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涉农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对策分析
涉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成因特点及对策

涉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建议近年来,随着中央对‚三农‛和扶贫工作力度的加大,各项中央惠农财政补贴和扶贫专项资金不断增多,滋生了一批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
而基层县作为惠农扶贫资金的重点投向,其腐败风险也尤其大。
基层检察机关如何立足检察职能,惩治和预防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成为了新的历史使命。
*县检察院就如何大力开展涉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预防,积极推动涉农惠民和扶贫资金管理制度、监督机制的健全完善,促进农村基层法治建设,结合‚精准扶贫‛大背景,派出专项预防调查组,深入财政局、扶贫办、审计局、乡(镇)政府及村、组进行了专项预防调查,并对‘十八大’以来涉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进行了综合分析。
通过调查‚十八大‛以来*县涉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呈上升势头。
201*年至201*年*年间,*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涉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人,占同期立案总人数的28.3%。
其中,贪污*人,受贿*人,挪用公款2人,贪污和挪用公款1人,行贿3人。
有效地保障了扶贫开发任务的全面完成。
现结合查办案件相关情况,对涉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特点、原因及主要做法报告如下。
一、涉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一)犯罪主体集中,多为涉农扶贫部门和乡(镇)、村级干部。
在此类案件中,犯罪主体绝大多数为涉农扶贫部门干部和农村‚两委‛人员及基层站所工作人员。
在查处的1*名犯罪嫌疑人中,涉农扶贫部门和乡(镇)干部及村支部书记、村主任、村会计等农村‚两委‛人员8人,占总人数的47.1%。
(二)涉嫌的罪名集中在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行贿上。
在查办的17件扶贫开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中,贪污案件5件,占此类案件总数的29%,受贿案件6件,占此类案件总数的35%,行贿案件3件,占此类案件总数的17.6%,挪用公款案件2件,占此类案件总数的11.8%,另外还有贪污和挪用公款1件。
(三)犯罪手段主要是虚报冒领、套取侵吞、截留私分。
试论当前涉农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及防范对策

试论当前涉农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及防范对策论文摘要2011年,晋江市人民检察院紧紧围绕市委提出的打好“五大战役”、实施“四大工程”等一系列决策部署豍,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在努力为经济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同时,依法查处多起涉及“三农”问题的职务犯罪案件。
本文通过对2011年晋江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统计,分析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案件频发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预防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对策,以期能对制定新的农村发展策略提供参考。
论文关键词涉农职务犯罪人民检察院农村建设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规模的扩大,征用农村土地拆迁房屋等工作也越来越多,而一些镇、村干部在新农村建设中,利用职权收受贿赂、侵吞公共财产、挪用公款的情况也多了起来,涉农职务犯罪严重损害村民的利益,已成为破坏农村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的严重问题,为广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
下面就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院2011年立案侦查的涉农职务犯罪做个简单介绍:2011年总立案件20件27人、涉案总金额1492万余元,其中涉农职务犯罪案件15件20人、涉案总金额1256万余元。
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发生的领域为征地拆迁7件11人,新农村建设(“两违”)7件8人,征收规费1件1人。
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性质为贪污3件5人,受贿8件9人,挪用公款,3件3人,玩忽职守1件3人。
一、当前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一)重点领域突出涉及征地拆迁、新农村建设的案件14件19人,涉案金额高达人民币1157万元。
其中土地征用、拆迁房屋案件6件8人,新农村建设案件6件7人。
土地征用案件的一大特点是涉案金额大,2件涉案金额超百万元的特大案件都是发生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过程中,有1件涉案金额高达950万余元。
新农村建设案件的特点是窝串案突出,仅在内坑镇行政执法中队就挖出系列窝串案5件6人。
(二)涉案主体为镇、村基层组织人员今年来我院办理的涉农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都为镇一级及其以下基层组织工作人员。
当前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特点及预防

