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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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国有文化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国有文化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国有文化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推动国有文化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和文化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国有文化企业积极参与市场竞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规范进行转企改制,一大批图书出版、影视制作、文艺演出、电影院线、图书发行、有线电视网络等文化内容生产企业和文化信息传播企业迅速成长,文化精品不断涌现,文化服务更加活跃,有力促进了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市场繁荣,实现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同步提升。

同时也要看到,一些国有文化企业改革还没有到位,两个效益相统一的问题还没有很好地解决,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社会效益现象时有出现;国有资本运行效率还不够高,内部经营管理问题比较多,知名文化企业和文化品牌比较少;相关体制机制和配套政策措施有待进一步完善,两个效益相统一的环境条件需要进一步优化。

文化企业提供精神产品,传播思想信息,担负文化传承使命,必须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国有文化企业是发展文化产业、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必须着力建立有文化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和表率带动作用,在推动两个效益相统一中走在前列。

这是新形势下打造文化创新主体、满足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活跃文化市场的客观需要,是提升文化软实力、参与国际文化竞争、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必然选择。

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深化改革、创新发展,确保国有文化企业始终坚持正确文化立场,推出更多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俱佳的文化产品,提供更多有意义有品位有市场的文化服务,切实发挥文化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

二、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生产导向,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遵循精神文明建设要求,遵循文化产品生产传播规律,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在国有企业改革大框架下,充分体现文化例外要求,积极推进国有文化企业改革。

文化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文化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文化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文化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2009年08月17日09:34中国会计报【大中小】【打印】共有评论0条导读:从7月底的《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到8月初动漫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发布,当前我国文化产业振兴的号角看来已经吹响。

文化企业如何合理利用这次和此前的税收优惠政策,实现发展,希望通过本版文章能引发思考。

文化产业享有5年的税收优惠期限为了配合国办发〔2008〕114号文件的贯彻执行,2009年3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2个政策文件,将执行期限定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明确规定了对转制后的文化企业继续给予税收支持和税收扶持政策。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09〕34号文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如下规定。

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2.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3.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4.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

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新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税〔2009〕31号的规定,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新税收优惠政策有:1.电影拷贝、发行收入等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艺术剧院转企改制方案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艺术剧院转企改制方案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艺术剧院转企改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11•【字号】荆政办发[2011]109号•【施行日期】2011.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艺术剧院转企改制方案的通知(荆政办发〔2011〕10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市直各部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荆门市艺术剧院转企改制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一日荆门市艺术剧院转企改制方案根据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关于加快全省国有文艺院团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鄂文化文[2011]70号)精神,为做好市艺术剧院体制改革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要求(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服务人民、改革创新”的总要求,坚持社会主义文化的前进方向,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演艺业发展内在规律,全面推进艺术剧院体制机制创新,充分调动广大文艺工作者积极性、创造性,进一步解放和发展艺术生产力,推动文化产业更快发展和文化艺术事业更加繁荣,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多层次精神文化需求,不断增强荆门文化软实力。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繁荣事业原则;坚持改革、发展、稳定相统一的原则;坚持投入增加、待遇增长的原则;坚持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专业文艺人才不流失的原则。

(三)目标要求通过转企改制,初步建立政府依法监管、行业自律、配套政策完善、服务高效的管理体制,初步建立符合文艺演出团体特点的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能进能出、待遇能升能降、人才结构合理的用人机制,初步建立激励竞争、灵活创新、充分体现艺术规律的运行机制,初步建立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充满竞争活力的现代企业制度。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兰州建设若干政策规定的意见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兰州建设若干政策规定的意见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兰州建设若干政策规定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30•【字号】兰政发[2012]139号•【施行日期】2012.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兰州建设若干政策规定的意见(兰政发【2012】13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根据《甘肃省加快文化大省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和《中共兰州市委关于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快文化兰州建设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扶持政策。

一、财政扶持政策(一)各级财政要保证对文化建设投入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提高文化支出占财政支出比例。

(二)加强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演出剧场等文化服务设施和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建设并向社会免费开放;市、县两级逐步扩大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资金,确保重点文化建设的资金需求,并保证一定数量的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用于乡镇和村文化建设;落实广播电视村村通、户户通、农家书屋等文化惠民工程的建设配套资金,加强城乡群众业余文化活动场地建设和管理。

