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活动中的告知义务
2024年浅析我国保险法中的告知义务

2024年浅析我国保险法中的告知义务保险法作为规范保险市场活动、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保障经济稳定运行的重要法律,其中告知义务是其不可或缺的核心要素。
告知义务要求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如实、完整、准确地披露与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有关的重要事实。
这一制度的设立旨在确保保险合同的公平性和有效性,防止因信息不对称而引发的道德风险和欺诈行为。
一、告知义务的法律基础与意义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基于相互的信任和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告知与承诺建立起法律关系。
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了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即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的一切重要事实。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投保人的隐瞒或误导而导致的风险误判和损失扩大。
告知义务的存在,使得保险合同在订立时能够更加准确地评估风险,确保合同双方对保险标的和被保险人的情况有清晰的认识。
这有助于保险人制定更加精准的保险费率,合理分配风险,同时也有助于被保险人获得更加合适的保险保障。
二、告知义务的内容与范围告知义务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投保人应当主动告知的事实,二是保险人询问时投保人应当如实回答的事实。
这些事实必须是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有关的重要事实,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职业风险、财产状况等。
在确定告知义务的范围时,应当遵循“重要事实”原则。
所谓“重要事实”,是指那些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以何种条件承保或者是否提高保险费率的事实。
这一原则的应用需要考虑到保险合同的性质、保险标的的特点以及保险市场的惯例等因素。
三、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如果投保人未能履行告知义务,或者故意隐瞒、误导保险人,那么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这一规定体现了对违反告知义务行为的严厉制裁,旨在维护保险市场的公平和诚信。
同时,对于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虽然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但对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论保险告知义务的几点规则

关键词 诚 实信 用 对 价公 平 除 斥期 间 实际诱导 善意 文 章编 号 :090 9 ( 0)8190 10 .522 90 .0 —1 0 中图分 类号 : 922 D 2. 8 文献 标识 码 : A
告 知义 务确立 的法 理 规则 : 极 意义 的价 值判 断 终 如果 保险 人 明知投 保 人未 履行 如实 告知 义务 , 意不 行 使解 除 而故 我 们说 “ 没有 无缘 无故 的 爱 , 也没 有无 缘 无故 的恨 ” 权利 的 权, 保 险事 故发 生后 才主 张解 除合 同 以推卸 赔付 责 任 , 。 在 显然 对 享 有或 者义 务 的承担 也 不是 无缘 无 故 的 冒 出来 的 。告知 义 务也 投保 人极 为 不公, 有悖 诚信 原则 。 因此 , 为使法 律 关系 早 日确 定 不例 外 , 出现 总有赖 以建 立 的法 理规 则 。 其 起 见 , 险法 设置 解除 权 的除斥 期 间, 保 以督 促保 险 人及 时行 使解 第 一 , 实信 用规 则 。 实信 用 被传 统 民法 理论 奉 为契 约法 除权 ; 期间 经过 , 诚 诚 若 则解 除 权归 于消 灭 , 以收保 护 被保 险人 之 效 。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财产保险不仅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 险利益,而且要求保险利益在保险有效期内始终存在,特 别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 利益。但根据国际惯例,在海上保险中对保险利益的要求 有所例外,即不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具有保险利 益,只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必须具有保 险利益,否则就不能取得保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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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四、弃权与禁止反言
(一)弃权
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 务或保证条款而产生的解约权或抗辩权,保Hale Waihona Puke 人一旦弃权, 则不得重新主张该项权利。
保险人弃权一般因为保险人单方面的言辞或行为而发 生效力。构成保险人的弃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首先,保险人必须知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违反告知 义务或保证条款的情形,因而享有合同解除权或抗辩权。
