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市监食生函〔202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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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订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订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订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02.23•【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订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进行修订,现予公布。

自2020年3月1日起,《食品生产许可证》中“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按照新修订《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填写。

特此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2月23日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食品剂类别类别编号类别名称品种明细备注加工品0101小麦粉 1.通用:特制一等小麦粉、特制二等小麦粉、标准粉、普通粉、高筋小麦粉、低筋小麦粉、全麦粉、其他2.专用:营养强化小麦粉、面包用小麦粉、面条用小麦粉、饺子用小麦粉、馒头用小麦粉、发酵饼干用小麦粉、酥性饼干用小麦粉、蛋糕用小麦粉、糕点用小麦粉、自发小麦粉、专用全麦粉、小麦胚(胚片、胚粉)、其他0102大米大米、糙米类产品(糙米、留胚米等)、特殊大米(免淘米、蒸谷米、发芽糙米等)、其他0103挂面 1.普通挂面2.花色挂面3.手工面0104其他粮食加工品1.谷物加工品:高粱米、黍米、稷米、小米、黑米、紫米、红线米、小麦米、大麦米、裸大麦米、莜麦米(燕麦米)、荞麦米、薏仁米、八宝米类、混合杂粮类、其他2.谷物碾磨加工品:玉米碜、玉米粉、燕麦片、汤圆粉(糯米粉)、莜麦粉、玉米自发粉、小米粉、高粱粉、荞麦粉、大麦粉、青稞粉、杂面粉、大米粉、绿豆粉、黄豆粉、红豆粉、黑豆粉、豌豆粉、芸豆粉、蚕豆粉、黍米粉(大黄米粉)、稷米粉(糜子面)、混合杂粮粉、其他3.谷物粉类制成品:生湿面制品、生干面制品、米粉制品、其他油、油其制品0201食用植物油菜籽油、大豆油、花生油、葵花籽油、棉籽油、亚麻籽油、油茶籽油、玉米油、米糠油、芝麻油、棕榈油、橄榄油、食用植物调和油、其他0202食用油脂制品食用氢化油、人造奶油(人造黄油)、起酥油、代可可脂、植脂奶油、粉末油脂、植脂末、其他0203食用动物油脂猪油、牛油、羊油、鸡油、鸭油、鹅油、骨髓油、水生动物油脂、其他味品0301酱油酱油0302食醋 1.食醋2.甜醋0303味精 1.谷氨酸钠(99%味精)2.加盐味精3.增鲜味精0304酱类稀甜面酱、甜面酱、大豆酱(黄酱)、蚕豆酱、豆瓣酱、大酱、其他0305调味料 1.液体调味料:鸡汁调味料、牛肉汁调味料、烧烤汁、鲍鱼汁、香辛料调味汁、糟卤、调味料酒、液态复合调味料、其他2.半固体(酱)调味料:花生酱、芝麻酱、辣椒酱、番茄酱、风味酱、芥末酱、咖喱卤、油辣椒、火锅蘸料、火锅底料、排骨酱、叉烧酱、香辛料酱(泥)、复合调味酱、其他3.固体调味料:鸡精调味料、鸡粉调味料、畜(禽)粉调味料、风味汤料、酱油粉、食醋粉、酱粉、咖喱粉、香辛料粉、复合调味粉、其他4.食用调味油:香辛料调味油、复合调味油、其他5.水产调味品:蚝油、鱼露、虾酱、鱼子酱、虾油、其他0306食盐 1.食用盐:普通食用盐(加碘)、普通食用盐(未加碘)、低钠食用盐(加碘)、低钠食用盐(未加碘)、风味食用盐(加碘)、风味食用盐(未加碘)、特殊工艺食用盐(加碘)、特殊工艺食用盐(未加碘)2.食品生产加工用盐制品0401热加工熟肉制品1.酱卤肉制品:酱卤肉类、糟肉类、白煮类、其他2.熏烧烤肉制品3.肉灌制品:灌肠类、西式火腿、其他4.油炸肉制品5.熟肉干制品:肉松类、肉干类、肉脯、其他6.其他熟肉制品0402发酵肉制品 1.发酵灌制品2.