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文物保护工程验收表

深圳市文物保护工程验收表
深圳市文物保护工程验收表

深圳市

文物保护工程验收表

申请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深圳市文化局制

1

维修单位时代保护级别地址使用单位

方案审批单位批准文号

建设单位负责人

设计单位资质设计主持人施工单位资质施工负责人监理单位资质监理负责人开工时间竣工时间

2

原预算竣工决算结余或超支原因经费使

用情况

设计单位对维修的意见:

负责人:年月日监理单位意见:

负责人:年月日建设单位(甲方)意见:

负责人:年月日

3

区文物主管部门验收意见:

负责人:年月日

专家验收意见:

专家签名:

年月日姓名单位职务、职称签名参

4

市文物主管部门验收意见:

年月日

说明:

一、“申请单位”指直接主管工程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二、设计单位填写工程是否按设计图纸维修。

三、监理部门填写施工中隐蔽部分、结构安全、是否按设计施工等监理事项,并予以签名确认。

四、工程完工后,经区文物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验收,设计单位、监理部门加意见后,申请单位才能向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组织专家对工程进行验收。

五、验收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1. 由建设单位出具的《工程总结报告》

2. 竣工报告(含完整的工程质量保证资料)

3. 施工现场及维修后照片

4. 竣工图

5. 经费决算书

六、申报验收需填报此表一式四份。

5

6

最新整理二建工程法规章节考点:施工文物保护制度

二建工程法规章节考点:施工文物保护制度 1.受国家保护的文物范围 《文物保护法》规定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家保护文物的范围;《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规定了水 下文物的保护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 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文物保护法》规定,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受保护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将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并将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2.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施工的 规定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

划定,并在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文物保护单位的 建设控制地带,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保存文 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由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 《文物保护法》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3.施工发现文物报告和保护的规定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文物保护法》规定,在进行建设工程或 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方式发现遗存于中国内水、领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质量,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抢险加固、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迁移等文物保护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的竣工验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国家文物局统一管理,由审批工程技术方案的文物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竣工验收部门)组织实施。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重点项目,国家文物局可以自行组织实施竣工验收。 第四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督促工程业主单位于工程竣工一年后3个月内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对于一次勘察设计、分期完成的保护工程,业主单位可以对已完成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部分保护工程提出分期竣工验收申请。 第五条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完成立项报告和技术方案批复规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资料要求详见附录一); (三)通过了业主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四方验评和工程项目原申报机关组织的初验,并对初验中提出的意见已全部整改完毕。 第六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在接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后,对由本级批复实施的工程项目应尽快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对由国家文物局批复实施的工程项目,应及时上报验收

申请,国家文物局根据申请组织实施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可由竣工验收部门直接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 第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主要包括工程审批与管理、工程质量与效果、工程档案与资料三部分内容(相关指标详见附录二)。 第八条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一)根据工程性质和内容,组建验收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应为不少于3人的奇数。 (二)应制订验收计划,并将验收时间、地点、内容、程序等书面通知业主单位,由其协助安排竣工验收事宜。 (三)组织现场查验时,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相关负责人需在现场接受验收专家组质询。 (四)召开验收会议。 1.听取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程情况汇报; 2.听取工程初验情况及整改情况汇报; 3.调阅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4.验收专家发表意见(专家意见表详见附录三)。 (五)根据现场查验、情况汇报及专家意见,形成竣工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由工程基本情况、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及结论、工程竣工验收总结及建议三部分内容构成。 第九条竣工验收部门应在验收结束后及时向业主单位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的,应同时将验收意见和验收报告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未经初验或者初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并依照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在期限内完成整改,并重新履行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第十一条国家文物局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检查,对工程完成后二年内未开展竣工验收的项目,予以通报;如发现验收过程中存在违反验收程序或弄虚作假行为的,将追究相关当事者责任,并撤销验收结论,责成相关省级文物行政部门重新组织验收。竣工验收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构

