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存货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存货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

存货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解决县域及农村市场达不到按仓单质押短期贷款所要求的仓储设备、规模和有效的第三方监管条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我行规定制度,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存货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二条存货质押贷款是指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通过与借款人以及符合本行条件的仓储公司签署三方合作协议,仓储公司接受本行委托对存货采用就地仓储模式进行有效看管,从而实现本行对质押存货的转移占有。根据质物提取和置换方式的不同,质押可分为静态质押和动态质押两种方式。

就地仓储模式,即是将存货存放在借款人自己的仓库中,本行雇用第三方(仓储公司)作为本行的代理人或者直接派出管理人员对存货进行管理。

在静态质押模式下,借款人通过在本行存入保证金或提前归还贷款的方式申请提取质物。

在动态质押模式下,本行设定最低质押值,客户可就质物价值超出部分申请提取或置换货物。

第二章仓储公司具备条件

第三条与本行合作的仓储公司需具备的条件:

(一)资信状况良好;

(二)拥有法人资格;

(三)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经营年限1年以上;

(四)具备对库存商品进行估价和质量检验的能力;

(五)有良好的管理能力和现代化的管理技术,经营正常、财务指标良好,有较强抗风险能力;集体审会格或经法人授权

有集体审议制度或经法人授权的项目评议制度。

(六)无任何悬而未决的争议和纠纷。

第四条拟与本行合作的仓储公司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仓储公司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公司简介(公司概况、业务范围、仓储管理能力状况、现代技术水平、风险预警方案等);

(四)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五条对合作仓储公司的调查

公司业务部对合作仓储公司进行实地调查,共同完成调查报告。

第六条对合作仓储公司的审批

调查报告完成后,交由总行贷审会审议。仓储公司只有通过集体审议同意后,本行才可以与其合作开展业务。

第七条合作仓储单位的维护与管理。本行贷后管理岗对于现场监管、非现场监管过程中及其他合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对于出现明显问题,如仓储单位未按规范操作,不配合本行监管操作、无法区分质押存货或其他造成质押存货可能或已出现法律瑕疵影响本行债权利益的,且不接受本行规意见进行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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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的或不再符合本行行仓储监管要求的仓储单位,应及时予以退出,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章贷款金额、期限与利率

第八条贷款金额:存货质押贷款金额的确定本着“以库定贷”的原则,综合考虑借款人经营现状、存款账户现金流量、存款日均余额等因素,客观真实的核实最高贷款限额。原则上,借款人自有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最高贷款限额的40%。

第九条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淡旺季规律,以促进借款人加速生产经营周转为目的,引导借款人“常收常贷”,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且不得展期。

第十条贷款利率:按本行担保贷款利率标准执行,还款方式实行按月付息。

第四章贷款申请、调查与审查

第十一条借款人申请除符合本行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如下条件:

(一)借款人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政策要求,取得相应资质,经营现状稳定,能照章纳税,守法经营,无任何不良记录,有稳定的原料收购市场加工技术和产品销售市场,经营管理与财务制度健全;

(二)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有在贷款、存款、结算、代理保险等业务领域与我行建立唯一的业务合作关系,便于货款回笼归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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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必须经营本行业二年以上,并具有充足的自有流动资金和一定规模的经营量,每年销售收入保持一定的增长速度;

(四)经营效益良好,在同行业同区域中属于产业大户,具有顶端客户的明显优势;

(五)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完善、安全可靠的固定仓库,配备有专人管理,建立有完善的仓储条件、货物收发、调运体系。

(六)借款人必须同意将设定质押的仓储货物清单移交我行,并与我行指定的监管人员承担保管责任直至贷款本息清偿为止,同时我行贷款本息具有优先受偿权,即借款人的销货回笼款必须优先偿还我行贷款本息;

(七)借款人有义务及时向我行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在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前征得我行同意,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我行。

(八)符合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所质押存货必须满足如下要求:

(一)货物的产权必须明确;

(二)质押物的物理、化学性质稳定,在我行债权的诉讼时效及诉讼期间,质押物不会发生物理、化学变化;

(三)该货物必须具有活跃的交易市场,价格稳定(一年内价格波幅不得超过20%),易于折价变现;

(四)货物规格明确,便于计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五)货物必须有明确依据确定其实际价值,包括增值税发4

票、购进货物原始凭证、进口报关单、商检证明等;否则必须由我行认可的权威机构对其进行评估,所需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第十三条存货质押调查中,客户经理除应按照本行一般贷款业务规定进行调查外,还要进行质物相关调查:

(一)质押项下存货的权属调查。客户经理应从存货增值税发票、贸易合同的真实性审查入手,确认该货权是否由出质人经合法渠道取得并拥有完全的所有权,确认在该物权上未设定其他抵押或质押,如向动产所在地工商登记机关确认该动产是否已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等;

(二)质押项下存货市场情况调查。包括存货的市场供求情况、销售半径、市场容量、技术特性、市场前景等;

(三)拟质押存货的调查。客户经理应实地对拟质押存货品种、规格、数量、生产厂家、质量、保管情况进行调查;如存货已经保管在第三方的,客户经理应就存货的库存情况向仓库进行查询确认。

(四)拟作为仓储监管人的仓储机构调查。客户经理应对拟作本行质押物仓储监管人的仓储机构进行资信、仓储能力、仓储条件、与本行合作情况等进行调查,确认是否符合本行叙做动产质押业务的仓储监管人条件(参见第二章)。

(五)质押合同、出质通知书及回执、质物保管凭证对质物名称、规格、数量、保管情况等描述必须完全一致。经分析确认存货情况属实无误并符合本行业务要求的, 应由行内、外货物评估专业人员或专业机构合理评估货物价值,审慎设定适用的质押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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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贷款审查中,审查人员除应按照本行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外,还要就存货质押相关事宜进行审查,主要包括:质押项下存货是否满足本行质押存货的选择标准,期限是否合理,质押项下存货评估价值和质押率设定是否审慎合理;拟作为本行质物保管人的仓储公司资信以及管理能力是否符合本行要求等。

第五章贷款审批与发放

第十五条存货质押贷款的审批按照本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存货质押监管办理流程

(一)经审批同意发放后,贷款营销部门与借款人当面签定《借款合同》、《质押合同》,质押资产在主从合同生效时必须移交质押物清单。合同成立生效后,现场核实设定质押物的规格、品级、数量、价值,并现场拍照留存。已质押的存货原则上经公证部门予以公证,标示此存货全部质押给我行,并标明抵押数量。

(二)贷款营销部门与本行指派的独立监管员签订《存货质押监管协议》(附件3);向监管部门出具《出质通知书》(附件1);告知其质物清单,监管部门核对质物无误后,和出质人共同向本行出具《质物清单》(附件2)监管员进驻仓储所在地,履行监管职责;

(三)提货方式:

1、借款人在每次提货前要归还与货物相对应贷款金额,并根据我行要求的格式拟制同等金额的《提货通知书》(附件4),并加盖预留印鉴及指定人员签字。

2、由我行签发单证的指定人员在核实贷款归还金额入帐后,签字、加盖预留印鉴,完成《提货通知书》(附件4)的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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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管员审核《提货通知书》(附件4),在确认无误后为借款人办理《提货通知书》(附件4)相对应货物的出库手续。

(四)总行指派的监管员每天要向贷款营销部门报告一次质物的周转量及库存质物的数量、价值清单。贷款营销部门每周至少进行一次与监管员、借款人进行存货对帐,并实地核查货物;

