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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要求

2024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要求

2024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要求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人民对高等教育的需求日益增加,博士和硕士学位成为很多人追求的目标。

为了保证学位的授予质量和对人才的选拔,2024年新增博士和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审核工作要求如下:一、加强审核标准的科学性和严谨性新增授权点的审核工作要求把把关口放在学位授予的科学性和严谨性上。

首先,要求各个授权点必须具备良好的师资力量和研究条件,以保证学术研究的水平和学位授予的合理性。

其次,要求授权点的学术研究水平要达到一定的要求,并且与国际接轨。

审核工作将采取多种方式,如查阅学术论文、实地考察等,以确保审核结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二、加强审核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审核工作应该坚持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符合条件的授权点能得到公平的审核结果。

审核过程中,应该充分听取相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不偏袒任何一方,公开透明地向社会公众进行通报。

此外,还要加强审核结果的监督和评估工作,定期对学位授权点进行跟踪和调研,以确保审核结果的稳定性和可信度。

三、加强授权点建设的整体规划和布局在新增授权点的审核工作中,要加强整体规划和布局。

一方面,要保持授权点的数量适度,避免盲目扩大,导致人才过剩和学位质量下降。

另一方面,要根据各地区和各专业的需求情况,合理确定新增授权点的分布和专业设置,以满足社会对各类人才的需求。

四、加强对授权点的日常监督和管理为了保证授权点的正常运行和学位授予的质量,审核工作还应加强对授权点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这包括对授权点的师资力量、硬件设施、科研成果等方面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同时,还要建立完善的考核机制,对授权点进行综合评价,激励其不断提升和改进。

综上所述,2024年新增的博士和硕士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要求包括加强审核标准的科学性和严谨性、加强审核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加强授权点建设的整体规划和布局,以及加强对授权点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这些要求的落实将有助于提高学位授予质量,推动人才培养和社会发展。

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

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

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保证学位授予和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以下简称“学位授权审核”)是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依据法定职权批准可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含专业学位类别)的审批行为。

学位授权审核包括新增学位授权审核和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两种方式。

第三条学位授权审核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围绕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以服务需求、提高质量、推动研究生教育内涵发展为目的,依法依规进行。

第四条学位授权审核应当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服务社会发展需求、支撑研究生教育发展、激发培养单位活力,构建责权分明、统筹规划、分层实施、公正规范的制度体系。

第五条新增学位授权审核分为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学位授予单位新增博士硕士一级学科与专业学位类别(以下简称“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审核、自主审核单位新增学位点审核。

其中,自主审核单位新增学位点审核是指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授权,具备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自主按需开展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新兴交叉学位点评审,评审通过的学位点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六条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是指学位授予单位根据需求,自主撤销已有博士硕士学位点,新增不超过撤销数量的其他博士硕士学位点的学位授权点调整行为。

具体实施办法按有关规定进行。

第七条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基本条件、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申请基本条件、自主审核单位申请基本条件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每6年修订一次。

对服务国家重大需求、落实中央重大决策、保证国家安全具有特殊意义或属于填补全国学科领域空白的普通高等学校和学科,可适度放宽申请基本条件。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八条新增学位授权审核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部署,每3年开展一次。

第九条省级学位委员会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托,负责接收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根据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需求,在专家评议基础上,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择优推荐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和自主审核单位。

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

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

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是保证学术界的权威性和规范性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从授权审核的背景、内容和流程等方面进行阐述,以期帮助读者对该主题有更全面的认识。

一、背景随着高等教育的普及和发展,学位授权成为评价人才素质和学术水平的重要指标。

硕士和博士学位的授予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以确保学位授权的公正和权威。

授权审核是对申请人的学术研究成果、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进行全面评估的过程,有助于提高学术界的质量和水平。

二、内容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学术成果评估:评估申请人的学术研究成果,包括论文、论著、专利等。

审核人员将对申请人的学术成果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评价,确保其具备独立开展学术研究的能力和水平。

