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卫医函〔〕号附件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21年福建省中医类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录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21年福建省中医类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7.15•【字号】闽卫中医函〔2021〕485号•【施行日期】2021.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21年福建省中医类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录工作的通知闽卫中医函〔2021〕485号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委直属各医疗单位,福建医科大学、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医院:为做好2021年福建省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录,根据原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完善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卫科教〔2015〕107号)和《关于印发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卫科教〔2016〕83号)要求,现就做好2021年福建省中医类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以下简称“中医住培”)招录工作通知如下:一、组织管理省卫健委具体组织协调全省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生工作,根据培训基地(名单见附件1)和招生情况进行调配。
委托省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培训中心)负责组织招生报名资格审核、组织各培训基地开展招生,并加强过程监管,确保公正、公平、有序。
二、招录对象2015年起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院校中医学类和中西医结合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培训专业分中医专业和中医全科专业(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需参加中医全科专业培训)。
根据《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方案》要求,海外生源(取得教育部认可的中国大陆全日制普通高校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及外籍人员)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并在我省医疗机构就业,可以“单位人”(有工作单位,并由派出单位提供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社会保障待遇)身份报名参加培训;外省生源〔福建省外(或海外)全日制普通高校医学类专业毕业、非福建省户籍的中国大陆公民〕的本省“单位人”按选送单位培训学科要求可直接报名参加相应专业培训;外省生源的“行业人”(尚未就业人员)须参加由中心组织的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报名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者取得报名参加我省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资格考试。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呼吸学科医疗服务能力提升建设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呼吸学科医疗服务能力提升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8.10•【字号】闽卫医政函〔2020〕394号•【施行日期】2020.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呼吸学科医疗服务能力提升建设的通知闽卫医政函〔2020〕394号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立医院、省级机关医院、省老年医院、省立金山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第一医院、第二医院,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人民医院、第二人民医院、第三人民医院:呼吸系统疾病的发病率、死亡率以及疾病负担,均位居全省各系统疾病的前列,防治形势严峻。
尤其是2020年新冠疫情的防控工作,暴露出我省呼吸学科体系建设不健全,呼吸系统急危重症相关医疗设备配置不足,缺乏擅长重症和危重症处理的专科医师等问题,基层医院在呼吸系统防治专业能力不足尤为凸显,我省呼吸学科医疗服务能力亟待加强。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呼吸学科医疗服务能力指南(2018年版)》,提升我省各级医疗机构呼吸学科医疗服务能力,建设完善我省呼吸学科医疗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现就加强我省呼吸学科医疗服务能力提升建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在全省二、三级公立医院开展呼吸学科医疗服务能力提升建设,进一步落实《呼吸学科医疗服务能力指南(2018年版)》,争取到2020年底,全省60%的公立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达到《指南》相应的基本标准要求;到2021年,全省所有公立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呼吸学科建设达到《指南》相应级别医院的基本标准要求;到2022年,每个设区市至少有一所三级综合医院呼吸学科达到《指南》的推荐标准要求。