(五)贷款结清后,经贷款营销部门核实无误后,由贷款营销部门向监管员签发《解除质押监管通知书》(附件5),通知监管员解除对该笔贷款项下质押货物的监管,借款人提取剩余货物不需贷款营销部门出具《提货通知书》(附件4)。

第十七条监管费用界定:按照《费用约定书》(附件6)规定,借款人在约定时间内,一次性向监管员支付约定的监管费用。

第十八条贷款发放:

(一)借款人原则上应根据我行的要求办理有关保险,并指定我行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据原件交与我行保管。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二)签订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

(三)柜台帐务处理,发放贷款。

第六章贷后管理

第十九条管户客户经理对抵押物和借款人每周至少进行一次与监管员进行对帐,并实地核查货物;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将有关情况上报信贷管理部及风险管理部,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一)借款人有明显的转移质押项下货物或重复抵、质押的迹象;

(二)质押期间质物价格发生剧烈变动,市场价格下跌至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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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价格的90%时,且借款人不能按照要求及时补足货物或提供其他担保措施的;

(三)发现贸易背景不真实、贷款资金挪作他用;

(四)借款人刻意隐瞒真实的财务状况,出现不良信用记录,持续经营已经受到影响的。

第二十条存货抵押贷款严格实行“人户合一”和“四包一封闭”的主责任人制度,即每笔贷款发放前必须明确一个主责任人(一般为贷款营销部门负责人或A岗客户经理)承担“包放、包收、包管、包赔”及贷款资金封闭运行的责任制度。

第二十一条总行指派监管员直接参与专用仓库的保管、发货工作,全过程监督仓储货物的销售活动,保证贷款的封闭运行。对仓储货物实行台帐管理,登记仓储货物的收发情况,保证仓货实际价值与账面价值相符。若借款人确实需减少或销售已设定担保的仓储货物时,此时无论贷款是否到期,必须先归还相应数额的贷款。

第二十二条贷款到期如本息清偿后,经办部门应向出质人办理质物的释放手续。如贷款到期(包括提前到期)未能归还本息的,本行应提取质物,依法拍卖变卖或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受偿。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农村商业银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出质通知书

附件2:质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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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质押监管协议

附件4:提货通知书

附件5:解除质押监管通知书

附件6:费用约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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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编号

出质通知书

(监管人):

根据(出质人)与银行(质权人)签署的编号为号的《质押担保协议》的规定,出质人将下列货物(明细见下表)质押给质权人。

(出质人)库存质押物质押期间应始终符合如下要求(最低数量、质物品种比率):,请贵方审查执行!

现将出质事实及质物情况通知贵方,请贵方根据出质人、质权人与贵方签署的编号为《质押监管协议》,对质押货物进行监管,并严格履行贵司在监管协议中的义务。

质权人:银行

(预留印章及指定签字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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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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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物清单

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质权人)

出质人将下表货物交由我方(监管方)进行监管。监管方同意按照相关协议对上述货物履行监管责任。

货物明细为:

出质人签章(预留印鉴):

年月日

监管方签章(预留印鉴):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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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监管协议

甲方(质权人):

地址:

负责人:

联系人:电话:

乙方(出质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电话:

丙方(监管人):

地址:

联系人:电话:

鉴于,甲方和乙方签署的质押担保协议(协议编号为,协议金额为,质押率为:,质押担保期限为)要求乙方将质押担保物(见下文定义)交付甲方,甲方和乙方同意指定丙方为质押货物提供监管服务。为了保证甲乙双方质押担保协议之有效执行,丙方同意根据本质押监管协议的约定接受甲方委托并按照甲方的指示提供监管服务。

第一条法律关系及定义

1.1本协议项下的甲方为质权人,乙方为出质人,丙方为甲方委托的监管人,代理甲方监管质物。

本协议项下所称的监管是指对出质人进行监督、对质物进行监控。对出质人监督是指对出质人对质物的入库、提货等过程进行监督,一旦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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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协议约定之行为丙方应及时制止并向甲方报告;质物监控是指对质物的品名、数量等进行查验、核对,及时向甲方报告质物状况,如有不符之处丙方应及时报告甲方,并采取相应措施。

1.2 丙方提供的监管服务,并不表明丙方对乙方贷款及其他行为的担保;也不表明丙方对质物的品质、权属和价值的担保;也不表明丙方承担质物的保管责任。

1.3 在本协议中,下列术语的含义为:

(1)质物:是指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质押担保协议,乙方质押给甲方的、且甲方委托丙方监管的货物。

(2)监管区域:监管区域是指经三方确认的,交由丙方监管,存放质物的仓库、堆场、货场、码头等专门区域。

(3)占有:本协议所称的占有,是指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乙方将质物存放于指定监管区域并交付丙方,丙方在约定监管区域接收质物,并对质物的进出库进行记录和管理。三方认定此时甲方通过丙方实现了对质物的占有。

(4)监管责任结束:当丙方根据甲方要求,将全部质押货物解除质押后,丙方监管责任结束;或当本协议根据相关规定终止后,丙方监管责任结束。

第二条质物

2.1乙方质押给甲方的质物品名:

2.2质物的计量方式为:(按件/按吨/按容积);质物的价值计算方式为:

2.3 乙方应保证交付给丙方监管的质物,符合本协议以及质押担保协议要求的品名、品质、权属和价值等要求,保证不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否则给甲丙双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2.4 丙方对监管的质物采用表面审查原则,对于包装货物,丙方只负责对于外包装进行核对;无包装货物,丙方通过外表观察、标记等进行核对。丙方不对质物的品质、权属和价值承担负责。

2.5 如甲方需要丙方对包装货物进行抽检,对质物的权属、品质等证14

明文件进行审查和确认,三方确认的抽检、审查和确认另行附件说明。

2.6、若本协议下质物属于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易腐烂、有保质期的农副产品和食品,贵金属、工艺品等高价值物品,以及其他需要特殊装卸、搬运、保管技术和条件的物品,乙方必须保证提供的保管条件和专业操作技术符合质物的装卸、搬运、保管等要求。由于保管技术和条件不当而造成的一切损失,丙方不承担责任。

第三条监管区域

3.1本协议下质物存放的监管区域在:

。根据业务需要,三方协商可以增加监管区域,并用备忘录等形式确认。

3.2在监管区域内,丙方享有对质物的监管权,负责对质物的数量、品名以及提货、交接、装卸、搬运、运输等操作进行监督监控。乙方在监管区域内对质物进行任何操作,都必须按照丙方的指令和管理要求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丙方的正常监管工作,若发生乙方不听从丙方的监管指令,强行出货等情形,应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3在监管区域内,其中以下项操作工作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应操作责任。

(1)质物进入监管区域的入库搬运;

(2)质物搬出监管区域的出库搬运;

(3)质物装卸;

(4)防止质物被盗,丢失的保安工作;

(5)防止质物过期,变质、腐烂等质物保管工作;

(6)防止质物爆炸、燃烧等事故和损失的工作;

(7)防止质物发生意外事故和损失的工作;

(8)其他工作;

第四条质物监管

4.1受甲方委托,乙方同意,丙方提供的监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并对这些服务承担责任:

(1)在监管现场查验、核对、清点质物,获取和记录质物状况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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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定期将质物状况数据上报甲方和乙方;

(3)对质物进行监控,发现质物不足或其他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甲方和乙方,并采取措施制止、纠正;

(4)对乙方进出库等操作过程进行监督,发现违反本协议要求和违规行为或其他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甲方和乙方,并要求乙方采取措施制止,纠正;

