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的刑事责任风险及防范
浅谈国有土地收购工作中的风险防范

() 2 固定资产处置管理 。单位报废 、 偿调 出和变 有
卖国有资产 , 由使用 部 门写 出书 面报 告 , 出清 单 , 需 列
报财务部 门、 固定资产管理 部门审 核备案 , 经讨论决定
收 稿 日期 :0 6— 2—1 ; 订 日期 :0 6 5—1 ; 辑 : 爱芹 20 0 0修 20 一O 8编 王 作 者 简 介 : 振 海 ( 9 4 )男 , 马 1 6 一 , 山东 济 南 人 , 要 从 事 土 地 储 备 交 易 工 作 。 主
・
6 ・ 4
维普资讯
该 把握 以下 几个 方面 :
甲级 : 业有 正常 的经 营业 务 , 业负债 率 低于 企 企 7 , O 资金 流 动 比 、 速动 比 良好 , 置土 地 资产 是 为 处 了扩大 再生产 或企 业搬 迁 改造 , 现“ 实 腾龙换 业 ” 。 等
() 1 控制 土 地 收 购成 本 。其 主要 包 含 土 地 房产
是 否有 职工住 房 , 地 权属 在 调 查 中是 否 有权 属 不 土
性较 小 ; 反之企 业 生 产 不正 常 , 务缠 身 , 样 的企 债 这 业土 地在 收 购过程 中应该 是 重点 防范 的 。 目前金 融
清、 界址 不 明等争 议问题 , 地 内土地 房产 是否有 租 宗
赁 等情况 。
第 2 卷第 6 期 2 —7
山 东 国 土 资 源 有 固定 资产 经验 收后 入账 。
20 年 6 月 06 —7
登记 有关 调 出和报废 的 日期 , 注 销其 卡片 。 并 () 2固定 资产 实物 由固定 资产管理部 门负责管理 。 设立固定资产登记簿 , 反映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 、 保管和
浅谈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浅谈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摘要:随着我国的经济进一步发展,城市化建设也步入了一个新的进程。
而我国虽说是一个土地大国,有着较广阔的土地面积,但是人均占有土地资源极少。
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成为了我国经济文件发展的一个重要途径。
国家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对土地的使用进行了维护和规范。
文章将简要对土地的使用挂牌出让问题进行探讨,并对其中存在问题进行了汇总,从而提出了相关的建议措施。
关键词:土地资源;挂牌出让;存在问题;建议引言我国是个农业大国,土地的使用一直以来都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而同时我国又是一个人均用地资源占有量较低的国家。
我国对于土地的管理进展较晚,相对于西方国家,如美国等,早在20世纪70年代初就针对土地的资源利用做出了相关的研究,而我国则是在21世纪初才开始对土地的管理引起重视并投入研究。
现阶段城市化建设逐步开展,国家的土地用地转型等问题是我国面临的一大难题。
而土地使用权的挂牌转让又是这个土地管理过程中常见的一个现象。
如何能够更好实现土地资源的利用,处理好使用权挂牌出让显得尤为关键。
1 土地使用挂牌出让存在问题我们知道,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问题一直都是市场化的一个核心的问题,可以说,在建国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的国有土地都是实行无偿的无期限性的一个使用制度。
而在80年代后,随着世界发展进程的加快,我国的市场化导向改革以及土地的一些市场建设都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随着国有土地实用配置范围的一步步加大,我国的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十分活跃。
总体而言,能够对土地的资源进行合理有效的配置,是推动我国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步骤。
然而在这个过程中,我国的土地挂牌出让仍旧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1-2]:1.土地挂牌出让过程中存在的政府官员猫腻问题——根据相关的资料显示,我国的土地挂牌出让过程中,经常会出现由于利益的纠葛纷争,继而造成了很大的舆论印象。
十分明显的就是,部分地方官员对于自己行政权力的滥用。
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哪些风险隐患

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哪些风险隐患农村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对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风险隐患,如果不加以重视和防范,可能会给农民、农村集体和农业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一、合同风险1、合同不规范在农村土地流转中,很多合同都是由双方自行拟定,缺乏专业的法律指导,导致合同条款不完整、不明确、不规范。
比如,合同中对土地流转的期限、价格、支付方式、用途等关键内容表述模糊,容易引发纠纷。
2、违约风险有些流转合同虽然签订了,但一方或双方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违约,如承租方不按时支付租金、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私自转包等,而另一方由于合同约定不清晰,难以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
3、口头合同部分土地流转只是通过口头约定,没有签订书面合同。
一旦发生争议,双方各执一词,难以确定权利和义务关系,给解决纠纷带来很大困难。
二、价格风险1、价格不合理由于农村土地流转市场还不完善,信息不对称,农民在确定土地流转价格时往往缺乏参考依据,可能导致价格过低,损害农民的利益。
2、价格波动土地流转价格可能会受到市场供求关系、政策调整、物价变动等因素的影响而出现波动。
如果在合同中没有对价格调整机制做出明确约定,农民可能会面临收益减少的风险。
三、经营风险1、承租方经营不善承租方在获得土地经营权后,如果经营管理不善,导致农业生产亏损,可能无法按时支付租金,甚至放弃经营,给土地流出方带来经济损失。
2、自然灾害风险农业生产容易受到自然灾害的影响,如旱灾、水灾、风灾、病虫害等。
如果承租方没有足够的抗风险能力和应对措施,可能会遭受重大损失,影响土地流转的稳定性。
3、市场风险农产品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如果承租方对市场行情判断失误,种植的农产品滞销或价格下跌,可能会导致经营困难,影响土地流转的效益。
四、法律风险1、违反法律法规部分土地流转行为可能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如未经批准擅自将耕地转为建设用地、破坏基本农田等,这将导致土地流转合同无效,相关责任人还可能面临法律制裁。
工程转让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工程建设领域中的工程转让现象日益普遍。
工程转让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所有权或经营权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原业主或经营者转让给其他业主或经营者。
