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环境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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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环境法概述

第二章  环境法概述

第二章环境法概述第一节环境法的概念及特征一、环境法的概念环境法是调整有关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包括环境保护法或污染防治法、自然保护法、资源(能源)法、土地法、国土法、区域发展法或城乡规划建设法等法律。

二、环境法的特征(一)调整对象的特殊性环境法的调整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特殊性,它既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

1、综合性环境法具有极强的综合性,它是在以往环境保护法、土地法、自然资源法和区域开发整治法基础上的更高层次的综合。

2、科学技术性环境法具有很强的科学技术性,它不仅反映社会经济规律和自然生态规律,还反映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环境规律。

3、公益性保护环境资源已成为全人类的共同要求,保护环境资源的事业已成为公益性事业。

同其他法相比,各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在环境资源保护的原则、手段、措施、标准、制度和程序等方面有更多共同之处和可以相互借鉴的内容。

三、环境法的本质(一)环境法是社会法环境作为全人类的共同生存条件,并不能为某个人、某个阶级或某国所私有或独占,也不能以阶级、意识形态或国界来加以划分,环境资源保护符合整个社会乃至整个人类的利益。

(二)、环境法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法所谓社会利益就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

环境与生态是人类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秩序密切相关,因而成为社会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环境问题的产生无一不与私人利益的盲目追逐和市场机制调节失灵直接相关。

在社会经济发展的严重问题面前,人们终于认识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并非完全一致。

在处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时,就必须从社会利益出发,对不利于社会利益的行为加以限制。

(三)环境法是公法手段干预私法领域的法环境问题是在私法秩序下产生的,它表明私法对于环境保护的支能。

而在现代社会中,环境资源与生态保护已成为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它的社会公共利益性使之作为独立利益形态的要求日趋突出,人类社会的共同利益要求公法手段必须作用于私法领域,否则,环境保护无法谈起。

环境保护法概述

环境保护法概述
括供养生物量的能力、承纳污染物的能力、忍受一定 周期的外部冲击干扰的能力,都是有限度的。
因此,为保护生态系统,必须使其供养的生物不超 过生物生产能力,确保排入生态系统的污染物量不超 过自净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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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地时制宜律
不同地区的生态系统有各自特有的自然组 合和社会经济组合,具有各自的特点,在开发 利用自然环境时,必须考虑其特点,因地制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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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能流物复律 在生态系统的能量流动和物质
循环中,能量有一部分会逸散流失到环境中去;物质 一旦进入环境,便会在环境中循环往复。
这就是环境保护法规定鼓励综合开发、综合利用、 废物回收、发展生态农业和严格控制危险废物的原因。
(四)负载有额律 任何生态系统的负载能力,包
2、恶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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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生态学基本知识
一、生态系统基本概念
种群:一个生物物种在一定范围内所有个体 的总和。 群落:一定的自然区域中,许多不同种类的 生物种群的总和。 生态系统:生物群落与其周围非生物环境组 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综合体。
专业文献 行业资料 自然科学 PPTⅰ 突发性重大污染频频发生
ⅱ 出现全球性的环境问题
环境保护法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过程中, 凡有地方标准的地区执行地方标准,就体现 了这一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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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环境问题
一、基本概念:

原生环境问题 (自然界自身原因造成)

环境破坏

(过量向环境索取

环境法律法规培训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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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排污染的使用 ——补助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 ——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治理措施 ——环保部门监测仪器设备的购置
9)缴纳排污费用与承担其他法律责任的关系 ——不免除治理污染、赔偿损失的责任 ——不免除法律规定的其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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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1)概念------是指由排污者向环保部门申报其污染物 的排放防治情况,并接受监督管理的一系列法律规范构成 的规则系统。
20 25 30 35 40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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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 GWPB 5-2000
规模
基准灶头数
对应排气罩灶面 总投影面积(m2)
小型 <1
<3.3
中型 3-5
3.3-6.6
大型 ≥6
≥6.6
40
表5: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 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
规模
最高允许排放浓 度(mg/m3)
(GB8978-1996)
污染物 PH SS
BOD COD 石油类 动植物油 苯胺类 硝基苯类 苯并[a]芘 烷基汞
Pb
标准值(mg/L) 6-9
70-200 30-60 100-150
产生有害影响
包括固定源和移动源两种
35
2) 废气治理
◆ 燃烧废气 ◆ 汽车尾气 ◆ 喷漆房废气 及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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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
锅炉类别
适用区域
燃煤锅(自<其然0.7它通M锅风W炉锅.1t炉/h)二一一、类类三区区类区
炉 (71t/h)
二类区 三类区
燃 油
轻柴油、煤油
/
/
/
400
/
400*
/
400

