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中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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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现行的排污权交易制度

浅析中国现行的排污权交易制度

择不 同的方式分配 这些 权 利 , 并通 过 建立 排 污 权交易市场使
这种权利能合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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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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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我 国现 行 排 污权 交 易制度的缺 陷和 完善
1 、 法 律 基 础 尚不 牢 固 。需 要 完 善 、 专项 的 立 法 保 护 目前 国家还 没 有 完善 的法 律法 规来 明确排 污权 交 易行 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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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 中国现 行 的排污权交易制度
西 南 财 经 大 学金 融 学院 李艳
世 界 资源 环 境 问题 日益 成 为热 点 问题 。 一 国经 济 的 发 展
常常 以牺牲环 境资源 为代价 ,大肆开 发 、采伐 以谋求各部 门产
值 的大 幅度增长带 动 GDP 、 国 民收入 的提 升 。
阶段 努 力 奋 斗 的 目标 。
排 污权交 易体系运 行 至 今 已初 见 成效 , 并有乐 观 的发展
前 景 。 目前 的 困 难 只 是 暂 时 的 , 巨 龙 的 腾 飞 是 必 然 的 发 展 趋
势。
参考文献 :
【1 ]朱玫 . 太 湖 流 域 试 行 水 污 染 物排 污 权 交 易 的几 点 思 考
- ◆ 一 、 什 么是排污权 交 易制度
排污权交易制度通过赋予污染排放者合法 的污染物排放
权利 . 并允许这种权 力在市场上 进 行交易来 实现 对 污 染物排 放控制 的制度 。 2002 年 7 月 , 中国环 保总局 在 江 苏 、上 海 、天 津等地 开展 “ 七 省市二 氧化硫排放总量及 排 污交 易政策 ” 示 范

排污权交易制度研究

排污权交易制度研究

排污权交易制度研究1. 引言排污权交易制度是一种通过市场机制来管理和减少污染排放的措施。

在过去几十年里,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给人类社会和自然环境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为了应对这一问题,各国纷纷采取了各种措施来减少污染排放。

而在这些措施中,排污权交易制度被认为是一种有效的手段。

本文将对排污权交易制度进行研究,并分析其在实际应用中的效果和问题。

2.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概念和原理2.1 排污权交易概念排污权交易是指相关部门将企业或个人拥有的一定数量的排放指标进行划分,并通过市场机制进行买卖。

企业或个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购买或出售其拥有的排放指标,从而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之间的平衡。

2.2 排污权交易原理排污权交易原理基于经济学中的供需关系和边际成本理论。

相关部门通过设立排放指标的上限,强制企业或个人在一定时间内减少污染排放。

企业或个人可以通过改进生产工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等方式来减少污染排放,从而获得多余的排放指标。

这些多余的指标可以在市场上进行交易,由其他企业或个人购买来弥补其自身的不足。

3.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优势和效果3.1 促进环境保护和减排排污权交易制度通过经济激励机制,鼓励企业或个人主动减少污染排放。

由于购买和出售排放指标都需要一定成本,企业或个人会更加积极地寻求降低自身的污染排放量。

这样一来,整体环境质量得到改善,对大气、水体和土壤等生态环境产生的负面影响得到有效遏制。

3.2 促进经济发展在传统的相关部门管控模式下,对于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往往采取限产限能等措施进行管控。

而采用排污权交易制度后,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灵活调整污染排放,从而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这对于企业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也对整个经济发展起到推动作用。

3.3 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排污权交易制度可以促使企业或个人更加注重资源的节约利用。

通过减少污染排放,企业或个人需要改进生产工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等方式。

这样一来,不仅减少了资源的浪费,也提高了资源利用效率。

论排污权交易制度在中国的实施

论排污权交易制度在中国的实施

论排污权交易制度在中国的实施[摘要]排污权交易的存在有其理论基础。

我国环境问题的解决需要排污权交易制度。

在我国推行排污权交易制度,必须分步进行。

必须不断推进排污收费制度的改革,在注重其他配套制度完善的同时,建立健全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制度;排污收费;立法1 引言排污权交易制度是当前受到各国关注的环境政策之一。

其主要思想就是:在满足环境质量要求的条件下,明晰污染者的环境容量资源使用权,即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排污权,这种权利通常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表现),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买入和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

目前,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我国还处于探索之中,尚未形成完善统一的法律制度。

必须对排污权交易进行制度安排,赋予排污权交易以合法地位,将排污权交易的过程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为排污权交易提供法律支持与保障。

