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家本法律思想论文
浅析沈家本的刑法思想

浅析沈家本的刑法思想【摘要】沈家本是清末修律的实践者,他广博的法律思想给后世留下了深远的影响,修订刑律可以说是其一生最重要的成就,他谨慎借鉴西方法律,打破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传统体制;主张废除严刑峻法;确立罪刑法定;同时反对刑讯逼供,这些思想对于清代法律变革以及后世法律制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沈家本;刑法;清末司法改革沈家本,字子惇,号寄簃,浙江吴兴人,生于1840年,卒于1913年,曾历任天津知府、保定知府、修订法律大臣、大理院正卿、法部右侍郎、资政院副总裁。
在其专治法学期间,精心收集、整理和考订我国古代的法律资料,尤其在其任修律大臣期间,对于清代法律的变革以及后世法律的制定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1]在变法修律过程中,沈家本认为“各法之中,尤以刑法为切要”,因此他首先修订刑律。
1907年草案初稿完成后,遭到了张之洞代表的礼法派的强烈反对,并引发了“礼法之争”,沈家本也因此遭到顽固派大臣的弹劾,在这种情形下,他不得不妥协,《大清新刑律》几易其稿,直到1911年才正式颁布,而这个时候,沈家本的刑法思想也基本成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删除比附”确立罪刑法定主义西晋时期的刘颂曾提出“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另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利断之。
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勿论。
”这种“罪刑法定”的思想在沈家本修订刑律时得到了很好的继承和发展。
他在《刑律修正草案》第十条中规定:“凡律例无正条者,无论何种行为,不得为罪”。
[2]同时还主张“删除比附”,明确规定本条所示一切罪行须有正条乃能成立,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罪刑法定,具有反封建人治的进步性,在当时实属难能可贵,这一规定彻底废除了封建审判中大量的主观臆想的传统。
二、”改重从轻”反对严刑峻法中国古代的法家主张严刑峻法,认为重刑是禁奸止过的根本,国家违法犯罪屡禁不止,其原因在于刑罚过轻,因而他们提出“故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刑重而必得,则民不敢试,故国无刑民。
浅论沈家本会通中外的刑法思想

既反对亦步亦趋全盘西化 , 又反对事事不取 , 一概 排
斥西法 , 在治学和实践中坚持 ‘ 衷各 国大同之 良规 ‘ 首 实乃变法 自强之枢纽 。 ”
这对 于抵制 中国因列强滥行领事裁判权而从 根本上 确立 近代国家刑事 司法之独立有着积极 的意义 。
兼采近世最新之 学说 , 而仍不戾乎我 国世代相沿 之
礼教 民情” 的指 导思想 。
沈家本言 ‘ 法之 中, 咨 尤以刑法为切要” 刑法 思 , 想在其恢宏 的法学思想 中占据着至关重要举 足轻 重
中国行 政司法长期陷于混乱不一 的状态 , 导 倡
刑事 司法之独立可谓举步为艰 , 到了以张之洞为 受
【 关键词 】 沈家本 ; 化重为轻; 同罪同罚 ; 感化教育
【 中图分类号 】 63 D2. 8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63 29(010— 03 0 17 - 312 1) 01— 3 4
沈家本 , 光绪九年进 士 , 历任清廷天津知府 、 山
的地位 。沈 氏坚持求 本原 , 探法理 , 门户 , 消 采拮精 华, 弃其糟粕 , 取中西之所 长 , 兼 形成 了 自成体系 的
继承和发展 , 无论新学和 旧学均要以情理为立足点 。 因此 , 氏既反对盲 目崇 尚西法 , 沈 又反对墨守成规 ,
独立 , 中国古代刑制 , 精研 尤其欣赏宋时审判制度独
立: 刑部特 于大理 中书之 间作一枢纽 , 惟有详议纠正
之职 , 而初 不干预审判之事 , 其界 限分 明也 。可见沈 氏认 为政刑 分离和刑事司法裁判权专属古 既有 之。 沈家本 同时积极主张收 回治外法权 , 上奏光 他
