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易错知识点

合集下载

法考《刑法》易错题库(犯罪构成1)

法考《刑法》易错题库(犯罪构成1)

法考《刑法》易错题库第三章犯罪构成(一)1. 甲为给自己的儿子赚得大学学费,在一月黑风高夜,向乙家的猪圈投放了毒药,待猪圈内的30多头猪中毒后,甲偷偷将猪运走,然后又在市场上将该批猪肉出售给他人。

则甲的行为构成哪些犯罪?A破坏生产经营罪B盗窃罪C故意毁环财物罪D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答案BD解析: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题中,甲向乙家的猪圈下毒,待猪中毒后将猪运走,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符合《刑法》第264条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甲将有毒的猪肉出售给他人,此种行为独立于盗窃行为,符合新的犯罪构成,构成《刑法》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因此对甲应以盗窃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数罪并罚,BD选项当选,AC选项错误,不当选。

2. 陈世美外出打工2年后,衣锦还乡。

同村人均问其发家致富的途径。

陈世美说,其实很容易,只要出卖点自己用不到的器官,就可以赚大钱。

有的村民听后,颇为心动,也想这么干。

陈世美说,看在大家乡里乡亲的份上,一切由他安排。

于是在陈世美的组织下,共有8名村民出卖了肾、胆等器官,并获取了数万元的收益。

关于陈世美的行为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构成非法经营罪B因出卖人同意,因此李某不构成犯罪C构成故意伤害罪D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答案ABC解析:《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第1款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成立需以被组织者的同意为前提条件。

所以即使出卖人同意,陈世美的行为也成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D选项正确,ABC选项错误。

大艺哥MAX最后一搏之张周刑法案例易错点

大艺哥MAX最后一搏之张周刑法案例易错点

大艺哥MAX最后一搏之张周刑法案例易错点@善意第三人、Y 善三——张明楷案例合集张明楷案例集、论文集易错点1、刑法第130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问题是,本罪的成立是否要求行为人先携带枪支等物品,后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行为人甲在火车上获得了乙遗留的枪支、弹药,然后在乘坐该火车的期间,持续携带该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能否适用本条?类似问题: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行为人A合法进入B的住宅后,在B要求其退出时,A拒不退出的,能否适用本条?2、硫酸是否属于刑法第267条规定的“凶器”?携带硫酸抢夺的,是否属于“携带凶器抢夺”?3、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的复印件,是否属于刑法第280条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扩大解释)4、在暴风雨中,乘客B想让摆渡工A把自己渡过河去。

A劝阻B,指出了在暴风雨中渡河的危险性,但B执意在过河。

A只好冒险。

但船在河中翻了,B溺水而死。

A应否对B的死亡负责?5、A喝酒后已经没有驾驶汽车的能力,与A一起喝酒的B仍然坐上A的车,要求A送自己回家。

A开车时因为缺乏控制能力,导致发生事故,致使B死亡。

A应否对B的死亡承担责任?6、甲在行路时,突然遭到乙的辱骂,甲便掏出手枪对准乙。

在甲还未决定是杀乙伤乙还是吓唬乙时,子弹便射中乙,致乙死亡。

能否认定甲有杀人故意?【定过失致人死亡罪】7、某村林场林业员马某,在林场间隙地种了一些南瓜。

由于南瓜经常被盗,马便向村领导反映,并在全村喊话:“大家不要盗南瓜,我已打了药。

”(实际上没打药)但南瓜依然被盗。

某日,马将南瓜、树苗上都打上药,然后用铁丝在一个大南瓜上扎了四个眼,用吸管将4049农药滴入南瓜内,并插上白旗,以示打了农药。

法考《刑法》刑法概说易错题库4

法考《刑法》刑法概说易错题库4

法考《刑法》易错题库第一章刑法概说(四)1. 已婚男女张某(男)和李某(女)因长期共事产生感情,经常出入各种娱乐场所及旅馆,多次发生性关系,对于张某和李某的行为应如何界定?A通奸罪B组织淫秽表演罪C聚众淫乱罪D无罪答案D解析:张某和李某的行为是通奸行为,并不是我国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刑法中也并未规定通奸罪,因此,不应当对其定罪处罚,故答案为D。

