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一 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
文物保护法中文物的分级

文物保护法中文物的分级(一)不可移动文物的分级占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的分级,按照《文物保护法》第3条规定,上述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的文物保护单位。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2.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的文物保护单位。
3.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是由分别设区的市县、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的文物保护单位。
此外,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二)可移动文物的分级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以及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的分级,按照《文物保护法》第3条规定,上述文物可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
珍贵文物又分为一、二。
三级。
《文物藏品定级标准》(2001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第19号令发布实施)对珍贵文物和_般文物定级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
1.一级文物定级标准一级文物是指具有特别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代表性文物。
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文物,均可确定为一级文物。
(1)反映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生产关系及其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以及有关社会历史发展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2)反映历代生产力的发展,生产技术的进步和科学发明创造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3)反映各民族社会历史发展和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4)反映历代劳动人民反抗剥削、压迫和著名起义领袖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5)反映历代中外关系和在政治、经济、军事、科技教育、文化、艺术、宗教、卫生、体育等方面相互交流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6)反映中华民族抗御外侮、反抗侵略的厅吏事件和重要历史人物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7)反映历代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军事家、科学家、发明家、教育家、文学家、艺术家等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著名工匠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作品;(8)反映各民族生活习俗、文化艺术、工艺美术、宗教信仰的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代表性文物;(9)中国古旧图书中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代表性善本;(10)反映有关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的重大事件和杰出领袖人物的革命实践活动,以及为中国革命做出重大贡献的国际主义战士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11)与中国近代(1840~1949年)历史上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著名烈士、著名英雄模范有关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12)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重大历史事件、重大建设成就、重要领袖人物、著名烈士、著名英雄模范有关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13)与中国共产党和近代其他各党派、团体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爱国侨胞及其他社会知名人士有关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14)其他具有特别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代表性文物。
附录一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

附录一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附录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的分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分类原则划分为六类,每类中包括若干子类。
一处不可移动文物只能归入一个文物类别,如果包含两类以上文物,以其主要文物内容归类。
分类标准如下:1 古遗址1.1 洞穴址1.2 聚落址1.3 城址1.4 窑址1.5 窖藏址1.6 矿冶遗址1.7 古战场1.8 驿站古道遗址 1.9 军事设施遗址 1.10 桥梁码头遗址 1.11 祭祀遗址1.12 水下遗址1.13 水利设施遗址 1.14 寺庙遗址1.15 宫殿衙署遗址1.16 其他古遗址2 古墓葬2.1 帝王陵寝2.2 名人或贵族墓 2.3 普通墓葬2.4 其他古墓葬3 古建筑3.1 城垣城楼3.2 宫殿府邸3.3 宅第民居3.4 坛庙祠堂3.5 衙署官邸3.6 学堂书院3.7 驿站会馆3.8 店铺作坊3.9 牌坊影壁 3.10 亭台楼阙3.11 寺观塔幢3.12 苑囿园林3.13 桥涵码头3.14 堤坝渠堰3.15 池塘井泉3.16 其他古建筑4 石窟寺及石刻4.1 石窟寺4.2 摩崖石刻4.3 碑刻4.4 石雕4.5 岩画4.6 其他石刻5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5.1 重要历史事件和重要机构旧址 5.2 重要历史事件及人物活动纪念地 5.3 名人故、旧居5.4 传统民居5.5 宗教建筑5.6 名人墓5.7 烈士墓及纪念设施5.8 工业建筑及附属物5.9 金融商贸建筑5.10 中华老字号5.11 水利设施及附属物5.12 文化教育建筑及附属物5.13 医疗卫生建筑5.14 军事建筑及设施5.15 交通道路设施5.16 典型风格建筑或构筑物5.17 其他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6 其他。
不可移动文物名词解释考研

