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演进的社会历史背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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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的历史、现状与未来

中国民法的历史、现状与未来

当前,民法学界对制定民法典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立法机关也将制定民法典列入立法规划之中。

这对于促进我国民事立法的完善,加快民法典的制定步伐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总结中国民法的历史,剖析中国民法的现状,对中国民法的未来作一展望。

一、中国民法的历史(一)清末法制变革前的中,国民法在清末法制变革以前,中国民法走过了漫长的发展道路。

应当说,中国古代的刑法是相当发达的,它的科学性和周密性在世界上是首屈一指的。

但是,中国古代的民法却远没有刑法那样发达,没有形成系统、完整和严密的体系,没有独立的民法典。

尽管历代封建统治者都十分重视法典的编纂,各朝代都制订有法典,但这些法典大都是刑法之规定,其中虽涉及民事关系,如户、婚、钱债、赔偿等,亦采取刑罚的手段调整之,本质上仍属刑法规范。

综观中国古代民法,可以看出:1中国古代民法观念不发达,民法中的平等、自由、权利等观念一直没有形成,2中国古代没有成文的民法典,民法法典化极不发达,与罗马法及后来的大陆法系相比,相去甚远;③民刑不分,以刑事责任代替民事责任。

造成中国古代民法不发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点;(1)政治原因。

中国古代社会的封建专制政体将立法的重点主要放在维护封建专制统治上,封建统治者更习惯于运用刑法或行政法手段调整各种社会关系。

在封建专制政体下,封建统治者无视私人之间的权利关系,这就便民法的发展受到了极大的制约。

(2)经济原因。

在中国古代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制度下,“重农抑商”的经济观念根深蒂固,统治者也实行“以农立国”的基本国策,致使商品交换极为贫乏和简单,这就严重抑制了以调整商品经济关系为主要对象的民法的发展。

(3)思想原因。

中国古代社会以儒家思想为立国的指导思想,儒家所倡导的“重义轻利”,严重限制了人们在物质利益方面的正当要求,甚至鄙视“利”,“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人们的权利观念极为淡薄,因此,对作为权利之法的民法自然表现出冷漠的态度,从而为中国民法的发展设置了严重的思想障碍。

罗马法制和民法诞生的背景分析

罗马法制和民法诞生的背景分析

罗马法制和民法诞生的背景分析罗马法制是一个世界上最优秀的法律制度之一。

在古代罗马帝国中,罗马法律体系先后经历了多个历史时期的演进,最终形成了所谓的罗马法律家的学说,被后来的民法制度所吸收和演进。

本文将分析罗马法制和民法诞生的背景。

一、罗马法制的演进罗马法制起源于罗马城邦,最初是由宗教仪式、风俗习惯和氏族习惯的共同裁判实践所支配的。

罗马城邦的王室时期(公元前753年至509年)的法律由其他公民和氏族成员所共同批准,形成了罗马的初级法体系。

在共和国时期(公元前509年至公元前27年),罗马的法律体系进一步发展,法律成为公民自由的符号。

这个时期的法律可分为一般法律和宪法法律两部分,分别用于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公共生活的组织方式。

在罗马帝国时期(公元27年至476年),法律的地位愈加重要。

凯撒和地下后者像奥古斯都一样,尤其重视改革和法律的稳定性。

在这个时期,罗马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得到了严格的定义和实践,罗马法分为私法和公法。

私法主要规定私人间的权利和义务,公法主要控制军队将领的权力和权责等公权利。

二、民法诞生的历史背景罗马法体系的演变也影响着现代欧洲法律的发展。

民法就是受到罗马法的影响产生的,它是罗马法的一个关键分支。

民法的诞生有以下几个重要的历史背景:1.中世纪罗马帝国的灭亡后,罗马法也随之瓦解,但是罗马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仍然存在于民众的个人习惯中。

中世纪时期,法学家们试图汇编罗马法,使它成为一种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律体系。

