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销售类经营者诚信经营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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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经营管理规定

保健食品经营管理规定

保健食品经营规章制度保健食品销售类经营者诚信经营规章制度一、保健食品进货查验制度1、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审验供货者的经营资格,认真查验保健食品合格证明,确保主体资格合法,购入保健食品质量合格。

并应当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数据查询栏,查验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及产品标识信息的真实性、一致性。

凡验收合格的保健食品,必须正确填写《保健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保健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2、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向供货者索取并仔细查验营业执照、许可证和保健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对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及产品标识信息等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核对一致。

相关证明文件应当真实有效,留存的复印件应当由供货商加盖公章。

对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经营者不予进货。

3、保健食品经营者进货时应当按照保健食品批次查验保健食品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购入进口保健食品时应当查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4、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索取供货者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者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保留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

5、企业总部统一配送的保健食品,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索验供货者的证明文件,统一建档保存;各连锁经营者可将总部出具的进货查验证明和统一配送单存档备查。

各连锁经营者自行采购的保健食品,应当按照要求向供货商索验相关证、票,并建档保存。

6、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按供货者名称或者保健食品种类分类建档保存相关证明文件,保管期限为自该种保健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二年。

二、保健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1、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保健食品采购及销货记录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保健食品采购、销售情况。

2、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应当根据保健食品进货凭证如实记录购进保健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名称、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票据。

经营保健食品规章制度6

经营保健食品规章制度6

经营保健食品规章制度6一、总则为规范保健食品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保健食品经营者资质要求1. 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具备相关资质,包括食品经营许可证和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

2. 经营保健食品的企业应该有专业的从业人员,具备相关知识和经验。

3. 保健食品经营者应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

4. 经营者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

三、保健食品的采购和储存1. 保健食品的采购应选择正规的生产企业,并且要求提供产品资质证明。

2. 采购保健食品时,要注意查看产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确保产品的新鲜和安全。

3. 保健食品的储存应按照产品说明书中的要求进行,避免日光直射、高温、潮湿和异味污染。

四、保健食品的销售和服务1. 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制定合理的价格政策,遵守价格法律法规,不得恶意哄抬价格。

2. 销售保健食品时,应仔细核对产品信息,避免出现误导性宣传和虚假宣传。

3. 保健食品经营者应提供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对消费者提出的问题和意见要及时解答和处理。

五、投诉处理和纠纷解决1. 消费者对购买的保健食品有异议时,可以向保健食品经营者提出投诉,经营者应及时处理。

2. 若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纠纷,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确保消费者权益得到保障。

3. 如果经营者违反相关法规,导致消费者受损,消费者有权向相关部门投诉,并要求赔偿。

六、监督检查和处罚1.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保健食品经营者的监督检查,确保他们遵守法律法规。

2. 对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罚措施。

3. 经营者如果多次违法,或者涉及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严重违法行为,监管部门可以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七、附则本规章制度由相关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经营保健食品的企业和消费者应当遵守并配合执行,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以上是关于经营保健食品规章制度的详细内容,经营者和消费者在经营和购买保健食品时应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保健食品管理制度范例(4篇)

保健食品管理制度范例(4篇)

保健食品管理制度范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健食品的生产、流通和使用,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经营者,以及相关部门、人员。

第三条保健食品管理应坚持风险防控的原则,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促进保健食品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保健食品管理应遵循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市场监管和信息公示,提升保健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水平。

第五条保健食品管理应加强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健食品管理应加强宣传教育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培养,提高消费者对保健食品的认知和辨识能力。

第二章保健食品的分级管理第七条保健食品应按照其功能特点、风险等级进行分类管理,分为普通保健食品和特殊保健食品两类。

第八条普通保健食品是指对健康有一定辅助保健功能,无特殊功效的保健食品,适用于一般人群食用。

第九条特殊保健食品是指对特定人群或特定疾病具有辅助保健功能,具有特殊功效的保健食品,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

第十条保健食品应当依法申请和取得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按照相关法规进行生产、流通和使用。

第十一条保健食品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生产,明确标明保健食品的功能特点、适用人群、食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信息。

