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新建商品房价格备案网签合同备案和合同变更与撤销管理工作的通知

合集下载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淄博市预售商品住宅先验房后收房活动实施细则》的通知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淄博市预售商品住宅先验房后收房活动实施细则》的通知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淄博市预售商品住宅先验房后收房活动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4.08.21•【字号】淄建发〔2024〕37号•【施行日期】2024.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淄博市预售商品住宅先验房后收房活动实施细则》的通知淄建发〔2024〕37号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文昌湖区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淄博市预售商品住宅先验房后收房活动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8月2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活动内容第三章前期事项第四章业主开放第五章业主查验第六章问题处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淄博市预售商品住宅先验房后收房活动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质量首要责任,督促房屋建筑工程参建各方落实主体责任,提高我市预售商品住宅施工质量水平,提升商品住宅工程品质,规范预售商品住宅“先验房后收房”活动,有效指导业主对房屋质量进行查验,依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行“先验房后收房”制度推动提升住宅工程交付质量的通知》,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市范围内通过预售方式销售的商品住宅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活动内容第三条本细则所指“先验房后收房”活动包含业主开放日和业主查验。

商品住宅主体结构分部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开展业主开放日活动;商品住宅在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内容、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开展业主查验活动。

鼓励建设单位在商品住宅装饰装修阶段开展业主开放日活动。

第四条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经监理单位审核通过,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物业等单位开展“先验房后收房”活动。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先验房后收房”活动的监督工作。

第三章前期事项第五条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建设单位应向业主发放《“先验房后收房”业主告知书》(附件1),告知业主“先验房后收房”的相关事宜,并应对购房业主签署的相关证明材料存档管理。

关于进一步规范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及信息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及信息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及信息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济建开字[2010]5号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高新区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遏制“投机性炒房”、“假退房真转让”等变相炒房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规范通过房地产信息系统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网签合同”)的撤销及信息变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增强商品房网签合同严肃性。

网签合同应严格执行购房实名制,商品房在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不得擅自将购买的商品房再行转让。

二、已在网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除以下情形外,原则上不得撤销或变更合同信息:(一)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工作人员失误,将购房人信息录入错误,需要更正合同信息的(提交错误内容及更改说明);(二)户口本常住人口登记卡索引表中登记的家庭成员之间,变更合同买受人信息的(提交户口本、身份证);(三)开发企业与购房者之间因某方违约而发生纠纷,经仲裁机构、法院裁定或判决需要解除合同的(提交裁定或判决的有效证明);(四)房屋交付公告自公布之日起90日内,购房者所购房屋因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经有关部门认定,需解除合同的(提交由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质量鉴定报告);(五)购房者办理贷款手续未获批准,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并承担违约责任,需要解除合同的(提交不能受理贷款的有效证明);(六)购房者(或者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急需资金等原因,需要解除合同的(提交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相关证明);(七)商品房交付后,实测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误差超过±3%,合同中已约定解除的(提交测绘机构的房屋测绘报告);(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写明具体内容并提交相关证据)。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推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信息的函-淄建发〔2020〕26号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推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信息的函-淄建发〔2020〕26号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推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信息的函
正文:
----------------------------------------------------------------------------------------------------------------------------------------------------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推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信息的函
市消防救援支队:
为加强消防工作监督管理,更好地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移交承接有关工作的通知》(鲁建人字〔2019〕12号)要求,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我局直管建设工程受理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相关信息函告贵单位。

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我局共组织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项目29个,其中:验收合格24个、不合格5个(见附件1);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项目17个,抽中检查合格3个、检查不合格3个(见附件2),未抽中仅备案11个(见附件3)。

望今后工作中与贵单位加强协作、交流,需要双方联合执法的,请及时提出要求,我局将全力配合,共同抓好消防安全工作,确保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附件:1.淄博市直管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台账
2.淄博市直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台账
3.淄博市直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未抽中项目台账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24日
——结束——。

关于印发《淄博市商品房现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淄博市商品房现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淄博市商品房现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淄博市建设委员会文件淄建发[2006]21号关于印发《淄博市商品房现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土局、市属开发企业:现将《淄博市商品房现售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淄博市商品房现售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现售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现售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房现售备案管理工作,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的备案管理工作。

