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使用说明
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关于证券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关于证券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颁布⽇期:2004-10-21执⾏⽇期:2004-10-2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为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意见》,推动固定收益类产品创新,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办法》、《关于推进证券业创新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现就证券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定义和基本要求(⼀)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境内机构投资者推⼴资产⽀持受益凭证(以下简称受益凭证),发起设⽴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或计划),⽤所募集的资⾦按照约定购买原始权益⼈能够产⽣可预期稳定现⾦流的特定资产(即基础资产),并将该资产的收益分配给受益凭证持有⼈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活动。
(⼆)证券公司作为计划管理⼈代计划向原始权益⼈购买基础资产,并委托托管机构托管。
基础资产及其收益属于计划的财产,独⽴于原始权益⼈、管理⼈、托管机构的固有财产,不得与原始权益⼈、管理⼈、托管机构固有财产产⽣的债权债务相抵销;投资者可以转让所持受益凭证,但不得主张分割计划项下的财产,也不得向计划要求回购其受益凭证。
管理⼈按照约定管理、运⽤、处分计划项下的资产取得的收益,应当归⼊计划,所产⽣的法律后果由计划承担。
受益凭证作为投资者的权利证明,以计划项下的资产为信⽤⽀持,其收益来⾃于基础资产未来产⽣的现⾦流,属于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
管理⼈仅以基础资产及其收益为限向投资者承担⽀付收益的义务。
投资者按照约定取得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
⼆、基础资产及其转让(⼀)基础资产应当为能够产⽣未来现⾦流的可以合法转让的财产权利,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也可以是多项财产权利构成的资产组合。
基础资产为收益权的,收益权的来源应符合法律、⾏政法规规定,收益权应当有独⽴、真实、稳定的现⾦流量历史记录,未来现⾦流量保持稳定或稳定增长趋势并能够合理预测和评估;基础资产为债权的,有关交易⾏为应当真实、合法,预期收益⾦额能够基本确定。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以特定基础资产或资产组合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
证券公司通过设立特殊目的载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特殊目的载体,是指证券公司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专门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载体。
第三条因专项计划资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归入专项计划资产。
因处理专项计划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专项计划资产承担。
专项计划资产独立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人的固有财产。
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专项计划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条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专项计划资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 1 —及其他业务参与机构的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
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专项计划资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第五条专项计划资产应当由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托管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托管。
第六条资产支持证券可以按照规定在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机构间报价与转让系统、证券公司柜台市场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转让。
第七条证券公司通过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中国证监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对上述申请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第二章专项计划第八条本规定所称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的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基础资产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也可以是多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构成的资产组合。
不良资产处置专项法律服务合同8篇

不良资产处置专项法律服务合同8篇篇1合同编号:XXXXXX甲方(委托方):XXXXXX乙方(服务方):XXXXXX律师事务所鉴于甲方存在不良资产处置的需求,特委托乙方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服务内容乙方为甲方提供关于不良资产处置的专项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资产调查与评估:对甲方所拥有或受托管理的不良资产进行全面调查与评估,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类型、数量、价值、权属状况等。
2. 处置方案设计:根据资产调查与评估结果,为甲方量身定制不良资产处置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剥离、债务重组、资产证券化、拍卖等方式。
3. 法律风险评估:对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4. 合同审查与修改:对甲方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需签署的合同进行审查,确保其合法合规,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5. 诉讼支持:如甲方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涉及法律纠纷,乙方将提供相应的法律诉讼支持,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代理、法律文件起草等。
二、服务期限本合同服务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不良资产处置完毕为止。
三、服务费用1. 本次服务费用总额为人民币XXXX万元整(大写:XXXXXX元整)。
2. 甲方应于合同签订后XX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服务费用总额的XX%作为启动资金,剩余费用在服务完成后支付。
四、保密条款1. 乙方应对本合同的内容以及甲方的商业机密进行严格保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2. 乙方应对在服务过程中获知的甲方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擅自使用或向任何第三方提供。
五、违约责任1. 若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提供的服务存在重大瑕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
2. 若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介绍及典型案例介绍