他们开始写作《罗马法大全》,这也标志着民法诞生的开始。

2.新时代民法的另一个重要背景是近代工商社会的大规模出现。

17世纪和18世纪在欧州爆发了工业革命,人民经济高速发展,这无疑对整个法律体系也造成了影响,包括民法。

而这种高速度的发展,也需要一套适应新发展形势的法律体系,从而使民法得以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3.法典的制定19世纪的法典化运动标志着民法的最高形式的出现,这使民法与其他领域的法律体系有了更密切的关联。

民法典历史演进及发展

民法典历史演进及发展

民法典历史演进及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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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是指一个国家的法律规范,规定了民事关系的基本原则、规则和程序。

这些规定包括婚姻、家庭、财产、继承、合同和侵权行为等方面。

民法典通常由政府制定,并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民法典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法典,即12个罗马法律的法规集。

在中世纪,欧洲国家开始出现各自的民法典。

最著名的是法国的《民法典》(1804年),该典被广泛模仿和采用。

在中国,民法典的历史可以追溯到清朝的《大清律》,该典规定了婚姻、家庭、财产和侵权行为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20世纪初期,中国开始实行西式的民法典制度,其中包括1911年的《大清民律》,194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法律。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民法典的内容和形式有所不同。

在欧洲,民法典通常是基于罗马法和法国民法典的模式制定的。

在美国和其他国家,普通法系统通常以判例法为基础,因此并没有全面的民法典。

总的来说,民法典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它规定了民事关系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权利非常关键。

第二章 民法历史演进及发展汇总

第二章 民法历史演进及发展汇总
第二章 民法的历史演进及其发展
《汉穆拉比法典Biblioteka Hammurabi Code汉穆拉比法典 1、概况 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第6代国王汉穆拉比(约前 1792~前1750在位)颁布的法律。本文部分共282条,是古代 两河流域及其邻近地区楔形文字法中具有代表性的一部法典, 也是世界上迄今完整保存下来的最早的一部法典。 法典原文刻在一座黑色玄武岩石柱上,故又名“石柱法” (见彩图)。石柱上端是汉穆拉比王站在太阳神夏马西面前 接受权标的浮雕,下端刻满法典条文。 2、内容 1—5条,司法方面的犯罪; 6—25条,财产方面的犯罪; 26—59条,土地、房屋和损害赔偿;
▪ 万民法是指各国共同适用的法律;具体到罗马,是指适用于 罗马人与外国人以及外国人与外国人相互之间关系的法律。 公元212年,卡拉卡拉皇帝把罗马市民权授给罗马帝国境内一 般居民,市民法和万民法的区别就消失了。
▪ 自然法是制定法的对称,罗马的法学家认为它是指合乎人性、 合乎理性的法律,适用于全体人类(包括奴隶),是永远不 变的、超时间、超空间的法律,一切制定法都应以自然法为 标准,因而它是最理想、最好的法律。自然法是理想的法, 它与制定法不同,没有拘束力,不能发生实际效力。
▪ 2、人法(jus personarum)、 物法(jus rerum )和诉 讼法(jus actio)
▪ 按《法学纲要》的内容,可以把法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 人法是规定人格和身份的法,包括行为能力、婚姻和亲属等。 物法是财产法,包括物权、继承和债。诉讼法是规定私权保 护的法,主要包括诉讼的程序和法官的职权等
▪ (4 )受影响最弱的是英国和美国等,但其衡平法采用的是罗 马法原则, 普通法中的契约原则、信托和遗嘱等,也来源于 罗马法。
▪ 查尔斯·谢尔曼(美国)在其巨著《罗马法在现代世 界》第二版的序言中说:所有19世纪和20世纪编撰 的法典都有一个共同点:现代的法典很大程度上可 视做优士丁尼之不朽罗马法法典的再次出版——他 们只是与新的时代相适应了,并且穿上了新的语言 学的外衣。

民法典的历史背景

民法典的历史背景

民法典的历史背景民法典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核心法典之一,在很多国家都有类似的法典存在。