第十二条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保健食品生产追溯制度,确保产品的追溯可追溯。

第十三条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质量监控和检测,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三章保健食品的生产管理第十四条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设施和设备,符合相关要求,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和卫生。

第十五条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质量监控和检测。

第十六条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原料采购和入库管理制度,确保原料的安全和质量。

第十七条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记录产品的生产过程和质量指标等信息。

经营保健食品规章制度

经营保健食品规章制度

经营保健食品规章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健食品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信为本,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员工培训,确保保健食品经营安全。

第五条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经营许可第六条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经营保健食品。

第七条保健食品经营者申请许可证时,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八条保健食品经营者变更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等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原许可部门申请延续许可证。

三、商品管理第十条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审验供货者的经营资格,查验保健食品合格证明,确保保健食品质量合格。

第十一条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保健食品追溯体系,记录并保存保健食品的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等信息,保证信息真实、完整、可追溯。

第十二条保健食品经营者不得经营无批准文号、过期、变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的保健食品。

第十三条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立专区或专柜,并设立提示牌,提示消费者保健食品不能代替药品。

第十四条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对经营的保健食品进行自查,确保保健食品的储存、陈列、销售等环节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四、从业人员管理第十五条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备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

第十六条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从业人员管理制度,明确从业人员的职责和要求,加强对其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诚信经营,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保健食品经营管理制度

保健食品经营管理制度

保健食品经营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保健食品的市场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保健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

三、保健食品经营资质要求1. 申请者应当具有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 申请者应当有相应的经营场所,并符合卫生安全规定。

3. 申请者应当有从事保健食品经营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相关市场营销能力。

4. 申请者应当具备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所需的资金和设备。

5. 申请者应当具备相关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保健食品经营行为规范1. 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依规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以欺诈、误导、虚假宣传等手段推销产品。

2. 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关于保健食品生产、销售和广告宣传的规定,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3. 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追溯和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消费者的投诉和意见。

4. 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产品标识和说明的义务,保证产品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5. 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的销售记录和档案,定期进行产品的跟踪检测和风险评估。

五、保健食品经营管理措施1. 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对于需要特殊管理的保健食品,应当加强监管力度。

2. 加强对保健食品经营者的监督检查,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减少不合格产品的流通。

3.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消费者公布保健食品的质量信息和安全警示。

4. 加强对广告宣传的监管,对于虚假宣传和误导性广告,依法进行处罚。

5. 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建立健全的维权机制,对于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六、保健食品经营风险防范措施1. 建立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产品的合格性和安全性。

2. 加强对供应商和生产企业的审查,确保产品的来源和生产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3. 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对于有安全隐患的商品,及时进行召回和处理。

4. 健全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意见,解决纠纷。

保健食品销售类经营者诚信经营规章制度

保健食品销售类经营者诚信经营规章制度

保健食品销售类经营者诚信经营规章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保健食品销售类经营者的诚信经营,提高保健食品市场的规范化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守法经营1.经营者应依法取得保健食品销售的相关资质,严禁无证无照经营。

2.经营者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规定,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三、产品质量1.经营者应确保所售保健食品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的要求。

2.经营者不得销售过期、变质、伪劣、不合格或已禁止销售的保健食品。

3.经营者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不得发布虚假宣传或误导性广告。

四、价格诚信1.经营者应公示保健食品的价格,不得擅自变动价格或进行价格欺诈行为。

2.经营者应遵循市场价格规律,合理定价,不得以低价销售来误导消费者。

五、消费者权益保障1.经营者应确保消费者充分知情、自愿购买保健食品。

3.经营者应妥善保管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障消费者隐私权。

六、市场竞争1.经营者应遵守市场竞争的原则,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虚假宣传、恶意低价抢占市场等。

2.经营者不得妨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权益,不得进行恶意中伤抹黑竞争对手等行为。

七、行业自律1.经营者应积极参与行业协会或商会组织,遵守行业自律规范。

2.经营者应与相关企事业单位建立合作机制,共同推动保健食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八、处罚措施对违反诚信经营规章制度的经营者,可根据违规程度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警告处分:对违规较轻的情况,给予警告并进行整改。