工程转让作为一种经济活动,对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工程转让过程中可能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需要我们充分了解和应对。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工程转让的法律后果。
二、工程转让的法律性质1. 工程转让是一种合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工程转让作为一种合同行为,当事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2. 工程转让涉及多个法律关系。
工程转让不仅涉及业主与经营者之间的合同关系,还涉及工程建设项目的土地、资金、技术、人员等各个方面,因此涉及多个法律关系。
三、工程转让的法律后果1. 业主与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后果(1)合同义务的转移。
在工程转让过程中,原业主与经营者之间的合同义务应当依法转移给新的业主或经营者。
新业主或经营者应当承担原合同约定的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
(2)违约责任的承担。
如果新业主或经营者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原业主或经营者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2. 工程建设项目的法律后果(1)土地使用权的变更。
工程转让后,原业主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变更至新业主名下。
新业主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2)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融资、技术、人员等方面的变更。
工程转让后,新业主应当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融资、技术、人员等方面进行重新评估和调整,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3. 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的法律后果(1)工程质量。
工程转让后,新业主应当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负责。
如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2)安全生产。
工程转让后,新业主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存在的风险及措施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存在的风险及措施随着我国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土地经营权流转已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方式。
然而,土地经营权流转也面临着一系列风险和问题。
本文将从风险和措施两个方面,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存在的风险1.风险一:土地资源保护不力在土地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存在一些农户将土地过度流转给企业或个人,导致土地资源破坏和生态环境恶化的风险。
一些流转方缺乏对土地资源的有效管理和保护意识,导致土地资源的过度开发和使用。
2.风险二:权益保护不到位在土地流转中,存在一些农户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的风险。
一些地方政府、企业或个人以各种手段侵害农民的土地权益,给农民带来经济损失和社会不稳定因素。
3.风险三: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一些地方和个人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对生态环境保护不力的风险。
大规模的农业生产和工业化经营可能会导致生态环境的恶化,对农村生态环境造成损害。
二、应对措施1.措施一:健全法律法规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明确土地权益的归属和保护范围,明确流转方的责任和义务,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2.措施二:加强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的监管机制,严格执行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建立健全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的长效机制,加强对流转过程中的各类风险的监督和管理。
3.措施三: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政策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农民对土地流转的认识和理解,引导流转方和农民合理合法地进行土地流转,并强调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的重要性。
4.措施四:鼓励合作经营鼓励农户通过合作社等形式进行土地经营权流转,减少土地流转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加强农民在流转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和权益保护。
结语土地经营权流转作为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方式,对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在土地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风险和问题。
为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政策法规建设、加强监管机制、加强宣传教育和鼓励合作经营,使土地经营权流转在规范和有序的轨道上发展,为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农村土地流转中如何防范风险

农村土地流转中如何防范风险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农村土地流转日益频繁。
农村土地流转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农业规模化经营、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伴随着一系列风险。
为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实现农村土地流转的健康有序发展,我们需要认真分析并采取有效措施来防范这些风险。
一、农村土地流转中常见的风险1、法律风险农村土地流转涉及到诸多法律法规,如果对相关法律规定不熟悉或理解不准确,可能导致流转行为无效或引发法律纠纷。
例如,未经合法程序流转土地、流转合同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等。
