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合集下载

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四条凡符合我校招生条件的学生,经学校录取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五条学生注册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 录取通知书;2. 身份证或户口簿;3. 近期免冠彩色照片;4. 其他学校规定的相关材料。

第六条学校在收到学生注册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学生予以注册,并发给学籍卡。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七条学生在学籍注册后,如出现以下情况,应办理学籍变动手续:1. 转专业;2. 调换班级;3. 休学;4. 退学;5. 其他学籍变动情况。

第八条学生办理学籍变动手续,应向学校提交以下材料:1. 学籍变动申请;2. 相关证明材料;3. 学校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学校对学生的学籍变动申请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

第四章学籍保留与恢复第十条学生因故休学,经学校批准后,可保留学籍。

第十一条学生休学期满,需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恢复学籍。

第十二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休学期间不享受学校各项待遇。

第五章学籍注销第十三条学生出现以下情况,学校应予以注销学籍:1. 自动放弃学籍;2. 休学期满未复学;3. 被开除学籍;4. 其他应予以注销学籍的情况。

第十四条学生学籍注销后,学校收回学籍卡,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学籍管理职责第十五条学校设立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学籍的注册、变动、保留、恢复和注销等工作。

第十六条学籍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规范、高效。

第十七条教师应积极配合学籍管理部门做好学籍管理工作,及时向学生宣传学籍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学生应自觉遵守学籍管理制度,如实提供学籍变动所需材料。

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请销假制度(修订)(电子版)

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请销假制度(修订)(电子版)

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处室文件学字[2014]2号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请销假制度(修订)一、学生请销假按规定时间分别由班主任、所在系、学生处、学院审批核准。

学生在每天的学习时间内,由各班班长考勤。

二、学生请病假、事假、旷课、迟到、早退一律记入各班考勤簿。

学生出勤纳入班级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

三、学生请假两小时以内之事、病假,由班长请示班主任后批准,报班主任备案;半天至一天内,由班主任批准、备案;三天内,由班主任批准,报系办公室备案;三天至一周内,由系审批,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学生请假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周。

影响的学业由请假学生与所在教学系协商,自行解决。

四、家在兰州市内的学生星期六晚可回家住宿,星期日晚必须返校。

其他学生不得外宿,因特殊情况需外宿者,应向班主任请假,并报系辅导员备案。

五、学生请假期满,应按批准权限及时销假。

因特殊情况需续假者,应办理续假手续。

不能及时办理手续者可先电话向班主任说明原因,进行续假,班主任做好记录,回校后按规定补假。

学生请假不得超过每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超过者,应按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六、凡未请假擅自离校或请假预期不归者,按旷课论处,严格按《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违纪学生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凡与学生本人家庭有关的请假事由,班主任须现场通话与家长进行确认,并在假条上注明沟通记录、离校、返校具体时间段及学生家长联系方式。

八、请假学生未按时返校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办理补假手续,班主任必须与请假学生进行联系,问清事由,做好记录,并及时向所在系反映情况。

在此期间,请假学生按旷课论处。

九、学生离校请销假审批表根据学生请假时间期限,相关批假人必须签字,未签字假条视为无效。

附件: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离校请销假审批表学生工作处2014年4月24日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工作处(部)2014年4月24日印附件: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离校请销假审批表(第一联)(此审批表一式两联,第一联班主任留存,第二联请假学生留存)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离校请销假审批表(第二联)(此审批表一式两联,第一联班主任留存,第二联请假学生留存)。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依法依规、科学合理、效率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的身份信息、学业情况、学习成绩和行为评价等进行登记、记录、维护和管理的工作。

第四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由学校教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各学院(系)、班级也应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学生学籍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五条学生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立学生学籍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性。

第六条学生学籍管理应保护学生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泄露或滥用学生学籍信息。

第七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体制,明确学籍管理的职责和权力,并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的协调与监督。

第三章学生学籍的建立第八条学生学籍的建立应根据国家教育部门的规定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学生学籍的建立需要学生本人及家长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由学校教务部门进行审核和确认。

第十条学生学籍的建立应包括学生本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码等个人基本信息。

第四章学生学籍的变更第十一条学生学籍的变更包括个人信息的变更、年级和班级的变动等。

第十二条学生个人信息的变更应由学生本人或家长及时向学校教务部门提供相关材料,经审核确认后予以变更。

第十三条学生年级和班级的变动应根据学校教学安排进行,学生本人无权私自要求变动。

第五章学生学籍的挂失与补办第十四条学生学籍证件的挂失应及时向学校教务部门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学生学籍证件的挂失应遵循并实施学校相关制度,包括办理挂失手续、重新补办学生学籍证件等。