【 收稿 日期 】 01 0 — 7 2 1— 5 1 【 者简介 】李建澄(95 , , 作 18-) 陕西 西安人 , 放军西安政治学 院研究生管理 大队硕 士研究 生 , 男 解 主要研究方向 : 军事法学。
论沈家本的监狱改良思想

论沈家本的监狱改良思想【摘要】沈家本是我国近代监狱改良理论的提出者,同时也是近代著名的法学家,被称为“监狱改良之父”。
他运用他对西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同时与中国近代现状相结合,提出了以感化教育为中心的新型监狱改良理论。
他对监狱事业的关注可以说是我国监狱史上的第一次,同时也是一次全面的改革创新的过程。
其监狱改良理论对我国的监狱事业有着深远的指导作用。
【关键词】沈家本;监狱改良;指导意义自鸦片战争以后,清政府对内面临着国事的颓败和萧条,对外面临着外国资本主义的压榨和剥削,为解决这个进退两难的困境,清政府毅然决然的采用了新政,通过一系列政策法规的出台,改变如今的现状。
在清政府全方位的改革中,中国的监狱改良运动开始了。
中国第一部独立的刑法典《大清新刑律》于1910年12月颁行,沈家本思想的提出和实现,对于我们的历史有着长远的发展。
他的思想为我国法律的起到了重要作用,首次提出了新的思维模式和方法,打破了传统的体系,为监狱行刑对象的近代意义提供了便利。
而与中国的落后狱制面临落败,急需改革不同,西方的监狱理论已经日趋成熟。
中国监狱改良的实施和西方近代化监狱思想的传入,为推动清末沈家本改良监狱思想的形成提供了宝贵的意义。
虽然清政府的监狱改革是中国被动接受的过程,但是由此传递出的信息却有不可忽视的潜在意义。
一、沈家本监狱改良思想的内容(一)感化教育的监狱改良宗旨沈家本认为,法律是最后的保障手段,只有在说服教育无效的情况下,刑罚才体现他的价值所在。
刑罚的目的在于教育改正,而不是残酷的体罚。
在他的心中,真正工作的重点是感化教育,运用教育进行改造是上策。
他提出了监狱自由刑、新式监狱、差别对待、连坐监督等方法。
通过以上措施,将中国旧的黑暗落后腐化的监狱制度,改变成真正的新型监狱,让罪犯体会到自身的价值,人性的尊严,对人权的尊重,表现出狱制发展的进步。
同时,他在思想上坚持以教育为主,而非传统的惩罚报复,运用体罚等极为残忍的手段,遏制人性,堕落腐化,他并且推行新式监狱等,为中国狱制的近代化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历史意义。
沈家本的法学主张与实践

沈家本法学主张与实践一、主张1、维护“法治原则”,重建中国立法体系:沈家本认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必须建立新的法治国家,必须打造新的立法体系,要把基本法执行起来,实现国家完整、准确、有力地履行自身国际义务,承担国际法律义务和保障人民权利、平等尊严。
2、依据合同精神执行法律:沈家本认为,要从法律的根本本质出发,依据合同精神执行法律,使法律真正成为世界的共同语言。
他曾说过:“一个国家的一切行为早晚要受法律规范,法律是国家的根本,是国家的旗帜面纱,是良好的道德的生命血液”。
3、立法的责任体制化:沈家本认为,立法必须从原则出发,从经济秩序、政治秩序、道德秩序和文化秩序出发。
要落实立法责任,规范立法活动,建立一个立法责任体制,形成一种法治意识和合法文化,让立法成为国家施政和司法审判的根本准则。
4、加强法律制度建设:沈家本认为,要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完善立法体系的同时,加强对法律制度的建设,推动现代化的法律市场的建设,以便落实经济建设、改革和财经管理的政策。
二、实践1、从实际出发,在立法中实现公平正义:沈家本在实践中致力于从实际出发,实现公平正义,制定科学合理的法律,完善和落实法律制度,运用法律制衡各种社会压力,保障平等尊严,增强人民物权保护,推动社会道德改良。
2、为中国立法史而献计:沈家本长期从事传统与现代立法的理论研究,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为中国立法史研究、立法实践提供了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3、以法治发展思想著称:沈家本以法治发展思想著称,大力实施法治建设,弘扬法治精神,坚持尊法而行,强调法治与发展、法治与社会、法治与变革之间的内在统一,以促进发展与稳定。
4、实践推动法治中国建设:沈家本一生都把法治作为推动中国发展的重要力量。
