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培养实训基地管理办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培养对策论析

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培养对策论析摘要:农民专业合作社一直以来被认为是促进农业发展、增强农村经济和提高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的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是缺乏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为了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人才问题,需要发挥内外部作用,挖掘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的潜力,发挥大专院校、ngo和优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同时建立正常的人才机制。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培养;人才机制据统计,从2008年开始,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以每月1万家的速度增长。
截止到2011年底,全国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52.17万家,实有入社农户4100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6.4%。
[1]农民专业合作社产业已经从单纯农业生产,拓展到农产品加工、运输、销售领域,呈现一体化的发展趋势,乡村旅游和品牌推广逐渐发展起来,农村经济依靠合作社的带动日益活跃起来。
在农村蓬勃发展的背后,人才不足一直是困扰农民合作社发展一大问题。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的概念在《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中,把人才定义为: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专门技能,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作出贡献的人,是人力资源中能力和素质较高的劳动者。
根据其对人才的定义,我们可以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定义为:具有一定的农业相关知识和技术或具有一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能力和运营能力,并愿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贡献力量的较高素质劳动者。
在现阶段,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多是以一种混合型、多样性的模式而存在,而有两种模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影响较大。
一种是:以农民为主体,农民作为合作社的发起人和实际控制人,他们是现代农业的主体、生力军;另一种是:以大企业作为合作社的主体,形成一大批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企业,使他们成为农业现代化的主力。
本文所讨论的是前一种合作社,即以农民为主体而成立的合作社,由农民掌握合作社的实际控制权。
二、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人才问题(一)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缺口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增长激发了对人才的巨大需求,农民专业合作社现有的人才绝大部分来自农村本土,文化技术水平和能力有限。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农民培训机构管理的通知(试行)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农民培训机构管理的通知(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4.09.14•【字号】浙农专发〔2024〕37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农民培训机构管理的通知(试行)浙农专发〔2024〕37号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有关单位:农民培训机构是现代“新农人”培育的重要阵地,强化培训机构全过程管理,是深入实施现代“新农人”培育行动、推进农民培训体系重塑的重要举措。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高素质农民培育规范》《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农民培训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推进农民培训工作提质增效,现就加强农民培训机构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机构管理做好农民培训机构管理是农业农村部门的重要职责。
农民培训机构根据条件情况分一类、二类、三类,分别归口省级、市级、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管理。
各地应严格遵循“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发文公布”的入库流程每2年动态调整一次。
各类农民培训机构分别由相应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审核并发文公布,其中一类农民培训机构按以下流程入库。
(一)机构申请。
各培训机构应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省、市直属单位向所属省、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表见附件2),同步在农民培训数字化平台中填报申请信息。
(二)逐级审核。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对培训机构从业经验、设施场所、人员配备、师资力量、产业优势、专业特色和管理规范等方面严加审核,必要时应进行现场核查,逐级推荐上报。
(三)发文公布。
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各市、县(市、区)推荐意见组织专家复核评审,对评审通过的机构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
二类、三类农民培训机构入库流程参照执行,由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明确具体要求。
二、规范机构运行农民培训机构应以培训质量为核心、以学员需求为导向、以专业化课程为保障、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重点,合法合规开展培训。
农业实训室管理制度

农业实训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实训室的管理,提高实训室的管理水平,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农业实训室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农业实训室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农业实训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遵循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人性化的原则,积极主动地推进和落实农业实训室工作。
第四条农业实训室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规范管理,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加强对实训室各项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实训环境。
第五条农业实训室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加强组织协调和管理,维护实训室正常运行秩序,认真对待工作,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
第二章实训室的基本管理第六条农业实训室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组织结构和工作制度,明确各项管理职责和任务,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强化实训室的管理能力。
第七条农业实训室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实训室的开放时间和休息时间,严格遵守时间管理要求,保证学生的正常实训和休息时间。
第八条农业实训室应当建立完善的设备维护和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确保实训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九条农业实训室应当建立健全的实训环境卫生管理制度,保持实训室内外环境的清洁和整洁,及时清理垃圾和废弃物,做好环境的卫生消毒工作。
