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安房地产行业最新税收政策及热点问题
建安工程税务优化方案

建安工程税务优化方案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建筑业在我国的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建筑行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对促进城市经济发展、带动其他产业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建筑业也是一个涉及众多税收政策和税款的行业,对税收政策的变化和合理化的需求也十分迫切。
因此,建安工程税务优化方案成为了迫切需要的一个问题。
一、建安工程税收政策的现状1. 增值税政策目前,国家对于建筑行业的增值税政策是采取按照营业额率征税。
同时,建筑业者在进行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生了结算支付,按照现行的增值税政策需要对工程所得利润交纳3%的增值税。
不过,对于一些政策性建设工程和其他资金补贴性建设,可以适用免税政策。
但随着国家税收政策的不断变化和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增值税政策亟需优化。
2. 所得税政策对于建筑行业的企业所得税,国家税收政策规定是按照企业实际利润的25%进行征税。
然而,随着建筑行业的发展和利润情况的不断变化,善于利用所得税抵扣等政策进行税收优化也是非常必要的。
3. 其他税收政策此外,建筑行业还涉及到个人所得税、资源税、房地产税等多种税收政策,这些都对建筑企业的经营状况产生着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因此,需要对税收政策进行综合优化化,并制定相关的建安工程税务优化方案。
二、建安工程税务优化的必要性1. 对促进建筑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建筑行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对于优化税务政策,减轻企业负担,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行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优化税务政策,可以降低企业成本,增加利润空间,提高企业的生产经营效率。
2. 对提高建筑企业竞争力具有积极作用通过税务优化,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优化税务政策可以让企业在市场上更具价格优势,提升企业在市场上的地位和形象,从而提高企业在行业内的竞争力。
3. 对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税收政策的合理性和适用性,对于促进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至关重要。
不合理的税收政策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困难和损失,进而影响行业的健康发展。
税务政策对房地产行业的影响与应对

税务政策对房地产行业的影响与应对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行业一直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发展的过程中,税务政策对这个行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就税务政策对房地产行业的影响以及相应的应对措施展开讨论。
一、税收政策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税收政策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对购房者的影响和对开发商的影响。
对购房者的影响税收政策对购房者的影响主要体现在购房成本和购房积极性方面。
首先,购房成本主要受到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方面的影响。
不同地区的税收政策可能存在差异,导致购房成本的差异化。
此外,税收政策的调整也可能导致购房成本的增加或减少。
这些因素直接影响到购房者的购房欲望。
其次,税收政策对购房者的购房积极性有一定影响。
例如,政府对房产市场进行限购和限贷政策,通过增加购房者的购房门槛来调控市场。
这些限制措施可能降低购房者的购房积极性,进而影响房地产市场的活跃程度。
对开发商的影响税收政策对开发商的影响主要反映在税收负担和开发成本方面。
首先,税收政策直接影响到开发商的税收负担。
开发商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增值税等各类税费,这些税费直接影响到开发商的利润。
如果税收政策调整导致税负增加,将对开发商的经营造成一定的影响。
其次,税收政策还影响到开发商的开发成本。
例如,政府对土地价格进行干预,通过出让土地的方式来调节市场供应。
这些政策可能导致开发商在购买土地时面临更高的成本。
此外,税收政策对建设和销售环节的税费也会对开发商的成本产生影响。
二、应对税务政策的措施面对税务政策对房地产行业的影响,企业和购房者可以采取一些应对措施来降低影响。
对于购房者来说,他们可以关注税收政策的动态变化,及时了解相关的购房成本和优惠政策。
此外,购房者可以选择合适的购房时机,根据市场的趋势和税收政策的影响,选择最合适的购房时机和方式。
对于开发商而言,首先,开发商可以通过合理的税务筹划来降低税收负担。
例如,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降低出售房产的税收成本。
2024年房地产行业税收分析报告

