗舱水、残油、含油污水 1、船舶排放压载水、洗舱水、残油、含油污水作业申请(专用压载舱压载水排放可 以电话申请); 2、相应的作业安全、防污染和应急措施; 3、接收作业单位的资质证明; (七)拆船作业 1、船舶防污作业申请书 2、《废钢船登记证书》 3、设置拆船厂点的批准文书、环境影响报告书 4、废钢船污染物质报告书 5、拆解作业安全与防污染措施 6、测爆证书(油船的油舱以及所有船舶的燃油舱) 7、拆船计划 (八)船舶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 1、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名称、数量 2、装卸地点、时间、方式 3、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预案 4、装卸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 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管理规定 第一章适用范围 一、为规范对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的审核、发证及其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管理规定》(以下称《管理规定》)。 二、《管理规定》适用于对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审核和审核管理的各级机构和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以下称审核员)。 三、《管理规定》明确了对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审核和审核管理的各级机构以及受审单位、审核组和审核员的相互关系。 四、《管理规定》明确了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引用文件 《管理规定》引用《办法》有关内容构成其条款。当《办法》被修订时,《管理规定》将引用《办法》的最新版本。 第三章术语与定义 除下列定义外,《管理规定》的专用术语与定义同《办法》及其所引用的术语与定义相一致。 观察项:系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的有违《办法》的现象或问题,其性质或其原因难以确定,但如任其发展将会影响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受审单位应对其予以特别关注,采取措施控制其发展。 第四章审核依据和目的 一、审核依据: (一)《办法》; (二)受审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三)适用的我国船检法律、法规及有效文件。 二、审核目的: (一)确定受审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及其运行情况是否符合《办法》,以及适用的我国船检法律、法规和有效文件所规定的要求: (二)为受审单位提供可靠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状况的信息; (三)确定受审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的有效性、充分性和

运营船舶图纸检验申请

Form: RWPPA704-A 标识号:_________________ Identification Number: _________________ (由本社填写) (Filled in by CCS) 营运船舶审图申请 Application of Plan Approval for Ships in Service 兹申请中国船级社对下述船舶的设计图纸: We hereby apply China Classification Society to carry out the following services for the vessel mentioned below:: □按入级要求进行审查 Plan approval in accordance with classification requirements; □按授权的船旗国政府的法定要求进行审查。 Plan approval in accordance with statutory requirements of the government of the flag State, when authorised. 需要说明的问题:(如部分图纸由供方提供时,请说明内容及联系办法) Remarks: (Where some of the drawings are to be submitted by a supplier or suppliers, please specify the contents and the contact details) 注/Note:适用/Applicable 不适用/Not Applicable (请继续填写续页/To be continued)(Rev5.0 20081201-1/7)

CCS国内营运船舶检验问答

国内营运船舶检验问答 1.申请检验必须填写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吗? 答:申请人申请检验时一般应填写规定格式的申请书。 我社制定了标准格式的船舶检验申请书。申请人可以向我社各分支检验机构索取,或从我社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7618625525.html,)上下载申请书格式及申请书填写说明。 申请人可以采用非规定格式的书面文件申请检验,但该书面文件的内容应能被受理检验申请的检验机构所接受。 2.有哪些检验允许申请检验展期? 答:根据中华人中共和国海事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及我社相关入级规则规定,允许对换证检验(特别检验)及特别定期检验申请检验展期,我社将通过一次附加检验来决定是否接受检验展期。 年度检验、中间检验应在检验窗口期内完成。 3.如何理解所谓的检验窗口期? 答:为方便船东安排船舶运营、修理与检验,《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对船舶检验证书年度检验、中间检验的到期日均给出了前后一个月(内河船)或三个月(海船)的检验窗口期。如果超过窗口期的最后期限仍未申请检验,则意味着该船的船舶检验证书已自动失效。 例如,一艘船舶的海上货船适航证书年度检验将于2010年6月15日到期,则该检验的窗口期为2010年3月15日至2010年9月15日,船舶可在这段时间内安排年度检验。 4.船舶发生机海损事故后,需要申请检验吗? 答:当船舶发生机海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时,船舶检验证书自动失效,此时要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5.对船舶进行修理或改装时,需要申请检验吗? 答:当进行涉及船舶安全的修理或改装时,要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对于更改船舶主尺度、船舶类型的重大改建,还要将改建图纸提交审图部门审查,图纸经审批后方可施工。一般的修理、改装,在施工前就要向检验机构提交检验申请。 6.在A港登记的船舶能否到B港所在地的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答:为方便船舶及时获得我社服务,我社在国内各主要(港口)城市设立了三十余家分支检验机构,船东可就近向船舶所在地的我社分支检验机构提出检验申请。 https://www.360docs.net/doc/7618625525.html,S与各地方船检机构有业务上的分工吗?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规则》的规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通过资质认可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证书》。船舶检验机构资质分为A、B、C、D四类。具有A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包括国际航行船舶在内的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具有B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国内航行船舶的法定检验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具有C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船舶的法定检验;具有D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小型船舶的法定检验。 中国船级社是唯一获得A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条例》的规定,下列中国籍船舶必须向中国船级社申请入级检验: (1) 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 (2) 在海上航行的乘客定额一百人以上的客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规则 (2008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船舶检验机构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下简称《船检条例》)和《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船检条例》规定的船舶检验机构船舶法定检验资质的认可与管理。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依据本规则对船舶检验机构实施资质认可和管理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第四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通过资质认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机构资质认可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认可证书》),方可从事船舶法定检验及签发船舶法定检验证书。 第五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保持与船舶检验业务相适应的资质与能力。船舶检验分支机构是船舶检验机构的有机组成部分,船舶检验机构应对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实施有效管理。 第六条本规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国务院交通部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从事船舶法定检验业务的机构。 (二)船舶检验分支机构,是指船舶检验机构下属、实行业务分