第六章学生学籍的保管与管理第十六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学生学籍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七条学校教务部门应对学生学籍档案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第十八条学生学籍信息的查询应严格遵循学校相关规定,确保查询权利的合法性。

职业技术学校学员管理制度

职业技术学校学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我校学员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入学与注册1. 凡符合国家规定的招生条件,通过入学考试的学生,由学校统一录取。

2. 新生入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进行学籍注册。

3.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入学,须提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入学。

三、学籍管理1. 学校应建立健全学员学籍档案,确保学籍信息准确无误。

2. 学员学籍分为正式学籍、试读学籍和保留学籍三种。

3. 学员因故退学、休学、转学、开除学籍等,须按规定办理手续。

四、课程学习与考核1. 学员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教学计划,认真完成课程学习。

2. 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学员须修满规定学分,方可毕业。

3. 学员参加课程考核,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五、考勤管理1. 学员应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教学活动,不得无故缺席。

2. 学员因病、因事请假,须提前向班主任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校。

3. 学校实行考勤制度,对学员考勤情况进行记录,作为评价学员的重要依据。

六、奖惩制度1. 学员表现优秀,可获得奖学金、荣誉称号等。

2. 学员违反学校规定,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3. 学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可向学校申诉。

七、毕业与就业1. 学员修满规定学分,成绩合格,可获得相应学历证书。

2. 学校积极为学员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学员顺利就业。

3. 学员毕业前,应参加就业培训,提高就业竞争力。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学校学籍管理暂行规定范本(2篇)

学校学籍管理暂行规定范本(2篇)

学校学籍管理暂行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籍管理,提高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籍管理是指学校对学生入学、转学、休学、退学等行为的登记、审查和管理的工作。

第三条学校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学生权益和学校正常运转。

第四条学生学籍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习情况、奖惩记录等内容。

第五条学校应设立专门机构或部门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具体分工由学校制定。

第六条学生的学籍信息应妥善保密,未经学生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同意,学校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学生个人信息。

第七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入学管理第八条学生入学前,应按照学校招生计划和录取条件进行报名和参加录取考试。

第九条学校应公示招生计划和录取条件,同时公开录取结果,确保公平公正。

第十条学生入学时,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和入学申请书。

学校有权核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后,应按时参加新生入学教育和学校组织的各类教育活动。

第十二条学生入学后,应办理入学手续,并按时缴纳学费、住宿费等。

第三章转学管理第十三条学生如需转学,应提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转学证明、成绩单等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学校收到学生转学申请后,应及时审查学生的申请材料,并向原学校进行前期核实。

第十五条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内,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办理转学手续,并告知原学校。

第十六条学生转入学校后,原学校应及时向转入学校转发学生的学籍档案和有关材料。

第四章休学管理第十七条学生如需休学,应提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休学原因和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学校收到学生休学申请后,应及时审核学生的申请材料,并与学生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进行沟通。

第十九条学校应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条学生休学期满后,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返校,并办理返校手续。

第五章退学管理第二十一条学生如需退学,应提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退学原因和证明材料。

学校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学校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学校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学校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学生的入学、在校和离校等各个环节的管理,保证教育教学的顺利进行。

第二条学校学籍管理的主体为学校,学校负有对学生进行招生、教育和管理的责任。

第三条学校学籍由学生所在学校负责管理,包括入学登记、学籍档案管理、学籍变更、学籍调动、学籍注销等。

第四条学生入学时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提交入学申请,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材料并按时缴纳学费。

学校对学生进行资格审核,通过审核后方可录取。

第五条学籍档案是学生学籍管理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学生的档案完整、保密和真实。

第六条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学籍信息的,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审核后,可以进行学籍信息的变更。

第七条学生因转学、跨学科和跨专业等原因需要调动学籍的,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学籍调动。

第八条学生完成学业或因其他原因离校的,学校应当对学生的学籍进行注销,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和手册。

第九条学生有休学、退学、开除等情况时,学校应当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将学生的学籍状态进行更新。

第十条学校应当加强学籍信息管理的安全性和稳定性,防止学籍信息泄露和被篡改的情况发生。

以上规定仅为学校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4.01.23•【字号】甘教基一[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甘教基一〔2014〕2号)各市(州)教育局,东风场区教育处,各县(市、区)教育局,厅直中小学:为进一步提高基础教育管理水平和科学决策能力,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根据《义务教育法》、《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甘肃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贯彻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细则》,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细则》的规定,严格履行市(州)、县(市、区)和学校相应的工作职责,规范操作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切实做好学生学籍注册、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等工作。

二、加强教育培训,切实强化学籍管理员队伍建设。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规定配备或指定学籍管理员,专门负责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工作,建设一支素质高、业务精、纪律严的学籍管理员队伍。