4.2质物监管开始。三方约定,当甲方向丙方签发《出质通知书》(附件一),丙方根据本协议要求,根据通知书列明的内容核查乙方交付甲方的货物之后,丙方向甲方签发《质物清单》(附件二),质物监管开始。

4.3监管责任结束。三方约定,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之外,当甲乙双方质押担保合同到期,本协议项下监管质物提取完毕,甲方向丙方签发《解除质押通知书》(附件五)时,丙方的监管责任结束。或根据本协议规定终止本协议,则丙方的监管责任结束。

4.4监管期间,三方约定质物的提取按照如下流程:

(1)质物的实际数量超出甲方要求的最低数量的,乙方就超出部分提货或者换货时,可直接向丙方申请办理提货或换货,丙方应当严格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予以办理,并保证提货或换货后处于丙方监管下的质物的货物数量始终不得低于《出质通知书》要求的质物的最低数量。

(2)质物的实际数量等于甲方要求的最低数量时,凭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附件四),向丙方办理提货。

(3)质物的实际数量等于甲方要求质物的最低数量时,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为乙方(含乙方的指定人,下同)办理提货及质物出仓、出库的唯一有效凭证。没有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乙方不得提货,丙方不得给与乙方提货,否则构成乙方在质押担保协议和本协议项下的违约行为,甲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宣布授信提前到期、停止乙方使用授信、要求乙方偿还授信、支付违约金、资产保全、仲裁或者诉讼等措施。

4.5本协议监管期间应与甲乙双方的质押担保协议的有效期间保持一致,若需延长,应由三方另行签署新的监管协议。

4.6三方应对质物监管过程中签发单证的签字和印鉴进行约定,并三方留底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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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质物价值的确定

5.1本协议所指的质物价值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质物价值=质物价格×质物数量

第六条责任和义务

6.1在监管期间,甲方承担如下责任和义务:

(1)甲方应及时向丙方提供质押担保协议的相关信息、如果本协议的要求与质押担保协议要求不一致,丙方不承担责任。

(2)甲方应及时给予丙方关于质物、出质、提货、价格、最低控货数量和其他要求的书面指示,如果由于这些书面指示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丙方不承担责任。

(3)甲方应对丙方的监督监控给予协助和支持,乙方出现未能按监管要求操作,甲方应协助丙方要求乙方改进。

(4)当乙方发生停产关闭、负责人逃匿、强行提货、无法偿还贷款等违约行为,导致丙方不能正常监管时,甲方应快速采取措施并向丙方提出书面处理质物的指示,与丙方共同执行。

6.2在监管期间,乙方承担如下责任和义务:

(1)乙方承诺用于质押和监管的质物的规格和数量符合甲方和丙方的要求;保证所提供的质物的品质和所有权不存在任何瑕疵。

(2)乙方承诺提供符合质物监管要求的监管区域,或根据丙方要求对监管区域进行改进。

(3)乙方承诺按照丙方对监管区域的监管要求提供质物装卸等操作服务。进出库的操作流程、操作标准、内部单证、信息采集、信息系统管理等均按丙方要求执行,所有参与质物保管操作的乙方人员,可由丙方调度和使用,乙方全力支持丙方为做好质物保管进行的调整和改进。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物保管过程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4)乙方承诺遵从丙方的监管指令,不强行提货,否则承担由此给甲方和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5)在质物交付和质物换取的过程中,承诺不用不符合甲方质押标准的质物进行替换,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6)根据协议约定,代甲方按时向丙方支付监管费和相关费用。

6.3在监管期间,丙方承担如下监管义务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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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妥善、谨慎监管质物,在质物出现不利于甲方的情况时,及时通知甲方。

(2)接受甲方对质物的勘验、检查、查询,接收质物后,签章确认《质物清单》。

(3)按照甲方的书面指示和本协议的约定给予乙方提货或换货,办理甲方对质物的提货。

(4)定期将质物出入库和库存清单和盘点表报送给甲方,报送方式内容和权利义务甲方可与丙方另行约定并签署相关协议。

(5)建立完善的出入库台帐登记记录,登记、核实乙方提货或换货后的质物最低价值是否符合本合同的规定。

(6)丙方在乙方质物办理入库后,应当对相关的质押物以粘贴质押标签或以竖立标牌等方式设立质押标识。监督乙方将质物分开放臵以便识别。

(7)在质物价值接近/等于银行最低控货线要求时,及时通知银行。

第七条费用

7.1根据本协议规定,甲方委托丙方提供监管等服务,甲方应承担支付相关费用的责任。在此三方约定,质物监管的费用由乙方代甲方支付。若乙方在付款日到期后十五天内不付款,甲方有义务督促乙方付款;若乙方在甲方催促之后十五天内仍不付款,则应由甲方承担付款责任。

7.2三方约定,当发生甲方在本协议下委托丙方监管事项之外的任何附加服务时的费用时,应由甲方向丙方按时支付,也可由甲乙双方约定由乙方代为支付。

7.3 关于费用的详细约定请见《费用约定书》。

第八条特殊质物及铁路运输的免责条款

8.1对于危险品、贵重物品、易腐烂和易变质食品等特殊物品,在监管期间的存放、保管、装卸、搬运、输送、防盗防抢等特殊设施由乙提供,特殊操作方法由乙方负责,操作责任由乙方承担。丙方不对由于设施、保管、操作不当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九条协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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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本协议对协议终止有上述规定,但在以下情况发生时,各方约定可以解除本协议:

9.1丙方在下述情况发生时,可以随时通过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立即终止本协议:

(1)甲方或乙方未能给予丙方及时准确的信息和指示;

(2)甲方或乙方违约的行为构成对本协议条款的实质性违反,并且未能在接到丙方相关通知后15天内得到解决;

(3)乙方停产、乙方负责人逃匿、乙方进入清算程序或已实际丧失偿债能力或破产;

9.2甲方在下述情况发生时,可以随时通过书面通知丙方立即终止本协议:

(1)丙方未能及时执行甲方指示;

(2)丙方的行为构成对本协议条款的实质性违反,并且未能在接到甲方相关通知后15天内得到解决;

(3)丙方在本协下的承诺和保证不再真实和正确。

9.3若丙方发出终止协议的通知,丙方应在收到甲方关于该通知的回执之后,向甲方提交关于质物情况的说明书;并给予甲方60天的时间寻找新的监管方。在此期间,丙方仍应承担本协议下的监管义务并享有收取费用的权利以及留臵权。

第十条违约责任

10.1 丙方因以下情形给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承担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但甲方就其实际损失享有优先受偿权:

10.1.1 丙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办理放货的。

10.1.2因丙方违反本协议4.3款的约定,未及时通知甲方和乙方或未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的。

10.1.3 监管期间,质物的市场风险(即价格波动风险)丙方不承担责任。

10.1.4 因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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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乙方因以下情形对甲方和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10.2.1 质物进仓混有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及易腐等特殊货物,造成仓储物或仓库损坏,人员伤亡的。

10.2.2 因未能及时投保,在监管期间出现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质物毁损灭失、变质、短少、受污染等的。

10.2.3 未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要求对质物进行必要的包装的;

10.2.4 因乙方原因,质物本身受到司法机关或政府或任何管辖机构的限制或禁止的。

10.2.5 如存放质物仓库为乙方所有或乙方租赁使用,则因仓库安全等保管条件原因、质物自身原因、及其他非丙方故意行为引起的质物毁损、失少、损耗的。本款所称的仓库安全系指仓库的防震、防水、防潮、防火、防盗抢等预防自然灾害和人为恶意行为的能力与措施。