工的检验机构。 第二章资质分类及资质认可条件 第七条船舶检验机构资质分为A、B、C、D四类。经主管机关资质认可,具有A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包括国际航行船舶在内的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具有B 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国内航行船舶的法定检验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具有C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船舶的法定检验;具有D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小型船舶,以及封闭水域内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KW的货船和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KW《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定义的第五类客船的法定检验。 第八条船舶检验分支机构,在船舶检验机构的业务范围内,可以从事分工确定的检验业务范围的法定检验。 第九条申请D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一)机构的设立符合《船检条例》的有关规定,并贯彻执行主管机关的相关法规、规范和规定; (二)具有承担相应检验业务的基本条件,包括办公用房、办公设备及其他相关的设施和设备,以及满足检验业务所需的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资料; (三)内部机构设置合理,满足检验业务的需求; (四)管理制度健全,职责明确; (五)具有与检验业务相适应的注册验船师;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检验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服务,保障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舶检验是指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 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以及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的设施的检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检验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工作。 第二章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实施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验船公司(以下简称外国验船公司)。 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或者外国验船公司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验船机构审批条件作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决定。予以审批的,同时应当明确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的检验业务范围。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向社会公布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范围。 第五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按照A、B、C、D四类从事船舶法定检验: (一)A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包括国际航行船舶、国内航行船舶、水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

(二)B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国内航行船舶的法定检验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 (三)C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船舶的法定检验; (四)D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小型船舶,以及封闭水域内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货船和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客船的法定检验。 第六条外国验船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依据船旗国政府授权,对悬挂该国国旗及拟悬挂该国国旗的船舶、海上设施实施法定检验和入级检验; (二)对本款第(一)项规定的船舶、海上设施所使用的有关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等船用产品实施检验; (三)对外国企业所拥有的船运货物集装箱实施检验; (四)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可,在逐步开放的范围内对自由贸易区登记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实施入级检验。 第七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船舶检验活动。 第八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年度船舶检验工作情况,包括质量体系运行、检验业务量、检验人员变化等情况。 第九条船舶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满足国家有关船舶检验人员资质的要求。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统一组织船舶检验人员考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船舶检验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船舶检验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不定期持续知识更新培训。 第三章法定检验 第十一条法定检验是指船旗国政府或者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安全技术状况实施的强制性检验。 法定检验主要包括建造检验、定期检验、初次检验、临时检验、拖航检验、试航检验等。

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作业文件)

检验工作档案目录 、船舶服务申请书 、船舶建造能力评估报告复印件 、会议纪要(适用于省局委托的检验) 、受理回执(如有时) 、船舶检验计划(或“检验项目、数据记录表”) 、检验项目交验单及附件(对应“检验计划”或“检验项目、数据记录表”) 、船舶服务工作联系单 、无损检测计划(附射线探伤片位图、超声波探伤区域图) 、龙骨安放申请书 ?、龙骨安放日期确认书(系统打印) ?、倾斜试验核准 免除申请书 ?、倾斜试验核准 免除通知书 ?、船舶下水申请书 ?、船舶下水核准书 ?、资料流转记录单(如有时) ?、船舶吨位丈量记录

