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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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保险合同

第六章 保险合同

第六章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概述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与中止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的特点保险合同的种类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即保险契约,商业保险中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二、保险合同的特点(一)双务合同:以区别单务合同(赠予合同)(二)保险合同是射幸性合同“射幸”:偶然、不确定。

保险合同的射幸性:指单个合同履行的结果是建立在事件发生的随机性上。

保险合同在订立时,投保方交付保险费是确定的,而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是否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取决于偶然的、不确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的发生。

★就全部承保的保险合同总体而言,总保费与赔付金额基本持平;即无射幸性。

(三)要式性合同凡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是要式合同,反之为非要式合同。

保险合同属于要式合同,保险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备一定的要式行为,即以保险方签章后的书面合同为依据才产生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采取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

电子投保和EMAIL投保都必须以出具保单为证明。

(四)附和性合同附和合同是与协商合同相对应的概念。

协商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意愿一致的基础上形成的,而附和合同是由一方当事人拟订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当事人只能对合同作出取舍的选择,而无权修改合同的内容或条款。

保险合同是附和性质的合同。

投保人在投保时,按照保险人已经拟定好的统一保险单和保险条款及相关规定,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

投保人要么同意接受,要么不同意投保,一般没有修改某项条款的权利。

第六章+保险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六章+保险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三、保险合同变更的效力 自变更之日起向将来发生效力 第二十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 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 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 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转让
一、保险合同转让的概念 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的权利和 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1、合同权利的转让; 合同权利的转让; 合同义务的转让; 2、合同义务的转让;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3、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二、保险合同转让的要件 1、原已存在有效保险合同关系 须经双方当事人协议、 2、须经双方当事人协议、依法律直接规定发生 4、须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
二、保险合同的复效 第三十七条 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 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 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 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 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 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 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复效的法律效果: 复效的法律效果: 中止期间仍计入保险期间,视为从未间断。 1、中止期间仍计入保险期间,视为从未间断。 特殊条款期间重新起算。 2、特殊条款期间重新起算。 第四十四条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 的合同, 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 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 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 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的除外。 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合同电子版

保险合同电子版

保险合同电子版合同方详细资料承保人:姓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被保险人:姓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险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承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三方在保险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障被保险人因特定保险标的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第二条基本原则本合同的履行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应相互尊重、充分协作。

第二章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第一条保险标的本合同项下保险标的为:(具体描述保险标的,如车辆、人身健康等)第二条保险责任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以下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列出保险责任范围,例如事故、意外伤害、疾病等)第三条保险金额本合同项下保险金额为人民币(大写):第三章保险费第一条保险费缴纳承保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费率和保险金额及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否则保险合同效力自保险费到期日起自动终止。

第二条保险费调整因风险因素发生变化或保险标的价值变动等情况,保险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保险费率或保险金额,并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第四章保险事故的处理第一条保险事故的报案被保险人或其指定受益人发生保险事故,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时间期限)内向保险人报案,逾期报案可能影响索赔。

第二条保险调查保险人接到报案后,应及时对保险事故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和材料,以确定事故原因、责任和损失程度。

第三条损失确定保险人根据调查情况和保险条款,确定被保险人的损失情况,并根据约定计算赔偿金额。

第五章赔偿及理赔第一条赔偿方式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和损失情况,以现金或其他方式向被保险人或指定受益人进行赔偿。

第二条赔偿期限保险人应在确定损失情况后,在(时间期限)内将赔偿金支付给被保险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三条理赔资料被保险人或指定受益人申请理赔时,应提供以下资料:(列出理赔所需的资料,例如事故证明、医疗证明、损失证明等)第六章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一条合同变更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内容应以书面形式体现,并经双方签字认可。

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第六章保险合同第五节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保险合同概述保险合同要素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第五节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一二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一、保险合同条款解释1、合同解释:是指当对合同条款的意思发生歧义时,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按照一定的方法和规则对其作出的确定性判断。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

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一)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文义解释原则一意图解释原则二专业解释原则三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原则:四补充解释原则五法官,听我说•1.文义解释原则•即按照保险合同条款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解释的原则。

如果同一词语出现在不同地方,前后解释应一致,专门术语应按本行业的通用含义解释。

案例简介:•2006年1月14日,在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接受治疗的陶抱山知道自己已病入膏肓,因为陶抱山是二婚,担心自己死后继承人因继承遗产产生纠纷,于是想立遗嘱处理自己的债务与遗产。

