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特点与种类
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

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达成的一种法律协议,规定了保险公司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险赔偿的责任和义务。
保险合同具有一些特征和种类,下面将详细介绍。
一、保险合同的特征:1. 合法性:保险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必须具备签订合同的法定资格。
2. 自愿性:保险合同的签订必须是双方自愿的,没有任何强制性约束。
3. 平等性:保险合同的签订必须是在双方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的,不存在一方强制另一方签订合同的情况。
4. 有偿性:保险合同是一种有偿合同,被保险人需要支付保险费用,保险公司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才会提供赔偿。
5. 风险转移性:保险合同的核心目的是将被保险人的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保险合同的种类:1. 人身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人的生命、健康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常见的人身保险包括寿险、意外险、医疗险等。
2. 财产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常见的财产保险包括车险、家财险、财产损失险等。
3. 责任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是指以被保险人因侵权行为导致他人受到损害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常见的责任保险包括第三者责任险、雇主责任险等。
4. 信用保险合同:信用保险合同是指以借款、信用担保等信用行为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常见的信用保险包括信用保证险、信用意外险等。
5. 保证保险合同:保证保险合同是指以被保险人提供的担保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常见的保证保险包括保函保险、保证险等。
总结:保险合同具有合法性、自愿性、平等性、有偿性和风险转移性等特征。
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合同可以分为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信用保险合同和保证保险合同等不同种类。
不同种类的保险合同适用于不同的保险需求,被保险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保险合同来保障自己的利益。
保险合同的分类与原则是什么

保险合同的分类与原则是什么保险合同按照不同的标准分成不同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1、按保险合同的标的划分,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这是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分类,也是基本的、常见的分类方法。
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是补偿合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是给付性合同。
保险标的的不同是两类合同的主要区别。
2、按保险合同所负责任的顺序划分,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遭受的损失给与原始赔偿的合同,再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以其承保的危险责任,再向其他保险人投保而签订的保险合同。
原保险又称为第一次保险,一般的保险都是原保险合同。
再保险又称为第二次保险,再保险不利于提高保险人的承保能力和赔偿能力。
3、按每份合同的被保险人数分类。
对于人身保险合同,依据每份合同承保的被保险人人数的不同,可以分为个人保险合同和团体保险合同两大类。
财产保险合同不以人为保险标的,所以不存在个人保险合同和团体保险合同的分类。
人身保险合同,如果一份合同只承保一名被保险人,应属于个人保险合同。
对于个人保险合同,保险人要对被保险人一一进行风险选择,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健康状况、经济状况、社会关系等决定是否承保,考虑保险金额是否适当,是否存在应当增加保险费的因素等,必要时还要进行身体检查。
如果一份人身保险合同承保一个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大多数成员作为被保险人,就属于团体保险合同。
一份团体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所在的单位,必须是在订立合同时即已存在的组织,而不是为投保人身保险而成立的组织。
一个单位的成员投保同一种人身保险的人数必须占大多数,而且绝对数要达到一定人数。
对于团体保险合同,保险人不对被保险人一一进行风险选择,而是对被保险人所在单位从总体上进行风险选择。
根据该单位所属的行业﹑工业性质﹑被保险人的年龄结构等决定是否承保以及适用何种保险费,一般不对被保险人进行身体检查。
保险原理与实务3章(1)

3.根据保险标的的价值是否载于保险合同:
a.定值保险合同:是指载明保险双方约定的保险标 的价值的保险合同。在定值保险合同中,若保险标的因 保险事故导致全损,不论保险标的的实际市场价值是多 少,保险人均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价值进行赔偿。 它一般适用于特殊的保险标的:古玩、字画;在国 际货物运输中也经常用,如运输货物保险、船舶保险。 b.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事先不确 定保险价值,只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作为赔偿的 最高限额。多数财产保险均属此类。 4.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对比关系分 a.足额保险合同:又称全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 额大体相当于财产的实际价值的保险合同。 b.不足额保险合同:即低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
补 充:
1.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上的不同 被保险人的保险金请求权是实实在在的;而受益人 的请求权实质上是期待权。 2.被保险人、受益人、继承人在保险实务中的关系 a.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事故发生后,未造成被保险人 死亡的,保险金请求权由被保险人行使,否则,应由其继 承行使。 b.在人身保险中,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仍然 生存的,保险金请求权由其本人行使;被保险人死亡的, 保险金请求权由受益人行使,若没有受益人的,由被保险 人的继承人行使。
须注意的问题: a.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胎儿也可以是受益 人,但必须以出生时存活为必要条件; b.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 意; c.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d.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是一人时,保险金请求 权由该人行使,若是数人的,由数人行驶,其受益顺序和 受益份额由被保险人确定,未确定的,按相同等份享有; e.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即不 纳入遗产分配,也不用于清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
保险合同特点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保险合同特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篇一: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第三章第一节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一、保险合同的定义合同(也称“契约”)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以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收取保险费是保险人的基本权利,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保险人的基本义务;与此对应,交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一)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保险合同的有偿性主要体现在投保人要取得保险的风险保障,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即保险费;保险人要收取保险费,必须承诺承担保险保障责任。
