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险合同是否经被保人同意
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规定

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规定一、保险人合同解除权概述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前,保险合同当事人依法或依约行使解除权,提前终止保险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
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是在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保险人所享有的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
他不必经过对方的同意,只要解除权人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对方,或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向对方主张即可发生解除的后果。
[1]保险合同解除权的来源,可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法定解除又可分为保险人的依法解除与保险人的任意解除,约定解除又可分为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的解除与嗣后的双方协议解除。
合同的解除权一方面可作为违约情况下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一种避免或减少利益损失的补救措施,另一方面也是一种破坏性较大的权利,因为解除权人一旦行使合同解除权,则合同即应归于消亡,对方当事人想要履行合同也不可能,这必然降低合同履约效益,给社会经济秩序带来负面影响。
尤其在保险合同中,合同双方当事人法律的不平等,对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进行严格限制,有利于扭转这种不平等的局面,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免受被动附和可能带来的损害。
[2]二、保险人的约定解除权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有权就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行约定,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德,这是合同意思自治原则的要求。
双方当事人可约定合同解除的情况及条件。
我国《保险法》允许保险合同当事人自行约定合同解除条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保险人可与对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当约定条件成就时,保险人即享有约定解除权。
[3]有学者将这种约定称为“特约条款”,特约条款是指对有关保险的任何权利、义务或事实确认所作出的特别规定,实际上是将普通合同条款提升到一个特别的地位,对普通合同条例款的违反不会构成违约,而对特约条款的违反则将导致合同解除的效果。
笔者比较赞同这种观点。
通过特别规定,提高某些对合同双方当事人来说都很重要或对合同成立至关重要的条款的约束力,使之成为构成保险合同得以维持其效力的基础。
保险合同解除中的权利冲突与协调

视 为危险程 度 较 高 的 客 户 , 做 法 或 者拒 绝 承 保 , 其 或 者 提 高 保 费 。无 论 采 取 哪 种 办 法 , 会 使 被 保 险 都
人利 益受 到 损 害 。因此 , 保人 解 除保 险合 同后 , 投 增 加 了被 保 险 人 重 新 获 得 合 同保 护 的难 度 。
摘
要 : 险合 同的解除 关 系到保 险合 同各 方主体 的权 益 , 易引发 矛盾 冲 突。20 保 极 0 9年新 修
订 的保 险 法 虽 然 对 保 险 合 同 的 解 除 权 进 行 了 专 门规 定 , 是 仍 不 足 以 协 调 保 险 合 同 主 体 之 间 的 但
权 益冲 突。其 中投保人 的合 同解 除权 与被保 险人 受合 同保 障的权利 之 间 的冲 突尤 为 明显 。学术
然 而 , 保 人 解 除 保 险 合 同 往 往 会 影 响 到 被 保 投 险 人 受 合 同 保 障 权 。例 如 , 夫 以妻 子 为 被 保 险 人 丈
签 订 人 身 保 险 合 同 , 因感 情 恶 化 而 离 婚 , 未 经 后 在
被 保 险 人 同 意 情 况 下 , 保 人 私 自解 除 合 同 导 致 被 投 保 险 人 受 合 同 保 障 权 的 终 止 。类 似 事 例 同 样 会 发 生在父母 与子 女之 间 、 主与雇 员之 间等等 。 雇 笔 者 认 为 , 保 人 行 使 合 同解 除 权 与 被 保 险 人 投 受 合 同保 障 权 的 冲 突 具 体 表 现 在 两 个 方 面 : 一 , 其 投保 人解 除合 同 , 为被 保 险人 的受益 人将丧 失保 作 险 金 请 求 权 。有 效 的 保 险 合 同 是 被 保 险 人 受 合 同 保 障 的 前 提 。如 果 投 保 人 解 除 合 同 , 险 合 同 效 力 保 归 于 消 灭 , 使 出 现 保 险 事 故 , 保 险 人 即 因 丧 失 即 被 理 赔 的 依 据 而 得 不 到 保 障 。 其 二 , 险 合 同 解 除 保 后 , 直 接 增 加 被 保 险 人 再 次 获 得 保 险 的 难 度 。 很 将 多 人 身 保 险 合 同具 有 长 期 性 , 保 险 人 在 合 同履 行 被 期 间 内往 往 会 随 着 年 龄 的 增 长 而 出 现 身 体 状 况 下 降 、 病 几 率 增 高 等 现 象 。 保 险 人 将 此 类 被 保 险 人 患