2 排污权交易存在的理论基础环境问题主要是一个经济问题。

因此,作为解决环境问题的经济手段之一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在研究其理论基础时,主要是从经济学的意义上出发的。

2.1 资源稀缺论环境资源的稀缺性主要是指环境资源难以容纳人类排放的各种污染物。

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某环境要素如果要满足人们的生活需要就难以满足人们的生产需要,或者如果满足了一些人的生产需要就难以满足另一些人的生产需要。

2.2 公共财产论环境质量退化的重要原因就在于环境资源具有公共财产的特性。

按照民法所有权理论它不可能产生具有排他性的所有权。

因此,有必要重新界定财产权或使用权。

污染物排放权实质是环境资源的使用权,是由国家这一资源所有者通过某种形式赋予特定的使用者的。

环境资源的稀缺性以及污染治理成本的差异,使排污者产生了对污染物排放权的支付愿望。

2.3 科斯定理美国经济学家科斯在分析外部不经济性时认为,只要适当地确定资源的财产权,就会消除外部不经济性。

这就是著名的科斯定理。

排污权交易思想来源于科斯定理,即将“环境纳污(自承)能力”或曰“排污权”作为一种稀缺性资源,在实行“总量控制”的前提下,通过可交易的排污许可证,使排污资格产权化,通过市场达到高效率的配置。

从经济法的视野下谈排污权交易

从经济法的视野下谈排污权交易

从经济法的视野下谈排污权交易本文从经济法的角度,对排污权交易进行理解,对现在我国存在的排污权交易制度问题进行分析,并从市场准入、政府监管、社会组织监督等方面提出完善排污权交易的建议,进而实现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我国的顺利构建和良好发展。

一、经济法角度下的排污权交易理解(一)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理解1.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概念排污权交易简单理解就是将排污权作为商品进行买卖,以此来进行污染控制。

通常我们认为,排污权是由政府所制定的,并且政府可以选择不同的方式来分配权利,例如定价出售,招标拍卖,以及无偿分配等,并通过交易市场,进行排污权的买卖。

2.排污权交易与排污收费的区别排污收费制度是根据污染所造成的损失对排污者进行收费,它是先确定一个价格,然后由污染者根据既定价格而对环境的破坏买单,而排污权交易制度与其则正好相反,即首先就确定出排污的总量,然后再将由市场对其成本差价进行定价,在实际中,我们可以简单理解为,排污者仅能在其已享有的排污范围内进行排污,而其事先计算出的排污总量即为其临界值。

从经济学的角度而言,市场在制定自身价格的过程中就已经在自动现实帕累托最优配置模式。

(二)经济法角度下的排污权交易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受我国基本国情的影响,很多方面发展都受到限制,我国面临的环境形势相当严峻,传统的治污手段显现诸多弊端,已经严重影响到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先进的排污权交易正迎合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通过买卖交易排污权的方式,实现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经济法学中的可持续发展法律制度正是可持续发展的理论表现形式,它以宪法为基础,以环境法、自然资源法等辅之以形成。

排污权交易理论正是基于可持续发展法律制度在我国的实行,而被引入和利用的。

而经济法的不断发展也为排污权交易的规范提供了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经济法角度下排污权交易中存在问题(一)市场机制建立还不健全由于“经济人”、“理性人”总是追求利益最大化,追求最高的效率,排污企业自然会在各种选择中寻求到交易成本最低的方式,排污权交易的优势就在此情况下得以显现。

浅析中国排污权交易制度

浅析中国排污权交易制度

浅析中国排污权交易制度作者:王浩来源:《时代经贸》2011年第13期【摘要】中国是世界上环境污染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如何治理及预防污染显得迫在眉睫,排污权交易是治理及预防环境污染的重要手段。

本文主要分析中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根据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环境污染;政府职能近些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粗放式增长,中国环境污染事故频发,环境污染问题逐渐突出,环境问题已经成为目前中国面临的最严重问题之一。

据世界卫生组织最新统计,在地球上不适合人类居住的城市中,有一大半是在中国。

中国存在严重的环境污染是不争的事实,环境污染不仅给中国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也极大的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

因此,即时治理污染显得尤为重要。

一、排污权交易概述排污权交易最早是由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于1968年提出的,是指在一定的范围内,在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允许排放量的前提下,内部的各污染源之间通过市场分配调剂排污量,从而达到减少排污量,进而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为解决日益严重的二氧化硫污染,美国联邦环保局率先应用了排污权交易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而后德国、英国、法国等国家相继进行了排污权交易的实践。