2. 学术道德评估:评估申请人的学术道德,包括学术诚信、学术规范和学术合作等方面。

审核人员将对申请人的学术道德进行全面的考察,以确保其在学术研究中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规范。

3. 学术背景审核:评估申请人的学术背景,包括学术经历、学术导师和学术机构等方面。

审核人员将对申请人的学术背景进行细致的了解和核实,以确保其学术背景符合学位授权的要求。

4. 学术能力评估:评估申请人的学术能力,包括学术研究能力、学术创新能力和学术领导能力等方面。

审核人员将对申请人的学术能力进行全面的考察和评价,以确保其具备获得博士或硕士学位的能力和潜力。

三、流程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提交申请:申请人需要向相关学术机构提交学位授权申请。

申请材料通常包括个人简历、学术成果清单和相关证明材料等。

2. 审核初审:学术机构的审核人员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核实申请人的学术背景和成果,并初步评估其学术能力。

3. 学术评审:学术机构将组织学术专家对申请人的学术成果和能力进行评审。

评审过程通常包括对申请人的论文进行详细的评价和讨论。

4. 学术答辩:申请人需要进行学术答辩,向评审专家展示自己的研究成果和学术能力,并回答评审专家的问题和质疑。

2024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 审核工作方案

2024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 审核工作方案

2024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方案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为健全全国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管理制度,确保学位授权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促进我国研究生教育的发展,根据教育部和学位委员会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如下2024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全面贯彻教育部和学位委员会的政策法规,落实学位授权的基本要求,确保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公正性。

通过此次审核工作,提升研究生教育的质量,推动学科建设和科研水平提升,为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审核对象本次审核工作主要针对全国各级相关学校的博士硕士培养单位和专业及相关学位授权点进行审核,确保培养单位和专业、学位授权点符合我国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

三、审核内容1. 培养单位和专业的基本情况对审计对象的培养单位和专业进行全面了解,包括机构设置、师资配置、科研实力、研究生招生情况等。

确保培养单位和专业达到一定的标准。

2. 学位授权点设置情况审核学位授权点设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包括学科方向、研究生招生情况、学生培养计划等。

确保学位授权点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3. 硕博研究生培养质量关注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包括导师指导情况、学生学习成绩、科研成果等。

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达到一定水平。

4. 学术诚信和学术规范重视学术诚信和学术规范,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培养单位和专业进行深入调查,依法处理相关责任人。

确保学术交流和学术研究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四、审核方法1. 文件审核通过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了解审计对象的基本情况和发展历程。

对照相关政策要求,审查培养单位和专业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2. 现场调查组织专家组对培养单位和专业进行现场调查,与相关责任人和师生进行交流,了解实际情况。

通过实地考察,确保审核工作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3. 综合评估根据文件审核和现场调查的结果,综合评估培养单位和专业的整体情况,确定审核结论。

对达标单位给予奖励和表彰,对不达标单位给予整改和监督。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部分学位授予单位审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试行办法-[86]学位字001号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部分学位授予单位审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试行办法-[86]学位字001号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部分学位授予单位审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试行办法正文:----------------------------------------------------------------------------------------------------------------------------------------------------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部分学位授予单位审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试行办法([86]学位字001号1986年4月15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布)一、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自行审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单位,是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托行使审批权。

审核工作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三个文件的精神,按照第三批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做到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

二、学位授予单位自行审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学科范围和条件。

(一)学位授予单位自行审批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范围是:综合大学和师范院校的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和理学门类,以及综合大学中与理学密切相关的工学门类各学科、专业;理工科院校的工学门类以及与工学门类密切相关的理学门类各学科、专业;医学院校的医学门类各学科、专业;农林院校和科研机构的农学门类各学科、专业;中国科学院各学部的理学和工学门类各学科、专业;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的哲学、经济学、法学、文学、历史学门类的各学科、专业。

(二)属于上述门类的学科、专业,应具备下列条件才可自行审批:1.在《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博士和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目录》(试行草案)(简称《专业目录》,下同)中的一级学科范围内,首批和第二批授权学科、专业点中,至少有一个学科、专业已有博士学位授予权,或者至少有两个学科、专业已有硕士学位授予权。