环境法概述(发给11级同学)

环境法概述(发给11级同学)

• 第一阶段:民刑法沿用阶段
• 环境问题发生之始,环境问题大都由法院针对个 案,引用传统的民刑事法律原则处理。在民事问 题上,英美法国家大都依赖普通法上的妨扰法 (nuisance )的损害赔偿(damages),或核发 禁制令(injunction)。大陆法系国家引用民法典 有关相邻关系或损害赔偿的法则处理。有关刑事 制裁,也都尝试以既有刑法所规定的罪名和构成 要件,套用至环境污染行为。
但严格地说环境污染和自然环境破坏都是人类不合理开发利用环境的结果两者相互关联互为因果且具有复合效应不能截然分开过量地摄取自然资源会造成自然环境破坏同时降低自然环境的自净能力如大量砍伐森林会降低森林碳汇的储存量加重大气污染而将过量的物质和能量排入环境会造成环境污染同时还可能降低生物生产量加剧自然环境破上一页左边的各类学说从不同视角不同层面分析了环境问题的产生根源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都不够全面深刻
• 3、个体的受害人往往不能支持长期的诉讼,对健 康或环境的损害可能发生在污染排放之后很长的 时间,很难就其中的结果与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 进行证明; • 4、普通法的救济手段多是消极防范或补救,缺乏 预防性功能,这就催生了环境行政法的产生。
• 第二阶段、行政管制主导阶段(20世纪60、70年 代到90年代) • 各国行政立法逐渐建立完备。行政管制立法大都 设定机关、订立标准,设定禁限规定,要求行为 义务,并对违反者施以各种制裁。如1967年日本 公害对策基本法,美国1969年联邦环境政策法, 及70年制定的《清洁空气法》《清洁水法》《资 源保持与回收法》等
• 生态学对环境法的影响:
• 1、对环境立法的影响(如环境标准制度) • 2、法律观的更新(自然主体论、法律关系 调整论)
三、环境法的历史沿革
三个阶段 • 民刑法的沿用阶段(18世纪中——20世纪中叶) • 行政性的立法阶段(20世纪60年代——90年代) • 法律生态化阶段(20世纪90年代至今)

什么是环境法?

什么是环境法?

什么是环境法?随着社会的发展,环境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环境法作为一门专门研究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法律学科,也因此被越来越多的人所关注。

一、环境法的定义环境法是以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为目的,通过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具有规范性的法律文件,来规范环境保护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促进可持续发展的一门法律学科。

二、环境法的历史1. 古代环境法早在古代,就有一些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比如我国古代的“茅盾之法”、“吴地文书”和“唐律疏议”中就有一些关于环境保护的条款。

2. 现代环境法现代环境法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西方发达国家。

当时,由于环境问题的严峻性和复杂性,西方国家政府逐渐意识到单纯的指导性政策已经无法解决这些问题,因此开始制定具有强制力的环保法律,环境法也随之诞生。

三、环境法的体系环境法是由一系列法规组成的体系,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等。

1. 宪法我国宪法中特别强调了国家的保护环境的责任和义务,此外还规定了公民、法人和组织等关于环境保护的义务和环境资源的公有制等。

2. 环保法律法规环保法律是环保基本法规,起到总括性和坚实的基础地位,包括《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

3.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属于政府的行政法规范,包括《环境设施验收暂行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

4. 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法规,因地制宜,更便于地方环保政策的执行。

如《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

5. 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环境保护部门关于各项具体工作的具体规定,包括《环境质量标准》、《环境监测规定》等。

总的说来,环境法是一门十分重要的法学科,它为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而对于我们每个公民来说,也需要提高环保意识,减少污染排放,共同营造优美的生态环境。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第五版 第一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第五版 第一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