同时,他作好了两手准备,在遗嘱中规定,本手术不成功而亡故本遗嘱即刻生效;如本手术成功后此遗嘱无效。

立了遗嘱后,陶抱山在进行多次手术治疗后,效果一直不佳,出现了一些并发症,在立遗嘱后的第12天,陶抱山经抢救无效后亡故。

•陶妻魏素认为遗嘱所附生效条件:丈夫的手术不成功已经成就,应当立即执行遗嘱;而陶的女儿陶红则认为父亲的手术本身是成功的,遗嘱没有生效,应该按法定继承处理遗产。

双方争执不下,陶红于2006年4月起诉至常州市武进区法院。

•诉讼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手术到底有没有成功?•根据陶红的申请,法院委托法医司法鉴定所对陶抱山的手术是否成功进行鉴定。

人保三者险保险条款

人保三者险保险条款

人保三者险保险条款第一章:保险合同的建立和生效第一条:保险合同的订立本保险合同由投保人与人保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共同订立。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如实告知相关信息,并根据人保的要求填写投保单或提供书面申请。

人保收到投保单或书面申请后,经核保同意,即表示保险合同成立。

第二条:保险合同的生效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之日零时起生效,并以保险单为凭证。

第二章:保险责任和范围第三条:保险责任1. 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仅适用于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2.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人保将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保险责任范围1. 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第三者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财产损失赔偿。

2. 第三者人身伤亡赔偿:指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人保将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第三者财产损失赔偿:指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事故造成第三者的财产损失,人保将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详见保险单。

第三章:免除和限制保险责任第五条:免除保险责任1. 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不适用于以下情况:(1)被保险车辆被依法扣押、没收或征收;(2)被保险车辆在无驾驶证或驾驶证被扣留、暂扣期间发生事故;(3)被保险车辆在被保险人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被驾驶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超过准驾驶证载客或牵引挂车、不按指定道路行驶、超速行驶、违章竞赛等;(4)被保险车辆被改装后,未经人保同意上路行驶;(5)被保险车辆未按规定进行年检或检验不合格;(6)因被保险车辆的使用、保管、维修、保养等原因引起的事故;(7)因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等原因引起的事故;(8)核事故、核辐射或核污染引起的事故;(9)天灾、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10)被保险车辆被用于非法用途引起的事故。

第六章 保险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第六章  保险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七)保险费及其支付方式
保险费简称保费,保险费是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的乘积,即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 供保险保障而向投保人收取的价金,它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作为保险 人 根据保险合同的内容承担给付责任的对价。 保险费率通常用百分比或者千分比来表示。 保险费及保险费率由保险人预先计算并载明于合同中。
(二)保险单 保险单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的正式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文件。
一般由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保险单将保险合同的全部内容详尽列明,包 括双方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以及应承担的风险责任。
第六章 保险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内容
一、保险合同的内容和结构 (一)概念与特征 狭义的保险合同内容---
仅指合同当事人依法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广义的保险合同内容---
则是指以双方权利义务为核心的保险合同的全部记载事项。 在这里我们所讲的保险合同内容指的是广义的保险合同的内容。
由于保险合同一般都是依照保险人预先拟订的保险条款订立的,因而 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就主要体现在这些条款上。
(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在保险合同中,还应载明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的办法,包括赔偿或给 付的标准和方式。同时规定免赔额(率),分为相对免赔和绝对免赔。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关 违约责任的内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也可以直接载明按照法律的有关 规定处理。
保险合同的内容通常由保险人与投保人依法约定,以条文形式表现。 实际上就是保险合同的条款,
它具有以下特征:
1、保险合同的条款通常由保险人事先拟定; 2、保险合同条款具有法律性质,依法受保监会监管; 3、保险合同条款通常规定各险种的基本事项; 4、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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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法全文最新2024合同编号:__________第一章定义与解释1.2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本合同中所使用的词语和术语具有如下含义:1.2.1“保险期间”指本合同第一条所规定的保险责任开始至结束的期间。

1.2.2“保险标的”指本合同第二条所规定的投保人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财产或利益。

1.2.3“保险金额”指本合同第三条所规定的保险人承担的最高赔偿限额。

1.2.4“保险费”指本合同第四条所规定的投保人为获得保险保障而应支付的费用。

第二章保险责任2.1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对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导致的损失或损害承担保险责任。

2.2.1火灾、爆炸、雷击等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

2.2.2盗窃、抢劫、抢夺等犯罪行为。

2.2.3运输过程中因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坠落等意外事故。

2.3.1战争、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等导致的损失或损害。

2.3.2核辐射、核污染等导致的损失或损害。

2.3.3投保人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失或损害。

第三章保险金额3.1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一致,确定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元整)。

3.2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第四章保险费4.1投保人应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4.2保险费的计算公式为:保险费=保险金额×费率。