第十条农业实训室应当建立完善的实训教材和资料管理制度,做好教材和资料的采购、整理、管理和利用工作,确保学生实训需求的充分满足。
第三章学生管理第十一条农业实训室应当认真做好学生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的学生档案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定期进行学生档案的更新和归档工作。
第十二条农业实训室应当对学生的实训行为进行管理,确保学生的实训行为合法、规范和安全,对违反实训纪律的学生要进行及时的纠正和处理。
第十三条农业实训室应当建立健全的学生实训考核制度,对学生的实训成绩和表现进行评定和记录,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实训环境和条件。
第十四条农业实训室应当根据学生的实训需求,合理规划和安排实训任务,为学生提供必要的技能培训和指导,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2.02•【文号】农市发[2013]1号•【施行日期】2013.0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市发[20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农机、乡企、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属事业单位:为鼓励、引导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及服务等领域的应用创新,引领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提升农业农村信息化水平,促进现代农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全国现代农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十二五”规划》、《农业部关于开展全国农村信息化示范工作的通知》及《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信息化示范工作的意见》,我部制定了《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农业部2013年2月2日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引导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及服务等领域的应用创新,引领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提升农业农村信息化水平,促进现代农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全国现代农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国发[2012]4号)、《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十二五”规划》(农市发[2011]5号)、《农业部关于开展全国农村信息化示范工作的通知》(农市发[2007]8号)及《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信息化示范工作的意见》(农市发[2008]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是指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在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农业经营水平、农业行政管理能力和为农服务质量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并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地(市)、县(市、区),农业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教学、科研机构,有关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农业培训基地建设实施方案

农业培训基地建设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随着农业现代化的不断推进,培训农民的需求日益增加。
为了提高农民的农业生产技能和科学管理水平,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建设农业培训基地成为当务之急。
二、建设目标1. 提高农民的农业生产技能,培养专业化的农业人才;2. 推广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农业现代化;3. 增加农民的收入,改善农村经济发展状况;4. 增强农民的科学文化知识,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
三、建设内容1. 建立农业技术培训中心,配备专业师资力量,开设多种类型的培训课程,如农业机械操作、农作物种植、养殖技术等;2. 建设示范田地,用于演示和推广新型农业技术和种植模式;3. 建立实训基地,提供实地操作和实践机会,让农民亲身参与,掌握实用技能;4. 设立农业科技展示馆,展示新型农业科技成果和农产品加工技术,向农民宣传农业科技知识;5. 建立农民合作社,带动农民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产品附加值。
四、建设步骤1. 确定建设地点和规模,寻找合适的土地资源;2. 筹集资金和物资,制定详细的建设方案和预算;3. 开展农民需求调查和培训需求分析,确定培训项目和课程设置;4. 招聘专业师资力量,进行培训师资队伍建设;5. 开展基地建设工作,包括场地平整、建筑物修建、设备采购等;6. 开展培训课程,组织农民参与实践操作和技能培训;7. 进行农产品推广和销售,培育农产品品牌,开展农产品加工和销售。
五、建设保障1. 政府支持:争取政府资金扶持和政策支持,提供土地资源和税收优惠政策;2. 社会合作:与农业科研院校、农业企业等合作,共同推动农业培训基地建设;3. 农民参与:鼓励农民参与基地建设和培训活动,增强农民的获得感和自主性。
六、建设效果1. 提高农民的农业生产技能,促进农产品丰产优质;2. 推广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农业生产效益;3. 增加农民的收入,改善农村经济发展状况;4. 提高农民的科学文化知识,提升农民的综合素质。
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实训基地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切实提高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促进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不断夯实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规范化建设的基础,充分利用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做到集中培训、实地指导、学以致用。推进学校与企业间、学校与合作社的技术培训、指导合作,双方本着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就建立实习、实训基地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负责制定实习计划,安排实习、实训指导老师,提前提出实习实训计划;
2、负责实习、实训学生的政治思想教育和安全教育,要求学生遵守乙方各项规章制度;、优先为乙方提供有关专业信息、技术咨询;
二、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为甲方相关专业学生提供实习条件;
2、对到乙方实习、实训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及行业纪律教育,对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的学生有权终止其实习、实训活动;
3、安排有实践经验丰富、有一定业务水平的人员指导学生实习、实训;
4、提供实习、实训必须的技术资料和样品等;
三、其它
1、甲乙双方可在实习、实训基地合作的基础上,不断探索新的合作形式,实现教学、生产、实训全面合作;
2、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上报农委一份;
3、未尽事宜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 单位公章:
乡村实用人才培养基地管理方案范本(二篇)

乡村实用人才培养基地管理方案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农村人才资源开发,推进___新农村建设,充分发挥我区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基地的培训和技术辐射作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农村实用人才培养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基地)以朱集镇四新现代生态农业园为依托,坚持“立足本地,服务农村”的原则,围绕农村支柱产业、特色产业发展,广泛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活动,使基地成为培养实用人才的摇篮、辐射科学技术的源头。
第二章基地的基本标准和功能作用第三条基地建设标准(1)有良好的理论培训和实习实践场所。
有不少___平米的固定场所和宿舍;有满足培训需要的教学及实习设施;自有或合作有不少于___亩可供实习的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基地。
(2)有较好的培训效果。