他曾经说:“改革开放的历程,就是中国从非法治国到法治国的过程,而真正实现全面建设法治国家,就是如何把法治从一切法治经济行为中落实出来,实现变革、发展和稳定”。
综上所述,沈家本法学主张与实践,侧重于推动中国建设法治国家,加强立法制度的完善,坚持依据合同精神执行法律,把人民的权益和进步的社会发展有机结合起来,推动中国社会的全面、平等、可持续发展。
沈家本监狱改良思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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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作者签名:范席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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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日期:2008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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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传统儒家德主刑辅的思想„„„„„„„„„„„„„„„„„„„ 4 (二)国际监狱改良思想的影响„„„„„„„„„„„„„„„„„„„ 5 (三)以“仁”为本与资产阶级法律思想的融合„„„„„„„„„„„„ 6 二、沈家本监狱改良思想的内容„„„„„„„„„„„„„„„„„„„„ 8 (一)感化主义宗旨„„„„„„„„„„„„„„„„„„„„„„„„ 8 (二)监狱改良救国论„„„„„„„„„„„„„„„„„„„„„„„ 10 (三)改建新式监狱„„„„„„„„„„„„„„„„„„„„„„„„ 11 (四)制定监狱法典„„„„„„„„„„„„„„„„„„„„„„„„ 12 (五)监狱官吏养成论„„„„„„„„„„„„„„„„„„„„„„„ 14 (六)建立监狱统计制度„„„„„„„„„„„„„„„„„„„„„„ 16 三、沈家本监狱改良思想的实践„„„„„„„„„„„„„„„„„„„„ 17 (-)刑事、监狱法规的修订与创制„„„„„„„„„„„„„„„„„ 17 (二)培养新型监狱官吏„„„„„„„„„„„„„„„„„„„„„„ 21 (三)监狱与立法司法鼎峙而三„„„„„„„„„„„„„„„„„„„ 23 (四)建立新型监狱„„„„„„„„„„„„„„„„„„„„„„„„ 23 四、沈家本监狱改良思想的评析„„„„„„„„„„„„„„„„„„„„ 26 (-)进步性„„„„„„„„„„„„„„„„„„„„„„„„„„„ 26 (二)局限性„„„„„„„„„„„„„„„„„„„„„„„„„„„ 29 结 语„„„„„„„„„„„„„„„„„„„„„„„„„„„„„„„ 30 参考文献„„„„„„„„„„„„„„„„„„„„„„„„„„„„„„ 31 致 谢„„„„„„„„„„„„„„„„„„„„„„„„„„„„„„„ 33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34
浅谈沈家本的立法思想

浅谈沈家本的立法思想[摘要]沈家本对中国传统法律有着全面而精深的研究,并领衔修律之举,开创了中国法律近代化。
他重视中国传统文化,对旧律有着深厚的感情与洞察,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主张先德后刑,反对不教而杀;同时主张引进西法,谋求与西法的融合。
他不拘泥于古法,不鄙薄古法,取古法之意,采西法精华,谋求中西法的融合,是他整个立法思想的要旨所在。
沈家本作为中国法律近代化开创者,在法典结构上打破了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传统结构,在法律范畴体系上大量引入不曾有过的概念,使两千多年的以封建法制为核心的中华法系开始瓦解,并且其中的很多概念和原则至今仍为我国所沿用。
[关键词]沈家本;古法;西法;近代化一、引言自鸦片战争爆发至八国联军侵华,中国传统社会危机与机遇并存,死亡与新生相伴,历史发生千古未有的巨大变化。
法律变革以收回领事裁判权为契机,再次被提上改革的日程。
慈禧太后下令变法,规定除三纲五常以外,取外国之长,补中国之短。