10.2.6 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方和丙方造成损失的其他情况。

10.3 甲方因违反本协议对乙、丙方造成损失的,承担乙、丙方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质物处置

11.1 当乙方发生停产关闭、负责人逃匿、强行提货、无法偿还贷款等违约行为,导致丙方不能正常监管时,甲方可以与丙方协商对质物采取转移、保全等处臵。处臵的具体方法,甲方和丙方另外签署协议约定。

第十二条印鉴

为保证本协议的履行,三方同意,在本协议相关单证中使用专门的印鉴和人员签名。

甲方签发单证的指定人员为:,其签字式样为:;

甲方的预留印章式样为:

乙方签发单证的指定人员为:,其签字式样20

库存物资管理办法

库存物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存货管理工作规范化,保证仓库和库存物资的安全完整,更好地为公司经营管理服务,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存货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根据本制度做好物资出库和入库工作,并使物资储存、供应、发货各环节平衡衔接。 (二)做好物资的保管工作,据实登记仓库实物帐,经常清查、盘点库存物资,做到帐、卡、物相符。 (三)协助做好呆滞物资的处理工作。 (四)做好仓库安全保卫、防火及卫生工作,确保仓库和物资的安全,保持库容整洁。 第三条公司各部门所购一切物资材料,严格履行先入库、后领用的规定,如属直提使用部门或场所,亦必须事后及时补办出、入库手续。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库管部门及库管部门工作人员。 第二章入库管理规定 第五条采购物资抵库后,库管员要按照已核准的“订货单”或“采购申请单”和“送货单”仔细核对物资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及外包装是否完好无损。核对无误后将到货日期及实收数量填记于“订货单”或“采购申请单”,(采购收货验收单 ),同时开具“入库单”办理入库手续。(检验合格后办理入库手续) 第六条如发现单货不符、外包装破损或其他质量问题,要及时向上级反映,同时通知采购部门和厂家代表(如有),共同现场鉴定,必要时拍照记录。原则上单货不符的物资不得接受,如采购部门确认要收下该物资时,库管员要告知上级,并于单据上注明实际收货情况。 第七条物资抵库但库管部门尚未收到“订货单”或“采购申请单”时,库管员应先洽询采购部门,确认无误后始得办理入库手续。 第八条发生退库或退货产品时要认真审核“退货单”或有关凭证,核查批准手续是否齐全,认真记录退库或退货产品数量、质量状况。对于使用单位退回的物资,库管员要依据退库原因,按要求处理,如原因系由于供应商所造成的,要立即通知采购部门。退库或退货产品要单独存放,退库物资重新发货应优先出库,采购部相关业务员要根据质量部判定结果将退货物资及时处理。

库存管理规定(修改)

仓库管理制度 一、目的: 1、为加强库存及在借物品管理、明确物品出、入库手续及流程,提高公司资金、物品使用率,保证仓库安全,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2、制度中所指的物品是因销售、生产、工程及研发所需而储存的各种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 二、程序: 1、物品入库管理: 1.1所有物品购入、退回、测试、样品、借用、归还及生产完工成品等,均应经质量部检验合格后入库。 1.2物品入库单为:《外购入库单》由事业部、产品制造部等相关部门办理物品入库手续时负责填写;《成品入库单》由产品制造部办理物品入库手续时负责填写。 1.3仓库人员根据质量部出具的验收合格后的物品入库单及时核对物品编号、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最长不超过一个工作日核对完毕,如相符,填写物品入库单实收栏,根据物品入库单登记物料卡及台帐;如不符,则仓库人员予以拒收并立即告知质量部。 1.4《外购入库单》第一联由仓库存档,第二联送财务部报账,第三联由质量部存档,第四联由采购部门存档;《成品入库单》第一联由仓库存档,第二联由仓库交递财务部,第三联由产品制造部经办人存档。 2、物品出库、发货管理: 2.1物品出库:持有物品最终使用部门经理或主管部门领导审批后和综合部经理核准后的相关单据方可提货(领导授权亦可),相关单据上必须说明领货原因;套料发放应附《生产通知单》或《生产计划单》和(套料清单),仓库人员按单的紧急程度及时发料,最长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 2.2物品发货(正式合同):发货通知单必须经合同执行部门经理和主管部门领导审批后、综合部经理核准后(领导授权亦可),仓库人员复核上述手续后方可发货。 2.3物品发货(非正式合同):发货通知单必须经合同执行部门经理和主管部门领导审批后并经财务管理部经理、综合部经理核准后(领导授权亦可),仓库人员复核上述手续后方可发货。

银行抵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合作银行抵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抵质押贷款管理,依法、合规、有效办理抵质押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理抵质押贷款应以风险可控为原则,接受抵质押物应以易变现和处置为原则, 设定抵质押折率应以足值为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抵质押贷款中的抵押物必须办理抵押登记,质物必须办理止付、登记 等手续。 第二章 抵押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抵押,是指以债务人或第三人依法所占有的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 所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第五条 以下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以上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六条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第七条 以下财产不得作为抵押物:①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③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④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⑤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八条 新发放的房地产类抵押贷款,土地性质必须为国有出让,该宗土地上有房屋的,原则上应一并抵押。原已办理的房地产类贷款中,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在周转过程中应予以完善或逐步压缩。 第九条 办理抵押贷款必须对抵押物的合法性和变现能力进行审查,不能变现或变现能力差的物品不得抵押。已发放贷款中原用动产抵押的在周转过程中应逐步压缩。在接受抵押物时,除按《贷款通则》规定的范围外,还应考虑以下原则:①价格比较稳定,容易变现,市场风险小;②对抵押物价值的鉴定不需要复杂的技术;③已参加财产保险。 第十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含催讨车旅费和诉讼代理费)。 第十一条 办理抵押贷款,抵押物必须强制进行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办理抵押贷款必须由抵押人按规定填写抵押物清单。详细填明抵押物的名称、数量现值、保管地点、所有权的归属等,并办理保险。抵押物清单所列的抵押财产

关于存单质押的几个法律问题分析

关于存单质押的几个法律问题分析 作者:金振朝 一、法律规定 1、《担保法》(1995年) 第七十五条: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第七十六条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七条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1997年) 第八条对存单质押的认定和处理 存单可以质押。存单持有人以伪造、变造的虚假存单质押的,质押合同无效。接受虚假存单质押的当事人如以该存单质押为由起诉金融机构,要求兑付存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告知其可另案起诉出质人。 存单持有人以金融机构开具的、未有实际存款或与实际存款不符的存单进行质押,以骗取或占用他人财产的,该质押关系无效。接受存单质押的人起诉的,该存单持有人与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为共同被告。利用存单骗取或占用他人财产的存单持有人对侵犯他人财产权承担赔偿责任,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因其过错致他人财产权受损,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接受存单质押的人在审查

存单的真实性上有重大过失的,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仅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明知存单虚假而接受存单质押的,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以金融机构核押的存单出质的,即便存单系伪造、变造、虚开,质押合同均为有效,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质权人兑付存单所记载的款项。 3、《担保法司法解释》(2000年) 第一百条以存款单出质的,签发银行核押后又受理挂失并造成存款流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 第一百零二条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其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只能在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届满时兑现款项或者提取货物。 4、《物权法》(2007年) 第二百二十三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二)债券、存款单;…… 第二百二十四条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第二百二十五条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5、银监会《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2007年),对个人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做出了详尽规定。