培训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年培训人数不少于___人次,其中农村党员干部的培训要占___%以上。
通过培训,在提高农民科技素质、推广农业科技、推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产品深加工、发挥党员干部带头等方面效果明显。
(3)有配套的师资力量和管理制度。
建立以兼职为主的教学队伍和相对稳定的管理人员,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转高效。
(4)有完善的技术服务体系。
建立农业技术跟踪服务体系,为学员和农民提供技术支持,解决技术难题,依托农村生产基地和专业协会建设农产品加工销售网络。
第四条基地要着眼于农村经济发展对农村人才和基层___建设的要求,突出公共性、公益性和示范性,努力成为农村人才培养和党员干部教育的主要阵地。
(1)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基地。
围绕农村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农产品生产加工和农民增收致富,培养农村各类人才,大力开发农村资源;(2)农村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基地。
适应建设___新农村和加强基层___的新要求,培训农村党员、基层干部,入党积极分子。
(3)农村实用人才评价鉴定基地。
根据农村人才的成长规律和发挥作用的特点,探索建立农村人才评价鉴定体制,激励农村人才发挥作用;(4)农业技术试验、推广和服务基地。
农业部关于印发《“十三五”全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发展规划》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十三五”全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1.09•【文号】农科教发〔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农业部关于印发《“十三五”全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发展规划》的通知农科教发〔20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产品加工、渔业(水利)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造就高素质农业生产经营者队伍,强化人才对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支撑作用,农业部编制了《“十三五”全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发展规划》,经农业部2017年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农业部2017年1月9日“十三五”全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发展规划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2016—2020年)》的部署,加快构建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强化人才对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支撑作用,特编制本规划。
一、发展形势新型职业农民是以农业为职业、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生产经营并达到相当水平的现代农业从业者。
2012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要求,农业部、财政部等部门启动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各地加大组织实施力度,创新机制、建立制度、健全体系,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取得明显进展。
(一)发展成效新型职业农民正在成为现代农业建设的主导力量。
随着现代农业加快发展和农民教育培训工作有效开展,一大批新型职业农民快速成长,一批高素质的青年农民正在成为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领办人和农业企业骨干,一批农民工、中高等院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科技人员等返乡下乡人员加入到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领域,“互联网+”现代农业等新业态催生一批新农民,新型职业农民正逐步成为适度规模经营的主体,为现代农业发展注入新鲜血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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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
人才培养实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培养,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水平,根据农业部《农村实用人才和农业科技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2010-2020年)》、《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实施方案》安排部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培养实训基地建设,以培养农业生产经营一线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的创新创业能力为目标,以提高科技素质、职业技能和经营能力为核心,努力引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示范带动作用,使之在发展现代农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领农民增收中做出更大贡献。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培养实训基地的培训工作,应按照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
其工作任务是:(一)开展专项培训。
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经营管理人才、技术人才进行集中培训,主要采取专题授课、讨论研修等方式。
(二)组织实践观摩交流。
组织合作社负责人实地观摩和介绍国内外典型合作社,多种形式进行交流。
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培养实训基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承担培训任务的组织和协调能力;
(二)熟悉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培训特点,愿意在政府和农业部门的指导下,承担农民专业合作社现代农业人才培训任务;
(三)具备人才培养所需的多媒体设备、实验器材和信息网络等教学工具;
(四)培训场所和实训基地贴近基层,方便合作社受训人员实地观摩考察。
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培养实训基地应在农业部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和指导下,积极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培训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经营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培养实训基地的管理。
第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培养实训基地在执行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培训任务时,要按照农业部批复的培训实施方案合理使用培训资金,建立培训资金专用账户,接受农业部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审计审查。
第七条凡当年接受农业部安排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培训任务的人才培养实训基地,应当当年完成培训任务。
对接受培训任务而无正当理由不当年完成任务的培训交流基地,除责令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督查完成任务外,3年内不再安排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培训任务。
第八条对违反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培训工作有关政策和
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人才培养实训基地,一经查出,立即取消其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培养实训基地资格;违反国家法律的,由人才培养实训基地法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经营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管理细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