发酵火腿制品0403预制调理肉 1.冷藏预制调理肉类制品 2.冷冻预制调理肉类0404腌腊肉制品 1.肉灌制品2.腊肉制品3.火腿制品4.其他肉制品制品0501液体乳 1.巴氏杀菌乳2.高温杀菌乳3.调制乳4.灭菌乳5.发酵乳《食品安家标准高菌乳》发可按经备企业标准0502乳粉 1.全脂乳粉2.脱脂乳粉3.部分脱脂乳粉4.调制乳粉5.乳清粉0503其他乳制品 1.炼乳2.奶油3.稀奶油4.无水奶油5.干酪6.再制干酪7.特色乳制品8.浓缩乳料0601包装饮用水 1.饮用天然矿泉水2.饮用纯净水3.饮用天然泉水4.饮用天然水5.其他饮用水0602碳酸饮料(汽水)果汁型碳酸饮料、果味型碳酸饮料、可乐型碳酸饮料、其他型碳酸饮料0603茶类饮料 1.原茶汁:茶汤/纯茶饮料2.茶浓缩液3.茶饮料4.果汁茶饮料5.奶茶饮料6.复合茶饮料7.混合茶饮料8.其他茶(类)饮料0604果蔬汁类及其饮料1.果蔬汁(浆):果汁、蔬菜汁、果浆、蔬菜浆、复合果蔬汁、复合果蔬浆、其他2.浓缩果蔬汁(浆)3.果蔬汁(浆)类饮料:果蔬汁饮料、果肉饮料、果浆饮料、复合果蔬汁饮料、果蔬汁饮料浓浆、发酵果蔬汁饮料、水果饮料、其他0605蛋白饮料 1.含乳饮料2.植物蛋白饮料3.复合蛋白饮料0606固体饮料 1.风味固体饮料2.蛋白固体饮料3.果蔬固体饮料4.茶固体饮料5.咖啡固体饮料6.可可粉固体饮料7.其他固体饮料:植物固体饮料、谷物固体饮料、食用菌固体饮料、其他0607其他饮料 1.咖啡(类)饮料2.植物饮料3.风味饮料4.运动饮料5.营养素饮料6.能量饮料7.电解质饮料8.饮料浓浆9.其他类饮料食品0701方便面 1.油炸方便面2.热风干燥方便面3.其他方便面0702其他方便食品1.主食类:方便米饭、方便粥、方便米粉、方便米线、方便粉丝、方便湿米粉、方便豆花、方便湿面、凉粉、其他2.冲调类:麦片、黑芝麻糊、红枣羹、油茶、即食谷物粉、其他0703调味面制品调味面制品干0801饼干酥性饼干、韧性饼干、发酵饼干、压缩饼干、曲奇饼干、夹心(注心)饼干、威化饼干、蛋圆饼干、蛋卷、煎饼、装饰饼干、水泡饼干、其他头0901畜禽水产罐头火腿类罐头、肉类罐头、牛肉罐头、羊肉罐头、鱼类罐头、禽类罐头、肉酱类罐头、其他0902果蔬罐头 1.水果罐头:桃罐头、橘子罐头、菠萝罐头、荔枝罐头、梨罐头、其他2.蔬菜罐头:食用菌罐头、竹笋罐头、莲藕罐头、番茄罐头、豆类罐头、其他0903其他罐头其他罐头:果仁类罐头、八宝粥罐头、其他饮品1001冷冻饮品 1.冰淇淋2.雪糕3.雪泥4.冰棍5.食用冰6.甜味冰7.其他冷冻饮品食品1101速冻面米制品1.生制品:速冻饺子、速冻包子、速冻汤圆、速冻粽子、速冻面点、速冻其他面米制品、其他2.熟制品:速冻饺子、速冻包子、速冻粽子、速冻其他面米制品、其他1102速冻调制食品1.生制品(具体品种明细)2.熟制品(具体品种明细)1103速冻其他食品速冻其他食品和膨化品1201膨化食品 1.焙烤型2.油炸型3.直接挤压型4.花色型1202薯类食品 1.干制薯类2.冷冻薯类3.薯泥(酱)类4.薯粉类5.其他薯类制品1301糖果 1.硬质糖果2.奶糖糖果3.夹心糖果4.酥质糖果5.焦香糖果(太妃糖果)6.充气糖果7.凝胶糖果8.胶基糖果9.压片糖果10.流质糖果11.膜片糖果12.花式糖果13.其他糖果1302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1.巧克力2.巧克力制品1303代可可脂巧克力及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1.代可可脂巧克力2.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1304果冻果汁型果冻、果肉型果冻、果味型果冻、含乳型果冻、其他型果冻及相关品1401茶叶 1.绿茶:龙井茶、珠茶、黄山毛峰、都匀毛尖、其他2.红茶:祁门工夫红茶、小种红茶、红碎茶、其他3.乌龙茶:铁观音茶、武夷岩茶、凤凰单枞茶、其他4.白茶:白毫银针茶、白牡丹茶、贡眉茶、其他5.黄茶:蒙顶黄芽茶、霍山黄芽茶、君山银针茶、其他6.黑茶:普洱茶(熟茶)散茶、六堡茶散茶、其他7.花茶:茉莉花茶、珠兰花茶、桂花茶、其他8.袋泡茶:绿茶袋泡茶、红茶袋泡茶、花茶袋泡茶、其他9.紧压茶:普洱茶(生茶)紧压茶、普洱茶(熟茶)紧压茶、六堡茶紧压茶、白茶紧压茶、花砖茶、黑砖茶、茯砖茶、康砖茶、沱茶、紧茶、金尖茶、米砖茶、青砖茶、其他紧压茶1402茶制品 1.茶粉:绿茶粉、红茶粉、其他2.固态速溶茶:速溶红茶、速溶绿茶、其他3.茶浓缩液:红茶浓缩液、绿茶浓缩液、其他4.茶膏:普洱茶膏、黑茶膏、其他5.