要全面强化管理培训,使学籍管理员准确掌握《细则》的基本内容、建立学籍档案的基本要求、学籍变动管理的操作办法等,提高专业化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学籍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三、建立工作制度,落实管理责任。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利用学籍系统开展数据统计、政策制定、控辍保学等相关工作,进一步提高教育部门的科学决策水平和中小学校的整体管理水平。

要建立学籍核准、信息保密、责任追究等制度,细化管理,明确职责,规范做好学籍管理工作,对违反规定的相关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

学校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三篇)

学校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三篇)

学校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加强学生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秩序,提高办学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全日制在籍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坚持依法、公正、公平、秩序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学籍管理的任务是控制学生数量、审查学生资格、维护学生纪律和权益、做好教学管理工作等。

第五条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行使学籍管理职权,加强学生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秩序,为学生提供优质教育资源和良好的学习环境。

第二章学籍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第六条学籍是学生参加学校学习,并享受学校教育资源和权益的凭证。

第七条学籍设立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法定居住证明的中国公民;(二)符合国家规定的入学条件;(三)已取得入学资格。

第八条学籍设立程序:(一)学生向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二)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审核学生的身份和资格;(三)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决定设立学籍,发放学籍证明。

第九条学籍变更包括以下情况:(一)学生转专业或跨校就读;(二)学生因特殊情况中断学业,申请休学;(三)学生因特殊原因延长学制,申请延期毕业;(四)学生因违纪、未完成学业要求等原因进退学籍等。

第十条学籍变更程序:(一)学生提出变更申请;(二)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审核学生的申请和相关材料;(三)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决定是否批准学籍变更,作出书面通知。

第十一条学籍注销包括以下情况:(一)学生完成学业,取得学位;(二)学生退学、转学或因其他原因中止学业;(三)学生因违纪、严重失职等情况被取消学籍。

第十二条学籍注销程序:(一)学生提出注销申请;(二)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核实学生的申请和相关材料;(三)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决定是否批准学籍注销,作出书面通知。

第三章学生的管理权益和责任第十三条学生享有以下管理权益:(一)参与学校学籍管理的权利;(二)享受学校提供的优质教育资源;(三)参与学校的各项教学活动,发展自身素质;(四)享有学风建设、课程设置和教学质量等方面的投诉权;(五)受到学校学籍管理部门的保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本院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四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学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制和学习年限第六条本院实行普通三年制高职和五年制高职两种学制。

学生考入本院取得学籍后,学习成绩实行学分制。

学院允许学有余力的学生在修满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的前提下,提前毕业,其最短学业期限为:三年制 2.5年;五年制4.5年。

同时也允许学生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延长学习期限,但累计在校学习最长期限为:三年制5年;五年制7年。

第四章入学与注册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章课程与学分第十一条按照本院人才培养特点,各专业教学计划内的课程一般分为理论课、理论实践综合课和实践课三种类型。

理论课与理论实践综合课又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实践课均为必修课。

(一)必修课指为达到本专业培养目标而设置的必须修读的基本理论与实践技能课程。

必修课又分为主干课和非主干课。

(二)选修课指各专业根据培养目标而设置的拓宽相关知识的课程和提高综合素质的课程。

学生必须依据专业教学计划修满一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取得相应的学分。

不能以选修课程取得的学分替代必修课程的学分。

第十二条专业教学计划中各门课程均有相应的学分,按以下规定确认:(一)英语课考核以参加全国高职高专实用英语取证考试为准,凡成绩达40分以上,给予相应学分,达不到不计学分。

(二)非计算机专业开设的计算机应用技术课,以取得省高等学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二级等级证或校内合格证为准,给予相应学分,达不到不计学分。

(三)体育课不得免修。

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者,可持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证明,向所在系提出申请改修体育保健课,经系主任审查签字后,报教务处审批备案,根据其修业成绩,给予相应学分,但成绩档案中要注明“体育保健”字样。

(四)理论课、理论实践综合课的学分以学期为单元,周学时数即为该门课程的学分数。

(五)实践课(含课程设计、毕业实习、毕业设计)和集中教学课每周记2学分。

(六)参加校外认知实习、公益劳动、军训,每周记1学分。

在修业期间,三年制学生参加公益劳动两周,五年制学生参加公益劳动四周。

(七)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

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教务处认定后,给予相应学分。

(八)学生获得学院组织的国家职业中级工以上技能等级证,增记2学分;参加全国大学生各种大赛获奖者增记4学分。

第六章选课第十三条学生修业期间,要按照专业教学计划和学期教学进程安排做好选课的准备工作。

(一)每学期结束前一个月,教务处要按各专业教学计划,向学生公布新学期开设的选修课程,供学生选课。

(二)学生应熟悉选课流程,听取指导教师意见,确定修读课程,并填写选课单,在系办公室登记。

经系主任审查同意后,由教务处统一协调安排。

(三)学生选课结束后,由教务处组织编班排课,下发听课通知单。

学生凭通知单听课。

(四)学生在开学后2周内对所选课进行试听,如确因各种原因无法继续修下去,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课程退选、改选、补选单,经所在系审核签注意见后,在教务处办理调整手续。

