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钢铁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通
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豫环文[2012]121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2.07.12
【实施日期】2012.07.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豫环文〔2012〕121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县(市、区)环保局:为推进我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深入开展,圆满完成《河南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各项目标任务,扎实做好《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准备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扎实落实规划各项任务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1号)要求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厅等部门河南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0〕26号)有关精
神,我省印发了《河南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分年度实施方案》(豫环文〔2012〕34号,以下简称《年度实施方案》),各地应依据《年度实施方案》制定工作计划,真抓实干,强力推进,全面完成实施方案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各重点区域全面落实本区域《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2012年度各项工作任务,8月底前仍未完成规划审批的重点区域,省环保厅将予以全省通报。
二、督导推动各类规划项目实施
对《年度实施方案》确定的各地2012年度重点项目认真督促落实,对确定的淘汰项目,各地环保部门要严格依据名单按照时间节点向当地政府报请关停项目,并做好企业淘汰的相关档案资料。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两高”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两高”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1.07.15•【字号】•【施行日期】2021.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两高”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实施意见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高耗能、高排放项目)项目盲目发展的决策部署和《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在坚持对标先进,对接国际,按照审批最少、流程最优、体制最顺、机制最活、效率最高、服务最好的要求,深化“放管服效”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同时,切实把好“两高”项目生态环境准入关,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推动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
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规划环评(一)深入实施“三线一单”。
各地在“三线一单”成果落地细化及后续更新调整时,要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作为硬约束,衔接有关碳达峰、碳中和、清洁能源替代、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突出能源、产业、交通运输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要求。
“三线一单”成果中涉“两高”行业的控制单元,其生态环境准入清单须明确本地“两高”行业的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管控要求须包括“两高”行业的空间布局和规模、污染物排放、环境风险防控、资源利用效率等。
切实加强“三线一单”成果应用,将其作为“两高”行业布局和结构调整、重大项目选址中重要依据,不得变通突破。
(二)强化规划环评效力。
依法推进涉“两高”行业工业专项发展规划及产业园区规划的环评工作。
涉“两高”行业工业专项发展规划(含省辖市级专项规划和省级专项规划)以及主导产业涉“两高”行业的产业园区(含省辖市级专业园区和省级产业集聚区),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省厅组织审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征求河南省九大行业水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征求河南省九大行业水污染综
合整治实施方案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7.02.07
•【字号】〔2017〕7号
•【施行日期】2017.02.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
正文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征求河南省九大行业水污染综合整治
实施方案意见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郑州航空港区市政建设环保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河南省碧水工程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关于工业污染防治的要求,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豫政〔2017〕2号)的工作部署,现将《河南省造纸行业水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河南省焦化行业水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河南省氮肥行业水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河南省有色金属冶炼行业水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河南省印染行业水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河南省农副食品加工行业水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河南省原料药制造行业水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河南省制革及毛皮加工行业水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河南省电镀行业水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等9个专项治理方案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
相关资料已经上传至****************(“河南环保征求意见”首字母,密码:hbt1234),请自行下载。
请你们根据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并提出修改意见,由主管领导严格把关后于2月
17日前将纸质件(需加盖公章)邮寄至省环保厅污防处,同时报送电子版。