检验技术资料目录 、船舶技术图纸、资料 、船舶建造质量证明书 、船舶吨位丈量计算书(系统打印) 、船舶检测、试验记录汇总(对应“检验计划”或“检验项目、数据记录表”) 、船用产品证书复印件 、无损检测报告(?射线、超声波) 、密性试验报告 、倾斜试验报告 、 ??灭火系统检修(含称重、吹通报告)(如有时) ?、油水分离器水样分析报告 ?、磁罗经自差表(如有时) ?、完工图 ?、海事机关登记(或证明)文件复印件(含船名、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

建波建造(改建)检验计划编制工作指南 一、目的 指导各市局验船师小组编制“船舶检验计划”(以下简称“计划”)。 二、使用范围 适用于各市局管辖区域内授权范围(或省局委托)非“船长小于等于 ?米内河船舶”建造(改建)“船舶检验计划”的编制。(现有船舶的初次检验可参照执行) 三、船舶建造(改建)概况描述 “计划”须描述以下内容 (一)船名 工程编号及船舶主尺度、机电主要设备型号及参数。 (二)业经验船师小组确认的建造及安装工艺文件记录。 (三)全船焊接、无损检测及密性试验计划。 四、责任的明确 “计划”须充分体现船厂、船东 船东代表、验船师小组保证船舶建造(改建)质量所应承担的责任。 (一)船厂的责任 、依据《江苏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船舶的建造质量负责。 、严格执行船检法律、法规、规程和有关技术标准,保证提交的检验 检测资料、文件和报告的真实性。 、确定本厂质检人员或外委方检验 检验人员,参与船舶建造(改建)全过程的检验 检测等质量管理工作。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2016

2016年最新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检验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服务,保障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舶检验是指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 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以及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的设施的检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检验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工作。 第二章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实施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验船公司(以下简称外国验船公司)。 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或者外国验船公司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验船机构审批条件作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决定。予以审批的,同时应当明确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的检验业务范围。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向社会公布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范围。 第五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按照A、B、C、D四类从事船舶法定检验: (一)A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包括国际航行船舶、国内航行船舶、水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 (二)B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国内航行船舶的法定检验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 (三)C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船舶的法定检验; (四)D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小型船舶,以及封闭水域内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货船和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客船的法定检验。 第六条外国验船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依据船旗国政府授权,对悬挂该国国旗及拟悬挂该国国旗的船舶、海上设施实施法定检验和入级检验; (二)对本款第(一)项规定的船舶、海上设施所使用的有关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等船用产品实施检验; (三)对外国企业所拥有的船运货物集装箱实施检验; (四)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可,在逐步开放的范围内对自由贸易区登记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实施入级检验。 第七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船舶检验活动。 第八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年度船舶检验工作情况,包括质量体系运行、检验业务量、检验人员变化等情况。 第九条船舶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满足国家有关船舶检验人员资质的要求。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统一组织船舶检验人员考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船舶检验人员资格证书。

国际航行非公约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修订)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国际航行非公约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04 (报批稿) 中国船级社上海规范研究所 2005年3月

总则 第1篇检验与发证第2篇吨位丈量第3篇载重线 第4篇船舶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国际航行非公约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04 总则

总则 1.1法律依据 1.1.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是船舶法定检验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 1.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9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下简称检验条例)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本局)是依照该检验条例规定的检验管理的主管机关。 1.1.3 检验条例第六条规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是实施船舶法定检验的检验单位。 1.1.4 根据检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的检验制度和技术规则,除该检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外,由本局制定,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施行。 1.2 宗旨 1.2.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关法律和检验条例,为保障船舶和人命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以及保障起重设备安全作业等,特制定《国际航行非公约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本规则是《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的组成部分,是对《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补充。 1.2.2 对符合本规则要求的国际航行非公约船舶,应签发相应的法定证书,证明该船适合于预定用途的国际海上航行和作业。 1.3适用范围 1.3.1本规则适用于亚洲地区海上国际航行的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民用船舶。 1.3.2除特别指明外,本规则适用于小于500总吨但船长大于15m的货船和船长大于15m的驳船。 1.3.3载运下列货物的非公约船舶,还应符合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第Ⅵ章和第Ⅶ章的适用要求: (1)散装谷物; (2)散装其他货物; (3)包装形式或散装的危险货物; (4)散装液体化学品; (5)散装液化气体。