库存物资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修改状态TK/ZD03.12-2010 第一次 页 库存物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次共6 页第1页 第一条为使存货管理工作规范化,保证仓库和库存物资的安全完整,更好地为公司经营管理服务,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存货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根据本制度做好物资出库和入库工作,并使物资储存、供应、发货各环节平衡 衔接。 (二)做好物资的保管工作,据实登记仓库实物帐,经常清查、盘点库存物资,做到帐、卡、物相符。 (三)协助做好呆滞物资的处理工作。 (四)做好仓库安全保卫、防火及卫生工作,确保仓库和物资的安全,保持库容整洁。 第三条公司各部门所购一切物资材料,严格履行先入库、后领用的规定,如属直提使用部门或场所,亦必须事后及时补办出、入库手续。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库管部门及库管部门工作人员。 第二章入库管理规定 第五条采购物资抵库后,库管员要按照已核准的“订货单”或“采购申请单”和“送货单”仔细核对物资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及外包装是否完好无损。核对无误后将到货日期及实收数量填记于“订货单”或“采购申请单”,(采购收货验收单),同时开具“入库单”办理入库手续。(检验合格后办理入库手续) 第六条如发现单货不符、外包装破损或其他质量问题,要及时向上级反映,同时通知采购部门和厂家代表(如有),共同现场鉴定,必要时拍照记录。原则上单货不符的物资不得接受,如采购部门确认要收下该物资时,库管员要告知上级,并于单据上注明实际收货情况。 第七条物资抵库但库管部门尚未收到“订货单”或“采购申请单”时,库管员应先洽询采购部门,确认无误后始得办理入库手续。 第八条发生退库或退货产品时要认真审核“退货单”或有关凭证,核查批准手续是否齐全,认真记录退库或退货产品数量、质量状况。对于使用单位退回的物资,库管员要依据退库原因,按要求处理,如原因系由于供应商所造成的,要立即通知采购部门。退库或退货产品要单独存放,退库物资重新发货应优先出库,采购部相关业务员要根据质量部判

商品库存管理制度

工作责任: 1、货物入库必须严格检验,货物的品名、型号、规格、数量、质量符合要求方可入库。 2、货物入库时,物品装卸要轻拿轻放,分类码放整齐,杜绝不安全因素。 3、货物到货后要及时入帐,准确登记。 4、货物出库时要严格按照制度办理,手续不全不可出库,如有特殊原因,需直接上级签字。 5、全面了解库房货物的备货情况,根据库存及时向上级反馈信息,以便及时备货。 6、遇到退、换货时应仔细检查货物,在不影响第二次销售的情况下,经上级领导签字,方可接收。 7、货物出库后,要做好记录,每日下班前列出当日出入库明细。 8、积极配合财务部会计进行月终盘点。 9、加强库房的管理,落实防火工作及卫生清洁,严禁烟火,保证库存商品不损坏,摆放合理,整齐美观。 10、下班时检查电源是否关闭,锁好库门,才可离开。 库房管理制度 仓库为公司货物销售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本公司重地,所有人员必须遵照制度执行。 1.库房应防卫严密,慎防盗窃。 2..非本公司人员未经仓库管理人员许可入库者,库房人员应负制止之责,否则照章惩处。 3.库房内应置消防设备,并于适当位置设置,库房所有人员要熟悉掌握使用消防器材。 4.库房内绝对禁止吸烟,如有违反者,每发现一次,违反者同库管人员均按公司一次10元处罚。 5.货物入库,保管人员要亲自同交货人办理交接手续,核对清点货物名称,数量是否一致,并对交接货物进行检验,有无破损,检验无误,按货物交接单上要求签字,签收则是经济责任的转移。 6.库管人员要对库房所放货物做到:物品准确入位,货物与帐面相符无误,发现破损货物要及时挑出并根据公司规定妥善处理。 7.提货人员必须手执本部门的提货票提货,库管人员见票核对后按“推陈出新,先进先出”的原则,一盘底,二核对,三发货,四减数的原则,对贪图方便,违反货原则造成物品失效,霉变以及差错等损失,库管人员应负经济责任。 8.库房记帐人员记帐要字迹清楚,要做到日清月结不积压,月报要及时。 9.每月月末当日,要进行月终盘点,盘盈盘亏均要仔细核查,如有问题要及时上报主管经理,不准瞒报,以便做到帐、物、资金要一致。

银行支行抵质押品管理办法

银行支行抵质押品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规范第二中心支行授信业务抵质押品管理工作,有效防范授信风险,保障授信资产安全,根据《ⅩⅩ银行代保管物品管理办法》(ⅩⅩ银发【】284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支行本外币表内、表外授信业务的抵质押品管理。 三、定义与分类 (一)本办法所称抵质押品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借款人在办理抵质押类授信业务时,由借款人或第三方向银行提供的符合银行要求的可用于清偿银行授信本息的合法动产、不动产或财产性权利,当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银行授信本息时,银行有权依法处置该抵质押品获得清偿。 (二)本办法所称抵质押品权属证书主要指抵(质)押契证和有价证券及押品契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本/外币存单、银行本票、银行承兑汇票,公司股票/股权、政府和公司债券、保险批单、提货单、收费权/经营权的权利证明、产权证或他项权益证书及其他抵(质)押物的物权凭证等。 (三)根据担保方式的不同,押品分为抵押品和质押品两类。 1、抵押是指抵押人在不转移对特定财产占有的情况下,以该财产作为我行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我行依照有关法

律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形式。因办理抵押登记而产生的权属证书等相关权利凭证称为抵押品。 2、质押是指出质人将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我行占有或依法登记,作为我行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我行依照有关法律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形式。移交我行占有的动产或权利凭证称为质押品。 四、职责与权酿 部门/岗位职责与权限 岗位/客户经理1、双人办理抵质押相关手续的职责 客户经理应当双人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双人领取抵质押品权证,双人办理押品入库、调阅、结清出库等工作,并对押品权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2、配合办理抵质押品出(入)库手续的职责 客户经理应当在出账前或业务结清后配合会计人员共同办理押品入库或出库手续。 岗位/信贷管理部押品管理人员 1、审核信贷系统中抵质押品信息的职责 押品管理人员对信贷风险管理系统中已录入的押品信息应参照押品原件信息或有效的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及时补充相关信息; 2、信贷风险管理系统审批操作和抵质押品系统出(入)库的职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9号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12月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4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七年七月三日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单位定期存单是指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贷款人依据开户证实书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存款行)申请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 单位定期存单只能以质押贷款为目的开立和使用。 单位在金融机构办理定期存款时,金融机构为其开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金融机构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开具《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和开立、使用单位定期存单的管理。 第四条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单位定期存单的开立与确认 第五条借款人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除按其他有关规定提交文件、资料外,还应向贷款人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开户证实书,包括借款人所有的或第三人所有而向借款人提供的开户证实书; (二)存款人委托贷款人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 (三)存款人在存款行的预留印鉴或密码。 开户证实书为第三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应同时提交第三人同意由借款人为质押贷款目的而使用其开户证实书的协议书。 第六条贷款人经审查同意借款人的贷款申请的,应将开户证实书和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一并提交给存款行,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和确认书。 贷款人经审查不同意借款人的贷款申请的,应将开户证实书和委托书及时退还给借款人。 第七条存款行收到贷款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后,应认真审查开户证实书是否真实,存款人与本行是否存在真实的存款关系,以及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申请书上的预留印鉴或提供的密码是否和存款人在存款时预留的印鉴或密码一致。必要时,存款行可以向存款人核实有关情况。 第八条存款行经过审查认为开户证实书证明的存款属实的,应保留开户证实书及第三人同意由借款人使用其开户证实书的协议书,并在收到贷款人的有关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开具单位定期存单。 存款行不得开具没有存款关系的虚假单位定期存单或与真实存款