![[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介绍及典型案例介绍](https://img.taocdn.com/s3/m/770d8747ac02de80d4d8d15abe23482fb4da020f.png)
资产证券化业务介绍及典型案例介绍“如果你有一个稳定的现金流,就将它证券化。
”这句华尔街的名言有望在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变成现实。
2013年2月26日,证监会最新发布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新规”),该规定的部分修改内容不仅可能进一步推动券商资管业务升级发展,也有可能对包括信托公司在内的泛资产管理行业产生深远影响。
本篇报告试图对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新规的重点条款进行解读,并就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操作流程及典型案例予以展示,希望能够为我司今后相关业务开展提供借鉴指引。
第一篇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概况1.资产证券化业务定义资产证券化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各种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进而转换成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的流通的证券的过程。
进行资产转化的机构称为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或原始权益人,发起人将持有的各种流动性较差的金融资产,如信贷资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基础设施收费权等,分类整理为一批资产组合(基础资产),出售或信托给特定的交易机构(SpecialPurposeVehicle,SPV),再由SPV根据购买下的基础资产进行证券化处理,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以收回购买基础资产支付的资金。
受托人(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基础资产所发生的现金流入用于支付投资者回报,而发起人则得到了用以进一步发展业务的资金。
因此,资产证券化不仅仅是金融机构进行基础资产流动性与风险管理的工具,也为广大非金融机构的企业进行融资提供了一条现实的可行路径。
目前,我国信托公司的资产证券化业务还主要集中于与银行合作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而证券公司过去发行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则更多集中于对企业资产进行证券化。
不过,根据2013年2月26日证监会最新发布的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新规,券商开展此类业务的运行模式与资产范围均有了颠覆性的重大突破,对泛资产管理行业未来业务的开展可能产生巨大的影响。
资产证券化法律服务合同

资产证券化法律服务合同一、合同背景资产证券化是指将具备一定流动性的资产通过证券化工具转化为可交易的证券,以便于投资者进行交易和投资。
为了确保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合法性和规范性,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服务合同。
二、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法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甲方”)与委托人(以下简称“乙方”)之间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合同内容1. 法律服务范围甲方将根据乙方的需求,提供与资产证券化相关的法律咨询、法律审核、合同起草、法律风险评估等服务,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乙方应按照双方协商达成的服务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按时足额支付服务费用。
甲方提供的服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咨询费、审核费、起草费、评估费等。
3. 保密义务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可能会接触到对方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双方应对此类信息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使用。
4. 法律责任甲方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如因甲方过失导致乙方遭受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 合同解除双方协商一致或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解除本合同。
解除合同时,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解除手续,并协商解决因解除合同而产生的相关事宜。
6. 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合同生效与变更1.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合同有效期届满前,若无书面通知解除,自动延期。
2. 合同变更本合同的任何变更或补充,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五、其他条款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并作出补充协议。
3. 本合同的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合同终止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双方履行完毕合同义务或按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后,本合同终止。
资产证券化(ABS)详细

参与主体
主要职责
原始权益人
基础资产原始所有者/出售方,主要获得资金融通
资产服务机构 负责基础资产的处置、现金流的回
SPV (特殊目的载体)
受托机构
实现资产风险隔离目的,亦作为证券化产品的发行人
目前主要为证券公司或信托公司,负责项目总协调、 产品 设计、 现金流分析、定价模型、起草发行文件、 销售和日 常管理
CLO
CBO
CMBS
RMBS
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
贷款本息 资产服务机构
托管银行 (信托账
户)
划款指令
受益证券本息
基础资产包 资产1 …
资 产
权 益 或
原始权益人
受托机构
设立信托或SPV公 司、监督服务
资产出售 特殊目的机构
认购资金 (SPV)
发行 收益证券
现金
承销商
承销 现金
登记结算结构
受 益 证 券 本 息
5
资产支持证券采取的风险 控制措施符合指引要求;
3
资产支持证券已经发行完 毕并且按照相关规定完成 备案;
6
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交所挂牌转让申请流程
持有可转让债券流程
事前 审查
交易所
专项计 划设立
事后 备案
挂牌 转让
管理人、托管人 、原始权益人及 其他服务机构
基金业 协会
✓负面清单管理 ✓信披(协会网站)
包括银行、证券、信 托、基金管理公司等
4、社会保障基金、企 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 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发行的理财产品包 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 品、信托产品、保险产
品、基金产品等
5、在行业自律组织备 案或登记的私募基金及 符合第(六)款规定的 私募基金管理人
企业发行债券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Life is the process of evolving from a little white rabbit to a big bad wolf and then to an old fox.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企业发行债券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包括哪些内容?导读:在企业发行债券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中,要写清债券发行程序、律师收费标准、保密义务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企业发行债券是常见的融资手段,企业在办理发行手续的时候,应当找律师事务所出具律师意见书,双方订立服务合同。