而人身保险则着重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 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生效后,就不再追究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问题,法律允许人身保险合 同的保险利益发生变化,合同的效力仍然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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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一)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1.在保险实务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情形 主要有: (1)由于疏忽而未告知,或者对重要事实误认为不重要而 未告知。 (2)误告,指由于对重要事实认识的局限,包括不知道、 了解不全面或不准确而导致误告,但并非故意欺骗。 (3)隐瞒,即明知某些事实会影响保险人承保的决定或承 保的条件而故意不告知。 (4)欺诈,即怀有不良的企图,捏造事实,故意作不实告 知。
其次,保险人必须有弃权的意思表示,包括明示表示 和默示表示。
论保险告知义务制度的适用

根据 我 国 《 险 法》第 1 保 6条第 1 的规 定 :“ 立保 险合 同,保 险人就 保 险标 的或者 被保 险人 的 款 订 有关 情况 提 出询 问 的,投 保人 应 当如实 告知 。 者樊 启荣 认为 ,从 该法 条无 法看 出我 国保 险法 上 的告 ”学 知是 否包 括事 实 的告 知、观 点的告 知和 转告 的告 知 。@ 由此 ,笔者 认为 只 能将我 国保 险法 告知 义务界 定为 :在 保 险合 同订 立时 ,告 知义 务人 应 当将 保 险标 的 的有关 重要 事项 如 实 向保 险人 陈述 或说 明 , 以 便 保 险人 准确 评估 危 险状况 以决定是 否承 保或 者 以何种 条 件承 保 。 ( )告 知义 务制 度 的价 值分析 二
中图分 类号 :D9224 2 .8
保 险制 度 的诞生 被称 为 “ 类有 史 以来用 以弥补各 种损 失所 创 设的最 完 善 的制 度 ” 其 中 ,告知 人 。 义 务制 度是 保 险法上 一个 古老 而 又重要 的制度 ,是 保险业 合 理运 营 的基础 , 同时 ,该制 度又 是保 险 实 务 和理 论研 究 中的一 个 复杂而 难 以掌握 的问题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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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告知主 义 ”到 “ 狭义 告 知主 义 ”价 值 取 向的演 进 。 从 “ 义告 知 ”到 “ 广 狭义 告知 ”的演进 规律 可 以 看 出 ,保 险法对 投保 人 的义务 约束 降低 ,更 注 重对 投保 人利 益 的保护 。 广义 告 知义 务说 认为 , 告知义 务 除订立 保 险契 约时 投保人 对 于有 关保 险标 的之重 要事 实应 据实 告 知 外 ,还包 括保 险契 约成 立后 危 险增加 时 的通 知义 务及 保 险事故 发生 时 的通知 义务 。狭 义告 知义务 说 则主 张 ,告 知义务 仅 指订 立保 险契 约之 告知 义务 而 言 ,而不包 括通 知义 务在 内。从我 国 《 险法 》的 保 相关 规定 来看 ,我 国保 险法 律制度 是 采狭 义告 知义 务说 ,不包 括通 知义 务在 内。因为 《 险法 》第 l 保 7 条专 门对 投 保人 、被 保险 人 、受益 人 的通知 义务 做 出 了另外 的规 定 。从告 知义务 的范 围演 变不 难看 出 保 险告知 义 务制度 的立法 取 向 ,从加 重 投保 人 告知义 务 、偏重 保 险人利 益保 护 ,逐渐 转变 为减 轻投保
保险销售人员的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

保险销售人员的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保险销售是一个专业性较强的职业,要求销售人员具备高度的职业道德和合规意识。
只有遵循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才能建立良好的信誉和形象,提供优质的服务,促进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保险销售人员应遵循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一、诚实守信保险销售人员首先应具备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
他们要遵守合同约定,不得以隐瞒真相、夸大保险责任等不诚信手段来促成保险交易。
他们应当以真实的信息告知客户,对客户负责任,帮助客户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并保证所销售的产品真实、合法有效。
二、客户至上保险销售人员应将客户的利益放在首位,树立“客户至上”的理念。
他们需要了解客户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提供专业、全面的保险解决方案。
在销售过程中,他们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对客户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并根据客户的情况调整销售方案,确保客户的利益最大化。
三、保护客户隐私保险销售人员在与客户沟通和交流过程中,会接触到客户的个人信息。
他们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尊重客户的隐私权,不得私自泄露或滥用客户的个人信息。
在信息采集、传输和存储过程中,销售人员应确保信息的安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信息泄露。