排污权交易是当前各国关注的环境经济政策之一。

排污权交易制度是一种重视效率的法律制度,它解决了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可以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双赢。

与其他环境保护政策相比,排污权交易的优势十分明显,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有利于宏观调控。

虽然在市场上排污权是被不断的买入和卖出的,但是实际的排污总量却是由政府所控制的,政府可以通过市场调剂排污权的数量,进而控制污染物排放的总量,从而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第二,降低成本。

与治理污染成本较高的企业相比,治理成本较低的企业在治理污染上更具优势。

如果企业的治理成本高于市场的排污权价格,那么企业宁可选择购买排污权来降低成本,也不会选择去治理污染。

因此,对于整个市场而言,总体上降低了治理污染的成本。

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

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

浅析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摘要:排污权交易制度是一项环境保护政策,兼具提高管理效率和降低治污成本的特点。

目前,我国正在实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均以试点形式存在,尚未制定全国统一性的法律文件。

从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必要性入手,阐明了排污权的性质和实践状况,分析了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施条件,重点论述了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总体构建。

关键词:总量控制;排污权初始分配;排污权交易;环境容量中图分类号:d922.6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4-0126-02一、排污权交易制度概述排污权一词以经济学中的“产权”学说为原型,历经经济学、法学、环境保护领域的长期实践最终演化而来。

排污是一种权利,环境是人类的共同财富,它属于全民共有的权利。

而具体到某一个国家,则应为该国全体国民共同享有,由国家统一管理,排污者可以通过特定的程序获得排污资格。

根据排污权交易理论和实际操作中排污权的行使方式分析,“排污权的法律属性可以界定为行政许可性权利”[1]。

排污权交易制度是政府为履行控制污染职能而采用的一项环境保护措施。

不仅可以调动排污者减排的积极性,提高治污效率,而且能够节约整个社会的治污成本。

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控制环境污染方面兼有环境质量保障和成本效率的特点,成为当前备受各国关注的环境经济政策[2]。

二、排污权交易国内外实践(一)国外的排污权交易实践1972年,美国在世界八大公害事件的影响下,为了保护环境出台了排污总量控制政策,这成为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前奏。

1990年美国通过的《清洁空气法》修正案。

规定了排污权交易制度,将二氧化硫排放量纳入酸雨控制计划,同时还进行了氮氧化物的排放权交易,水污染物排放权交易,锌、铅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的探索并取得良好效果。

而后,一些发达国家纷纷借鉴。

有些国家建立了排污权交易制度,例如,澳大利亚为防治水污染,模拟排污权交易模式进行了盐度交易计划和磷的排放权交易;还有些国家,如加拿大和德国,这些国家虽尚未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但允许在排污者之间流转污染物排放指标或者出台与总量控制政策相仿的环境保护政策。

从环境保护法角度浅析排污权交易制度

从环境保护法角度浅析排污权交易制度

从环境保护法角度浅析排污权交易制度作者:秦杨来源:《消费导刊》2017年第02期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环境污染也在不断的加重,一种将环境资源使用权商品化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应运而生。

排污权交易是在污染物排放总量一定的前提下,利用市场机制允许企业之间将对环境资源的使用权即排污权像商品那样进行交易,以此来控制污染物的排放,达到减少排放量保护环境的目的。

环境使用权交易制度起源于美国,它一直被认为是一项法律化的经济手段[1]。

在承认排污权交易为我国试点地区带来环境效益的基础上,我们也应看到这一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种种问题。

正文通过对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我国存在的缺陷和问题,从立法层面提出了应对措施,以求排污权及其交易制度能够更加完善,在中国得到更广泛的实施。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立法建议排污权,又称环境容量资源的使用权,是企业等排污单位通过行政申请在获得环境行政部门的许可后,按照许可证指定的范围、时间、地点、方式和数量等内容进行排污的权利。

它是对环境容量资源的一种无偿利用,在对环境造成污染时,行政机关又可以通过污染收费制度进行以“罚”为目的的行政措施。

在过去,生产力水平不是很发达,人口不如现在众多,市场竞争不是那么激烈,环境容量资源也比较丰富,能同时满足人们的生产生活需要,一度被认为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免费材料。