二、工作内容(一)提升二级以上医院呼吸学科建设水平。
全省二、三级公立医院对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的《呼吸学科医疗服务能力指南(2018年版)》,从专科设置、专业组建设、专科设备、人才培养、诊疗技术能力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呼吸学科建设,提升呼吸学科常见病、多发病、传染性疾病、疑难危重症疾病等呼吸系统疾病的防诊治能力。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公布福建省首批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公布福建省首批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的通知
闽卫医函〔2010〕579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疗单位,福建医大、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
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建立医疗技术准入和管理制度,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进步,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厅将分批制定、公布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并根据医学科学、医疗技术的发展和临床工作实际,适时调整。
目前,我厅组织专家结合我省医疗技术发展和临床应用实际情况,制定了福建省首批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现公布如下:
一、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冠心病介入诊疗技术、先天性心脏病介入诊疗技术、心脏导管消融技术、起搏器介入诊疗技术、外周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
二、脑脊液置换治疗技术;
三、乳腺癌保乳术与重建术;
四、扩大全胰腺切除术;
五、经内镜逆行胰胆管造影诊疗技术;
六、人工关节(髋、膝关节)置换术;
七、脊柱弯曲矫正术(侧弯后凸);
八、脊柱肿瘤切除及重建术;
九、血液净化(血液透析、血液滤过、血液灌流、血液吸附、血浆置换、连续性肾脏替代疗法、人工肝疗法、腹膜透析);
十、四级妇科内镜手术;
十一、全盆腔脏器切除术;
十二、准分子激光角膜屈光手术;
十三、角膜移植技术;
十四、白内障超声乳化技术;
十五、人工耳蜗植入技术;
十六、口腔种植诊疗技术;
十七、肿瘤立体定向放疗技术(γ刀、χ刀);
十八、调强适形放射治疗技术;
十九、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
二十、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卫医〔2010〕95号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医疗单位: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77号),及闽卫医函〔2010〕417号文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各部门应当加强对健康体检工作的管理,促进健康体检规范进行,保护和增进人民群众健康。
二、对照〘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各县(市、区)卫生局对辖区内设有健康体检部门的医疗机构开展一次摸底调查,对明显不符合管理规定的,应立即责成其停止开展健康体检工作。
三、认真开展健康体检项目的申报、审批工作。
申请开展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请于8月20日前将申请材料按省卫生厅规定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报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批,验收合格的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副本上进行备注(备注内容:经验收合格、同意开展健康体检工作),验收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报的医疗机构。
申请材料目录如下:(一)宁德市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项目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三)健康体检场所及候检场所平面图(注明面积)(四)健康体检科设置的健康体检诊疗科目目录(医学检验科及医学影像科中的CT、MR、X线透视(拍片)等科目不必独立设置,但应有专用通道,并做好院感管理,其他科目应当独立设置)(五)健康体检项目目录(六)体检科执业医师、护士花名册(含其他卫生技术人员)(七)相关仪器设备清单(含主要技术参数)(八)健康体检部门的医院感染防控与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九)健康体检部门的档案管理与保密制度。
四、医疗机构未经许可不得开展健康体检工作,违反者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宁德市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项目申请表二O一O年七月二十七日主题词:医政健康体检通知抄送:福州总医院附属第二医院宁德市卫生局 2010年7月27日印发福建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卫医函〔2010〕417号各设区市卫生局, 厅直属各医疗单位, 福建医大、中医学院各附属医院, 省老年医院: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7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闽卫农社函〔2011〕1067号附件2