2. 我国刑法对故意杀人罪规定了比过失致人死亡罪更重的法定刑,这体现了以下哪种原则?A罪刑法定原则B刑法适用平等原则C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D罪刑相适应原则答案D解析:我国刑法有三个基本原则:第一,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第二,平等适用刑法原则,也即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指刑法规范在根据其内容应当得到适用的所有场合,都予以严格适用。

第三,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

罪行相适应原则的具体要求是:刑罚既要与犯罪性质相适应,又要与犯罪情节相适应,还要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3. 某外国商人甲在我国领域内犯重婚罪,对甲应如何处置?A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B通过外交途径解决C适用该外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D直接驱逐出境答案A解析:本题目考查的是刑法的管辖问题,根据刑法第6条第1款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本案即是在我国境内犯罪,适用属地管辖;且他只是普通商人,没有外交豁免权或其他特殊权利,故由我国法院管辖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此选A。

4. 我国刑法规定了_____法定原则,_____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同时规定了_____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_____和承担的_____相适应;死刑只适用于_____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在这段话的空格中:A2处填写“罪行”,4处填写“罪刑”B3处填写“罪行”,6处填写“罪行”C4处填写“罪行”,2处填写“罪行”D3处填写“罪刑”,2处填写“罪行”答案D解析:本题目是对我国刑法基本原则的理解,罪行指的是犯罪行为,而罪刑则是犯罪和犯罪的法律后果。

法考《刑法》易错题库(故意犯罪形态3)

法考《刑法》易错题库(故意犯罪形态3)

法考《刑法》易错题库第五章故意犯罪形态(三)1. 张某欲杀李某,向李某的房间开枪射击,但李某已于8小时前离开,因此未遭杀害。

此案中,对张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A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B犯罪的成立要求张某对犯罪事实有所认识C张某的认识必须与客观事实相一致才能成立故意杀人罪D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答案AB解析:《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未遂必须具备以下三个特征:第一,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第二,犯罪未得逞;第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此题中,张某主观上有杀害李某的意图,客观上已经着手实施了杀害李某的射击行为,只是对李某当时不在房内的情况没有认识到,而导致杀人行为未能得逞。

所以,张某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并且,犯罪人只需要对自己所犯罪行有达到法定程度的认识即可,并不要求与客观事实完全一致。

本题中,张某虽然没有认识到李某不在屋内,但是,他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以及实施犯罪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都有清醒的认识,因此,不妨碍其成立犯罪。

2. 药店营业员李某与王某有仇。

某日王某之妻到药店买药为王某治病,李某将一包砒霜混在药中交给王妻。

后李某后悔,于第二天到王家欲取回砒霜,而王某谎称已服完。

李某见王某没有什么异常,就没有将真相告诉王某。

几天后,王某因服用李某提供的砒霜而死亡。

李某的行为属于:A犯罪中止B犯罪既遂C犯罪未遂D犯罪预备答案B解析:此题情形属于犯罪既遂而不属于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必须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

行为人虽然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采取措施防止结果发生,但如果发生了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就不成立犯罪中止。

3. 甲欲杀死乙,向乙连砍数刀后,见乙倒地后没有再动,以为乙已死,遂逃离现场,乙被人及时抢救未死。

甲的行为属于A犯罪中止B实行终了的未遂C未实行终了的未遂D不能犯未遂答案B解析:《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法考《刑法》易错题库(故意犯罪形态2)

法考《刑法》易错题库(故意犯罪形态2)

法考《刑法》易错题库第五章故意犯罪形态(二)1. 李某欲谋害其妻,某日,误将白糖当砒霜,投放在其妻的碗中,其妻食后安然无事,李的行为属于什么?A属于意外事件B不构成犯罪C不能犯未遂D能犯未遂答案C解析:以犯罪行为本身能否既遂为标准,犯罪未遂可分为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能犯未遂,是指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可能达到既遂,但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不能犯未遂,是指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就不可能达到既遂因而未得逞,可以进一步分为对象不能犯未遂和手段不能犯未遂。

