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区公开摇珠选定土地评估机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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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区2022年度城镇国有建设用地标定地价更新项目成果》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区2022年度城镇国有建设用地标定地价更新项目成果》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区2022年度城镇国有建设用地标定地价更新项目成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2.08•【字号】清府办函〔2023〕13号•【施行日期】2023.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区2022年度城镇国有建设用地标定地价更新项目成果》的通知清府办函〔2023〕13号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区2022年度城镇国有建设用地标定地价更新项目成果》已经八届第1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2月8日清远市区2022年度城镇国有建设用地标定地价更新项目成果的基本内容一、本次公布的城镇国有建设用地标定地价(以下简称标定地价)的公示范围包括清城区(凤城街道、东城街道、洲心街道、横荷街道4个街道,源潭镇、龙塘镇、石角镇、飞来峡镇4个镇及银盏林场)和清新区(太和镇、山塘镇、太平镇、三坑镇、龙颈镇、禾云镇、浸潭镇、石潭镇8个镇及笔架山林场)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141个标定区域和141宗标准宗地的标定地价。

二、本次标定地价评估体系包括清远市区的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含单家独户用地)、混合用地(同一宗地含一种以上用途)、工业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共六种用途。

其中,混合用途指商住混合用途。

价格单位为元/平方米,币种为人民币。

各用途标定地价的地价内涵见下表:备注:1.本次标定地价中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及公用设施用地均仅有一宗标准宗地;2.现状土地开发程度为“五通一平”或“六通一平”。

其中,“五通一平”:宗地红线外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路、通讯,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六通一平”:宗地红线外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讯、通气、通路,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3.容积率为该用途各标准宗地的现状或规划条件下的容积率范围值。

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清远市工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清远市工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清远市工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清远市工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工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清远市工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工业用地出让行为,加强工业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工业产业布局,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8〕24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辖区内工业用地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是指工业生产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采矿、采石、采砂、盐田等地面生产和尾矿堆放用地)。

第三条工业用地安排原则上进工业园区(含工业集中区),工业园区外不再安排工业用地,如确需安排,需经工业用地出让联席会议集体研究确定。

第二章工业用地控制指标管理第四条发改、招商(或经贸)、规划、环保、国土等部门应各负其职、通力合作,配合做好工业用地出让前的有关工作。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30•【字号】清府〔2014〕142号•【施行日期】2014.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清府〔2014〕1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试行)》已经六届第6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2014年12月30日清远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推进行政机关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决策水平,维护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广东省依法行政考评办法》、《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和《清远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清远市政府及市直有行政职能的单位(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拟定、作出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社会稳定风险及其影响程度进行综合评价和估量的活动(以下简称风险评估)。

第四条凡是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都应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重点是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

建立、完善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工作机制,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

清远市区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清远市区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清远市区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为响应国家政策,充分利用集体土地,避免土地资源浪费,给当地造成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清远市政府从总则、闲置原因、处理办法等方面制定了适合当地的清远市区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下面就让小编带您了解下该处置办法吧。

为响应国家政策,充分利用集体土地,避免土地资源浪费,给当地造成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清远市政府从总则、闲置原因、处理办法等方面制定了适合当地的▲清远市区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下面就让小编带您了解下该处置办法吧。

▲清远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闲置土地认定标准和处置方式,加快闲置土地处置,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保障城市配套设施建设,保障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国土资源部住建部《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衡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7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闲置土地处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和〈闲置土地处置案卷表〉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16号)等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清远市辖区范围内的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处置和利用,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立足盘活,促进利用。

以盘活土地开发利用为目的,尽量督促项目进行开发建设。

(二)依法依规,有序进行。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做到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三)分清责任,分类处理。

对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处置时充分照顾土地使用权人的利益;对用地单位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严格按规定处置。

第四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处置工作。

第二章认定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闲置土地:(一)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4.08•【字号】清府办〔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24〕11号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已经八届第3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4月8日清远市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国土空间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维护土地管理的正常秩序,规范我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以及《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7号)、住建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规〔2012〕22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若干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粤自然资发〔2021〕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清远市辖区(清城区和清新区行政辖区范围)以划拨、出让或租赁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的容积率管理,适用本办法。