四、勤勉尽责保险销售人员应当具备高度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为客户提供全面、准确的咨询和服务。
他们应当不断学习和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掌握新的产品和行业动态,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同时,保险销售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如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遵守销售流程、及时报告和处理问题等,确保工作的高效和质量。
五、拒绝不正当竞争在保险销售行业中,不正当竞争现象时有发生,如恶意抹黑竞争对手、发布虚假信息、恶意攻击等行为。
保险销售人员应当树立诚信、公平的竞争观念,拒绝参与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
他们应当与合规的保险机构合作,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开展保险销售活动,维护行业的良好秩序和形象。
六、合规操作保险销售人员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开展保险销售活动。
浅析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

法制建设44 农家科技浅析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彭 静(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湖南湘潭 411105)摘 要:近年来,我国保险业也迅猛发展。
而随着保险业的发展,其各种问题也凸显出来,需要法律的规制。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业的支撑,它的合理构建保证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但我国法律对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仍然存在着很多不足与缺陷,所以保险合同纠纷不断。
本文主要通过对这项规定相关问题的探讨,希望能提出一些改善意见。
关键词:保险法;投保人;如实告知1.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简单来说,就是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将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
如实告知,即投保人应当客观真实的陈述相关事项。
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询问投保人,保险人不得编造虚假情况回答保险人的询问,其应当将知道的所有真实情况客观地告知保险人。
这是基于最大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
由于投保活动具有不确定的保险风险和赔付风险,保险标的重要情况将直接影响到保险人测定风险,决定是否承保,选择何种对保险费率。
所以,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负有告知义务的投保人应当就合同订立前一切有关信息如实告知保险人。
2.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相关规定2.1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规定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的相关规定包括:履行该义务的范围、履行的方式。
第一,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是指“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也即重要事实,这可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得知。
从保险法第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可以知道,这些重要事实严重影响保险人的承保和保险费率。
此外,即使某些情况属于重要事实,但投保人在投保之前确实不知道,或者无法推定其应该知道,则即使投保之后才知道,保险人亦不得主张解除保险合同。
对于如何认定重要事实是否为投保人明知定,就看在订立合同时,投保人是否知道该事实已经发生或者必然会发生。
关于投保人告知义务之“重要事实”的判断

关于投保人告知义务之“重要事实”的判断保险合同的订立往往需要以下四步:投保、承保、保险金的缴纳和理赔。
其中投保是保险合同的首要环节,而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则是投保的重要前提。
投保人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可能会影响保险公司承保,也会影响保险公司理赔。
因此,投保人必须准确、详实地告知保险公司与该保险有关的重要信息,特别是重要事实。
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告知义务以重要事实为界限。
投保人必须告知其知道或可以知道,并且对于保险人的核保和赔偿风险有重大影响的事实。
但是,对于什么是“重要事实”,保险法并没有详细说明。
因此,判断是否属于重要事实,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一般而言,重要事实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涉及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健康情况、疾病史、职业以及从事的危险活动等;二、涉及保险标的及其价值、状态等,如房屋是否有抵押、车辆是否有保养记录等;三、涉及保险事故的原因、发生时间、地点、损失情况以及与事故相关的事实;四、涉及保险合同的订立、解除、变更等事实,如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否同一人等。