硕士点审批办法

硕士点审批办法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是对招收培养研究生和授予其学位的教育机构及其学科专业进行审核冰给予授权的制度,是我国学位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位授权审核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确立了学科建设在研究生教育体系中的基础地位,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体系,形成了以学科为核心的投入、建设和管理体系,提高了我国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的水平与能力,保证了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

实践证明,建立并不断完善我国学位授权审核制度,是我国研究生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自1981年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先后组织开展了十批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

经过二十多年的建设和努力,我国研究生教育得到了快速发展,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布局已基本完成。

注重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和提高学科水平,进一步调整结构和优化布局,实现由研究生教育大国向研究生教育强国的转变,是未来一段时期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重要战略方针。

为引导高等教育机构切实将主要精力和工作重点放在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上来,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统筹区域经济社会与教育协同发展、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及学科布局、加大学科建设力度的积极性,进一步增强学位授予单位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需求进行结构调整的主动性,需要对学位授予单位及授权学科专业审核办法进行改革。

通过改革和创新,建设权责分工更加合理、调整和适应能力进一步增强、调控和监督机制更加健全的学位授权审核制度,这对于完善我国学位制度、提高研究生教育水平、为创新型国家建设提供知识和人才保障具有重要的战略和现实意义。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与目标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的改革,要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以“创新机制、分类管理、提高质量、协调发展”为方针,构筑“加强规划、重在建设、自主自律、规范管理”的学位授权审核体制与运行机制,促进人才培养质量和学科水平不断提高,促进学位和研究生教育与经济、社会、科技、文化协调发展。

关于印发《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总体方案》、《硕士、博士专业学位设置与授权审核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总体方案》、《硕士、博士专业学位设置与授权审核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总体方案》、《硕士、博士专业学位设置与授权审核办法》的通知学位…2010‟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局(司),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总体方案》和《硕士、博士专业学位设置与授权审核办法》。

现将两个文件印发,请遵照执行。

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积极促进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大力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需要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是当前和今后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内容。

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和有关教育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专业学位教育工作,充分认识专业学位人才培养与学术型学位人才培养是高层次人才培养的两个重要方面,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抓住机遇,着力调整人才培养结构,深化培养机制改革,加强教学条件建设,重视构建和形成一支适应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师资队伍,建立健全合理的教学科研评价体系。

强化过程管理,建立和完善包括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各个环节的专业学位质量保证体系。

切实加大投入,加强教学基础设施、案例库以及教学实践基地的建设。

树立服务意识,为学生学习、实践、创业等提供良好条件。

充分调动社会、行业和有关用人单位的积极性,发挥学校、院系和导师的作用,积极争取各方面资源,拓宽就业渠道。

积极探索全日制、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促进专业学位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和健康、积极地发展。

附件:一、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总体方案二、硕士、博士专业学位设置与授权审核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八日附件一: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总体方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专业学位(professional degree),是随着现代科技与社会的快速发展,针对社会特定职业领域的需要,培养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创造性地从事实际工作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而设置的一种学位类型。

博士硕士点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

博士硕士点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

博士硕士点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
博士硕士点学位授权审核申请的基本条件包括:
1. 学术资历:申请人需要具备相关学术背景和专业知识,通常需要具有硕士学位或同等学历。

2. 研究计划:申请人需要提交详细的研究计划,包括研究目的、方法、预期结果等,以展示自己的研究能力和学术价值。

3. 导师支持:申请人需要得到一个合适的导师的支持和认可,导师通常需要具有相关领域的博士学位,并能够提供指导和资源支持。

4. 学术成绩:申请人需要具备优秀的学术成绩,通常需要有一定的科研经历和发表论文的能力。

5. 语言能力:申请人需要具备一定的英语或其他外语能力,以便能够进行学术交流和阅读相关文献。

6. 学术推荐信:申请人需要提供学术推荐信,推荐人通常是申请人的导师或其他相关领域的专家,推荐信需要具备一定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7. 其他要求:不同国家和学校可能对申请人还有其他特定的要求,如面试、考试等。