随着生产力的提高由于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等排污单位的数目也在不断的增多,为了发展经济企业的排污量也在相应的的增加,直到某一行政或特定地区的排污量超过了特定的环境容量,环境资源再也难以容纳人类排放的各种污染物时,环境容量变成了一种稀缺资源,只有稀缺资源才有交换价值,才能成为一种商品。

研究排污权交易制度的起源、在我国的实施现状、问题及应对措施进行分析,具有重大意义。

一、排污权交易的历史发展(一)排污权交易的定义排污权交易最早由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于20世纪60年代末提出。

美国政府通过签署《排污交易政策总结报告书》,全面的阐释了排污交易政策的原则。

排污权交易制度范本(2篇)

排污权交易制度范本(2篇)

排污权交易制度范本引言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加剧。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我国亟需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排污权交易制度。

本文将结合国内外的相关经验,提出一份完整的排污权交易制度范本,以供参考。

一、总则1. 本制度的目的是推动企业减少污染排放、降低环境风险,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污染排放的企业和组织,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企业、农林渔业、能源供应等。

3. 排污权交易的主体包括排污权的持有者、交易平台、政府监管机构等。

二、排污权的核定和分配1. 排污权的核定应综合考虑企业的生产规模、生产工艺、污染物排放浓度等因素。

采用动态核定机制,定期进行调整。

2. 排污权的分配原则上遵循“公平、合理、可行”的原则,基于企业的排污能力、减排潜力等综合因素进行分配。

3. 排污权的分配应进行公开透明,公众有权参与监督并提出异议。

政府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核查和评估,确保分配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三、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建立和运营1. 为了提高交易效率和市场公正,应建立统一的排污权交易平台。

该平台由政府设立并严格监管,包括电子交易系统、交易规则和监测机构等。

2. 排污权交易市场可以分为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以满足不同投资者和企业的需求。

3. 排污权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集中竞价、竞价配对等方式进行交易。

交易双方应先向平台注册并支付一定费用,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四、排污权交易的监管与管理1. 政府监管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明确排污权交易的相关规定,规范各方的行为。

2. 排污权交易的监测与核查应由政府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专门负责。

监测数据应及时、准确地向交易平台和企业披露,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3. 对于违反排污权交易规则的行为,应依法惩处,保护交易市场的秩序和公正。

监管机构应设立监察机构,加强对交易市场的监督和执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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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中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一、排污权交易制度的起源与发展所谓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确定的条件下,利用市场机制,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从而达到减少排放量、保护环境的目的。

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一般做法大致可以概括为: 首先政府要确定一个区域内的环境质量指标,根据这个指标评估该区域的环境容量; 根据总的环境容量规定允许的最大排放量,然后将排放量分成若干份规定排放量,也就是若干排污权;最后政府要通过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来使排污权能够合法的进行买卖交易。

排污权交易理论起源于美国。

美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基本可以代表排污权交易制度理论和实践发展的主要阶段。

排污交易制度在美国的建立,缘于美国各界对完全采取行政措施的环境保护法的不满。

“排污权交易”这一概念最早由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1968 年在其著作《污染、财富、价格》一书中提出。

之后10 多年,排污权交易理论不断被论证和完善,于20 世纪70 年代中期,部分地区逐渐开始尝试实施活性有机物、铅等的排污交易。

随着工业化的发展,二氧化硫污染日益严重,为了解决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美国联邦环境保护局(EPA)提出了排污权交易的设想,引入了“排放减少信用”的概念。

于1975 年起,包括气泡政策、抵消政策、排放减少信用交易政策、银行政策在内的排污权交易政策被逐渐提出来。

美国国家环保局于1982 年 4 月,颁发的《排污交易政策报告书》标志着统一的排污权交易政策诞生。

1986 年12 月,在美国国家环保局正式颁布的《排污交易政策总结报告书》中,对排污交易政策及一般原则进行了全面阐述,同时,还制定了排污权交易的规模和准则,成为美国国家环保局在《清洁空气法》下指导“泡泡”削减污染物的主要依据。

20 世纪80 年代初,美国将排污权交易制度用于促进汽油中铅的淘汰,1987 年铅淘汰计划成功完成。

1988 年8 月,美国国家环保局颁布法规实施可交易许可证体系来实现保护臭氧层的目的。

从“排放减少信用交易”到“排污许可证交易”,显示了美国在排放权交易实践基础上,环境管理制度设计的灵活性。

1990 年,美国国会通过的《清洁空气法》修正案中,提出了“酸雨计划”,为进一步削减造成酸雨的电力企业排放而实施的“SO₂交易计划”被认为是迄今为止可交易许可证手段最成熟的案例。