环境资源、环境资源问题和环境资源保护
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 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 乡村等。
环境的分类
①根据是否经过人类加工改造,环境可分为自然环境和人为环境。 ②根据人类的视野或人类活动所及的空间范围,可以把人类环境分为许 多层次,如居住环境、生活环境、地面环境、地质环境、区域环境、地球环 境、大气环境、水环境、宇宙环境等。 ③环境的定义不一定必须以人类为中心,一些国际文件和外国法律就摒 弃了以人类为中心的思想,体现出人类是自然界的组成部分的观念。
第一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
目录 CONTENTS
环境资源、环境资源问题何环境资源保护 环境法的概念与发展概况 环境法的目的何作用 环境法律关系 环境法的体系
第一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
第一节 环境资源、环境资源问题和环境资源保护
环境资源、环境资源问题和环境资源保护
党的二十大擘画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 伟蓝图,作出“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大部署。要深刻认识到,建设美丽中国是 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目标,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一项本质要求。正 确处理好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关系、重点攻坚和协同治理的关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的关系、 外部约束和内生动力的关系、“双碳”承诺和自主行动的关系,对于我们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 理念,以更高站位、更宽视野、更大力度来谋划和推进新征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 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环境法的目的和作用

环境法国际公约排污权

环境法国际公约排污权

二、环境法的特点
1、调整对象的特殊性。 环境法不仅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调整人与自然的 关系,不仅维护执政阶级的社会环境、社会关系和社会 秩序,也保护人类共享的自然环境,强调保护人与自然 和谐共处的关系和秩序。
2、综合性。 环境问题的综合性、环境保护对象的广泛性和保护方法 的多样性决定了环境法是一个高度综合化的法律部门。
排污权交易的意义
排污权交易作为以市场为基础的经济制度安排,它 对企业的经济激励在于排污权的卖出方由于超量减 排而使排污权剩余,之后通过出售剩余排污权获得 经济回报,这实质是市场对企业环保行为的补偿。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意义在于它可使企业为自身的利 益提高治污的积极性,使污染总量控制目标真正得 以实现。
排污权交易的起源
根据庇古理论,要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环 保部门需要:计算每个企业的允许排污量; 监测排污水平,以促使每个企业遵守排污法 规;对违规排污的企业实施惩罚。
然而,从总体效率来看,经济学家们认为这 种政策并不是十分有效的:如果在排污企业 之间转移庇古税,则花费相同的环境治理费 用也可以达到更好的环境治理效果;或者, 花费更低的治理费用也可达到相同的治理效 果。
三、环境法的作用
(1)环境法能促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 (2)环境法有利于全体公民环境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的
提高; (3)环境法是维护我国环境权益的有力武器; (4)环境法有利于促进环境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和交流


四、环境法律关系
(一)概念:
环境法律关系是环境法主体之间,在开发、利用、保护 和改善环境与资源的活动中形成的由环境法律规范所确 认和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2、国际习惯
三、我国参加的主要国际环境保护条约介绍