一、企业发行债券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包括哪些内容?企业发行债券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议在下述两方当事人之间签订,即:1、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四川某某ls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第二条甲方是依法设立的公司;乙方系依法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ls事务所,并合法取得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产权界定法律业务、企业改制法律业务、招标投标法律业务等资格。
第三条根据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将此次发行的有关法律事务,委托乙方办理;乙方同意接受此项委托,指派有相关业务经验的ls组成专门工作小组,负责甲方发行债券工作法律事务。
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本协议。
第二章服务工作范围第四条ls服务工作的宗旨及目的是:通过服务工作,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规范本次发行行为,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ls工作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ls法》的规定而确定。
第六条作为本次发行法律业务服务的ls,主要职责是从甲方的利益出发,为本次甲方委托事项提供法律服务,以便本次甲方委托事项的工作符合规范化、法律化的标准。
第七条乙方应甲方的要求提供法律的咨询和服务。
并且与其它中介机构分工合作,协调好关系。
第八条乙方ls可对甲方本次发行审批中的文件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和建议。
第九条乙方ls应勤勉尽责,严格执行工作计划,完成工作范围内的下列事项。
资产证券化信托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模版

合同编号:法律服务合同(非诉法律服务)甲方:xx信托有限公司地址:x经办人:x手机:xEMAIL:x乙方:xx律师事务所业务负责人:x联系人:x电话:x传真:x手机:xEMAIL:x鉴于:1.甲方拟设立并发行xx二期资产证券化信托(以下简称“本期信托”);2.甲方同意委托乙方担任本期信托的专项法律顾问;3.乙方同意接受甲方聘请,担任前述工作的法律顾问。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相互之权利义务达成以下协议,以资遵守。
第一条委托1.1甲方同意依照本合同约定委托乙方提供本合同约定之法律服务,乙方亦同意接受委托,依照本合同及律师执业准则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1.2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乙方委派x律师、x律师为牵头人组成工作团队(以下称“乙方律师”),对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1.3乙方具体服务内容如下:1.3.1对本期信托信托文件文本、风险隔离、交易结构及其他合法、合规性问题进行审查,作出法律判断,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为避免异议,本合同项下委托不含对标的资产和基础资产的权属、合法性、有效性、可转让性进行尽职调查及对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1.3.2协助甲方起草、修改本期信托所涉《信托合同》、《资产管理服务合同》、《认购合同》、《资金保管合同》、《代销合同》等信托文件;1.3.3根据本期信托的实际需要,就本期信托设立所涉其他法律方面问题向甲方提供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
第二条法律服务费2.1收费总额。
因本合同项下委托事项,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
根据甲方的具体情况及市场通行的收费标准、律师服务的内容与预计时间等,双方经协商,确定本合同项下法律服务费总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圆整(¥100,000.00元)。
2.2支付时间与方式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法律服务费由本期信托项下信托财产承担。
在乙方向甲方出具正式发票后,甲方应于本期信托《信托合同》定稿所载的第一个信托利益分配日,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的分配顺序向乙方以下账户支付法律服务费人民币壹拾万圆整(¥10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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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合同客户编号[ ]合同编号[ ]甲方:法定代表人:职务:营业执照号码:住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传真:电子信箱:乙方:xxxx律师事务所住所:邮政编码:100020:+8610 xxxxxxxxxx传真:+8610 xxxxxxxxxx负责律师:联系:电子信箱:银行:法定代表人:职务:营业执照号码:住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传真:电子信箱:鉴于:1. 【】银行拟作为委托人将其合法所有的信贷资产信托给甲方,由甲方设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暂定名,最终名称以实际发行为准),并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者发行受益证券(以下简称“本项目”);2、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统称为“法律法规”)的规定,聘请乙方作为本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乙方接受该等委托。
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经各方平等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委托1.1经各方协商,甲方同意委托乙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专项法律服务;乙方亦同意接受委托,依照本合同及律师执业准则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1.2甲方同意乙方委派律师作为服务团队负责律师,并指派其他律师共同对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乙方可根据项目进展情况调整团队,并应在调整律师团队前向甲方提供调整后的团队成员履历介绍,且获得甲方书面确认。
甲方对服务团队成员的服务水平、业务能力、职业道德等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要求更换的通知后两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换。
1.3各方确认,乙方受甲方委托,提供法律服务具体内容如下:1.3.1协助甲方及参与本项目的其他机构制定本项目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总体方案,对相关问题进行论证,为甲方、【】银行提供相关法律咨询;1.3.2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为法律意见书出具之目的,对本项目的基础资产以及交易各方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并出具法律尽职调查报告;1.3.3审查本次资产证券化交易各方的主体资格、交易结构,对资产的真实出售和风险隔离及其他合规性进行法律判断,出具专项法律意见;1.3.4起草或修改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全部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合同、服务合同、托管合同、主定义表、主承销协议、承销团协议等;1.3.5审查本次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行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1.3.6协助甲方与【】银行办理信托财产交付手续,确保其合法性;1.3.7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机构要求或甲方、【】银行就本项目所要求的其他法律服务。
