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国家安全审查指南

合集下载

《外商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FINSA)及其实施细则

《外商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FINSA)及其实施细则

《外商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FINSA)及其实施细则I.引言美国《外商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Foreign Investment and National Security Act of 2007, 简称FINSA) 于2007年7月26日由布什总统签字,并于2007年10月24日起正式生效。

该法案旨在进一步加强美国对关系国家安全的外国投资行为的审查与限制;同时也表明美国在当前国际形势下寻求保持投资开放与维护国家安全两者之间的平衡。

该法案对外资进入美国予以全方位的要求和管制,并对外资并购涉及的国家安全问题给予了全新的诠释。

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简称CFIUS)将对“1988年8月23日之后提议或待决的,可能导致外国人控制美国商业的任何交易”进行审查。

由此,任何外国人控制的,存在可能威胁美国国家安全问题的交易将被视为“受管辖的交易”而成为被审查的对象。

为配合FINSA的实施,美国财政部又公布了《关于外国人合并、收购和接管规定》(Regulations Pertaining to Mergers, Acquisitions, and Takeovers by Foreign Persons)作为FINSA的实施细则,于2008年12月22日起正式生效。

该实施细则主要对外资并购国家安全的原则、范围、标准和程序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并在审查制度的实体规定和程序规定上均有相应发展。

根据最新出台的实施细则,如果CFIUS对外资的投资目的存在疑虑,不论其入股比例多少都可以对交易进行审查。

换而言之,即任何外资并购从理论上都是可以被否决的。

其次,CFIUS有对已完成的外资并购的重新审查权,即对外资企业而言即使交易完成也可能会被制裁。

另外,该实施细则还规定,如交易一方因故意或明显疏忽,在自愿申报中向CFIUS提交的信息与事实不符, 存在遗漏, 或违反了缓解协议,都将被处以25万美元以下的民事罚款。

《外商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FINSA)及其实施细则

《外商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FINSA)及其实施细则

《外商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FINSA)及其实施细则I.引言美国《外商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Foreign Investment and National Security Act of 2007, 简称FINSA) 于2007年7月26日由布什总统签字,并于2007年10月24日起正式生效。

该法案旨在进一步加强美国对关系国家安全的外国投资行为的审查与限制;同时也表明美国在当前国际形势下寻求保持投资开放与维护国家安全两者之间的平衡。

该法案对外资进入美国予以全方位的要求和管制,并对外资并购涉及的国家安全问题给予了全新的诠释。

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简称CFIUS)将对“1988年8月23日之后提议或待决的,可能导致外国人控制美国商业的任何交易”进行审查。

由此,任何外国人控制的,存在可能威胁美国国家安全问题的交易将被视为“受管辖的交易”而成为被审查的对象。

为配合FINSA的实施,美国财政部又公布了《关于外国人合并、收购和接管规定》(Regulations Pertaining to Mergers, Acquisitions, and Takeovers by Foreign Persons)作为FINSA的实施细则,于2008年12月22日起正式生效。

该实施细则主要对外资并购国家安全的原则、范围、标准和程序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并在审查制度的实体规定和程序规定上均有相应发展。

根据最新出台的实施细则,如果CFIUS对外资的投资目的存在疑虑,不论其入股比例多少都可以对交易进行审查。

换而言之,即任何外资并购从理论上都是可以被否决的。

其次,CFIUS有对已完成的外资并购的重新审查权,即对外资企业而言即使交易完成也可能会被制裁。

另外,该实施细则还规定,如交易一方因故意或明显疏忽,在自愿申报中向CFIUS提交的信息与事实不符, 存在遗漏, 或违反了缓解协议,都将被处以25万美元以下的民事罚款。

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之应对

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之应对
经济观察
美 国外 资并购 国家安 全 审查制 度之 应对
王 飞 ( 烟台大学法学院, 山东 烟台 2 6 4 0 0 5 )
【 摘 要】 随着企业 实力增强 以及“ 走 出去” 的战略 实施 , 我 国企 业参与的海外并 购活动如 火如茶的进行着 , 尤其是 2 0 0 9 年世
界性金融危机爆发后 , 为企业海外并 购提供 了新的机遇 , 同时并购过程也面临诸多障碍。本文以美国 国家安全 审查制度 为研 究对 象, 结合我 国企业海外并购成败原 因, 为海外并购 实践提供 些许 建议 。