以上是一般情况下的基本条件,具体要求可能因国家、学校和专业
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申请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仔细查看相关学校和学位授权机构的要求,并按要求准备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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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保证学位授予和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以下简称“学位授权审核”)是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依据法定职权批准可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含专业学位类别)的审批行为。

学位授权审核包括新增学位授权审核和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两种方式。

第三条学位授权审核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围绕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以服务需求、提高质量、推动研究生教育内涵发展为目的,依法依规进行。

第四条学位授权审核应当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服务社会发展需求、支撑研究生教育发展、激发培养单位活力,构建责权分明、统筹规划、分层实施、公正规范的制度体系。

第五条新增学位授权审核分为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学位授予单位新增博士硕士一级学科与专业学位类别(以下简称“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审核、自主审核单位新增学位点审核。

其中,自主审核单位新增学位点审核是指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授权,具备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自主按需开展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新兴交叉学位点评审,评审通过的学位点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六条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是指学位授予单位根据需求,自主撤销已有博士硕士学位点,新增不超过撤销数量的其他博士硕士学位点的学位授权点调整行为。

具体实施办法按有关规定进行。

第七条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基本条件、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申请基本条件、自主审核单位申请基本条件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每6年修订一次。

对服务国家重大需求、落实中央重大决策、保证国家安全具有特殊意义或属于填补全国学科领域空白的普通高等学校和学科,可适度放宽申请基本条件。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八条新增学位授权审核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部署,每3年开展一次。

第九条省级学位委员会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托,负责接收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根据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需求,在专家评议基础上,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择优推荐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和自主审核单位。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对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新增博士学位点和自主审核单位进行评议,并批准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和自主审核单位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

第十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在收到省级学位委员会的推荐意见后,应于3个月内完成审批,不包含专家评议时间。

第十一条博士硕士学位点审核按照《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规定的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进行。

第三章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第十二条新增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原则上只在普通高等学校范围内进行。

从严控制新增学位授予单位数量。

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

第十三条省级学位委员会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确定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的博士、硕士和学士三级学位授予单位比例,制订本地区新增学位授予单位规划,确定立项建设单位,按照立项、建设、评估、验收的程序分批安排建设。

建设期一般不少于3年。

第十四条新增学位授予单位需同时通过单位整体条件及一定数量相应级别学位授权点的授权审核,方可获批为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新增学位授予单位同时申请的新增学位授权点审核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授权审核的基本程序是:(一)符合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基本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向本地区省级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报送材料。

(二)省级学位委员会对申请学校的资格和材料进行核查,将申请材料在本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官方站上向社会公开,并按有关规定对异议进行处理。

(三)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学校进行评议,并在此基础上召开省级学位委员会会议,研究提出拟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推荐名单,在经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四)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省级学位委员会推荐的拟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推荐的拟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进行评议,专家应在博士学位授权高校校领导、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以下简称“学科评议组”)召集人、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学位教指委”)主任委员与副主任委员及秘书长范围内选聘。

获得2/3(含)以上专家同意的确定为拟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经省级学位委员会推荐的符合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条件的学校,若无重大异议,可直接确定为拟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五)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将拟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名单向社会进行为期10个工作日的公示,并按有关规定对异议进行处理。

(六)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批准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第四章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审核第十六条学位授予单位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需求,不断优化博士硕士学位点结构。

新增学位点原则上应为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社会需求较大、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

其中新增硕士学位点以专业学位点为主。

第十七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国家需求、研究生就业情况、研究生培养规模、教育资源配置等要素提出新增学位点调控意见。

各省级学位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本地区学位点申报指南。

第十八条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可申请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可申请新增硕士学位点。

原则上不接受已转制为企业的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新增学位点。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予以撤销的学位点(不包括学位点对应调整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申请新增为学位点。

第十九条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的基本程序是:(一)学位授予单位按照申报指南和学位点申请基本条件,确定申报的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向本地区省级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报送材料,并说明已有学位点的队伍与资源配置情况。

