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的定义

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的订立是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的双方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该合同得以产生的基础。
《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一样,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也要通过两个阶段:要约与承诺.(一)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该意思表示应当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在保险合同中,一般以投保人提交填写好的投保单为要约,即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交要求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意思表示。
当然,保险人也可以是要约人,如保险人接到投保人提交的已填好的投保单后,又向投保人提出某些附加条件,此时,保险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并非是完全接受投保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是向投保人发出了新的意思表示,这在法律上被视为新的要约。
在该情形下,保险人是新的要约人,投保人则为受要约人,如果投保人同意接受保险人提出的附加条件,则表明投保人接受保险人的新要约,至此,投保人便成为受要约人。
(二)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通常保险人在接到投保人的投保单后,经核对、查勘及信用调查,确认一切符合承保条件时,签章承保,即为承诺,保险合同即告成立。
承诺的方式可以按法律规定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或暂保单,也可以是保险人直接在投保人递交的投保单上签章表示同意。
但是,不应认为承诺人一定是保险人,如前所述,要约承诺是一个反复的过程,投保人与保险人对标准合同条款以外的内容可以进行协商。
当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保险合同成立.其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三)合同成立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过要约与承诺,意见达成一致,保险合同即成立。
但是,保险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保险合同当然生效,保险合同的生效还必须符合法定生效要件或者履行一定的手续。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保险合同的生效即为保险权利义务的开始。
保险合同及基本原则

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协商和解
仲裁
诉讼
投保人和保险公司通过 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
见,解决争议。
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可以 约定仲裁方式解决争议,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可以 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
司法程序解决争议。
调解
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可以 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 通过第三方调解机构解
决争议。
保险合同的要素
当事人
包括投保人、保险人和受益人,其中投保人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人,负有交付保险 费的义务;保险人是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受益人是享有保险金 请求权的人。
客体
是指保险标的,即保险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可以是财产、人身或者与人的寿 命和身体有关的事故。
内容
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程序
提交争议申请
投保人或保险公司向相应的争议解决机构 提交争议申请。
执行裁决
如果一方未履行裁决,另一方可以申请强 制执行。
受理申请
争议解决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 受理。
调解或裁决
争议解决机构根据调查结果进行调解或裁 决,调解成功则达成协议,调解不成则进 行裁决。
进行调查
争议解决机构对争议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了解情况。
保险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 2
保险合同的变更
在合同有效期内,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 合同。
保险合同的解除
在合同有效期内,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可以解除 合同。
3
保险合同变更与解除的程序
当事人应当书面通知对方,说明变更或者解除合 同的理由和条件,并通知对方行使合同解除权或 者请求变更的权利。
04
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保险合同的诺成性质介绍6篇

保险合同的诺成性质介绍6篇篇1甲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保险合同,为明确双方权益,规范合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合同概述本合同为甲乙双方基于风险共担、平等互利原则所订立的保险合同。
甲方同意接受乙方的投保请求,承担保险责任;乙方支付相应的保险费,以获得约定的保险保障。
本合同所涉保险类型、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具体内容,由双方根据实际需求约定。
保险合同属于诺成合同的一种。
所谓诺成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
保险合同的诺成性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双方自愿原则: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的签订过程中,遵循自愿原则,明确表达各自的意愿,并达成一致。
2. 平等互利原则:本合同的签订,体现了甲乙双方平等互利的关系,双方在合同中的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对等。
3. 合法合规原则:本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均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三、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
2. 本合同成立后,自乙方支付约定的保险费且甲方收到保险费后生效。
3. 本合同的生效条件、生效时间等具体事项,由双方根据实际需求约定。
四、保险责任与义务1.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对乙方因保险事故导致的损失进行赔偿。
2. 乙方应按时支付保险费,履行如实告知等义务。
3. 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约定,维护保险合同的稳定性和有效性。
保险4大原则

保险4大原则保险是一种重要的经济风险管理工具,它通过合同方式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从而保障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或损失时得到经济上的补偿。