存在单位根 , 是平 稳序列 , 进而表 明国民生产总值 与第三产业
增 加值 之 间 存 在 协 整 关 系 。 2 .误 差 修 正 模 型 。 国 民生 产 总 值 与 第 三 产 业 增 加 值 之 间 存 在协 整 关 系 , 表 明 两者 之 间 有 长 期均 衡 关 系 。 但从短期来看,
DL NY d o e s n o t Gr a n g e r ca u 。 0 DL NX … 】 . 4 6 4 5 9 3 6 9 0 0 . 2 5 0 3 3 4 8 7 7 5 DL NX d o e s n o t Gr a n g e r Ca u s e 3 l DL NY 0 8 6 9 3 6 3 8 3 0 . 0 6 3 3 6 7 3 6 1 8
范 围广 泛 , 目标 产 业 和 并 购 企 业 方 面 的 限制 具有 类 似“ 列举性 ” 内含 着 对 主 动 申报 的 鼓励 以及 对 不 申报 的威 慑 , 表现为 : ( 1 ) 对
和“ 客观性 ” 的特 点 , 即只要客 观上不符 合所 列举 的产业 和企 于没 有 中报 的并购 交易 , C F I US各 部 门成员有 权随 时通 报审

美国对外资监管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美国对外资监管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申报时 的情况 相 同 。 0 ( ) 查阶段 二 审
审 查阶段 的 期 限是 3 0天 。起 始 日期根 据启 动方 式 的不 同 ,
家 安全 审查 制度 , 仅能 够为我 国构 建相 关制度 提 供借 鉴 , 不 同时 分 别是从 当事方 提交 书面材 料 的次 日起或 者 由财 政部收 到“ 门 部 能够为我 国“ 出去” 走 的企业提供 信息 , 让其 更多 的了解美 国 的法 举报 ”aec o c) (gnyn t e 的次 日或 者财 政部 决定启 动审 查程序 的次 i 律 政策 。 美 国对外 国投资 的国 家安全 审查 制度核 心 程序
L g l / t m An o i y e a  ̄ se d S ce t
{占 I 缸金 ; J
20.0巾 1( ) 09
美国时外资监管 的国家安垒审查制度
爱新觉罗 ・ 婷 楠 陈 茜
摘 要 国 家安 全审 查制度 是各 国为 了防止 外 国投 资影 响本 国的 国 家安 全 而制 定的 审查制 度 。美 国对 外 国投 资的 国家安 全 审查的制 度设计 目 是世界 上 最先进 的 , 其 2 0 年 改革之 后其 制度 设计 方 面更加 科 学和周 全 。本 文主要 研 究 了改革 前 尤 07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加深 。外 国投 资给 东道 国的 国家安 全带 来 了负面 影 响 。故对 外 受 C I FUS实施 的 强制 调查” 。其 调查 的程序及 期 限当事 方 自愿 国直接 投 资进行 国家 安全 审查 制度 的规 制是 非 常必 要 的。美 国 作为世 界上采取 最开放 的投 资政策 的国家 , 国家 安全 审查制 度 其 却制 定 的最为先 进 的。故 研究 和学 习美 国 的外 国直接 投 资 的国

中美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比较与借鉴

中美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比较与借鉴

中美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比较与借鉴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是一项重要的政策举措,在当今国际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中国和美国作为当今世界两大超级大国,在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方面有着不同的经验和做法,这为其他国家提供了一些有益的借鉴。

1.审查对象不同中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主要针对海外投资人投资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包括重要军民融合领域、重要军工企业、重要农产品生产企业、重要能源和资源企业、重要交通运输企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等等。

美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主要涉及的领域是涉及国家安全、国际监督、贸易或技术转让风险等领域,涉及到了制造、能源、交通、科技等领域。

中国的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由国务院外国投资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查对象首先提交报告资料到该机构。

如果该机构认为有必要进行这方面的审查,审查对象则需要向该机构提交报告进一步审查。

国务院外国投资管理办公室将与有关机构进行商议,形成综合意见,提交国务院审批。

美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由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负责。

