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思修第四章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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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章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价值观是人们关于什么是价值、怎样评判价值、如何创造 价值等问题的根本观点。
价值取向 价值追求
价值尺度 价值准则
为什么需要核心价值观
有人说,价值观,是人与人之间最大的距离。
还有人说,价值观其实就是:我愿意花三十多块钱买一杯星巴克,
系人们的利他主义的良心。但如果社会过分追求社会的公正,会动摇程
序公正,也会影响自由,还会削弱社会的竞争。社会完全承担对于弱者 的救助会减弱个人对于弱者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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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
法治(英语: rule of law ),是一个法律原则,指在社
会中,法律是社会最高的规则,具有凌驾一切的地位,不得 轻慢。所谓“凌驾一切”,指的是任何人包括管治机构、法 律制订者和执行者都必需遵守,没有任何人或机构可以凌驾 法律,政府(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是法律许可的。 这些法律本身是经过特定的立法程序产生的,以确保法律符 合人民的集体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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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总统罗斯福提出了著名的“四大自由”
言论自由 信仰自由 免于匮乏之自由 免于恐惧之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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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以赛亚·伯林用“两种自由”的概念来划分自由,
即“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 他认为,积极自由是指人在“主动”意义上的自由,即作 为主体的人做的决定和选择,均基于自身的主动意志而非任 何外部力量。当一个人是自主的或自决的,他就处于“积极 自由”的状态之中。这种自由是“去做„„的自由”。 消极自由指的是在“被动”意义上的自由。即人在意志上 不受他人的强制,在行为上不受他人的干涉,也就是“免于 强制和干涉”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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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是著名的“公投之国”,每年要发起3-4 次全面公投。而从1848年至2016年,瑞士已 经进行过570多次全民公投,超过其他所有 国家公投次数的总和。
2016年6月5日,瑞士举行全民公投,以决定是 否每月向每名成年公民发放2500瑞士法郎(约合 人民币1.6万元)。 4月,一项针对1200多名瑞士人的调查显示 ,72%的人会投反对票,仅有24%的人会投 赞成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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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民主,代议民主是较常被采用的制度,之所以称为代
议制是因为人们并非直接投票决定政府政策,而是选出民意 代表来参与政府实体或议会。 民意代表可能是由全体选民选出(如比例代表制)或代表 特定的区域(通常是依据地理划分的选举区),一些制度则 混合了这两种方式。许多代议民主制也结合了一些直接民主 的成分,例如公民投票。
则应为不同之处理,除有合理正当之事由外,否则不得为差 别待遇。 平等在各国和地区都被视为基本性法律原则。其原因是法 律必须眷顾每一个人,因为每一个人都是平等的。而为什么 每一个人都是平等的呢?其根本立场是建构在生命之上的, 因此平等的原则是为主张人的生命是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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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任何人不论其身分地位为何,在法律
之前皆平等,而不会因为其身分地位而获有差别待遇。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概念在西方于相当早的时期便已萌芽 ,目前已知最早提出这个概念的,是公元前552年的波斯人欧 塔涅斯( Otanes )(贵族),其表示:“人民统治的优点, 首先在于它最美好的名声,那就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公元前 430 年时,在一场雅典人纪念死去的战争英雄的集 会上,(古希腊政治家)伯里克利曾说:“当私人纠纷产生 时,所有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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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是指当权者透过法律治理国家,但这些法律不一定是由普 通公民组成的立法部门制订的。 法治下,行政部门的职责只是执行该等法律,并且受该等法律 拘束。因此法治和法制最大的区别,并不在于法律是否拘束人民 ,而是在于行政、立法、司法这些政府权力是否也和人民一样, 受到法律的拘束和控制。 法治的内涵,与其说是要求所有人民守法,毋宁更侧重于法律 对政府权力的控制和拘束,否则法治即与法制难以区分。 对于社会上常见的违法或脱序现象,尤其是以激烈、游走于法 律边缘的手段向政府争取权利的行为,某些政府官员常常会呼吁 和要求人民“守法”以尊重“法治”,这其实是将法治的意义误 解和窄化为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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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
自由是一个政治哲学中的概念,在此条件下人类可
以自我支配,凭借自由意志而行动,并为自身的行为负责。 《人权宣言》第4条: 自由即有权做一切无害于他人的任何事情。 托马斯· 杰斐逊认为个人的自由受制于他人的同等的自由。 自由与责任相关,有相关之自由即应负相关之责任。 自由的边界是人权,自由止于人权。 与自由相对的,是奴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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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 ( Democracy )从其字面上来看,代表着主权在民,
即“人(全)民做主”。 关于民主的统治方法、以及其“人民”的构成范围有许多 不同的定义,现在一般是由多数进行统治。 民主通常被人与寡头政治和独裁政治相比较,在这两种制 度下政治权力高度集中于少数,而没有如民主政治由人民控 制。 民主一词经常被使用于描述国家的政治,民主的 原则也适用于其他有着统治行为存在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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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对于同一事件对于所有的人平等对待。公正包括程序公正
