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国有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管理机制

探索国有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管理机制
探索国有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管理机制

探索国有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管理机制

如何在上市公司治理机制下行使好国有出资人权利,实现国有股东和中小股东的双赢,一直是国有控股股东需要直面解决的问题。

中国资本市场历经20多年的发展,上市公司已经发展成为我国经济运行中最具优势的群体,而国有上市公司一直在上市公司群体中占据重要的地位,成为了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和带动行业成长的中坚力量。据统计,截至2011年12月31日,沪深两市总数是2400多家,总股本2.6万亿,总市值达到了20万亿,其中仅央企类上市公司近400家,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即均占全部上市公司的60%以上。我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已经走过了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三会、四层级为核心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构建阶段,国有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管理重点已经转移到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的规范性上。

股权分置改革后随着全流通时代的到来,控股股东与中小投资者价值取向趋于一致,国有控股股东过去对上市公司控制力不到位的管理缺位问题已经得到扭转,做强做大已经成为了国资委主导下的国有股东发展上市公司的主思路。一些央企集团明确提出了充分发挥上市公司的融资平台与产业整合平台作用,促进集团公司结构调整和资源整合,进一步提升集团公司上市公司质量的工作目标。中小投资者过去对国有控股股东利用“一股独大”侵占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担心,更多的被希望国有控股股东发挥资源优势做强做大上市公司的期望所取代。然而,国有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管理依然存在着不规范的情况,

影响了国有上市公司对社会资本的吸纳能力,制约了上市公司的发展和国有控股股东长远战略目标的实现。譬如:随着国有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管理逐渐强化,存在着因股东不能严格遵循上市公司决策程序或因董事会、经理层和股东大会权责不清或不合理等造成的管理越位、错位问题和管理行为不合规问题,以及管理方法不适应上市公司运作规律的问题;一些国有控股股东在行使股东职权的时候,忽略了其作为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应履行的相关义务,如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内幕信息保密义务和对中小股东的诚信义务,以及存在的同业竞争问题等。

有鉴于此,国务院专门批转了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资委下发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等,国有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管理应该立足于全体股东的利益最大化,建立合法合规、权责分明、各司其职、有效监督、科学决策、规范透明的有效管理机制。

1、知法懂规,合理划分和明确上市公司董事会、经理层和股东大会的权责分工,是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的核心内容,也是减少管理过程中的越位或错位现象的基础。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控股股东以其所拥有的股份表决权的绝对多数优势形成了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控制和对董事、监事、经理层人员进行推荐和聘用的主导地位。因此,上市公司的董事、经理层人员的培养和准备是控股股东

在对上市公司管理中需要提前做好的功课。

《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和规则对于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理层在上市公司具体经营与管理的职权划分预留了充分的讨论空间。其中,股东大会作为控股股东行使权利和控制风险的最后屏障,赋予其关键的权力固然重要,但无论法理还是管理效率与效益比较,上市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权需要落实在股东的决策代理人——董事会和董事会授权下的执行层,即经理层。因此,应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重点规划好董事会和经理层的职权分配。职权分配原则没有统一的标准,特别是随着现代企业经营的复杂性和专业化程度不断增加,权责划分主要取决于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战略定位、上市公司的业务特点和双方的人力资源情况,董事会作为决策层对经理层“有控制的授权”是许多国有企业普遍遵循的一个原则,做到既保证上市公司经营的效率,同时,董事会又做好对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的管理,如证监会和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强调的重大决策和风险事项的管理以及国有资产管理强调的“三重一大”等事项的管理,做好企业风险管控。

2、充分运用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监督机制,防止因“一股独大”引发的“内部人控制”风险。

一是发挥上市公司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一方面建立监事会对于董事和经理层履职和勤勉尽责情况的定期评价机制(评价情况纳入高管考核机制),一方面加强监事会对上市公司重要事项(如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执行情况的监督。

二是发挥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下设专门机构的作用。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保证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监督检查反馈董事会决议在上市公司的落实情况是其重要工作职责之一。同时,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绩效考核委员会等都可以对上市公司的规范经营与风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与考核。

三是通过将管理原则和行为法制化、制度化、程序化,保证国有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管理实现合法、合规、专业和有效。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所有的管理讲求决策规范化和程序的透明化,《公司章程》作为上市公司的基本法对上市公司的权责划分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方式和相应程序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是上市公司日常运作的工作依据,《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细则》、《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公司高管考核和薪酬管理办法》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三会议事规则》等上市公司治理的基本工作规范是对《公司章程》的重要补充,是上市公司日常管理的操作手册。

因此,国有控股股东只有将其对上市公司的管理机制融入和固化到上市公司的章程、管理规范和运作程序中,才能使其管理行为具备法律效力,成为所有股东都应遵循的规则。这是控股股东在上市公司管理中应该重点关注和需要落实的关键工作。

为了防止大股东滥用权力侵占上市公司和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我国《公司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部门规章,对上市公司治理

设定了一些强制性的制衡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董监事选举中的累计投票制度。根据规则,单独或合并持有上市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董事候选人。单独或合并持有上市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和外部监事候选人。同时,控股股东持股30%以上的上市公司在董事选举中实行累计投票制(累计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中小投资者联合起来否决大股东董事候选人的情况已经不是个案。

关联交易的回避表决制度。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根据规则,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在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需要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关联股东也要回避表决,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或无关联关系股东过半数通过。因此,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如果控股股东没有得到其他非关联股东的支持,其关联交易存在着被其他中小投资者否决的风险,这种案例在目前的资本市场上已屡见不鲜,这对控股股东涉及上

市公司的一些战略安排产生非常大的阻碍,并产生较大的市场负面影响。

独立董事制度。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在监事会监督机制的基础上又引入了独立董事监督制度,独立董事被赋予了除一般董事职权外一些特定的职权,主要包括:对关联交易的预先审核权、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重要事项的核查权、提议或提请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权,以及对上市公司提名、任免董事,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确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发现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时发表独立意见并对外披露的权利。同时,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审计和提名等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独立董事对于上市公司发表的独立意见已经成为了市场监管者和中小投资者对于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情况评价的重要因素。

股东大会特别决议表决制度。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主要包括上市公司的重大变更、修改公司章程、一年内购买或出售重大资产或对外担保超过公司总资产的30%以及股权激励计划等。这种表决制度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大股东的行为。

协调好这些制衡机制对国有控股股东战略意图在上市公司的落实具有重要的意义,必须做好以下几项基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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