不可移动文物名词解释考研
不可移动文物是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人文价值,无法随意搬迁或移动的文物。
它们通常是地下文物、建筑文物、墓葬文物、石刻题记、塑像、碑碣、石碑等。
不可移动文物具有以下特点:
1. 具有历史价值:不可移动文物代表了一个时代或某一具体历史事件,对研究历史、文化发展、艺术风格等具有重要意义。
2. 具有艺术价值:不可移动文物的制作工艺、艺术技法、图案等方面展现了古代文明的创造力和审美水平,具有独特的艺术价值。
3. 具有科学价值:由于不可移动文物蕴含了丰富的历史信息和考古学、人类学等学科的研究内容,对于研究人类文化、社会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
4. 无法随意搬迁:不可移动文物通常是指重量较大、地理环境限制或具有独特意义的文物,无法轻易移动或迁移至其他地方。
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作包括保护、修复、研究和展览等方面,旨在传承和弘扬人类文明的瑰宝。
学术机构、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及相关部门通常负责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简述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基本内容 文博硕士

简述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基本内容文博硕士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文物认定:包括文物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确保不可移动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文物保护单位管理:建立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制度,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评审、公布和保护范围等,确保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和管理得到有效保障。
3. 文物监测与评估:定期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文物的潜在风险和隐患,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4. 文物修缮与保养:根据文物的不同状况和保护需要,采取适当的修缮和保养措施,保持文物的历史风貌和完整性。
5. 文物利用与开发:合理利用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开展文化旅游、文化交流等活动,提升文物的社会价值和影响力。
6. 法律责任与追究:明确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法律责任和违法行为的追究机制,对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此外,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还需要重视文物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挖掘和研究,提高文物保护意识,加强文物保护教育,让更多人了解和参与到不可
移动文物保护工作中来。
同时,也需要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如数字化技术、遥感技术等,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更全面、精准的监测和保护。
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导则

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导则(试行)第一条为科学指导和规范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所指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代表性建筑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认定不可移动文物,应当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相关资料,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召集专门会议研究并作出书面决定。
第四条认定不可移动文物,应当进行本体确认和时代确定,开展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和社会、文化意义评估。
确认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应当以地面、地下、水下遗存为依据。
确定不可移动文物时代,应当运用文物、考古证据,并结合文献记载;不能判定确切年代的,可以认定为某一世纪上、中、下叶、某一朝代或者某一考古学文化早、中、晚期。
在不可移动文物本体确认和时代确定过程中,文献记载和口头传说不能独立作为依据。
第五条作为认定对象的古遗址,包括早期人类活动场所、聚落址、城址、宫殿衙署遗址、祭祀遗址、寺庙遗址、窑址、矿冶遗址、战场遗址、军事设施遗址、道路桥梁码头遗址等类型。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古遗址,可以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一)存在文化堆积,地表发现古文化遗物,且有明晰的分布范围;(二)沿海水域和内水湖泊、河流、水库等区域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各类文化遗存,包括沉没于水下的遗址、沉船和位置明确的密集文物出土点;(三)经过考古发掘,遗迹尚存;(四)建筑物及构筑物局部构件或者基址尚存。
元代以前(含元代)的古遗址,应当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明代至1911年重要的、具有代表性的遗址,应当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
第六条作为认定对象的古墓葬包括帝王陵寝、名人或者贵族墓、普通墓葬等类型。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古墓葬,可以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一)墓葬形制结构或者遗迹尚存;(二)整体迁移,在新址有独立的地域范围;(三)经过考古发掘,遗迹尚存。
【文物学】Vol.10不可移动文物(上)