2. 王某等候在一树林里,想等到下夜班的工人经过好实施抢劫行为,此时天降大雪,王某耐不住寒冷就回去了,对王某的这一行为应如何定性A应为犯罪中止B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C王某的行为为犯罪预备D应为犯罪未遂答案C解析:《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

3.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犯罪未遂的是?A丙绑架赵某,并要求其亲属交付100万元。

在提出勒索要求后,丙害怕受刑罚处罚,将赵某释放B丁抓住妇女李某的手腕,欲绑架李某然后出卖。

李为脱身,便假装说:“我有性病,不会有人要。

”丁信以为真,于是垂头丧气地离开现场C黄某向检察机关投寄诬告信,捏造马某贪污国家财产5万元的事实,后惧怕承担法律责任,遂在检察机关立案追究前撤回控告D刘某夜间潜入某妇女房内企图实施强奸,他摸索着往该妇女床前走时不慎踢响地上脸盆。

该妇女惊醒后大呼有贼,刘某害怕,迅速逃离答案ABCD解析:【考点】犯罪未完成形态的认定。

A、B、C、D四项分别属于犯罪既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犯罪预备。

4. 请问下列选项中,哪些行为人犯罪行为属于犯罪既遂?A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某打算叛逃国外,一日傍晚,甲某怀揣机密文件朝国境线跑去,被边防战士及时发现,在甲某距国境三米远处,抓获了甲某。

B乙某一天中午潜入居民家,盗得未设密码的活期存折一本,下午赶去银行取款,正赶上银行下班,无功而返,当晚在家中被警察抓获。

刑法易错知识点区分

刑法易错知识点区分

刑法易错知识点区分一、对象错误VS打击错误(一)对象错误【概念】对象错误,指行为人对侵害对象的身份特征存在认识错误。

【典型例子】甲欲开枪打死乙,看到乙站在前方20米处,实际上是丙。

甲误将丙当作乙而打死。

甲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结论】对同一犯罪构成内的对象错误,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结论都是一致的: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二)打击错误(方法错误)【概念】打击错误,又称方法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侵害对象没有认识错误,但由于客观因素导致错误的结果。

【典型例子】甲欲开枪打死乙,没有瞄准,子弹击中了临时出现在乙身旁的丙。

甲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结论】1.前提条件:甲对丙的死亡持过失心理。

如果甲对丙的死亡持间接故意或概括故意的心理,则表明在丙的死亡上,甲的主客观是一致的,没有事实认识错误。

2.观点展示:(1)具体符合说认为,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未遂。

(2)法定符合说认为,甲主观想杀“人”,客观上也杀死了“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在法定符合说看来,甲只要具有杀人的故意,那么对乙和丙就都具有杀人的故意。

具体而言,甲对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提示】区分二者,简单的方法提:看当时被害主体有几个,如果只是一个,那就是对象错误,如果是两个及其以上,则是打击错误,所以这就是为什么打错诈骗电话是对象错误的原因,因为电话接通的时候只有一个对象。

二、注意规定VS法律拟制(一)注意规定【概念】注意规定,是指在刑法已作基本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人员忽略的规定。

【特点】并不改变基本规定的内容,只是对基本规定内容的重申;即使不设置该规定,遇到此类情形也应按照基本规定处理。

例如,司法解释规定,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按照贪污罪论处。

该规定就是注意规定。

因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由于具有了非法占有目的,本身就构成贪污罪。

刑法学重点与难点以及易错点!!!

刑法学重点与难点以及易错点!!!