调味茶制品:调味茶粉、调味速溶茶、调味茶浓缩液、调味茶膏、其他6.其他茶制品:表没食子儿茶素没食子酸酯、绿茶茶氨酸、其他1403调味茶 1.加料调味茶:八宝茶、三泡台、枸杞绿茶、玄米绿茶、其他2.加香调味茶:柠檬红茶、草莓绿茶、其他3.混合调味茶:柠檬枸杞茶、其他4.袋泡调味茶:玫瑰袋泡红茶、其他5.紧压调味茶:荷叶茯砖茶、其他1404代用茶 1.叶类代用茶:荷叶、桑叶、薄荷叶、苦丁茶、其他2.花类代用茶:杭白菊、金银花、重瓣红玫瑰、其他3.果实类代用茶:大麦茶、枸杞子、决明子、苦瓜片、罗汉果、柠檬片、其他4.根茎类代用茶:甘草、牛蒡根、人参(人工种植)、其他5.混合类代用茶:荷叶玫瑰茶、枸杞菊花茶、其他6.袋泡代用茶:荷叶袋泡茶、桑叶袋泡茶、其他7.紧压代用茶:紧压菊花、其他类1501白酒 1.白酒2.白酒(液态)3.白酒(原酒)1502葡萄酒及果酒1.葡萄酒:原酒、加工灌装2.冰葡萄酒:原酒、加工灌装3.其他特种葡萄酒:原酒、加工灌装4.发酵型果酒:原酒、加工灌装1503啤酒 1.熟啤酒2.生啤酒3.鲜啤酒4.特种啤酒1504黄酒黄酒:原酒、加工灌装1505其他酒 1.配制酒:露酒、枸杞酒、枇杷酒、其他2.其他蒸馏酒:白兰地、威士忌、俄得克、朗姆酒、水果白兰地、水果蒸馏酒、其他3.其他发酵酒:清酒、米酒(醪糟)、奶酒、其他1506食用酒精食用酒精制品1601酱腌菜调味榨菜、腌萝卜、腌豇豆、酱渍菜、虾油渍菜、盐水渍菜、其他1602蔬菜干制品 1.自然干制蔬菜2.热风干燥蔬菜3.冷冻干燥蔬菜4.蔬菜脆片5.蔬菜粉及制品1603食用菌制品 1.干制食用菌2.腌渍食用菌1604其他蔬菜制其他蔬菜制品品制品1701蜜饯 1.蜜饯类2.凉果类3.果脯类4.话化类5.果丹(饼)类6.果糕类1702水果制品 1.水果干制品:葡萄干、水果脆片、荔枝干、桂圆、椰干、大枣干制品、其他2.果酱:苹果酱、草莓酱、蓝莓酱、其他食品及制品1801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1.烘炒类:炒瓜子、炒花生、炒豌豆、其他2.油炸类:油炸青豆、油炸琥珀桃仁、其他3.其他类:水煮花生、糖炒花生、糖炒瓜子仁、裹衣花生、咸干花生、其他制品1901蛋制品 1.再制蛋类:皮蛋、咸蛋、糟蛋、卤蛋、咸蛋黄、其他2.干蛋类:巴氏杀菌鸡全蛋粉、鸡蛋黄粉、鸡蛋白片、其他3.冰蛋类:巴氏杀菌冻鸡全蛋、冻鸡蛋黄、冰鸡蛋白、其他4.其他类:热凝固蛋制品、其他及焙烤产品2001可可制品可可粉、可可脂、可可液块、可可饼块、其他2002焙炒咖啡焙炒咖啡豆、咖啡粉、其他糖2101糖 1.白砂糖2.绵白糖3.赤砂糖4.冰糖:单晶体冰糖、多晶体冰糖5.方糖6.冰片糖7.红糖8.其他糖:具体品种明细制品2201干制水产品虾米、虾皮、干贝、鱼干、干燥裙带菜、干海带、干紫菜、干海参、其他2202盐渍水产品盐渍藻类、盐渍海蜇、盐渍鱼、盐渍海参、其他2203鱼糜及鱼糜制品冷冻鱼糜、冷冻鱼糜制品2204冷冻水产制品冷冻调理制品、冷冻挂浆制品、冻煮制品、冻油炸制品、冻烧烤制品、其他2205熟制水产品烤鱼片、鱿鱼丝、烤虾、海苔、鱼松、鱼肠、鱼饼、调味鱼(鱿鱼)、即食海参(鲍鱼)、调味海带(裙带菜)、其他2206生食水产品腌制生食水产品、非腌制生食水产品2207其他水产品其他水产品及淀粉品2301淀粉及淀粉制品1.淀粉:谷类淀粉(大米、玉米、高粱、麦、其他)、薯类淀粉(木薯、马铃薯、甘薯、芋头、其他)、豆类淀粉(绿豆、蚕豆、豇豆、豌豆、其他)、其他淀粉(藕、荸荠、百合、蕨根、其他)2.淀粉制品:粉丝、粉条、粉皮、虾味片、凉粉、其他2302淀粉糖葡萄糖、饴糖、麦芽糖、异构化糖、低聚异麦芽糖、果葡糖浆、麦芽糊精、葡萄糖浆、其他点2401热加工糕点 1.烘烤类糕点:酥类、松酥类、松脆类、酥层类、酥皮类、松酥皮类、糖浆皮类、硬皮类、水油皮类、发酵类、烤蛋糕类、烘糕类、烫面类、其他类2.油炸类糕点:酥皮类、水油皮类、松酥类、酥层类、水调类、发酵类、其他类3.蒸煮类糕点:蒸蛋糕类、印模糕类、韧糕类、发糕类、松糕类、粽子类、水油皮类、片糕类、其他类4.炒制类糕点5.其他类:发酵面制品(馒头、花卷、包子、豆包、饺子、发糕、馅饼、其他)、油炸面制品(油条、油饼、炸糕、其他)、非发酵面米制品(窝头、烙饼、其他)、其他2402冷加工糕点 1.熟粉糕点:热调软糕类、冷调韧糕类、冷调松糕类、印模糕类、其他类2.西式装饰蛋糕类3.上糖浆类4.夹心(注心)类5.糕团类6.其他类2403食品馅料月饼馅料、其他制品2501豆制品 1.发酵豆制品:腐乳(红腐乳、酱腐乳、白腐乳、青腐乳)、豆豉、纳豆、豆汁、其他2.