在保险领域,有四个重要的原则,即合同原则、赔偿原则、订立保险合同的原则和保险利益原则。
本文将对这四个原则进行详细介绍。
一、合同原则合同原则是保险合同的基础,它要求保险合同必须具备合法、自愿、平等和诚实信用的特点。
合法性意味着保险合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自愿性意味着保险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没有任何强制性质;平等性意味着保险合同的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应平等对待,不得存在明显不对等的情况;诚实信用性意味着保险合同双方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以获取不正当的利益。
二、赔偿原则赔偿原则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原则,它要求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赔偿原则的核心是“以实际损失为赔偿标准”,即保险公司应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而不是按照保险金额进行赔偿。
此外,赔偿原则还要求保险公司在赔偿时应及时、准确、公正、公平地进行,不能拖延或拒绝赔偿。
三、订立保险合同的原则订立保险合同的原则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遵循的一些基本原则。
首先是合同自由原则,即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是基于自愿和合同自由的原则,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订立保险合同。
其次是合同公平原则,即保险合同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损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是合同平等原则,即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是平等协商的结果,不得存在明显的不平等情况。
四、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以保险利益为中心。
保险利益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所具有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利益来确定保险合同的内容和赔偿范围。
保险利益原则要求保险公司在对被保险人进行风险评估和定价时应合理、公正地确定保险费率,并在赔偿时应根据保险利益进行合理、公正的赔偿。
保险的四大原则是合同原则、赔偿原则、订立保险合同的原则和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实务项目二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教学活动3 掌握保险合同的订立程 序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要求 承保 二、保险合同的生效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 (二)保险合同的生效 三、保险合同的无效
任务二 履行保险合同
教学活动1 当事人履 教学活动2 保险合同
行合同的义务
的效力维护
教学活动1 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义 务
一、投保人的义务履行 (一)如实告知义务 (二)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三)出险通知义务 (四)提供单证义务 险金的依据。 (五)危险程度增加通知义务
一、明确保险合同的特征 二、掌握保险合同的形式 三、了解保险合同的种类
一、保险合同的特征
(一)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二)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三)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四)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五)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二、保险合同的形式
(一)投保单 (二)保险单 (三)暂保单 (四)保险凭证 (五)保险批单
教学活动2 明确保险合同的法律关 系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投保人和保险人。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被保险人、受益人、保单所有人 (三)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1.保险代理人 2.保险经纪人 3.保险公估人
教学活动2 明确保险合同的法律关 系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利益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一)基本条款 (二)特约条款
教学活动2 保险合同的效力维护
一、保险合同的变更 (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二)保险合同客体的变更 (三)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教学活动2 保险合同的效力维护
二、保险合同的中止复效与终止 (一)保险合同的中止 (二)保险合同的复效 (三)保险合同的终止 三、保险合同争议处理 1、文义解释原则 2、意思解释原则 3、疑义利益解释原则
山东高院民二庭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山东高院民二庭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关于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合同,保险公司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是自愿的、真实的、合法的。
保险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保险合同形式,包括合同的内容、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费率等。
二、关于保险合同的解释保险合同的解释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文字表达和双方的真实意思进行,解释应当保持合同的平等性、公正性和合理性。
在保险合同中,如果有不明确的条款或者有歧义的表述,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保险习惯、合同的整体情况等因素进行解释。
三、关于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的变更应当经过双方的协商一致,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变更。
保险合同的变更应当是合法的、真实的、合理的,变更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如果保险合同的变更导致保险责任的增加或者减轻,应当重新确定保险费的金额。
四、关于保险合同的履行保险合同的履行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承担保险责任,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
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费,履行保险合同的义务。
保险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循保险合同的原则,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全面、真实的履行保险合同的约定。