2、经营风险受让方在获得土地经营权后,可能由于经营不善、市场波动、自然灾害等原因,无法实现预期的经济效益,导致无法按时支付流转费用,甚至出现土地抛荒等问题。
3、价格风险土地流转价格的确定缺乏科学合理的标准和机制,可能导致价格过低损害农民利益,或者价格过高增加受让方的经营成本和风险。
4、社会稳定风险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如果利益分配不合理、操作不规范,可能引发农民不满,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
二、农村土地流转风险的防范措施1、加强法律宣传和培训通过多种渠道,如举办法律讲座、发放宣传资料、利用媒体宣传等,向农民和相关主体普及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确保土地流转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
2、规范土地流转程序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土地流转的审批、备案等程序。
土地流转应在平等、自愿、有偿的基础上,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内容应包括流转土地的面积、位置、用途、流转期限、流转价格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
3、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在土地流转前,对受让方的经营能力、信用状况、项目可行性等进行全面评估,降低经营风险。
同时,政府部门也可以建立土地流转风险基金,对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的经营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4、合理确定流转价格综合考虑土地的地理位置、质量、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通过评估或协商等方式,确定合理的土地流转价格。
浅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

浅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发布时间:2023-04-19T08:43:13.337Z 来源:《新型城镇化》2023年6期作者:段普复[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颁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后,部分地方法院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行政协议为由驳回当事人的诉讼,或者在土地使用权人未按时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经常引导国土部门通过行政征缴的方式向土地使用权人主张下欠的土地出让金。
内蒙古京蒙律师事务所内蒙古鄂尔多斯 017000摘要: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颁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后,部分地方法院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行政协议为由驳回当事人的诉讼,或者在土地使用权人未按时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经常引导国土部门通过行政征缴的方式向土地使用权人主张下欠的土地出让金。
针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到底属于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各地法院认识存在分歧。
下面本人从法律角度和实践角度分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问题。
关键词: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性质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法律性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人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①梅夏英、高圣平:《物权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46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而民事协议一般指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协议。
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在学术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有人认为属于民事行为,有人认为属于行政行为。
第一种观点认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一种行政行为。
浅谈当前我国土地市场的问题及其对策

浅谈当前我国土地市场的问题及其对策刘浔四川大学经济学院土地资源管理专业【摘要】中国土地市场的发展是打破计划手段而以市场方式配臵资源的过程,表现为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演进路径。
近几年虽然土地的市场化进程发展较快,但原有体制的惯性、土地市场的二元性、政府参与土地经营等方面的因素,使我国的土地市场发育仍不是很完善。
【关键词】土地市场问题对策一、我国土地市场存在的问题1.政府扮演了过多市场经济主体的角色。
土地作为一种资源,可以作为生产要素通过市场进行配臵,但由于土地的特殊性,政府必须对市场进行较强的宏观调控。
但问题在是政府一旦在市场中占有了一席之地,便往往会发生角色错位,其原因可以用公共选择理论进行解释。
政府作为一个理性的组织,同样有追求利益的内驱力。
目前我国的部分地方政府在土地市场中扮演着重要经济主体、调控者、监管者、仲裁者等多重角色,而以经济主体为重,这主要发生在土地的一级出让市场。
地方政府在土地出让市场中扮演过多经济主体的角色,是产生很多土地市场问题的根源。
主要导致了以下几大问题:1.1部分地方政府将土地出让金作为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大量出让土地,不得不大规模征收耕地。
原因有三:首先,以经济指标为核心的政绩考核体系使官员为了升迁不得不绞尽脑汁发展地方经济、增加财政收入和GD。
,地方政府把大量耕地变为建设用地也就势在必行了;其次,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对“公共利益”界定不清,这样的后果就是所有征地的目的都可以纳入“公共利益”的范畴,因为“公共”的解释权在于政府;然后,地方政府财力不足,尤其是免征农业税后,县级政府失去了一大笔财政收入,中央的转移支付难以弥补,而出让土地恰好给地方政府提供了一条增加财政收入的捷径。
1.2土地征收不合理,形成了“价格双轨”,政府压低征地成本以获得最大收益。
土地征收往往以行政命令的形式执行,而在行政体制中。
农民与政府是高度不平等的,这就为政府压低征地成本提供了条件。