第二条法律服务费用2.1基于本合同项下的法律服务,各方同意,甲方应付乙方的法律服务费用总额为¥元(大写人民币元整)。
2.2法律服务费用支付方式如下:2.1.1甲方应于本协议签署后五日内支付首期法律服务费¥元(大写人民币元整);2.1.2……2.3乙方律师受甲方委托,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活动而发生必要及合理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住宿等费用,由甲方按实际发生额实报实销。
2.4乙方指定的收款账户:开户名:xxxx律师事务所账号:3220 5601 3583开户行:中国银行北京国华大厦支行2.5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律师法律服务之日起十日内开具按照甲方要求并确认的下列【】类发票:【A】增值税普通发票(甲方属于非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B】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属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开发票前须提供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材料)。
甲方应按照税务机关开票要求提供税务登记证、纳税人识别号(不得简写)、法定地址、日常联系、开户银行全称及其账号。
第三条甲方和【】银行保证与承诺3.1甲方、【】银行应当向乙方充分披露与委托事项有关的背景信息,并提供有关资料、文件、证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除非另有书面指示,甲方、【】银行提供给乙方的资料、文件、证据均应为复印件或复制品,原件应由甲方妥善保管。
3.2甲方、【】银行应保证向乙方所提供的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所提供的资料、文件、证据均真实可靠,复印件及复制品与其原件完全一致。
甲方、【】银行保证未向乙方隐瞒、虚构或遗漏任何事实。
3.3甲方、【】银行应为乙方提供法律服务提供一切必要的配合和条件。
3.4甲方、【】银行应理解并尊重乙方的执业准则和习惯。
在需要乙方律师处理有关事务时,除非突发事件,否则应提前合理时间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做出安排。
3.5甲方、【】银行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和决策,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或方案作出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错误地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所造成,由甲方自行承担。
3.6甲方、【】银行应根据本合同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及其他约定的费用。
第四条乙方保证与承诺4.1乙方应指派专业胜任的律师基于甲方、【】银行合法权益的保护及实现之目的,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勤勉尽责地为甲方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4.2在甲方、【】银行提前合理时间通知的情况下,应根据甲方、【】银行的通知按时处理甲方、【】银行委托之事项。
如系紧急事件,乙方应根据甲方、【】银行的通知,在可能的第一时间赶赴指定地点处理甲方委托之事项。
4.3乙方应依照可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经验,为甲方提供稳健、谨慎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4.4甲方、【】银行支付的法律服务费用均由乙方统一收取,乙方律师不得直接从甲方收取任何报酬。
4.5遵守其他基于诚信义务而产生的合同义务。
第五条保密与知识产权保护5.1各方各自向对方承诺,对在其合作过程当中所接触与了解或经对方披露的该方的商业机密、业务计划、客户名单与状况、内部组织等情况予以保密,未经该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进行披露或透露。
但因履行法定披露义务或根据监管部门、司法部门的要求进行披露者不受此限。
5.2甲方、【】银行应尊重乙方律师的劳动成果。
甲方、【】银行确认乙方律师为完成委托事项所起草之所有文件的著作权均属乙方所有,甲方仅为本合同目的使用,但乙方在行使其著作权时不得侵犯甲方、【】银行的合法权利。
5.3非经乙方同意,甲方、【】银行不得将乙方提供的法律意见和其他有关文件用于非经各方同意的其它任何目的。
第六条合同变更和解除6.1各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6.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银行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6.2.1未经甲方、【】银行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银行法律顾问负责律师的;6.2.2因乙方委派的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银行蒙受损失的。
6.3甲方、【】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6.3.1甲方、【】银行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的;6.3.2甲方、【】银行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6.3.3甲方、【】银行逾期十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
第七条违约责任7.1如甲方、【】银行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按期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则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银行提供法律服务;甲方、【】银行无正当理由逾期支付法律服务费用,每日按迟延支付金额的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甲方、【】银行无正当理由逾期支付律师费用超过十日,则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向甲方、【】银行追索其应付费用。
7.2如乙方律师因工作失职、失误导致甲方、【】银行蒙受重大损失,乙方应当在甲方已支付的律师费用范围内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7.3如甲方、【】银行无故终止本合同,乙方不退还已收的法律服务费用;如乙方无故终止本合同,乙方退还自无故终止履行本合同之日起至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法律服务费用。
第八条争议解决8.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
8.2各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
经协商三十日不能解决的或一方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应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条通知和送达9.1各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可以通过本合同首页所列明的法定代表人或联系人进行,均可以通过本合同首页载明的地址、传真、电子邮箱、送达。
9.2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的,自发出时起24小时内视为送达。
9.3各方任何一方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传真、电子信箱,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变更信息方未书面通知对方的或对方在收到书面通知前,对方按原信息送达的,视为对方已完成送达,因此造成信息变更方的不便和损失由信息变更方承担。
第十条合同生效及其他10.1本合同于【】年【】月【】日经各方签署,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10.2本合同一式六份,每方各执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xxxx律师事务所(盖章)(盖章)代表(签字):代表(签字):银行:(盖章)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