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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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名词解释和简答题汇总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和简答题汇总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与简答题汇总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得法律。

立法解释:由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含义作出得解释。

司法解释:由最高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法作出得解释。

刑法得基本原则:刑法本身具有得,贯穿刑法始终得,必须得到普遍遵循得具有全局性、根本性得准则。

(罪刑法定、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一、刑法效力:指刑法在时间、空间范围得效力。

1、刑法空间效力:《刑法》适用得空间效力,就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与对什么人有效力。

属地管辖——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内犯罪得,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得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得也适用本法。

犯罪得行为或者结果(包括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希望发生之地,可能发生之地)有一项发生在中华共与国领域内得,就认为就是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内犯罪。

属人管辖——中华人民共与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得,适用本法。

但就是本法规定得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工作人员与军人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得,适用本法。

保护管辖——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照本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可以适用本法,但就是按照犯罪地得法律不受处罚得除外。

普遍管辖——对于中华人民共与国缔结或者参加得国际条约所规定得罪行,中华人民共与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得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适用本法。

2、刑法时间效力:就是指刑法得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得行为就是否具有溯及力得问题。

溯及力——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判决、判决未确定或未裁定得行为就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如果有适用效力则就是有溯及力,否则就就是没有溯及力。

(我国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与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得行为,如果当时得法律不认为就是犯罪得,适用当时得法律;如果当时得法律认为就是犯罪得,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得规定应当追诉得,按照当时得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就是本法不认为就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得,适用本法。

刑法总论知识点整理

刑法总论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刑法概说一、名词解释1、刑法:刑法就是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立法解释: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作的刑法解释。

(包括三种情况:第一,在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用语所作的解释。

第二,在刑法文件的起草说明或者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

第三,刑法施行过程中,国家立法机关对发生歧义的刑法规定所作的解释。

)3、司法解释:是指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依据法律的授权对刑法规定的含义所做的说明。

4、扩张解释:即刑法规定的字面通常含义较其真实含义窄时,扩张其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规定的真实含义。

5、限制解释:即刑法规定的字面通常含义较其真实含义广时,限制其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规定的真实含义。

6、当然解释:即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和事物属性的逻辑推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刑法规定的使用范围之内。

7、反对解释:根据刑法条文的正面表述,推导其反面含义。

8、补正解释:在刑法文字发生错误时,统观刑法全文加以补正,以阐明刑法真实含义。

9、体系解释: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联合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刑法规范含义。

10、历史解释:根据刑法制定时的历史背景以及发展源流,阐明刑法规范含义。

11、比较解释:参考国外立法与判例,借以阐明刑法规范含义。

二、重点知识1、刑法的历史:原始社会的惩罚、古代外国刑法、欧洲各国刑法发展史、我国古代刑法及其制度。

(我国先秦时期有所谓的刑名法术之学)2、刑法学派:古典学派的诞生、新派的形成、新派和旧派的争议、折中主义的刑法。

3、刑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理论刑法学与应用刑法学、刑法哲学与注释刑法学、注释刑法学与刑事法学。

4、在我国,刑法的渊源主要有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

刑法典是指冠以刑法名称而颁布的,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刑法修正案是指通过直接在现行刑法典框架内对罪行规范进行修改补充的方式所形成的刑法文件。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整理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整理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整理是指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即犯罪的人。

犯罪主体分为自然人和法人两种。

自然人是指生物学意义上的人,即具有生命的人。

法人是指在法律上被赋予独立法人地位的组织或单位,如企业、机关、社会团体等。

在我国刑法中,犯罪主体的年龄、精神状态等因素也对犯罪的认定和量刑产生影响。

此外,犯罪主体还分为直接犯、从犯、教唆犯、共同犯等不同类型,不同类型的犯罪主体在法律上也有不同的责任和处罚。

自然人和单位在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后,如果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就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

一般主体指刑法规定不要求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特殊主体则是指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

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主体对其危害行为及其已经或者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具有的心理态度。