各县(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容积率是在一定用地及计容范围内,建筑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住宅用地容积率为住宅建筑及其便民设施的计容建筑面积之和与住宅用地总面积的比值。

第四条清远市区内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市财政主管部门协同管理。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清远市区建设项目容积率调整的组织审核及报批工作;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入库资金的管理工作。

公开摇珠选定资产评估机构业务流程

公开摇珠选定资产评估机构业务流程

公开摇珠选定资产评估机构业务流程一、委托人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公开摇珠选定资产评估机构委托书》并提供有关资料(详见《公开摇珠选定资产评估机构业务办理资料清单》)。

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委托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若资料齐备,开具受理回执。

三、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现场摇珠活动。

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向委托人和中选机构发出《清远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摇珠结果通知书》。

公开摇珠选定资产评估机构业务办理资料清单一、公开摇珠选定资产评估机构委托书。

二、有批准权的政府部门的批复或授权文件。

三、资产或权利的权属证书和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权属人变更的文件。

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等)。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其他资料。

公开摇珠选定资产评估机构操作规则一、摇珠时间:每周五上午,逢节假日顺延至次周第二个工作日进行(须加急办理的,按委托方要求进行)。

摇珠地点:清远市人民二路市机关办公楼2号楼首层清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具体时间地点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知为准)。

二、参加摇珠活动的人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委托人代表、评估机构代表。

三、摇珠操作程序(一)参加摇珠活动的人员须提前15分钟到场并签到;(二)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点算人员到场情况,宣读会场纪律,简要介绍评估项目,宣布摇珠活动开始;(三)摇珠选定评估机构1、已签到的评估机构代表随机抽取号珠;2、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记录号珠所对应的评估机构;3、摇珠机摇出号珠所对应的评估机构,即为该评估项目的中选机构;4、如果同一期摇珠活动中有多个评估项目,应对项目进行编号,并逐个项目摇珠选定评估机构。

(四)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当场宣布摇珠结果。

委托人代表、评估机构代表现场签名确认摇珠结果。

(五)交易中心向委托人和中选机构发出摇珠结果通知书。

评估机构选定摇号现场会议流程

评估机构选定摇号现场会议流程
第一轮抽签(确定入围中介机构):
1、均安镇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将已受理并审核符合申请要求的中介评估机构名称填入会议签到表。

2、中介评估机构代表凭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或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在会议签到表上签到。

注:身份证原件验后退回;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若有)需加盖公章,由均安镇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存档。

3、公布符合申请要求并已签到的中介评估机构名称及其顺序号。

4、按以上顺序确定1~n编号作为中介评估机构的“代码球”编号,由工作人员现场将1~n号“代码球”放入“摇珠”内。

5、由工作人员依次摇出4个“代码球”,该4个“代码球”
电衾哥堡显为4家入围企业,可参与第二轮抽签。

6、记录员按照上述入围企业的抽签登记第一轮抽签结果记录表,表中所示编号即为入围企业参加第二轮抽签的“代码球”号码;
7、未入围企业离场。

8、清空“摇珠”内所有“代码球”,准备第二轮抽签。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管理办法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5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卢瑞华一九九八年六月十日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出让活动(以下简称土地招标、拍卖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省城市(含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新增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包括商品住宅、写字楼、商铺、宾馆和高级娱乐设施,不包括福利房和工业厂房)用地,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方式出让。

第三条市、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本辖区内土地招标、拍卖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拟招标、拍卖出让的土地,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权限报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土地招标、拍卖活动应有计划地进行。

市、县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年度计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和上级下达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制订,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送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六条土地招标、拍卖出让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规划、财政、房管、计划等有关部门按计划要求和各自的职责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对拟招标、拍卖地块的开发,确定规划设计要点,编制用地宗地图、投标(拍卖)须知、土地使用权投标书及其他有关文件。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15•【字号】清府办[2012]48号•【施行日期】2012.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清府办〔2012〕48号)清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清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4月1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施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管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土地及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城市规划区是指清远市城市总体规划所划定的规划区范围。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因城市建设征收土地及房屋需要进行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遵循决策民主、实体和程序合法、结果公开、公平补偿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及房屋征收工作。