【文物学】Vol.10不可移动文物(上)嗨旁友们!好久不见啦~前两期我们整体回顾了书上有关可移动文物的相关知识点,那么本期就和小编一起来复习不可移动文物的内容吧!本期内容主要包括李晓东《文物学》的第11章,当然也会包括一些补充参考的内容哦~由于本部分的内容过多,我们将分为上下两期来整理复习,本期主要从概念整体来回顾不可移动文物学习需要了解的方面,而下期将会和大家一起学习有关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种类和内容。
01古代文化史迹的种类和范围文化史迹(不可移动文物)是人类社会活动遗留下来的遗迹,可以反映当时人类社会活动的状况及其与环境的关系。
它们是文物学研究的重要对象,同时也为研究社会生产力发展和社会生活状况提供完整的。
真实而重要的实物资料。
1. 文化史迹的范围01古代文化史迹与古器物不同,一般指不可整体移动和不宜整体移动的遗迹,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
古代文化史迹的范围很广,凡属于人类在不同历史时期的社会活动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遗迹,都属于文化史迹。
具体主要包括:古代的建筑、石窟、石刻、遗址、墓葬,以及其他遗迹。
2. 文化史迹的种类02对古代文化史迹的种类,主要是以形态和功用的不同来划分的。
总的来说可以分为六大类: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其他。
① 古遗址:一般分为洞穴址、聚落址、城址、窑址,以及其他类型的遗址如矿冶遗址和古战场遗址等;② 古墓葬:指各个时期的各类型墓葬,包括单体墓葬和墓群;③ 古建筑: 指现仍存在于地面上的古代建筑,包括砖石结构、木结构建筑等;④ 石窟寺及石刻:石窟寺是在河畔山崖开凿的佛教寺院,其中一部分石窟内有壁画、塑像,一部分为壁画、雕像,还有一部分只开凿摩崖龛像;⑤ 石刻:系指古代大型石刻,如摩崖石刻等,同时还包括古代岩画。
一般碑刻,随主体建筑,如:寺庙碑刻、陵墓碑刻等;⑥ 历史文化名城:除历史形成的格局外,城内及其附近一般都有数量不等的文化史迹,规模庞大、内容丰富。
不可移动文物活化利用分类指引