五、关于保险合同的解除保险合同的解除应当经过双方的协商一致,并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解除。
保险合同的解除应当是合法的、真实的、合理的,解除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保险合同的解除应当遵循保险合同的原则,保险合同的解除应当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保险合同的订立、解释、变更、履行、解除等问题都应当遵循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和保险合同的法律规定,保护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保险合同的合法、合理的履行。
希望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能够合理的解决保险合同的纠纷,保障保险合同的合法权益。
保险法注释书

保险法注释书1. 引言本文档为保险法的注释书,旨在对保险法的主要条文进行解释和说明,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保险法。
2. 保险法概述保险法是指对保险活动进行监管的法律体系,其目的是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并维护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保险法的主要内容涵盖了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等方面的规定,以及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的规范。
3. 保险合同解释3.1 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订立的协议,约定了保险公司在发生风险事件时赔偿被保险人的责任。
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自愿原则:合同的订立应当基于各方的自愿意愿,不存在任何强迫或欺骗行为。
•公平原则:合同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不能剥夺或限制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合法原则:合同的内容和条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法或违反公序良俗。
3.2 保险合同的履行保险合同的履行包括以下内容:•保险费的支付:被保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保险费给保险公司。
如果被保险人未按时支付保险费,则保险合同可能会终止或失效。
•保险责任的履行: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应履行保险责任,支付合同约定的赔偿金额给被保险人。
•信息的告知: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应向保险公司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包括风险情况和投保人身份等。
如果被保险人故意隐瞒或虚报信息,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3.3 保险合同的解除保险合同的解除可以分为合同解除和解除权的行使两种情况。
•合同解除:当保险合同中的某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合同约定时,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解除权的行使:当保险公司发现被保险人故意虚假转移风险、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等行为时,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保险合同。
4. 保险公司经营规范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和维护保险市场的秩序,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了规范。
•资金运用:保险公司应按照法律规定,合理运用保险资金,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
•投资管理:保险公司在进行投资时应当遵循风险分散原则,确保投资安全和保值增值。
《保险合同的履行》课件

03
理赔注意事项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应及时报案,并保留好相关证据材料,以便保险公司
进行查勘定损和核定赔偿。同时,被保险人也应该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
务,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
04
保险合同履行的法律后果
保险合同履行的法律效力
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 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
力。
双方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 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将承担相
《保险合同的履行》ppt课 件
目录
• 保险合同履行概述 • 保险合同的要素 • 保险合同的履行过程 • 保险合同履行的法律后果 • 保险合同履行的风险控制 • 保险合同履行的案例分析
01
保险合同履行概述
保险合同履行的定义
01
保险合同履行是指保险合同成立 后,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全 面、适当、及时地履行合同义务 的行为。
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范围 ,即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 险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
除外责任
保险公司不承担的风险范 围,即保险合同中规定的 保险公司不承担的赔偿责 任。
保险金额
保险公司赔偿的最高限额 ,是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约 定的金额。
03
保险合同的履行过程
投保
投保
指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 的行为,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前提
保险合同履行的重要性
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
保险合同履行为被保险人提供了经济保障,一旦发生保险事故, 被保险人可以得到相应的赔偿。
维护市场秩序
保险合同履行为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提供了保障,有利于维护市场 秩序和稳定。
提高保险业声誉
保险合同履行为保险公司树立了良好的形象和声誉,有利于提高保 险业的社会认可度和信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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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张某的保单是否有效?
2013年3月10日,张某为其夫投保了长期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
2013年4月23日,张某的丈夫遭遇车祸死亡,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保险公司在审核保单时发现,投保单中的投保人签字和被保险人签字字体完全一样,说明出自一人之手。
张某承认是她填写的投保单,被保险人的名字也是她代签的。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这是一张无效保单,拒绝给付。
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保险公司的处理是否妥当?为什么?