事业单位存货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存货管理制度 存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存货的管理和控制,保证存货的安全完整,提高存货运营效率,保证合理确认存货价值,防止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存货业务中的各种差错和舞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存货,是指公司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主要包括各类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周转材料、五金配件等。 公司代销、代管存货,委托加工、代修存货也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库存物资内部控制中的不相容职务应当分离,其中包括: (一)物资入库和出库经办者与审批者应分离; (二)实物的验收保管与采购应分离; (三)审批发料的计划员与存货保管员相分离; (四)存货盘点应由保管、记账及独立于这些职务的其他

人员共同进行; (五)若某职位空缺或相关人员临时外出,应指定替代人员或临时人员负责,避免暂时的职务重叠。 第二章岗位分工与授权第四条职责分工: (一)仓储处负责办理物资的验收入库、存储保管和物资出库业务,审核相关表单并及时录入系统,妥善保管所有存货收发凭证并装订成册,定期盘点库存物资,保证库存物资达到帐证相符、帐实相符、帐帐相符; (二)财务管理部负责存货核算业务及对相关存货管理的监督; (三)客服处负责成品发货、销售退换货业务指令的下达、起始表单的填制; (四)采购部负责外购品入库业务指令的下达、起始表单的填制和报账、付款事宜; (五)质量控制处负责相关物资出入库的质量检测事宜。第五条公司对存货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人对存货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

仓库存货管理制度

存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存货管理工作规范化,保证仓库和库存物资的安全完整,更好地为公司经营管理服务,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存货管理工作的任务: (一)根据本制度做好物资出库和入库工作,并使物资储存、供应、销售各环节平衡衔接。 (二)做好物资的保管工作,据实登记仓库实物帐,及时编报库存报表,经常清查、盘点库存物资,做到帐、卡、物相符。 (三)积极开展废旧物资的回收、整理、利用工作。协助做好呆滞物资的处理工作。 (四)做好仓库安全保卫、防火及卫生工作,确保仓库和物资的安全,保持库容整洁。 第三条公司各部门所购一切物资材料,严格履行先入库、后领用的规定,如属直提使用部门或场所,亦必须事后及时补办出、入库手续。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库管部门及库管部门工作人员。 第二章入库管理规定 第五条采购物资抵库后,库管员要按照已核准的“订货单”或“采购申请单”和“送货单”仔细核对物资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及外包装是否完好无损。核对无误后将到货日期及实收数量填记于“订货单”或“采购申请单”,同时开具“入库单”办理入库手续。 第六条如发现单货不符、外包装破损或其他质量问题,要及时向上级反映,同时通知售后服务部门、采购部门和厂家代表(如有),共同现场鉴定,必要时拍照记录。原则上单货不符的物资不得接受,如采购部门要收下该物资时,库管员要告知上级,并于单据上注明实际收货情况,并会签采购部门。 第七条物资抵库但库管部门尚未收到“订货单”或“采购申请单”时,库管员应先洽询采购部门,确认无误后始得办理入库手续。 第八条发生退库或退货产品时要认真审核“退货单”或有关凭证,核查批准手续是否齐全,认真记录退库或退货产品数量、质量状况。退库或退货产品要单独存放,如可重新销售应优先出库。对于使用单位退回的物资,库管员要依据退库原因,研判处理对策,如原因系由于供应商所造成的,要立即通知采购部门。第九条入库时要认真查抄入库号码,填写入库号码单。每日业务终了,及时将入库号码单报至统计员处输入计算机。 第三章出库管理规定 第十条办理出库时要认真审核“出库单”或“领用单”,核查出库批准手续(特别是有无财会部门收讫、转讫戳记)是否齐全,严格依据所列项目办理出库,并核签有关单据。发现计算有误时要立即通知开票人员更正后发货。 第十一条发放物资时要坚持“推陈储新、先进先出、按规定供应、节约”的原则,发货坚持一盘底、二核对、三发货、四减数。同时坚持单货不符不出库、包装破损不出库、残损变形不出库、手续不全不出库。对贪图方便,违反发货原则造成物资变质、大料小用、优材劣用以及差错等损失,库管员负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优先保证自提商品,及时准确交给货主并当面点清。

抵押物管理办法

烟台市莱山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抵(质)押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完善和规范我公司抵(质)资产管理,确保第二还款来源的充足有效,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质)押物,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好我公司有关规定,在国家制定的有权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并在我公司登记的各种抵(质)押物。主要包括如下种类: (一)土地使用权 (二)房屋所有权 (三)机器设备 (四)权利凭证 (五)其他抵(质)押物 第三条业务部经办人员要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抵(质)押物的管理和维护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条对抵押品的检查要把握以下要点: (一)权属。抵押品权属是否改变,是否出租、转让、出售、征用、重复抵押等。 (二)状态。抵押土地是否维持原有用途,有无新的开发利用;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形态、结构是否改变,有无毁损,是否改变用途;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是否办理年检,使用过程中是否正常维护;其他抵押财产依据其特征进行检查。 (三)价值。分析判断抵押品市场价值的变化,评价抵押担保的

充足性。 (四)变现能力。分析变现的可能性,能变现多少。 (五)保险。抵押品保险到期后是否及时续保,是否发生理赔事项。 第五条股权质押检查,主要分析公司净资产变化情况。查看公司股份有无改变、有无改变的意向;公司其他股份有无质押;评价股份质押的价值是否依然充足。 第六条贷款发放后,业务部经办人员填制抵(质)押物交接清单,将抵(质)押品的登记凭证、权利凭证交由风险管理部档案管理人员统一管理。 第七条风险管理部档案管理人员依据交接清单登记抵(质)押物台账,并定期盘库核对,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八条抵(质)押物原则上不得借用。如有临时需要,企业需提前联系业务经办人员并提出书面申请。档案管理人员登记抵(质)押物借用台账,经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借用。借用时间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15天,台账备注栏要登记归还日期。 第九条贷款结清担保责任解除后,档案管理人员审核还款凭证,确保拟出库的抵(质)押物与到期收回的担保贷款相匹配。 第十条企业领取抵(质)物时,要出具单位证明。列明抵(质)物名称、编号、领用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7年第4号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已经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七年七月三日 编辑本段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以下统称存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未到期的个人定期存单作质押,从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人)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到期由借款人偿还本息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居民为借款人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1年并有固定居所和职业。 第四条作为质押品的定期存单包括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和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存单等具有定期存款性质的权利凭证。 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存单不得作为质押品。 第五条借款人以本人名下定期存单作质押的小额贷款(以下统称小额存单质押贷款),存单开户银行可授权办理储蓄业务的营业网点直接受理并发放。 各商业银行总行可根据本行实际,确定前款小额存单质押贷款额度。 第六条以第三人存单作质押的,贷款人应制定严格的内部程序,认真审查存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发生权利瑕疵的情形。对于借款人以公开向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募集的存单申请质押贷款的,贷款人不得向其发放贷款。 第七条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罚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存单质押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存单本金的90%(外币存款按当日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各行也可以根据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合理确定贷款金额,但存单金额应能覆盖贷款本息。