如果投保人对于上述重要事实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可能会拒绝承保或在理赔时作出拒赔处理。
因此,投保人应当认真地填写投保单和做好相应的调查,确保保险公司能够得到准确的信息。
但是,有些事实对于保险人的核保和理赔并不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不属于重要事实的范畴。
例如,投保人的身高、体重等情况,与保险成立和理赔无关,故不属于重要事实的范畴。
在投保时,如果投保人不确定某些信息是否属于重要事实,更好的方式是先向保险公司咨询。
当然,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后,发生了未曾告知的重要事实,也应当及时告知保险公司。
不实告知重要事实的行为会被认为是保险欺诈,可能会引起法律责任和困扰。
总之,投保人告知义务是投保的首要环节,也是保险合同的前提。
投保人应当准确、详实地告知其知道或可以知道的与保险相关的重要信息,特别是重要事实。
对于到底哪些信息属于重要事实的判断,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保险基础知识题库及答案

保险基础知识题库及答案随着我国经济的飞跃式增长以及金融行业的纵深发展,保险成为金融三大支柱产业之一。
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保险基础知识题库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保险基础知识题库——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1、( A )是所有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守则,涵盖了从业人员与服务对象、职业与职工、职业与职业之间的关系。
A、职业道德B、职业规范C、职业守则D、职业礼仪2、从本质上看,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的( C )是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在履行其职业责任、从事保险代理过程中逐步形成的、普遍遵守的道德原则和行为规范,是社会对从事保险代理工作的人们的一种特殊道德要求,是社会道德在保险代理职业生活中的具体体现。
A、展业须知B、代理行规C、职业道德D、职业规范3、下列不属于职业道德的特征的是( B )A、鲜明的职业特点B、具有理论化的特点C、明显的职业特点D、表现形式多样化4、在( B ) 体制下,人们的职业道德烙有传统的印记,与否认市场经济和价值规律作为特征的产品经济相适应,重义轻利、轻视交换等为各行各业所遵循和推崇。
A、市场经济体制B、我国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C、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D、封建社会的经济5、( A )的功利性、竞争性、平等性、交换性、整体性和有序性要求人们开拓进取、求实创新,诚实守信、公平交易,主动协同、敬业乐群。
A、市场经济体制B、我国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C、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D、封建社会的经济6、市场经济职业道德建设的主要内容应适应( D )的要求。
A、重义忘利B、追逐利润C、计划经济运行D、市场经济运行7、职业道德是一种( A)道德。
从事一定职业的人们在其特定的工作或劳动中逐渐形成比较稳定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和习俗,用以调节职业集团内部人们之间的关系以及职业集团与社会各方面的关系.A、实践化的B、理论化C、通俗化D、实用化8、职业道德不仅产生于职业实践活动中,而且随着( D )的发展迅速发展,并且明显增强了它在社会生活中的调节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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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活动中的告知义务
保险活动中的告知义务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对双方应当相互告知与保险合同有关的一切事实及情况的义务。
保险活动的告知义务是保证保险人及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前就已了解对方的具体情况,从而更好地保障双方的权益,确保保险合同的履行和有效性。
保险公司在向投保人销售保险产品前,需要对投保人进行告知,详细介绍产品的保险范围、保险期限、保险费用等一系列保险条款和寿险产品细节,帮助投保人全面了解产品信息,做出科学的决策。
投保人也需要遵守告知义务,就个人的健康状况、家庭状况、职业特点等向保险公司告知真实情况,以便保险公司给出合理的保险方案和费用计算。
对于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特定类别的保险,告知义务更为重要。
因为这些保险涉及更高风险的情况和更多的保险责任,如果投保人没有充分告知,可能导致保险公司出现保障缺陷、理赔困难等问题。
同时,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也会难以保证。
以下是保险活动中的告知义务的几点重要内容:
1. 告知真实情况
投保人需要向保险公司告知真实情况及有关事实,包括健康状况、职业状况、家庭状况等。
即使某些信息可能会导致保险费用增加,但保险合同效力和理赔失败的风险都很高。
如果被发现故意隐瞒、虚假陈述或者对保险公司提出不真实的声明,可
能会取消保险合同或者对保险公司的赔偿产生不利影响。
2. 相互告知义务
告知义务是相互的。