罪过是指行为主体实施按刑法规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所具有的心理态度。

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的犯罪。

过失犯罪则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因为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犯罪。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态度,而犯罪动机则是刺激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者内心冲动。

犯罪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和有关客观事实情况的错误理解。

危害行为是指被刑法所明文禁止,表现人的意识和意志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或者言辞。

作为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实施的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而不作为则是指犯罪人消极的不履行有特定的应尽义务的行为。

刑法学名词解释总论

刑法学名词解释总论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对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具有指导和制约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基本精神的准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罪刑相适应原则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大小,是决定刑罚轻重的主要依据,犯多大的罪,就判多重的刑,作到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刑法的空间效力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刑法的溯及力的问题。

刑法的溯及力新的刑事法律生效后,对新的法律生效以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从旧兼从轻原则一般情况下适用旧法,但当适用新法对被告人有利时,则适用新法。

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行为。

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并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是决定社会危害性的首要条件。

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直接指向的人或物,是社会关系的具体表现形式或承担者、承受者。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性,而为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

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

危害行为指行为人在其意识和意志的支配下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身体的动静。

不作为是危害行为的一种基本形式,指刑法要求行为人必须履行实施某种特定积极行为的义务,行为人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该义务的行为。

即“应为而不为”。

危害结果广义的危害结果:是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损害,包括物质性的与非物质性的、直接的与间接的等。

中义的危害结果: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具体损害事实,表现为具体的直接的现实的损害。

刑法总论重点的名词解释

刑法总论重点的名词解释

刑法总论重点的名词解释1、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犯罪: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就是犯罪3、犯罪构成: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4、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5、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6、犯罪主体: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7、身份: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取得的临时性或者永久性的影响定罪或者影响量刑的状态或者资格。

8、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9、单位犯罪: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10、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11、犯罪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12、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13、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14、犯罪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15、过于自信的过失: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16、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17、意外事件: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18、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刑法总论名词

刑法总论名词

名词解释1.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2.广义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切法律;3.狭义刑法:具有法典形式的刑法,在我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4.刑法的法律性质:①规定内容的特定性②调整范围;5.刑法的法律性质:①规定内容的特定性②调整范围的广泛性③强制手段的严厉性④保护权益的后盾性。

6.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刑法始终的准则,也是指导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准则。

7.罪刑法定原则: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必须预先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原则。

它的内容为①排斥习惯法②禁止类推③刑法无溯及效力(或事后法的禁止)④禁止绝对的不确定刑⑤明确性原则⑥实体的适当原则。

8.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对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在适用刑法上,不分种族、性别、职业、地位、出身财产状况,一律按照刑法的规定,同等地追究刑事责任。

9.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犯罪分子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的大小相适应。

10.刑法的适用范围:刑法在什么领域内对什么人和从什么时间起至什么时间止具有效力。

11.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12.犯罪的基本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到刑罚处罚性。

13.自然犯:又称刑事犯,指无需等待法律规定,由于其性质上违反社会伦理而被认为犯罪者。

(如杀人、防、强奸等)14.法定犯:又称行政犯,指并不违反社会伦理,由于行政取缔的目的,根据法律的禁止才被认为犯罪者。

(如妨害清算罪等)15.隔离犯:行为实施的地点或时间与犯罪结果发生的地点或时间存在间隔的犯罪。

16. 非隔离犯:行为实施的地点或时间与犯罪结果发生的地点或时间的犯罪。

17.国事犯罪:行为危害国家的主权、政权、社会制度和安全的犯罪。

18.普通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罪之外的刑事犯罪。

19.身份犯:在犯罪构成上犯罪主体被限定于具有一定身份的人才能构成的犯罪。

(如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20.非身份犯:在犯罪构成上不要求犯罪主体具有一定的身份即可以构成的犯罪。