非发酵豆制品:豆浆、豆腐、豆腐泡、熏干、豆腐脑、豆腐干、腐竹、豆腐皮、其他3.其他豆制品:素肉、大豆组织蛋白、膨化豆制品、其他产品2601蜂蜜蜂蜜蜂王浆、蜂王浆冻干品2602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2603蜂花粉蜂花粉2604蜂产品制品蜂产品制品食品2701片剂具体品种2702粉剂具体品种2703颗粒剂具体品种2704茶剂具体品种2705硬胶囊剂具体品种2706软胶囊剂具体品种2707口服液具体品种2708丸剂具体品种2709膏剂具体品种2710饮料具体品种2711酒剂具体品种2712饼干类具体品种2713糖果类具体品种2714糕点类具体品种2715液体乳类具体品种2716原料提取物具体品种2717复配营养素具体品种2718其他类别具体品种医学用方食品2801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1.全营养配方食品2.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糖尿病全营养配方食品,呼吸系统病全营养配方食品,肾病全营养配方食品,肿瘤全营养配方食品,肝病全营养配方食品,肌肉衰减综合征全营养配方食品,创伤、感染、手术及其他应激状态全营养配方食品,炎性肠病全营养配方食品,食物蛋白过敏全营养配方食品,难治性癫痫全营养配方食品,胃肠产品(注准文号道吸收障碍、胰腺炎全营养配方食品,脂肪酸代谢异常全营养配方食品,肥胖、减脂手术全营养配方食品,其他3.非全营养配方食品:营养素组件配方食品,电解质配方食品,增稠组件配方食品,流质配方食品,氨基酸代谢障碍配方食品,其他2802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无乳糖配方或低乳糖配方食品、乳蛋白部分水解配方食品、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或氨基酸配方食品、早产/低出生体重婴儿配方食品、氨基酸代谢障碍配方食品、婴儿营养补充剂、其他产品(注准文号儿配方品2901婴幼儿配方乳粉1.婴儿配方乳粉:湿法工艺、干法工艺、干湿法复合工艺2.较大婴儿配方乳粉:湿法工艺、干法工艺、干湿法复合工艺3.幼儿配方乳粉:湿法工艺、干法工艺、干湿法复合工艺产品(配册批准文膳食食品3001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1.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婴幼儿米粉、婴幼儿小米米粉、其他2.婴幼儿高蛋白谷物辅助食品:高蛋白婴幼儿米粉、高蛋白婴幼儿小米米粉、其他3.婴幼儿生制类谷物辅助食品:婴幼儿面条、婴幼儿颗粒面、其他4.婴幼儿饼干或其他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婴幼儿饼干、婴幼儿米饼、婴幼儿磨牙棒、其他3002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1.泥(糊)状罐装食品:婴幼儿果蔬泥、婴幼儿肉泥、婴幼儿鱼泥、其他2.颗粒状罐装食品:婴幼儿颗粒果蔬泥、婴幼儿颗粒肉泥、婴幼儿颗粒鱼泥、其他3.汁类罐装食品:婴幼儿水果汁、婴幼儿蔬菜汁、其他3003其他特殊膳食食品其他特殊膳食食品:辅助营养补充品、运动营养补充品、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其他食品3101其他食品其他食品:具体品种明细添加剂3201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产品名称:使用GB 2760、GB 14880或卫生健康委(原卫生计生委)公告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名称;标准中对不同工艺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括号中标明;不包括食品用香精和复配食品添加剂3202食品用香精食品用香精:液体、乳化、浆(膏)状、粉末(拌和、胶囊)3203复配食品添加剂复配食品添加剂明细(使用GB 26687规定的名称)注:1.“备注”栏填写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需载明产品注册批准文号或者备案登记号;接受委托生产保健食品的,还应当载明委托企业名称及住所等相关信息。