2.暂停经营权:对违规较严重的情况,暂停经营权一段时间,并要求进行整改。

3.撤销经营资质:对违规情况严重,影响恶劣的情况,依法撤销其经营资质。

九、监督检查1.经营者是否依法经营,是否存在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2.经营者所售产品的质量是否合格。

3.经营者是否存在价格欺诈行为。

4.经营者是否侵害消费者权益。

十、附则本规章制度由保健食品销售类经营者自愿执行,经营者应依据本规章制度认真履行义务,并接受监督检查机构的监督。

保健食品管理制度模版(3篇)

保健食品管理制度模版(3篇)

保健食品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活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保健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从事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主管部门】保健食品的管理工作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条【保健食品定义】保健食品是指具有调节机体功能、滋补机体营养、预防疾病、保健的食品。

第五条【保健食品分类】按功能分类,保健食品分为调节机体功能类、滋补机体营养类、预防疾病类、保健类等。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六条【生产许可】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申请并取得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生产设备设施】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符合相关标准的生产设备和设施。

第八条【原料采购】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采购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原料,并建立健全原料供应商管理制度。

第九条【生产工艺管理】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工艺管理制度,并进行相关工艺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条【质量控制】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控制体系,进行产品质量的监控和检验。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一条【经营许可】从事保健食品经营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申请并取得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产品标签】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将产品标签上的信息真实、准确地反映保健食品的名称、规格、保质期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销售渠道】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选择合法、规范的渠道进行销售,并建立健全销售记录和客户反馈机制。

第十四条【宣传广告】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并宣传真实、准确的宣传广告内容。

第十五条【退换货处理】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退换货处理。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六条【使用对象】保健食品的使用对象为无疾病患者、亚健康人群和有健康需求的人群。

第十七条【使用建议】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对保健食品的使用进行建议,并提供相关使用说明书。

保健食品流通规章制度

保健食品流通规章制度

保健食品流通规章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保健食品的流通,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健康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保健食品的定义保健食品是指具有保健功效或者补充人体必需营养素的食品,属于食品范畴。

三、保健食品流通的范围保健食品的流通包括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

四、保健食品流通主体1. 生产企业:负责生产和加工保健食品。

2. 流通企业:包括批发商、零售商等,负责销售和运输保健食品。

3. 监管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保健食品流通环节。

五、保健食品流通管理制度1. 生产企业应具备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生产保健食品。

2. 流通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严格按照保健食品的质量标准进行销售。

3.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保健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六、保健食品流通安全管理1. 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生产管理制度,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2. 流通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进货、储存、销售等环节的管理制度,保证产品真实性和安全性。

3. 监管部门应及时处理和通报保健食品安全事件,加强对风险品的监管。

七、保健食品流通信息管理1. 生产企业应建立产品信息档案,保证产品信息真实可靠。

2. 流通企业应对保健食品的进销存等数据进行及时记录和报告。

3. 监管部门应建立保健食品流通信息平台,实现监督和管理的信息化。

八、保健食品流通监督1. 监管部门应定期对保健食品生产、流通环节进行抽检和检查。

2. 消费者可通过举报电话或者平台来举报质量问题和假冒伪劣产品。

3. 监管部门应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厉处罚,确保保健食品流通的安全与健康。

九、保健食品流通培训1. 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应加强员工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素质。

2. 监管部门应组织相关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执法水平。

十、保健食品流通宣传1. 监管部门应定期发布食品安全宣传信息,引导消费者正确选择和使用保健食品。

2. 企业应加强对产品的宣传和普及,提高消费者的认识和信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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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销售类经营者诚信经营规章制度一、保健食品进货查验制度1、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审验供货者的经营资格,认真查验保健食品合格证明,确保主体资格合法,购入保健食品质量合格。

并应当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视管理局数据查询栏,查验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及产品标识信息的真实性、一致性。