刑法名词解释、术语汇总

刑法名词解释、术语汇总
5、刑法溯及力即溯及既往的效力,指《刑法》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的效力。
6、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5、犯罪动机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
26、认识错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刑法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不正确的认识。
26.1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刑事处罚的不正确的理解。
26.2事实认识错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理解。
(法学方法上的解释方法)
4、刑法空间效力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解决刑事管辖权范围问题。
4.1属地管辖原则对国内犯的适用原则。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的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部刑法。
4.2、属人原则这里的“人”即本国公民,是针对我国公民
在国外犯罪的情形:(1)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
员和军人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2)其他普通公民,原
11、行为基于意思的身体动静
12、行为对象指实行行为所作用的物(有形物与无形物)、人(人
的身体、身份或者状态)与组织(法人、非法人团体与机构)。行
为对象并不是所有犯罪都要求的构成要件要素。
13、犯罪结果指行为给法益造成的具体侵害事实或者危险状态。结果是所有的犯罪的共通的构成要件要素。
14、犯罪主体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

第一章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是指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的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有刑法加以确定。

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概括的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适用刑法人人平等,是指对于任何人,无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罪责刑相适,是指犯多大罪,就应当承担多大的责任,法院也应该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个方面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第二章刑法的效力范围1.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2.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刑法的失效时间,刑法的溯及力。

第三张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1.犯罪,概括的说,是指违反我国刑法,应受刑罚处罚,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2.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第四章犯罪客体1.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

2.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的人或具体的物。

第五章犯罪客观方面1.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的事实特征。

2.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志和意识支配下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3.危害结果,狭义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的直接客体造成的法定的实际损害或者现实危险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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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概念)
1.刑法(广义):
(狭义):
2.普通刑法:
特别刑法:
3.立法解释:
司法解释:
4.学理解释:
文理解释:
论理解释:
当然解释:
扩张解释:
限制解释:
5.刑法的基本原则:
6.罪刑法宝的原则:
7.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8.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9.刑法的空间效力:
属地原则:
属人原则:
保护原则:
普遍原则:
刑法的溯及力:
10.犯罪:
11.犯罪构成:
12.犯罪客体:
犯罪对象:
13.犯罪客观方面:
危害行为: 是指在人的意志或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作为: 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动作,实施刑法规范所禁止的行为。

不作为: 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行为。

持有: 对特定物品进行事实上、法律上的控制和支配。

危害结果(广义): 是指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以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

(狭义):指危害行为侵害直接客体所造成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状态。

14.犯罪主体: 指实施危害行为,依法应该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单位。

15.刑事责任能力:指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在实施行为时对其行为的辨认能力
与控制能力。

16.刑事责任年龄: 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所禁止危害社会的
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17.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的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

18.单位犯罪:
19.犯罪主观方面:
20.犯罪故意:
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
21.犯罪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
22.犯罪动机:
犯罪目的:
23.认识错误:
24.正当行为:
25.正当防卫:
防卫过当:
26.紧急避险:
避险过当:
27.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犯罪既遂:
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
28.共同犯罪:
共同的犯罪行为:
共同的犯罪故意:
片面共犯:
29.共同犯罪的形式:
主犯:
从犯:
胁从犯:
教唆犯:
30.罪数形态:
31.继续犯(持续犯):
---状态犯,即成犯,接续犯
想象竞合犯:
---法规(法条)竞合犯:
结果加重犯:
结合犯:
集合犯:
---常习犯,营业犯
连续犯:
牵连犯:
吸收犯:
32.刑罚:
33.刑罚的功能:
34.刑罚的目的:
一般预防:
特殊预防:
35.刑罚体系:
主刑: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死刑:
附加刑:
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
驱逐出境:
36.非刑罚处理方法:
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责令赔偿损失:
训诫:
责令具结悔过:
责令赔礼道歉:
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
37.刑罚裁量(量刑):
38.量刑原则:
39.量刑情节:
40.累犯:
再犯:
41.自首:
坦白:
立功:
42.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原则:
并科原则:
吸收原则:
限制加重原则:
折中原则: 43.缓刑:
一般缓刑:
战时缓刑: 44.刑罚执行:
刑罚执行原则:
45.减刑:
46.假释:
47.刑罚消灭:
48.追述时效:
行刑时效:
49.赦免:
大赦:
特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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