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异常转让实时监控指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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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问答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问答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问答在当今的经济环境中,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为众多中小企业提供了融资和发展的机会。

而了解其股票转让细则对于投资者和企业来说都至关重要。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解答一些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的常见问题。

问题一:什么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主要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

它为这些企业提供了股份公开转让、融资、并购等服务,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规范治理水平,促进企业的发展壮大。

问题二:股票转让方式有哪些?目前,新三板的股票转让方式主要包括做市转让、集合竞价转让和协议转让。

做市转让是指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做市商为股票提供双向报价,投资者根据做市商的报价进行买卖。

这种方式能够增加股票的流动性,提供相对连续的价格。

集合竞价转让则是在一定时间内将投资者的买卖申报进行集中撮合,以产生成交价格。

协议转让则是买卖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和数量,并通过系统进行申报和成交确认。

问题三:投资者参与股票转让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对于个人投资者,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在沪深交易所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信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

2、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机构投资者则应当是注册资本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或者实缴出资总额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问题四:股票转让的交易时间是怎样规定的?做市转让和集合竞价转让的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15 至11:30,13:00 至 15:00。

但在 9:15 至 9:30 期间,只接受申报,但不进行撮合处理。

问题五:股票转让的申报数量有什么要求?买卖股票的申报数量应当为 1000 股或其整数倍。

新三板分层管理办法(试行)

新三板分层管理办法(试行)

新三板分层管理办法(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仹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市场功能,降低投资人信息收集成本,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审慎推进市场创新,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仹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仹转让系统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觃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分层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挂牌公司分层管理遵循市场化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切实维护挂牌公司和市场参不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全国股转系统设立创新层和基础层,符合不同标准的挂牌公司分别纳入创新层或基础层管理。

第五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仹转让系统有限责仸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制定客观、公开的分层标准和维持标准,并据此定期调整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

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及其调整,不代表全国股转公司对挂牌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挂牌公司层级刉分和调整的需要,要求挂牌公司或者主办券商等中介机构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章分层标准和维持标准第一节分层标准第六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挂牌公司可以进入创新层:,一,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年平均净利润不少于2000万元,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两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10%,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二,最近两年营业收入连续增长,且年均复合增长率不低于50%;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4000万元;股本不少于2000万股。

,三,最近有成交的60个做市转让日的平均市值不少于6亿元;最近一年年末股东权益不少于5000万元;做市商家数不少于6家;合格投资者不少于50人。

第七条根据第六条的规定进入创新层的挂牌公司,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最近12个月完成过股票发行融资,包括申请挂牌同时发行股票,,且融资额累计不低于1000万元;或者最近60个可转让日实际成交天数占比不低于50%。

新三板股票转让规则介绍

新三板股票转让规则介绍
-9:15~9:30,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限价申报、做市申报,但不对申报进行撮合成交。
【做市转让成交原则】
➢ 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将投资者与做市商订单进行连续自 动撮合;成交价均以做市申报价格为准。
➢ 限价申报之间、做市申报之间不能成交。
(三)做市转让——成交
到价限价申报成交原则
➢ 做市商对于自己做市股票所为之报价,在限价申报到价时有应买应卖的 义务。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自动撮合成交。
• 具体条件由全国股份转 让系统公司另行制定。
• 具体条件由全国股
转让方式的确定与变更
挂牌时转让方式的确定 • 股票挂牌前,申请挂牌公司应当确定股票转让方式。
转让方式变更 • 挂牌公司提出申请并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可以变更股票
转让方式。
做市变更为竞价或协议方式 • 做市变更为竞价或协议:挂牌公司应事前征得该股票所有做市商认
基础规则
【单笔申报数量上限】
-股票转让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100万股。
【涨跌幅限制】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挂牌公司股票转让不设涨跌幅限制。
【回转交易】
-投资者买入的挂牌公司股票,买入当日不得卖出; -做市商做市买入的挂牌公司股票,买入当日可以卖出; -做市商间买入的挂牌公司股票,买入当日不得卖出。
可并经本公司同意。 • 做市强制变更协议:做市商不足2家,且未在30个转让日内恢复为2家
以上做市商的,如挂牌公司未提出变更申请,其转让方式将强制变 更为协议转让方式。
三、股票转让方式一般规定
基础规则
【转让时间】
-挂牌公司股票转让时间9:15-11:30、13:00-15:00。 -转让时间内因故停市,转让时间不作顺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新三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2013.2.8