船舶年度检验

办理事项:船舶年度检验 一、申报材料: 1、申请时需递交的资料: (1)船检服务申请书(填写正确,加盖公章); (2)受检船舶的船舶检验证书正本或复印件; (3)上次检验遗留项目的整改情况说明(如有时); 2、领取证书前需递交的资料: (1)负责验船师书面确认附加的检测、试验报告,图纸资料,船用产品证 书原件、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二、法律依据:《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 术规则》 三、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内派出验船师与申请人商定现场检验日期、明确 检验步骤,经检验合格的船舶,资料齐全,具备发证条件后,2个工作日内发证。 四、办事环节:行政服务分中心窗口受理一部门审核—执行验船师检验、试 验一—资料汇总—领导审批—打印证书一窗口发证。 五、收费依据和标准: 1、依据:计价费[1998] 800号文。 2、标准:《船舶检验计费标准》。 附件: 船检服务申请书 JSCJ/JL-721-01(02) 记录号:不需填写申请人:镇江XX运输公司 船名镇江XX号船检登记号2005V2199536 年度检验 检验类别(服 务类别) 联系人张XX 联系电话139XXXX5678 船舶技术状况和存在问题

根据船舶实际状况填写。 主要计划检修项目 根据船舶检修项目填写。 申请人的特别说明和要求(可添加附件) 根据船舶实际状况填写(如无特殊情况,可填写无)。 备注 (本格式适用于营运检验) 申请人承诺:(1)严格按照适用的我国船检法律、法规、规范、规程及技术标准履行义务; (2)真实提供船检机构所需的文件、记录,并对内容负责; (3)及时交纳国家规定的费用。 申请人盖章(签名): 20XX年XX月XX日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04 人民交通出版社 关于空调、通风设施的有关规定 一、构造-防火、探火与灭火的一般规定 1.不燃材料:系指加热约750℃时既不燃烧,亦不产生足量的造成自燃的 易燃蒸汽的材料。 2.低播焰性-系指所述表面能有效的限制火焰的蔓延。 3.A-级分隔:系指由符合下列要求的舱壁与甲板所组成的分隔; a.它们应以钢或其他等效的材料制造; b.它们应有适当的防挠加强; c.它们的构造应在至1h的标准耐火试验结束时能防止烟及火焰通过; d.它们应用经认可的不燃材料隔热,使在下列时间内,其背火一面的平 均温度较原始温度增高不超过140℃,且在包括任何接头在内的任何 一点温度,较原始温度增高不超过180℃: A级分隔: A-60级。。。。。。。。。。。。。。。。。。。。。。。。。。60min A-30级。。。。。。。。。。。。。。。。。。。。。。。。。。30min A-15级。。。。。。。。。。。。。。。。。。。。。。。。。。15min A-0级。。。。。。。。。。。。。。。。。。。。。。。。。。。0min B级分隔:系指由符合下列要求的舱壁、甲板、天花板或衬板所组成的

分隔; a.它们的构造应在最初0.5h的标准耐火试验结束时能防止火 焰通过。 b.它们应具有这样的隔热值,使在下列时间内,其背火一面的 平均温度较原始温度增高不超过140℃,且在包括任何接头 在内的任何一点的温度较原始温度增高不超过225℃:B-15级。。。。。。。。。。。。。。。。。。。。15min B-0级。。。。。。。。。。。。。。。。。。。。。。0min C级分隔:系指以认可的不燃材料制成,它们不需要满足有关防止烟和火焰通过以及限制温升的要求,允许使用可燃镶片,只要符合本规范的其他有关要求。 连续B级天花板或衬板:系指只终止于A级或B级分隔处的B级天花板或衬板。 主竖区:系指船体、上层建筑和甲板室以A级成的区段,它在任何一层甲板上的平均长度一般不超过40m。 起居处所:系指用作公共处所、走廊、盥洗室、住室、办公室、医务室、放映室、游戏室、娱乐室、理发室、无烹调设备的配膳室以及类似的处所。 服务处所:系指用作厨房、具有烹调设备的配膳室、小间、邮件舱及贵重物品室、物料室、不属于机器处所组成部分的工作间以及类似处所和通往这些处所的围壁通道。 公共处所:系指起居处所中用作大厅、餐室、休息室以及类似固定围壁处所的部分。 特种处所:系指在舱壁甲板以上或以下用作装载在油箱内备有自用燃油的机

