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保局关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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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6.04.21•【字号】京环办〔2016〕45号•【施行日期】2016.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京环办〔2016〕45号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工作,保障本市危险废物得到及时、妥善处置及利用,确保首都环境安全,现就危险废物转移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委托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贮存、处置、利用;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区环保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由所在地区环保局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二、可委托本市有资质单位处置。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可以委托本市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进行收集、贮存、处置和利用。

截至目前,本市共有16家单位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共可处置、利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49类危险废物中的47类,具体情况可在我局官方网站环境管理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管理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中查询。

三、可委托外省有资质单位处置。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也可以委托外省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进行收集、贮存、处置和利用,外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具体情况可在其省环保厅(局)官方网站查询。

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转移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市内转移前应通过我局官方网站登录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填写注册信息,经所在地区环保局审核后,填报市内转移计划,经批准后方可转移,具体办理事宜可查询我局官方网站网上办事其他事项固体废物产生单位申报(新)。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跨省转移前应向我局提交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并按有关要求办理跨省转移审批手续,具体办理事宜可查询我局官方网站网上办事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转移固体废物出本市贮存、处置的批准。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的补充通知-京环发〔2016〕24号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的补充通知-京环发〔2016〕24号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的补充通知正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的补充通知京环发〔2016〕24号各区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要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需先行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自2015年7月本市实施《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环发〔2015〕19号)以来,污染物排放总量前置措施对控制排放新增污染物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经研究,现就本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和管理有关工作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前置的建设项目。

除城镇(乡、村)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含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处置厂)、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厂等建设项目外,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并纳入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范围的建设项目,均需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二、关于可替代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来源。

近三年来采取实际减排措施形成的减排量(即2013年以来形成的减排量,减去审批建设项目已经使用的减排量,剩余部分可用于2016年建设项目的可替代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以后各年往后滚动),其中减排措施包括减排核定的减排量以及《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和《北京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中通过改善环境质量形成的减排量。

涉及民生和城市基础设施等重大建设项目也可预支拟采取减排措施的减排量,拟采取的减排措施需列入各区年度减排计划,且预支的减排量须在下一年度所在区的可替代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中进行核减。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6•【字号】京政办发[2009]54号•【施行日期】2009.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5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简称市环保局)。

市环保局是负责本市环境保护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

1.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管理本市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的职责。

(二)划出的职责。

1.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职责,交给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将污染源日常监督管理职责,交给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三)增加的职责。

污染减排、重点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区域合作的组织协调职责。

(四)转变的职责。

1.加强环境政策、规划、标准和环境保护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加强环境监测管理、监察执法和安全监管的职责;加强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的职责。

2.强化为中央在京单位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提供服务的职责,强化促进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拟订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国家规定项目以外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废物经营的监督管理,保障环境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发放、变更、延续、注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危险废物的资源化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理水平。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五条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二)有与经营危险废物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三)有完善的危险废物经营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有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和应急处理能力;(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第六条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单位或个人的资质证明文件;(三)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清单及其技术参数;(四)危险废物经营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五)环境保护措施和应急预案;(六)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许可证管理第八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许可证持有者需要变更许可证内容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变更。

第十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危险废物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续。

第十一条许可证持有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审批机关注销其许可证:(一)依法终止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二)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的公告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的公告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的公告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公布日期】2015.04.30
•【字号】
•【施行日期】2015.04.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的公告
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汇总清单的通知》(京政发[2015]16号)要求,现将《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在我局门户网站予以公开,欢迎社会各界监督,并对我局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公众可通过我局门户网站首页“办事大厅”栏目链接进入查询浏览具体内容。

如有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方式提出。

网址: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4号
联系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人事处
邮政编码:100048
电子邮箱:***************.cn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2015年4月30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继续开展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试点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继续开展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试点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继续开展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06•【字号】京环办〔2023〕106号•【施行日期】2023.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继续开展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试点工作的通知京环办〔2023〕106号各区生态环境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北京市废铅蓄电池收集转运试点工作方案》(京环办〔2019〕103号)、《北京市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试点工作指南》(京环办〔2020〕77号)印发实施以来,各区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全市废铅蓄电池、中小微企业及社会生活源危险废物收集转运效率得到提升,试点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函〔2021〕47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3〕366号)关于开展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等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继续开展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试点工作。