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商品房现售备案管理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市建委委托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商品房现售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现售前,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纳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已通过竣工验收并备案;(四)已确定商品房销售方案;(五)经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完成的商品房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分户面积图的测绘;(六)供电、供水、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已选聘具备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现房销售备案,需提交以下资料:(一)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申请表;(二)土地使用权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五)商品房销售方案;(六)商品房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分户面积图;(七)供电、供水、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证明文件;(八)物业管理合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9.14•【字号】•【施行日期】2024.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日照市城市管理局,济南、青岛、烟台市自贸试验区、上合示范区,青岛西海岸新区、德州天衢新区、临沂沂河新区:为深入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一系列部署,进一步规范实施省级行政许可,加强监督管理,结合全省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许可事项实施(一)规范审批流程。

聚焦资质审批“流程规范、审查严谨、文书准确、过程廉洁”工作目标,优化审批流程设置,进一步规范受理、审查、审核、审批、公示、公告、制证等环节,明确权责归属,确保有序实施。

(二)完善制度体系。

聚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直接实施和委托下放的许可事项,各级要建立健全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开展业务。

要强化廉政制度建设,全面梳理排查审批廉政风险点,逐一细化明确防控措施,各环节、各岗位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闭环,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权。

(三)明确审查标准。

认真梳理明确资质审查要点,统一审查标准和深度。

对企业在资质办理过程中热点难点问题,要以适当方式及时进行政策解读解答,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公正的审批服务。

(四)加强专家监管。

对专家参与审查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健全专家管理制度,加强业务培训,开展警示教育,规范审查行为,实施常态化考核,加快优进劣汰。

(五)强化数字赋能。

全面推进智慧审批,加快审批系统智慧化建设。

利用数据共享实现信息免提交、自动填,提升资质申报便利度。

加强部门沟通协调,通过嵌入数据自动核验模块等方式,智能判定申报材料真实性和指标符合性,降低人工审查参与度,减少错审漏审。

淄博网签购房合同查询

淄博网签购房合同查询

购房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购房合同作为购房过程中不可或缺的文件,其重要性和合法性不言而喻。

为了确保购房者的权益,淄博市实行了网签购房合同制度。

那么,淄博网签购房合同如何查询呢?下面将为大家详细介绍。

一、淄博网签购房合同的定义淄博网签购房合同是指在淄博市购房过程中,买卖双方通过淄博市房产管理部门指定的网签系统,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购房合同。

网签合同相当于在房屋管理部门将买卖协议备案,并在互联网上公示,有利于避免开发商一房二卖,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二、淄博网签购房合同查询方法1. 登录淄博市房产管理部门官方网站:首先,在电脑或手机浏览器中输入淄博市房产管理部门官方网站地址,登录官方网站。

2. 进入网签查询系统:在官方网站首页,找到“网签查询”或“合同备案查询”等栏目,点击进入。

3. 输入查询信息:根据页面提示,输入合同备案登记号、买受人证件号码等信息,点击查询按钮。

4. 查看查询结果:查询结果会显示该房产的合同登记号、楼盘备案名称、楼幢号、房间号、网签时间等信息。

三、淄博网签购房合同注意事项1. 注意合同备案登记号:合同备案登记号是查询网签购房合同的重要依据,务必确保输入正确。

2. 注意合同有效性:在查询到网签购房合同后,要仔细查看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真实、合法。

3. 注意开发商资质:在购房过程中,要关注开发商的资质,确保开发商具备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4. 注意合同备案时间:合同备案时间反映了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购房者要关注这一点。

四、总结淄博网签购房合同查询为购房者提供了便捷的查询途径,有助于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在购房过程中,购房者要关注网签购房合同的查询,确保购房过程顺利进行。

同时,购房者还需关注合同有效性、开发商资质等问题,确保购房安全。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8.07•【字号】淄建发〔2020〕135号•【施行日期】2020.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局,淄博万通房产信息有限公司,各开发企业: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不断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关于淄博市数字房管系统运行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加强本市商品房销售行为,规范商品房价格备案、网签合同备案和合同变更与撤销管理等工作,以每年支付一定的维护运行费用的方式,向淄博万通房产信息有限公司购买了淄博市数字房管系统。

