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婚前财产公证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措施
婚前财产无法公证(3篇)

第1篇在我国,婚前财产公证是指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就各自婚前财产达成协议,并由公证机关依法出具公证书的行为。
婚前财产公证有利于保障双方合法权益,减少婚姻纠纷。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些婚前财产无法进行公证,给当事人带来诸多困扰。
本文将探讨婚前财产无法公证的原因、法律维权途径以及预防措施。
一、婚前财产无法公证的原因1. 产权不明晰部分婚前财产,如赠与、继承等,由于涉及法律关系复杂,产权归属难以明确。
例如,一方父母赠与的房产,若未办理过户手续,产权仍归父母所有,未婚夫妻无法进行公证。
2. 财产价值难以评估有些婚前财产,如股票、基金等,价值波动较大,难以确定具体数额。
此外,部分婚前财产,如古董、艺术品等,价值评估较为困难,导致无法进行公证。
3. 法律法规限制部分婚前财产,如夫妻一方因公死亡所得的抚恤金、赔偿金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作为婚前财产进行公证。
4. 当事人意愿不一致部分婚前财产,如双方家长赠与的财物,由于双方意见不一致,导致无法达成协议。
二、法律维权途径1. 协商解决当事人可以尝试通过协商,就婚前财产达成一致意见。
在协商过程中,可寻求律师、公证员等专业人士的帮助,以确保协商结果合法有效。
2. 法律诉讼若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婚前财产的归属。
在诉讼过程中,应提供相关证据,如房产证、合同、转账记录等。
3. 公证机关协助当事人可向公证机关申请出具法律意见书,协助双方达成协议。
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为双方提供参考。
4. 政府部门调解当事人可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调解,寻求政府部门协助解决婚前财产纠纷。
三、预防措施1. 明确婚前财产归属婚前,双方应就各自婚前财产进行充分沟通,明确财产归属。
对于无法明确归属的财产,可协商约定处理方式。
2. 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对于可以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婚前财产,如房产、车辆等,应及时办理过户手续,确保产权归属清晰。
婚前财产公证利弊问题(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婚前财产公证在我国逐渐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婚前财产公证是指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对各自婚前财产进行公证,以明确双方财产权益的一种法律行为。
然而,婚前财产公证在保障婚姻关系稳定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争议和问题。
本文将从婚前财产公证的利弊两方面进行分析。
一、婚前财产公证的利处1. 明确双方财产权益婚前财产公证有助于明确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财产权益,避免婚后因财产问题产生纠纷。
通过公证,双方可以清楚地了解各自婚前财产的归属,为婚姻生活奠定良好的基础。
2. 预防婚外情婚前财产公证可以让双方对婚姻关系更加珍惜,降低婚外情的可能性。
在公证过程中,双方会认真审视自己的财产状况,从而更加珍惜彼此的感情。
3. 维护婚姻稳定婚前财产公证有助于提高婚姻的稳定性。
在婚姻生活中,双方可以依据公证结果,合理分配财产,减少因财产问题导致的矛盾和纷争。
4. 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婚前财产公证可以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在婚姻关系中,如果一方离婚,公证结果可以为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教育费等问题提供依据。
5. 促进公平公正婚前财产公证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公正。
通过公证,可以确保婚姻双方在财产分配上公平合理,避免因财产问题导致的社会矛盾。
二、婚前财产公证的弊端1. 影响婚姻感情婚前财产公证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双方的感情。
在公证过程中,双方需要面对各自的财产状况,可能会引发一些敏感话题,从而影响婚姻感情的稳定。
2. 导致婚姻压力婚前财产公证可能会给双方带来一定的压力。
在公证过程中,双方需要充分了解对方的财产状况,这可能会使一些人在面对财产问题时产生焦虑和不安。
3. 损害信任婚前财产公证可能会损害双方的信任。
在公证过程中,一方可能会因为担心财产问题而过度关注对方的财产状况,从而影响双方之间的信任。
4. 限制婚姻自由婚前财产公证可能会限制婚姻自由。
在公证过程中,双方可能会因为财产问题而产生分歧,从而影响婚姻自由。
婚前财产协议公证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分析

婚前财产协议公证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分析【摘要】婚前财产协议公证在我国已逐步被引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拥有婚前财产的青年不断增加。
婚前财产公证,即未婚男女登记前达成协议,对各自财产进行有效的划分并办理公证。