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继续开展废铅蓄电池收集转运试点,相关要求与《北京市废铅蓄电池收集转运试点工作方案》(京环办〔2019〕103号)一致,试点时间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二、继续开展以废活性炭、机动车维修企业的危险废物、市级以上工业园区内的危险废物、医疗废物为重点的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试点,相关要求与《北京市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试点工作指南》(京环办〔2020〕77号)一致,试点时间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三、新建和已建试点单位应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等有关要求;鼓励采用电子地磅、电子标签、电子管理台账等技术手段加强危险废物信息化环境管理,确保数据完整、真实、准确。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7.12.08•【字号】•【施行日期】2007.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局对以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对以下110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一、关于对多氯联苯电容器安全处置的通知((88)京环保监一字第7号)二、关于加强北京市环境放射性管理工作的通知((89)京环保监三字第142号)三、关于加强北京市钴源辐照装置辐射环境管理的通知((94)京环保监三字第28号)四、关于加强北京市放射性药品生产辐射环境管理的通知((94)京环保监三字第29号)五、北京市建设项目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设施竣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94)京环保开字第188号)六、北京市餐饮业、商业服务业以及文化娱乐行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94)京环保法字第239号)七、发布《关于排放废水中油脂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京环保法字〔1995〕226号)八、关于取缔、关停“十五小”界定问题的补充通知(京环保监理字〔1997〕20号)九、关于加强乡镇企业和餐饮娱乐服务业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环保监理字〔1997〕083号)十、关于在执行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乡镇企业和餐饮娱乐服务业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一些问题的解释(京环保监理字〔1997〕141号)十一、关于印发《北京市密云水库网箱养鱼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环保法字〔1997〕171号)十二、关于印发《北京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环保控字〔1997〕181号)十三、关于印发《北京市限期治理达标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环保控字〔1997〕346号)十四、关于印发《北京市限期治理达标验收监测技术规定》的通知(京环保监测字〔1997〕354号)十五、关于印发《北京市污染源监测资质认证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京环保监测字〔1997〕370号)十六、关于审批锅炉房工作中有关要求的通知(京环保监理字〔1998〕038号)十七、关于燃气、燃油锅炉房“三同时”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京环保气字〔1998〕062号)十八、关于防止机动车防盗报警器噪声扰民的通告(京环保法字〔1998〕081号)十九、关于做好二氧化硫排污收费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京环保监理字〔1998〕105号)二十、关于在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的通知(京环保计财字〔1998〕202号)二十一、关于空调制冷设备安装使用环境保护管理的通告(京环保法字〔1998〕216号)二十二、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加强对工业污染源监测的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京环保监测字〔1998〕278号)二十三、关于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环保监理字〔1998〕281号)二十四、关于二氧化硫补助治理资金使用管理的规定(京环保计财字〔1998〕283号)二十五、关于停止征收畜禽养殖业排污费的通知(京环保监理字〔1998〕287号)二十六、关于对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测试工作有关事项说明的通知(京环保气字〔1998〕477号)二十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施工及拆迁工地环保管理的通告(京环保气字〔1998〕555号)二十八、关于汽车制造厂加强对在用车改造的紧急通知(京环保气字〔1998〕563号)二十九、关于对外地驻京单位、长途客运和旅游客运车辆进行尾气排放检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1998〕568号)三十、关于对外地驻京单位、长途客运和旅游客运车辆进行尾气排放检测的通告(京环保气字〔1998〕606号)三十一、关于在用车治理改造安装净化装置的通知(京环保气字〔1999〕11号)三十二、关于加强机动车检测场排放管理工作的通知(京环保气字〔1999〕54号)三十三、关于进口车辆排放申报工作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环保气字〔1999〕58号)三十四、关于执行《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京环保开字〔1999〕063号)三十五、关于对新车测试报告中几点说明的通知(京环保气字〔1999〕91号)三十六、关于禁止运输车辆泄漏遗撒防止扬尘污染的通告(京环保气字〔1999〕97号)三十七、关于经营危险废物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通知(京环保控字〔1999〕166号)三十八、关于对城市地下水源保护区内项目加强环境管理的通知(京环保水字〔1999〕219号)三十九、关于检测场执行新排放标准的通知(京环保气字〔1999〕518号)四十、关于新车排放审批检验有关规定的通知(京环保气字〔1999〕765号)四十一、关于加强城市车辆清洗站点环保管理工作的通知(京环保水字〔1999〕781号)四十二、关于加强对在用车改造质量监督的通知(京环保气字〔1999〕804号)四十三、关于印发《北京市移动通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京环保辐字〔1999〕954号)四十四、关于机动车尾气排放年检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0〕101号)四十五、关于按照汽车制造厂确定的在用车治理方案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0〕105号)四十六、关于调整密云县矿业、餐饮业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京环保水字〔2000〕424号)四十七、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餐饮和文化娱乐服务业环境污染监督管理的通知(京环保控字〔2000〕435号)四十八、关于印发《北京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环保控字〔2000〕514号)四十九、关于加快中关村科技园区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的通知(京环保法字〔2000〕665号)五十、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权限的通知(京环保监督字〔2001〕23号)五十一、建设项目审批若干规定(京环保办字〔2001〕199号)五十二、关于调整在京销售机动车申报环保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1〕405号)五十三、关于对部分车型排放免检有关事项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1〕535号)五十四、关于室内噪声污染有关问题的函(京环保法字〔2001〕539号)五十五、关于执行《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标准》(京DHJB4-2000)有关问题的复函(京环保法字〔2001〕592号)五十六、关于对符合第二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车型进行申报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76号)五十七、关于落实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的通知(京环保监督字〔2002〕133号)五十八、关于印发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管理规定的通知(京环保法字〔2002〕231号)五十九、关于北京市提前执行国家机动车第二阶段排放标准的通告(京环保气字〔2002〕236号)六十、关于申报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排放限值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270号)六十一、关于发布汽油