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下达《电动汽车充电站计量性能在线监测设施技术规范》等地方标准制定专项计划的通知

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下达《电动汽车充电站计量性能在线监测设施技术规范》等地方标准制定专项计划的通知

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下达《电动汽车充电站计量性能在线监测设施技术规范》等地方标准制定专项计划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4.06.18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6.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
正文
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下达《电动汽车充电站计量性能在线监测设施技术规范》等地方标准制定专项计划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以标准提升牵引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市监标技发〔2024〕3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4〕18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及《湖北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关于地方标准快速立项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电动汽车充电站计量性能在线监测设施技术规范》等17项省级地方标准制定项目予以立项,项目名单见附件。

各项目牵头起草单位应及时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标准起草工作组,按照《标准化工作导则》(GB/T 1)、《标准化工作指南》(GB/T 20000)、《标准编写规则》(GB/T 20001)和《标准中特定内容的起草》(GB/T 20002)等国家标准和有
关规定,抓紧研究编写,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尤其是行业专家的意见建议,严格按照技术审查程序开展专业技术评审,确保按期高质量完成项目计划。

附件:湖北省地方标准制定专项计划表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8日附件。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特殊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和报告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特殊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和报告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特殊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和报告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8.29•【字号】鄂市监食生函〔2022〕172号•【施行日期】2022.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特殊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和报告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场监管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精神,进一步督促特殊食品生产企业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升质量管理能力,健全质量管理体系,防控食品安全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就做好特殊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严格按照制度要求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工作。