但是,我国现行的婚前财产协议公证的进程中,由于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体系尚不健全,因此,本文将结合我国现行立法的实际情况,对我国现行的婚前财产协议公证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婚前财产;公证;问题;对策前言目前,社会对婚前财产协议公证的认识和认可程度普遍提高,婚前财产协议公证的人数增多。
然而,婚前财产的法律化制度及其内容并没有跟上社会条件的变化。
虽然一些进行了婚前财协议产公证但财产分割的问题也频繁发生。
因此,婚前财产公证的法律规范和制度亟待完善。
1、婚前财产公证的意义婚前财产公证是一种法律上的合法行为,在办理了婚前财产公证后,再办理结婚证,这是对婚前财产的一种保障。
尤其是随着离婚率逐渐上升,房产价格不断上涨,个人财产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婚姻中财产的公证可以防止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婚前财产协议的公证,可以净化婚姻,降低封建婚姻的残留,减少双方的矛盾。
同时,男性和女性可以更加关注婚后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婚后家庭的经营,共同创造更好的生活,而不是觊觎彼此的财产。
2、在婚前财产协议公证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目前,我国已有的婚前财产协议公证制度已成为一种有效的手段,但目前我国的婚姻公证制度还存在诸多问题。
2.1婚前财产协议合法化的法律保护范围有限法律保护的范围有限主要是保护的范围有限和保护的内容有限。
这意味着,在离婚纠纷的情况下,婚前未经公证的普通家庭财产的分割存在矛盾。
有限保护意味着中国的婚姻法对无形的个人财产没有明确的规定,包括版权、著作权、专利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在内的个人无形财产我国现行的婚前财产协议公证缺乏相关的立法规范,使得我国现行的婚前财产协议公证缺乏相关的法规可供参照,因此,个人的无形财产成为了我国婚前财产协议公证中较为常见的问题之一。
辩论_婚前财产公证(3篇)

第1篇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婚姻的认识和态度也在不断变化。
婚前财产公证作为一种新型的婚姻保障手段,近年来在我国逐渐兴起。
然而,关于婚前财产公证的争议也日益激烈。
一方面,支持者认为婚前财产公证可以保障双方权益,避免婚姻纠纷;另一方面,反对者则认为婚前财产公证是对婚姻的束缚,不利于婚姻的和谐。
本文将从正反两方面展开论述,探讨婚前财产公证的利弊。
一、支持婚前财产公证的观点1. 明确财产归属,避免纠纷婚前财产公证是对婚姻双方婚前财产的明确界定,有助于避免婚后因财产问题引发的纠纷。
在婚姻生活中,财产问题往往是导致夫妻矛盾的重要原因之一。
通过婚前财产公证,可以明确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财产权益,从而减少因财产问题引发的纠纷。
2. 增强双方信任,促进婚姻和谐婚前财产公证有助于增强双方对彼此的信任。
在现代社会,人们对于婚姻的期待越来越高,对于财产的保障也日益重视。
通过婚前财产公证,双方可以更加清楚地了解对方的财产状况,从而增强信任,促进婚姻和谐。
3. 保障女性权益,消除性别歧视在传统的婚姻观念中,女性往往被视为家庭的经济弱势群体。
婚前财产公证有助于保障女性在婚姻中的财产权益,消除性别歧视。
通过公证,女性可以明确自己在婚姻中的财产份额,从而在婚姻关系中拥有更多的发言权和决策权。
4. 适应市场经济,维护家庭稳定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财产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
婚前财产公证作为一种适应市场经济的法律手段,有助于维护家庭稳定。
在婚姻关系中,明确财产归属有助于减少因财产问题引发的婚姻危机。
二、反对婚前财产公证的观点1. 束缚婚姻,影响感情婚前财产公证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婚姻,使婚姻关系变得功利化。
在一些人看来,婚前财产公证是对婚姻的束缚,容易影响夫妻之间的感情,降低婚姻的幸福感。
2. 加剧矛盾,破坏信任婚前财产公证可能会加剧夫妻之间的矛盾,破坏彼此之间的信任。
在婚前就明确财产归属,容易让双方产生猜疑和防备心理,从而影响婚姻关系的稳定性。
婚前财产公证的缺点(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婚前财产公证逐渐成为越来越多新婚夫妻的选择。
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在结婚登记前,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对自己的财产状况进行公证,以确保婚后财产权益的明确。
然而,尽管婚前财产公证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但它也存在一些缺点,以下是婚前财产公证的一些主要缺点:一、信任危机加剧婚前财产公证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夫妻双方对彼此的不信任。
这种不信任可能会在婚后生活中逐渐累积,导致夫妻关系紧张,影响家庭和谐。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夫妻认为婚前财产公证是对自己不忠的体现,这种观念使得婚前财产公证成为婚姻中的敏感话题。
二、财产分配不均婚前财产公证可能会使得夫妻双方在婚后财产分配上产生分歧。
由于公证时财产状况已经明确,一旦婚后财产增值或贬值,夫妻双方可能会因此产生纠纷。
此外,婚前财产公证可能会使得一方在婚后财产分配中处于不利地位,导致财产分配不均。
三、影响夫妻感情婚前财产公证可能会让夫妻双方在婚前就陷入财产纠纷,影响彼此的感情。
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双方可能会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财产分配问题上,而忽略了相互关爱、扶持的重要性。