施工文物保护制度

施工文物保护制度 受国家保护的文物范围 一、国家保护文物的范围 《文物保护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1)具有历史、 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 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3)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4)历史上各时 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二、水下文物的保护范围 《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规定,水下文物是指遗存于下列水域的具有历史、艺术和 科学价值的人类文化遗产:(1)遗存于中国内水、领海内的一切起源于中国的、起源国不明 的和起源于外国的文物;(2)遗存于中国领海以外依照中国法律由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和起源国不明的文物;(3)遗存于外国领海以外的其他管辖海域以及公海区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文物。 以上规定内容不包括1911年以后的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以及著名人物无关的水下遗存。 三、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的分级 《文物保护法》规定,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 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 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四、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范围

01 附件1文物保护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参考计算方法 20131219

附件1: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参考计算方法 计算工程建设其他费应符合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3]116号)、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以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文件要求。 一、固定资产其他费用 (一)建设单位管理费。 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规定计算。 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单位:万元

(二)青苗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是指国家征用土地时,农作物正处在生长阶段而未能收获,国家应给予土地承包者或土地使用者的经济补偿。 《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用土地,在拟定征地协议以前已种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也应当酌情给予补偿。但是,在征地方案协商签订以后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以山东省为例: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下发的《关于济南等三市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08]178号)计算济南市历城区100亩地的青苗补偿费如下: 济南市历城区100亩地青苗补偿费=100亩*900元/亩=90000元。 (三)研究试验费。 1. 按照研究试验内容和要求进行编制。 研究试验费是指为项目提供和验证设计参数、数据、资料等所进行的必要的试验费用以及设计规定在项目实施中必须进行试验、验证所需费用。包括自行或委托其他部门研究试验所需人工费、材料费、试验设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4310)

附件 :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质 量,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抢险加固、修缮、 保护性设施建设、迁移等文物保护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 验收)。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的竣 工验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国家文物局统一管理 , 由审批工程技术方案的文物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竣工验收部门)组 织实施。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重点项目,国家文物局可以自行组 织实施竣工验收。 第四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督促工程业主单位于工程竣工一年 后 3 个月内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对于一次勘察设计、分期完成的 保护工程,业主单位可以对已完成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部分保护工 程提出分期竣工验收申请。 第五条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完成立项报告和技术方案批复规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资料要求详 见附录一); (三)通过了业主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四方验评和 工程项目原申报机关组织的初验,并对初验中提出的意见已全部整改 完毕。 第六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在接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后,对由 本级批复实施的工程项目应尽快组织实施竣工验 收;对由国家文物局批复实施的工程项目,应及时上报验收申请, 国家文物局根据申请组织实施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可由竣工验收部门直接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 第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主要包括工程审批与管理、工程质量与效 果、工程档案与资料三部分内容(相关指标详见附录二)。 第八条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一)根据工程性质和内容,组建验收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应 为不少于 3 人的奇数。 (二)应制订验收计划 , 并将验收时间、地点、内容、程序等书 面通知业主单位,由其协助安排竣工验收事宜。 (三)组织现场查验时,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相 关负责人需在现场接受验收专家组质询。 (四)召开验收会议。 1.听取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程情况汇

施工项目文物保护措施

文物保护措施 一、建立健全文物保护组织机构 项目经理部设置文物保护领导小组,主管生产的副经理长为组长,由安全质量部主管文物保护工作,负责对施工期间的文物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管理,调查处理施工期间的文物破坏事故。各施工队也要成立相应的文物保护组织,并设置兼职文物保护监督员。监督员必须热爱本工作,具有一定的文物保护知识,由责任心强、讲原则、能吃苦、讲奉献的先进工程师或职工担任。 二、文物保护职责 1、在参加设计交底时详细了解施工现场的环境特点,施工图中列入的文物保护工程内容,掌握设计对文物保护工程的措施及要求。 2、主要负责具体文物保护方案和措施的制定和实施落实。施工前,要制定施工期间详细的文物保护措施报安质部批准。 3、在开工前要有针对性的制定文物保护措施和应急预案,报安质部批准。 4、经常进行施工现场巡视调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三、文物保护措施及计划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铁道部及湖北省有关文物保护的规定。本标段施工中要特别加强文物工作。 (1)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国家和湖北省有关文物保护、发掘等方面的法律,增