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五节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一、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的变更可以分为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的变更三种情况。
(一)主体变更保险合同的主体不同,变更所涉及的法律程序规定也不相同。
1.投保人的变更,属于合同的转让或者保险单的转让,如在转移财产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同时将保险合同一并转让给新的财产受让人。
《保险法》第34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
2.被保险人的变更,只能发生在财产保险合同中。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即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这是保险关系确立的基础,是不能变更的。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的变更实际上意味着投保人的变更,因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因保险标的的移转而消灭了,但是保险利益仍然存在,为受让人所有。
3.受益人的变更,根据《保险法》第63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指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各事项的变更。
《保险法》第21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这一规定是内容变更的总原则,即须双方协商同意后由保险人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双方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但是,基于此条的变更,须经保险人同意,容易出现保险人故意或是无意拖延的情况,为求实际便利和保险关系的确定,有些国家规定在一定情况下,经一定期间如保险人并无反对之意即视为同意。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包括保险费的变更及其他内容的变更,主要是保险费的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有两类情况,一是因一定法定情况的发生,保险合同一方须予提出变更,另一方亦不得拒绝变更。
二是投保人因自己的实际需要提出变更。
保险中的续保和终止规定是什么

保险中的续保和终止规定是什么保险是一种风险管理工具,旨在保障被保险人在意外事件中遭受损失时可以获得经济的补偿。
保险合同作为双方之间的法律约定,其中包含了关于续保和终止的规定。
本文将介绍保险中的续保和终止规定,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管理保险合同。
一、续保规定续保是指在保险合同期满后,双方同意继续保持保险关系的一种约定。
续保的规定可以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也可以在合同到期前由双方协商达成。
以下是常见的续保规定:1. 自动续保:某些保险合同中,会明确约定在合同期满后会自动续保一段时间,双方不需要额外的协商和确认。
例如,汽车保险中经常会有自动续保的规定,保险公司会在合同到期前向被保险人发送提醒函,如果被保险人不书面提出终止保险合同,则合同会自动续保。
2. 协商续保:在一些保险合同中,双方约定在合同到期前需要协商续保的条件和方式。
例如,人寿保险合同通常会在期满前提前数月通知被保险人,双方可以协商是否继续保持保险关系,以及续保的条件和费用等。
3. 续保条款:一些保险合同中会有特定的续保条款,明确规定续保的条件和程序。
例如,医疗保险中的续保条款可能规定被保险人需要在合同到期前进行健康检查,并通过检查的结果来决定是否继续保险关系。
无论是自动续保还是协商续保,被保险人都可以在合同期满前与保险公司联系,明确续保的意愿和条件。
同时,保险公司也有权利拒绝续保或提出更改续保条件的要求。
二、终止规定终止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在约定的期限内提前终止或到期后结束的情况。
以下是常见的终止规定:1. 到期终止:保险合同在约定的期限内到期后自动终止。
例如,一年期汽车保险合同到期后自动结束,除非双方协商续保。
2. 解除终止: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解除保险合同,提前终止保险关系。
通常,在解除终止情况下,保险公司会根据合同约定支付部分或全部未到期的保费给被保险人。
3. 违约终止:一方当事人违反保险合同的约定,使得对方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人寿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不一致时的合同解除问题

⼈寿保险合同中,投保⼈与被保险⼈、受益⼈不⼀致时的合同解除问题《保险法》第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后,投保⼈可以解除合同。
”理论界将上述法律规定的投保⼈权利称为“投保⼈任意解除权”,保险实务界则通常称之为“退保”。
在投保⼈与被保险⼈、受益⼈为同⼀⼈时,投保⼈依该条规定可随时解除保险合同,并⽆异议,但当投保⼈与被保险⼈、受益⼈并⾮同⼀⼈,即“利他保险合同”时,投保⼈是否仍然享有任意解除权?投保⼈解除保险合同是否要经被保险⼈同意?被保险⼈、受益⼈因解除所产⽣损失应由谁负担?均存在很⼤争议。
这也是保险法司法解释三起草过程中的重点问题之⼀。
⼀、利他保险合同的结构与类型合同根据其是否“严格遵守合同相对性原则还是涉及第三⼈为标准”可分为束⼰合同和涉他合同。
涉他合同⼜可分为向第三⼈履⾏的合同和由第三⼈履⾏的合同两⼤类。