环境保护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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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主义
指一国的法律对其管辖领域内的一 切人,不论本国公民或外国公民以至 无国籍人都具有同样的效力,但在国 外的本国人则不受该国法律的约束
保护主义
指本国法律对任何损害该国利益的 人都有约束力,而不问此人的国籍 或所在国。
综合型的原则
即以属地主义为基础, 把属地主义、 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三者结合起来 的原则。 这是当今世界各国法律比较普遍的 做法, 我国也是如此。
3、环境保护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是指环境保护法在 什么时间生效和何时终止效力,以及在 环境保护法颁布以前对破坏或污染环境 的行为是否有效力的问题。
⑴生效时间 一般有三种形式:
立即生效 即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公布之日至一定期限后才生效 之所以公布之后不立 即生效,而另行规定生效时间,是因为这些法律的 贯彻实施,需要有一定时间进行准备。
“域外效力”原则
即可在本国领域以外生效的原则 “域外效力”一般都以有关国家缔结的 国际条约为依据,才得以顺利贯彻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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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
生态学解释
一巴里康芒纳的“四条生态法则”
(1)每一种事物都与别的事物相关——生态整体
(2)切事物都必然有其去向——一生态循环
(3)自然最知——生态智慧。
(4)没有免费的午餐——生态代价
二我国的观点———《中国自然保护大纲》
(1)物物相关律,即自然界中各种事物之间有着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依存的关系,改变其中的一个事物,必然会对其他事物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在开发利用某一环境要素时,要考虑此种活动对其他环境要素乃至整个生态系统的影响;在开发利用某环境要素的某一项功能时,要考虑对该环境要素的其他功能的影响。
2.产权不清(这部分内容供参考)
市场机制的正常作用要求产权必须是明确、安全、具有专一和排他性和可实行性。在环境领域,一些环境要素具有非独占的性质,如清洁空气、水、物种多样性等,还有些自然资源的产权很难确定,如可迁徙性的鱼类资源,产权界定的困难往往导致这些环境和自然资源受到过度开发和使用,形成共有物的悲剧。
(2)第二环境问题,又称次生环境问题,是因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活动违背自然规律,不恰当的开发利用环境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环境法所要解决的正是第二类环境问题。
2.根据环境问题的表现形式与危害后果分:
(1)环境污染
人类直接或间接将物质或能量引入环境而造成有害的后果,可能危害人类健康、损害生物资源和生态系统、减损环境的优美、妨碍环境的其他正当用途。如: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噪声污染、热污染、光污染,等。
(4)负载有额,即任何生态系统都有一个大致的负载(承受)能力上限,包括一定的生物生产能力、吸收消化污染物的能力、忍受一定程度的外部冲击的能力。当生态系统所供养的生物超过它的生物生产能力时,它就会萎缩乃至解体;当向生态系统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它的自净能力时,生态系统就会被污染,进而导致生态环境恶化;当对生态系统施加的外界冲击的周期短于它的自我恢复周期时,生态系统也将因不能自我恢复而被破坏。因此,为了保护生态系统,必须一方面使它供养的生物的数量不超过它的生物生产能力,另一方面,还需确保排入生态系统的污染物量不超过它的自净能力以及使冲击周期长于生态系统的恢复周期。
经济学解释:
(一)市场失灵
1.外部效应
是指市场主体(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活动对活动以外的生产者和消费者的非市场的“附带影响”,这种影响并不通过价格机制反映出来,生产者和消费者因外部性取得利益时,不需要为此支付报酬,而当他们因外部影响受到损失时,也不能通过市场向造成这种影响的一方获取补偿。环境污染是外部效应的典型例子。由于污染引起的对环境不利影响很难进行确认、计量和汇总,环境影响的这部分成本没有计入商品和劳务的价格,而是外部化于商品和劳务的价格。在环境成本外部化的情况下,市场主体可以任意、无偿、无限制地开发、利用环境资源或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最终导致严重的环境问题。
A.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况下,不管权利如何进行初始配置,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会导致这些财富最大化的安排;
B.在交易费用不为零的情况下,不同的权利配置界定会带来不同的资源配置;
C.因为交易费用的存在,不同的权利界定和分配,则会带来不同效益的资源配置,所以产权制度的设置是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
3、市场化方法在环境法中的应用:
第一部分环境法概述
[环境法上环境的概念]
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
资源的概念
指对人有用的物质和能量。资源具有两重性,既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又是环境要素,如土地、森林、水、动物界、植物界等,如森林是重要的经济资源,同时也是环境要素,具有多种功能。
[环境法的调整对象]
环境法的调整对象是保护和改善、合理利用环境,防止污染和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可分为以下各类:
(二)环境执法与司法也需要科技的保证
(三)科学不确定性决定了环境法的风险性格(如风险预防原则,如司法实践中适用因果关系推定)
(四)技术规范不能代替法律规范