通过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全面排查内部管理、原料采购、生产经营、仓储运输等环节的食品安全问题及风险隐患,及时制定措施进行整改,全面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提升企业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水平和处置能力。

二、定期组织食品安全自查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定期组织食品安全自查,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每半年组织一次,婴幼儿配方乳粉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每季度组织一次。

但在生产经营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开展食品安全自查:(一)连续停产后恢复生产前;(二)在监管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三)在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中出现不合格食品或者问题样品的;(四)产品出厂检验时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五)被消费者集中投诉或者出现重大舆情事件的;(六)发现可能存在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七)其他需要立即开展自查的情况。

三、全面开展食品安全自查特殊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内容包括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的检查评价,以及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再注册审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再注册审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再注册审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字号】鄂食药监函[2010]29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再注册审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鄂食药监函[2010]297号)各市、州、直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再注册审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函》(食药监注函【2010】168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药品再注册审查工作开展以来的实际情况,现就药品再注册审查要点执行及再注册批件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药品文号清查库比对有关问题。

根据国家局《关于做好药品再注册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10】387号)的有关要求,药品再注册工作应结合批准文号清查及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结果开展。

对于尚未开展文号清查,但已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再注册,请尽快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省局说明原因,并提供具体的品种目录,以便省局集中向国家局反映。

二、关于注射剂工艺核查问题。

对于未进行工艺核查或核查结果为"责令停产"的,待核查或复查符合要求后,予以再注册。

请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尽快前向我局药品安全监管处提出注射剂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申请,核查或复查符合要求后,方予以再注册,否则,暂不予再注册。

三、关于生产工艺变更问题。

对于药品再注册申报工艺与原批准工艺相比发生变化的,请生产企业对该工艺变更进行风险评估,并开展相关研究及验证工作,企业认为工艺变更不影响药品质量的,以企业再注册提交的处方工艺为准;企业认为工艺变更影响药品质量的,请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报补充申请,待批准后予以再注册。

若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由企业自行负责。

四、关于再注册批件中的有关问题。

根据国家局要求,再注册批件的相关项原则上应与原批准证明性文件保持一致。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党参等3种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党参等3种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党参等3种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1.22•【字号】鄂卫通〔2021〕75号•【施行日期】2021.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党参等3种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省疾控中心: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党参等9种物质开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食品函〔2019〕311号)要求,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制定了《湖北省党参等3种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1月22日(政务公开形式:主动公开)湖北省党参等3种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工作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湖北省开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意见的函》(国卫办食品函〔2020〕749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湖北省开展党参、铁皮石斛、灵芝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管理试点的复函》(市监特食函〔2021〕1769号文)要求,为推动我省相关中药材产业和地方经济发展,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工作原则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居民消费和健康需求。

二是坚持依法合规,严格执行食品、药品相关政策规定,确保生产合规,监管有据。

三是坚持市场机制和政府作用相结合,既尊重以市场为主导的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又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和监管作用。

食品、食品添加剂延续生产许可日常监督管理档案调阅通知书(湖北省食品生产许可有关文书)

食品、食品添加剂延续生产许可日常监督管理档案调阅通知书(湖北省食品生产许可有关文书)

食品、食品添加剂延续生产许可日常监督管理档案调阅通知书(湖
北省食品生产许可有关文书)
食品、食品添加剂延续生产许可日常监督管理档案调阅通知书日常监督管理机构名称:
你辖区内(食品生产者)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时,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现请你单位核实其日常监督管理档案,是否符合《湖北省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有关规定,于3个工作日内向我部门反馈。

未按规定反馈的,我部门将直接组织延续生产许可现场核查。

核实事项(□为选择项,在选择项框内打“√”)
(一)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是□、否□;
(二)未受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是□、否□;
(三)未出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是□、否□。

如该企业存在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请你单位将日常监督管理档案的相关材料复印附后反馈我部门。

(日常监督管理机构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核查组织部门公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做好2024年度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评估验收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做好2024年度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评估验收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做好2024年度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评估验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9.13•【字号】•【施行日期】2024.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湖北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度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评估验收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管局,省标质院,各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承担单位:为做好2024年度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评估验收工作,根据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一)自评阶段(9月下旬至10月中旬)。