于是清朝统治者频繁地进行立法和修律活动。
修律中产生了礼法两派的论战,其中尤其是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的法律思想,对中国近代化法律思想及其制度的产生发生了深刻的影响。
二、沈家本及其法律思想分析尽管生逢乱世,屡经变故,沈家本依然受到了良好的国家教育,自科举步入仕途,先后做地方知府、刑部侍郎、修律大臣、法部侍郎、资政院副总裁,长期与法律打交道,有丰富的司法立法经验,另一方面,又刻苦读书,勤奋写作,学通古今,博贯中西,对中国法律尤其是对中国传统法律有着全面而精深的研究。
特别是他人生最后十年,领衔修律之举,结束了数千年的中国传统法律史,开辟了法律近代化的新时代,历史选择了他,为中国法律历史作出了卓越的贡献。
杨鸿烈评价:”沈氏是深了解中国法系且明白欧美日本法律的一个近代大法家,中国法系全在他手里承前启后,并且又是媒介东方西方几大法系成为眷属的一个冰人。
”这可谓客观公允之论。
中国法律近代化是中国也是世界的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非一人之力,一人之智,但仅就个人作用来看,功居第一者非沈家本莫属。
沈家本“会通中西”法律思想研究

西南大学硕士研究生论文他坚持会通却又不随意决定任何一个法律原则的运用与舍弃,同时他又在追求完善的程序来保护实体的实现,力图让法律良性化。
例如对民事诉讼程序的引入、对司法陪审制度的借鉴等等,都是出于对民众所需的考虑。
善也是“会通中西”法律思想追求的价值理念,无善,便无会通的意义。
本文也将“善性”视为“会通中西”法律思想的特性之一。
对于立善法,沈家本也提出了自己的期望,在著作中有所提及:法律为专门之事,非俗吏之所能通晓,必有专门之人,斯其析理也精而密,其创制也公而允。
以至公至允之法律,而运以至精至密之心思,则法安有不善者。
①综上可见,沈家本对“法安有不善”的理解有两个基本要求,一是技能高超的立法人才去施行,二是法律需要公正诚信。
“法善”为良法的制定提供了必要的价值导向。
㈤总体来说,“择善而从”与良法的价值目标是殊路同归的。
沈家本以“会通中西”法律思想进行指导体现了他追求立法要“善”的改革理念。
他在总结和梳理中国传统“仁政”法律文化的同时,又寻找西方的“人道主义”思想作为会通内容,其实是想在中西法律文化的比较,去制定一部能够表达时代进步,良性价值的法律。
一部法律要想符合顺应社会发展,就应该尊重社会规律,要符合社会共同体共同价值观和道德标准,具有可持续性和时代感。
@立良法应当在程序上体现“善”的一面。
这要求立法从形式到内容上都要体现民主性、合理性、科学性、制定要遵守严格程序要求,即使为实现良好的法律价值,追求民主,正义等法律价值,也不能用非正当和非法手段建立。
立良法也应当在实质上体现“善”的一面,这就需要对传统善法的标准和习惯进行适度的传承,对于已经过时的,不合理的“善”要舍弃,对于仍然值得吸纳的“善"法的标准与习惯,要进行继承式的发扬。
面对纷繁多样的社会问题,几乎每天都在涌现新的社会问题。
网络暴力问题、家庭暴力问题等等社会百态是否需要法律出台,或如何完善已有法律制度进行管理;如果确实要立法,应当如何进行界定和规制,这些都需要大量的实践考察与立法调研,这些调研是积极必要的,真正的良法不单单是法意明了,形式美感,更重要的是方便执行,尊重民情。
沈家本人权思想研究

沈家本人权思想研究人权观念在中国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经历了多个阶段。
从古代的“仁政”思想,到近代的民主、平等观念,人权理念的不断演变和深化。
在当代中国,沈家本的人权思想在法学、政治学等领域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本文将深入探讨沈家本人权思想的主要内容和特点,并评价其在实践中的意义。
沈家本是一位著名的法学家和政治学家,他出生于19世纪中叶,经历了清末和民国两个时期。
他结合了中国传统文化和西方现代法治理念,提出了一系列独特的人权思想。
沈家本认为,人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
他主张从法律上确立人权的地位,保障人们的自由、平等和尊严。
他认为,人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自由权、财产权等多方面内容,这些权利是人们最基本的需求,应该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沈家本强调,人权的本质是普遍的、不可分割的、不可剥夺的。