强文物保护意识,提高对文物保护重要性的认识,明白文物对祖国悠久历史、灿烂文明的意义和历史文物的不可再生性。让所有施工人员懂得文物和地质遗迹属国家所有,是珍贵的国家财产,必须倍加珍惜,悉心呵护。 (2)施工前熟悉本工程《文物普查报告》的主要内容,树立文物保护的观念,了解文物保护的程序、措施和方法;与当地文物部门联系,了解当地的文物保护要求和相关标准,取得当地部门的支持;了解当地文物古迹、地质遗迹的分布范围,在其附近施工时加强观察,谨慎作业。 (3)在开工前要有针对性的制定文物保护措施和文物保护预案。 (4)若在文物保护区或建设控制带施工时,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要在施工现场作出明显的标志说明,并根据文物的性质、上级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安排专人负责现场管理。 (5)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现文物或地质遗迹,立即停止施工,并保护现场,防止其被移动或损坏,同时立即向当地政府、文物及有关管理部门报告,不得私自挖掘、移动和处置,待文物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后,严格按上级单位的意见处理、继续施工。 (6)在文物附近施工时,减少或避免重型机械施工,施工道路绕避通过,对文物进行隔离并设立明显标志。 (7)在下达技术交底时,我们将文物保护内容列入,让每一个现场施工的工人都明白文物保护的重大意义。 (8)土方填筑工程以及其他需要取土、弃土时,对现有的或规划的保护文物遗址,各项目经理部应采取避让的原则进行地点的选择。

施工期文物等保护措施

施工期文物保护措施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万科·双月湾一期 建设单位:惠州市利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深圳市邦迪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深圳市筑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勘察单位:深圳市工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万科双月湾花园工程由惠州市利万房地产有限公司投资兴建,位于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平海镇双月湾旅游度假区,项目占地面积近8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约。该工程场地狭长,南北向长约2500m~2700m,东西向长约260m~360m,西面濒临平海湾,东面有内海湾;现阶段施工为一期工程,工程总占地面积近18万平米,总建筑面积近24万平米,位于场地中部,由酒店行政楼、样板房、40栋2层别墅、11栋5层洋房、2栋18层公寓和6栋23~28层高层住宅组成。 场地占地面积大,场地及周边无文物建筑,场地内有少量的当地村民临时建筑物,不具有文物保护价值。但场地内多坟地,为当地居民墓葬聚集区域。 二、现场施工注意事项 1、工程开工前,主动与当地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取得联系,了解施工区文物分布情况,积极的采取文物保护措施。 2、认真执行国家、地方和建设单位对文物保护的有关法规和文件。

进场后,由施工技术部门主动与肩负起文物保护的责任,施工时注意,全过程监控,使施工过程的文物保护处于受控状态。 3、对已落实为文物保护区的工地,施工时严禁大型机械施工,均采用人工配合小型机械施工的方法,以防文物受到破坏。 4、现场场地平整及土方开挖必须在当地居民将场地内墓葬迁走之后方能进行,未能及时迁移的由业主出面解决后方能进行施工。 5、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应暂停施工,封闭现场,防止文物被损坏或流散。施工队伍应立即通知经理部,由项目经理部尽快通知业主和当地有关文物管理部门,对文物进行保护。 三、文物保护措施 1、加强教育、提高安全员的文物保护意识,增强全体职工保护文物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2、开工前主动和地方文物保护部门进行联系,与当地群众进行文物保护方面的调查,对地上、地下是否有文物初步做到心中有数,以便超前、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 3、在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现文物,如古墓、钱币、化石等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或其它有价值的地下构造物,已开工的要立即停工保护现场,立刻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任何该类物品,尽快向工程师、业主和文物保护部门汇报,并积极协助处理。 4、一旦发现文物,应遵守有关规定,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1)已开工的要立即停工保护现场,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任何该类物品。 (2)尽快向工程师、业主和文物保护部门汇报。 (3)按照工程师、业主和文物保护部门的指令,积极协助处理。 (4)文物保护部门处理完现场,并接到业主、工程师和文物保护部门可以继续施工的通知后才能重新开工。 5、不准随意乱刻、乱画、破坏文物,坚决打击、抵制贩卖文物活动。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试行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目录 一、总则 二、专业人员 三、资质标准 四、资质申请与审批 五、监督管理 六、附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质及业务范围,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活动。 第四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第五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一级资质,颁发一级资质证书。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本辖区注册企、事业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施