(二)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保险合同的保障主要表现在: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一经达成协议,保险合同从约定生效时起到终止的整个期间,投保人的经济利益受到保险人的保障。
(三)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保险合同的双务性与一般双务合同并不完全相同,即保险人的赔付义务只有在约定的事故发生时才履行,因而是附有条件的双务合同。
(四)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附和合同是指合同内容一般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定,而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印就好格式条款供另一方当事人选择,另一方当事人只能作取与舍的决定,无权拟定合同的条文。
(五)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射辛合同是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一方并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而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
(六)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任何合同的订立,都应以合同当事人的诚信为基础。
三、保险合同的种类(一)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按照合同的性质分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性质

保险合同的性质
保险合同的性质是指保险合同在法律上的特点和效力。
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保险合同是一种法律关系的建立。
保险合同是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自愿达成的协议,双方在合同中明确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合同的建立需要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和合法目的,符合合同法的要求。
其次,保险合同是一种经济交易。
保险合同涉及到经济利益的转移,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以换取保险人对某种风险的赔偿。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承担风险而被保险人获得保险金,保险费和保险金的数额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
再次,保险合同是一种风险管理工具。
保险合同是为了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而设立的,被保险人通过购买保险来转嫁风险。
保险合同中明确了被保险人应承担的风险和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保险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此外,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长期合同。
保险合同通常具有一定的时间期限,可以是一年、三年甚至更长。
在合同期限内,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益关系是长期有效的。
最后,保险合同是一种个性化的合同。
保险合同的内容是根据被保险人的个别需求和风险来设计的,不同的被保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选择不同种类的保险产品。
总的来说,保险合同具有法律关系、经济交易、风险管理工具、长期合同和个性化等特点。
保险合同的建立需要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符合合同法的要求,并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被保险人通过购买保险转嫁风险,保险人承担风险并提供赔偿。
保险合同在保障被保险人利益的同时,也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出口信用保险合同

出口信用保险合同引言在国际贸易中,往往涉及到跨国交易和承担一定的风险,为保障贸易双方的权益,保证交易正常进行,出口信用保险应运而生。
出口信用保险是一种国际贸易的风险保障方式,为出口商提供保险保障,防止在跨国贸易中出现货款未收到、货物未发出、汇率波动等各种贸易风险。
本文将详细探讨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的相关特点、种类及其应用。
一、出口信用保险的特点1.风险保障出口信用保险旨在为出口商提供保险保障,防止贸易中出现货款未收、货物未发出、汇率波动等各种风险。
这种保险形式对出口商的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可以有效降低企业承担风险的成本和压力。
2.综合性出口信用保险合同通常包括多种险种,如短期保险、中期保险、长期保险等,综合保障了企业在国际贸易中遇到的各类风险。
同时,采用不同的险种组合,根据企业自身需要来进行保险选择,确保企业在贸易中的利益最大化。
3.合同灵活性对于企业来说,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的灵活性非常重要,可以根据企业自身的特点和需求来灵活选择保险方案和保险期限。
同时,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可以根据企业实际需求来设定,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4.国家支持为了支持企业参与国际贸易,各国政府通常会采取一系列政策和措施来鼓励和支持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
在此背景下,企业可以更加信任并且自信地参与到国际贸易中。
二、出口信用保险的种类出口信用保险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
下文将从保险期限、保险范围、险种分类等多个方面进行分类介绍。
1.根据保险期限的分类(1) 短期保险短期保险指的是企业在一次贸易中需要获得的保险保障,通常保险期限不超过1年。
短期保险通常适用于出口商的小额交易,例如对小额货款和短期交易的保障。
(2) 中期保险中期保险指的是企业发生贸易活动后,货款需要分期支付的情况下获得的保险保障,保险期限一般在1-5年之间。
中期保险通常适用于出口商的中长期贸易交易,例如中长期合作或是承包等业务。
(3) 长期保险长期保险指的是保险期限超过5年的保险类型,通常用于大型国际合作或是承包业务,并且具有非常高的保险金额。
保险合同与保证合同的区别

保险合同与保证合同的区别一、概述保险合同和保证合同是两种不同的合同类型,它们在法律效力、当事人义务和责任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本文将详细介绍保险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区别。
二、保险合同的定义与特点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为了分散风险、保障利益而订立的合同。
保险合同通常包括以下要素: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费、保险责任等。
保险合同的特点如下:1. 风险转移:保险合同的主要目的是将被保险人的风险转移给保险人,以分散风险。
2. 保费支付: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人支付保费作为交换条件。
3. 合同解除:保险合同可以在约定的保险期限届满后终止,也可以在某些情况下提前解除。
三、保证合同的定义与特点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为了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与债权人订立的合同。
保证合同通常包括以下要素: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债务的种类和金额、保证的方式等。
