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民二庭2014年全部案例64个汇编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2014年十大刑事典型案例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2014年十大刑事典型案例来源:法学教学案例网3月2日,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2014年度十大刑事典型案例。
十起案件的具体内容如下:1.张某故意杀人案基本案情:2014年3月23日下午,被告人张某陪其子米某某到大佛寺处河边玩耍,后张某叫其子回家,米某某不从,并与张某发生口角,张某将米某某掐倒在地,张某准备离开时,米某某抓住张某的衣角,张某在挣脱中致米某某滚入河中,张某未对米某某施救离开现场,致米某某溺水死亡。
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宣判后,张某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
案例点评(孙金龙四川九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的核心是对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刑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故意犯罪有两种,一种是直接故意,另一种是间接故意。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是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是间接故意。
张某作为米某某的监护人,应当对米某某的人身安全尽到保护义务,她明知米某某坠入河中,会发生死亡的后果,但她未予救助,放任了米某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属于故意犯罪。
法院考虑到张某能够认罪悔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丈夫、公婆对张某表示了谅解,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2.李某安绑架案基本案情:2014年1月26日,被告人李某安因打电玩游戏输了钱无法对家人交代,遂起意绑架他人勒索钱财。
在预先购买作案工具封口胶带及小型鞭炮等后,便以放鞭炮为名将被害人向某某(男,6岁)骗至通江县大操坝旁的“团圆大酒楼”负二楼,用封口胶带将被害人手脚捆住。
为防止其哭闹,又用手帕堵住被害人的嘴并用封口胶带将嘴巴缠住,并将被害人放进了墙壁的夹层里面。
随后打电话向被害人亲属索要十万元赎金。
在被害人亲属及时报案后,2014年1月27日23时许,通江县公安局民警将李某安抓获并成功解救出被害人。
一审以被告人李某安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2014年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汇总

2014年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汇总(全)司法解释名称公布、施行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回复“食品司法解释”可查阅已于2013年1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9次会议通过,于2013年12月23日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1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1次会议通过,于2014年1月9日公布,自2014年1月2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回复“公司法解释1”、“公司法解释2”、“公司法解释3”可查阅已于2014年2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通过,于2014年2月20日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回复“融资租赁司法解释”可查阅已于2013年1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7次会议通过,于2014年2014年2月24日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已于2014年2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6次会议通过,于2014年3月25日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回复“公证司法解释”可查阅已于2014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4次会议通过,于2014年5月16日公布,自2014年6月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4年6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于2014年7月7日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期货纠纷案例-最新

强行平仓案例之一:
7. 关于强平的损失认定。 2自错27和至将将计7有事对某7行),,74范77实己而持范处变直双账平结日033某余和期加续某于成接方户仓算33收,,被万结货大持开浮实的而亏导发11市00平元算交的仓仓动际因言损致生结00仓浮元元的易亏所价亏亏果相金的的算时动。之数判损导格损损关对额损浮,共亏该差据1断两致以状。系客失动交,计损浮的3为错部。下态所。观且亏易0亏变动5基误分换,,以公应损0结因,余3损为亏准导。言且这截正承并算此3万1实损3,致根之范期至。担非单,,,3元际,4确2A的据,某间那的显0以04公元亏完0定亏当只持无么赔0日示2余元司与损全4A损日要续论,偿收范万日公,强2与是2和无该持谁范市某4元收5司是行A由日A负三仓平围,日浮,市公过A平公于收债张,仓。范强动公其司后错仓司范市制合那,某行亏司中强范的所强某后度约么浮期平损对包行某责引行判浮,价范动货仓达范括平持任发平断动累格某亏交后某范仓仓范,仓错亏计不始损易的因某没的围该过误损至跌终都累范强,
强行平仓案例之一:
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客户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但及时是建立在 有追加的可能前提下。24日收市后,A公司迟至晚18时50分才通知 范某提高保证金比例并要求在25日开盘前追加保证金1300余万元, 而当晚18时50分至次日9时,银行等金融机构处于休息状态并不营 业,这期间范某没有追加保证金的可能。25日9时以前,期货市场 集合竞价期间,A公司即对范某412手空头合约以第3个涨停价实施 强行平仓且全部以非涨停价格成交。所以,应认定A公司没有给范某 追加保证金的机会,而不应认定范某没有按照要求或者没有能力追 加保证金。
强行平仓案例之一:
3. 风险率也称风险度,是期货交易客户账户中合约占用保证 金金额与客户权益金额之比得出的风险控制参数。风险 率越低,客户可用资金越多,合约占用保证金就越少, 保证金风险就越小。格式期货经纪合同一般约定风险率 大于100%;即客户账户可用资金小于0时,期货公司在 交易期间或者结算时向客户发出限制开仓、追加保证金 或者自行平仓的通知,客户应当及时追加或者在交易期 间及时平仓,使风险率低于100%,即账户可用资金大 于0,否则,期货公司有权对客户的部分或全部持仓合 约强行平仓,直至客户可用资金大于0。本案期货经纪 合同约定的却是风险率小于100%时,A公司可以向范某 发出限制开仓、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通知,等等。 显然,该条约定内容与风险率参数设置内涵、保证金风 险控制目的和方法相左。将“大于100%”条件更换为 “小于100%”,这意味着A期货公司任何时候都可以采 取限制开仓、通知追加保证金和自行平仓、如不满足要 求直至强行平仓等措施。
最高院《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集附案例