这意味着,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都有告知的义务,而且两者都需要确保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有充分的信息共享。
如果保险公司有关保险产品的信息没有告知投保人,或者投保人没有告知重要信息,都会导致保险合同效力的降低或者潜在保险风险的增加。
3. 区分正当保密
在告知义务的范围内,投保人并不需要告知所有信息,只要对合同履行和保险公司评估风险有显著的影响即可。
例如一段较为敏感的隐私信息,对于保险合同的履行不会有太大的影响,这时候投保人可以保密。
但是,如果那段隐私信息的确会对保险合同的履行产生影响,投保人必须坦白告知。
4. 二次告知义务
在保险合同签订后,如果投保人的情况发生了变化,必须再次告知保险公司。
例如一些疾病的反复发作、职业转变、投保人居住地址的变化等。
这是因为这些变化可能会对保险公司的风险评估和理赔产生影响,所以投保人必须再次告知保险公司。
5. 损失发生后的告知义务
如果投保人的保险事故发生,投保人必须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这是因为某些保险条款规定需要保险公司在损失发生后一定时间内进行理赔。
如果投保人不能及时告知,可能会导致理赔难度增大或者理赔的有效性降低。
综上所述,对于一份保险合同来说,告知义务的履行是良好保险交易的保证。
只有当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相互坦诚相待,告知对方真实情况,才能确保保险合同有效、保险风险评估准确且理赔顺利。
同时,在告知义务履行的过程中,保险公司应当注重对投保人信息的保密,尊重客户的隐私权。
保险活动中的告知义务是建立在对等交易的基础上的,保证了保险合同的公平性,而非片面的对保险公司的要求。
在此前提下,对投保人来说,告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健康状况、家庭状况、职业特点、既往病史等,对保险公司来说,告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条款、保险责任、申领理赔的途径与流程等。
相互告知,透明度和公正性是告知义务中最重要的标准。
1. 告知义务与现代保险市场的发展
在保险业的高速发展中,告知义务变得尤为重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保险业不断创新和拓展保险产品的范畴,从传统的人寿险、健康险逐渐发展到财产险、责任险等多种险种。
虽然各类险种的保险产品条款和保障范围五花八门,但是告知义务是保证保险合同正常有效的前提。
只有当双方对保险产品和投保人的保险类别、风险评估和资质审查真实向对方告知后,才有可能在保险合同的框架下,客观公正地评估投保人的保险需求和风险承担能力。
2. 保险公司告知义务的重要性
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各项保险条件、责任和权利的范畴,需要保险公司向投保人进行介绍和说明。
这样做的好处是充分展示了保险公司的专业知识和资质,真实地介绍了保险产品的保险条款和保障范围,规避了潜在的风险和投保人的疑虑,有利于建立起客户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信任关系。
同时,保险公司的告知义务还包括告知保险合同的费用组成和计算方式,帮助投保人全面了解保险费用的结构和收支。
3. 投保人告知义务的重要性
投保人同样有义务保证自己的告知真实性和完整性。
如果投保人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或不诚实地告知,就可能导致保险合同的无效和理赔的困难。
例如投保人在购买保险产品时,要把自己的健康状况告知保险公司,确保保险公司对风险的评估与理赔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而在一些特定的保险项目中,如意外险,因为这类险种涉及的风险更大,必须对投保人实行更严格的告知要求,确保万无一失。
同时,投保人需要在填写保险资料时尽量准确地描述自己的职业和收入水平,以便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的风险评估草拟保险方案和保险费计算。
4. 对保险活动的监管
为确保告知义务得到履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和保险执法部门在保险交易过程中对于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都进行着监管和合规检查。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审查程序,检
查投保人的申请材料,要求投保人提供可信和可靠的证明文件。
同时,各保险监管部门还会经常性地进行相关培训,引导保险公司依法依规开展业务。
监管部门的审查和管理有效性,对于保险公司的合规运营和推动国内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5. 合理化解矛盾
在实际应用中,告知义务的履行难度还是有的。
特别是投保人或其代理人在购买保险产品时缺乏专业知识,在填写保险资料时不注意或遗漏措辞,回答不准确等问题。
而保险公司在审核申请人资料是也难以发现所有瑕疵和矛盾,这时候可能会引起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争议和矛盾。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都应该做到大度和建设性,通过对话、协调、沟通等方式,积极处理,寻找适当的办法,以尽可能减轻利益和风险的影响。
综上所述,告知义务是履行保险合同的基础,是保证保险合同合规性和效力性的前提。
通过加强双方的互相告知义务和监管,可以保障投保人的权益,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同时,保险公司必须提高核保和险评能力,加强保险产品的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使投保人所获得的保险保障真正可靠,有效提高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水平和质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