向第三⼈履⾏的合同,⼜称利他合同、为他⼈利益合同、第三⼈利益合同、向第三⼈给付合同等,它是指当事⼈⼀⽅约定他⽅向第三⼈给付,第三⼈因之取得直接给付请求权。
其中,约定向第三⼈为给付之⼈称为约定⼈、约束⼈、诺约⼈或债务⼈;与债务⼈签订合同,使得债务⼈负担向第三⼈履⾏义务之⼈称为受约⼈、债权⼈或要约⼈;第三⼈则称为受益⼈。
第三⼈利益契约通常多⽤于保险契约,尤其是⼈寿保险。
投保⼈不兼为被保险⼈、受益⼈时,在财产保险中,因被保险⼈为唯⼀享有保险赔偿⾦给付请求权之⼈,故该保险合同即属于典型的利他合同。
在⼈⾝保险中,被保险⼈或其同意的受益⼈依法享有保险⾦给付请求权,投保⼈不为被保险⼈或不为受益⼈时,该保险合同亦属于利他合同。
当投保⼈虽不是被保险⼈,但兼为受益⼈时,因保险⼈系向投保⼈(受益⼈)本⼈履⾏保险⾦给付义务,故仍属于束已合同。
⼆. 保险法上的投保⼈任意解除权依《保险法》第15条的规定,投保⼈任意解除权系法定解除权,该解除权的发⽣原则上⽆任何限制,但保险法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保险法五十二条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保险合同的解除条件、程序和后果。
以下是该条款的详细解读:一、条文内容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一)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二)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义务的;(四)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人未按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的;(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或者过失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致使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减少的;(六)合同约定的其他解除合同的情形。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通知保险人。
二、条文解读1.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条件(1)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如实告知是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一项法定义务,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危险情况。
如果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2)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是违法行为,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退还已支付的保险金。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义务的。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义务。
如果未履行,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4)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人未按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的。
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如果保险人未按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
(5)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或者过失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致使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减少的。
论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

理
论人 身保险 合 同中被保 险人 的合 同解除权
口冯 读江
( 北京工 商大学 北京
摘
10 4 ) 0 0 8
要: 国 我 保 险法》 规定 了投保人 的解 除权与保险人的解除权 , 于被保 险人 的解除权未作任何规 定, 对 理论 界对 于是否应赋 予被保 险人 以解除
式中:
明确 规 定 , 是 对于 被 保 险人 的合 同解 除权 却没 有规 定 。 但 ( )投 保人 的解 除权 一 、 《 险法 》第 1 保 5条规 定 :除 小法 另 有规 定或 者保 险合 同 另有 ” 约定 外 , 险合 同成 立后 , 保人 可 以解 除 合I 保 险 人不 得解 除 保 投 , 合 。” 就 足 说, 险合 同 成立 后 , !上 , 保人 可 以 随时解 除 这 保 原J 投 ! I J 保险 合 同, 须 以法律 或 者合 同无 另外规 定 者为 限制 , 但 如对 于货 物 运 输 保险 合 同 以及运输 工 具航程 保 险合 同 , 保 险责任 开始 后 , 在 无 沦是 保险 人 或者 投保 人( 保 险人) 被 均小 得解 除保 险合 同 。 ( ) 险人 的解 除权 二 保 《 险法》 第 1 条 第 2款 规定 :投 保 人 故意或 者 因重人 过 失 保 6 ” 末 履 行前 款规 定 的如 实告 知 义务 ,足 以影 响保 险人 决定 是否 同意 承 保或 者 捉 高保 险费 率 的, 险人 有权 解 除合 同 。” 第 2 条 第 1 保 ; 7 款 规 定: 未 发生 保险 事 故 ,被 保 险人或 者 受益人 谎称发 生 了保 险 ” 事故, 向保 险人 提 出赔偿 或 者给 付保 险金 请求 的 , 除人 有权 解除 保 合 , 并不 退还 保 险 费。 