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这个词汇或许对于一些人来说有些陌生,但它却实实在在地影响着我们的生活。
地震、滑坡、泥石流等等,这些都是地质灾害的表现形式。
而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就是专门负责应对和处理这些潜在威胁的重要力量。
为了确保这些单位能够有效地开展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出台了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为什么要有这样的管理办法。
想象一下,如果任何一个单位都可以随意声称自己能够防治地质灾害,而没有经过专业的审核和规范,那会是怎样的混乱局面?可能会出现技术不过关、经验不足的单位在关键时刻无法发挥作用,甚至可能因为错误的操作而导致更严重的后果。
所以,资质管理办法的出台,就是为了设立一道门槛,筛选出真正有能力、有条件、有技术的单位,让他们来承担这份重要的责任。
那么,这个管理办法具体包括哪些方面呢?其一,对于资质的分类和等级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单位的规模、技术实力、人员配备等因素,将资质分为不同的类别和等级。
比如,有的单位可能擅长治理滑坡,有的可能在泥石流防治方面更有经验。
通过这样的分类和等级划分,能够让不同特长的单位在自己擅长的领域发挥最大的作用,也方便了需求方根据具体的地质灾害类型选择合适的防治单位。
其二,对申请资质的单位有严格的条件要求。
这包括单位的注册资本、技术人员的数量和资质、过往的业绩、设备设施等等。
只有满足了这些条件,才有可能获得相应的资质。
这样一来,就保证了获得资质的单位具备足够的实力和经验来应对各种地质灾害。
其三,管理办法还规定了资质的申请和审批流程。
这可不是一个简单的过程,需要申请单位提交详细的资料,经过层层审核,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而且,审批部门也会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确保申请单位不是在“纸上谈兵”,而是真正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能力。
有了管理办法,还需要有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机制。
一旦发现获得资质的单位在实际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或者不能达到资质要求的标准,就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甚至可能吊销其资质。
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这一自然力量的“变脸”,常常给我们的生活和社会带来巨大的冲击和损失。
为了有效地应对地质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定科学合理的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简单来说,就是相关单位或个人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所必须具备的“通行证”。
它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危险性评估、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等。
首先,我们来谈谈资质的分类和等级。
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甲级资质代表着最高水平的技术和能力,通常能够承担大型、复杂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乙级资质则适用于中型项目;丙级资质主要针对小型项目。
这种分类和等级的划分,既保证了不同规模和难度的项目都能找到合适的承接者,又促进了市场的有序竞争。
那么,什么样的条件才能获得这些资质呢?对于申请单位来说,人员、设备、业绩等方面都是重要的考量因素。
比如,在人员方面,需要有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技术人员,他们的学历、职称和工作经历都有明确的要求。
在设备方面,必须拥有能够满足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需要的各类仪器和设备。
而业绩方面,则要求申请单位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成功项目案例。
获得资质并不是一劳永逸的事情。
为了确保资质的有效性和持有单位的能力持续符合要求,需要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
相关部门会定期对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查,包括对其人员、设备、工作流程等方面的审查。
如果发现问题,会要求整改,严重的甚至可能吊销资质。
在资质的申请和审批过程中,有着明确的流程和要求。
申请单位需要准备详细的申请材料,包括单位的基本情况、人员情况、设备情况、业绩情况等。
这些材料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核,审核过程中会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实。
如果申请材料符合要求,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以确保申请单位具备相应的能力和水平。
资质的使用也有严格的规定。
持有资质的单位必须在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承接项目,不得超越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矿厅(局),重庆市土地房屋管理局,海南省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精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的管理,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队伍的建设,现将《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印发执行。
国土资源部二○○○年一月二十七日《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确保防治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技术进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按本办法规定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持有资质等级证书。
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是指通过有效地质工程手段,改变地质灾害发生、发展的过程,以达到减轻或防止灾害发生的工程活动。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是指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的资历、技术力量、技术水平、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等条件,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四条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部门,负责甲级、乙级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批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部门,负责丙级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施工单位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五条甲级施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近10年以来独立承担过一项(含)以上大型或二项(含)以上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主体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二)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的总工程师;具有高级职称的总会计师和总经济师;单位技术业务主管人或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的经历;(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0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岩土工程等工程技术人员占单位职工人数的8%以上;在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人员和经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训或有施工实践经验的从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人员所占比例均不低于二分之一。
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防治是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任务,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管理和规范,制定了《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管理办法》。
本办法旨在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管理制度,提高地质灾害防治能力,保障社会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一、总则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管理办法适用于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地质灾害防治行业应遵守本办法的管理要求,做好资质管理工作。
资质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行使职权,严格执行资质审核和管理程序。
二、资质分类与条件(一)地质工程勘察资质1. 各级地质勘察设计单位应具有相应的注册资质,设有独立的地质勘察部门,具备专业技术人员、设备和实验室等必要条件。
2. 地质工程勘察单位要有一定的工程勘察设计经验,具备较高的技术水平和综合能力,熟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相关法规和技术规范。