2024年房地产行业税收分析报告引言本报告旨在对2024年房地产行业的税收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
房地产行业是一个重要的经济领域,对于国家的经济增长和财政收入有着重要的影响。
我们将通过对2024年的税收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解读,以及对相关政策的评估,来对房地产行业税收状况进行全面的了解。
2024年房地产行业税收概况在2024年,房地产行业税收呈现出一定的增长态势。
根据统计数据显示,2024年房地产行业的税收总额为X亿元,相比去年增加了Y%。
这主要得益于行业的发展和政府的相关税收政策。
房地产行业税收构成不动产税不动产税是房地产行业的主要税种之一。
根据相关数据统计,2024年房地产行业的不动产税收入为A亿元,占据了总税收的B%。
不动产税的征收主要依据不同地区的相关政策,包括房地产的面积、等级和用途等因素。
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房地产行业的另一大税收来源。
在2024年,房地产行业纳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为C亿元,占总税收的D%。
这个税种是根据房地产的市场价值来计算的,所以征收的税额与不动产的价格密切相关。
地方教育附加税地方教育附加税也是房地产行业需要纳税的一项重要税种。
在2024年,房地产行业交纳的地方教育附加税为E亿元,占总税收的F%。
这个税种的征收主要是为了支持地方教育事业的发展。
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房地产行业的土地使用进行征收的一项税种。
根据2024年的数据,房地产行业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为G亿元,占总税收的H%。
这个税种的征收主要根据房地产单位占用的土地面积和用途来计算。
其他税收除了以上几种主要税种外,房地产行业在2024年还需要交纳其他一些税收,包括印花税、所得税等。
这些税种的具体金额和比重相对较小,但也对房地产行业的税收总额有一定的影响。
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评估政府的税收政策对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和税收状况有着重要的影响。
在2024年,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税收政策来促进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并增加税收收入。
建筑业现行重点税收政策及优惠措施汇总

建筑业现行重点税收政策及优惠措施汇总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1、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2、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1、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税收政策对房地产业的影响与调整

税收政策对房地产业的影响与调整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业成为了国民经济中重要的支柱产业。
因此,税收政策对于房地产业的影响和调整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税收政策对房地产业的影响以及如何进行相应的调整。
一、税收政策对房地产业的影响1. 增值税政策增值税是房地产交易中重要的税种之一。
税收政策对增值税的调整直接影响到房地产业的经营环境和发展趋势。
例如,对于新购房产的征收增值税,政府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灵活调整税率来影响房地产市场的供求关系和价格变动。
2. 契税政策契税是购买房产时必须缴纳的税费,对于购房者来说是一笔重要的支出。
政府通过调整契税税率和计税方式,可以直接影响房地产市场的交易活跃度和价格水平。
在房地产市场火热时,政府可以适度提高契税税率,以起到抑制投资过热的效果。
而在市场低迷时,政府可以降低契税税率,以刺激房地产市场的活跃度。
3. 土地增值税政策土地增值税是指在购买土地后出售时所产生的增值部分需要缴纳的税费。
政府可以通过调整土地增值税税率和征收方式,来控制房地产市场中土地资源的利用和流转。
合理的土地增值税政策可以有效限制土地投机行为,调节土地供应与需求的关系,防止过度投资和房地产市场泡沫的形成。
二、税收政策的调整与应对1. 关注市场需求变化政府在调整税收政策时,应密切关注房地产市场的供求状况和购房者的需求变化。
只有紧跟市场的步伐,根据经济环境的变化,灵活调整税收政策,才能真正发挥税收政策的调控效果。
2. 引导资金流向房地产业作为一个资金密集型产业,政府可以通过调整税收政策,引导资金从一线大城市向二三线城市流动,以实现区域经济平衡。
例如,通过提高购房者在一线城市的契税税率,减少投资炒房的意愿,从而将资金引导到二三线城市,促进这些地区的经济发展和房地产市场的活跃度。
3. 支持长期租赁市场发展在过去对房地产市场过于依赖销售模式的背景下,政府可以通过税收政策的调整,支持和鼓励长期租赁市场的发展。
建安行业涉税分析

建安行业涉税分析建安行业是指建筑安装行业,主要从事建筑工程的安装、调试、维修等工作。
建安行业的发展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在建安行业中,涉及到一系列的税收政策和规定,这对于企业的经营和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
下面将对建安行业的涉税问题进行分析。
首先,建安行业涉及到的主要税种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是建安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需要缴纳的一种税收,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建安企业应按照成交额的17%进行缴纳。
另外,建安企业还可以享受增值税的简化征收政策,即按照固定比例的销售额进行征收。
此外,企业还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个人所得税主要是指建安企业职工的工资、奖金等个人所得,税率根据个人所得额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其次,建安行业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也享有一定的特殊政策。
例如,建安行业的企业可以享受建筑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即将增值税留抵用于后续工程的抵扣。
此外,建安企业还可以享受建设项目所需设备购置免征增值税政策,即在购置建设设备时可以免征增值税。
这些优惠政策对于建安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另外,在建安行业中,税务风险也是需要重视和防范的问题。
由于建安行业的特殊性,存在一些税收违法行为的风险。
例如,一些建安企业可能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这对于企业的信誉和发展都会造成一定的影响。
因此,建安企业应加强税收合规管理,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
同时,建安企业还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财务和税务制度,加强对员工的税收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税收意识和纳税自觉性。
最后,对于建安企业而言,还应合理规避税收风险,寻找合法的避税方式。
例如,建安企业可以通过合理配置企业资金、降低成本、优化经营结构等方式来减少纳税负担。
另外,建安企业还可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来降低税收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避税行为必须合法合规,不能违反相关法规和税收政策,否则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
建安行业税源情况汇报材料