长此以往,夫妻感情可能会逐渐淡化,甚至导致婚姻破裂。
四、增加法律纠纷婚前财产公证可能会增加法律纠纷。
在公证过程中,夫妻双方可能因为财产状况、公证内容等方面产生分歧,导致诉讼。
此外,婚后财产纠纷也可能因婚前财产公证而加剧,使得夫妻双方在处理财产问题时更加复杂。
五、公证费用较高婚前财产公证需要支付一定的公证费用。
对于一些经济条件较为一般的夫妻来说,这笔费用可能会成为他们结婚的负担。
此外,如果夫妻双方在公证过程中产生纠纷,还需要承担相应的律师费用,进一步加重经济负担。
六、公证过程繁琐婚前财产公证需要夫妻双方提供一系列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等。
这些材料往往需要经过一定的审核程序,使得公证过程变得繁琐。
对于一些时间紧迫的夫妻来说,婚前财产公证可能会成为他们结婚的障碍。
浅议婚前财产公证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措施

浅议婚前财产公证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措施作者:陈莉莉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02期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对于夫妻双方,则更加重视彼此之间的尊重与自由,彼此之间的合法权力。
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婚前财产公证应运而生,并越来越受人们的关注与重视。
然而,由于婚前财产公证的发展时期较短,尚不算十分成熟,而人们对其需求与要求却越来越高,为此其在发展与应用过程中难免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因此,本文将结合多年的实际工作经验在这里浅谈一下当前婚前财产公证所存在的问题及办理婚前财产公证需要完善的内容。
关键词婚前财产公证完善措施作者简介:陈莉莉,福建省福州市公证处。
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夫妻(未婚夫妻)双方各自婚前财产、债务的范围和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虽然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已明确规定婚前财产属于夫或妻个人所有,但是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长期共同使用、消耗、变更上述财产,使得如何认定婚前财产的范围和产权归属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
婚前财产公证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它的实施与应用与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是相适应的,与当前社会的发展及人们的思想变化相吻合。
然而,由于婚前财产公证的发展时期较短,尚不算十分成熟,而人们对其需求与要求却越来越高,为此其在发展与应用过程中各式各样的问题也逐渐地暴露出来,需要更多的有识之士及法律工作者为之努力,解决问题,完善各相关法律体系,使之更好地为广大人民所服务。
一、婚前财产公证所存在的问题社会文明与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为人们带来了更加丰富的内容,也给人们越来越多的选择。
在选择面前,人们总是容易迷失与难以取舍,正如婚前财产公证,是要爱情还是财产?虽然,婚前财产公证,并不是要让人们在此二者之间做出选择,但却对人们的婚姻发出了挑战。
虽然,婚前财产公证有利地明确了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对夫妻双方都具要约束力,减少了离婚后的财产纠纷问题,有效地提高了司法工作效率,但对夫妻双方的冲击力也不小,其主要问题主要表现在:(一)婚姻更为现实,与和谐社会所倡导的理念不相符在婚前财产公证面前,婚姻更为现实,这种现实很容易使夫妻双方,或正准备结婚的未婚夫妻之间产生怀疑,使彼此不再似相恋相爱时那么相互信任,对婚姻的信心也随之降低,这不仅不利于夫妻之间感情的唯系与发展,更有可能会伤害到彼此之间的感情,最终导致分手或离婚,离婚率不断上升。
婚前财产公证的完善对策探讨

婚前财产公证的完善对策探讨近年来,婚前财产公证已经成为新婚夫妇必备的一项重要的法律手续。
它通过法律的规范和约束,帮助夫妇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明确财产的归属和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然而,现实中婚前财产公证的执行并不尽如人意,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因此需要进一步探讨和完善相关的对策。
一、加强宣传和教育婚前财产公证的实施需要夫妇们自觉遵守和认可,而这需要在全社会加强宣传和教育的力度。
通过各种形式的婚姻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提高夫妇们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增强他们对婚前财产公证重要性的认识和理解。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从事婚姻家庭事务处理的律师、公证员等专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对婚前财产公证实施的认识和技能水平。
二、完善法律法规和制度婚前财产公证的实施需要有坚实的法律和制度保障。
因此,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使其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其中,可以考虑在应用中加入委托代理、财产所在地法等原则规范,增强婚前财产公证的法律效力和可靠性。