车简易工况检测设备环保型式认证技术条件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282号)六十二、关于发布柴油车简易工况检测设备环保型式认证技术条件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412号)六十三、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行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京环保监督字〔2003〕230号)六十四、关于加强医疗废物管理的通知(京环保固管字〔2003〕256号)六十五、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划分细则的通知(京环保监督字〔2003〕264号)六十六、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的通知(京环保监督字〔2004〕49号)六十七、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部分建设项目简化环保审批程序的通知(京环保监督字〔2004〕81号)六十八、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部分建设项目简化环保审批程序相关问题的复函(京环保监督字〔2004〕198号)六十九、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危险废物转移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京环保固字〔2004〕335号)七十、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环保固字〔2004〕421号)七十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锅炉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运行管理的通知(京环保控字〔2004〕546号)七十二、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京环保固字〔2004〕654号)七十三、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放射源销售使用管理的通知(京环发〔2005〕139号)七十四、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对城市污水管网覆盖地区建设项目污水排放管理的通知(京环发〔2005〕149号)七十五、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锅炉烟气在线监测设备安装和整改资金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京环发〔2005〕211号)七十六、关于夜间施工噪声管理适用标准的通知(京环发〔2006〕56号)七十七、关于发布2001年度第一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1〕1号)七十八、关于发布2001年度第二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1〕38号)七十九、关于发布2001年度第三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1〕104号)八十、关于发布2001年度第四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1〕179号)八十一、关于发布2001年度第五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1〕284号)八十二、关于发布2001年度第六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1〕388号)八十三、关于发布2001年度第七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1〕460号)八十四、关于发布2001年度第八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1〕528号)八十五、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一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13号)八十六、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二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51号)八十七、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三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126号)八十八、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四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155号)八十九、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五批符合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195号)九十、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六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241号)九十一、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七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261号)九十二、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一批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排放限值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295号)九十三、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八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312号)九十四、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二批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排放限值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336号)九十五、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九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350号)九十六、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十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372号)九十七、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三批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排放限值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390号)九十八、关于发布2002年度第十一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419号)九十九、关于发布2003年度第一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2〕439号)一百、关于发布2003年度第二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3〕4号)一百零一、关于发布本市2003年度第三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本型目录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3〕22号)一百零二、关于发布2003年度第四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3〕62号)一百零三、关于发布2003年度第五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3〕107号)一百零四、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2003年度第六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通知(京环保字〔2003〕149号)一百零五、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2003年度第七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通知(京环保字〔2003〕190号)一百零六、关于发布2003年度第八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3〕240号)一百零七、关于发布2003年度第九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通知(京环保字〔2003〕282号)一百零八、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2003年度第十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3〕332号)一百零九、关于发布2003年度第十一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通知(京环保字〔2003〕372号)一百一十、北京市环保局关于发布2003年度第十二批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通知(京环保气字〔2003〕441号)特此公告。