CFIUS是美国政府的一个跨部门机构,它的职责是审查涉及国家安全的外国直接投资。

CFIUS成员包括多个部门,如国务院、国防部、司法部和财政部等。

中国的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主要关注的是投资对象对国家安全的影响。

它要求审查对象首先提交投资意向书与有关文件,并根据投资特征作出初步判断。

如果初步判断呈现出潜在的国家安全风险,可以邀请相关部门出面,形成共同的判断意见。

如果该项目中有涉及到涉及到重点领域的详细信息,可以要求审查对象提供更加详细的信息。

美国的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主要涉及到促进合理商业活动,维护国家安全。

CFIUS特别关注与美国国家安全有关的投资、收购和价格组成方面的问题,例如,它需要考虑投资是否可能带来贸易或技术转移的风险,以及境外实体是否会获得对美国敏感技术或数据的访问权限。

借鉴:在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方面,中国和美国的经验可以为其他国家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

中美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比较与借鉴

中美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比较与借鉴

中美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比较与借鉴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是国家对外商投资的一项重要措施,旨在保护本国的国家安全和经济安全。

中美两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都有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但在具体操作和实施上存在一些差异。

下面将对中美两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进行比较与借鉴。

对比审查范围。

中美两国都将外商投资的领域分为敏感领域和非敏感领域进行审查。

敏感领域包括军工、能源、通信等关键行业,对外商投资的审查力度较大。

但中美两国对敏感领域的界定有所不同,如美国将个人信息技术、先进制造业等纳入敏感领域,而中国则将核能、军事科研等纳入敏感领域。

在借鉴中,可以加强对外商投资的敏感领域的界定,以确保国家安全。

对比审查程序。

在审查程序上,美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机构是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而中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机构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NDRC)等。

美国的审查程序相对较为复杂,包括初审、详细审查和总统最终决定等环节。

而中国的审查程序相对简化,包括初审和核准等环节。

在借鉴中,可以借鉴美国的详细审查环节,以提高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精度和严密性。

对比审查标准。

中美两国的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标准也存在一些差异。

美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标准主要是“影响国家安全的可信性”和“潜在影响国家安全的能力”。

而中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标准主要是“影响国家安全”和“影响国民经济安全”。

在借鉴中,可以参考美国的标准,将“可信性”和“能力”等因素纳入到审查标准中,以全面评估外商投资对国家安全的潜在影响。

对比信息公开。

在信息公开上,美国的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较为透明,审查结果可以公开发布。

而中国的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相对不够透明,审查结果往往无法得以及时获知。

在借鉴中,可以加强信息公开,提高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透明度,增加外商的知情权和参与度。

中美两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存在一些差异,但也可相互借鉴。

在审查范围、程序、标准和信息公开等方面,可以互相学习,进一步完善和提高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以充分保护本国的国家安全和经济安全。

中美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比较与借鉴

中美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比较与借鉴

中美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比较与借鉴当前,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已成为国际经贸活动中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

随着国际政治和经济格局的变化,中美两国的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也面临着新的挑战。

本文将从比较分析中美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法律框架、审查程序和实践经验等方面,探讨中美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相似之处和借鉴意义。

一、法律框架比较中美两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法律框架在某些方面存在不同,但基本思路相似。

1.法律适用范围不同中国的《外商投资法》规定了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适用范围,包括对外商直接投资、合作、控股、并购等情况进行审查。

而美国则通过《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案》(FIRRMA)明确了外国投资适用范围,包括对美国重要基础设施、关键技术、敏感地区和核心产业进行投资的审查。

2.审查标准略有不同中美两国在审查标准上也存在微小的差异。

中国的审查标准主要包括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的影响进行评估。

而美国则主要考虑是否存在对国家安全的威胁,如技术窃取、政治干扰等。

3.审查机构设置不同中国的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委员会由国务院主管部门领导,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而美国则成立了外国投资风险审查委员会(CFIUS),成员由相关联邦政府机构的领导组成。

二、审查程序比较1.审查申请条件中美两国在审查申请时的条件也不尽相同。

中国的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适用于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而美国则是适用于外国投资商。

此外,美国在文件提交时,要求企业手续齐全,确保相关信息真实可信。

在审查期限上,中国较于美国要更加迅速,一般需在30天内完成,如果发现问题,可以申请复审添加时间。

而美国则为45天内批准收购协议,如果需要更长时间,申请人可以要求CFIUS将审查期限延长15天。

3.审查结果公布方式不同中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结果,以内部报告的方式进行,是保密的;而美国则要将审查的结果公开,且要向国会提供机密文件。