(三)按照转企改制国有文化单位的扶持政策执行期限再延长5年的要求,对率先转企改制的院团给予倾斜,帮助其优先获得发展资料,尽快做大做强,对转制院团给予保护性扶持,“扶上马,送一程”;大力改善转企改制院团生产经营基本条件,以新建、改造、委托经营、租赁等多种形式,落实“一团一场”优惠扶持政策,为转企改制院团配备相对固定的演出场所。

(四)转企改制报刊单位原来以各种名义上缴主管主办单位的税后利润一律不再上缴。

转企改制报刊社的原有事业费和专项经费,以转企改制时上一年预算安排为基数,在五年过渡期内继续拨付。

非时政类期刊杂志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杂志社转企改制工作方案

非时政类期刊杂志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杂志社转企改制工作方案

非时政类期刊杂志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杂志社转企改制工作方案本文是关于A杂志社转企改制工作方案的介绍。

根据相关文件的要求,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需要转制为企业,实施公司制度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为此,A杂志社制定了转企改制工作方案。

一、基本情况A杂志社是一家由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主管、主办的文化综合类期刊,是国内深受读者喜爱的期刊之一。

杂志社现有职工24人,在编职工11人,招聘人员13人。

杂志社运营机制一直参照企业化管理,为转企改制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杂志社在编人员按规定交纳统筹金、住房公积金、医保金、工伤保险、失业金。

聘用人员8人根据聘用时间陆续交纳统筹金和医保金。

本次转企改制中职工安置、社会保险资金出现缺口,建议从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申请部分款项给予解决。

对本刊库存积压杂志、长期拖欠的呆账、死账、坏账等不良资产进行剥离、核销,冲减国有资本金。

对本刊2018年度所得税予以免征,已缴纳部分申请返还。

改制后继续使用目前办公用房。

二、转企改制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本次转企改制以、“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实现中国梦的“四个全面”战略部署,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和要求,结合A杂志社的实际情况,通过转企改制,创新体制,转换机制,壮大实力,激发活力,提高凝聚力,增强竞争力,使A杂志社发展成为适应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现代国有文化企业。

二)基本原则1.我们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充分体现报刊出版业的意识形态属性,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

同时,我们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并且始终坚持改革的正确方向。

在省社科联党组的领导下,我们按照符合期刊出版工作的特点和规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原则,坚持正确的舆论和出版导向,面向广大群众,面向市场,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国办发〔2014〕15号增值税

国办发〔2014〕15号增值税

国务院办公厅
2014年4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
转制为企业的规定
为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继续推进国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特制定以下规定:
三、关于收入分配
(六)转制后执行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职工工资收入与岗位责任、个人贡献以及企业效益密切挂钩,参照劳动力市场价位,合理拉开差距。加强对转制后的国有文化企业收入分配的指导和调控,合理确定工资总额。
(七)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独资企业的负责人收入分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建立并完善国有文化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机制。
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
为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企业发展,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关于财政税收
(一)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应安排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有条件的应扩大专项资金规模,创新资金投入方式,完善政策扶持体系,采取贴息、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文化企业发展。
一、关于国有文化资产管理
(一)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原则,推动政府部门由办文化向管文化转变,推动党政部门与其所属的文化企事业单位进一步理顺关系。建立党委和政府监管国有文化资产的管理机构,实行管人管事管资产管导向相统一。
(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要认真做好资产清查、资产评估、产权登记等基础工作,依法落实原有债权债务。资产变动事项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国有文化资产管理机构审批,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其中,涉及重大国有文化资产变动事项的,应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请党委宣传部门审查把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管企业所属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应当报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变动等事项。
(十五)转制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与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在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转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转制后根据经营方向确需分流人员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理劳动关系,对符合支付经济补偿条件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非时政类报刊转企改制九大问题解析

非时政类报刊转企改制九大问题解析

非时政类报刊转企改制九大问题解析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的转企改制能有效地解决报刊出版单位数量过多、实力过弱、规模过小等突出问题,并进一步提高市场集中度、改善产业结构和强化核心竞争力,进而促进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的大发展大繁荣。

当前,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改革进入攻坚期,虽然已经取得显著成效,但还存在诸多突出问题有待解决。