还可以加强婚前财产公证的监督和管理,保证公正、透明的执行程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与相关机构的协作婚前财产公证涉及到多个部门和机构的合作和配合,因此需要加强与相关机构的协作和配合,确保婚前财产公证的顺利实施。
这包括当地婚姻登记机构、公证处、司法鉴定所等机构,需要在实践中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协同作用,共同推进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运行和发展。
四、建立完善的应急机制婚姻家庭事务处理中难免会出现各种意外情况,婚前财产公证也不例外。
因此需要建立完善的应急机制,及时处理和解决各种问题。
其中,可以考虑建立专门的矛盾调解机构,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婚姻家庭纠纷,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程序和财产损失,保护家庭和睦、和谐稳定的局面。
综上所述,婚前财产公证是婚姻家庭事务处理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可以保障夫妇们的财产权益和婚姻稳定。
但要想让婚前财产公证发挥最大的作用,需要加强宣传和教育、完善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与相关机构的协作以及建立完善的应急机制等多方面的措施。
婚前财产公证风波(3篇)

第1篇在我国,婚前财产公证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婚前财产公证。
然而,在这个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风波,让人们对于婚前财产公证产生了诸多疑问。
本文将围绕婚前财产公证风波展开,探讨其背后的原因、影响以及解决之道。
一、婚前财产公证风波的起因1. 社会观念的转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婚姻观念也在逐渐转变。
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注重个人财产的保护,认为婚前财产公证是一种有效的保障手段。
然而,在这个过程中,一些人对于婚前财产公证产生了误解,认为这是对婚姻的不信任,从而引发了一系列风波。
2. 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对于婚前财产的规定相对模糊,导致婚前财产公证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方面,婚前财产公证的范围和程序缺乏明确的规定;另一方面,对于婚前财产公证的法律效力也存在争议。
3. 公证机构的监管不力部分公证机构在办理婚前财产公证过程中存在不规范操作,如收取高额费用、泄露当事人隐私等,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剧了婚前财产公证风波。
二、婚前财产公证风波的影响1. 影响了婚姻家庭的稳定婚前财产公证风波使得部分未婚青年对于婚姻产生了恐惧,担心婚后财产纠纷,从而影响了婚姻家庭的稳定。
2. 加剧了社会矛盾婚前财产公证风波使得一些人对婚姻失去了信心,认为婚前财产公证是对婚姻的不信任,从而加剧了社会矛盾。
3. 损害了公证机构的形象部分公证机构在办理婚前财产公证过程中的不规范操作,损害了公证机构的形象,降低了公众对公证机构的信任度。
三、解决婚前财产公证风波的途径1. 完善法律法规针对婚前财产公证中存在的问题,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婚前财产公证的范围、程序和效力,为婚前财产公证提供法律保障。
2. 加强公证机构的监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公证机构的监管,规范公证机构在办理婚前财产公证过程中的行为,确保公证质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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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婚前财产公证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措施论文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对于夫妻双方,则更加重视彼此之间的尊重与自由,彼此之间的合法权力。
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婚前财产公证应运而生,并越来越受人们的关注与重视。
然而,由于婚前财产公证的发展时期较短,尚不算十分成熟,而人们对其需求与要求却越来越高,为此其在发展与应用过程中难免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因此,本文将结合多年的实际工作经验在这里浅谈一下当前婚前财产公证所存在的问题及办理婚前财产公证需要完善的内容。
论文关键词:婚前财产公证完善措施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夫妻(未婚夫妻)双方各自婚前财产、债务的范围和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虽然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已明确规定婚前财产属于夫或妻个人所有,但是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长期共同使用、消耗、变更上述财产,使得如何认定婚前财产的范围和产权归属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
婚前财产公证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它的实施与应用与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是相适应的,与当前社会的发展及人们的思想变化相吻合。