但目前,美国政府已经引入了一种叫“准审查”的制度,即在保证国家安全的情况下,不会公开审查结果。

中美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比较与借鉴

中美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比较与借鉴

中美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比较与借鉴我们来看看中美两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背景和现状。

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是美国进行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重要机构,其成员由国防部、国务院、财政部等多个部门组成。

CFIUS通过对外国投资美国企业进行审查,保护美国的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

而中国在2011年成立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等多个部门组成的机制,对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确保国家安全和经济发展的平衡。

可以看出,中美两国在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机制上存在着一定的相似性,都是通过多个部门组成的机构来进行审查,保障国家的核心利益。

在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方面,中美两国也存在一些差异。

首先是审查的对象。

美国的审查对象不仅包括外国直接投资美国企业,还包括涉及敏感领域的合资合作项目;而中国的审查对象主要是外国投资企业。

其次是审查的标准。

美国在审查时主要参考的是外国投资对美国国家安全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国防关键技术、核能等领域的投资;中国的审查标准更侧重于外国投资对中国的经济安全、社会安全以及国家利益的影响。

通过对比可以看出,中美两国在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对象和标准上存在一定的差异,这也是造成两国审查结果不尽相同的原因之一。

而在实施过程中,中美两国在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方面也存在着不少问题和挑战。

美国的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长期以来备受争议,有人认为其审查范围过于宽泛,可能影响到正常的商业活动;而中国的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系统虽然是在近年才成立的,但在具体审查过程中也面临着不少挑战,审查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也受到了一定质疑。

这些问题的存在,既影响了审查的效果,也给两国之间的经贸合作带来了很多不确定因素。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中美两国可以在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方面相互借鉴,推进审查制度的完善和进步。

首先是加强交流和合作。

中美可以通过政府间对话和交流机制,分享经验和信息。

通过学习对方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可以有效地提高双方审查的效率和公正性。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国家安全审查指南》(财政部于2008年12月8日颁布, 联邦纪事第73卷, 第236号)译者:张力行﹑黎军一﹑指南的立法要求《2007年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FINSA”)对《1950年国防生产法》第721节(以下简称“721节”)(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50卷,第2170页)做了修订。

根据第721节(b)(2) (E)的要求,美国财政部作为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以下简称“CFIUS”)的主席,须就CFIUS审查过的和引起国家安全考虑的交易类型颁布如下《国家安全审查指南》。

1本指南将从如下三个部分,对CFIUS的外资审查程序的目的和性质做一个概述。

但是, 本指南不应为任何人设立或赋予任何权利,也应不对美国政府构成约束。

如有任何问题, 可以同美国商务部的官员联络, 联络方式如下:Nova Daly,副助理部长电话:(202)622-2752 电邮:******************.govWelby Leama,高级顾问电话:(202)622-0099 电邮: *********************.gov.地址:美国财政部,宾夕法尼亚大道1500号, NW., 华盛顿特区,邮编:20220 二﹑CFIUS审查程序的目的和性质1. CFIUS审查程序的目的欢迎外国投资是美国的一项长期承诺。

2007年5月,布什总统所作的有关开放型经济的声明重申了这一承诺,指出“我们的繁荣和安全是建立在开放经济的基础之上的”。

而CFIUS则是在这一开放投资政策的前提下履行其职责的。

在FINSA序言中,国会也指出,该法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国家安全,同时促进外国投资,创造和维护就业,以及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资审查程序进行改革”。

管辖CFIUS审查程序的规则载于:第721节;11858号行政命令(2008年1月23日13456号行政命令对此进行了修订);以及《实施条例》(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31卷,第800部分),该条例经修订后于2008年11月21日作为《最后规则》载于(联邦纪事,第73卷,第70702页)(以下简称“实施条例”)。

上述规定建立了CFIUS,并授权总统和CFIUS有权审查“任何1988年8月23日后提出或待定的,可能导致美国企业被外国人控制的交易”。

2 CFIUS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的目的,是为了识别和消除因涵盖交易而产生的国家安全风险,并在《实施条例》§800.506(b)所述的情况下,请求总统决定是否暂停或禁止某项涵盖交易或采取其他行动。