10% 10% 10% 10% 5% 5% 5% 5% 5% 5% 5% 5% 5% 10% 10% 10% 15% 5%
★(563) 美沙拉嗪 564 565 636 637 638 640 641 生长抑素[14肽] 乌司他丁 阿魏酸钠 川芎嗪 辅酶Q10 前列地尔 曲美他嗪
124 125 126
口服液体剂 注射剂 口服常释剂型 口服常释剂型 注射剂 口服常释剂型 注射剂 口服常释剂型 口服常释剂型 口服常释剂型 口服常释剂型 贴剂 口服常释剂型 口服常释剂型
10% 10% 5% 5% 5% 5% 5% 10% 10% 10% 10% 10% 10% 5% 5% 10% 10% 5% 5% 10% 5% 5% 5% 15% 15%
福建省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部分药品省定参考自付比例一览表 化学药品与生物制品部分) (化学药品与生物制品部分)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编号 18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32 35 36 37 38 39 40 41 46 62 72 中文名称 头孢硫脒 头孢美唑 头孢替安 头孢西丁 头孢孟多酯 头孢地尼 头孢克肟 头孢妥仑匹酯 头孢甲肟 头孢米诺 头孢地嗪 头孢哌酮他唑巴坦 头孢曲松他唑巴坦 头孢吡肟 头孢噻利 美罗培南 亚胺培南西司他丁 依替米星 氨曲南 洛美沙星 英文名称 Cephathiamidine Cefmetazole Cefotiam Cefoxitin Cefamandole Cefdinir Cefixime Cefditorenpivoxil Cefmenoxime Cefminox Cefodizime Cefoperazone and Tazobactam Ceftriaxone Cefepime Cefoselis Meropenem 剂型 注射剂 注射剂 注射剂 注射剂 注射剂 口服常释剂型 口服常释剂型 颗粒剂 口服常释剂型 注射剂 注射剂 注射剂 注射剂 注射剂 注射剂 注射剂 注射剂 参考自付比例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19-2021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19-2021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30•【字号】闽卫医政函〔2021〕694号•【施行日期】2021.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19-2021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闽卫医政函〔2021〕694号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委直属各医疗单位,省疾控中心、省职控中心、省血液中心,福建医科大学、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福能集团总医院:为加强医师执业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根据《执业医师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开展2019-2021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周期2019年10月至2021年10月。
二、考核类别及考核对象考核类别:临床、中医、口腔、公共卫生。
考核对象:2021年10月31日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并执业2年及以上,现注册在我省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以下简称“医疗卫生机构”)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应参加本次考核。
对于2021年10月31日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但执业不满2年,现注册在我省医疗卫生机构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根据个人需求,自行选择是否参加考核。
三、考核时间安排2021年10月,启动2019-2021年度全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2022年1月10日前,完成2019-2021年度全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2022年2月20日前,完成补考以及经审批同意的延期考核工作。
(详见附件1)四、考核主要程序本周期考核统一使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登记管理系统(网址:,简称“定考系统”),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师定期考核机构(以下简称“考核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定考系统电脑端实现定期考核管理。
医师通过“医师服务”APP手机端实现信息确认和完善、确定考核程序及进行学习完成考核等操作。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21-2024年度省中医药科研课题申报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21-2024年度省中医药科研课题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7.21•【字号】闽卫中医函〔2021〕505号•【施行日期】2021.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21-2024年度省中医药科研课题申报工作的通知闽卫中医函〔2021〕505号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委直属各单位,福建医科大学、中医药大学及其各附属医院,省中医药科学院:为深入贯彻落实《福建省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若干措施》,促进中医药科技进步,提高科研能力水平,参照《福建省卫生健康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福建省卫生健康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方案》,经研究,现就组织开展2021-2024年度省中医药科研课题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类别申报项目包括中医基础研究、中医临床研究、中药研究、中医药适宜技术培育推广、中医药管理政策及中医药信息化研究、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专项研究、中药资源普查科研专项(申报指南见附件1)等7个项目类别。