它规范了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民事关系,包括财产、契约、继承、婚姻等方面。

民法典的形成与发展与社会和历史的背景密不可分。

本文将从国际背景、国内背景和历史演变三个角度探讨民法典的历史背景。

一、国际背景19世纪末20世纪初,一系列法典在欧洲和拉丁美洲国家相继颁布。

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法国的《南德克斯法典》和德国的《德意志民法典》。

这些法典在法律体系、条文编排和理论基础等方面具有很高的共性,对其他国家的民法典制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法兰西第三共和国成立后,为规范法律秩序、统一民事法律,1884年起法国先后颁布了包括《民法典》、《商法典》、《民事诉讼法》等法典。

德国的《德意志民法典》于1900年生效,成为全世界范围内最有影响力的民法典之一。

这些先例的成功实施,为其他国家制定民法典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二、国内背景中国作为一个多民族、多文化的国家,历史上的法律体系也经历了多次演变。

在清朝统治时期,中国的法律体系以皇族法、户籍法和地方习俗法为主要依据。

20世纪初,中国爆发了多次革命运动,民众对于法治的呼声越来越高。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开始全面推进法制建设。

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立法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法规,其中包括民法典的构建。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为新中国的婚姻制度奠定了基本规范。

此后,中国陆续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并对财产权、侵权责任、继承等民事法律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三、历史演变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法治建设逐渐成为一个重要议题。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关系的复杂化,现行法律逐渐无法适应新形势下的发展需求。

为了更好地维护公民权利和社会秩序,中国决定制定并实施民法典。

2014年,中国全面启动了民法典的立法工作。

经过多年的努力,202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生效。

民法的起源与发展

民法的起源与发展

民法的起源与发展民法是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内,根据其特定的历史、经济、社会背景,以民事关系为对象的专门法律规范体系。

它对于保护个人、维护社会秩序,以及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民法的起源和发展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民法的起源民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社会。

在古代,人们生活在一个弱势群体容易受到压迫的环境下,争端和冲突时有发生。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解决争议,人们开始制定一系列规则来限制人们的行为,并规定了一些补偿措施。

这些规则逐渐形成了法律制度的基础,并为后来的法律发展奠定了基础。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法律制度也逐渐完善。

尤其是在公元罗马帝国时期,罗马法对民法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罗马法以其科学严谨的特点,成为了当时民法领域的重要法典。

这种法典思想的传播和影响,使得民法在欧洲得到广泛应用,并逐渐融入到各国的法律体系中。

在罗马法的基础上,民法逐渐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制度和原则。

二、民法的发展1. 民法的发展阶段随着社会的变革和制度的发展,民法也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

在欧洲,民法发展经历了封建主义时期、资本主义时期和现代民主主义市场经济时期等不同时期。

每个时期的发展都与当时社会经济制度和法律环境密切相关。

2. 民法的主要原则和内容民法的发展逐渐形成了一系列的原则和内容。

其中,以权利平等、契约自由、公平正义、损害责任等为基本原则。

这些原则保障了个人权益的实现和保护,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稳定。

同时,民法的内容也较为丰富。

它涉及到财产权益的保护、合同法律关系的规范、人格权利的保护等方面。

通过这些规范,民法为人们的生活和经济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为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3. 民法在国际交往中的作用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交往日益频繁,各国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也越来越紧密。

在这样的背景下,民法在国际交往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它为国际合作提供了基本框架和保障,规范了国家与国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促进了各方的互利合作。

中国民法的发展历史

中国民法的发展历史

中国民法的发展历史一、古代民法中国古代民法起源于夏、商、周三代,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时期。

在古代,民法主要调整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基本原则和制度体现了封建社会的等级制度和宗法关系。

其中,土地、财产、继承等是古代民法的主要内容。

二、近代民法随着西方列强的入侵和封建社会的瓦解,中国近代民法逐渐发展起来。

在清末民初时期,中国开始引进西方法律制度,并着手编纂民律草案。

但这一时期民法的发展较为缓慢,受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制约。

三、现代民法:新中国成立后,民法发展分为三个阶段1.1949-1956年:新中国成立初期,废除了旧法统,开始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这一时期,民法的发展主要集中在土地改革、婚姻法等方面,旨在确立社会主义所有制和新型家庭关系。

2.1957-1978年:由于“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等政治运动的影响,民法的发展受到严重干扰。

但在这一时期,仍然制定了一些重要的民事法律法规,如《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等。