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市土地开发储备局负责组织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及其上房屋征收的具体工作;市土地开发储备局负责组织实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的收购或置换。

清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本辖区的集体土地及其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具体工作。

清城区人民政府受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本辖区的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区建设控制性详细规划;办理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对城市规划区的违法、违章建筑进行认定并依法查处。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委托评估公开摇珠选择土地评估机构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委托评估公开摇珠选择土地评估机构操作规则一、摇珠活动主持机构由汕头市自然资源局潮南分局负责进行摇珠,随机确定评估机构代码并再次以摇珠方式确定2家评估机构为受委托机构,为位于汕头潮南纺织印染环保综合处理中心YR-A-0501-3、YR-A-0601-3地块的1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价格评估。

二、摇珠的地点和时间安排摇珠地点:汕头市自然资源局潮南分局四楼会议室(潮南区峡山街道华南贸易广场嘉盛商贸城第9幢);摇珠时间:2020年1月17日下午2时30分。

三、申请条件具备土地评估从业资质,并已取得汕头市自然资源局《从业备案确认书》和已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取得采购供应商资格的评估机构,可于2020年1月17日上午12时前到汕头市自然资源局潮南分局(潮南区峡山街道华南贸易广场嘉盛商贸城第9幢)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申请书、报名表、取得《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定点采购供应商资格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和土地评估从业资质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委托他人代理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应注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项)以及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我局审核其参加摇珠活动资格后,符合条件要求的按报名先后取得顺序号。

四、摇珠程序(一)确定评估机构代码1、摇珠主持人清点参加确定评估机构代码的申请人代表身份,明示机构代码的摇珠规则。

2、将标有号码的珠子交由申请人代表审验。

3、宣布“随机选择机构代码”摇珠开始。

4、摇珠操作人投入20粒标有不同号码的珠子。

5、依次摇出珠子号码即为评估机构按顺序号确定的代码;如此循环,直至所有评估机构均确定代码。

6、参加摇珠的评估机构在摇珠代码结果确认表上签名确认。

(二)确定受委托评估机构1、主持人再次确认参与摇珠当事人的身份和机构代码,明示摇珠确定受委托评估机构的规则,宣布摇珠开始。

2、摇珠操作人将摇出的所有申请人代码的全部珠子投入摇珠机,依次摇出2个珠子,该珠子的号码分别与申请人的代码一致的,即为本次位于汕头潮南纺织印染环保综合处理中心YR-A-0501-3、YR-A-0601-3地块的1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价格评估的受委托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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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区公开摇珠选定土地评估机构办法
来源:市国土资源局发布时间:2012-08-08
清远市区公开摇珠选定土地评估机构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切实推进国土资源领域腐败问题治理工作,推动国土资源管理制度改革,规范市区土地使用权地价评估委托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行政为民十项措施和工作人员五条禁令》、《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估价行为管理的通知》、《关于印发<清远市国土资源局开展“两整治一改革”专项行动工作任务及责任分工>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评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土地评估资质条件、从事宗地地价评估及其附属资产评估的机构。

选定土地评估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市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地价评估机构须通过公开摇珠方式选定: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不含因房地产转让涉及分摊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补缴地价的);
2、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公司、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转让;
3、经批准同意改变土地用途补缴地价的;
4、政府有偿收回和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5、土地使用权人自愿申请摇珠的;
6、法律法规或其他部门明确规定的。

第四条建立土地评估机构年度登记备案制度,登记备案信息的管理和使用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第五条申请登记备案的土地评估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2、取得省级或省级以上相关部门颁发的土地评估资质达两年;
3、具备在本市范围内执业的资格且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或注册有分支机构;
4、无不良记录;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土地评估机构申请登记备案的受理和确定程序:
1、申请公告。