然而,由于婚前财产公证的发展时期较短,尚不算十分成熟,而人们对其需求与要求却越来越高,为此其在发展与应用过程中各式各样的问题也逐渐地暴露出来,需要更多的有识之士及法律工作者为之努力,解决问题,完善各相关法律体系,使之更好地为广大人民所服务。
一、婚前财产公证所存在的问题社会文明与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为人们带来了更加丰富的内容,也给人们越来越多的选择。
在选择面前,人们总是容易迷失与难以取舍,正如婚前财产公证,是要爱情还是财产?虽然,婚前财产公证,并不是要让人们在此二者之间做出选择,但却对人们的婚姻发出了挑战。
虽然,婚前财产公证有利地明确了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对夫妻双方都具要约束力,减少了离婚后的财产纠纷问题,有效地提高了司法工作效率,但对夫妻双方的冲击力也不小,其主要问题主要表现在:(一)婚姻更为现实,与和谐社会所倡导的理念不相符在婚前财产公证面前,婚姻更为现实,这种现实很容易使夫妻双方,或正准备结婚的未婚夫妻之间产生怀疑,使彼此不再似相恋相爱时那么相互信任,对婚姻的信心也随之降低,这不仅不利于夫妻之间感情的唯系与发展,更有可能会伤害到彼此之间的感情,最终导致分手或离婚,离婚率不断上升。
在现实生活中,此种现象屡见不鲜。
显然,这与和谐社会所倡导的和谐理念是不相符的,有碍于和谐社会的发展,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社会是由一个又一个家庭所组成的,家庭不稳定现象越多,则社会的稳定也将无从说起。
在保障婚姻与个人权利的同时,如何确保夫妻双方的彼此信任,这将是一个大课题,是一个全民、全社会的问题,亟待我们去解决。
(二)缺乏年限的限制将可能造成婚姻双方的不公平在实际工作中,曾经遇到这样一个问题: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已经做了婚前财产公证。
然而,多年以后,甲方要抛弃乙方及其子女,可是却因为之前所做的婚前财产公证,致使无过错的乙方及其子女在离婚后一无所有。
这显然有悖于法律的公平、有失于公证制度的建立初衷。
为此,本文认为,相关部门及法律工作者能对此点引起重视,一起为婚前财产公证设立一个年限,确保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三)婚前财产公证的范围过于狭隘,无形财产未能得到有效监督随着社会的发展,无形财产的发展速度更是可观,数量越来越大,所起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
而就目前而言我国婚前财产的公证仅限于有形财产,而如何保护无形财产,是婚前财产公证尚待解决的问题,因此它有可能在平衡双方利益时出现一定程度的不公平,即婚前财产公证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夫妻双方财产权利的保护,但目前而言这个保护对象和范围是比较有限的。
这需要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制定从而弥补法律漏洞,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完善婚前财产公证的措施和设想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建立其主要意义在于:一是明确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可以有效避免不必要的家庭财产纷争;二是当在家庭债权债务诉讼发生时,可以避免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同财产抵债。
因此,为了更好地将婚前财产公证制度落到实处,充分挖掘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意义及其作用,避免上述问题的产生,本文认为,公证员在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时除了要认真审查当事人是否具有主体资格、其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协议内容是否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外,还应进一步针对前面提到的婚前财产协议中急待完善的内容,引导当事人制定更加全面、公平、公正的协议。
只有这样才能更加充分发挥婚前财产公证的意义及其作用。
在此,本文结合多年的公证工作实践,提出几点建议及措施:(一)注意审查当事人申办婚前财产公证的真实原因在多年的公证实践中,我们发现申办婚前财产公证有许多是由财产较多的一方提出申请,另一方迫于各种压力,虽然一同前来但态度较为勉强,神情落寞。
公证员针对这种情况应认真询问双方申办的真实原因是什么,必要时可以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使他们了解婚前财产公证有助于明确双方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是解决婚姻、财产纠纷的可靠法律依据,对于稳定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预防婚姻纠纷、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安定稳定具有积极的作用。
引导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签定协议。
一旦发现有任何一方是迫于压力而非出于自愿前来办理或者基于某种目的希望利用婚前财产协议达到逃避债务等非法目的的则应坚决拒绝办理。
(二)严格审查婚前财产协议内容,为双方当事人把好第一道关当前在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时,公证员往往是根据当事人双方已经拟好的协议,稍作审查,只要内容不违背法律,双方当事人没有异义就为其办理相关的公证手续。
许多协议内容含糊不清,甚至没有明确的标的,仅笼统地表述为某人名下的财产如何处分、债务如何分担。