凡验收合格的保健食品,必须正确填写"保健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容。

"保健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2、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向供货者索取并仔细查验营业执照、许可证和保健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对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及产品标识信息等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核对一致。

相关证明文件应当真实有效,留存的复印件应当由供货商加盖公章。

对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经营者不予进货。

3、保健食品经营者进货时应当按照保健食品批次查验保健食品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购入进口保健食品时应当查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4、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索取供货者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者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保存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

5、企业总部统一配送的保健食品,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索验供货者的证明文件,统档保存;各连锁经营者可将总部出具的进货查验证明和统一配送单存档备查。

各连锁经营者自行采购的保健食品,应当按照要求向供货商索验相关证、票,并建档保存。

6、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按供货者名称或者保健食品种类分类建档保存相关证明文件,保管期限为自该种保健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二年。

二、保健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1、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保健食品采购及销货记录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保健食品采购、销售情况。

2、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应当根据保健食品进货凭证如实记录购进保健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名称、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容,或者保存载有上述信息的票据。

3、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应当积极使用电脑记录。

统一配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进展保健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并将有关资料复印件发给所属相关经营企业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

4、未实行电子记录的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设置保健食品进货台账,利用账簿记录。

5、保健食品批发经营者销售保健食品时,应当填写销售记录,载明销售保健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货者的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容。

6、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查阅进货记录和检查保健食品的保存与质量状况。

对临界保质期的保健食品,应当在进货记录中做出醒目标注,并将保健食品集中列或者向消费者做出醒目提示。

7、保健食品进销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三、保健食品质量承诺制度1、保健食品经营者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围销售保健食品。

应当树立诚信意识,严格履行保健食品平安第一责任人责任,保证提供的保健食品符合相应的保健食品平安标准,自觉承担社会责任。

销售时应正确介绍保健食品的保健作用、适宜人群、使用方法、食用量、储存方法和本卷须知等容,不得夸大宣传保健功能,严禁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2、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相关质量合格证明,主动出具销售票据等购物凭证。

3、对自检中发现的和保健食品平安监管部门公示的不合格保健食品,及时下架退市,并向消费者公告,召回已售保健食品。

4、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

5、违反食品平安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保健食品经营者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增强契约意识。

购销合同应当订立保健食品平安保障及对不符合保健食品平安标准保健食品的召回、退货、赔偿和解除合同的条款。

四、市场开办者保健食品平安责任制度1、保健食品集易市场的开办者、保健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保健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以下简称市场开办者〕,应当增强保健食品平安责任意识,积极履行管理职责。

2、市场开办者应当审查入场保健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保健食品经营者的保健食品平安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保健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展检查,发现保健食品经营者有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保健食品平安监管部门。

3、、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专职保健食品平安管理员,指导并催促入场经营者落实保健食品平安责任。

根据需要配备保健食品检验、冷藏冷冻等设备设施。

设置公示栏,公开相关保健食品平安信息。

4、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场经营者档案,记录保健食品经营者的根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

5、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场经营者证明其经营保健食品符合保健食品平安标准和要求的相关材料,对其在市场外的保健食品贮存场所进展备案。

6、市场开办者应当指导并催促场经营者建立经营记录,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与保障保健食品平安有关的制度;7、市场开办者应当协助保健食品平安监视管理部门开展保健食品平安工作。

市场开办者未履行法定义务,本市场发生保健食品平安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五、保健食品平安管理制度1、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增强保健食品平安自律意识,自觉规经营行为,认真检查保健食品质量、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情况,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保障保健食品平安。

保健食品销售场所须具备保障保健食品平安的设施设备和条件,远离污染源,并符合国家有关保健食品平安标准。

建立健全保健食品采购和销售制度,并确保落实到位。

注重环境卫生管理,保持经营场所外环境清洁卫生。

明确部卫生管理职责,组织开展保健食品平安自查自纠。

2、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领、换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做到亮证经营。

3、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保健食品平安管理人员和保健食品平安技术人员,规模以上企业应当配备保健食品平安师,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保健食品质量的检查、监视、记录。