煤矿存货管理办法

煤矿存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集团公司及《古书院矿全面预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企业资产运营效率,明确存货管理的责任、权力、义务,规范存货管理程序,结合我矿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充分利用现有各类存货,有效发挥存货的效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矿各单位。 第三条存货管理主要包括各种库存物资、库存煤、库存材料、库存配件、在途物资、材料价差。 第四条存货管理的职责划分 (一)为强化存货管理,提高存货的利用率,加强存货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成立存货管理领导组。 组长:经营副矿长 常务副组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后勤副矿长 副组长:其他副矿级领导 成员:计划财务部、物资供应管理部、机电管理部、生产管理部、审计监察科、矿办公室、各基层单位负责人。 (二)领导组的工作职责 1.负责全矿存货管理的全面工作。 2.负责审批按规定购入需用的各项存货,监督各单位存货使用管理情况。 3.负责全矿存货的报废及处置工作。 (三)相关部室的职责划分 1.计划财务部负责对全矿存货进行全面管理;负责物资供应管理部、机电管理部存货的清查工作;负责全矿在途物资、材料价差核算工作;负责存货报废审批工作;对全矿各类存货定额完成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及考核,参与存货使用效果评价,参与基层区队库存材料清查工作。 2.机电管理部负责全矿存货中的库存配件、在途配件、委托加工配件,配件价差及库存专用工具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分管范围内回收与复用存货日常管理工作,参与基层区队库存材料清查工作。 3.物资供应管理部负责存货中的库存材料、在途材料、委托加工材料及材料价差的管理,负责分管范围内回收与复用存货日常管理工作,参与基层区队库存材料清查工作。 4.生产管理部负责全矿生产单位材料、配件的管理,负责基层单位库存材料监督检查及日常管理工作,负责修旧利废及回收与复用存货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库存煤的管理。参与物资供应管理部、机电管理部存货的清查工作。 6.机修工区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回收与复用存货日常管理工作。 7.各基层区队及矿内部核算单位,负责本单位存货的管理工作。 8.审计监察科负责对全矿存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负责存货利用效果评价。参与全矿各单位存货的清查工作。 9.矿办公室负责全矿存货定额完成情况的考核。 第二章存货管理的具体要求 第五条各类存货坚持谁使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存货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出本部门分管存货的管理办法,每年根据本年度存货定额制定降储措施,并严格执行。已报废的存货必须做到帐实相符,回收的废旧存货及可周转复用材料按规定建帐管理,严格按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置;负责分管范围内存货的日常管理。

库存管理制度

库存商品管理制度 签发人: 为确保公司仓库库存商品帐务清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明确商品管理责任,加强商品安全,防止商品损失,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 库存商品管理范围: 包含存放在仓库原材料、产成品、半成品、五金材料及辅助材料、门店样品、因特殊原因经批准借出商品、返厂维修或换货商品等无实物但商品所有权属于公司的蓝字未达帐商品;已办理退厂手续并下库尚未运输的商品,顾客已交款尚未提货或送货商品、寄放商品等有实物但所有权不属于公司的红字未达帐商品。 ◆<二> 库存商品管理的要求: 1、库存商品是公司重要的流动资产,各部门各环节都必须严格遵守商品进销存的所有业务流程和《商品验收入库和退厂制度》、《盘点制度》等相关制度,凡涉及库存流转的所有单据必须按《商品验收入库和退厂制度》的要求签名和盖章。同时必须确保单据流(信息流)和物流同步,让信息系统反映的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便于业务部门经营工作的顺利开展。如发现信息流和物流不同步,导致盘点差错、商品短少,与供应商帐务不符,除全额赔偿损失外,根据情况,对直接经办人和直接上级给予相应处分。 2、凡仓库必须对所有商品(包括暂存商品)建立仓库卡片帐,仓库保管员对商品的进出认真登记,以动态地、准确地反映仓库实物的变化情况。 3、凡我公司作为促销送给顾客的赠品,一律按赠品流程进行管理,仓库

和门店视同商品进行保管,承担实物保管责任,不得随意发放赠品。盘点时,赠品单独编制盘点表,并在盘点表上注明“赠品”字样。对私分、瓜分赠品的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4、未经领导批准,任何部门、任何人员无权私自将公司商品私自借给他单位、个人或将商品借给公司内部部门或员工使用。未经最后一道环节审批,任何部门、任何人无权私自将公司有问题商品变卖处置,否则视同挪用公司资产处理,除追究经济责任外,对直接经办人给予开除处分,直接上级承担连带管理责任。 5、仓库存放的商品应力求整齐、集中、分类,设置卡片帐。入库时按供应商送货单的品名、规格、型号验收实际数量,如有质量要求,应会同质检部门验收货物质量,对不合格的货物停止入库并向上级领导报告,等候上级指令处理,出库时按领料单的品名、规格、数量准确发放货物。 6、仓管员必须建立仓库库存进销存明细帐,要求对所有商品入库出库的品名、型号、数量、单价及时登记明细帐,以方便查询和核对。 7、仓库所有的货物出入库必须有单据支持,仓管员应于当日下班前根据单据登记进销存明细帐,如特殊原因,无法完成时,将未入帐的有关单句如收货单、领料单、退料单等于次日上午下班前登记完成 8、盘点前,仓库和门店要认真清理各类在途单据,确保单据流和物流同步,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三> 对帐管理

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办法

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抵(质)押物价值评估,提高押品评估质量和效率,有效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公司《固有资金贷款管理规定》、《贷款资金贷款管理规定》等制度及《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8号)等政策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抵(质)押物价值评估是指为确定抵(质)押融资额度提供价值参考依据,对抵(质)押物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第三条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包括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公司实行“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相结合,以内部评估为主要确认依据”的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原则。 第四条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均须坚持客观性、公正性和谨慎性,保证抵(质)押物价值认定的合理性。 第五条押品主要包括房地产类、金融产品类、机器设备类、交通工具类、股权类、应收账款及其他权利类。 第二章基本流程及职责分工 第六条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包括评估调查和初评、评估审查及评估审定三个环节(见附件一)。除上市流通股票、定期存单、金融企业股权可采用简易流程,直接进行评估审定外,其他押品均应经上述流程进行评估。 第七条评估调查和初评人由负责相应业务的投资运营经理或贷款经理担任。 第八条公司通过内部考评,选拔具有资产评估和风险管理经验的业务骨干3-5人组成“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小组”,承担押品价值审查职责。“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小组”设组长一人,负责评估审查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九条自主投资决策委员会或贷款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抵(质)押物价值的最终审定。决策委员会委员不得同时兼任“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小组”成员。 第三章评估调查和初评 第十条评估调查包括评估资料搜集和现场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工作: (一)资料搜集 抵(质)押权属所有人同意以抵(质)押物担保的文件; 押品已对其他债权设定担保的情况; 押品的权属资料;

2020年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满足个人客户的融资需求,规范丹东银行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银监会《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4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2.1 本规定明确了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的原则、程序、内容与要求。 2.2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有权办理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的各分支机构。 3 术语与定义 3.1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以下简称“个人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合法有效、符合贷款人规定条件的本行人民币个人定期存单出质,向贷款人申请取得的人民币贷款。 3.2 本规定所称借款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外籍人、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居民为借款人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年并有固定居所和职业。 4 职责与权限 各分支机构应根据总行授权开展个人质押贷款业务,授权范围内采用报备制,超过授权范围采用报批制。 5 政策 个人质押贷款坚持“以存定贷,存单质押,到期归还,逾期扣收”的原则。