2. CFIUS审查程序的性质(1) CFIUS的审查仅限于国家安全考虑CFIUS只关注因涵盖交易引起的纯粹的国家安全问题,而不涉及其他的国家利益。

如下所述,在CFIUS或总统对某项涵盖交易采取行动时,须将焦点局限于国家安全范围。

第721节要求CFIUS在30天的期限内完成对交易的审查,且CFIUS对绝大多数交易的审查都会在30天的审查期内结束。

只有在很少的情况下,CFIUS会在审查期之后进行立案调查,且调查必须在45天期限内完成。

CFIUS仅因如下情况进行立案调查:(1)CFIUS或其成员认为,该交易可能对美国的国家安全构成威胁,且威胁未能得到缓解;(2)由财政部指定的牵头机构建议,且CFIUS同意进行调查的交易;(3)外国政府控制的交易;或(4)可能导致美国的或美国境内的关键基础设施被外资控制的交易,且CFIUS认为该交易可能威胁国家安全,但威胁未能得到缓解。

对于(3)和(4)项所述的交易,如果财政部和其指定的牵头机构的副部长级或以上级别的官员确定交易不会危害美国的国家安全,CFIUS 可不立案调查。

3如果CFIUS认定涵盖交易不存在悬而未决的国家安全忧虑,CFIUS可根据第721节结案。

CFIUS结案后,应将认证后的结案报告提交国会。

CFIUS有权签署缓解协议或设定限制性条件,并予以执行,以减轻涵盖交易带来的任何国家安全风险。

第721节和11858号行政命令包含了CFIUS行使上述权力的重要条件。

首先,在CFIUS签署风险缓解协议或设定限制性条件前,必须有正当理由的书面分析报告,认定涵盖交易构成了国家安全风险,且准备分析报告的CFIUS成员须确认,采取风险缓解措施是合理、必要的。

CFIUS须对风险缓解措施的适当性予以认可,并须批准其成员建议的风险缓解措施。

其次,如果第721节以外的其他法律未能适当地排除国家安全风险,CFIUS可以采取风险缓解措施予以排除。

这些其他法律包括《国际武器贸易条例》(“ITAR”)﹑《出口管理条例》(“EAR”)和《国家工业安全计划操作手册》(“NISPOM”)。

因此,如果《国家工业安全计划操作手册》的规定提供了足够的权力排除如下情况带来的风险,例如, 外国政府利用一家外国公司获取重要的美国国防系统的保密信息,那么,CFIUS则不必根据第721节自行采取风险缓解措施排除上述风险。

4只有总统有权暂停或禁止涵盖交易。

根据11858号行政命令第6节(c),CFIUS可因如下情况将某项涵盖交易提交总统决定:(1) 如果CFIUS或其任何成员建议暂停或禁止某项涵盖交易;(2)如果CFIUS需要请求总统对交易做出决定。

总统根据第721节对涵盖交易行使暂停或禁止权时,必须认定:(1)有可信的证据证明,行使控制权的外国利益可能会采取危害国家安全的行动;(2)除第721节和《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外,其他的法律规定未能赋予其足够的和适当的权限以保护国家安全。

(2) CFIUS的审查程序采取自愿申报制度CFIUS施行的自愿申报制度, 是为了让交易各方自行决定是否根据第721节的规定,通过自愿申报的方式请求CFIUS对交易进行审查。

这使CFIUS有别于其他国家的外资审查制度,这些国家对超过一定金额或达到其他标准的交易实行强制审查制度。

为确保交易各方在选择自愿申报时, 向CFIUS提供敏感信息和专有商业信息, 所提供的信息应受到保护。

根据第721节(c)的规定,CFIUS不得将交易方根据第721节向其提供的信息向公众披露,依法律程序要求披露的除外。

这包括申报人的身份文件、交易的详细信息,以及那些未正式提交CFIUS的有关交易的信息。

由于CFIUS仅关注国家安全问题,因此,在决定是否就一项交易向CFIUS提交自愿申报时,交易各方不妨考虑一下他们的交易是否会引起国家安全方面的考虑。

向CFIUS申报的,并根据第721节认定不存在悬而未决的国家安全忧虑而予以批准的涵盖交易,将具备《实施条例》§800.601和11858号行政命令第7节(f)规定的“安全港”资格。