【新三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2013.2.8

附件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第一条为促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平稳、有序发展,提示市场风险,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等相关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等相关业务,应当熟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定,了解挂牌公司股票风险特征,结合自身风险偏好确定投资目标,客观评估自身的心理和生理承受能力、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控制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等业务。

第三条下列机构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一)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二)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第四条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由金融机构或者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资产,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第五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一)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信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

(二)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投资经验的起算时点为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

第六条下列投资者可以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定向发行:(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投资者;(二)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的投资者。

第七条公司挂牌前的股东、通过定向发行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本细则发布前已经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买卖的投资者等,如不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只能买卖其持有或曾持有的挂牌公司股票。

新三板律师业务指引:新三板上市条件、流程及律师尽职调查报告

新三板律师业务指引:新三板上市条件、流程及律师尽职调查报告

新三板律师业务指引: 新三板上市条件、流程及律师尽职调查报告2014-05-06智飞律师微网站一、新三板的含义三板市场起源于2001年"股权代办转让系统", 最早承接两网公司和退市公司, 称为"旧三板"。

2006年, 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代办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 称为"新三板"。

新三板是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性股份报价转让市场, 它利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解决非上市公司存量股份的转让及交易问题, 并于2006年1月在深交所正式挂牌启动。

在2013年1月16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在京设立, 是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标志性事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重新修订了原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挂牌条件, 明确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五大条件。

三、新三板上市的具体要求(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 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1、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并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申报挂牌时, 要依法存续, 经过年检程序。

(1)公司设立的主体、程序合法、合规;(2)公司股东的出资合法、合规, 出资方式及比例应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以知识产权作为出资在实务操作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a、出资的无形资产所有权问题, 是否为职务发明;b、出资(财产转移过户)的程序是否合法有效;c、出资的比例是否符合设立时《公司法》的规定。

2006年新《公司法》修订后, 无形资产的比例可以达到注册资本的70%;d、出资资产的评估报告是否适当, 评估价值是否真实合理;e、无形资产与公司业务是否紧密相连, 是否后续对公司业绩做出贡献;f、无形资产的产权是否明晰, 是否存在潜在法律纠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的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的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23.09.01•【文号】股转公告〔2023〕347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告股转公告〔2023〕347号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的公告为进一步推动北京证券交易所高质量发展,强化新三板市场培育功能,增强新三板市场分层制度包容性和适应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修订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3月4日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办法发布前,已提交挂牌申请,且已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同意的,公司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拟进入市场层级等安排,履行后续程序;已提交挂牌申请,但尚未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同意,且拟对定向发行或进入市场层级等安排作出调整的,经公司履行内部审议程序、更新信息披露文件,并由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更新出具文件后,全国股转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

二、以2023年8月31日为启动日的创新层进层实施安排,适用本办法。

特此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9月1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2016年5月27日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12月22日第一次修订并更名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2019年12月27日第二次修订并更名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2021年7月30日第三次修订,2022年3月4日第四次修订,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市场功能,实施差异化制度安排,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新三板交易中的有关涉税事项及风险点

新三板交易中的有关涉税事项及风险点

新三板交易中的有关涉税事项及风险点三板市场起源于2001年"股权代办转让系统",最早承接两网公司和退市公司,称为"旧三板"。

2006年,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代办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称为"新三板"。

2014年以来,“新三板”市场持续火热,挂牌企业已达2300多家,总股本破千亿股,越来越多的企业已经或正在挂牌新三板,北京大成律所晏*利结合现行的税法政策,为您解读新三板交易中的有关涉税事项及风险点。

一、“新三板”交易方式根据2013年12月30日颁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在交易机制方面,全国股转系统将并行实施做市、协议和竞价3种转让方式,符合条件的挂牌企业可依需在3种方式中任选一种,3种方式不兼容,但若企业需求变化,可以依规进行变更。

目前,新三板交易方式实施的是协议转让和做市制度,协议转让是由买卖双方在场外自由对接达成协议后,再通过报价系统成交。

而做市商制度是由券商不断地向投资者买卖价格,并按其的价格接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交易,从而为市场即时性和流动性,并通过买卖价差实现一定利润。