环保局危险废物企业管理方案

环保局危险废物企业管理方案
详细描述
为危险废物企业建立管理档案,记录企业基本信息、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处理处置情况等,以便于监管部门进行 跟踪管理。
实施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总结词
掌握危险废物产生和处理情况
详细描述
要求危险废物企业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废物产生情况,并登记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等信息,确 保监管部门全面掌握危险废物产生和处理情况。
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与追责
1
对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将依法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或吊销许可证。
2
对违反危险废物转移管理规定的,将依法责令改 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企业进行处罚。
3
对危险废物处理不当造成环境污染的,将依法追 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
06
案例分析与实践经验分享
危险废物企业的管理原则与目标
管理原则
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强化源头控制和全过程管理,提高危 险废物处理效率和处理水平。
目标
建立完善的危险废物管理体系,实现危险废物的全面监管和有效处理,保障生 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安全。
02
危险废物企业的监管措施
建立危险废物管理档案
总结词
确保危险废物企业规范化管理
要点二
焚烧
对可燃的危险废物进行焚烧处理。
医疗废物的特殊处理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高压灭菌
对医疗废物进行高压灭菌处理。
专用容器
使用专用容器对医疗废物进行封装、标识和处置。
04
危险废物企业的环境风险防控
危险废物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
危险废物种类识别
根据危险废物的定义和特性,准 确识别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 ,为风险评估提供基础数据。
强化危险废物转移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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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京环发〔2005〕41号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区县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各有关单位: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第408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审批事项(一)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固废法》和《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根据《办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对下列单位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1、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的;2、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的;3、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的。

各区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颁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区县环境保护局审批范围以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颁发。

(三)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全程办事代理受理室负责受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审批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材料,固体废物和噪声管理处负责审查申请材料。

(四)申请单位具有多处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应就各处设施分别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五)《办法》规定发证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的决定。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过程中依法需要听证、检测、鉴定、征询有关部门意见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法》规定的20个工作日内。

二、应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应填写行政许可申请表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样式见附件1、附件2),并提交符合申请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见附件3)。

申请材料(包括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和证明材料)一式六份并附电子文件;所有证明材料所附的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

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文本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包括1份正本和1份副本(样式分别见附件4、附件5,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说明见附件6)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变更申请申请变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应提交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报告,并附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正、副本。

申请报告应说明变更理由和需要变更的具体事项。

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延续与重新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见市环保局网站上公布的审批事项),并将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正、副本交回发证机关。

需要办理重新申领手续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须将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正、副本交回发证机关。

特此通告。

附件:1、行政许可申请表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领条件的证明材料及其说明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正本样本5、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副本样本6、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说明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〇〇附件1: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申请表(一式两份)编号:申请事项名称申请人地址电话:委托代理人职务电话:递交申请的材料目录:申请人签名、盖章受理人签名、盖章年月日备注注:委托人应当同时出具委托书。

附件2:北京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一、单位情况法人名称:(章)申请情况:1、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2、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危险废物□住所:邮政编码:注册资金(万):固定资产(万):资金组成:法人代表:身份证号码:电子邮箱:联系电话:传真:手机:联系人:身份证号码:电子邮箱:联系电话:传真:手机:企业代码:排污申报登记号:领导人员(人)高工(人)工程师(人)技术人员(人)操作工(人)申请单位地址:邮政编码:危险废物经营设施地址联系人:身份证号码:电子邮箱:联系电话:传真:手机:重新申请原因1、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2、增加危险废物类别□3、新建、改建或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设施□4、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5、未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的□设施建设日期设施运行时间二、地表水及地下水功能和监测本底三、周围1公里范围内居民及周边土地使用情况四、设施的地理位置图五、厂房面积:单位m2总面积仓库填埋场焚烧厂预处理场综合利用厂车库绿化六、拟接收的危险废物特性分析和描述(可附页)编号废物名称废物类别数量废物来源典型组成成分及其比例主要危害物质及其比例危险特性物理、化学性质- 8 -七、危险废物预处理工艺1、预处理工艺流程图2、主要设备名称规格型号设计能力数量其他技术参数处理废物的名称和类别- 9 -八、危险废物处置或利用工艺1、工艺流程图2、主要设备名称规格型号设计能力数量其他技术参数处理废物的名称和类别- 10 -九、污染防治措施和设施情况1、污染物排放及处理排放情况污染要素污染物名称浓度排放量(公斤/年)处理设施排放标准去向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 11 -2、相关处理工艺流程图(1)废气(2)废水- 12 -附件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领条件的证明材料及其说明一、关于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应包括:1、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技术人员的学历和学位证书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