最高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全系列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目录——公司法一、出资问题二、股权确认和股权转让问题三、法人人格否定问题四、关联交易问题五、公司担保问题六、公司僵局诉讼问题七、股东派生诉讼问题八、公司解散、清算问题——民刑交叉案件一、先刑后民制度的理解与适用二、刑事上构成诈骗罪,行为人签订的民商事合同是否有效三、民商事案件涉及刑事犯罪嫌疑,民商事案件应否驳回起诉四、刑事上未经追赃是否影响民商事案件的受理和审理——中介机构民事责任承担、保险法一、中介机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二、保险法疑难问题——合同法一、代位权问题二、合同形式问题三、一般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四、债务加入问题五、合同解除问题六、表见代理与职务行为的关系七、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中约定复利应否保护八、企业之间发生的借贷行为的效力认定及责任承担——担保法一、私立学校、医院、幼儿园等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具有保证人资格二、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情形下保证期间的确认三、当事人约定保证期间超过两年是否有效四、房地产抵押担保中有关抵押权的效力五、担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的效力六、应收账款质押的效力——证券法一、证券法合同责任中的疑难问题二、证券回购法律问题三、证券法侵权民事责任的疑难问题——票据法、企业改制、电子商务法二、企业改制疑难问题三、电子商务法疑难问题——民事诉讼程序、诉讼时效一、民事诉讼程序中的疑难问题二、诉讼时效法律制度适用中的疑难问题——不良资产处置、破产法一、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疑难问题二、破产法疑难问题-------------------------------------------------------------------------------------《中国民事审判前沿》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观点集成目录1、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效力问题2、交房、办证与诉讼时效问题3、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问题4、善意买受人应该返还给出卖人房屋使用费的标准问题5、对交通事故形成原因的举证责任应由谁来承担问题6、生效裁判的事实证明效力问题7、责任保险人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问题8、由亲属参与民事纠纷的调解代当事人签订的赔偿协议是否构成表见代理问题9、第三人介入侵权情形下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问题10、夫妻一方所在企业发放的买断工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11、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是否构成反诉问题12、侵权事实存在,但侵权造成的损害数额大小无法确定或者难以确定的,应如何处理问题13、农民自建住房是否适用《建筑法》问题14、共同过失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15、他人能否代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问题16、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问题17、相对人未进行催告,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是否有期限限制问题18、亲子鉴定能否强制问题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公司法(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副庭长张勇健法官张雪楳编者按:由于社会经济生活的纷繁复杂以及立法与司法解释的相对滞后,民商事审判中出现了很多类型新、争议大的疑难问题。
18.商品房销售遇到“赠送面积”-6个经典案例看各省法院怎么判