工二、三级资质,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的年检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的业务范围分为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五类。 二、专业人员 第七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专业人员是指经过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的相关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相应类别和从业范围证书的专业人员。 第八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专业人员分为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和责任工程师。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专业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或两家以上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单位。 第九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包括各专业工种技术人员、资料员、安全员等。 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应当参与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或者具有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相关专业的初级技术职务。 第十一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实行责任工程师负责制。责任工程师应当全面负责所承担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施工的现场组织管理和质量控制,并对文物安全和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 责任工程师不得同时承担两个或两个以上文物保护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概述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概述 文物保护规划的编制 一、文物保护规划的几个认识 1、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分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规模特大、情况复杂的文物保护单位应首先进行可行性研究并编制总体保护规划纲要。 2、规划和方案 从汉语意思上几乎是没有区分的。实际上来讲,规划是全面的,整体的,全局的,粗略的,而方案是个体的,局部的,部分的,详细的。方案是规划的有益补充,作用与详规划类似。 3、保护规划类型 保护规划具有一定的目的性,因而可以分为多种类型。 如果依照保护对象来划分,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历史文化遗产实体和非实体的保护规划;(2)生态环境和附属物的治理的相关规划;(3)两者都有 如果按规划目的,可以分为文物保护型为主和旅游开发型为主两类。 4、文物保护规划成果形式 (1)规划文本: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

容提出的规划性要求,文字表达应当规划、准确、肯定、含义清楚。 (2)规划图纸:用图像表达现状和规划内容、要求清晰准确,图例统一,图纸表达内容与规划文本一致。规划图纸应绘制在近期测绘的现状地形图上,规划图上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图纸上应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规划设计单位名称。 (3)规划说明:内容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价值与重要性、现状、管理等各项评估的详细内容,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 (4)基础资料汇编:内容包括有关文物保护单位的各类基础资料与规划依据等。 二、文物保护规划(方案)编制步骤 文物古迹的保护工作总体上分为六步,依次是文物调查、评估、确定各级保护单位、制定保护规划、实施保护规划、定期检查规划。《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 文物保护规划编制的一般过程是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过程,指为文物保护工程而进行的调查、研究、测绘、制定保护方案、工程设计及技术经济分析,编制保护规划,并提示勘察成果资料、设计文件或规划文本的活动。具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单位才能承担相应等级和业务范围的文物保护工程。《关于发布<文物保护工程勘探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物保护工程