联系人:污染防治处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2017年2月7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2013〕114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机关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和备案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2]107号)的有关规定和推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的要求,我厅拟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一)2010年12月我厅清理认定的有效规范性文件;(二)2010年10月至今我厅单独制定的、会同其他厅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工作分工按照“谁起草、谁清理”的方法进行清理。
(一)我厅单独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的处室和单位组织实施清理;(二)会同其他厅局制定的环保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处室和单位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清理。
三、清理认定标准(一)下列文件应当认定为宣布废止的文件1.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上级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2.所依据的上级规范性文件已经废止的;3.主要内容被新制定或者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所涵盖的;4.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已过的;5.调整对象和所设定的情况已发生重大变化,实际上已不再施行的。
(二)下列文件应当认定为予以修改的文件1.个别条文同法律法规、上级规范性文件存在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问题的;2.个别条文与社会发展变化不适应的;3.文件中使用的有关机构名称、引用的文件名称,以及条文顺序等需要调整的。
(三)下列文件应当认定为继续有效的文件需要继续执行,或者内容上虽存在一些问题,但目前修改或者废止的时机、条件尚不成熟,仍需执行的。
四、实施步骤(一)收集检索(2013年11月5日-11月15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快推进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快推进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08.23•【字号】〔2012〕66号•【施行日期】2012.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正文关于加快推进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为确保我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按照时间节点顺利推进,按照《环保部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实施考核办法》要求,现对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强调如下:一、加快工作进度各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应按照省环保厅要求,尽快完成规划的报批工作。
截至目前,全省11个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除项城外,其他区域均已完成规划编制工作。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督导,保证各项工作按照时间节点进行。
对于不能按照时间要求完成任务的,省环保厅将予以全省通报。
二、加强日常监管省环保厅及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确定的各类限期治理项目(含清洁生产项目及技术示范项目等)必须全部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限期治理技术方案(限期治理技术方案是找出企业与现行环保要求差距,确定各污染环节以及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重要手段,也是国家考核重金属污染物削减量的重要依据)必须于2012年9月20日前评审完毕。
各地环保局对照省环保厅印发的《河南省涉重金属若干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做好限期治理技术方案的评审、批复和治理项目验收,并妥善保管限期治理档案。
限期治理技术方案编制单位必须有相应环评资质。
各级环保部门对限期治理技术方案编制和治理工程不得指定单位,由企业按照要求自行选定。
省环保厅将适时对各地开展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三、加强指导协调各地环保部门要定期对企业进行检查指导,对落实规划存在的各类问题,及时与省环保厅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并于每月15日前将当地重金属规划实施情况和进度书面报告省环保厅污防处。
联系人:张帆李江联系方式:*************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主办:污染防治处督办:污染防治处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2年8月23日印发。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7.04.21•【字号】豫环文[2017]128号•【施行日期】2017.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17]128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境保护局:现将《河南省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 河南省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实施方案.pdf附件2 xx市县工业污染源排放情况评估报告大纲.doc附件3 xx企业污染源排放情况自评估报告大纲.doc附件4 xx市县超标排放企业整改情况台帐.doc2017年4月21日附件1略附件2XX市(县)工业污染源排放情况评估报告大纲(201X年XX月)总论包括评估的目的意义、评估原则、评估对象、评估工作过程等。
评估对象:2017年5月底前为钢铁、火电、水泥、煤炭、造纸、印染、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厂等8个重点行业,2017年6月至11月为有色、玻璃、化工、氮肥、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毛皮制革等7个省级重点行业,2018年1月至9月为其余行业。
区域概况包括该市(县)地理位置、自然概况、社会经济概况等。
区域环境质量现状评估包括该市(县)2016年大气、水环境质量达标情况及变化趋势,主要污染因子变化情况等。
填报附表1和附表2.区域工业企业概况(只针对评估对象分析)分析该市(县)本次评估涉及的工业企业整体情况,包括每个行业的企业数量、各行业工业总产值及占该市(县)工业总产值的比例。
通过收集2016年环境保护大检查、日常环境监管、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污染源在线监控、监督性监测、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等相关资料,分析该市(县)本次评估涉及的各行业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烟粉尘、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产生量、排放量及各行业污染物排放量占本市(县)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比例等。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境监理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12]150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境监理工作的通知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境监理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12〕15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理单位: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5号)精神,保证我省的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稳步有序推进,现就进一步规范环境监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环境监理的范围。
