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绿化委员会、厦门市人事局、厦门市林业局关于开展全国绿化
全国绿化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绿化模范单位和全国绿化奖章评选工作的通知

全国绿化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绿化模范单位和全国绿化奖章评选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林业管理【发布部门】全国绿化委员会【发布日期】2012.05.04【实施日期】2012.05.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全国绿化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绿化模范单位和全国绿化奖章评选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绿化委员会,各有关部门(系统)绿化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绿化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绿化委员会:为加快推进国土绿化事业,进一步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参与生态建设的积极性,根据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的通知》精神和《全国绿化评比表彰实施办法》(全绿字〔2009〕9号)规定,全国绿化委员会决定于2012年开展全国绿化模范单位和全国绿化奖章评选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评比表彰保留项目评选周期、评比办法及评选条件根据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的通知》规定,将2010年以前全国绿化委员会组织开展的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区)、全国绿化模范县(市)、全国绿化模范单位合并统称为全国绿化模范单位,评选周期确定为3年以上;全国绿化奖章获得者的评选周期确定为3年以上。
全国绿化模范单位和全国绿化奖章的具体评选条件执行全绿字〔2009〕9号文件《全国绿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绿化评比表彰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
二、认真做好评选与推荐工作(一)全国绿化模范单位的申报与推荐各省(区、市)、各部门(系统)绿化委员会要严格按照全绿字〔2009〕9号文件规定的评选条件和本通知精神开展全国绿化模范单位评选工作,切实把符合条件的单位评选上来,宁缺勿滥。
同时,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评选程序申报和推荐。
申报全国绿化模范单位,首先本单位要组织开展自查,确认各方面符合条件后,再按照评选程序向省、部门绿化委员会申报。
各省(区、市)、各部门(系统)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要对申报的单位认真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地检查。
全国绿化委员会 国家林业局印发《全国造林绿化规划纲要(2016-2020年)》

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印发《全国造林绿化规划纲要
(2016-2020年)》
王恩苓;牛牧;许云飞
【期刊名称】《国土绿化》
【年(卷),期】2016(000)009
【摘要】为科学指导"十三五"时期造林绿化工作,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在认真总结"十二五"造林绿化工作成就和经验、深入分析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造林绿化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的基础上,对《全国造林绿化规划纲要(2011—2020年)》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全国造林绿化规划纲要(2016—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并于8月10日印发各地、各部门(系统),要求各地、
【总页数】1页(P8-8)
【作者】王恩苓;牛牧;许云飞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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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树木移植管理的通知

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树木移植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1.30•【文号】全绿字[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树木移植管理的通知(全绿字[20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绿化委员会、林业厅(局),各有关部门(系统)绿化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绿化委员会,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绿化委员会、林业局:近年来,各地、各部门(系统)高度重视生态建设,城乡绿化步伐不断加快。
但是,一些地方为加快绿化美化进程,片面追求视觉效果和发展政绩,盲目攀比绿化速度和树木档次,大量移植大树古树进行城乡绿化,强求一日成林、一夜成景,搞形象工程。
这种做法严重违背了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破坏了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浪费了物力财力,是形式主义、奢侈之风的典型表现,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此微词甚多、深恶痛绝。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坚决抵制“四风”,依法保护森林资源,促进国土绿化和生态建设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树木移植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树木移植的种种弊端,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政绩观树木移植特别是大树古树移植弊病多、害处大,违背树木生长规律,撕裂历史和文化传承,败坏社会风气,滋生绿化腐败,影响党和政府形象。
一是破坏树木的原生环境和森林生态系统。
大树移植不仅不增加森林资源,反而因为切根截冠减少了生物量,影响了生态效益发挥,降低了原生地的森林质量,甚至造成水土流失、生物多样性减少,长远看还在一定程度上消弱了森林可持续发展的后劲,是一种典型的“挖肉补疮”、“拆东垒西”之举。
二是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浪费。
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树木移植管理的通知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树木移植管理的通知篇一: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树木采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树木采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绿化、美化的要求越来越高,有些地方为了加快绿化美化的进程,直接采挖多年生树木进行异地移植和经营,由于受经济利益驱动,一些地方乱采乱挖树木,毁林毁地,对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
为规范树木移植、制止乱采乱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采挖树木应以有利于森林资源保护,不破坏森林、树木和林地为前提,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林木采伐的规定进行管理。