淄博万通房产信息有限公司是维护运行和服务的具体单位,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商品房销售监管机构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是该数字房管系统的使用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和法律责任。

数字房管系统的后台修改权限是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监管机构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因工作需要确需修改系统或者赋予使用权限的,应当按级向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职权批转淄博万通房产信息有限公司后台处理。

市级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下放后,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商品房销售监管机构应当主动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接,按照职责使用并监管好数字房管系统,具体业务工作仍需淄博万通房产信息有限公司负责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依法签订服务合同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商品房价格备案工作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市关于“稳房价”的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严格落实《关于加强新建商品房价格备案网签合同备案和合同变更撤销管理工作的通知》(淄建发〔2020〕69号)要求,保证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价稳定,不得随意调整商品房市场价格。

淄博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淄博市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淄建发[2009]83号

淄博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淄博市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淄建发[2009]83号

淄博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淄博市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淄博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淄博市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淄建发〔2009〕83号)各区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土局、桓台县建管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淄博市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1、《淄博市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管理办法》(略)2、《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表》(略)3、《建筑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安全评估表》(略)4、《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现场勘查联系单》(略)淄博市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全过程管理,规范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监管,落实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责任,使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装饰装修活动及安全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淄博市建设委员会委托淄博市建筑管理处负责全市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工作,各级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市场管理工作的意见》规定的监管范围,具体负责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于工程开工前15日内,将保证建筑工程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工程所属的各级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新建商品房价格备案网签合同备案和合同变更与撤销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20.04.01
•【字号】淄建发〔2020〕69号
•【施行日期】2020.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加强新建商品房价格备案网签合同备案和合同变更与撤
销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规范新建商品房价格备案、网签合同备案及合同变更与撤销管理等有关工作,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关于切实加强购房资格审核严格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和税收政策的通知》(鲁建房字〔2017〕6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打击囤房炒房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鲁建房函〔2017〕10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淄政办发〔2017〕30号)等规定,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新建商品房价格备案管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时应合理定价且应符合区域内有关调控政策,在楼盘表上申报公示的价格应当视为备案价格。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领取预售许可证后应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明码标价。

取得预售许可后,3个月内不得调整备案价格,3个月后房屋价格确需调整时,须向主管部门申报,主管部门按照全年调整幅度不得高于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进行审核,超出的不予核准。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网签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可在备案价格15%范围内下调。

二、规范新建商品房网签合同备案管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通过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签订合同并打印,双方确认签字。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网签20日内扫描带有签字的合同原件包括双方签订的附加条款、附加协议,通过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上传PDF格式的扫描件,提出备案申请。

对不按时限要求备案的,暂停网签业务,督促进行整改。

(三)市、区(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生成备案编号,开发企业打印备案证明交给买受人。

(四)买受人可根据备案证明通过“淄博房产信息”微信公众号查询网签备案情况。

三、严格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信息变更与网签备案撤销管理
买卖双方签订的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一经备案后,严禁任意变更或撤销。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可持身份证明和相关材料办理变
更或撤销手续。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网签合同变更手续
1.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买受人信息、合同约定信息等内容输入错误,需要更正的。

2.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国家机关生效(法律)文书(含调解书)裁判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变更的。

3.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情形。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新建商品房网签合同备案撤销手续
1.因房屋主体质量问题申请撤销合同网上备案的,应提交第三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认定书或鉴定书。

2.商品房交付后,实测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误差超过±3%,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已约定可解除的,应提交测绘机构所出具的测绘成果报告。

3.因买受人出国留学(包括出境就学)或定居申请撤销合同网上备案的,应提交入学报到相关材料或定居许可证明、出国(境)证件、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和大使馆签证等相关证明资料。

4.因买受人工作调动迁出本市申请撤销合同备案的,应提交转出和接收单位人事关系证明及接收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5.因户口迁出本地申请撤销合同备案的,应提交户口迁移证明等相关资料。

6.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买受人因购房贷款未获批准申请撤销合同备案的,应提交贷款机构未批准购房贷款的证明材料。

7.因买受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急需医疗资金申请撤销合同备案的,应提交关系证明、区(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及治疗费用明细单。

8.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国家机关生效(法律)文书(含调解书)裁判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撤销或无效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本通知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4月30日。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4月1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