各市州应组织本辖区内创建任务基本完成、相关条件成熟的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开展自评,并于10月20日前,将自评情况汇总表(附件)报送省局标准化处。

创建期已满的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应当开展自评,自评不合格或创建任务未完成尚不能申请验收评估的,项目承担单位须向试点建设管理部门提交文件说明。

(二)现场验收阶段(10月下旬至11月中旬)。

省局标准化处根据各市州报送的自评情况,组织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专家组,抽调市州标准化科骨干力量带队,分别对创建任务基本完成、自评合格、相关条件成熟的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开展现场验收。

专家组应于11月20日前将现场验收意见(含评估报告、评估计分表、项目创建工作总结等材料)报送至省局标准化处。

(三)评价总结阶段(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

省局根据各验收专家组反馈的现场验收评估意见对验收项目的等次做出评价,形成验收结论,并予以通报。

二、验收依据及现场验收程序(一)验收依据。

验收依据各类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要求、验收评分细则及项目设定的目标任务进行。

(二)现场验收程序。

验收工作整体由验收专家组组长主持。

包括首次会议、现场查验、文件审查和末次会议等,一般程序如下:1.首次会议一般由省局派出或委托的协调人主持。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
查细则(试行)》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6(000)005
【摘要】鄂食药监文[2015]125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湖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已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试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2015
年12月24日湖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
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
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总页数】7页(P56-6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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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市监食生函〔2021〕10号各市、州、县市场监管局,省局各相关处室,各相关直属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4号),更大力度服务和支持食品生产企业发展壮大,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市县乡村五级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目录)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63号)和《省政务办关于对省市场监管局调整政务服务事项的复函》,以及省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等改革要求,经省市场监管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现就调整全省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食品生产许可职能划分(一)省市场监管局1.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全省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根据需要调整省、市、县三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组织开展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质量监督检查;负责省级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人员的资质管理。

(食品生产处依职责具体负责)2.负责全省食品生产许可审批系统的开发、管理和维护,负责全省食品生产许可数据的维护和许可信息公开的技术支持,负责与市场监管总局的食品生产许可信息系统的数据衔接。

(科信处、信息中心依职责具体负责)3.负责组织实施许可权限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包括食品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现场核查人员培训及选派、审批、发证、撤销、注销、存档等工作。

(注册处、食品生产处、评审中心依职责具体组织实施)(二)市、县两级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许可权限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包括食品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现场核查人员选派、审批、发证、撤销、注销、存档等工作。

市州局还负责本级及县级局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人员资质管理及培训。

按照当地政府行政审批事权划分,不承担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职责的市场监管部门,应与负责食品生产许可的同级行政审批部门建立食品生产许可、日常监管事权清单和工作衔接机制。

二、关于食品生产许可权限划分(三)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全省3大类2小类别食品生产许可。

即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3大类;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2小类。

(四)各市州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22大类别食品生产许可。

即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不含食盐),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酒类,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特殊膳食食品(不含婴幼儿辅助食品),其他食品,食品添加剂等。

(五)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7大类别食品生产许可。

即粮食加工品、茶叶及相关制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等食品生产许可。

(六)仙桃市、潜江市、天门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本通知有关市州局和县局两级权限的食品生产许可工作。

(七)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鄂政发〔2015〕14号)明确的许可清单,武汉、宜昌、襄阳市本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继续承担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权限。

(八)市、州和县(市、区)级设立的行政审批局或自贸区(开发区)可以根据当地政府授予的职责,依法在食品生产许可权限范围内开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接受同级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三、关于不同许可权限受理、审查、决定(九)申请人申请生产多个类别食品的,由申请人按照本通知确定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自主选择其中一个受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十)核发(首次申请)。

涉及多个层级许可权限的,申请材料受理后,最高级别许可机关组织现场核查,并协调其他有相应许可权限的机关,共同派出核查人员组成联合审查组开展现场核查,由最高级别许可机关明确核查组组长。

申请的所有产品现场核查通过的,由最高级别许可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

申请部分产品现场核查通过的,按食品类别审批权限,由其对应的最高级别许可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

(十一)变更。

1.生产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生产地址名称等变更,证书核发机关办理变更许可,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