当前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特点及预防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是指农村基层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犯罪的行为。
当前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存在以下几个特点:1. 腐败现象突出:当前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中涉及的主要是经济犯罪,如受贿、贪污、挪用公款等。
由于农村基层干部职务权力相对集中,腐败现象相对突出。
2. 隐蔽性和复杂性: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往往存在较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很难通过传统的查办手段进行调查和取证。
一些干部犯罪使用的手段高度隐蔽,利用职务上的权力和地位来掩盖罪行。
3. 社会影响大: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对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影响。
一方面,贪污、受贿等犯罪削弱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动力,阻碍了农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农村基层干部的职务犯罪也严重败坏了干部形象,破坏了干部队伍的凝聚力和纯洁性。
4. 犯罪手段多样化: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手段多样化,如以权谋私、虚报冒领、利用购销关系等手段从中牟取利益。
一些干部还借助金融工具、网络等技术手段进行犯罪,使得犯罪手段不断更新、变化多样。
5. 预防控制难度大:由于农村地区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和隐蔽性,使得预防和控制工作面临诸多困境和挑战。
一方面,一些地方的纪检监察力量相对薄弱,难以及时发现和查处职务犯罪行为。
一些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来进行犯罪,让干部纪律教育和监督管理工作更加困难。
为了预防和控制当前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探讨和完善:1. 完善监督机制:加强农村基层干部的纪律教育和监督管理工作,强化对干部日常工作和生活的监督,建立健全干部信用档案制度,及时掌握干部的违规行为。
2. 加强教育和培训:提高农村基层干部的法律意识和廉洁意识,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加强对干部的法纪教育培训,加强对干部的职业道德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
3. 完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农村基层干部任免制度,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程序和规范,提高干部任职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浅议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诱因及预防对策

浅议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诱因及预防对策2008年以来,我们社旗县检察院在农业综合开发、大型农机具补贴、新能源建设工程、农保部门及惠农资金发放等涉农领域共立查职务犯罪案件16件16人,占全部立案总数的37.21%,并呈逐年递增趋势。
这些涉农案件中,涉案总金额近400万元,涉及乡科级干部6件6人,在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同时,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也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因此,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多发高发已成为当前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作为反职务犯罪的主力军和生力军,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院应充分发挥职能,强力推进涉农职务犯罪的查处和预防,是其义不容辞的职责,也是当前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
笔者根据近三年来我院查处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情况,就涉农案件的特点、诱因和预防对策做以粗浅的探讨,以供大家共同学习、共同研究,更好地履行预防和查处职务犯罪的职能。
一、当前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1.犯罪主体多元化。
在涉案人员中,既有村支书、会计、出纳等农村干部,也有民政局、农机局、保险公司的国家工作人员。
乡镇、村干部处在农村工作的最前沿,在基层直接面向群众,担负着落实党和政府支农惠农政策的直接责任,但他们中的个别工作人员钻管理工作漏洞,以权谋私,中饱私囊,侵犯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影响极坏。
而这些参与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主体除了乡镇国家工作人员外,还有村组干部和公司企业人员等,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特殊性。
而对后一类人员的查处,按照《刑法》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的规定,嫌疑人主体上明显存在有适格的盲点,一般依据《刑法》382条第二款“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的规定来适用,如2010年我院查处的保险公司经理张某贪污、挪用公款案就是如此。
而对涉嫌犯罪的村组干部,只能依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所规定的“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来认格处理,否则检察机关对其就无法查办,如2008年我院查处的倪某受贿案中,倪某利用其担任某镇村支书的职务之便,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收受贿赂10万余元而被检察机关查办的。
谈涉农职务犯罪法律适用问题

除了这七项,贪污受贿犯罪不能成立;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务.是指人大立法解释的七项事务之外的非经营性质的村内公益事业和公益服务等自治事项.既非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亦非企业经营性质的村自治事务建设和公益服务活动。在此种活动中,村基层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进行的犯罪,不能成立贪污受贿犯罪,但可以成立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进行经营活动,即村经济组织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行为。在此范围内利用职务进行犯罪,成立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受贿罪。
破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与威信,影响了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当前涉农职务犯罪的成因.权力失控,监督不到位。缺乏有效的党内监督,有的长年不开民主生活会。
有的述职述廉只是走过场:审计监督轻描淡写,有关领导和主管部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重视不够.对某些苗头性问题没有及时治理。
管理有缺陷,改革不到位。近年来,我国乡镇综合配套改革的力度很大.尤其是乡镇站所,或撤,或并,或解体。或改制,变革也凸显出一些地方思想观念不相适应、管理跟不上的问题.群众不知情,推行政务公开、村务公开、财务公开等民主制度建隋广安大庆市林甸县人民检察院,大庆设不到位。基层组织政务不公开、村务不公开、财务不公开的问题既普遍且严重,没有建立民主理财机制.缺乏有效的群众监督。
少数干部法律意识差,对农村基层组织干部、乡镇站所和机关部门涉农建设项目工作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不到位。因为农村工作的特殊性.人员分散、经费不足以及有关领导和主管部门不够重视等.对农村基层组织干部、乡镇站所和机关部门涉农建设项目工作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往往不能到位. 以致其中有些人法律意识、廉政意识淡薄,经不住诱惑,守不住清贫。
当前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特点及预防