刑法学重点与难点以及易错点!!!从总则(刑法理论体系)与分则(具体化运用)两个方面来把握其复习重点,经过系统的训练,一旦找到刑法的分析思路,刑法学时最容易抓高分的一科。

一、刑法总则部分1、刑法基本原则问题--对于树立刑法基本思维非常重要,在后面的看书中要不断强化,深化对原则的理解!。

2、刑法的效力范围问题(记忆刑法法条为主)。

3、犯罪构成问题。

犯罪构成理论可谓是整个刑法学的核心内容。

首先应当明确犯罪构成的概念与犯罪的概念的联系与区别,然后应深入领会每一共同要件的基本内容,如犯罪客体的种类、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犯罪客观方面的必要性要件与选择性要件;犯罪主体的分类,自然人或单位成为犯罪主体所应具备的三个条件,明确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划分及相应的刑事责任;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的含义与分类,并运用罪过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来分析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刑法上认识错误的具体内容和处理原则。

4、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问题。

首先,要把握犯罪既遂、预备、未遂和中止四类停止形态的各自概念、特征、处罚原则以及相互之间的区别;其次,要把握犯罪未遂的分类,即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以及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5、共同犯罪问题。

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客体要件与主观要件的具体含义;共同犯罪的形式及分类;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6、一罪与数罪的问题。

这是一个理论最难点,而且没有法条依据,但又是超级重点,许多同学看书时即时把全文背下来也无法看懂,无法理解无法运用,所以,学生如有困难,可电话与我联系解答之。

一罪包括单纯的一罪、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和处断的一罪。

数罪则包括同种数罪与异种数罪。

重点应理解实质的一罪与处断的一罪的基本内容,及相关罪数形态的区别。

7、排除犯罪性的行为问题。

重点要明确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无过当防卫权的适用条件、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

在此基础上,应把握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之异同点。

高三法律易混易错知识点

高三法律易混易错知识点

高三法律易混易错知识点高三学生即将迎来人生的重大转折——毕业。

而对于高考学子来说,复习备考是他们当前的重中之重。

在备考的同时,法律的知识点也是十分重要的,因为法律常识不仅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且在高考中也有一定的考查比重。

然而,在法律知识中,有一些易混易错的知识点,很容易让人陷入误区。

下面就是一些高三学生易混易错的法律知识点的详细介绍。

知识点一:刑法中的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刑法对犯罪进行了分类,主要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

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人具有主观故意行为,并且预料到犯罪结果的发生;而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人没有主观故意,但是由于疏忽、大意造成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学生们在记忆时常容易混淆这两者的区别,容易将犯罪的主观故意与预料犯罪结果联系在一起。

在备考中应注重区分这两种类型的犯罪,并结合案例进行实际分析。

知识点二: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侵权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侵权方需对损害方进行赔偿以承担法律责任。

而刑事责任是指违法行为被刑法规定为犯罪的时候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中的赔偿并不涉及刑事处罚,而刑事责任则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高三学生应该注意区分这两者,并了解在不同场景下的适用。

知识点三:治安管理处罚与刑法处罚的区别治安管理处罚与刑法处罚是违法行为受到的两种不同的法律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是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的需要采取的行政制裁措施,如行政拘留、罚款等;而刑法处罚则是刑事犯罪受到的惩罚措施,如有期徒刑、死刑等。

对于高三学生来说,理解这两种法律处理方式的区别是十分重要的。

知识点四:行政法与刑法的区别行政法和刑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两个重要分支,两者在实践中的应用也有一定差异。

行政法主要用于处理行政行为和行政争议,而刑法则主要用于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高考学生需要掌握这两者的区别与联系,以便在考试中运用得当。

知识点五:合同法中的无效与解除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有效性,即合同各方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订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刑法易错知识点黄亚飞 2012.091.刑法的基本原则有三: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2.成立特别累犯要求已满18周岁。

3.强奸致人死亡中:甲强奸妇女,乙阻拦,甲杀死乙,应定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

4.罪刑法定原则:1. 思想基础民主主义,自由主义 2. 基本内容成文的、事前的(禁止既往)、严格的(禁止类推解释)、确定的罪刑法定5.属人原则:1. 按我国刑法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2. 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一律追究。

6.保护管辖:1.按我国刑法最低刑为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2.在犯罪地受法律处罚。

7.客观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

8.主观阻却事由:责任年龄、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

9.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客观判断。

10.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主观判断。

11.定罪身份(真正身份犯)只是针对实行犯所要求的,量刑身份犯就是不真正身份犯。

1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在报复陷害罪中是定罪身份,而在诬告陷害罪中是量刑身份;打击报复证人罪不是身份犯,不要求行为人有身份。