营运船舶安全管理制度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44811 营运船舶安全管理制度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营运船舶安全管理制度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第一条为了加强船舶安全检查员队伍的建设,提高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工作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船舶安全检查站应根据各单位船舶安全检查员实际配备情况、需求量,以及工作发展情况,积极向各单位征求培训意见; 第三条建立船舶安全检查员后备人员储备库,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行政执法人员均应纳入储备库; 第四条进入船舶安全检查员储备库的人员,将按人事教育培训计划选派参加交通部海事局、长江海事局组织的船舶安全检查员培训班学习,以取得《船舶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11 法规演变 1992年至2011年《国内法规》颁布了4次及2个修改通报: 《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2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海事局版)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海事局版)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6年修改通报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8年修改通报 总目录 总则 第1 篇检验与发证 第2 篇吨位丈量 第3 篇载重线 第4 篇船舶安全 第5 篇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结构与设备 第6 篇高速船 第7 篇船员舱室设备 第8 篇乘客定额及舱室设备 第9 篇客滚船附加安全要求 课件说明 1、便于大家理解,本课件分两大类进行归纳介绍,一类归纳为“总体与船体部分”;另一类归纳为“机械设备、消防和防污染部分”。 2、本课件相对2004版法规及其修改通报主要修改内容介绍 3、本课件黑色下划线为04规则及修改通报删除内容,黄色为2011规则修改或增加内容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11 (总体与船体部分) 法规再版需求 完善关于“责任”、“事故”、“申诉”等涉及法律方面的规定。 必需的追溯要求处理。 法规基本上是考虑船舶航行中的安全要求,对工程船,作业状态的安全要求,需要作必要的补充。 各类特殊用途船舶有必要根据其业务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要求。 法规再版需求 国家政策的体现: 老旧船舶的管理 单壳油船的淘汰 “四客一危”船舶的安全措施 安全设备的强制性配备要求

环境保护等 用户的反馈 事故调查报告分析 总则 ★背景 使用反馈意见; 完善法规安全管理规定。 ★修改内容 通过对“船长”的定义,明确了本法规对排水型船舶、无舵柱船舶、箱型船体船舶和高速船适用范围的界定(* 设计、检验); 3 适用范围 3.1 本法规适用于国内海上航行的中国籍船舶,具体要求按各篇的规定。除特别指明外,本法规适用于排水船舶仅指船长为20m 及以上者。本法规适用于船长为20m 及以上的排水型船和高速船。 就本法规适用范围而言,除另有规定外,上述船长系指:沿夏季载重水线由首柱前缘量至舵柱后缘的长度;对无舵柱的船舶,由首柱前缘量至舵杆中心线的长度。P1 总则 ★修改内容 ■明确了相应建造阶段的内涵(* 设计、建造、检验); 8.2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法规及其修改通报均适用于8.1所述的生效之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船舶。相应建造阶段系指这样的阶段: (1)可以辨认出某一具体船舶建造开始;和 (2)该船业已开始的装配量至少为50t,或为全部结构材料估算重量的1%,取小者。P2 ■新增“验船师”定义(* 检验); (6) 验船师:系指具有规定从业资格的并由船舶检验机构聘用或授权的船舶检验技术人员。P3 ■明确了客船的救生设备如少于额定量时,应减少载客量,并由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相应的乘客定额证书,同时回收原乘客定额证书(* 检验、航运公司); 8.5 对客船,因维修等原因使船上救生设备容量少于额定数量,则该航次应依据船上实际的救生设备容量相应减少载客数,并由船舶检验机构签发一份相应的乘客定额证书,同时回收原乘客定额证书,新发的乘客定额证书仅对预定的航次有效。P2 总则 ★修改内容 ■完善了“责任”的规定,全方位明确了船舶设计、建造、检验、营运人和船长等各方的责任(* 设计、建造、检验、航运公司、船长); 9 责任 9.1 本局对船舶检验机构及其所执行的法定检验进行监督。 9.2 船舶检验机构应充分保证检验的全面性和有效性,对其所检验项目的检验质量负责。 9.2 船舶检验机构应依据本法规及其引用或等效的标准的相关要求进行检验,保证检验的全面性和有效性,并对检验质量负责。 9.3 船舶设计单位应确保其船舶设计图纸资料符合本的相关要求,并对所设计船舶的设计质量负责。 9.4 船舶建造方应按照船舶检验机构批准的图纸建造/改建船舶,并对其所建造的建造质量负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