当前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特点及预防当前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是指在农村乡镇、村委会等基层单位担任职位的干部,利用职务之便,违法乱纪,从事腐败、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违法犯罪活动。
这些犯罪行为不仅给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还损害了农民群众的利益,阻碍了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步。
本文将阐述当前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并提出相应的预防对策。
一、特点(一)违法手段多样化。
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在手段上表现出多样化特点,包括存在受贿、贪污挪用公款、巧立名目侵占国有资产、滥用职权等形式。
他们往往采取虚报农田水利工程等工作进度、伪造材料、捏造项目等手段,从中牟取暴利。
(二)犯罪隐蔽性高。
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在犯罪手段、环节、关系链等方面表现出隐蔽性高的特点。
他们常常采取虚构文件、伪造账目等掩盖犯罪证据;与亲朋好友勾结,形成利益共同体,难以穷根追踪。
(三)职权过大、监督不力。
在农村基层单位,一些干部任职时间长、职权过大、监督不力的情况较为突出,给了他们从事腐败、贪污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便利。
职权过大容易滋生腐败,监督不力监管不到位,也容易造成腐败聚敛,一旦失去遏制腐败的机制,将会给农村干部带来诱惑。
二、预防对策(一)引导干部正确履职。
加强农村基层干部的培训教育,引导干部树立正确的职位观和权力观,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并完善财务公开制度,加强资金和资源的审计和监督。
(二)加强廉政建设。
构建完善的纪检监察制度,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的廉政教育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干部考核评价制度,推行双重预防机制,提高违法犯罪的预防能力。
(三)加强执法监管。
加强农村基层单位的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建立健全内部监管机制,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权力运行的监督,及时发现并严肃处理职务犯罪行为。
(四)依法惩治腐败。
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严厉打击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行为,提高惩治腐败的力度和效果,形成有效震慑。
(五)加强社会监督。
加强农村社会组织的培育和发展,提高农民群众的参与度,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工作的监督和反馈,提高基层干部工作的透明度,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浅析当前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浅析当前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原因及对策文/ 刘柏林金凤近年来,涉及新农村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一直居高不下,并不断呈现出新趋势、新特点。
我市在2008年以来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案件66件125人,这些人利用“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便利,大肆侵吞国家的各项政策性专项资金,其涉案人员、涉案金额、犯罪手段等方面都表现出新的特征。
我们在对此类犯罪案件的特点、原因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应对策略。
一、当前涉农职务犯罪的特点(一)侵犯对象主要是国家政策性涉农专项资金当前涉农职务犯罪容易滋生的主要领域和范围集中在国家的惠农政策、农田基本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等环节。
从我市近三年情况看,涉及侵犯国家政策性涉农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已占到我市近三年查办案件总人数的61%,其中各领域和环节侵犯对象所占比例为:涉及农业政策性保险补贴占59.2%,涉及公路工程建设占地补偿占32.8%,涉及农民工培训的“阳光工程”实施过程中受贿占8%,水稻直补占5%,平整土地占4%,农村合作医疗占3%。
可以说,国家政策性涉农专项资金投入的领域,已成为涉农犯罪重点。
(二)犯罪案件多呈“涉众型”我市近三年来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涉众型”特征非常明显,涉案人员的“从众心理”、“攀附和依附心理”严重,也极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从我市情况看,涉案人员大部分集中在农业政策性保险和公路工程建设占地补偿两大系列案件上。
这主要表现为窝案、串案比例较大,占涉农案件总人数的63%,其中,一件窝案共犯最多达7人,一串案件多达9人。
再从作案类型看,主要是以团伙或相互勾结的共同犯罪为主。
主要表现为:县级相关部门及乡镇领导干部相互勾结合伙作案,乡镇相关部门干部通过村干部协同作案,村干部之间共谋犯罪,村干部与村民之间结伙作案以及跨村的村干部之间相互勾结作案等。
(三)涉案人员以村干部为主当前,涉农职务犯罪涉案人员的分布具有集中化、多元化的特点,基本形成了以村干部为中心、部分村民以及乡镇、县级职能部门领导干部共谋参与作案的模式。
当前涉农职务犯罪新特点\原因及惩防建议