他主张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人权的范围和界限,以保障人们的权利不受侵犯。
同时,他也认为,人权是可以通过教育和启蒙来培养和提高的,人们应该不断努力追求人权的实现。
沈家本的人权思想在中国历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
他提出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为中国的法治建设和人权事业的发展做出了杰出的贡献。
他的人权思想不仅在理论上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在实践上也有着广泛的应用价值。
在实践方面,沈家本的人权思想在中国近代史上得到了广泛的体现。
例如,在清末的“戊戌变法”中,沈家本主张修订法律,提出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这一思想成为了当时变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后来的民国时期,沈家本的人权思想也得到了进一步的贯彻和实施。
例如,民国时期的宪法和法律中明确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自由,并且强调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总之,沈家本人权思想是中国人权发展的重要里程碑之一。
他的思想结合了中国传统文化和西方现代法治理念,提出了一系列独特的人权理念和原则。
这些思想和原则不仅在理论上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在实践上也有着广泛的应用价值。
沈家本的人权思想为中国的法治建设和人权事业的发展做出了杰出的贡献,对当代中国的人权事业发展仍然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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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家本法律思想初探【摘要】沈家本是中华法系的终结和中国法制近代化承前启后的伟大人物。
其法律思想主要表现在化合中西法律文化中的“会通中西”观,在打破封建法律体系推动法制文明进步方面的以“仁”为本观,在反击守旧势力维护改革成果方面的“变法自强”观。
对沈家本先生的法律思想的研究,有助于我们更好的朝着加快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伟大历史方向迈进。
【关键词】沈家本;会通中西;以“仁”为本;变法自强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中国社会发生了急剧变化,独立的封建社会沦为了受奴役压迫的两半社会。
随之,中国的法律发展与演变也经历了艰难曲折的过程。
其基本内涵表现为法律的近代化,即废弃传统法律体系。
在这其中,不只是旧的法律思想的逐渐解体、新旧法律思想之间的尖锐斗争,还出现了一批具有远识的法律思想家,沈家本就是其中的代表性人物之一。
他一生精研清代例律及其渊源唐明律,成为我国传统例律之集大成者。
同时,其官场生涯的最后近十年里,膺命受任修律大臣(1902-1911),取法当时的欧陆法制,参酌英美日等国法,起草现代的民法典,编译介绍外国法典及法学理论,成立法律学校,培养法律专业人才,创办北京法学会等,基本完成了“旧律学向新律学转型的巨大工程”。
一、“会通中西”的法律观沟通中外法学,融会中西法律,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承前启后,将古老的中华法系推向近代化。
这是当时京师乃至全国司法、学界对这位“法学泰斗”一生业绩的盖棺定论,也是会通中西的法律观的最高定位。
从修律的宗旨上看,西法与中法结合,务期中外通行。
即要救国治国强国,中国法律就必须世界化,就必须与先进国家“齐一法制”,因而就必须采用世界各国的法律和最新学说。
沈家本“会通中西”的法律观即表现在其融会中西,兼收并蓄,以西方法律为标准,把变法修律等同于制定西方化的各种法典。
首先,从西法的角度讲,“模范列强”,引进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文化。