之一:出资人问题《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因此,出资人能否科学合理地行使其权利将决定着一个公司的成败。

对于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来说,一方面,由于其出版内容不同程度具有意识形态属性,另一方面其资产形式多为国有独资,这两方面的原因导致其出资人的职责需要多部门行使,其出资人职责更难履行,也更难明确。

当前,在改革中,对传媒业的出资人安排主要有以下四种方案:一是由当地政府担当出资人,授权给传媒集团相关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

如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就是由广东省政府当出资人,并授权给南方报业集团管委会经营其所拥有的国有资产并履行出资人职责,但是集团资产仍在省财政厅名下。

二是由当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

浙江日报报业集团、杭州日报报业集团和宁波日报报业集团等传媒单位的资产由当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

三是由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

目前,中央级报刊单位转企改制之后其资产由财政部履行出资人职责。

四是由宣传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

上海市的传媒单位多采取这种方式,如新华传媒在其招股说明书中显示的实际控制人是上海市委宣传部。

从上述出资人的几种方式来看,方式林林总总,尚未形成统一明确的出资人制度。

科学明确的出资人制度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传媒单位转企改制的成效,因此,要结合各地实际情况,逐步形成统一、明确的出资人制度。

建议可以成立独立的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直接由现有的国资委进行管理或者由财政部门成立专门的机构来履行出资人职责。

之二: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的范围问题当前的相关文件规定:省级、副省级和省会城市党委机关报刊所属的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文化、艺术、生活、科普等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专业技术性较强的行业性报刊出版单位,隶属于企业法人的报刊出版单位,要先行转制。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纳税有多项优惠[纳税筹划实务精品文档]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纳税有多项优惠[纳税筹划实务精品文档]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纳税有多项优惠[纳税筹划实务精品文档]日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4〕15号)有关规定,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继续推进国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中宣部,就继续实施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税收政策联合下发通知,本报选编如下: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三)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契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五)转制为企业的出版、发行单位处置库存呆滞出版物形成的损失,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上述所称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

转制包括整体转制和剥离转制。

其中,整体转制包括:出版社(图书、音像、电子)、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新华书店、艺术院团、电影制片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影剧院、重点新闻网站等整体转制为企业。

剥离转制包括:新闻媒中的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网络等部分,以及影视剧等节目制作与销售机构,从事业体制中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

上述所称转制注册之日,是指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并进行工商注册之日。

对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前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则按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之日或核销事业编制的批复之日(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起确定转制完成并享受本通知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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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资产评估
国办发〔2008〕114号文印发的《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下称《转企规定》)第2条规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要认真做好资产清查、资产评估等基础工作,资产变动事项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其中,涉及重大国有文化资产变动事项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报请党委宣传部门审查把关。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管企业所属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资产变动事项,应当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按照该条的规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评估的依据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据此规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二)行政法规依据
国务院以第91号令公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资产拍卖、转让;(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四)企业清算;(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按照该办法第三
条第(五)项和《转企规定》第2条的规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时,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三)规章依据
1、财政部以第14号令公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

第三条规定:”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三)合并、分立、清算……”按照上述两条的规定,文化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2、国务院国资委以第12号令发布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第三十三条规定:“政企尚未分开单位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按照上述规定,国有企业所属文化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第22号令发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按照该规定,以非货币资产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二、评估的程序
(一)资产清查
按照财政部印发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
企改制的,应当先进行清查和专项审计。

(二)评估
在资产清查的基础上,由拟转制单位或其主管部门选择适格的评估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合同,由评估机构对拟转制单位的非货币资产进行评估。

拟转制单位应如实向评估机构提供评估所必需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三)核准
1、非企业所属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资产评估,由各该级财政部门核准。

按照《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财企〔2001〕801号)的有关规定,核准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第一,拟改制单位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初审,经初审同意后,拟改制单位应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向财政部门提出核准申请。

第二,财政部门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要求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审核,下达核准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

拟改制单位在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时,应向财政部门报送下列文件:(1)主管部门审查同意转报财政部门予以核准的文件;(2)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3)经批准的转企改制方案;(4)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软盘);(5)资产清查审计报告;(6)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承诺函;(7)财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2、企业所属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资产评估,由监管该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拟改制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初审,经初审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核准申请。

其他程序及需要提交
的材料,与财政部门负责核准的程序与要求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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