附2不可移动文物活化利用分类指引一、总则因活化利用而需要赋予不可移动文物新功能的,可使其作为陈列展览、游赏纪念、公共服务、经营服务、办公场所、居住以及其他合法用途的设施。
鼓励体现文物公共文化服务和社会教育功能的新功能,鼓励发展能够深入挖掘文物价值和内涵的文化产业、旅游业等相关产业。
鼓励将不可移动文物的活化利用与学术研究、文创产品开发相结合,延伸活化链条。
被活化利用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创造条件以适当方式展示和开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展示与开放应遵循有利于促进保护、注重社会效益、加强管理、不超出文物合理适度的承载能力的原则。
接受文物保护专项资金补助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应适当承诺提供面向公众的展示渠道,向社会公布开放和展示方法。
不具备开放条件或暂不能对外开放的不可移动文物,可由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意愿和能力的组织和个人设立标识和简介,方便公众辨识。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拓展文物展示渠道,为各类不可移动文物的展示与宣传提供支持。
鼓励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与大、中、小学各类教育机构合作,开展爱国主义教育、乡土教育;对于不具备开放条件的,应当利用出版物、影视图像、互联网等方式进行非实物形式的展示与宣传。
鼓励文物保护志愿者参与保护、宣传与教育活动。
二、革命文物和近现代史迹的活化利用重要历史事件和机构旧址及人物活动纪念地、烈士墓及纪念设施、名人故居等,属于具有重要历史纪念意义的不可移动文物。
在进行活化利用时,应坚持社会效益优先,深入挖掘革命文物的价值内涵和文化元素,运用市场机制开发更多文化创意产品,促进文化消费。
应优先利用或依托文物建成专题展览馆、纪念馆、教育基地等相关设施;可因地制宜辟为低密度居住、办公或文创中心;用作商业娱乐的,不宜开展与文物历史意境相悖的活动。
要增强革命文物展陈说明和讲解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权威性,反对历史虚无主义和文化虚无主义。
坚持展示方式与展陈内容相得益彰,适度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增强革命文物陈列展览的互动性体验性。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控地带标准和依据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标准和依据具体的界定标准1、保护范围一般性标准(市、县级)(1)地下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以经过科学探测证明埋有文物的范围外30米;墓葬群范围30米。
木塔等高度较高的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划定保护范围可以适量的划大点。
(2)地面单体建筑基础、台基外四向各30米;建筑群围墙基外30米;(3)古民居与宗祠:保护范围以本体建筑外墙界以外8米为红线,保护范围以外的16米为紫线。
(4)古桥:以平面环境效果为主,保护范围以桥墩为界,上、下游以100米,两端各30米为红线;红线以外各50米为紫线。
(5)古塔:以立体环境效果为主,保护范围以塔为中心,半径100米为红线;红线以外的半径200米为紫线。
(6)古墓、古遗址、古窑址:本体以外的200米为红线,红线以外300米为紫线。
2、保护范围特殊性标准(省、国家级)(1)地下不可移动文物经过发掘,考虑要作遗址保护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群)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扩大保护范围;(2)地面建筑(群、组)有地标性或景观价值的可以扩大保护范围;(3)处于城镇建筑中间的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按实际需要,在能够抵御各种破环因素的前提下,可以减少保护范围的标准,但不得低于20米。
3、建设控制地带的一般性标准(市、县级)地面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定在保护范围外四向一般情况50—100米。
此范围内的新建建筑应与文物本体相谐调,其建筑高度不得高于文物建筑。
4、建设控制地带的特殊标准(省、国家级)(1)抵御各种破环因素能力差的文物保护单位,可以适当增加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但一般不要超过文物本体的高度的八倍。
(2)有景观价值的地面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可以从保护景观价值的要求考虑,适当扩大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并提出相应的要求;限高应在檐口以下,建筑风貌与色彩应与文物本体相协调。
(3)对有重要意义的标识性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可以适当增加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并可将这个控制地带分层分区,提出不同的控制要求,最多可延伸至5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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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的分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分类原则划分为六类,每类中包括若干子类。
一处不可移动文物只能归入一个文物类别,如果包含两类以上文物,以其主要文物内容归类。
分类标准如下:
1 古遗址
1.1 洞穴址
1.2 聚落址
1.3 城址
1.4 窑址
1.5 窖藏址
1.6 矿冶遗址
1.7 古战场
1.8 驿站古道遗址 1.9 军事设施遗址 1.10 桥梁码头遗址 1.11 祭祀遗址
1.12 水下遗址
1.13 水利设施遗址 1.14 寺庙遗址
1.15 宫殿衙署遗址
1.16 其他古遗址
2 古墓葬
2.1 帝王陵寝
2.2 名人或贵族墓 2.3 普通墓葬
2.4 其他古墓葬
3 古建筑
3.1 城垣城楼
3.2 宫殿府邸
3.3 宅第民居
3.4 坛庙祠堂
3.5 衙署官邸
3.6 学堂书院
3.7 驿站会馆
3.8 店铺作坊
3.9 牌坊影壁 3.10 亭台楼阙
3.11 寺观塔幢
3.12 苑囿园林
3.13 桥涵码头
3.14 堤坝渠堰
3.15 池塘井泉
3.16 其他古建筑
4 石窟寺及石刻
4.1 石窟寺
4.2 摩崖石刻
4.3 碑刻
4.4 石雕
4.5 岩画
4.6 其他石刻
5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5.1 重要历史事件和重要机构旧址 5.2 重要历史事件及人物活动纪念地 5.3 名人故、旧居
5.4 传统民居
5.5 宗教建筑
5.6 名人墓
5.7 烈士墓及纪念设施
5.8 工业建筑及附属物
5.9 金融商贸建筑
5.10 中华老字号
5.11 水利设施及附属物
5.12 文化教育建筑及附属物
5.13 医疗卫生建筑
5.14 军事建筑及设施
5.15 交通道路设施
5.16 典型风格建筑或构筑物
5.17 其他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6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