因此,根据安全港条款, 以及与CFIUS签订缓解协议或由CFIUS设定限制性条件的交易可以继续进行,且不存在日后依第721节导致交易被暂停或禁止的可能性。

未经CFIUS审查和批准的涵盖交易不具备安全港的资格,且只要CFIUS认为交易存在国家安全考虑的问题,即使交易已经完成,CFIUS 仍有权对交易进行审查。

三﹑国家安全考虑1. 国家安全风险分析的过程第721节要求CFIUS审查对“美国国家安全构成影响的”涵盖交易,但并未就“国家安全”作出定义,而只是说该术语包含与国土安全有关的问题。

但是,第721节提供了影响国家安全因素的说明性清单,供CFIUS和总统在判断交易是否构成国家安全风险时考虑。

CFIUS在审查涵盖交易时,将考虑第721节中所列的和其他所有有关涵盖交易的国家安全因素,并根据这些因素判断是否存在国家安全方面的考虑(即构成潜在的国家安全影响的事实和情况),以评估交易是否构成国家安全风险(即外国人是否通过交易对美国企业行使控制权,从而可能采取危害美国国家安全的行动)。

在分析是否存在国家安全风险时,CFIUS需要评估外国人是否有能力或有意图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即是否存在威胁性),以及美国企业的性质或其与某个存在弱点或缺陷的系统、实体或结构之间的关系,从而使美国国家安全容易受到威胁(即是否存在脆弱性)。

国家安全风险是威胁性和脆弱性之间相互作用的关系,以及这种相互关系对美国国家安全造成的潜在后果。

国家安全风险的评估是基于交易方所提供的信息,以及公共信息和来自政府部门的信息做出的,其他信息还包括根据第721节的要求,由国家情报总监在CFIUS接受交易申报后21天内提供的机密的国家安全威胁评估报告。

2. 法定的国家安全因素第721节(f)列举了以下因素, 供CFIUS和总统在判断某项涵盖交易是否构成国家安全风险时考虑:•交易对满足预计的国防需求所需的国内生产构成潜在影响;•交易对满足国防需求所需的国内工业产能(包括人力资源、产品、技术,以及其他供给和服务)构成潜在影响;•国内工商业活动受控于外国人对满足国家安全要求的产能构成潜在影响;•交易对国家安全领域美国科技的国际领先地位构成潜在影响;•交易对美国关键技术构成潜在国家安全影响;•交易对美国在能源﹑其它重要资源和原材料需求的长期预测构成潜在影响;•交易对美国关键基础设施(包括实体的关键基础设施,如重要的能源资产)构成潜在国家安全影响;•交易导致军用物资﹑设备或技术出售给那些可能与恐怖主义﹑导弹扩散﹑生化或核武扩散有关的国家, 以及对地区安全造成军事威胁的国家构成潜在影响;•交易可能导致军事用途技术的转运或转移,包括有关国家的出口管制;•交易是否导致美国企业被外国政府或外国政府控制的或代表外国政府的实体所控制;•有关外国在履行防扩散管制和与美国在反恐方面合作的记录。

第721节还规定,CFIUS在判断交易是否构成国家安全风险时,还可考虑任何其他认为适当的因素。

四﹑CFIUS审查过的和引起国家安全考虑的交易类型如前所述, CFIUS需要针对每一项交易的具体事实和情况进行分析,以确定交易会引起什么样的国家安全考虑。

虽然本节提供的指南是对CFIUS在FINSA制定前后,审查有关外资的涵盖交易的经验总结,但它只是说明性的,而不是对CFIUS 识别和分析所有的国家安全考虑的问题做出描述。

因此,本节并不对所有引起国家安全考虑的涵盖交易的类型提供全面的指南。

此外,某项引起国家安全考虑的交易事实,并不意味着CFIUS一定会认定该交易构成国家安全风险。

本指南并不是为了界定构成国家安全风险的交易类型,而且也不应用于此目的。

此外,本指南也不应被解释为,美国政府鼓励或不鼓励本节所述的某种交易类型。

CFIUS审查过的和引起国家安全考虑的交易通常涉及如下一种或两种情况(1)外国人取得控制权的美国企业的性质;(2)取得美国企业控制权的外国人的性质。

同样,这并不意味着符合上述任何一个情况或同时符合上述两种情况的交易就一定会被CFIUS认定为存在国家安全风险,而只意味着CFIUS会考虑与国家安全有关的交易的所有事实和情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