4.3投保人应在保险期间开始前一次性支付保险费。

第五章保险期间5.1本合同保险期间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零时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二十四时止。

5.2保险期间届满前,投保人有权向保险人申请续保。

5.3保险人有权根据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的理赔记录和风险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同意续保。

5.4保险期间届满后,保险人不再承担保险责任,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章保险事故通知与索赔6.1投保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提供事故发生的详细情况。

保险合同法规

保险合同法规

保险合同法规
第一章总则
保险合同法规定了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缔约、履行、变更和转让等事项,为保障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规范保险市场和保险业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二章保险合同的缔约
保险合同的缔约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

保险人应当就保险责任、保险利益、保险费率等内容提供明确、全面的告知。

保险人应当与被保险人达成书面合同,并在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中明确保险内容。

第三章保险合同的履行
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保险费。

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人提出保险赔偿请求后及时处理,不得无故拖延。

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证明和资料。

第四章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保险合同的变更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在书面合同中明确变更内容。

保险合
同的转让应当经过双方协商并得到原保险人的同意,被保险人应当在书面合同中明确转让内容。

第五章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保险合同的解除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在书面合同中明确解除事由和解除后的处理方式。

保险合同的终止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进行。

第六章保险合同的争议解决
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解决。

无法协商解决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附则
保险合同法规定了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和基本原则,保障了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促进了保险市场的规范和健康发展。

本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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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概述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与中止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的特点保险合同的种类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即保险契约,商业保险中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二、保险合同的特点(一)双务合同:以区别单务合同(赠予合同)(二)保险合同是射幸性合同“射幸”:偶然、不确定。

保险合同的射幸性:指单个合同履行的结果是建立在事件发生的随机性上。

保险合同在订立时,投保方交付保险费是确定的,而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是否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取决于偶然的、不确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的发生。

★就全部承保的保险合同总体而言,总保费与赔付金额基本持平;即无射幸性。

(三)要式性合同凡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是要式合同,反之为非要式合同。

保险合同属于要式合同,保险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备一定的要式行为,即以保险方签章后的书面合同为依据才产生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采取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

电子投保和EMAIL投保都必须以出具保单为证明。

(四)附和性合同附和合同是与协商合同相对应的概念。

协商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意愿一致的基础上形成的,而附和合同是由一方当事人拟订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当事人只能对合同作出取舍的选择,而无权修改合同的内容或条款。

保险合同是附和性质的合同。

投保人在投保时,按照保险人已经拟定好的统一保险单和保险条款及相关规定,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

投保人要么同意接受,要么不同意投保,一般没有修改某项条款的权利。

如果有必要修改或变更保单的某项内容,通常也只能采用保险人事先准备的附加条款或附属保单,而不能完全依照投保人的意思改变条款。

(五)属人性合同保险合同的属人性主要体现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其含义是:保险合同所保障的并不是财产本身,而是财产所有人的利益。

由于个人的禀性、行为将极大地影响到保险标的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和严重性,因此,保险人必须根据不同投保人的条件及投保财产的状况来决定是否承保及承保条件。

正因为财产保险合同是属人性合同,所以,未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在转让自己的财产的同时,不能同时转让其保险合同。

(六)对价有偿性合同保险合同的有偿性是指投保人为了获得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经济保障,必须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但是保险合同的有偿性又不同于一般的经济合同,不是等价交换。

因为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并非一定能换取保险人支付赔偿金或保险金,而且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与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或保险金也并非相等。

所以,保险交换关系是一种对价交换关系,投保人以支付保险费作为对价换取保险人承担其转移风险的承诺。

(七)最大诚信合同诚实守信是所有商业行为的准则,也是所有商业合同的基础。

所以,各国的合同法都规定,以欺诈手段达成的合同是无效的。

但保险合同要求的诚信度尤为高,即最大诚实信用。

三、保险合同的种类按保险标的分: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按合同经济性质分:补偿性与给付性按承保危险分:单一险、综合险与一切险合同按危险转嫁层次分:原保险与再保险合同根据保险合同订立时是否确定保险价值划分:定值合同与不定值合同1.补偿性(Indemnity/Compensation)保险合同补偿性保险合同是指在该合同下,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支付对价后,保险标的发生了保单承保风险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双方事先签订的合同条款进行赔偿,赔偿金额既不能超过实际损失,也不能超过保险金额,更不能超过可保利益,换句话说,就是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恢复到损失发生之前的状态,不能通过保险额外获益。

2.给付性保险合同给付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一定的保险金额,待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负有支付全部保险金义务的合同。

该类保险合同多为人身保险所采用。

因为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无法估价的人的生命或身体机能,其可保利益也是无法估价的。