建安行业税源情况汇报材料尊敬的领导:根据我市建筑安装行业税收情况的调查分析,现将我市建安行业税源情况进行汇报如下:一、税收总体情况。
自去年以来,我市建筑安装行业税收呈现稳步增长的趋势。
其中,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建安行业的主要税收来源,占比较大。
另外,房地产交易和房屋租赁等相关业务也为建安行业带来了一定的税收收入。
二、税收收入构成。
1. 增值税。
建筑安装行业的增值税主要来源于工程施工、材料采购等环节。
在稳定的房地产市场需求和政府基础设施投资的带动下,建筑安装行业的增值税收入呈现逐年增长的态势。
2. 企业所得税。
我市建安行业企业所得税收入主要来自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工程公司等。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相关企业的经营规模和盈利能力也在不断提升,企业所得税收入逐年增长。
3. 个人所得税。
建筑安装行业的从业人员数量庞大,个人所得税是建安行业的另一大税收来源。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建筑安装行业的从业人员收入水平也在逐年提升,个人所得税收入呈现增长趋势。
三、税收征管情况。
建筑安装行业税收征管工作得到了加强,税收征管水平不断提升。
税务部门加大了对建安企业的税收监测和征收力度,加强了税收征管的精细化管理和风险防控,有效地提高了税收征管的效率和质量。
四、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尽管建筑安装行业税源情况总体良好,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部分企业存在偷税漏税行为,导致税收损失严重;二是税收征管中仍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力度;三是建筑安装行业税收结构有待优化,需要进一步调整税收政策,促进税收结构的合理化。
因此,建议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大对建安行业税收征管的力度,加强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完善税收征管机制,提高征管的精细化水平,促进建筑安装行业税收的健康发展。
以上是关于我市建筑安装行业税源情况的汇报材料,希望领导能够认真审阅,并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谨此汇报。
此致。
敬礼。
建筑安装行业税收稽查要点及方法