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施工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购置的工程材料应当符合文物保护工程质量的要求。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其工作程序为: 一依据设计文件,编制施工方案; 二施工人员进场前要接受文物保护相关知识的培训; 三按文物保护工程的要求作好施工记录和施工统计文件,收集有关文物资料; 四进行质量自检,对工程的隐蔽部分必须与业主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检验并做好记录; 五提交竣工资料; 六按合同约定负责保修,保修期限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除保养维护、抢险加固工程以外,不少于五年。 第二十条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新的文物、有关资料或其它影响文物保护的重大问题,要立即记录,保护现场,并经原申报机关向原审批机关报告,请示处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或补充已批准的技术设计,由工程业主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现场洽商,并报原申报机关备案;如需变更已批准的工程项目或方案设计中的重要内容,必须经原申报机关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文物保护工程应当按工序分阶段验收。重大工程告一段落时,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阶段验收。 第二十三条工程竣工后,由业主单位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评,并提交工程总结报告、竣工报告、竣工图纸、财务决算书及说明等资料,经原申报机关初验合格后报审批机关。项目的审批机关视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成立验收小组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对工程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由业主单位及时组织整改。 第二十五条文物保护工程的业主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申报机关和审批机关应当建立有关工程行政、技术和财务文件的档案管理制度。所有工程资料应当立卷存档并归入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 重要工程应当在验收后三年内发表技术报告。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 2007-12-08 14:49:04 山西省文物局浏览次数:477 文字大小:【大】【中】【小】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合同协议

编号: _____________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 年 ___ 月_____ 日

工程业主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 (以下简称甲方) 工程施工单位: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是中国历史文化名村。这一重要文化遗产资源,因风雨侵蚀和年久失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腐朽严重。现急需对部分公共建筑进行 维修,甲乙双方就本维修工程施工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 二、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三、工程造价、取费及审计依据: 1、工程造价:按实结算。 2、工程量:以乙方提供的工程量签证单,经甲方签证为准。 3、有关费率的计取:按原湖南省修缮工程一级企业标准以定额直接费用为基数计取,其费率如 下: ①综合费_________ % ②利润_________ % ③其他直接费__________ % ④远地施工增加费__________ % ⑤税金_________ % ⑥人工工资单价__________ 元/工日 4、定额采用________ 年国家建设部颁发的《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古建筑明、清分册为依据。 5、工程材料甲、乙双方共同采购,价格以甲方签证为准。

关于古建筑文物保护中的施工重点和管理

关于古建筑文物保护中的施工重点和管理 关于古建筑文物保护中的施工重点和管理本文关键词:文物保护,古建筑,施工,重点,管理 关于古建筑文物保护中的施工重点和管理本文简介:摘要:目前,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对于古建筑文物保护工程中的施工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其实施工管理工作是一项非常复杂、技术含量高的工作,大部分古建筑文物主要分布在村镇,对古建筑文物保护上出现了一些管理不善的问题,最后造成了古建筑文物的损害,严重的影响了文物保护事业的未来发展,所以本文主要阐述了古建筑 关于古建筑文物保护中的施工重点和管理本文内容: 摘要:目前,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对于古建筑文物保护工程中的施工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其实施工管理工作是一项非常复杂、技术含量高的工作,大部分古建筑文物主要分布在村镇,对古建筑文物保护上出现了一些管理不善的问题,最后造成了古建筑文物的损害,严重的影响了文物保护事业的未来发展,所以本文主要阐述了古建筑文物保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措施。因此希望能够有效的提高施工管理水平,切实的保护了古建筑文物的完整。关键词:古建筑文物;工程保护;施工管理;要点分析;引言我国社会的改革,悠久的历史文化,古建筑是我国历史文物中的瑰宝,对于古建筑文物的保护当做重要的施工项目,因为古建筑文物的价值连城,不可再生的问题让我们不仅应该努力创新对古建筑的保护,现在结合本人的实际工作,主要分析了古建筑文物保护工程中的施工管理要点分析,提高施工的管理水平。 1、古建筑文物保护工程的施工重点 1.1 柱、墙的基础进行勘察对于古代文物,有很多单体,一些单体被破坏,或者是在对新的临时结构的破坏基础上。面对这种情况,分别需要对原有的建筑柱网、平面开间、深度等进行详细说明,确定建筑材料。如果建筑物的一部分是新建在原来的建筑位置,它需要被移除。在这种情况下,修复和修复古文物,这样做的好处就是通常会提高原有建筑的地面标高,所以,在进行作业时,管理人员需要逐层挖地,同时拍照、记录。 1.2 木作工程古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办事指南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办事指南(完整版) 云南省文山州西畴县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 年月日发布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审批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许可。 二、办理依据 .《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第十八条第二款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第二十九条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遇有重要发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处理。第三十条需要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发掘工作,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在勘探工作的基础上提出发掘计划,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及其他科研机构和有关专家的意见。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者有自然破坏危险,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急需进行抢救发掘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发掘,并同时补办审批手续。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国发[]号):将“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许可”、“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许可”、“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许可”、“配合建设工程进行考古发掘的许可”项,合并为“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项。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西畴县文广体旅局。 四、审批条件 (一)设立.变更.注销予以批准的条件: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许可 ①确有遇到关系国计民生或者国家重要建设工程的特殊情况; ②保证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措施。 、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许可 ①保证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措施; ②建设工程不得破坏历史风貌,建筑物密度、高度、体量、风格与文物保护单位相协调。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许可 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和初步设计阶段,工程性质和选址范围基本明确。 、配合建设工程进行考古发掘的许可 ①建设工程设计阶段;②经过考古调查、勘探,确认存在文化遗存。 (二)最终审核材料 ( )申请单位向所在地西畴县文广体旅局提出申请; (2)由当地文广体旅局审批; ()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变更申请表;