二、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国家规定的重点防护林和古树名木,以及生态地位极端重要、生态环境极端脆弱的特殊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的树木,严禁采挖。
三、采挖树木由林权单位或个人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采挖作业设计文件和林地植被恢复措施,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可采挖。
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时要注明“树木采挖”项目,同时应当对批准的采挖作业进行监督管理,并主动提供有关技术服务,以提高采挖树木的成活率,巩固绿化成果。
四、采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珍贵树木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经营(加工)采挖树木必须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未经批准采挖的树木。
六、运输采挖树木的,要依法办理木材运输证,实行凭证运输。
木材检查站要加强对采挖树木运输的监督检查。
七、申请采挖树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林地、植被保护措施,并依法缴纳林业规费。
采挖时不得破坏周边的林地和植被,采挖后限期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并补植所采挖株数一倍以上的树木。
八、未经批准擅自采挖、运输、收购采挖树木,或者因采挖树木造成林地、植被破坏的,要依照法律法规关于林木采伐、林地管理、木材运输和收购的规定进行处罚。
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杨柳飞絮治理工作的通知

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杨柳飞絮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2.06•【文号】全绿字〔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杨柳飞絮治理工作的通知全绿字〔2015〕1号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山东、河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省(自治区、直辖市)绿化委员会、林业厅(局),各有关部门(系统)绿化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绿化委员会: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各地、各部门(系统)大力推进城镇造林绿化,栽培种植了大量杨柳树,为增加城镇绿量、改善生态环境做出了重大贡献。
但是,随着这些杨柳树逐步进入生殖成熟期,春季杨柳飞絮量增加,污染人居环境,影响居民健康,给交通安全、生产安全等造成了一定影响,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为切实做好杨柳飞絮治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杨柳飞絮治理工作的必要性杨柳飞絮危害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市民身体健康造成危害。
飞絮容易飞入市民眼睛、鼻孔,引起不适甚至炎症,导致过敏人群皮肤过敏,刺激加重哮喘、慢性支气管炎等呼吸道疾病。
二是对交通安全和公共安全造成影响。
飞絮经常堵塞汽车水箱散热片致使开锅熄火,也会遮挡行人和车辆视线,影响交通安全。
飞絮接触明火极易导致火灾,给公共安全带来隐患。
三是干扰正常工业生产和科研活动。
飞絮会对仪器设备运转构成一定威胁,特别是影响精密仪器设备测量准确性等。
杨柳飞絮问题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各界对治理杨柳飞絮的呼声很高。
治理杨柳飞絮是建设生态文明、增进民生福祉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建立健康稳定的城镇森林生态系统,有利于传承城镇历史,丰厚文化底蕴,提升城镇品位,有利于打造宜居城镇,保护居民健康。
全国绿化委员会关于开展古树名木普查建档工作的通知-全绿字[2001]15号
![全国绿化委员会关于开展古树名木普查建档工作的通知-全绿字[2001]15号](https://img.taocdn.com/s3/m/8122bccb250c844769eae009581b6bd97f19bc31.png)
全国绿化委员会关于开展古树名木普查建档工作的通知正文:---------------------------------------------------------------------------------------------------------------------------------------------------- 全国绿化委员会关于开展古树名木普查建档工作的通知(全绿字[200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绿化委员会、林业厅(局),各有关部门(系统)绿化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绿化委员会:古树名木是中华民族悠久历史与文化的象征,是绿色文物,活的化石,是自然界和前人留给我们的无价珍宝。
但长期以来,由于多种原因,古树名木遭受破坏现象严重,数量急剧减少。
为保护好现存古树名木,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决定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古树名木普查建档工作,为今后开展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打好基础。
现将《全国古树名木普查建档技术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这次普查建档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各级绿化委员会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要通力配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普查成果,请于2002处12月31日以前报送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全国古树名木普查建档技术规定二00一年九月二十六日附件:全国古树名木普查建档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及全国绿化委员会《关于加强保护古树名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全国的实际,制定《全国古树名木普查建档技术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古树名木普查建档的主要目的是:搞清我国古树名木资源总量、种类、分布状况,管护中的经验和存在问题;古树名木在生态、科研、人文、地理、旅游诸方面的价值;为制订古树名木保护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条古树名木范畴:一般系指在人类历史过程中保存下来的年代久远或具有重要科研、历史、文化价值的树木。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绿化委关于厦门市2007年度全民义务植树与城乡绿化工作计划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绿化委关于厦门市2007年度全民义务植树与城乡绿化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01•【字号】厦府办[2007]46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绿化委关于厦门市2007年度全民义务植树与城乡绿化工作计划的通知(厦府办〔2007〕4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市绿化委制定的《厦门市2007年度全民义务植树与城乡绿化工作计划》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要求抓好落实,确保2007年全民义务植树与城乡绿化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特此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七年三月一日厦门市2007年全民义务植树与城乡绿化工作计划(厦门市绿化委员会2007年1月10日)2007年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一年,也是我市推进新一轮跨越式发展至关重要的一年。