要解决这一问题,关键在于转变政府在土地出让市场中的角色。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谈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的刑事责任风险及防范2011年01月12日 10:45 编辑:李建雄一、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的法律制度(一)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广义含义土地使用权转让从广义上来讲,包括一级市场的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以及二级市场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而狭义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仅指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本文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是从指广义上理解的。
(二) 土地使用权转让市场中的各方主体1.土地供给主体和市场调控主体土地供给主体,即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国家。
在实际中,由地方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土地所有者权利。
在土地出让、划拨中,地方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既是土地所有权主体的代表,又是向土地市场提供交易对象的经济行为主体。
市场调控主体,即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维持交易秩序,提供交易质量和效率,协调土地交易关系的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如土地、规划、房地产、物价、税务等管理部门。
2.其他土地市场主体(1)需求主体土地市场需求主体指的是通过出让或划拨方式从土地所有者主体中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主要是土地开发者和经营者。
他们既是通过划拨、出让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又是土地再转让中的市场的供给主体。
(2)中介主体中介主体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信息技术服务等中介服务的机构,如土地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用地咨询机构、土地交易经纪机构、招标、拍卖等机构。
中介机构在土地市场中的作用是沟通土地供给主体和需求主体,向供需双方公开市场信息,为供需双方提供各类中介服务,以达成市场交易。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具备土地市场主体资格,它只是作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
之所以把它列入土地使用权转让主体,是考虑到存在集体土地在没有经过国家征收转为国有土地之后,就有某些农村集体组织强推“土地上市”的情形,才提出来的。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件和程序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管理法》等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对于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时,由出价高者获得土地使用权。
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时,土地管理部门须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土地或不动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综合确定协议出让底价,该出让底价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当土地供需双方达成意向后,再按审批管理的规定报有批准权限的政府批准出让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达成一致意见后,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签订书面合同,土地使用者应当缴纳土地出让金。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条件和程序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仅限于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须经以下程序:首先由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及建设项目设计任务等文件;其次向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再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有权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最后由用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到实地划拨建设用地。
3.国有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条件和程序(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条件和程序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 25% 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
达成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报请国土部门批准。
经批准后,双方应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契税、营业税等有关税费。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和程序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因此,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条件,就是一定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其程序是:首先由转让和受让双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向县以上国土部门提交转让申请;其次国土部门依法审查内容是否符合转让条件、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后进行批准;最后由受让方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经批准不需办理出让手续的,则将转让费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4.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和征收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九条: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转让。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因此,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直接用于房地产开发。