分析:
(1)《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金额的,合同无效。
”
(2)投保人代签字产生的原因:
保险代理人没有告诉投保人必须由被保险人亲自签名的有关规定;
保险代理人告诉投保人必须由被保险人本人签名,但仍由投保人代签。
(3)两种情况下责任均在保险代理人;来源于考试大
(4)保险人应对代理人的行为后果负责;
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人的代表,保险代理人的知情被视为保险人的知情;
仍签发保单被视为放弃了“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以死亡未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在发生死亡事故时可以拒赔”的权利;
案例2:买完保险就遇刺身亡,广州个人寿险大案始末
2001年10月18日凌晨1时左右,谢女士与女友正在咖啡厅喝茶,女友的前男友因爱生恨,拿着匕首来找其理论。
对方亮出匕首时,谢女士出于保护女友的愿望伸手去挡,不料被匕首刺个正着,意外身亡。
当谢女士的家人沉浸在悲痛之中时,信诚人寿保险公司的代理人黄女士拨打了谢女士的手机联系投保事宜。
谢女士的弟弟接听了电话,才知道谢女士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并已交了款,但保险公司还没有签发保单。
而在出事的前一天下午,谢女士还到信诚人寿保险公司完成了体检,此时距她遇害不到10小时。
2001年10月5日,谢女士听取了黄女士的介绍,与黄女士签署了人寿保险投保单,并与第二天交付了首期保费11944元(包括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首期保费2200元),受益人是她的母亲。
谢女士身亡1个月后,她的母亲向黄女士告知了保险事故并提出索赔申请。
两个月后,人寿保险公司及相关再保险公司同意赔付主合同保险金100万元,但拒绝赔付“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200万元。
多次磋商未果后,受益人将保险公司诉至天桥区法院,请求判决信诚人寿保险公司支付“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及其利息204.864万元以及本案的诉讼费用。
在庭审过程中,保单尚未签发,保险合同是否成立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原告认为,信诚人寿保险公司已收取投保人缴纳的首期保费,被保险人已完成体检,主合同和附加合同都已成立。
原告律师提出,如果合同关系没有成立,信诚保险公司就不会做出给付100万元的理陪意见。
主合同既然已经约定,在尚
未签发保单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负责赔付,那么这个约定也应当适用于附加合同。
被告则认为,保险公司对谢某购买的这类保险金额高达300万元的高额人寿保险,需要谢某通过体检、提供财务证明后才能最终决定是否同意承保。
而谢某死亡时,保险公司尚未见到她的体检报告,所以不能判定她是否符合承保要求。
因此,信诚保险公司与谢某的保险合同还未成立,附加险的200万元不能给付。
保险公司进一步提出,主合同和附加险合同的承保范围不同,保险责任也不同,保险公司之所以给付100万元是参考了主合同条款规定的“特殊情形”,考虑到谢某的实际情况,做出的一种“融通赔付”,是出于经营理念做出的自愿商业行为,并不意味着保险合同的成立。
法院审理后认为,投保人向被告交付了首期保费,已履行了义务,保险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成立。
保险公司附加险条款是保险公司预先制定、重复使用的格式合同条款,其第五条第一款表述不清,依法应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应视为合同已生效。
保险公司应赔付200万元意外伤害死亡保险金、利息及诉讼费用。
寿险保费收据与财产保险的暂保单相似。
但只是一种投保人缴纳保费和可能获得预期保障的证据。
这种保障通常取决于一些事先规定的先决条件。
如果不存在这些先决条件,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保险责任。
考试大编辑整理美国的做法:
有附有条件的暂保收据――在其签发时并不具备索赔效力,但具有追溯效力。
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投保的那一天满足了保险人所要求的所有条件,暂保收据就在那一天生效。
如果被保险人的死亡发生在保单签发之前,受益人的索赔必须得到承认。
无条件暂保收据――只要投保人已缴纳了首期保费,并且其投保申请已在审查过程中,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就应当负责赔付,即使在审核投保单过程中发现该被保险人不符合投保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