工程施工对建筑物、文物等保护措施

工程施工对建筑物、文物等保护措施 一、总体措施 进场施工前,首先对施工现场需要保留的构造物和公用设施进行摸底调查,并由专人进行登记造册。同时对施工区周边的公用设施也进行了解,调查周边的道路情况的承载能力,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对施工中采购的成品、半成品构件、建筑材料要建立保护措施,对施工完的各分项工程建立养护和保护措施。 二、周边构筑物和公用设施的保护措施 1、在重点保护的构造物和公用设施周围设置围栏,围栏外挂上“禁止通行”、“危险”等明显标志,夜间设红灯警示。 2、保护建筑半径20m范围,不允许堆物、行驶卡车、小平车等,搅拌机、砂浆机应远离50m 以上。 3、测设一下保护建筑的地势,如果保护建筑的地势较低,则应在其周围开挖适当的排水沟,避免施工中的污水、废水流入建筑物附近。 4、如果施工地点距建筑较近,则应在保护建筑接近处,严禁振动较大的施工作业。 5、在保护建筑的合适地方设置沉降、位移观察点,在邻近建筑施工过程中,要隔一周或二周或根据工程情况进行建筑物的沉降、位移观察,如果有异常情况,则应暂停施工。 6、根据工程施工情况,经常观察保护建筑的墙面、地面、门窗等,以及建筑周围的情况,是否有开裂、变形、沉降、移位等,如果有异常,则应暂停施工。 7、教育施工人员爱护公物、保护公物,不允许破坏,损坏公物,如果有意破坏,则严加处理。 三、周边道路设施及施工成品、半成品保护措施 1、工程施工时,材料、机械、人员进出场众多,所以要制定适合的进出场路线,报经甲方和有关部门同意。 2、特殊路段通行,确因施工需要,要经甲方同意,同时采取有力的保护措施,施工完毕,对损坏部分要整修复原。 3、工程施工中采购成品要建立专用仓库保存,派专人管理并登记造册,如采购的交通工程设施等。 4、工程施工预制品要加强养护和保护,预制成品按规范规定进行养护,养护期到后没及时使用的,落实专要管理并看守,防止损环。 5、工程施工各种材料如水泥、碎石、砂等要建立材料堆施场,并分类堆码并标识,做好排水设施,预防暴雨、洪水袭击。钢筋等易腐蚀的材料要进入专用仓库存放。 6、做好工程机械设备和工程车辆的保护,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建立或租专用场地停放,机械设备停放场派专人管理、看守,并配备机械设备检修师,每天对机械设备状况进行检查,发现故障及修理,保证机械设备的正常使用。 7、做好环境卫生保持,对于路面上落下的建筑垃圾和泥土,安排专人进行及时清除。 四、养护及维修措施 1、已完成品工程要加强养护和管理,出现缺陷要及时维修,出现不可抗力损毁的情况要及时上报业主和监理。已完的分部、分项工程委派专人进行养护、管理。施工完成的建筑物要派专人看管和执勤,没到养护期的不得开放,同时要派专人洒水养护,养护期内随时保持砼路面湿润和清洁。 2、落实缺陷责任期内的养护和维修措施 工程正式完工交验后进入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内拟落实专人对本合同段工程进行养护,落实专业施工队伍进行缺陷修复。缺陷责任期内本合同段留守一名工程管理技术人员进行缺陷工程的管理和指挥以及代表公司同业主保持联系和处理及时出现的缺陷问题,同时每1公里路落实一名专人进行养护,养护人员主要工作是清理水沟、路肩、路面,保持路肩、路面清洁和水沟畅通,同时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质量,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使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省级以其以下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责任主体)工程竣工验收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涉及国家文化安全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示范价值的重点项目,国家文物局可以直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条(验收条件)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完成立项报告和技术方案批复规定的各项内容,工程竣工一年以上。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盒施工管理资料。资料整理要求详见附录一。 (三)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通过审计。 (四)通过了业主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四方验评和工程项目原申报机关组织初验,并对初验中提出的意见已全部整改完毕。