在《清远日报》、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上登载受理有关评估机构备案申请的公告。

2、申请时间。

自公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接受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土地评估机构的登记备案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3、备案机构的确定。

对申请备案的评估机构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确定为当年备案的评估机构,在《清远日报》及市国土资源部门网站上公布。

第七条当事人委托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选定评估机构,应出具委托函,明确委托评估标的、目的和要求、费用支付等内容,并提供所需的土地证书、用地批文、测绘图件、规划设计条件等资料。

第八条摇珠时间及地点:
1、摇珠时间。

每周五上午9时正,逢节假日顺延至次周第二个工作日进行。

(具体时间和要求以市国土资源局网站发布通知为准)
2、摇珠地点。

清远市人民二路7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五楼土地交易拍卖厅。

第九条摇珠参加人员及职责分工:
1、摇珠活动由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2、摇珠活动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方、土地评估机构派员参加。

市国土资源局应有以下人员参加: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监察室、信息中心相关工作人员。

3、参加人员的职责分工如下:
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负责组织摇珠活动的进行;监察室工作人员负责对摇珠活动进行监督;信息中心工作人员负责摄像记录;委托方人员及土地评估机构代表可对现场活动进行见证。

摇珠结果由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监察室人员和土地评估机构人员现场签名确认。

第十条摇珠操作程序及规则:
1、参加摇珠活动的人员应于摇珠当日上午8:45之前到场并签到;
2、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人宣布摇珠活动开始;
3、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公布到场情况,宣读宗地评估项目名称、位置、面积和会场纪律等内容;
4、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土地评估机构临时代码;
5、由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人员进行摇珠,摇出珠子的号码与临时代码对应的,即为该宗具体评估项目的评估机构;
如果有多个评估项目,应对项目进行编号,可按上述方法多次摇珠选定评估机构。

在同一期摇珠中,如果评估项目数目小于参加摇珠评估机构数目的,已经中签的评估机构不可以继续参加其它
拟委托评估项目的摇珠。

6、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人员做好摇珠现场全程记录并当场宣读摇珠结果。

现场结果须经参会人员(其他参观人员除外)签名确认。

7、评估机构选定后,由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向委托方和评估机构分别发出摇珠结果通知书。

8、因取消受托资格或评估机构放弃受托而需要更换其它评估机构的,依上述程序重新确定。

第十一条摇珠结果确认后,委托方向评估机构发出委托书并签订委托协议书,将所需材料交评估机构。

委托书的内容应包括:评估项目的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具体要求、时限、费用及支付方式、违约条款等,并且不违背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委托方对评估成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成果报告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

评估机构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评估报告进行修正或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三条评估费用由委托方支付,标准参照《国家计委、国家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评估收费的通知》规定的计费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委托方的主要职责:
1、协助评估机构勘察现场,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对执业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给予必要协助;
2、自觉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干预评估机构执业,不得在委托评估过程中徇私舞弊、串通评估工作人员弄虚作假;
3、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评估机构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评估机构主要职责:
1、严格按照国家土地评估的法规、政策和制度要求认真执业,切实按照合同或约定履行职责;
2、应在委托协议书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评估委托工作;
3、坚持公正、客观、诚实的原则,对所出具的成果报告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4、对委托方提供的材料,应当严格保守秘密。

第十六条已备案的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当年的备案评估机构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备案申请:
1、无正当理由连续2次或一年内累计3次不参加摇珠的;
2、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委托或转让受托业务项目的;
3、超过委托时限未提交工作成果,经委托方书面催办无正当理由5天内仍未提交的;
4、评估结果明显偏离市场价格而评估机构拒不修改,或同一份报告累计超过3次修改后仍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的;
5、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
6、违反其它法律法规等规定的。

存在本条第二、三、四种情形的,取消其原受托资格,重新摇珠选定评估机构,原评估机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评估机构有上述行为且造成损害后果的,由评估机构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清远市清城区行政区域内涉及的地价评估,其他市、县可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清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2011年2月24日印发的《清远市区公开摇珠方式选定土地评估机构办法(试行)》(清国土资…2011‟47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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