可见,从交易的实质来看,无论是协议转让还是做市制度,进行的都是企业股权的转让。

二、“新三板”涉税事项处理的基本原则当前,随着新三板的不断发展壮大,国家不断出台明确针对新三板的税收政策,针对新三板交易中的涉税事项,如果有明确规定的,适用具体的文件规定;如果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

因此,按照该文件的精神,对于立法空白领域,可以参照针对沪深两市的税收政策,以降低涉税风险。

三、企业转让方的纳税义务和风险1、企业所得税对于法人企业而言,转让“新三板”的股票,属于“财产转让”的范畴,须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汇入企业应纳税所得税额,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代码管理指南》的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代码管理指南》的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代码管理指南》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22.05.05•【文号】股转系统公告〔2022〕172号•【施行日期】2022.05.1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22〕172号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代码管理指南》的公告为了规范申请挂牌公司股票代码管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代码管理指南》,现予以发布,自2022年5月16日起施行。

2022年5月16日前已经取得股票代码的申请挂牌公司,股票代码保持不变;2022年5月16日前未取得股票代码的申请挂牌公司,按照本指南规定确定股票代码。

特此公告。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代码管理指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5月5日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代码管理指南第一条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普通股代码管理,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编制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全国股转系统申请挂牌公司、申请股票挂牌同时定向发行的公司(以下统称申请公司)股票代码的确定,适用本指南。

第三条主办券商应协助申请公司通过全国股转系统业务支持平台(以下简称BPM系统)进行股票代码选号,选号时间原则上最晚为申请公司取得同意挂牌的函或同意挂牌及发行的函的次一交易日;申请公司在财务报表有效期最后一个交易日取得同意挂牌的函或同意挂牌及发行的函的,应当于当日完成选号。

申请公司应在选号当日确定股票代码。

第四条申请公司可同时采用摇号选号或直接选号方式确定股票代码。

股票代码确定后不可更改。

第五条采用摇号选号方式的,BPM系统将从摇号代码区间随机抽取10个备用代码,申请公司从中选择1个作为股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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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法规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异常转让实时监控指引(试行)
第一条为维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以下简称《股票转让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挂牌公司股票的转让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并依法对实时监控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及行为实施自律监管。

第三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在实时监控中,发现股票价格异常波动、股票转让行为异常或做市商报价与转让行为涉嫌违法违规的,可以采取公告转让双方基本情况和转让相关信息、电话问询、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出具警示函、暂停转让、限制证券账户交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等措施。

第四条股票转让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挂牌公司应当于次一转让日披露异常波动公告。

(一)协议转让方式下,股票当日换手率超过10%,或连续三个转让日换手率累计超过20%;
(二)做市转让方式下,股票连续三个转让日涨跌幅累计超过50%;
(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次一转让日无法披露,挂牌公司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股票暂停转让直至披露后恢复转让。

第五条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投资者买卖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于次一转让日进行公告:
(一)成交价格较前收盘价变动幅度超过50%;
(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告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成交价格、成交数量、买卖双方证券账户名称、主办券商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等。

第六条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做市商应当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并说明情况:
(一)当日成交量加权平均价较前收盘价变动幅度超过20%;
(二)当日最高报卖价、最低报买价较前收盘价变动幅度超过30%;
(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或做市商认为需要报告并说明情况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单独或联合其他有关单位,对异常及涉嫌违法违规转让行为采取现场或非现场方式进行调查,相关主办券商及其营业部、投资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异常转让的当事人采取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出具警示函等措施的,通过相关证券账户所在的主办券商或营业部向当事人发出。

相关主办券商或营业部应当及时向客户转告有关警示、督促客户提交书面承诺,并保留相关证据。

做市商或使用专用交易单元的机构投资者进行做市或参与交易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直接要求相关当事人提交书面承诺、向其出具警示函。

第九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做出限制证券账户交易决定的,通过相关证券账户所在主办券商向当事人发出有关书面决定。

该主办券商应当在收到限制证券账户交易决定的当日将其送达相关当事人;确实无法在当天送达的,应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

做市商、使用专用交易单元的机构投资者进行做市或参与交易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直接向相关当事人发出有关书面决定。

第十条投资者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后仍拒不配合或未按要求整改,主办券商未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业务规则履行客户管理责任或不配合监管,或者做市商不配合监管或未按要求整改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依据《股票转让细则》等,采取进一步处理措施。

第十一条本指引所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二条本指引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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