非法拘禁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量刑身份。

13.单位涉嫌犯罪后,若被其主管部门、上级机构等吊销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直接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

14.金融诈骗罪的八个罪名中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只能自然人构成。

15.对单位犯罪,一般双罚,例外只罚直接责任人。

16.不作为犯可分为真正不作为犯、不真正不作为犯。

17.真正不作为犯只能由刑法明文规定。

18.不真正不作为犯:可由作为,也可不作为构成。

19.作为与不作为产生竞合时,优先认定为作为。

20.抗税罪便是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既不是作为犯,也不是不作为犯。

21.不真正不作为犯记忆公式:能为→应为→而不为→具有等价性。

22.紧急避险产生作为义务,正当防卫不产生作为义务,犯罪行为产生作为义务。

23.过失犯罪的成立都要求有实害结果。

24.侵犯商业秘密罪,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滥用职权罪,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成立实害结果才成立。

25.结果加重犯:1. 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2. 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3.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包括自杀),4. 虐待罪致人死亡(包括自杀)26.侮辱罪、诽谤罪、遗弃罪中没有规定“若致人死亡要加重处罚”,不存在结果加重犯。

27.自然人的不法侵害限于对个人法益的侵害,对侵害国家法益、社会法益的犯罪行为,原则上不能擅自进行正当防卫。

28.假想防卫、假想避险只能是过失、意外事件,不可能是故意。

29.特殊正当防卫中的绑架包括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绑架。

30.紧急避险中的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31.偶然防卫、偶然避险都不构成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32.甲女同意与乙等数人淫乱,乙等虽不构成强奸罪,但有可能构成聚众淫乱罪。

33.自救行为与正当防卫的区别在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结束。

如果不法侵害仍在进行,所进行的救济构成正当防卫;如果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所进行的救济构成自救行为。

34.如果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自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那么就不可能构成故意的渎职犯罪,但可能构成过失的渎职犯罪。

35.犯罪故意:认识因素+意志因素。

36.对取得型财产犯罪的财物数额要求有认识。

37.过失犯罪不存在未完成形态,如中止、未遂等问题。

38.犯意转化,从预备阶段过渡到实行阶段,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

39.行为对象转换:1. 如果侵害的法益不具有人身专属性,则定—个犯罪,而且既遂;如果侵害的法益具有人身专属性,则数罪并罚,2. 如果行为跨越了不同的犯罪构成,则数罪并罚。

40.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与打击错误(方法错误)不同时。

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中,行为对象只有一个,后者中,行为对象有两个。

41.事前故意,预想结果推迟发生,运用介入因素三标准判断因果关系。

42.结果的提前实现看是否着手,着手既遂。

43.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1. 从主观出发,触犯什么罪(是否既遂),2. 从客观出发,触犯什么罪(是否既遂),3. 如果是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此时重罪能够评价为轻罪。

44.这里一定要求使用暴力(是指非法拘禁之外的更高暴力)致人重伤或死亡。

如果没有,而是拘禁本身导致人重伤或死亡,则14至16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

45.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6.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7.制造完事故后,向保险公司打电话询问理赔事宜,不是着手。

48.不能犯分为手段不能犯、对象不能犯。

49.不能犯与未遂犯的区分:1. 从客观角度来判断,而不能从行为人主观认识来判断,2. 从行为时的情况来判断,而不能从行为后的情况来判断,3. 应当看这类行为以后再重复实施有没有侵害法益的可能性,而不能仅局限于当下这一次。

50.对于未遂犯、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且预备犯还可免除处罚。

51.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52.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认识错误问题处理标准是:根据主观认识来判断。

53.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特定对象障碍:行为人的目标是特定对象,因为客观不存在而放弃犯罪,成立未遂,而非中止。

54.犯罪中止要求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即使行为人自动放弃或积极努力防止,但结果仍发生了,也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55.预备行为造成的实害结果不属于既遂结果。