二综合性
(一)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的广泛性
(二)涉及多个法律部门,具有多种调整方法
三社会性与公益性
环境法强调环境利益的公共性。环境法的社会性首先表现在它与阶级性和政治职能较强的一些立法如宪法和刑法不同,它并非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而是人与自然矛盾的产物。其次,环境作为全人类的共同生存条件,并不能为某个人或某国所私有或独占,它需符合整个社会和整个人类的利益,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法。
(三)两者强调的侧重点不同。自然资源强调的是林木、风、地热等物质实体或能量的天然性和有用性。即经济价值和使用价值。而环境则强调的是一定区域内的一定类型生态系统所表现出来的整体生态功能价值(如环境的舒适性、景观优美性、可欣赏性等。)这些生态功能不是通过实物形态来为人类服务,而是以脱离其实物载体的一种相对独立的功能形式存在。如美国马萨诸塞州的宪法第44条第791条规定:“人民享有对清洁空气和水、对免受过量和不必要的噪声侵害以及对他们的环境的自然的、风景的、历史的、和美学的质量的权利”。
两者的经济价值的性质不同。自然资源的价值属于有体财产,如煤的经济价值是建立在煤的实体使用价值的基础上的,而环境的经济价值则是以环境的一些看不见、摸不着的生态功能和信息的使用或可利用价值为基础,属于无体财产,如排污交易费、优美环境的欣赏费用和购买费用,其价值的核算方式与自然资源的经济价值的核算方式有所不同。
2、政府腐败
(三)克服政府失灵:环境市场主义
1、科斯的基本观点
科斯认为,如果产权制度被严格制度化,并获得法律保障,那么,对污染等问题施行干预就没有任何必要,而是应当将所有牵涉到的问题留给参与方自己去解决。在一个配有明确产权规定的自由市场环境中,经济主体一定能够把污染控制在适度的范围内。
2、科斯定理:
(二)克服市场失灵的解决途径:政府管制
1直接管制(设定标准、禁止和限制措施)
2间接管制(税、费措施、抵押返回、优惠贷款等)
政府失灵:(这部分内容供参考)
1、政府理性有限:政府干预的缺陷
政府干预的目标是促进资源配置走向理想地步,这套方法假定,政府对于环境外部性内部化的一切方法有统一的融贯的知识,能够将外部性影响内部化。事实上,由于外部影响难以估量和认定,因此,政府干预能够解决问题只是主观想象的产物。
环境与资源的相关性
(一)现代环境科学已经证明,环境由环境因素组成。而环境因素则是一定区域内具有生态联系的一切能为人类所利用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物质和能量,即自然资源。离开了物质和能量,环境就无从谈起。
(二)环境与资源两者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系。对环境排放水污染物,则不仅对水环境的生态功能造成负面影响,还会对水资源的品质、渔业资源的产量和质量产生副作用。而对森林资源的破坏,也会造成森林生态功能的丧失或下降。
(5)协调稳定,即只有在结构和功能相对协调时生态系统才是稳定的。为了使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保持协调状态,必须千方百计地保持生物物种的多样化,尽量减少外来干扰;同时鼓励人们去创造结构和功能相对协调、生物生产能力高的人工生态系统。
(6)时空有宜,即每一个地方都有其特定的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组合,构成独特的区域生态系统。在开发利用某特定地区的生态系统时,必须充分考虑它的特性。例如,长江、黄河上游的森林生态系统与苏南的森林生态系统是不尽相同的,前者的主要功能是水土保持,而后者可能是提供木材,所以对前者应当绝对禁止采伐。
[环境问题的概念]
环境问题的定义:(environmental problems),是指因为自然变化或人类活动而使环境条件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至于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环境问题的分类
1.根据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分类:
(1)第一环境问题,又称原生环境问题,是因自然界自身变化而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
(1)污染控制方面:排污权交易,碳交易
(2)自然资源的保护方面:自然资源产权交易
[环境法的概念]
我国法学界比较公认的为“环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环境法的特征]
一科技性
(一)环境法是生态环境科技与法的结合,环境立法具有较多的技术用语与技术性法规
[环境法的目的]
《环境保护法》(2014)第一条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第一条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
《防沙治沙法》(2001)第一条 为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如1994年欧洲部长会议公布的《有关环境危害活动造成损害民事责任的欧洲公约》地2条第10款将环境定义为“环境是指但不限于下列要素:(1)生物与非生物的自然资源,如空气,水,土塘,动植物种群及其这些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
(二)两者的形态不同。自然资源要么看得见,要么能为人类所具有直接感知。而环境则是看不见、摸不着的无形体,它由各种无形的生态功能和信息传递功能构成。
(2)相生相克,即在生态系统中,每一生物种都占据一定的位置,具有特定的作用,它们相互依赖、彼此制约、共同进化。因此,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不能任意地向某生态系统引进原来没有的物种,也不能在生态系统中随意除去某一物种,这两种做法都会使某物种发生种群爆发或灭绝,因而危及生态平衡。
(3)能流物复,即在生态系统中,能量在不断地流动,物质在不停地循环。能量的流动是单向的,并在流动过程中递减,有一部分转化为热能逸散入环境。为了维护生态环境,必须尽可能充分地利用能量,不使它简单地逸散入环境。因此,在有关环境法律中有关于发展生态农业以及鼓励建立符合生态规律的生活、生产方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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