国际环境法领域,1991 年1 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理事会提出《关于在环境政策中使用经济手段的建议》。

该建议的第 1 条第 1 款建议成员国把经济手段作为其他政策手段(如直接管制)的补充或替代并更广泛、更坚定使用经济手段。

该建议提出了 4 类经济手段供成员国参考,第二类就是可交易的许可证手段。

1992 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通过的《21 世纪议程》标志着国际环境政策进入到以环境经济政策为代表的新时代。

1997 年12 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二届缔约方大会上,确立了利用排污权交易削减温室气体排放的可能性,达成了《京都议定书》。

按照议定书第17 条的规定,发达国家缔约方之间可以购买温室气体排放份额,从而达到限量排放的承诺。

可以说,《京都议定书》为国际范围的温室气体排污权交易奠定了法律基础。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建立给环境管理程序注入了更大的灵活性,它已成为各国空气污染控制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

二、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理论基础1、经济学理论基础(1) 外部性理论在西方经济学中,经济活动的外部性是用以解释环境问题形成的基本理论。

外部性理论起源于由英国经济学家马歇尔的“内部经济”和“外部经济”的理论以及庇古的《卫生经济学》中的“外部性”概念。

外部效应分两种类型:一是正外部效应(外部经济性),二是负外部效应(外部不经济性)。

负外部效应指人的经济活动对他人和环境造成了影响而这些影响,但在市场交易的成本与价格中,这些影响未得到体现。

在这种情况下,私人边际收益大于社会边际收益,或私人边际成本小于社会边际成本。

任何私人都是根据生产的私人成本与私人效益来决定其生产量的,负外部性的存在就使得资源配置效率降低。

例如:制造企业排放工业废气、废水, 由于外部性问题的存在,制造企业排污不构成企业生产成本, 制造企业生产出来的产品参与市场交易获利,但未将环境影响计入成本与价格中。

制造企业为了获得更大的收益,就会增加生产量,同理,越来越多的企业无限制地排放工业废气、废水,导致整个地区的空气质量急剧下降,这个地区的其他居民会因污染而蒙受损失。

社会为了改变环境质量,会采取各种措施治污,这样,制造企业的排污行为造成的治理费用就转嫁给了社会,从而增加了社会成本。

因此,制造企业往往对废弃物治理置之不理,不愿意在环境保护方面投入。

我们要解决问题应想办法将其消除或内部化,即外部效应的内部化。

就制造企业排放废气、废水,只有通过一种机制,从源头控制排放,而不是等待环境问题出现后,再通过各种措施治理。

庇古提出的“庇古税”即是通过政府征税形式将外部成本内部化的途径。

而排污权交易制度是实现环境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的另一设计路径。

因而,西方经济学关于外部性的理论成为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经济学理论基础之一。

(2) 科斯定理在解决外部效应内部化的问题上,如果说庇古主张政府干预行为,则科斯提出的是一个“非干预行为”思路。

有学者认为:“排污权交易就是从科斯定理中引申出来的。

”1960 年,科斯发表了一篇题为“社会成本问题”的文章。

文中提出用产权理论解决负外部性问题。

科斯提出:如果生产要素被视为权利,那么不难理解产生有害影响(如排放烟尘、噪音等)的权利也是一种生产要素。

行使一种权利(使用一种生产要素)的成本或代价,往往是行使该权利所导致的其他方面的损失,即无法享受清新的空气、宁静的环境。

……在市场中交易的东西不像经济学家经常认为的那样,是物理实体,而是采取确定行动的权利和个人拥有的由法律体系创立的权利。

科斯通过上述分析,指出生产要素可以定义为进行某些经济活动的权利,可以被法律确认为。

在产权明晰和允许交易的情况下,科斯认为:“如果交易成本为零,无论初始产权如何界定,都可以通过市场交易和自愿协商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如果交易成本不为零,就可以通过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和经济组织的优化选择来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实现外部效应的内部化,而无须抛弃市场机制。

”科斯主张明确界定产权后,市场可以评估这些权利的价值,交易使这些权利的流通成为可能,市场机制会在资源配置方面发挥重要性。

根据科斯定理可知,如果交易成本不为零,那么,要实现外部效应的内部化,法律对各种权利的界定是启动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前提之一。