56.故意+过失≠共同故意,过失+过失≠共同故意。

57.片面共犯问题:只承认片面帮助犯成立单向共同犯罪,片面教唆犯、片面实行犯不构成共同犯罪。

58.共同故意:1. 一是具有相同的犯罪故意,2. 二是具有意思联络。

59.一个人无需对与自己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的结果负责。

60.共谋共同正犯与教唆犯的区分:前者,两人是共同谋议,并决定共同实行;后者,甲有犯意,乙无犯意,甲教唆乙产生了犯意,而且甲不去实行犯罪,只有乙实行犯罪。

61.间接正犯与教唆犯的区分:前者对实行者(被利用人)有支配力,后者对实行者没有支配力,只是引起了对方的犯意。

62.间接正犯也属于正犯(实行犯),因此无身份者不能构成真正身份犯的间接正犯。

63.有犯重罪犯意教唆行为人犯轻罪,对轻罪构成帮助犯。

64.有犯轻罪犯意教唆行为人犯重罪,对重罪构成教唆犯。

65.)教唆对象必须特定,如果不特定,就是“煽动”。

66.引诱、教唆未成年人吸毒,不是独立罪名,而是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罪的从重处罚情节。

67.帮助犯帮助行为:1. 帮助行为对实行行为需起到实质促进作用,2. 帮助作用只要求具有,但不要求实现。

68.帮助行为包括事前帮助和事中帮助,不包括事后帮助。

事中帮助就是承继的帮助犯。

事后帮助,也即既遂后帮助。

69.除了帮助犯不可能是主犯外,其他概念都可以相互结合。

70.首要分子:犯罪集团、聚众犯罪。

71.除了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定是主犯外,其他情形下的首要分子和主犯都没有必然的一一对应关系。

72.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适用假释;累犯既不适用缓刑又不适用假释。

73.对于从犯、胁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从犯还可从轻处罚。

74.一是对于共同正犯范围内的行为,坚持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二是部分正犯超出共同犯罪范围的过失行为,其他正犯不用负责。

75.76.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同时又构成受贿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77.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中介组织人员又受贿的,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只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加重处罚,不数罪并罚。

78.妨害公务罪的罪数,作为加重处罚情节:第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除此之外,在其他犯罪中暴力抗拒检查的,数罪并罚。

79.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死缓、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80.拘役实行强迫劳动改造,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81.两类严重的死缓犯,可以限制减刑:第一,累犯;第二,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

82.在判决之前的羁押时间不计算在二年死缓期间内。

83.没收财产:没收犯罪人个人合法所有并且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

84.如何确定没收财产的数额,与犯罪人犯罪所得数额无关。

85.如果一个罪被判处罚金,另一个罪被判处没收部分财产或没收全部财产,都采取并科原则,分别执行。

86.剥夺政治权利内容:(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87.在管制刑中,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也不得行使上述权利。

但在缓刑、假释里不剥夺这些权利。

88.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适用的犯罪分子,有两类:一是主刑为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二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89.若限制人身自由的罪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从解除人身自由之日起算起。

90.引证罪状: 引用刑法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

空白罪状: 指明了必须参照其他法律、法规的罪状.91.非法拘禁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聚众斗殴罪、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注意:行为人在构成刑讯逼供罪或暴力取证罪的前提下,如果过失致人伤残、死亡,最终只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如果故意重伤或杀害被害人,则应以刑讯逼供罪(或暴力取证罪)和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并罚。

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如果过失致人死亡,不定故意杀人罪,因为条文中没有如此规定,所以应定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92.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必须自愿,不是自愿则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93.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关键区分:生命所面临的危险是否紧迫,生命对作为义务的依赖程度,行为人履行义务的难易程度。

94.强奸罪加重处罚:1.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2.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3. 二人以上轮奸的;4.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95.利用职权的强奸与权色交易的区分。

前者:利用职权进行胁迫,使妇女产生恐惧心理而不敢反抗。

后者:双方相互利用,各有所图,女方以肉体换取私利。

96.强制猥亵妇女与猥亵幼女的行为,只能是性交以外的行为,否则构成强奸罪。

而猥亵幼男的行为则包括性交行为。

97.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过失,加重处罚;故意,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