6 流程图

7 风险控制点 详情见风险库。 8 内容与要求 8.1 基本规定 8.1.1 贷款对象 贷款对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8.1.2 贷款期限 个人质押贷款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贷款的到期日不得晚于定期存单的到期日(定期存单已办理预约转存的除外)。若用不同期限的多个定期存单质押的,应以到期日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分笔发放的贷款除外。 8.1.3 贷款额度 个人质押贷款的贷款额度为单笔最低5,000元(含),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存单本金的90%。 8.1.4 贷款利率 个人质押贷款的贷款利率可在我行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或适当下浮,最低不得低于同期央行基准利率,在贷款利率的具体执行中应参照总行制定的贷款利率开展工作,要坚持效益原则,综合考虑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贷款的风险状况、综合回报、市场竞争等因素,科学合理地采用利率的定价幅度。 8.1.5 还款方式 个人质押贷款采用按月还息、一次还本或按月还息、分次还本的还款方式。8.1.6 贷款用途 个人质押贷款须有明确的贷款用途;借款人须承诺贷款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房地产项目开发,不得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

存货核算管理办法

存货核算管理办法 1.总则 为加强集团公司存货管理,确保公司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存货管理细则,报集团公司批准后在本单位实施。 存货是指公司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的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或者在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或者为了出售仍然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 存货核算业务包活:原材料核算、低值易耗品核算、周转材料核算、委托加工材料核算,存货盘存及处置核算等。存货的分类主要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界定,财务部及使用部门协助界定。 存货核算的任务是: 反映和监督存货采购的各项支出,正确计算存货成本,考核存货采购价格、数量计划的完成情况。 反映和监督存货的收发、领退和结存情况,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护存货的安全、完整,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反映和监督存货库存情况,严格控制库存占用,防止超储积压或储备不足现象的发生。 反映和监督生产经营中的存货消耗情况,严格控制超定额、无计划存货消耗。 正确进行存货估价入账和调整存货成本差异,正确计算工程项目成本,努力降低成本费用。 2.原材料核算 原材料核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准确:确保会计账簿与仓库账簿“账账相符”,仓库账簿与实物“账实相符”; 及时:仓库账簿和会计账簿均做到日清日结; 简捷:在符合内控原则和满足管理、核算需要的前提下,避免重复劳动; 实用:满足财务部门材料核算、成本核算的需要,满足仓库部门物资管理的需要。

原材料在取得时均应按实际成本计价。原材料的实际成本根据其取得方式,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定。 发出原材料的计价采用加权平均法。 为了核算保管员已经收到、但未办理正式入库手续的材料,保管员应设置《未正式入库的材料保管账》。 原材料采购应遵循以下程序: 由施工、技术等相关部门根据生产需要和进度安排提报采购需求计划。 采购部门汇总各部门需求计划,提出采购计划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采购部门根据经批准的采购计划,进行市场询价,选择最佳采购方式。 现场外部采购:由所属单位采购、使用等部门通过招标、比质、比价、比服务等方式自行选择供应商,并按采购流程办理。 现场调拨采购:对项目所在地其他单位有可供调拨物资,各公司采购部间互通信息,直接从其他单位调拨购入;对同一单位不同项目间有可供调拨物资,优先考虑项目间调拨。 集团统一采购:由所属单位采购部门将本单位审批后的采购计划报集团相关部门审批,再由集团相关单位办理采购。 采取外部采购方式时,应根据采购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经过谈判、评审、审批等程序后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采购部门根据采购合同、采购订单组织进货。 验收部门或人员进行检验并出具验收报告。 材料入库的核算 仓库保管员根据原材料实际入库数量和材料验收报告,办理如下入库手续:仓库填写一式四联入库单,其中:存根联、仓库联、财务联、供应商联,入库单要写明采购方式、供应单位、材料编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内容。仓库填写的四联入库单必须由本单位采购部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保管员根据入库单仓库联登记仓库数量账。 财务部门根据财务联核对仓库收发存明细账,并另行装订成册备查;财务部门凭入库单供应商联和发票等原始凭证制作会计记账凭证,登记材料分类账、总账。 对货物已到发票未到的入库业务,应根据入库汇总表月末暂估入账,次月红冲,待收到发票后和入库单一起办理正式入账手续,同步核销合同或订单。

存货管理制度

存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述 第1条目的。为了使存货具有合理库存,减少存货损失,提高存货质量,规范存货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采购计划提出及实施。外购时,首先由用料部门提出用料计划,由分管领导和公司负责人审批,供应部门负责实施采购。 第3条验收管理制度 1. 质量管理部门和相关使用部门对所购货物或劳务等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证明。 2. 验收人员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当立即向采购部或有关部门报告,采购部或有关部门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3. 货物的验收由质量管理部门主导,会同仓储部门、使用部门和采购部共同验收,对收到货物的数量和质量进行检验。 第4条收货准备。 1.货物验收人员在采购部门转来已核准的“订购单”时,按供应商、货物交货日期分别依序排列,并于交货前安排存放的库位以方便收货作业。 2.对于需要按重量、长度、体积等方面计量的物资,应借助称重仪器、检测工具、容器等进行试测验收,不得虚估。 第5条待验货物处理。已经到货、等待验收的货物,必须在商品的外包装上贴上货物标签并详细注明货号、品名、规格、数量及到货日期,并且应与已验收的货物分开储存,并规划出“待验区”以示区分。

第6条实施验收。 1.货物到货后,货物验收人员应会同使用部门根据“装箱单”、“订购单”、“合同”等采购文件核对货物名称、规格并清点数量或过磅、测量重量,并将到货日期及实收数量填入“订购单”。同时,验收人员填写验收报告单并在上面签字。 2.质量管理部门应当使用按顺序编号的验收报告,对那些没有对应采购申请的商品或劳务,一律不得签收。 3.质量管理部门验收完毕后,对验收合格的商品或劳务应当编制一式多联、预先编号的验收证明,内容包括供应商名称、收货日期、货物名称、数量和质量以及运货人名称、原购货订单编号等,作为验收商品或劳务的依据,并及时报告采购部门和财务部门。 4.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所载的货物与“装箱单”、“订购单”或合同所载内容不符,应通知办理采购的人员及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5.验收过程发现货物有倾覆、破损、变质、受潮等异常情况而且达到一定程度时,验收人员应及时通知采购人员联络公证处前来公证或通知供应商前来处理,并尽可能维持其状态以利于公证作业。 6.公证单位或供应商确认后,验收人员开立“索赔处理单”呈部门负责人核实后,送财务部门及采购部门办理。 第7条超交处理。 1.交货数量超过订购量的部分应退回供货商。 2.属于自然溢余的,由物料管理部门在收货时在备注栏注明自然溢余数量或重量,经请购部门主管同意后进行收货,并通知采购人员。

农村信用社公司类客户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 客户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单质押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以质押人持有的未到期定期存单作为质押担保的贷款。 第三条存单质押贷款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循“以价定贷、凭单质押”和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借款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借款人应符合《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第六条用于质押的存单包括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和单位定期存单。存单出质人应当是存单记载的权利人。出质人可以是借款人本人,也可以是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 (一)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包括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

和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存单等具有定期储蓄存款性质的权利凭证。 (二)单位定期存单是指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贷款人依据开户证实书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申请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单位定期存单只能以质押贷款为目的开立和使用。本条所称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第七条贷款人不得接受以下存款权利凭证作为贷款质押品: (一)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 (二)公开向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募集的; (三)以未成年人名义开立的; (四)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 (五)社保基金等专项性、公益性资金; (六)国家机关的存款权利凭证; (七)活期存款权利凭证; (八)其他不能作为质押的存款权利凭证。 第三章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第八条存单质押贷款的用途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九条存单质押贷款的额度应根据借款人的资金需求和存单的面值合理确定,存单到期价值应覆盖贷款本息(外币存款按当日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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