和社会公正。 程序公正追求规则对于所有人和机构的平等,追求起点的平等。 社会公正追求结果的平等,不问人们的起点、运气和努力。 现代社会以程序公正为基础,也兼顾社会的公正。因为社会公正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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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年,政治理论家约瑟夫·拉兹确定了几个法治原则:
新制定的法律不应该有回溯性。 法律应该是稳定的,不应该改变过于频繁,不然民众会因 为缺乏了解新法而无从适应。 制定法律应该要有明确的规则和程序。 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必须得到保证。 天赋公正原则应该得到遵守,特别是公正庭审的权利。 法院应有违宪审查的终审权。 每个人都可以使用法院,没有人使用法院的权利被拒绝。 执法和预防犯罪的机构不应允许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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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民主,又称为纯粹民主,是一种由选举人直接投票决
定政府政策的制度,例如决定是否接受或废除某种法案。直 接意味着决策的权力直接由人们所行使,而不经过任何媒介 或代表。 在历史上,这种形式的政府相当少见,因为 在实践上要将人们全部聚集起来投票相当 困难,所花费的成本和时间都非常高昂。 所有直接民主都属于较小型的共同体,例如城邦。最值得 注意的是古代的雅典民主(公民大会管理城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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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 是 联 合 国 大 会 于 1948 年 12 月 10 日 第
217A(III)号决议通过的一份世界性人权保障文件,其中的第 7 条规定: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 何歧视。人人有权享受平等保护,以免受违反本宣言的任何 歧视行为以及煽动这种歧视的任何行为之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第2项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为本原则 的具体规定。
当代社会,诚信由做人的品格扩展 为社会正常运行的基础。
含了三个基本元素: 第一个元素,不溯及既往原则,没有人会因为违反尚不存 在的法律而受到惩罚,或是在肉体上或财物上有损失。即是 说当权者不能有肆意的权力,也不能在行为发生后作出有回 溯性的修订法律而惩罚该人。 第二个元素,没有人能凌驾于法律上,包括所有男女,且 不论其社会地位或其情况。 第三个元素,法庭的决定是维护人权的最后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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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宪政
宪政的要素是分权制衡。民主与宪政并非一致,民主是一种形式, 而宪政则是一种制度;宪政的核心价值在于个人自由,而民主则着重于 政权归属。 宪政的精髓是“有限政府”,即政府应当受到约束,以避免侵犯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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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这并不涉及政府是否经过民主程序产生。例如19世纪前的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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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至少存在两个主要概念:狭义的法治认为法治本身并
不包含“公正”,但为人提供一个寻求公正的法律框架和程 序,依据法律治理事情;广义的法治扩展了狭义的概念,内 涵包括保障人权及各种自由等基于法治的个人实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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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阿尔伯特·戴西在其著作《英宪精义》指出法治包
你愿意花三十多块钱撸串儿;我愿意在CBD工作,你愿意在离家
近的地方工作;我愿意在城里买房,你愿意在郊区买房;我喜欢
出去旅游,你喜欢宅在家里。
如果确实如此,我们需要有共同的价值追求吗?
一个民族若没有能力先行评价价值,
就不能生存;一个民族要自我保存,
就不能依傍邻族的价值。
——尼采
第一节 全体人民的共同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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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法制
法制,又称为以法而治 (英语:rule by law),即法律是 政府管理国家、管理社会的工具。一是指法律制度的简称, 二是指法律的体系,体制与架构的整体。 法制和法治不是同一个概念。与法治相比,法制侧重在法 律的使用上,是法律工具主义。但如果仅就法律的目的而言 ,法治的目的是为人们提供一个寻求公正的平台和框架,但 法制的实质仍然不能摆脱政权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信念。法治 的实施必须建立在法制上。
只有民主而没有宪政,则民主往往沦为“多数暴政”或民众被少数 人引导操纵。宪政的存在,在制度层面百度文库最大程度减少民主的无序性和 盲目性,并保护少数群体的人权,使得民主不被扭曲。 宪政国家各有自己的特色,但最为明显和共同的特征是军队国家化
,司法独立和权力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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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原则
是指相同之事件应为相同之处理,不同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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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根据《礼记· 曲礼上》之记载,过去曾有“礼不下
庶人,刑不上大夫”的概念,故在此时期,法律的适用会依 据该人的身分地位而有所不同。 到了战国以后,便开始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概 念。 汉朝时,于《史记》卷一百二《张释之冯唐列传第四十二 》中记载:“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都展现了法律 面前人人平等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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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文化里,“诚”主要是从天道而言,“信”主要是 从人道而言。孟子曰:“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 也。” “诚”本是自然固有之,效法天道、追求诚信,这是做人 的道理、规律。从道德角度看,“诚”与“信”是同义等值 的概念,故许慎在《说文解字》云:“诚,信也。”“信, 诚也。”基本涵义都是诚实无欺,信守诺言,言行相符,表 里如一,这是做人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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