建筑安装行业税收稽查要点及方法本是草根的建筑安装企业因结缘与高大上的房地产,从而也成为白富美的团队之一,理所当然的陪伴房地产行业荣登税务稽查首选行业的宝座。
2014年又一次被作为全国税收稽查的指令性检查项目,而本人大胆预测,房地产行业与建安行业还将以连续13年的记录携手占据2015年的全国税务稽查指令性项目.根据近年来我们对几家大型建安企业进行稽查发现的问题,并综合对稽查范围外的一些建安企业进行调研的情况,发现建安行业主要在营业税的征管和发票、收据的开具和管理上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
一、建安行业普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产生的原因在稽查中发现建安企业尤其是大型建安企业普遍存在的主要税收问题有:1、税收入库不及时。
营业税以及相关税款未按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入库,且时间跨度很长,不是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税,而是由建设方、承建方的意志来决定缴税时间;2、结算前开具收据收取款项.从收取第一笔款项到工程结算前取得的工程款均开具五花八门的收据,游离于税务机关的有效监管之外;3、当纳税人被稽查时,稽查部门对超过规定期限未入库的税款要加收滞纳金,而纳税人提出:其不是不想按期缴税,而是按期每月缴税后结算时无法从系统中开出发票,现行通用的征管习惯是工程结算时一次性缴税、开具发票。
对被加收滞纳金不理解.(一)在稽查和调研中,我们发现主管税务机关和建安企业对营业税、城建税、个人所得税等的缴纳普遍默认一种方式:开具发票时才缴税。
对于一项工程,在建设方和承建方双方最终达成统一的结算意见前,企业收款是开具收款收据(有的从税务局购买、有的从社会上购买、有的自印或开白纸条)收取工程款款,企业收取的预收工程款、工程进度款、工程已竣工但未全部收齐工程款或因其他非货币方式结算工程款的,均不及时缴税,一直要等到工程结算需要开具发票时才缴税,不需要开发票时就不缴税。
有的工程从收取第一笔工程款到最后结算的时间跨度长达数年,该缴的税款也就相应延缓了数年才入库,期间收取预收工程款、工程进度款时均开具收据或白纸条.1、如果是建安企业自营的工程项目,其账上或有体现收款情况,查账时还能看到这些收入.如果是项目承包或挂靠,情况更复杂,大的建安企业内部有几十甚至上百个项目部,各企业内承包、挂靠的方式不一:有项目部另外开设账户、单独聘请财务人员、单独建立账簿的,在企业账上就不体现项目部的收入,只体现收取的管理费,单纯查企业的账根本看不到这些收入;有项目部不另外设立账户或虽另外开设账户,但不单独聘请财务人员、不单独建立账簿的,在企业本部几经周折还能看到项目部的账;各项目部办公场地的设置也五花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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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安房地产行业最新税收政策及热点问题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处理有哪些新变化?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所得税处理提供了政策依据和操作规范。
该办法共6章35条,其中以下几点应引起房地产企业的重视:1、开发产品完工标准.除土地开发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①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②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③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2、未完工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其中,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10%;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3%。
3、开发产品完工后销售收入的处理。
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4、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
“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
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5、成本、费用扣除.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企业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其实际使用时间累计未超过12个月又销售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费用。
6、预提(应付)费用的处理。
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①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②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
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③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
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二、房地产企业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根据《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月度或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税务机关认可的其它方法预缴。
企业所得税年度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预缴数+汇算清缴数)应不少于70%。
三、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经营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关于跨地区经营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7号)、《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进行了明确,其主要内容有:1、纳税地点的一般规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
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2、跨省市总分机构汇总缴纳办法。
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50%由总机构就地预缴,50%按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的权重在各二级分支机构间分摊就地预缴。
其中,就地预缴的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汇总缴纳办法。
四、建筑企业外出经营有哪些激励政策?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孝感政发[2009]17号)规定,在孝感注册的外出建筑施工企业,以其2008年在孝感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际入库数为基数,年度环比增长超过15%以上的,将超额的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50%,通过财政支出渠道予以奖励,支持该企业发展。
对外出施工业绩突出的企业,在资质升级、资质增项时优先考虑。
五、新营业税条例和实施细则有哪些主要变化?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了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并以国务院令第540号颁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随后发布了《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按照规定,新条例将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
与旧条例相比,主要在以下几方面有较大变化:1、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方面。
明确“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删除了旧条列中“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意味着从2009年1月1日起,受建筑安装业的总承包人不再具有法定扣缴义务.2、计税依据方面.①明确“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变化点主要在:一是适用主体从原先的总承包人调整为纳税人,即除总包人外的再分包人也可以适用;二是扣除范围上做了限制,对转包业务不允许扣除,这主要是考虑到建筑业相关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三是在分包的对象上也由过去“他人"调整为“其他单位”,即对分包给个人的不得扣除,也是跟建筑业相关法律对非建筑企业不得从事建筑业务相适应。
②进一步规范价外费用的内容,明确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③调整了建筑工程设备征税政策,明确“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按照新规定,建设单位提供的设备价款不需要缴纳营业税,但是施工单位自行采购的设备价款需要缴纳营业税.3、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
明确“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4、纳税地点方面。
新条例规定,“(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三)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体原则是:如果能准确界定行为发生地的,其纳税地点以行为发生地为准(例如建筑业、销售或出租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等);如果不能准确界定行为发生地的,其纳税地点一律以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为准。
5、申报缴纳期限方面。
由原来的每月10日延长至每月的15日.其有两方面的意义:其一,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申报缴纳一致,便于税务机关的管理;其二,给纳税人较为宽松的申报缴纳期限,体现了主管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
六、房地产企业如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其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印发了《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为了贯彻落实财税[2006]186号和财税[2008]152号文件,促进税收公平和税收征管,经调查研究,确定房地产企业因房产、土地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时间,为取得全部房价款(或办结按揭手续)并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当月末。
七、个人转让企业股权应如何办理纳税手续?根据《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八、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的规定,除以下三种情形外,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应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赠人。
九、不动产、建筑业项目登记管理有哪些具体规定?1、项目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