4、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安康管理制度。

定期进展保健食品平安有关法律法规和知识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严格做好保健食品从业人员安康管理和卫生知识培训工作,按相关部门规定及时组织保健食品从业人员进展安康检查,保证本单位保健食品从业人员取得安康证后,才准予上岗。

5、连锁超市配送中心等有条件的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保健食品自检机构,设立保健食品平安检测室〔台〕,配备必要的保健食品检测设备,适应保健食品平安管理需要。

规模以上、高风险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保健食品经营过程控制制度,并通过危害分析与关键点体系或者其他保健食品平安管理体系认证。

六、保健食品退市和销毁制度1、为了保障消费者身体安康和生命平安,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保健食品退市和销毁制度。

2、保健食品退市是指对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有关要求,或存在其他平安隐患的保健食品,采取停顿销售,退出市场的行为。

3、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对保健食品进展经常性检查,发现所销售的保健食品属于不合格保健食品时,立即停顿销售,采取以下措施:〔1〕、清点不合格保健食品,将有关信息登记造册;〔2〕、将不合格保健食品退出市场,通知生产者或供货者,配合召回已售出保健食品,并向保健食品平安监视管理部门报告;〔3)、可能造成保健食品平安危害的,应当立即向保健食品平安监视管理部门报告。

(4)、对已经售出的严重危害人体安康、人身平安的不合格保健食品,要及时公告,通知消费者退货。

4、保健食品经营者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保健食品平安标准而被停顿经营的保健食品,应当通知生产者召回,在保健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保健食品平安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生产者采取的补救措施。

5、保健食品经营者发现保健食品已经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应当立即下架,停顿销售,进展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不得退回供货商或者生产者,并建立处理或者销毁记录台账。

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6、销毁的保健食品应当如实记录保健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销毁时间和地点、销毁方式、销毁人、监销人等容,或者保存可供追查的影像资料等。

七、保健食品运输、贮存及销售平安管理制度1、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保健食品仓储、运输平安管理制度,加强过程中的平安管理,确保保健食品平安。

(1〕、保健食品仓库必须专用,制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2〕、保健食品库房实行专人负责管理。

对入库的各种保健食品必须进展验收和登记,设立保健食品出、入库台账,及时掌握保健食品的进出状态,做到先进先出,尽量缩短储存时间。

〔3〕、保健食品库房周围不能有有毒、有害污染源及蚁蝇滋生地,库房通风良好,地面平整,货架防止直接入射,保持所需温度和湿度。

定期清洁、消毒、换气,保持环境整洁。

〔4〕、库房有良好的防蝇、防尘、防鼠及防潮设施,保健食品存放设隔离地面的平台和层架,离墙15厘米,最底层隔离地面15厘米以上,防止保健食品发霉、变质、生虫。

〔5〕、库房中设有不合格保健食品暂存区域及专柜,定期对库房保健食品进展检查,发现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保健食品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2、保健食品经营者用于运输和装卸保健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平安、无害,保持清洁,并符合保证保健食品平安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保健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3、运输、贮存、销售需低温保存的保健食品,相关设施、设备的运行和冷冻、冷藏温度应当符合保健食品平安的要求和保健食品标签明示的温度。

保健食品冷藏运输应当按冷藏运输要求作业,确保制冷系统正常运转,不得成心关停制冷系统,易穿插污染的保健食品不得混装拼箱装运。

冷库贮存保健食品,应当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转,仓储作业工具应当根据保健食品种类区分使用,易穿插污染的保健食品应当专库储存。

4、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保健食品平安的要求贮存保健食品,定期检查库存保健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保健食品。

5、对销售的保健食品应当定期进展检查,查验保健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过期及其他不符合保健食品平安标准的保健食品,对问题保健食品要及时下架退市,做好相关记录。

6、保健食品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外租用库房,贮存保健食品的,应当在贮存前向保健食品平安监视管理部门备案。

八、保健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安康管理制度1、保健食品经营人员必须每年进展安康检查,取得安康证明后上岗,不得超期使用安康证明,安康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2、保健食品平安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安康档案。

3、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平安的疾病的人员,不得参与直接接触保健食品的经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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