当前涉农职务犯罪新特点\原因及惩防建议近年来,随着各地大开发的推进,涉农的经济项目增多,村干部协助政府从事的事务也不断增加。
在此过程中农村干部贪污贿赂腐败现象日趋严重,破坏了农村经济的发展,阻碍了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标签:涉农职务犯罪;惩防;建议2008年以来,资溪县检察院共查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4件5人,所立案件法院均作了有罪判决。
在办案中,我们发现当前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存在新特点,探究原因,提出相关惩防建议。
一、案件呈现“二转变”特点(一)犯罪方式从个体单独或内外串通作案向干部群体上下联手共同犯罪转变。
2008年以来,所查办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多为镇、村干部个体单独作案或者伙同村民等非国家工作人员作案,内外串通。
(二)犯罪主体从镇、村干部向村民小组干部转变。
2008年以来,查处的涉农职务案件的犯罪主体均为镇、村干部,立案查办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中有4人为村干部,占所立案人数的80%,村民小组干部涉案的比例明显提高。
二、原因分析当前涉农职务犯罪呈现新特点的原因有:一是犯罪手段较为隐蔽,不易被发现。
一方面,村组干部利用公务便利实施受贿犯罪隐蔽性较强。
村组干部利用协助政府发放征地补偿费用或管理建设工程等从事公务的职务便利实施受贿犯罪。
另一方面,“村官”贿选为村组干部实施受贿行为提供了群众心理基础和社会环境。
当前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系由村民选举产生,产生了认同心理,认为贿选和上任后受贿的关系就如同投资和收益之间的关系,只要不直接侵害到共同利益(指贪污、挪用),允许双方自愿情况下的互惠互利(指行受贿)。
二是个人犯罪难以实施,共同犯罪成为犯罪主要形式。
当前,随着农村基层组织权力监督机制的不断健全,村组干部之间形成了层层把关,权力相互监督制约的格局。
在此监督机制下,村干部难以凭一己之力完成行受贿类型职务犯罪,需要群体之间各自利用职务便利互相配合才能实施“为他人谋利”的行为。
村干部一旦集体产生邪念,形成犯罪利益集团,就会使得村组织内部监督形同虚设,从而达到上下联手共同犯罪谋取私利的目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当前涉农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对策分析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带来了新的春天。
“三农”问题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农业丰则基础强,农民富则国家盛,农村稳则社会安。
近年来,涉农职务犯罪频频发生,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甚至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局。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顺利推进方面肩负着重要职责。
笔者结合近年来我院查办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对当前涉农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进行了一些调查和分析,提出了预防和减少涉农职务犯罪的对策。
一、涉农职务犯罪的特点
1、犯罪主体趋向职务化,权力化。
近年来,涉农职务犯罪中的犯罪人员由管钱管物人向掌权人变化这是一个突出的特点。
在过去查办的案件中,犯罪人员多是农村信用社、供销社工作人员和乡镇、村中的财会人员,犯罪性质多为贪污、挪用公款。
而近年来乡镇、村干部犯罪案件明显增多,受贿、行贿案件明显上升,利用手中权力加大水利工程造价,套取公款等等,犯罪手段由侵占型向擅权型转化,表明了滥用职权、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在农村的滋生蔓延。
2、犯罪涉及领域多元化。
与过去相比,近年来涉农职务犯罪涉及领域广得多,其中涉及土地征用费、户籍管理、退耕还林、农村基建贷款的案件居多。
3、共同犯罪现象突出。
过去涉农职务犯罪一般是单人作案,近年来却接连出现合伙性犯罪,合伙性犯罪有上升趋势,并且通常是乡、村党政主要领导与财会人员共同作案,贪污或挪用公款。
4、社会危害性大。
在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中,乡镇、村干部的经济犯罪比一般农村经济组织人员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它最直接地侵害了广大农民的经济利益,其受害面大,社会影响大,后果严重。
这些经济犯罪分子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侵害一方百姓,败坏党风党纪,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威信,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
二、当前涉农职务犯罪的成因
部分农村干部之所存在这样的问题,通过多方调查、分析,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权力集中,监督薄弱,给腐败分子以可乘之机。
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乡镇站、所直至基层农村组织管理的权限也大大增大,很多灸手可热的生产要素如土地、森林、水利、资金等开发利用权相当一部分掌握在农村干部手中。
尤其是乡镇领导干部的权力非常大。
个别人大权在握,"家长制"作风严重,大小事情个人说了算,民主集中制受到破坏。
有些县镇领导干部和管理部门在村干部管理监督上存在官僚主义,对村干部的情况并没有深入农民群众中了解群,因此掌握不了村干部工作中的一些实际问题,对村干部的要求、监督往往只限于形式。
“山高皇帝远”,对于位于基层村干部也疏于管理,且乡镇主要领导的权力过于集中,又缺乏有效监督,使某些腐败分子乘机滥用职权,大搞权钱
交易。
2、制度不严、管理松懈,为产生犯罪提供便利条件。
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中普遍存在财务制度混乱的问题。
有章不循、无章可循,出纳、会计一人兼,有的村干部直接经手财务;乡镇领导手中握有大量公款,收取的公款长期不交财务,自收自支,以白条、虚假发票冲帐、隐瞒收入等手段进行贪污、挪用公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