所以人身保险合同不是补偿性合同,而是给付性合同。

其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需要和支付保险费的能力来确定,当保险事故或保险事件发生时,保险人按双方事先约定的金额给付。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主体:当事人和关系人客体:保险利益合同内容: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包括当事人、关系人和辅助人当事人:参与订立保险合同的主体1.投保人(要保人):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必须订立合同,按约定缴费享有分红权、退保权2.保险人:有法定资格以自已名义订立合同保险合同的主体(续)保险合同的关系人3.被保险人:财产或人身受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两者是否同一人4.受益人:保险事故发生有享有赔偿与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可以是多个人。

主要在人身保险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5.收益人:分为法定受益人和指定受益人6.受益人: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保险合同的辅助人协助签署合同、履行合同,并办理有关保险事项的人代理人经纪人公估人二、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民法中对客体的定义是指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保险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是附着在保险标的上的经济利益,即保险利益,而不是保险标的本身。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一)保险合同内容保险合同内容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保险合同内容是指保险合同记载的全部事项,包括合同主体、权利义务和具体事项。

狭义的保险合同内容仅仅包括双方的权利义务。

这里讨论的是广义的保险合同内容。

1.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2.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3.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保险保障的对象,是保险利益的物质承载体。

保险标的在合同中具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方面可以明确风险的内涵,另一方面可以明确风险的价值规模.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6.保险金额;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

7.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保险费是指投保人为取得保险保障而交付给保险人的费用。

8.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10.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保险合同条款是规定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条文,是保险公司履行保险责任的依据。

1.基本条款基本条款又称法定条款,即保险合同的法定记载事项,明确规定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有关法规规定的保险行为成立所必需的各种事项和要求。

基本条款直接印就在保险单上,不能随投保人的意愿而变更。

2.附加条款附加条款又称任选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基本条款的基础上约定的补充条款,以增加或限制基本条款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附加条款是基本条款的补充性条款,附加条款效力优于基本条款。

通常采用在保险单上加批注或批单的方式使之成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

3.保证条款保证条款是指保险合同中要求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就特定事项保证作为或不作为的条款。

如,合同中规定被保险人、受益人不得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不得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不得编造证据,这些属于不作为保证;被保险人应依法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这属于应作为的保证。

保证条款通常由法律规定,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必须遵守的条款。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如违反保证条款,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4.协会条款协会条款是保险同业协会根据需要协商约定的条款。

英国伦敦保险人协会编制的船舶和货物保险条款就是协会条款,附在保险合同上。

协会条款是当今国际保险水险市场的通用特约条款,具有相当的影响力。

保险合同依照其订立的程序,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书面形式:1.投保单。

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注:代理人的销售行为属于要约邀请。

2.暂保单。

又称临时保单,是正式保单发出前的临时合同。

订立暂保单不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经程序。

一般来说,使用暂保单有下列三种情况:(1)保险代理人在争取到业务但尚未向保险人办妥保险单之前,对被保险人临时开出的证明。

(2)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接受投保时,需要请示总公司审批;或者还有一些条件尚未全部谈妥。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向投保人开出暂保单。

(3)正式保单需由微机统一处理,而投保人又急需保险凭证。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先签发暂保单,作为保险合同的凭证。

暂保单的法律效力与正式保单完全相同,但有效期较短,大多由保险人具体规定。

当正式保单交付后,暂保单即自动失效。

3.保险单。

简称保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保险合同行为的一种正式书面形式。

保险单必须明确、完整地记载有关保险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它所记载的内容是双方履约的依据。

4.保险凭证。

也称“小保单”。

是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的书面凭证,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

保险凭证的法律效力与保险单相同,只是内容较为简单。

5.批单。

批单是保险合同双方就保险单内容进行修改和变更的证明文件。

批单实际上是对已签订的保险合同进行修改、补充或增减内容的批注,一般由保险人出具。

批单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批单的内容与原保险单的内容发生冲突的,以批单为准;后签发的批单与先签发的批单发生冲突的,以后签发的批单为准。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与中止一、保险合同的订立订立程序要约:投保人通常是要约人,合同的要约内容更具体明确,一般是书面形式承诺:无条件地,由受约人或其代理人,在有效期内做出成立与生效成立与生效:成立:达成协议,生效:对价后方告生效,也可以双方约定生效生效与责任期开始(案例)案例分析一——保险合同订立2002 年3 月12 日,某公司投保财产保险,按照投保单格式填写了投保申请书:保险期限为2002 年3 月13 日零时至2003 年3 月12 日24 时。

2002 年3 月13 日凌晨4 时,发生泥石流,损失5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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