沈家本认为,西国尤其是东邻日本,政治、国势日盛是由于改革了律法,具有成功的经验。
因此,他主张研究“西人之学”,吸收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文化。
他一上任就遴选中外熟悉中西文化的专家、学者、留学生作为变法的人才基础。
他在任期间先后聘请了多名日本人为修律顾问和法律学堂主讲。
又派刑部候补郎中董康等人出国考察法制。
尤其是多致译材,分任翻译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文献,并亲自与译员切磋。
在此期间,仅有关刑法、刑民诉讼法就先后译出法、德、俄、荷、意、日、美等国法律文献近四十种。
其次,从中法的角度讲,“考订古今”,整理中华民族的法律文化。
强烈的民族自尊心使他认为在封建专制主义的外壳下包含着中华民族优秀的法律文化。
在大量翻译外国法律文献的同时,组织、整理考订了大量的中国古代法律文献,出版和重刻了唐以来的重要法律文献数十种,并为这些法律文献撰写序或跋。
尤其是他亲自对历代的刑制、赦免、律令、监狱、刑具、行刑之制、死刑之数等专题,都进行了严密的考证,还对汉律、明律、唐律、大清律作了专门的研究,并作出了大量有价值的结论。
最后,融会贯通,化合中西法律文化。
沈家本提出了一整套的研究方法。
他把中国传统的“经验”的方法论同西人“学理”的方法论结合起来,坚决反对重形式而轻内容、见律文不见社会的主观主义的研究方法,极力主张用纵横考证的方法对古今中外的法律文献细致审定。
在“纵横互证”的基础上,他坚持积极的价值观(仁、义)和国情(政治、风俗、习惯)相结合的原则对各国法律思想进行通盘合算,有所取舍。
二、以“仁”为本的法律观沈家本的修律实践表明,要变法自强,必须打破封建专制主义的法律体系,革掉它的武断专横和公开的不平等,以促进中国固有法向民主主义法制进化,这是中国近代法律改革的最主要的任务。
首先,他在“以仁政为先”的口号下,提出并贯彻“改重为轻”的修律宗旨,把矛头直接指向封建法制的武断专横。
“改重为轻”是第一阶段修订法律的主要宗旨。
沈家本对刑罚的野蛮残酷深恶痛绝。
修律伊始,他奏请删除旧律中“凌迟”、“枭首”、“戮尸”、“缘坐”、“刺字”等酷刑;接着奏请将虚拟死罪改为流罪,尽量减少死罪条款;继而,他又主张“死刑唯一”,在《新刑律》中死刑仅用绞刑一种;最后,更定刑名,反对一罪二刑,实行惩治教育。
他参照外国刑法中所列的刑名,将自隋迄清沿袭已久的笞、权、徒、流、死五刑改为死刑、徒刑、拘留、罚金,并规定了犯罪的责任年龄,确定未成年犯要教育为主,并通饬各省设立惩治场,进行惩治教育。
沈家本对刑法和道德不分作了重要改革,他所主持制定的《大清新刑律》第一次打破了“诸法合体”的格局,把诉讼法、民商法、刑法以及法院编制法从刑法中分离出来。
这使各部门法走上独立发展的道路,更对不同性质的社会关系采用不同的调整方法,缩小刑罚手段对于调整社会关系的适用范围。
此外他还明确提出了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在《大清新刑律》(草案)中规定了犯罪行为的责任能力和条件,“违法阻却”原因,明示犯罪构成要件并明定起诉权、行刑权以及时效、期间等制度,这些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刑罚的适用范围。
此外,他深刻指出比附断案的弊病,主张采用因时因势酌立新法的办法来解决社会关系的变动性与法律系统的稳定性统一性之间的矛盾,主要体现在他主持修订的《大清新刑律》(草案)中。
针对司法过程中的行政专权、刑讯逼供、惩罚主义,沈家本极力反对政刑合一,主张政刑分离。
他痛恨刑讯逼供,主持修订的《刑事民事诉讼法》中废除了刑讯制度,并相应地采用了西方的证据、陪审及律师制度。
他提出改建新式监狱,培养监狱官吏,颁布监狱规则,编制监狱统计四项改良监狱的措施。
第二,他在“一视同仁”的口号下主张缩小法律形式上的不平等,改革旧律中“轻重悬绝”的不合理制度。
良贱有别是奴隶制及封建制法的铁则。
沈家本从“尊重人格主义”出发,呼吁“奴亦人也”,“应重视人格”。
他抨击清朝的买卖奴婢制度,主张永远禁止买卖人口,谴责野蛮的奴婢制度。
在他主持修订的《大清新刑律》中赋予奴婢以雇工人的法律地位;甚至提出与资产阶级“人性论”相近的理论来论证法律应该平等;因伦理关系不同而导致同罪异论,它使中国封建法比其他封建形态的法更具有不平等性。
他向往资本主义国家“尊卑长幼皆平等”的原则,但由于这是封建法的本质部分,他认为只能采劝渐进主义”的方针,主张先行缩小尊、卑、长、幼之间不平等的法律地位。