科斯对排污权交易理论的贡献就在于,将权利安排即制度形式与资源配置效率直接对应,指明了产权基础对于利用市场效率的重要性,并提出“私有产权基础和运行良好的价格机制(交易费用为零)”的理想方案。

对于排污权交易制度,交易成本不可能为零,那么用法律明确界定并保护资源或环境产权从而完成排污权的初始配置是交易的前提。

然后,肯定市场机制在环境资源配置和生态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通过经济行为主体之间的自由谈判或交易行为,实现排污权的二次分配,以达到外部效应内部化。

(3) 环境容量资源的公共物品性如果外部性对社会大部分人产生影响,并且这种影响是非竞争的和非排他的,则外部经济性本身就是一个公共物品。

公共物品是指可以供社会成员公共使用或消费的物品,如空气、水、阳光等。

环境容量资源是环境资源的一种,其具有公共物品性。

排污者对环境容量资源的使用不会减少或影响其他排污者对其使用的权利。

当排污量未超过环境容量,且排污的速度不高于环境的自净速度时,使用环境容量资源的边际成本可能为零或保持较低水平,但若不加以控制排污量和排污速度,环境容量资源被过度使用,其公共物品性会使污染物总量超过环境容量,且环境的自净速度会远小于污染物排放速度,环境系统可能瓦解,环境容量资源的边际成本可能趋于无穷大,持续发展被破坏。

亚里士多德早在公元前几百年就已作出结论:“由最多数人共享的事物,却只得到最少的照顾”,著名经济学家加雷特·哈丁提出的“公地悲剧”,都说明环境容量资源的公共物品性导致其消费的掠夺性和非持续发展性。

王金楠教授认为:面对着“公用权悲剧”,各国政府作出的谨慎反映是把公共财产资源转化为公有财产资源,并为此建立一整套的资源分配和使用制度。

排污权交易制度恰是出于经济效率的考虑,主张对环境容量资源设置了私有产权。

(4) 稀缺资源论西方经济学认为,因为稀缺才有了交换。

随着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经济持续发展和人口不断增加,加剧了有限的环境容量与不断增加的排污需求之间的冲突,致使环境容量资源不仅在物理意义上是有限的,更使其在经济意义上有了稀缺性。

具备了间接使用价值和稀缺性,环境容量资源就具备了成为有价值的经济物品的一种必要条件。

可以说,总量控制明确了环境容量资源的稀缺性,环境容量资源的稀缺促成了排污权的出现。

本文认为,尽管“稀缺资源论”被认为是排污权交易的理论之一,但这个理论只是从“需求方”考虑问题,如果从“供给方”来说,没有环境容量资源、没有富余的排污削减量,就无法进行交换,,富余的排污削减量应通过定量测算和定量计算得到。

2、管理学理论基础各国政府纷纷采用不同的管理方法解决环境问题,可以将这些管理方法分为直接管制方法、间接管制方法和其他管制方法三类。

直接管制方法就是通常所说的“命令与控制”,主要有环境标准、环境影响评价、关于报告和情报交流的规定和综合污染控制四种。

间接管制方法即经济方法,指的是从影响成本效益入手,引导经济当事人进行选择,以便最终有利于环境的一种手段。

经济方法利用市场对环境资源价格的调节机制,促进环境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合理配置。

经济方法使排污者之间或和其他社会群体之间出现财政关系,如收费、税收、补贴、排污权交易等。

行政管制方法在目前的环境管理中应用广泛,在大多数国家环境管理政策中处于主导,但行政管制方法通常对所有排污者施加统一的限制,缺乏灵活性。

随着时间的推移,以激励为导向的经济方法与行政管制方法的结合,已经成为环境管理政策的主要发展趋势。

排污权交易代表了环境管理领域一种新的制度安排、制度创新。

政府通过控制社会预期的污染以及排污削减量,让市场发挥资源配置作用。

3、法学理论基础排污权交易一开始并不是一个法学概念,但随着其发展,必须寻求法律的理论依据。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法学理论主要指产权理论。

法学中,产权理论的应用价值是从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率考虑,通过交易费用大小的比较,确定进行法律上产权界定的最高标准。

在排污权交易制度中,只有明确界定不同主体对环境容量资源的法律权属后,建立一种市场,让市场评估其价值,才能够内化环境容量资源的公共物品性带来的外部不经济性,实现环境容量资源的最优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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