3.1978年至今: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法迎来了快速发展的时期。

这一时期,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得到了确立和完善,民事法律体系逐渐形成。

同时,民法在保护公民权利、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民法典时代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和“保障民事权利的宣言书”。

民法典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中国民事法律体系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的历史渊源与发展

民法典的历史渊源与发展

民法典的历史渊源与发展民法典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内针对私法领域立法的法典,它规定了个体间私人权利的行使和制约关系,是民事法律体系中的核心法典。

本文旨在探讨民法典的历史渊源以及其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发展情况。

一、古代民法典的起源和演进古代文明国家中存在各种形式的法律制度,其中包括与个体间私人权利相关的规则和法律原则。

在古代世界,例如古罗马的贵族法典、拜占廷帝国的负责人民法典等,实际上都可视为古代民法典的前身。

这些民法典为后来的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并对现代法律制度的形成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现代民法典的兴起与发展现代民法典的兴起可以追溯到18世纪欧洲启蒙时代。

法学家们开始致力于构建系统完整的法律体系,以取代过去分散且混乱的法律制度。

其中,瑞典的《瑞典民法典》(1731年)和普鲁士的《普鲁士民法典》(1794年)是现代民法典的早期典范,它们对后来的民法典制定产生了重要影响。

三、世界各地民法典的发展1. 欧洲地区:欧洲是民法典发展最早和最全面的地区之一。

除了瑞典和普鲁士的民法典之外,法国的《1804年民法典》(又称拿破仑法典)被广泛认为是现代民法典的典范之一。

此外,德国的《民法典》、意大利的《民法典》等也都是在19世纪末或20世纪初相继颁布实施的。

2. 美洲地区:美洲地区的民法典发展较晚,但也有其独特性。

墨西哥的《民法典》(1870年)是美洲地区最早的民法典之一,其法律体系深受法国民法典的影响。

此外,巴西的《民法典》(法定民法,2002年)和阿根廷的《民法典》(2015年)也是美洲地区的重要法典。

3. 亚洲地区:亚洲地区的民法典主要受到欧洲法系的影响,但也因地区文化和社会背景的不同而各有特色。

例如,日本的《民法典》(1898年)和韩国的《民法典》(1958年)在法律体系和内容上都带有亚洲独特的特点。

四、民法典的意义与未来发展民法典作为私法领域的核心法典,具有统一、协调和保护个体间权益的作用。

它为社会提供了稳定和可预见的法律环境,促进了私人交易和关系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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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罗马时代,罗马法学家就进行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此后,在罗马私法的基础上西方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又不断进行编纂,并以此形成了大陆国家民法突出的法系特点。

因此,作为部门法形成的民法的历史背景,实质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的西方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的制定、继受和演进过程。

一、罗马时代的历史基础在古希腊,就出现了对财产权性质和范围的规定,许多城邦国家的法律规定以多种公开宣布的方式进行不动产产权的让渡。

“在罗马法时期,奴隶主支配着奴隶,家长支配着家属,丈夫支配着妻子;在封建社会,人与人的关系也是以对土地占有为基础的人身依附关系和以宗亲、家族为核心的宗法等级制度为基础的。

”①因此,在这种历史背景下,罗马法得以产生,并成为了民法演进历史基础。

罗马法,是公元前6世纪至公元7世纪古罗马奴隶制社会法律的总称。

最早的罗马成文法是公元前451―450年制定的《十二铜表法》。

公元6世纪东罗马皇帝优士丁尼组织进行了大规模的罗马法编纂,对先前时代的罗马法进行了系统综述,为后世法律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优士丁尼的法典编纂著作包括三个部分:《法学阶梯》或称《原理》、《学说汇纂》或称《潘得克吞》《优士丁尼修正法典》。

在这三部分之外,传统上又加上了在私人所作汇集基础上完成的《新律》,优士丁尼所完成的法典编纂及《新律》,自十二三世纪起被称为《国法大全》(也译为《民法大全》或《罗马法大全》)。