保证合同的特点如下:1. 债务保障:保证合同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债务人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
2. 无偿性: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履行义务是无偿的,即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相应责任。
3. 追偿权:保证人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保险合同与保证合同的区别1. 当事人角色不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是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
2. 合同目的不同:保险合同的目的是分散风险,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而保证合同的目的是确保债务人履行债务。
3. 风险分担方式不同:保险合同通过支付保费将风险转移给保险人,被保险人承担一定的自负风险;保证合同是保证人无偿为债务人承担风险。
4. 合同效力不同:保险合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保证合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需要履行保证责任。
5. 责任范围不同: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通常是事先约定的,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发生的风险承担责任;保证合同的保证责任是无条件的,保证人需要对债务人的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保险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保险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保险合同是投保⼈与保险⼈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我们的现实⽣活中有关保险合同的分类是有许多种的,我们要根据其相关的性质来决定合同的种类。
下⽂店铺⼩编为⼤家介绍保险合同的分类。
保险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1)财产保险合同和⼈⾝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以⼈的寿命和⾝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2)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当事⼈将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事先约定,并在合同中给予载明作为保险⾦额的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只载明保险标的保险⾦额⽽未载明其保险价值的合同。
《保险法》
第⼗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与保险⼈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是指与保险⼈订⽴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付保险费义务的⼈。
保险⼈是指与投保⼈订⽴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条⼈⾝保险的投保⼈在保险合同订⽴时,对被保险⼈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在保险事故发⽣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是以⼈的寿命和⾝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是指其财产或者⼈⾝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请求权的⼈。
投保⼈可以为被保险⼈。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或者被保险⼈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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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特点与种类
保险合同的特点与种类
合同(也称“契约”)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以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下面是yjbys店铺为大家带来的关于保险合同的特点与种类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什么是保险合同?
合同(也称“契约”)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以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收取保险费是保险人的基本权利,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保险人的基本义务;与此相对应,交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
二、保险合同有哪些特征?
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除具有一般合同的法律特征外,还具有一些特有的法律特征。
(一)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根据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受益状况,合同被区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前者是指当事人为享有合同的权利而必须偿付相应的代价;后者是指当事人享有合同的权利而不必偿付相应的代价。
保险合同的有偿性,主要体现在投保人要取得保险的风险保障,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即保险费;保险人要收取保险费,必须承诺承担保险保障责任。
(二)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
保险合同的保障性主要表现在: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一经达成协议,保险合同从约定生效时起到终止时的整个期间,投保人的经济利益受到保险人的保障。
这种保障包括有形和无形两种形式。
有形保障体现在物质方面,即保险标的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范围给予一定金额的经济赔偿或给付;无形保障则体现
在精神方面,即保险人对所有被保险人提供的心理上的安全感,使他们能够解除后顾之忧。
(三)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
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要得到保险人对其保险标的给予保障的权利,就必须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而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就必须承担保险事故发生或合同届满时的赔付义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彼此关联的。
但是,保险合同的双务性与一般双务合同并不完全相同,即保险人的赔付义务只有在约定的事故发生时才履行,因而是附有条件的双务合同。
(四)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附合合同是指合同内容一般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定,而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印就好格式条款供另一方当事人选择,另一方当事人只能作取与舍、接受与否的决定,无权拟定合同的条文。
保险合同是典型的`附合合同,因为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由保险人事先拟定并经监管部门审批。
而投保人往往缺乏保险知识,不熟悉保险业务,很难对保险条款提出异议。
所以,投保人购买保险就表示同意保险合同条款,即使需要变更合同的某项内容,也必须经保险人同意,办理变更手续,有时还需要增缴保费,合同方才有效。
(五)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为射幸合同。
合同当事人一方并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而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