2、技术人员三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证明材料(由申请单位出具并加盖单位公章)。

3、相关专业包括:化工、冶金等。

二、关于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的证明材料应包括:1、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允许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投入危险废物运输的车辆运营证;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上岗资格证书。

3、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容器、装卸机械及工具经道路运输机关审验合格的有效证明。

4、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医疗废物的单位还应提供转运车符合《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GB 19217-2003)的详细证明材料。

三、关于有符合国家或者本市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应包括:1、包装工具照片、图样及文字说明;2、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的照片、图纸及文字说明;3、贮存设施、设备经卫生、消防和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四、关于有符合国家或者本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本市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的证明材料,以及关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证明材料应包括:1、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图纸(包括厂区平面布置图,厂区内设施设备分布图)和文字说明。

2、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意见;论证其能符合国家或者本市环境保护标准,特别是《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01)的科学和工程技术证明材料。

3、论证其符合《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以及《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的各项证明材料。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医疗废物的单位应提供论证其符合《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的各项证明材料。

4、经营易燃易爆化学品废物的,须提供消防部门的证明;经营剧毒化学品废物的,须提供公安部门的证明;经营危险化学品废物的,须提供经营安全生成评估报告证明。

5、新建、改建、扩建设施应提供试运行计划及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现有设施应提供工程竣工的环保验收意见以及最近一年内的环境监测报告,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和安全验收的证明材料。

五、关于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的证明材料应包括:1、危险废物预处理工艺(包括工艺流程图)及其说明,主要设备的名称、规格类型、设计能力、数量、其他技术参数;所能处理废物的名称、类别、形态和危险特性。

2、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工艺(包括工艺流程图)及其说明,处置、利用技术和工艺的适应性说明;其主要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设计能力、数量、其他技术参数;所能处置废物的名称、类别、形态和危险特性;上述预处理和处置工业的有关试验数据和科学论据,与其他处置工艺相比,处置效果和安全性、经济性比较。

3、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提供(1)所采用的利用技术、工艺和设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评估报告;(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产品的认定文件;(3)经营期内的发展规划(包括确保利用技术和设备不断改进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计划)。

六、关于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证明材料应包括:1、危险废物分析管理制度。

包括:(1)废物入场确认;(2)取样方法;(3)测试分析方法;(4)重复测试频率;(5)接收标准;(6)不予接收的退运措施。

2、安全管理制度。

包括:(1)危险废物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2)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设置24小时监控系统;(3)对应急设施和设备的维护和定期检测的措施;(4)对易燃、反应性或不相容废物的安全管理措施;(5)对设施运转情况进行常规检查和维护措施。

3、污染防治措施。

包括:(1)污染防治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检修措施;(2)设施运行不正常或发生其他突发事故时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的保证措施;(3)危险废物经营设施及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地下水、土壤和大气质量的监测制度以及设施污染物排放的监测制度。

4、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包括:(1)对可能发生的意外突发事故的类型分析;(2)防止发生意外突发事故的措施以及设备、设施、装置情况;(3)发生意外突发事故时,与地方主管部门联系的方法、联系人、联系方式及其职责的确定;(4)应对意外突发事故的撤离疏散计划。

5、从业人员经环保部门培训计划。

七、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须提交关于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的证明。

附件4:- 18 -- 19 -附件6: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说明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编号由一个英文字母D与八个阿拉伯数字组成。

D代表由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第一位至第六位是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北京市行政区代码为110000;第七位、第八位为流水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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