二、申报条件(一)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好的科技实力和研究基础,能为课题任务的完成提供必要条件。
已承担省卫健委2016-2019年度省中医药科研课题未完成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高校为二级单位)不得申报新一轮课题(同意延期课题除外)。
(二)申请人项目申请人必须是实际主持和从事该项研究工作,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本省在编在岗人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7周岁(计算截止时间2020年12月31日,下同)。
在读研究生、博士后(不包括在职研究生)不得作为申请人。
每名申请者作为项目负责人申请数不超过1项。
申请者的申请项目如已获得厅级及以上课题立项资助,不得以相同项目重复申报。
(三)研究周期研究时限不超过3年。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0.19•【字号】闽卫医政函〔2020〕532号•【施行日期】2020.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闽卫医政函〔2020〕532号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委直属各医疗单位,福建医科大学、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为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精药品)管理,保证临床合理需求,严防流入非法渠道,按照中央、省委关于禁毒工作的决策部署,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0〕13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麻精药品管理工作近年来,我省陆续发生非法贩卖精神类药品案件,个别医务人员受利益驱使直接参与贩买,含可待因复方制剂等精神类药品从基层诊所非法流失,暴露出麻精药品监管漏洞。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麻精药品临床应用管理,认真梳理当前可能存在的隐患漏洞,进一步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贩卖麻精药品违法犯罪活动,防止麻精药品从医疗机构流入非法渠道。
对基层医疗机构不是以治疗为目的购进麻精药品违法倒卖获利、非法转借转租生产经营资质、签订伪造虚假合同证明、网上非法购进制药原料生产及销售产品等犯罪行为,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推进特殊药品监管系统使用管理从2021年1月1日起,购买使用麻精药品的医疗机构,必须在省药监局建立的特殊药品监管系统上注册(http://220.160.52.165:8280/fdasds/user/login.jsp,用户操作见网页说明),并按规范登记购买使用情况,及时填报麻精药品购销存等信息,建立可追溯的身份登记机制,记录购买人身份信息,建立出入库登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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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卫医函〔〕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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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临床用血管理考核评价标准(试行)
项目及总分值检查内容考核评价方法
单项
分值
扣分标准
1.组织管理15分1.1医院应设立由医院领导、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的临床输血管理委员
会,负责临床用血的规范管理和技术指导,开展临床合理用血、科学用血的教育和培训,
使医护人员临床合理用血知晓率达95%以上,确保新进人员培训率100%,每年专题会议
查阅文件、会议记录、
教育和培训资料;考核
相关临床科室医师掌握
3分未成立委员会不得分;
未开展教育和培训扣3
分,培训不到位扣2分1.2二级以上医院设立输血科(血库),输血科(血库)工作人员要求相对固定,技术人员应
具有医学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负责本单位临床用血的计划申报,储存血液,对本单位临
现场实地察看;
查阅资料、记录等
3分无输血科(血库)不得分;
履行职能不到位,每项1.3有院领导分工负责临床输血管理工作,熟悉本单位临床用血情况。
查阅资料,现场询问3分分工不明确,不得分;分
管领导对输血工作不了1.4建立临床用血规范管理机制,开展临床合理用血评价。
查阅资料、记录3分未建立机制,未开展评
价不得分;检查不到位,
1.5每年组织开展临床用血工作专项检查不少于2次。
查阅资料、记录3分无检查不得分;检查不
到位,扣1分
2. 血液管理10分2.1使用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采供血机构提供的血液,除自体输血外,未经省卫生厅批
准,一律不许自行采集血液,禁止直接使用脐带血。
医院间不准自行调拨用血。
查阅输血科(血库)记
录;
2分有违规行为不得分2.2根据本单位临床业务开展情况,制定年、月、周临床用血计划。
查阅资料2分无计划不得分
2.3各级医院输血科(血库)备血不得零库存。