如需使用集体土地,须先行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即征为国有,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然后才能进行转让。
建设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其征收的法定程序是:首先,拟定征收土地方案,由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批准权限,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人民政府批准;其次发布土地征收方案,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实施,最后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的土地进行清理,并组织实施征收土地和供地。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中各方主体违法行为及刑事责任风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应该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但由于某些主体贪赃枉法、恶意串通、利欲熏心、法制观念淡薄,造成土地使用权转让中有法不依、违法转让的情况屡禁不止,甚至出现土地使用权转让犯罪的情形,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土地供给主体和市场调控主体的违法行为及刑事责任风险土地供给主体和市场调控主体的违法行为主要表现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的渎职行为。
而且一宗土地转让背后的渎职行为往往和贿赂行为交织在一起,涉及国土管理、建设、规划、税务等多个部门,存在于土地审批、转让、利用和监察等多个环节。
具体而言,渎职行为易发环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环节。
主要表现为土地监管人员以及政府主管人员违反规定、擅自简化审批手续,越权批地办证;或者审查把关不严,对手续不全甚至弄虚作假的用地申请,不经依法认真审查,便上报审批或擅自审批;或者徇私舞弊,用土地做人情,违规批地、少批多划,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对一些单位违法私自占用土地行为不予处理,为其补办征用、占用土地手续。
(2)土地使用权转让合约环节。
在土地划拨、出让中主要表现为国土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情、私利,与申请用地者相互勾结,将经营性用地通过划拨方式让用地需求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再擅自帮助变更土地用途,从而使土地受让者少缴甚至不缴土地出让金;有的地方党政主管领导滥用职权,以"以租代征"、"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为名,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竞相压低价甚至以零地价出让工业用地;收受贿赂,滥用职权,擅自减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个别地方有些主管领导利用职权侵吞或者以其他非法行为占用土地出让金,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将公款供自己亲友或熟人使用,谋取个人利益;对国有土地的出让该实行招标、拍卖的方式,擅自采取协议出让的方式,低价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土地出让招标中,与用地者串通,泄露标底,使用地者能够以最少的价格获得较高价值的土地使用权;在土地转让中主要表现为在条件不符合或在出让金、税费未缴清的情况下,就予以办理相关转让手续;或者内外勾结,将土地转让作更名处理,给受让方进行土地更名登记发证,致使国家应收的税费流失。
根据土地供给主体和市场调控主体在土地转让中的渎职行为,结合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可能涉及的刑事责任有: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串通投标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2.其他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及刑事责任风险(1)需求主体违法行为表现为:在土地划拨、出让环节上,为减少或免交土地出让金,通过贿赂手段,与主管部门相互勾结,以划拨土地的方式获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再变更土地用途;在土地出让招拍挂中,与土地主管部门串通,获取标底,或者向竞争对手支付贿赂并且串通投标,从而能够以最少的价格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与土地主管部门勾结,以协议出让的方式低价获取本须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土地转让环节上,原划拨土地已转为经营性用地,但未按法律规定向政府上缴土地收益;未达到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投资开发条件,擅自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少交或逃避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国有企业,向个别领导行贿,在企业改制中以协议的方式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得到土地使用权后,不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而是抬高地价后予以转让,甚至在与一方签订转让合同后,再与另一方或几方签订转让合同,有的还不惜铤而走险,借签订转让合同进行诈骗犯罪。
以上土地使用权转让中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可能涉及的刑事责任有: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串通投标罪、逃税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合同诈骗罪。
其中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中介主体的违法行为表现为:如土地招标转让中,收受贿赂,泄露标底等相关信息;在土地评估中,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和土地估价师不遵循行业管理规范,为了获取评估业务或经济利益或收受贿赂,在土地评估中,出具虚假或失实的估价报告,扰乱了土地市场,导致了国有土地资产的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