新时期我市绿化工作要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围绕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继续保持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良好态势,进一步提升绿化质量,确保绿化工作取得新的成效。
各区、各部门要以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改善人居生活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目标,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生态园林城市的意见,扎扎实实地开展各项工作,努力开创全民义务植树、绿色通道建设、城乡绿化一体化和生态环境建设新局面。
2007年我市全民义务植树及城乡绿化工作总任务为:完成义务植树劳动工日70万个,植树250万株;新增园林绿地600公顷;完成生态风景林建设1.2万亩,新造幼林抚育2万亩、中幼林抚育间伐0.5万亩。
具体计划安排如下:一、全民义务植树工作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加快国土绿化事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的重大战略措施,是提高全民族的绿化意识、生态意识和法律意识,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厦门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颁发厦门市城市园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厦门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颁发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地认养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发文字号】厦市政园林[2004]144号【发布部门】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厦门市绿化委员会【发布日期】2004.08.11【实施日期】2004.08.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厦门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颁发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地认养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市政园林[2004]144号)各区建设局(思明区旅游园林局、湖里区市政园林局)、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随着厦门社会、经济和环境建设事业的快速发展,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对园林绿化和城市居住环境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以多种形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积极性空前高涨,尤其是去年我市启动“企业绿色文化工程”之后,形式多样的城市园林绿地认养活动蓬勃开展。
为使园林绿地认养活动规范、有序、持久地开展下去,制订了《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地认养暂行办法》,现予以颁发,请在全市开展的绿地认养活动中予以执行。
开展城市园林绿地认养活动是一项新事物,既能增强广大群众绿化和环保意识,也弘扬了企业绿色文化,宣传企业文化品牌,将企业文化理念融入城市绿化之中,进一步促进城市文明建设。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重视并认真做好宣传发动、组织管理及各项服务工作。
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宣传、监督和引导作用,及时总结和推广成功经验,使本市绿地认养活动逐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二00四年八月十一日绿地认养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通过一定程序和方式,自愿负责一定面积绿地的建设、管理、养护的行为。
开展绿地认养活动,是依靠社会力量,搞好厦门市绿化美化建设,巩固发展园林绿化成果,增强广大群众绿化和环保意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
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制订暂行办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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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绿化委员会、厦门市人事局、厦门市林业局关于开展全国绿化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模范
【发布部门】厦门市绿化委员会厦门市人事局厦门市林业局
【发布日期】2010.09.10
【实施日期】2010.09.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绿化委员会、厦门市人事局、厦门市林业局关于开展全国绿化先进集体劳动
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的通知
各区绿化委员会、人劳局、林业局(农林水利局),各有关部门:根据《全国绿化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全国绿化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的通知》(人社部函[2010]223号)精神,提出我市评选
工作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评审机构
成立厦门市绿化先进集体和个人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评审推荐工作。
由市绿化委员
会副主任、市市政园林局局长蔡允嘉担任组长,市绿化委员会副主任、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王伟军,市人事局纪检组长温哲和市林业局副局长倪林祥担任副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王伟军兼任办公室主任,张友庆(市市政园林局组织人事处处长)、王亚平(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林勇生(市人事局公务员管理处处长)、叶速辉
(市林业局造林处处长)、为办公室副主任。
二、评选范围和名额分配
(一)评选范围
1、全国绿化先进集体评选范围:曾获得省、部级或国家有关部门(系统)相关绿化
方面表彰的市、县、乡人民政府和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团体等单位。
2、全国绿化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曾获得“全国绿化奖章”或省(区、市)和国家有关部门(系统)相关方面荣誉称号的工人、农民、科教人员、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为国土绿化贡献力量的社会各阶层人员中推荐。
在领导或参与创建全国绿化模范单位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可优先推荐。
3、以下单位和个人不参加此次评选:已经获得过全国绿化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已获其它省部级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及以上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含)以上待遇的人员;厅局级(含)
以上干部及离退休人员。
(二)名额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