按照《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12〕18号)精神,将开展环境监理的范围严格限定在环境保护部和省环境保护厅环评审批确定的环境监理项目内,其他项目近期内不予开展环境监理工作。
各地不得擅自扩大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行业的范围。
二、环境监理方案的审查。
环境监理单位在承接环境监理项目后,应当在一个月内编制完成环境监理方案,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报环评审批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石化、化工、农药、医药、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造纸、电镀、钢铁、有色金属及其他涉及排放重金属污染物、废旧电池拆解、垃圾焚烧发电、制革等项目的“环境监理方案”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方可组织实施。
参加环境监理方案评审的专家,必须是具有环境保护和工程专业知识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其他专业的专家出具的审查意见无效。
三、环境监理的起止时间划分。
生态影响类项目的环境监理自开工之日起至试生产申请批准之日止;工业类项目环境监理自开工之日起至验收申请批准之日止。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河南省涉重金属排放企业暨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开展全面排查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河南省涉重金属排放企业暨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开展全面排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8.03.27•【字号】豫环文[2018]55号•【施行日期】2018.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河南省涉重金属排放企业暨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开展全面排查的通知豫环文[2018]5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持续打好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严格防控环境风险,依据土壤污染攻坚方案,省环保厅决定开展河南省涉重金属排放企业暨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全面排查。
现就排查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对全省涉重金属排放企业和涉危险废物单位进行全面排查,在摸清污染底数的基础上,全面掌握所有涉重金属排放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危险废物种类、数量、流向、处理处置方式及经营处理能力等信息,实施清单化管理,并进行动态更新,加强涉重金属排放企业和涉危险废物单位的环境管控,更好的开展服务,防范环境风险。
二、职责分工(一)县级排查。
由县级环保部门组织对本辖区内涉重金属排放企业和涉危险废物单位进行拉网式排查,当地环保部门对摸排结果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市县建档。
由县级环保部门组织对排查出的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建档、管理,报市级环保部门;市级环保部门负责对排查结果汇总整理、分类建档,并对县级环保部门排查情况进行复核。
(三)省级督查。
由省环保厅统一部署实施,排查结束后进行督查落实,防止瞒报漏报。
三、时间安排2018年3月28日至5月15日。
由省环保厅统一组织领导,负责调度、协调、指导、督查、考核,省环保厅相关业务处室提供业务支持,各级环保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四、具体措施(一)排查过程中,省环保厅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对排查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各市、县、乡可自行组织进行培训。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钢铁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钢铁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7.08.15•【字号】豫环文[2017]252号•【施行日期】2017.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钢铁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17]252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建设环保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环保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等要求,现将我省钢铁、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2017年10月31日前,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完成钢铁、水泥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工作。
其他地市最晚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钢铁、水泥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工作,争取2017年10月31日前完成核发工作。
其他11个行业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按照环保部有关进度安排推进。
钢铁、水泥行业企业取得新排污许可证后,原有排污许可证自行作废。
二、核发权限省环保厅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航空港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辖区内实行重点管理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辖区内实行简化管理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三、发证范围钢铁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含有烧结、球团、炼铁、炼钢、轧钢等一个及以上工序的钢铁联合企业和钢铁非联合企业。