然而,在很多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对彼此的财产关系、债务关系等并不像自己想像中的了解,这对夫妻双方其实是一种潜在的风险,特别是财产少的一方,弱势的一方,其权益更容易受到伤害。
因此,为了确保当事人双方对协议内容确保无争议,则需要公证员除了当面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时,更应该认真、详细地对整个协议内容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协议内容中的文字表述清楚、准确并符合公平、公证的基本法律原则。
结合前面所说的婚前财产公证存在的问题,本文认为在婚前财产协议内容的审查上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1.明确约定婚前财产公证的标的为保证婚前财产公证的合法、真实、有效性,公证员应当引导当事人在婚前财产协议中明确将财产的种类一一列举,尽可能写得具体、明确,从而最大程度上确保婚姻弱势一方的利益,不因不了解对方的财产状况盲目签定协议,将来后悔莫及。
对对方有意隐瞒的财产,因协议中没有提及,将来还有获取的机会。
公证员在审查时也应注意审查约定财产的客体必须是夫妻财产,而不是属于家庭成员的财产和他人所有的财产。
2.注意提醒申办婚前财产公证的当事人即可以在协议中约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也可以在协议中约定婚前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甚至归对方个人所有。
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却常常为当事人所不知。
公证员在办理此类公证时应及时告知当事人以便他们做出选择。
在实践中,不少夫妻(未婚夫妻)为了体现二人患难与共的决心,也常常自愿将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约定为双方共有。
3.约定婚前财产协议的有效年限多年办理公证的过程中,本人未曾见过有人能在婚前财产协议中约定协议的有效期,往往是一张协议、终身有效。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却常常发生事过境迁的情形。
若干年后,双方的感情和经济状况都可能发生很大的变化,此时协议内容可能已无法体现双方或一方的真实意愿。
应当在婚前财产协议中设立一个年限,给双方一个反悔的机会。
年限到了,若一方或双方对协议条款产生争议,可重新订立新的协议。
否则,一纸保终身对夫妻双方都是不公平的,特别对弱势一方的权益更是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4.注意审查再婚当事人提供的财产权利凭证在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时,曾出现过当事人财产无产权的纠纷,且这种情况也是时有发生。
为此,本文认为,公证员在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时,特别是再婚当事人,更应对其提供的财产权利凭证进行认真且严格的审查。
这样才能有效地避免财产无产权纠纷的发生,将这种纠纷消灭在源头,才能真正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三)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有效的法律政策,能够使公民们更加具体地了解处理婚姻财产纠纷问题,能够完善婚前财产公证。
如今的婚前财产公证,法律程序公正严谨,要求签订协议的必须是当事人,不允许其他委托或代理人进行签订;限制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签订。
在不违背婚前财产公证原则和宗旨的前提下,制定或是增加有效地法律政策,有利于在监督夫妻双方执行法律义务。
1.将无形财产纳入其财产保护范围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财产更多偏向于无形财产。
因此,将无形财产纳入婚前财产公证保护范围内更适合当前社会的发展及人们的需要。
这既是完善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重要内容,更是时代发展的趋势所须。
当前,结婚男女双方的婚前资产一般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这些都属于法律保护的范围。
可是,随着人们法律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不仅仅只关注金钱、房产、车权等固定有形资产,也开始关注到著作权、肖像权等无形的资产,这类无形资产同样具有极大的经济利益,所以,在婚前财产协议中应尽量引导当事人将无形资产写入协议中。
2.进一步完善财产补偿制度财产补偿制度的完善是为了更好的促进夫妻婚后的和谐生活,增进夫妻双方的感情。
特别是由于婚前财产公证在我国实行至今只有短短的二三十年,仍有许多地方需要我们进一步去完善,而财产补偿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就是婚前财产公证制度亟待完善的重要内容之一。
根据我国《婚姻法》中的规定,夫妻双方的财产是共有的,如果双方决定离婚,损害利益的一方有义务补偿被损害的另一方。
在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时,也可以将以上规定引入协议中,明确约定一旦双方离婚,有过错的一方应当如何补偿无过错方的损失。
综上所述,婚前财产公证的实行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是时代发展的产物。
因此,唯有严肃、认真地对待婚前财产公证所存在的问题,找出问题所在,对症下药,才能更好地发挥婚前财产公证的意义及其作用,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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