赢在二审:商品房销售遇到“赠送面积”,6个经典案例看各省法院怎么判文/观策民商团队原云鹏编者按商品房买卖中充斥着开发商为了促销而在宣传广告中“大送特送”,但实际签订合同时却不一定如此大方,那么出现纠纷时究竟如何处理?笔者收集了以下六个精选案例,一起来看看各地法院对于此种促销“赠送面积”的观点和认识(文末两个截然相反的改判案例,值得细品,建议感兴趣的读者检索原案例细读)。
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案例精选1.浙江省高院(2015)浙民申字第2344号:陆庭锋与浙江建投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案裁判规则:商品房销售赠送面积并非一般法律意义上的赠予,除非双方明确约定,否则买受人不得以赠送面积未计入产权证或系违建、公摊等理由主张开发商构成欺诈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陆庭锋是以建投公司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存在欺诈,未实际兑现承诺赠送的9平方米为由,要求建投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从本案现有证据来看,建投公司对于9平方米在宣传过程中虽然使用了“赠送”字眼,但是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对陆庭锋所购买的商品房具体户型结构,以及陆庭锋可享有所有权的面积均有明确约定、标示,建投公司在楼书当中对于所谓“赠送”的9平方米具体位置也有明确的标示,补充协议更是明确约定,陆庭锋委托建投公司对商品房室外空间予以封闭,但所购商品房面积仍以补充协议约定的户型变更前的房屋实测面积为准,并且陆庭锋在购房之前也实地查看了样板房,并就补充协议签订等事项向销售人员进行了询问,故陆庭锋对于建投公司是否确有赠送面积、所谓“赠送”的9平方米的具体坐落位置、其对“赠送”面积是否享有所有权,以及“赠送”的面积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赠与等皆属于明知。
最高院法官:司法实践中代物清偿协议的三种类型及裁判观点

最⾼院法官:司法实践中代物清偿协议的三种类型及裁判观点代物清偿,作为债务清偿的⽅式之⼀,在以现实给付为构成要件的情形下,产⽣诉争的可能性并不⼤。
但是,在现实交易中,当事⼈从达成代物清偿协议到现实履⾏,⼤多会有时间上的间隔,尤其是在完成替代给付需要办理权利变更登记的情形,如不动产、股权等。
对于未现实给付的代物清偿协议,债权⼈能否依据该协议要求债务⼈履⾏给付义务?⽂/李⽟林最⾼⼈民法院民⼆庭法官2014年第《商事审判指导》2014年第33期来源来源//《商事审判指导》当事⼈在债务清偿期满后达成代物清偿协议,并办理了权利转移相关⼿续,该类代物清偿协议当然发⽣法律效⼒,对双⽅有约束⼒。
但对于未现实给付的代物清偿协议,债权⼈能否依据该协议要求债务⼈履⾏给付义务?学界和实务界有不同的观点。
⼀代物清偿的三种学理观点第⼀种观点是否定说。
该观点强调代物清偿协议的要物性,⾮经现实给付不能成⽴,债权⼈不能依代物清偿协议主张权利。
第⼀种观点是否定说。
代物清偿乃要物合同,即清偿⼈并不因此⽽具有他种给付义务(⽐如,甲⽋⼄100万元,双⽅达成了以物抵债的约定:如果甲将其所有的⼀座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就可以使得甲的付款义务消灭。
甲并不因为上述约定⽽负有移转房屋所有权的义务),如果甲转移了房屋所有权,则付款义务消灭;如果甲不移转房屋所有权,则甲仍须履⾏原定的付款义务。
第⼆种观点是部分否定说。
第⼆种观点是部分否定说。
部分否定说也有不同的主张,有的主张债务⼈不履⾏债务时,债权⼈或债务⼈得请求以特定标的物代物清偿者,是为代物清偿之预约。
其预定代物清偿权在债务⼈者,即成⽴任意之债,应认定有效;若约定债权⼈得请求代物清偿者,应类推适⽤‘民法’第873条第2项规定(该条是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关于抵押、质押合同中流担保条款⽆效的规定),认定其约定⽆效。
代物清偿之预约,⾮要物契的,与代物契约⾃属有间。
"有的认为代物清偿可以区分为实践性的代物清偿合同和诺成性的以物抵债合同。
2014年大盘点之冤假错案