(五)所有选修课于开学2周后开始正式考勤,同时教学系和教务处停止受理选课调整工作。

(六)公共课选修课不足30人、专业课选课不足15人时,原则上该门课程停开或与其它相近课程合并。

第十四条学生选课,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除必修课外,对知识衔接紧密的其它课程应注意选课的顺序。

(二)不得选修低于本专业教学大纲要求的同类课程或开课时间冲突的课程。

(三)每学期修读课程的学分数一般须在30以上。

(四)学生选课确定后,必须参加课程的学习和考核,成绩合格方可取得相应的学分。

(五)本专业必修课程,原则上应在教学计划规定的学期内按期修读,并参加考试取得相应学分。

如有特殊原因需提前或延缓,必须在选课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所在系审核,系主任批准后,报教务处办理手续。

学生可按照教务处安排提前或推后修读所申请课程。

(六)累计三门必修课不及格者或修读学分累计低于155学分者,不得参加毕业教学环节。

第七章成绩考核与绩点计算第十五条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课程考核分院考、系考两种类型。

院考课由教务处统一组织,系考课由各教学系自行组织。

每学期院考科目原则上进行2~3门,1~2门理论课和1门实训课。

第十七条考核方式可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技能操作测试等。

一门课程的考核也可综合运用几种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九条考核成绩包括平时成绩、期中成绩和期末成绩。

原则上期末考核成绩占60%,其余占40%;实训教学考核按《实践教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考试课成绩实行百分制;实践课程(含实习、设计、毕业论文)、专题讲座和少学时选修课等可按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五级分制进行评分。

体育课成绩要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条学生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四分之一以上者,或未完成规定作业量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参加本课程考核,应予重修。

第二十一条凡擅自缺考或考试(含补考)作弊者,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二十二条必修课或选修课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者必须重修。

补考一般安排在新学期开学后的第二周内进行。

一学期内所修课程低于15学分者,不准补考,直接重修。

第二十三条所修课程成绩均采用学分绩点的方式进行折算,按学分和学分绩点分别进行记载。

学分绩点将作为评定奖学金、评选优秀、推荐升学、推荐就业及其它选拔性项目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考核成绩与学分绩点换算标准:第二十六条学分绩点的计算: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数×考核成绩绩点数平均学分绩点每学期结算一次,计算公式为:平均学分绩点= ∑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第八章缓考第二十七条学生因病或遇紧急情况不能参加正常考试时可申请缓考。

申请缓考者,应在课程考核前填报缓考申请表,持住院证明(医院诊断书)或紧急事情的证明材料,经班主任、所在系领导同意,到教务处办理缓考手续。

缓考手续一般由本人自行办理,特殊情况由班主任代为办理,其他人不得代办。

第二十八条缓考同补考同时进行,不及格者须重修学分。

第九章重修第二十九条学生在修业期间经考核有不及格课程应当重修,具体规定如下:必修课补考后不及格必须重修;选修课补考后不及格应重修或改选其它选修课。

学生在规定学制期限内重修的必修课程不得超过5门。

必修课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达三门者,由所在系给学生提出警示。

第十章辅修第三十条辅修专业的设课门数和课程应参照辅修专业的培养目标确定,总学分一般为50。

修读时间:三年制学生可从第三学期开始;五年制学生可从第七学期开始。

第三十一条申请辅修专业的学生,其主修专业考核课程学分绩点数应在3以上。

若某辅修专业申请人数超过接纳能力时,由教务处组织对申请人进行择优录取。

辅修学生人数较多的专业应单独编班,以保证修读时间和教学质量。

第三十二条凡申请攻读辅修专业的学生,须向该专业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经教研室主任和系主任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

申请手续在每学年第二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内办理,其它时间不受理。

学生取得辅修学分,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十一章休学与复学第三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本人提出或由学院劝其休学:(一)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住院治疗且病休期累计超过六周以上者;(二)经出勤考核,一学期内请假时间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或六周者;(三)经医院诊断本人患有较严重传染性疾病,虽可继续跟班学习,但对他人学习、生活构成一定影响者;(四)因其它原因,经本人申请需要参加短期工作者。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