对于一次设计、分期完成的保护工程,业主单位可以对已完成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部分保护工程提出分期竣工验收申请。 第五条(验收内容)工程竣工验收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主要针对工程审批与管理、工程质量与效果、工程档案与资料三部分内容进行验收,相关指示详见附录二。 第六条(验收程序)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一)工程通过初验并完成整改后,由业主单位经工程项目原申报机关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后,应尽快直接组织验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验收。 验收组织方根据工程性质和内容,组成验收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应为不少于5人的奇数,其中至少应有2名国家文物局专家库专家。 (三)验收组织方应制订验收计划,并将验收时间、地点、内容、程序等书面通知业主单位,由其协助安排竣工验收事宜。 (四)组织现场查验时,业主、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相关负责人需在现场接受验收专家质询。 (五)召开验收会议。 □听取业主、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程情况汇报; □听取工程初验情况及整改情况汇报; □审阅业主、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专家发表意见。

建筑施工项目部文物保护制度

文物保护制度 1总则 1.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文物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工程建设涉及到的所有文物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条规定属国家所 有。各参建单位都有保护文物的义务,不得侵占、截留或破坏文物、阻挠文物部门进行文物保护和科学研究工作。 2分工与职责 1.项目机构的主要职责 (1)经初步调查工程沿线文物分布较多的工程,在开工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文物普 查单位对建设项目及其临近影响范围内进行文物普查,编制该工程的《文物普查报告》,以期基本掌握工程沿线的文物分布状况。 (2)负责文物保护工作的协调管理。 (3)文物保护工作由工程管理部具体负责。 2.施工单位的主要职责 (1)开工前,施工单位要根据《文物普查报告》制定施工期间详细的文物保护措施和文 物保护预案,报监理单位批准。组织施工、管理人员学习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提高对文物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2)负责具体文物保护方案的实施和措施的落实。 (3)发现文物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好现场,防止文物流失,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文物管 理部门报告。 3保护重点 1.各参建单位在开工前应熟悉本工程《文物普查报告》的主要内容,树立文物保护的 观念,了解文物保护的程序、措施和方法。 2.开工前,施工单位要组织施工管理人员学习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提高对文 物保护重要性的认识,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文物。 3.施工单位在文物保护区或建设控制带施工时,要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在施工现场 作出标志说明,并安排专人负责现场管理。 4.施工时如发现文物遗迹,应立即保护现场,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文物管理部门报告, 根据文物管理部门的决定妥善处置。 5.土方填筑工程以及其他需要取土、弃土时,对现有的或规划的保护文物遗址,施工