(二)省级学位委员会对学位授予单位的申请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将申请材料在本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的官方站上向社会公开,并按有关规定对异议进行处理。

(三)省级学位委员会根据学位点的类型,组织专家对符合申请基本条件的博士硕士学位点进行评议,专家组人员中应包括相应学科评议组成员或专业学位教指委委员。

(四)省级学位委员会在专家组评议基础上召开省级学位委员会会议,提出拟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的推荐名单,在经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五)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托学科评议组或专业学位教指委,对省级学位委员会推荐的拟新增博士学位点进行评议,获得2/3(含)以上专家同意的确定为拟新增博士学位点。

(六)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将拟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名单向社会进行为期10个工作日的公示,并按有关规定对异议进行处理。

(七)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批准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

第五章自主审核单位新增学位点审核第二十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研究生教育发展,逐步有序推进学位授予单位自主审核博士硕士学位点改革,鼓励学位授予单位内涵发展、形成特色优势、主动服务需求、开展高水平研究生教育。

自主审核单位原则上应是我国研究生培养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学科整体水平高,具有较强的综合办学实力,在国内外享有较高的学术声誉和社会声誉。

第二十一条符合申请基本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可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提出开展自主审核新增学位点申请。

省级学位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后,将符合申请资格的学位授予单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评议后,经全体会议同意,确定自主审核单位。

第二十二条自主审核单位应制订本单位学位授权审核实施办法、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和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审核标准,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自主审核单位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审核标准应高于国家相应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的申请基本条件。

第二十三条自主审核单位须严格按照本单位自主审核实施办法和审核标准开展审核工作。

对拟新增的学位点,应组织不少于7人的国内外同行专家进行论证。

所有拟新增的学位点均须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表决,获得全体委员2/3(含)以上同意的视为通过。

自主审核单位可每年开展新增学位点审核,并于当年10月31日前,将本单位拟新增学位点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留学第二十四条自主审核单位可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前沿趋势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探索设置新兴交叉学科学位点。

此类学位点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纳入国家教育统计。

第二十五条自主审核单位应加强对新增学位点的质量管理,每6年须接受一次评估。

对已不再符合申请基本条件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将取消其自主审核学位授权点的权限。

第二十六条自主审核单位发生严重研究生培养质量或管理问题,或在学位点合格评估和专项评估中出现博士硕士学位点被评为“不合格”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将取消其自主审核学位授权点的权限。

第六章质量监管第二十七条学位授予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暂停新增学位点。

(一)生师比高于国家规定标准或高于本地区普通本科高校平均水平;(二)学校经费总收入的生均数低于本地区普通本科高校平均水平;(三)研究生奖助体系不健全,奖助经费落实不到位;(四)研究生教育管理混乱,发生了严重的教育教学管理事件;(五)在学位点合格评估、专项评估、学位论文抽检等质量监督工作中,存在较大问题;(六)学术规范教育缺失,科研诚信建设机制不到位,学术不端行为查处不力。

第二十八条本省(区、市)研究生教育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暂停其所属院校新增学位授权。

(一)研究生生均财政拨款较低;(二)研究生奖助经费未能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落实。

第二十九条新增学位授权点获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3年后,应按照《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接受专项评估。

分设领域的专业学位类别,招收培养研究生的领域由学位授予单位自主确定,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省级学位委员会备案。

此类专业学位点须按招生领域参加合格评估和专项评估,有任一领域评估不合格,则视为该专业学位类别评估不合格。

第三十条学位授予单位应实事求是地填写申报材料,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对材料弄虚作假、违反工作纪律的学位授予单位,取消其当年申请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一条省级学位委员会要加强本地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统筹,科学规划学位授予单位和学位点建设,不断优化布局,根据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加强指导,督导学位授予单位自律,引导学位授予单位特色发展、提高质量、服务需求。

要严格按照学位授予单位和学位点申请基本条件进行审核,保证质量。

对不能保证质量的省级学位委员会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织对各省(区、市)学位授权审核工作进行督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与程序、不按申请基本条件开展学位授权审核的省级学位委员会,将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将暂停该地区本次学位授权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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