保险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射幸合同。
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是确定的,而保险人仅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赔偿或给付义务,即保险人的义务是否履行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尚不确定,而是取决于偶然的、不确定的保险事故是否发生。
但保险合同的射幸性是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而且也是仅就有形保障而言的。
(六)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任何合同的订立,都应以合同当事人的诚信为基础。
但是,由于保险当事人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保险合同对诚信的要求远远高于其他合同。
因为,保险标的在投保前或投保后均在投保方的控制之下,
而保险人通常是根据投保人的告知来决定是否承保以及承保的条件,所以,投保人的道德因素和信用状况对保险经营来说关系极大。
另外,保险经营的复杂性和技术性使得保险人在保险关系中处于有利地位,而投保人处于不利地位。
因此保险合同较一般合同更需要诚信,即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三、保险合同的种类
(一)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按照合同的性质分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1.补偿性保险合同
补偿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的责任,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限,并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合同。
各类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合同都属于补偿性保险合间。
2.给付性保险合同
给付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由双方事先约定,在保险事件发生或约定的期限届满时,保险人按合同规定的标准金额给付的合同。
各类寿险合同属于给付性保险合同。
(二)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在各类财产保险中,依据保险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保险合同分为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1.定值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和保险人即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将其载明于合同中的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成立后,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合同当事人应以事先确定的保险价值作为保险人确定赔偿金数额的计算依据。
如果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全部损失,无论该保险标的实际损失如何,保险人均应支付合同所约定的保险金额的全部,不必对保险标的重新估价;如果保险事故仅造成保险标的的部分损失,则只需要确定损失的比例。
该比例与保险价值的乘积,即为保险人应支付的赔偿金额,同样无须重新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的价值进行估量。
在保险实务中,定值保险合同多适
用于某些不易确定价值的财产,如农作物保险、货物运输保险以及以字画、古玩等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合同。
2.不定值保险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仅载明保险金额作为保险事故发生后赔偿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
在不定值保险合同条件下,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合同当事人需确定保险价值,并以此作为保险人确定赔偿金数额的计算依据。
通常情况下,受损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以保险事故发生时当地同类财产的市场价格来确定,但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遭受损失的赔偿不得超过合同所约定的保险金额。
如果实际损失大于保险金额,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仅以保险金额为限;如果实际损失小于保险金额,则保险人的赔偿不会超过实际损失。
大多数财产保险业务均采用不定值保险合同的形式。
(三)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
按照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
1.单一风险合同
单一风险合同是指只承保一种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
如农作物雹灾保险合同,只对于冰雹造成的农作物损失负责赔偿。
2.综合风险合同
综合风险合同是指承保两种以上的多种特定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
这种保险合同必须一一列明承保的各项风险责任,只要损失是由于所保风险造成,保险人就负责赔偿。
3.一切险合同
一切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保合同中列明的除外不保风险以外的一切风险,由此可见,所谓一切险合同并非意味着保险人承保一切风险,即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仍然是有限制的,但这种限制通过列明除外不保风险的方式来设立。
在一切险合同中,保险人并不列举规定承保的具体风险,而是以“责任免除”条款确定其不承保的风险。
也就是说,凡未列入责任免除条款中的风险均属于保险人承保的范围。
(四)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金额与出险时保险价值对比关系,保险合同可分为三种不同的类型。
1.足额保险合同。
指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2.不足额保险合同。
指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3.超额保险合同。
指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对于上述三种不同类型的保险合同,若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而需要进行保险理赔时,保险人通常采取的处理方式分别可简单归纳为:足额保险,十足赔偿;不足额保险,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超额保险,超过部分则无效。
(五)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按照保险标的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1.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的经济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通常又可分为财产损失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信用保险合同等。
2.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又可分为人寿保险合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等。
(六) 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
按照保险承保方式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1.原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直接订立的保险合同,合同保障的对象是被保险人。
2.再保险合同。
再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为了将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转移给其他的保险人而订立的保险合同,合同直接保障的对象是原保险合同的保险人。
【保险合同的特点与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