(二)地质灾害治理资质1. 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作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注册资质,有正式的组织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熟悉地质灾害防治的相关技术和法规,具备相关设备和工程实施能力。
2. 地质灾害治理单位要有一定的工程实施经验,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治理方案,有效地解决地质灾害问题。
三、资质审核和管理(一)资质审核1. 资质审核由地质灾害防治管理部门负责,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进行审核。
2. 资质审核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对申请单位的组织机构、技术水平、资质条件等进行全面评估,确保审核结果准确可靠。
(二)资质管理1. 取得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管理和使用资质文件,不得超范围或超职能从事工作。
2. 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资质档案,做好资质验收和维护工作,及时更新资质信息,保证资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四、监督检查与处罚(一)监督检查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取得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资质的使用情况、资质文件的保存情况以及工作实施的合法性等。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一、引言地质灾害是指地壳发生的自然灾害,其中包括地震、泥石流、滑坡等,给社会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的损失。
为了有效应对地质灾害,并保障公众利益,需要建立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二、资质申请与审批1. 资质申请条件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申请资质需满足以下条件:(1)具备相关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验,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2)具备一定的人员和技术设施,能够有效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3)具备相关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和管理水平,为保障公众安全和减少灾害风险做出积极贡献。
2. 资质申请流程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申请流程包括以下步骤:(1)单位提交资质申请材料,包括经验介绍、技术设施清单等;(2)地质灾害防治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3)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察,评估其能否满足地质灾害防治要求;(4)审核组织对考察结果进行评审,确定是否通过资质申请。
3. 资质等级划分根据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的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资质等级划分如下:(1)一级资质:具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核心技术和管理能力,能够独立承担大规模地质灾害防治项目;(2)二级资质:具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基本技术和管理能力,能够承担中等规模地质灾害防治项目;(3)三级资质:具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初级技术和管理能力,能够承担小规模地质灾害防治项目。
三、资质管理与监督1. 资质有效期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的资质有效期为三年,三年后需重新评估资质等级。
2. 资质管理要求为了保持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的资质水平,需满足以下要求:(1)定期参加培训,提升技术和管理水平;(2)及时更新技术设施,确保处于良好运行状态;(3)重大工程和项目需备案报告,接受监督和评估。
3. 资质监督与检查地质灾害防治部门将进行定期资质监督与检查,以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的持续合规运营。
对于发现的问题和违规行为,将按规定进行处罚和纠正。
四、结语地质灾害对社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建立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是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有效进行的重要措施。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一、引言地质灾害是指地球表面或地下发生的由地质原因引起的自然灾害,包括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
由于地质灾害容易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进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是非常重要的。
为了保证施工单位在进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时能够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和经验,需要对施工单位的资质进行管理。
本文档旨在制定一套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以确保施工单位能够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提供安全可靠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服务。
二、资质管理范围和标准1. 资质管理范围本资质管理办法适用于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的各类施工单位。
2. 资质等级划分根据施工单位的技术实力和综合能力,将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分为以下几个等级:•一级:具备较高的技术实力和丰富的经验,能够独立承担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项目;•二级:具备一定的技术实力和经验,能够独立承担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项目;•三级:具备一定的技术实力和经验,能够独立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项目;•四级:具备基本的技术实力和经验,能够承担简单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项目;三、资质审查与评定1. 资质申请条件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的单位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相应的工程技术人员;•注册资金达到一定额度;•具备相关工程设备和技术设施;•具备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具备施工质量管理制度;2. 资质审查程序资质审查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资格初审:对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初步核查,确保申请单位符合基本条件;•技术评审:对申请单位的技术实力和经验进行评估,确保申请单位具备相应的能力;•现场审核:对申请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实地考察,确保申请单位具备相应的技术设施和工程设备;•资质评定:根据综合评估结果,确定申请单位的资质等级;3. 资质有效期获得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后,资质有效期为三年。
在有效期内,资质管理部门会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单位依然符合相关要求。
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犹如大自然隐藏的“猛兽”,时刻威胁着我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为了有效应对这一威胁,规范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科学合理的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地质灾害防治资质。
简单来说,它是指从事地质灾害防治相关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所应具备的资格和能力证明。
就好像开车需要驾照一样,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也需要相应的“资质证书”。
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包括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和危险性评估这几个主要类别。
不同的资质类别对应着不同的工作内容和要求。
比如,勘查资质主要负责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规模、发展趋势等进行调查和研究;设计资质则侧重于制定地质灾害防治的方案和措施;施工资质是将设计方案付诸实践,进行具体的工程施工;监理资质则是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危险性评估资质则是对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进行风险评估,为决策提供依据。
那么,如何获得这些资质呢?这就需要满足一系列的条件。
对于申请单位来说,要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这些人员需要具备相应的学历、职称和工作经验。
同时,单位还需要有一定的设备和技术能力,能够胜任所申请的资质类别所对应的工作。
此外,单位还需要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没有违法违规的记录。