他认为对于亲属间的犯罪处刑“悬绝”不能太大,同一般人稍示区别即可。
但他常常用“但书”的方式来否定伦理等级悬绝的不合理;族不同而定罪量刑有异,沈家本反对民族压迫,主张对满汉应“一视同仁”,反对旗人犯罪享有换刑、减罪的法定特权,打破满汉民族之间由来已久的隔绝状态。
三、“变法自强”的法律观尽人皆知,清末整个修律过程是迫于当时的国内形势而作的,在改革与守旧两种势力斗争的过程,借以维持其封建专制主义统治“万世一系”。
在这场持续近十年的斗争中,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同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进行了激烈的斗争,整个斗争实质上是围绕的是“刑以弼教”还是“变法自强”这一中心问题展开的。
首先,沈家本提出“法律之为用,宜随世运为转移,未可胶柱而鼓瑟”来说明法律不合时宜的道理,并举出康、雍、乾三朝多次修律的故事来说明“祖宗成宪”的可变性。
即修订法律重要的不是恪守礼教,而是“趣时”。
第二,提出修律应以“变法自强”为根本目的。
在给清帝的奏折中,他提出应把修律当成是“变法自强的枢纽”,应求“默收长驾远驭之效”。
并说:“日本明治维新亦以改律为基幢,国势日盛,今且为亚东之强国,西国刑法改而从轻,政治日臻美善”。
把“变法自强”作为改律的根本目的,既符合民族的利益,也是人心所向,只有这样,才有理由强迫保守派接受“折冲樽俎,模范列强”的修律方针。
第三,在变法自强的口号下,他提出了“参订古今,博缉中外”的修律方针,提出法律取舍存废的标准应看它善还是不善,而不应看它是否合乎“纲常名教”。
这就为他引进西方民主性制度,大刀阔斧地改革封建性法制打开了方便之门。
第四,为了避免同“上谕”的直接冲突,他表示“不戾于我国世代相沿之礼教、民情”。
但是他一方面极力提高“仁义”的地位,宣称论律应该“推之以仁,裁之以义”,这实际上反对把“礼教”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另一方面他高谈“礼顺人情”,用“礼”的积极意义去排斥其消极意义,这实际上是为他向“礼教”开刀打下伏笔。
第五,在修改步骤上采劝渐进主义”的方针。
面对压力,沈家本采取了“曲线救律”的方式,以避免同清廷发生直接冲突,他提出“中国人有犯以上各罪仍照旧律办法另辑单行法以昭惩创”,拒绝将“义关伦常”诸条纳入正文,并且采用非法律形式的“判决录”作为临时性补充,而不用“例”这种惯用的法律形式。
四、简要评价沈家本是在急剧变革的社会大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凭借其自我的努力和时代的需要,成为清末民初的法学大家,中华法系的终结和法制现代化承前启后的伟大人物。
而他也因此获得了后世持久的赞誉和推崇,被誉为“中国法律现代化之父”,“有清一代最伟大的法律专家”,“媒介东西方几大法系成为眷属的一个冰人”。
大同良规,最新学说,礼教民情,这三者组成了沈家本的“会通中西”的法律思想的完整的统一体,也是晚清变法修律的思想基础。
严格的治学精神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使沈家本得以比较正确地把握古今中外的法律文化中的民主性的东西,并机智地将他们归于一致,将它们融会贯通,这体现出在法制近代化过程中朴素的法制观。
他认为中华民族法律文化的“精意”在于“德主刑辅”的刑法思想,“以仁政为先”的立法精神以及“以仁恕为心”的司法原则。
这些无疑会让我们在加快中国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中以正确的价值观对待传统中华法律文化,并在吸收与借鉴中发展自我,促进中华法制的文明化、科学化、现代化。
【参考文献】[1]沈家本.寄簃文存[a].《沈寄簃先生遗书》甲编,民国刊本.[2]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奏刑律草案告成分期缮单呈览并陈修订大旨折[z].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m].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1979.[3]沈家本.历代刑法考[m].中华书局,1985.[4]沈家本.刑制总考[z].《沈寄簃先生遗书》甲编,民国刊本.[5]杨鸿烈.中国法律思想史[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