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p_我国成品油定价机制改革回顾与前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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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成品油定价机制改革回顾与前瞻

2006年8月以来,国际油价在经历了一个高涨期后,开始逐渐下跌,这对于正在酝酿中的我国成品油定价机制改革来说,无疑是一次很好的机会,全新的定价机制很有可能在近期出台。新的定价机制将以原油价格为基准来制定,它对于我国成品油市场各利益关系方将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发展前景如何?

我国成品油定价机制改革历程回顾

1998年6月,国家对原油、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进行了重大改革,改变了以往单一政府制定固定价格的模式。此后,我国便有了“成品油定价机制”这一名词。从1998年6月起到现在,我国的成品油定价机制改革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开始的标志是1998年6月的《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的出台。这次价格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成品油(汽油、柴油)零售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原国家计委按进口到岸完税成本为基础加国内合理流通费用制定各地零售中准价,两大石油集团公司在此基础上在上下5%的幅度内确定具体零售价格。通过这次改革,确立了国内成品油价格与国际油价变化相适应,在政府调控下以市场形成为主的价格形成机制。

第二阶段始于2000年6月,政府对国内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进

一步改革,国内成品油价格开始进入与国际成品油市场“挂钩连动”的阶段,即国内成品油价格参考国际市场价格变化相应调整,当时参考的是新加坡成品油市场价格。

第三阶段始于2001年11月,国内成品油价格“挂钩连动”机制进入进一步完善阶段,主要内容是由单纯依照新加坡市场油价确定国内成品油价格改为参照新加坡、鹿特丹、纽约三地市场价格来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国内成品油价格以纽约、新加坡和鹿特丹三地市场一揽子价格加权平均值为定价基础(新加坡:鹿特丹:纽约=6∶3∶1),根据基本杂费及国内关税,加上由国家确定的成品油流通费用,形成由国家计委制定的国内成品油零售中准价。两大石油集团可以在中准价上下8%的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成品油零售价。该机制一直沿用至今,简称为“三地成品油定价法”。

据最新消息,今年初中国将可能实施新的成品油定价机制,国家对零售油价的统一管制将有所放松。新的定价办法将放弃原来紧盯纽约、新加坡和鹿特丹三地成品油价的计算办法,而基本锁定“原油成本法”,即改以布伦特、迪拜和米纳斯三地原油价格的平均值为基准,再加上炼油成本和适当的利润空间以及国内关税、成品油流通费等,共同形成国内成品油零售基准价。这表明,采用了5年的“三地成品油定价法”走到了尽头,我国成品油定价机制改革将迎来第四个发展阶段——“原油成本法”阶段。

三地成品油价格浮动的定价机制存在的问题

2001年11月制定的随三地成品油价格浮动的定价机制,虽然比

计划经济时代和单一价格时代的机制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求,但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由于国际成品油价格剧烈变动,现行的国内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具有明显的“时滞”性,必然导致国际价格向国内价格的传导效应滞后,使得国内外成品油的价格水平出现了“时间差”;国内成品油价格与国际成品油价格“挂钩连动”办法过于直接和透明,再加上十分突出的“时滞”效应,为市场投机和走私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不利于国内成品油市场秩序的稳定;国内成品油价格以国际成品油价格为参照依据,而国内成品油市场实际上与国际成品油市场在流通上还没有接轨,因此必然导致国内成品油价格变化经常出现与国内市场消费结构和市场供求关系相背离的现象;近年来国家调整成品油价格的决策程序和调价“频率”中存在的问题,使民众对调整价格存在诸多误解和不理解,加上媒体炒作等因素,使价格制定部门成为众矢之的;国家在成品油价格改革与成品油流通体制改革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各政府部门和企业主体拥有各自利益,忽视了价格改革的系统性;成品油零售中准价格在全国各地区之间不统一,造成成品油的“同质不同价”现象;政府不可能掌握调整成品油价格所需要的全部信息,石油生产企业和石油消费部门哪一方面的游说更有力,就对确定成品油的调整时间和调整幅度产生重要影响。

2003年底至2006年8月,国际油价一路飙升,现有定价机制便不堪重负,国家在调价过程中,考虑到大众的利益,没有按照相应的变化幅度调整,于是,新的弊端又暴露出来:国际油价的高位运行以及波动的频繁性,使得成品油价格刚性愈加强烈,只涨不落的矛盾非

常突出;成品油价格调整幅度低于国际油价,还没有真正与国际市场接轨,容易误导消费行为,很难达到节约能源的目的;定价机制易于导致油价倒挂,特别是使得石油加工业亏损严重,产量上不去,石油零售企业可能会出现油源短缺或“油荒”现象;容易激发囤油欲望,助长石油流通体制中的投机现象。

“原油成本法”定价新机制的特点

2006年3月26日,发改委等部门出台了石油综合配套调价征求意见方案,预示中国将开始实行新的成品油定价机制,但目前发改委尚未公布新机制的具体内容。市场消息显示,新的成品油定价机制的基本框架包括以下内容:以布伦特、迪拜和米纳斯三地原油价格的加权平均值(布伦特:迪拜:米纳斯=4∶3∶3)为基准,再加上炼油成本和适当的利润空间以及国内关税、成品油流通费等,共同形成国内成品油零售基准价。调价周期将会缩短,但具体缩短到多长时间还不确定。中石油、中石化批发给社会经营单位的油价将按照零售中准价下调4.5%执行(以前是5.5%)。

那么,为什么要选取布伦特、迪拜和米纳斯原油价格作为定价基准呢?这主要是因为:布伦特、迪拜和米纳斯三地位于世界主要产油区,向来是国际原油价格的指向标;我国与俄罗斯接壤,且每年该国向我国出口大量原油,今后还将增加,而俄罗斯目前成品油的价格是参考英国布伦特原油价格制定的。而我国炼厂用于炼油的原油主要以轻质油为主,英国布伦特生产原油主要是轻质油,所以我国成品油价格参考布伦特原油更多;我国沿海炼厂的原油主要从阿联酋迪拜进

口,而我国炼厂制定的原油价格是参考该国米纳斯原油交易市场价格制定的,因此,我国成品油价格与迪拜和米纳斯原油价格相关性也很高。

这种新的成品油定价机制与我国现行的定价机制相比,有了很大的改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体现了“渐进式”改革的优点。虽然同国际市场接轨是大的发展趋势,但是就我国目前国情来说,成品油定价机制改革一步到位是不现实的。即使价格完全放开由市场来调控,也不见得会使整个成品油消费市场呈现良性发展的态势。经过多次改革后,目前的成品油定价机制仍然是“有限接轨”,这种“有限接轨”的定价机制为减少国际油价大幅升高对我国经济的冲击,保障国家经济的平稳运行有积极作用。所以,适当的政府指导是合理的。

二是成品油价格与“原油价格”挂钩对于保障炼油行业利益有很大的好处。在以前的成品油定价机制下,我国的成品油价格通常低于炼厂成本,炼油行业亏损严重。

三是更能体现成本定价的原则。原油成本占成品油成本的80%~90%,以原油价格为基准定价比以国外成品油价格为基准定价更符合一般商品的定价规律。我国成品油价格与原油价格挂钩更显科学性。

四是更能反映我国成品油市场状况。我国主要进口的是原油,原油价格与国际挂钩比成品油价格与国际挂钩更能直接地反映市场供需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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