第 2款 规定 :投 保 人 、 保 险 人故意 制造 ” ” 被 保 险事 故 的 , 险人 有权 解 除合 同 , 承于 赔偿 或者 给付 保险 金 的 保 = I _ ! 责任 ; 除本 法第 四 卜 条规 定 外 , 三 不退还 保 险 费。” 以上是 保 险法 关于 保 险人 的解 除权 所 作 的总则 性 的规定 , 具 体 到人 身保 险合 问和 财 产保 险合 阃中 , 保 险法 》 了相 关具 体规 《 做 定 。例 如 , 3 第 2条规 定 : 投保 人 申报 的被 保险 人年 龄不 真 实, ” 并 且其 真 实年 龄不 符 合合 同约 定 的年龄 限制 的 , 险人 可 以解 除合 保 同,并按 照 合 同约 定退还 保 险单 的现 金 价值 。保 险人 行使 合同解 除权 , 川 本法 第十 ^条 第 二款 、 八款 的规 定 。; 3 条 规定 : 适 第 ”第 7 ” 合 同, 力依 照 本法第 三 六 条规 定 中止 的 。经保 险人 与投 保 人协 窆 5 [ 商并 达 成协 议 , 投 保人 补 交 保险 费后 , 同效力 恢 复 。1是 , 在 合 l _ = 自 l
保险合同终止的情形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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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保险合同是否经被保人同意
某人寿保险公司曾为其业务员投保人身保险,后来业务员王某离开该保险公司,该保险公司便以投保人的身份解除了公司为王某投保的保险合同,理由是我国《保险法》第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
我国存在上百万这样的保险合同,投保人是否可以不经被保险人同意就变更或解除保险合同?被保险人的合同权益还能得到法律保障吗?
很多人都误解了《保险法》的规定,认为投保人可以不经被保险人同意解除保险合同。
对《保险法》第15条的理解应该结合《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
我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权益不受保险人侵害,促使保险人提供更好的服务,各国《保险法》都禁止保险人随意解除保险合同,同时赋予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权利。
法律赋予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权利是用来对抗保险人的,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时保险人无权阻挠,这也是保护被保险人权益的一种手段。
因此,约定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并不是要赋予投保人不经被保险人允许即可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否则,被保险人的利益何以得到保障?
我国的保险公司也误解了上述规定,在许多保险合同中都约定投保人可以随时解除保险合同。
这也说明我国《保险法》存在重大缺陷。
我国《保险法》忽视了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过于重视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
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为他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此时合同关系比较复杂,应严格遵循合同法原理,彻底理顺保险合同关系。
依据《合同法》理论,在为他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中,合同关系应包括如下内容: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享有合同赋予的权利,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2.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一般订立这种合同只能给第三人带来利益,所以债权人在订立合同时一般无须征求该第三人的同意。
但是,一旦第三人作出了接受合同赋予的利益的表示,其享有的合同权利便具有不可撤销性。
除非另有约定,债权人不经第三人的同意,不得解除或变更合同内容。
3.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债务人也可以对该第三人主张其原来可以向债权人主张的权利。
因此,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为被保险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合同权益应由被保险人享有,保险合同关系应表现如下:投保人缴付保险费并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被保险人享有保险保障和其他合同权利,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给付保险金。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可以
随时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不经被保险人同意不得解除合同。
投保人没有履行相应义务而被保险人可以代为履行的,保险公司应该要求被保险人履行。
被保险人拒绝履行的,保险公司才可以解除合同。
这样被保险人的合同权益才有保障。
我国《保险法》并没有处理好上述合同关系,应尽快加以完善。
文章来源:律伴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