高速公路建设工程管理中的文物保护工作探讨

高速公路建设工程管理中的文物保护工作探讨 摘要:南京绕越高速公路东南段的建设过程中,对沿线文物进行了有效的保护,是建设工程管理中文物保护工作的非常成功的案例之一。通过对该案例的总结和分析,提出了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中文物保护工作的重点、文物保护的工作程序和对于突发问题的应对方法,并形成了一整套体系,为其他类似工程及将来工程建设中文物保护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健全提供了参考。 关键词:高速公路;文物保护;应对措施;管理体系 1 工程概况 南京绕越高速公路东南段是国道主干线G25长深高速公路过境南京市的环线段。项目环绕了南京城市经济最发达的东南部地区,起点与南京长江三桥南岸接线、绕城公路、宁马高速公路相接,沿牛首祖堂风景区南缘布线,经江宁开发区后,东跨秦淮河,穿过江宁科学园,经上坊东侧向北,沿青龙山西侧布线,于麒麟塘山附近与沪宁高速公路及在建的长江四桥南岸接线相接。 南京绕越高速公路东南段所经过的雨花台区、江宁区,山环水绕,形胜殊异,其发展历程积淀了深厚的历史文化资源。散布在地下、地面的众多的历史文化遗存和遗物,作为文化遗产的重要内容,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南京绕越高速公路东南段有限责任公司与南京市文物局、南京市博物馆本着“既有利于文物保护,又有利于基本建设”的原则,紧密配合,大规模、系统性地对沿线文物进行富有成效的发掘和保护,为考古发掘取得一系列重要成果奠定了基础。 2 绕越高速建设过程中文物保护工作分析 1、绕越建设方与文物保护部门密切联系,互相配合。为了正确处理好基本建设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绕越项目公司从项目前期开始就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做好配合文物保护的配合工作。同时南京市博物馆树立服务意识,全心全意为重点建设项目服务,针对绕越越高速公路为南京市重点项目,时间紧、任务重的特点,合理调配文物考古队伍,选择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到一线开展工作,集中力量打“歼灭战”,为工程建设赢得了宝贵时间。 2、加强领导,强化全员文物保护意识 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浩大,如果缺乏全员文物保护意识,也许一个挖掘机手就能毁掉一个千古文明。为了推进高速公路建设与文物保护同步发展,在高速公路建设施工前,项目公司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文物保护方针,自觉遵循“设计时最大限度的避让,施工时最大限度的保护”工作原则,高度重视地下文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办事完整版

如有你有帮助,请购买下载,谢谢! BSZN-141010—2017 云南省文山州西畴县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 2017年7月27日发布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审批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许可。 二、办理依据 1.《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第十八条第二款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第二十九条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遇有重要发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处理。第三十条需要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发掘工作,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在勘探工作的基础上提出发掘计划,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及其他科研机构和有关专家的意见。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者有自然破坏危险,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急需进行抢救发掘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发掘,并同时补办审批手续。 2.《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国发[2016]29号):将“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许可”、“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许可”、“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许可”、“配合建设工程进行考古发掘的许可”4项,合并为“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1项。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西畴县文广体旅局。 四、审批条件 (一)设立.变更.注销予以批准的条件: 1、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许可 ①确有遇到关系国计民生或者国家重要建设工程的特殊情况; ②保证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措施。 2、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许可 ①保证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措施; ②建设工程不得破坏历史风貌,建筑物密度、高度、体量、风格与文物保护单位相协调。 3、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的许可 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和初步设计阶段,工程性质和选址范围基本明确。 4、配合建设工程进行考古发掘的许可 ①建设工程设计阶段;②经过考古调查、勘探,确认存在文化遗存。 (二)最终审核材料 ( 1)申请单位向所在地西畴县文广体旅局提出申请; (2)由当地文广体旅局审批; (3)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1)《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