2.食品类别、产品明细以及生产许可条件发生变化的变更,申请受理后,许可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技术审查机构(以下统称为审查部门)根据变更项目涉及的许可权限,自行组织或委托相应的审查部门组织现场核查,通过现场核查的,原证书核发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

对于食品类别的变更申请,涉及的许可权限机关发生变化的,由变更后最高许可权限机关,办理变更许可,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

3.本通知实施前发放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人办理变更申请时,需按照本通知的许可权限,由证书载明的食品类别对应的最高权限的许可机关作出许可决定,并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

(十二)延续。

1.申请人提交申请后,不进行现场核查的,由原发证机关对申请材料审核后,作出是否准予延续决定。

2.本通知实施前发放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人办理延续申请时,需按照本通知的许可权限,由证书载明的食品类别对应的最高权限的许可机关作出许可决定,并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

3.涉及多个层级许可权限的现场核查,参照涉及不同许可权限的核发组织现场核查工作。

4.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人生产的产品经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或受到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以及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的,延续换证时,应当组织现场核查。

四、关于实施低风险食品告知承诺制有关规定(十三)部分低风险食品实施告知承诺制许可。

低风险食品生产者在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核发时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且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告知承诺书(模板)》(附件3),书面承诺符合食品生产许可条件、愿意承担因违反承诺而导致的损失及后果的,许可机关可以当场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

(十四)告知承诺制的实施主体仅限为县(市、区)级食品生产许可实施部门。

告知承诺制许可的食品类别限定在县(市区)许可权限7大类别,各地可以根据实际,合理确定实施告知承诺许可的具体类别。

(十五)食品生产许可实施部门应当组织监管人员,对经由告知承诺程序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自其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实施现场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申请人承诺事项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发现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书面责令申请人立即停止生产,并于30天内完成整改;逾期未进行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及时依法撤销生产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五十一条处理。

(十六)若申请人申请的许可类别既有“告知承诺制”的食品类别又有“非告知承诺制”的食品类别,申请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先办理告知承诺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再到相应许可部门办理“非告知承诺制”的食品扩项变更;或者直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许可申请。

五、关于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组织实施及豁免(十七)各级许可机关应当组建本级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人员库(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库、专业技术人员库)。

现场核查应当由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进行,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核查人员参加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组选派遵循“就近就便、随机选派”的原则,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组织选派。

现场核查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原则上应由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担任。

(十八)参加现场核查人员应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中从事食品生产许可或监管工作的在编人员,以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职业化检查员和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长期聘用的食品生产监管人员。

省、市州局负责统一组织不同风险类别核查人员的培训考核,并指导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核查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

原则上,对通过培训考核的核查人员不再颁发专门用于现场核查的证件,核查人员凭《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通知书》,并出示工作证件、执法证件开展现场核查。

(十九)审查部门应将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的有关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根据“谁选派、谁付费”的原则,落实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工作经费。

(二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首次申请许可或变更食品类别时,若现场核查项目已经过总局产品注册核查或产品配方注册核查,原则上不再进行重复核查。

(二十一)除特殊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外,同一食品类别增加生产品种明细的变更(且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只对《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品种明细中没有具体产品名称的“其他”类食品组织现场核查。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问题(二十二)对于未实施现场核查的延续换证许可,监管部门需在获证后30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加强监管。

(二十三)首次申请或增加食品类别的现场核查,应核查试制食品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项目应涵盖产品执行标准有关规定的检验项目。

由生产者自行检验的检验报告,应核查其检验能力。

(二十四)总局未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食品,原则上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食品安全标准或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实施审查。

(二十五)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人应当遵守国家产业政策。

产业政策有关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省审改办关于调整限制类产品产业政策证明的通知》(鄂审改办函〔2018〕1号)等规定执行。

(二十六)全省积极推进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发证、查询等全流程网上办理,统一向申请人发放电子版许可证书,原则上不再发放纸质版许可证书。

对于获得电子证书的申请人,受理部门不再受理食品生产企业许可证书补办申请。

(二十七)此文件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湖北省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自此通知实施之日起,自行废止。

各级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的部门或机关要高度重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许可事权划分,认真履职尽责,紧扣当地实际,进一步优化细化推进落实的具体措施,加强协同配合,健全工作衔接机制,确保全省调整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有序有效顺利推进,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创造更加方便、快捷和便利的营商环境。

附件: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目录2.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目录3.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告知承诺书(模板)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月27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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