对于专业技术人员,也有明确的要求。
比如,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类别的技术负责人需要具备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并且有一定年限的工作经验。
危险性评估资质类别的技术负责人则需要具备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或者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在申请资质的过程中,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一般来说,申请单位要向所在地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包括单位的营业执照、人员的资格证书、设备清单、业绩证明等等。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果符合条件,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评审通过后,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获得资质证书并不意味着一劳永逸。
为了保证资质单位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需要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是一种严重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自然灾害。
为了有效地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保障公共安全,提高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一、资质分类与等级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分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单位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资质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五类。
每类资质又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
甲级资质代表着最高水平和最广泛的业务范围,丙级则相对较低。
不同等级的资质对应着不同规模和复杂程度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
二、资质申请条件(一)人员要求申请单位需要具备一定数量和专业水平的技术人员。
例如,甲级资质要求有较多的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和一定年限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经验人员。
(二)设备与技术拥有先进的技术设备和成熟的技术方法,能够满足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需求。
(三)业绩与信誉具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以往承担的项目能够按时、高质量完成,没有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
(四)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确保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三、资质申请与审批流程(一)申请单位向所在地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单位的基本情况、人员情况、设备情况、业绩情况等。
(二)初审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评审对于符合初审要求的申请,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专家根据资质标准对申请单位的条件进行评估。
(四)审批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五)公示对批准的资质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资质的监督与管理(一)日常监督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检查其业务活动是否符合资质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
(二)年度检查定期对资质单位进行年度检查,审查其人员、设备、业绩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以及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了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保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治理工程质量,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等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从事地质灾害防治活动。
第三条【概念界定】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对建设工程或者规划区遭受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建设工程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作出评估并提出具体预防治理措施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指对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开展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专项地质工程措施,控制或者减轻地质灾害的工程活动。
第四条【分级分类】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类别包括地质灾害评估勘查设计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
第五条【审批机关】自然资源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资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乙级资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项目承担】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的单位需取得地质灾害评估勘查设计资质。
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的单位需取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
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的单位需取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
同一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七条【资质条件】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其中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有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中退休人员数量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最低数量要求的10%;(三)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勘查设计资质,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探地雷达等设备;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锚杆锚索钻机、凿岩机等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
第八条【人员和业绩条件】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人员和业绩条件:(一)甲级资质1.人员条件: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勘查设计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50人,其中高级、中级技术职称人员总数不少于25人,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30人,其中高级、中级技术职称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
2.业绩条件: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勘查设计资质的单位,申请之日前5年内应当独立承担并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项目总数不少于5项,完成项目总经费不少于60万元;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申请之日前5年内应当独立承担并完成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不少于5项,完成项目总经费不少于1000万元;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申请之日前5年内应当独立承担并完成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项目不少于5项,完成项目总经费不少于30万元。
(二)乙级资质人员条件: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勘查设计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
第九条【项目分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分为一级、二级两个类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1.对在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地区进行建设项目而开展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2.对在地质环境条件中等复杂地区进行较为重要项目建设而开展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3.为编制国土空间规划而开展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上述情形之外的,属于二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