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水泥(熟料)制造企业、独立粉磨站企业,其中水泥(熟料)制造包括熟料生产及其配套的原料矿山、散装水泥(熟料)转运等,以及在熟料生产的同时利用水泥窑对固体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过程。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涉重金属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11]164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涉重金属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涉重金属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11〕164号)各省辖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各有关单位:为切实做好涉重金属企业的清洁生产工作,有效防控重金属污染,现就涉重金属企业清洁生产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摸底排查,确保所有涉重金属企业纳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按照环保部和我省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要求,各地要对辖区涉重金属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排查结果于7月26日前报送省环保厅。
对尚未开展首轮清洁生产审核和2009年底以前完成清洁生产验收的涉重金属企业,各地应将其全部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名单,责令依法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于今年12月底前完成清洁生产评估工作。
二、加强督导,确保清洁生产审核的质量和水平。
要加强对清洁生产全过程的检查和督导。
清洁生产方案的制定,要紧紧围绕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目标,对存在问题逐一梳理,着重做好环境安全隐患的排查与解决。
清洁生产方案的实施,要突出抓好中高费方案的落实,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改进生产工艺、提高装备水平,实现有毒有害物质的替代和减量,发挥清洁生产的减排作用。
三、严格要求,加强对咨询服务机构的管理。
咨询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清洁生产审核的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产业政策指导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咨询服务机构必须配备环保和行业专家,所提方案要有专家签字确认。
四、规范程序,严格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
省辖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要对申请评估、验收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出具清洁生产初审意见后将材料上报至省环保厅。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钢铁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的通知
来源:作者:日期:2011-03-17
各省辖市环保局: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环保厅等部门2011年河南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1〕1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我厅制定了《河南省钢铁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辖市环保局要对照《技术规范》要求,进一步核查本辖区内的钢铁企业,确定整治企业名单。
二、对纳入环境综合整治范围的钢铁企业,由省环保厅按照《通知》的时限要求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各省辖市环保局要督促企业按时完成治理任务。
三、列入限期治理的企业必须按照限期治理通知书相关要求,制定整治方案,经省环保厅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治理。
治理完成后,由省环保厅进行验收。
附件:河南省钢铁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附件
河南省钢铁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
一、综合治理范围
河南省所有钢铁企业,包括烧结、炼铁、炼钢、轧钢等。
二、政策要求
(一)河南省所有钢铁企业生产工艺及装备必须符合当前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同时还应符合国家清洁生产标准关于烧结、炼铁、炼钢、轧钢的技术标准和排放要求。
(二)按照国家产业,对下述工艺和装备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淘汰:
1、3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化铁炼钢、复二重线材轧机、横列式线材轧机、横列式小型轧机、叠轧薄板轧机、普钢初轧机及开坯用中型轧机、热轧窄带钢轧机、三辊劳特式中板轧机、直径76毫米以下热轧无缝管机组、三辊式型线材轧机(不含特殊钢生产)等装备立即淘汰。
2、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电炉于2011年底前淘汰。
三、综合治理技术要求
(一)废气
1、对粉状原燃料堆场应设置挡风抑尘网和喷水设施。
减少无组织粉尘排放。
2、对所有生产性粉尘通过设置集气除尘系统净化后排放,吨钢烟粉尘排放量低于1.0千克,排气筒高度应大于15米。
3、对所有高温废气应通过设置高效除尘系统净化后,由高烟囱排放。
4、对烧结机机头烟气、使用自产煤气、原煤、重油为燃料的工业炉窑烟气应进行脱硫处理,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1.8千克以下,脱硫效率原则上不低于85%。
5、对物料输送、卸料点应进行封闭设计,并设置集气净化系统。
6、烧结机头、电炉、转炉、焦炉、大型工业炉窑等废气排放口应安装省级环保部门认可的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7、冷轧厂酸雾应采用碱液喷淋进行净化,有机废气应采用催化燃烧技术进行处理。
8、大气污染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如下:烧结机和窑炉烟气烟(粉)尘≤50毫克每标立方米,其他物料破碎烟(粉)尘≤30毫克每标立方米;烧结机脱硫烟气二氧化硫≤250毫克每标立方米;酸雾浓度≤20毫克每标立方米,厂界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二)废水
1、各工序冷却用水应设置完善的净循环水系统,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各工序浊环水应设置完善的浊环水系统,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处理回用;各类企业吨钢耗用新水量低于5吨,生产用水重复利用率95%以上,废水中污染物排放浓度符合当地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级别要求。
2、生活污水应排入城市污水管网或处理后达标排放。
3、焦化企业应在生产区和污水治理区建设初期雨水收集池并进行处理。
4、凡排放废水的生产企业应建设规范化排污口,在废水排放口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三)固体废物
1、高炉渣、电炉渣、转炉渣及除尘系统收集的粉尘等一般固体废物应全部综合利用。
2、其他企业产生的少量危险废物应按规定在厂内进行临时贮存,并定期交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
(四)噪声
对所有高噪声设备均应设置减振基础、安装消声器、置于室内等降噪措施,有效降低噪声源强,厂界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要求。
主题词:环保钢铁治理规范通知
主办:污染防治处督办:污染防治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1年3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