现场查看2分不符合要求不得分2.4输血前由两名医护人员核对交叉配血报告单及血袋标签各项内容,检查血袋有无破损
渗漏,血液外观是否正常。
准确无误方可输血。
输血时,由两名医护人员带病历,再次床边
核对后输血。
严格无菌操作。
现场查看;查阅资料、
记录等
2分有1例不符合扣1分
2.5患者在输血过程出现异常情况应按《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及时处理,并保留残留血液以备复查。
医护人员应逐项填写输血反应回报单,并返还输血科(血库)保存。
输血科(血库)每月统计上报医务科。
现场察看,查阅资料、
记录等
2分有1例不符合扣1分
3. 临床用血管理75分3.1 实施临床输血前应征得患者或其家属同意,并签署《输血治疗同意书》,签署率100%。
抽查相关临床科室出院
病历,查阅《输血治疗同
2分有1例未签署同意书扣
1分
3.2临床输血一次用血、备血量超过2000毫升时要履行报批手续,需经输血科(血库)医
师会诊,由科室主任签名后报医务处(科)批准(急诊用血事后2个工作日内按照以上要求
查阅资料2分有1例未履行报批手续
扣1分
3.3 经治医师应逐项、准确、清楚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由主治医师核准签字。
抽查《临床输血申请单》1分有1例不符合规定扣1 3.4主治(管)医师应根据《临床输血技术规范》,掌握各类成分输血指征,科学合理用
血,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抽查相关临床科室出院
病历
5分有1例不符合规定扣1
分
3.5 外科3.5.1血液输注符合原则:血容量损失在20%以内,使用晶体及胶体液;失血量达血
容量20%~50%时,要加输一定量的红细胞;超过50%时还需输注新鲜冰冻血浆、白蛋
白;超过总血容量80%以上时再加输血小板和冷沉淀。
抽查相关临床科室出院
病历
30分有1例不符合扣1分
输血(30分) 3.5.2红细胞使用符合适应证。
血红蛋白>100g/L,可以不输注;血红蛋白<70g/L,应考虑输注; 血红蛋白在70~100g/L之间,根据患者的贫血程度、心肺代偿功能、有无代谢率增高以及年龄等因素决定。
3.5.3血小板使用符合适应证。
患者血小板数量减少或功能异常伴有出血倾向或表现。
血小板计数>100×109/L,可以不输注;血小板计数<50×109/L,应考虑输注;血小板计数在50~100×109/L之间,应根据是否有自发性出血或伤口渗血决定;如术中出现不可控渗血,确定血小板功能低下,输血小板不受上述限制。
3.5.4冷沉淀使用符合适应证。
外伤病人有Ⅷ因子、血管性血友病因子、ⅩⅢ因子、纤维蛋白原及纤维结合蛋白缺乏时可使用冷沉淀。
3.5.5 新鲜冰冻血浆使用符合适应证。
用于凝血因子缺乏的患者。
PT或APTT>正常1.5倍,创面弥漫性渗血;患者急性大出血输入大量库存全血或浓缩红细胞后(出血量或输血量相当于患者自身血容量);病史或临床过程表现有先天性或获得性凝血功能障碍;紧急
3.5.6全血使用符合适应证。
用于急性大量血液丢失可能出现低血容量休克的患者,或患者存在持续活动性出血,估计失血量超过自身血容量的30%。
3.6 内科输血20分3.6.1 急性贫血的输血原则:轻度失血(失血量<600ml)不输血;中度失血(失血量
800~1000ml)时如出血已控制可不考虑输血;重度出血(失血量在1500ml以上)要
抽查内科输血的出院病
人病历
20分有1例不符合扣1分
3.6.2慢性贫血的输血原则:Hb<60g/L,伴有明显症状者;某些暂时尚无特殊治疗方
法的遗传性血液病患者,在其生长发育期,应给予输血,纠正贫血到一定程度,以保证正常
3.6.3 红细胞使用符合适应证。
用于红细胞破坏过多、丢失或生成障碍引起的慢性贫血
并伴缺氧症状。
血红蛋白<60g/L或红细胞压积<0.2时可考虑输注;血红蛋白在60~
3.6.4 血小板使用符合适应证。
血小板计数和临床出血症状结合决定是否输注血小板。
血小板计数>50×109/L一般不需输注;血小板计数10-50×109/L 根据临床出血情况决定,可考虑输注;血小板计数<5×109/L 应立即输注血小板防止出血;预防性输注不可滥用,防止产生同种免疫导致输注无效。
有出血表现时应一次足量输注并测CCI 值。
3.6.5新鲜冰冻血浆使用符合适应证。
用于各种原因(先天性、后天获得性、输入大量陈旧库血等)引起的多种凝血因子Ⅱ、Ⅴ、Ⅶ、Ⅸ、Ⅹ、Ⅺ或抗凝血酶Ⅲ缺乏,并伴有出血表现时输注。
一般需输入10~15ml/kg体重新鲜冰冻血浆。
3.6.6 普通冰冻血浆使用符合适应证。
主要用于补充稳定的凝血因子。
3.6.7洗涤红细胞使用符合适应证。
用于避免引起同种异型白细胞抗体和避免输入血浆中某些成分(如补体、凝集素、蛋白质等),包括对血浆蛋白过敏、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患者、高钾血症及肝肾功能障碍和阵发性睡眠性血红蛋白尿症的患者。
3.6.8全血使用符合适应证。
用于内科急性出血引起的血红蛋白和血容量的迅速下降并伴有缺氧症状。
血红蛋白<70g/L或红细胞压积<0.22,或出现失血性休克时考虑输注,3.6.9冷沉淀使用符合适应证。
主要用于儿童及成人轻型甲型血友病,血管性血友病(vWD),纤维蛋白原缺乏症及凝血因子Ⅷ缺乏症患者。
严重甲型血友病需加用Ⅷ因子浓
3.7儿科输血(10分) 3.7.1新生儿急性失血的输血指征:有呼吸困难,HCT<0.40;有血容量不足表现,面
色苍白、心率>160次/分,收缩压>50mmHg;48小时内失血量血容量的10%,
3.7.2 新生儿慢性失血的输血指征:生后一周内HCT<0.30,心率>160次/分,伴心脏扩
大的中度至极重度贫血;Hb<100g/L伴有贫血症状;Hb<130g/L伴严重呼吸困难;出
抽查儿科输血的出院病
历
10分有1例不符合扣1分
3.7.3早产儿贫血的输血指征:与急性失血有关的休克;72小时内,累积丢失血容量>1
0%;Hb<130g/L或HCT<0.4并伴有急性心肺疾病的早产儿;早产儿生理性贫血Hb
<80~100g/L或HCT<0.25~0.30,临床因贫血已产生不利的影响;贫血导致充血性
心衰者,可于2~4小时内小心输注浓缩红细胞5ml/kg。
3.7.4新生儿血小板减少症血小板预防性输注适应证:常规血小板<20×109/L。
以下特殊情况下,阈值调整为早产儿<50×109/L;正在出血的患儿<50×109/L;病态早产儿或需作侵入性操作术患儿<100×109/L。
3.8 自身输血符合自身输血适应症条件,行择期手术,经患者签字同意,应积极采用自身输血。
开展Rh
阴性和其他稀有血型患者的自身输血。
三级医院应开展贮存式自身输血、术中急性等容
性血液稀释和回收式自身输血技术,二级以上医院应开展术前贮存式自身输血。
查阅记录5分未开展自身输血,不得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