文/本刊综合【选题策划】近年来,频频曝光的刑事冤假错案受到高度关注,从河南李怀亮案到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再到呼格吉勒图冤案……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4年已有12起冤假错案得到纠正。
综合这12起案件,从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到沉冤昭雪,平均经历了长达10年之久。
一次次的冤假错案给当事人带来了难以挽回的损失和痛楚,更是严重损害了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
其背后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有罪推定问题;以及部分司法办案能力不强、领导插手、以言代法等干预司法的一系列问题。
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健全落实罪行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
”至此,纠正冤假错案迈出了司法公正的重要一步。
同时,冤案平反后严格依法、不折不扣进行责任追究,也正是司法公正面临的更严峻考验。
2014年,保持了十八大以来加速纠正冤假错案的势头,这一趋势在年末经由呼格吉勒图沉冤昭雪推向高潮。
记者根据公开报道不完全统计,截至2014年,已有12起冤假错案得到纠正。
12起案件,9个省份的各级法院共审理了58次,平均每起案件需审理近5次;当事人从被警方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到被法院宣告无罪或检察机关撤诉后被取保候审,平均需10年时间。
13名冤假错案当事人中,4人一审被判死刑,5人一审被判死缓,1人一审被判无期徒刑,最终都因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法院宣告无罪或检察院撤回起诉。
强调破案率致办案草率对破案率的强调,常常导致警方办案草率。
在念斌案中,警方在死者死因尚未查明的情况下即确定了人为投毒的侦查方向,案发12天后即宣告侦破。
而在法院对念斌作出的无罪判决中,警方提交的认定毒物、投毒方式、毒物来源的证据均受到质疑。
在徐辉案中,为了加速破案,警方根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的警犬气味鉴定将徐辉确定为犯罪嫌疑人,而dna鉴定又得不出唯一结论,徐辉的有罪供述与证据间的矛盾遭到忽略。
2012-2014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解析——案例分析

2012-2014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解析——主观题(2014年)六、(本题20分)案情:赵文、赵武、赵军系亲兄弟,其父赵祖斌于2013年1月去世,除了留有一个元代青花瓷盘外,没有其他遗产。
该青花瓷盘在赵军手中,赵文、赵武要求将该瓷盘变卖,变卖款由兄弟三人平均分配。
赵军不同意。
2013年3月,赵文、赵武到某省甲县法院(赵军居住地和该瓷盘所在地)起诉赵军,要求分割父亲赵祖斌的遗产。
经甲县法院调解,赵文、赵武与赵军达成调解协议:赵祖斌留下的青花瓷盘归赵军所有,赵军分别向赵文、赵武支付人民币20万元。
该款项分2期支付:2013年6月各支付5万元、2013年9月各支付15万元。
但至2013年10月,赵军未向赵文、赵武支付上述款项。
赵文、赵武于2013年10月向甲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法院调查,赵军可供执行的款项有其在银行的存款10万元,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折价为8万元,另外赵军手中还有一把名家制作的紫砂壶,市场价值大约5万元。
赵军声称其父亲留下的那个元代青花瓷盘被卖了,所得款项50万元做生意亏掉了。
法院全力调查也未发现赵军还有其他的款项和财产。
法院将赵军的上述款项冻结,扣押了赵军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赵军手中的那把紫砂壶。
2013年11月,赵文、赵武与赵军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3年12月30日之前,赵军将其在银行的存款10万元支付给赵文,将可供执行财产折价8万元与价值5万元的紫砂壶交付给赵武。
赵军欠赵文、赵武的剩余债务予以免除。
此时,出现了以下情况:①赵军的朋友李有福向甲县法院报告,声称赵军手中的那把紫砂壶是自己借给赵军的,紫砂壶的所有权是自己的。
②赵祖斌的朋友张益友向甲县法院声称,赵祖斌留下的那个元代青花瓷盘是他让赵祖斌保存的,所有权是自己的。
自己是在一周之前(2013年11月1日)才知道赵祖斌已经去世以及赵文、赵武与赵军进行诉讼的事。
③赵军的同事钱进军向甲县法院声称,赵军欠其5万元。
同时,钱进军还向法院出示了公证机构制作的债权文书执行证书,该债权文书所记载的钱进军对赵军享有的债权是5万元,债权到期日是2013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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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民二庭:2014年全部二审判决书汇编(64份)最高法院民二庭2014年度二审判决书【说明】民二庭2014年全部公布的64个二审判决书,是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及其他案例数据库等收集,按照裁判日期排列。
因精力有限,暂聚焦于最高院商事诉讼二审民事判决书,故,不含再审法律文书,不含二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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