建设项目重要性和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的分类,按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范有关国家标准执行。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1.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经费在500万元及以上;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经费在20万元及以上;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经费在20万元及以上;4.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为一个项目的,经费在40万元及以上;5.对于治理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而开展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上述情形之外的,属于二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第十条【资质从业范围】地质灾害防治甲级资质单位,可以承揽相应一级、二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地质灾害防治乙级资质单位,仅可以承揽相应二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第十一条【申请材料】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三)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身份证、职称证书、学历证书、申报前连续3个月由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文件,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或者聘任文件;(四)本单位设备的所有权材料或者租赁合同;(五)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者安全管理制度文件;(六)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者质量管理制度文件;(七)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勘查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还应当提供申报业绩的项目合同、验收报告或者专家评审意见;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级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的单位,还应当提供申报业绩的项目合同、验收报告。
申报业绩的信息应当与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公示的有关业绩信息相一致。
上述申请材料不得含有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应当进行脱密处理。
第十二条【受理申请】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申请,审批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审批机关受理申请材料后,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时间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第十三条【材料核查】审批机关在审查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申请中,对涉嫌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投诉举报等事项,应当进行核查。
自然资源部可以委托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核查。
经核查确实存在问题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结果公示】审批机关应当公示审查结果,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时间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予以批准;对公示有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予以复核。
第十五条【审批决定】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审批机关作出批准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决定的,应当向申请单位颁发资质证书,并予以公告。
审批机关作出不予批准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六条【资质证书】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样式由自然资源部统一规定。
第十七条【资质延续】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在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有效期自准予延续之日起5年。
第十八条【资质变更】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变更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十九条【资质注销】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申请注销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的,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遗失补证】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遗失、损毁的,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可以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补领。
第二十一条【资质升级】地质灾害防治乙级资质单位在获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乙级资质证书两年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地质灾害防治甲级单位资质条件的,可以申请相应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资质。
第二十二条【合并分立】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与其他单位发生合并或者事业单位整体转制为企业,需要继续从业的,可以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变更。
除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关于合并或者转制的批复文件;企业无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的,应当提交企业合并方案及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发生分立的,应当及时办理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
第二十三条【内部管理】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质量安全管控职责及工作流程,保障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
第二十四条【填报公示】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应当通过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公示单位基本情况、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管。
第二十五条【监督管理】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
自然资源部组织、指导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活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
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发现问题需要变更、注销、撤销、吊销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应当及时向审批机关报告。
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应当配合监督抽查,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第二十六条【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地质灾害防治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行为,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受理,依法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或者转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拒绝检查】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在接受监督检查时,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八条【失信惩戒】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被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列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期间,不得申请新增资质类别和晋升资质等级。
第二十九条【管理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