这些法律仍是诸法合体。

“依罗马法学家公法私法划分的理论,它既包括公法也包括私法。

”②其中私法即是民法的基础。

罗马私法以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为体系,包括人、物、诉讼三大部分。

其中人法和物法为实体私法。

人法包括人格、家庭、婚姻、监护等内容。

罗马法上的人格即人的法律资格,是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主体资格。

在古罗马时代,市民中的家属以及平民则都不是权利义务主体,只有贵族家长是。

但为了战争的需要,后来,参军作战的家属和平民可以取得部分公权和私权。

到《十二铜表法》时,罗马法至少在私法上承认权利义务主体包括平民。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到共和国末期和帝政初年,外国人、拉丁人、妇女逐渐取得了部分公私权利。

家长的男性子孙开始普遍地享有公权和财产权。

公元212年,甚至奴隶也逐渐享有限制的私权,如部分财产权。

皇帝也准予居住在罗马帝国境内的居民或臣民一般都可取得市民权。

因此,“随着社会的发展,权利义务主体的范围从贵族家长逐渐扩展到几乎全体自由人。

”③自由人就是享有自由权的人,不享有自由的人就是奴隶。

只有自由人才享有人格,奴隶一般不具有人格。

罗马法根据人所在家庭中的地位不同,把人分为自权人和他权人。

他权人是处于其他市民权支配之下的市民。

包括家长权、夫权和买主权三种。

家长权是男性市民中自权人在法律上对其家属所享有的支配权,也是家庭中最高和最完全的权力。

家属不论年龄大小、结婚与否、社会政治地位高低,都处于男性尊长的权力之下。

夫权,则是古罗马的适婚男女,按市民法结婚以后,丈夫对妻子的支配权。

买主权则是买主对其购买的劳动者的支配权或者因家属侵害他人权益而被家长交付经受害人任意处置、受害人对其享有买主权力。

自权人则是不受家长权、夫权、买主权支配的人。

只要不受这三种权力支配,一个人即使受其他私权的支配,如妇女、未适婚人受监护支配等,也算自由人。

从共和国末期开始,家长权、夫权、买主权受到限制和减少,至优帝时,他权人地位获得改进,几乎能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了。

可见,罗马法上确立的人格和人身关系,尚不是平等主体及其相互关系。

在家长与家属、丈夫与妻子、买主与出卖劳力者之间的关系都不是平等的人身关系,而是人身支配关系,但它都属于私法关系。

“罗马法的人格制度确立了私人格,以使之与公法主体相区别,强调了个体的独立,虽然其人格难以做到普遍的平等,但在享有同一等人格的主体间是相互作为独立和平等主体看待的。

”④这具有重大意义,它奠定了民事主体制度的基础。

除了这些特点外,罗马法对家庭关系、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监护关系都有详细的规定。

罗马法上的物法,即财产关系法。

这部分法所调整的是经济财产(最广泛意义上的财物)的设立、转移和享用。

物法包括所有可用货币加以估算的权利。

依盖尤斯的划分方式分为:财物(或狭义的物)物法、继承法和债法。

财物法包括:(1)物的分类;(2)所有权与占有、有形物的取得方式,包括传来取得方式转让,依市民法上的原始取得方式:时效取得、善意拥有和善意占有;依自然方式的原始取得:先占、河流造成的扩张、合并、加工、孳息取得、取得埋藏物等;(3)地役权、人役权、永佃权、地上权、信托、质押、抵押等他物权。

债法,依盖尤斯的划分包括两大范畴。

债或者产生于契约或者产生于私犯。

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又增加了准契约与准私犯两个范畴。

包括了买卖、消费借贷、使用借贷、租赁、劳务租赁、寄存、合伙、委任、互易、代销等契约,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准契约,私犯则包括盗窃、抢劫、非法损害、侵辱等,以及裁判方法上的欺诈和胁迫等。

准私犯包括审判员错判致当事人受损害、从建筑物中抛出的投掷物和倾倒物致损害、建筑物上的悬挂物脱落所造成损害、船舶所有人、旅店或客栈所有人因其奴隶或者雇员的盗窃或侵害而对他人承担的责任等。

继承法则包括无遗嘱继承、遗嘱继承、继承外赠与、遗嘱信托等。

罗马法中的物是对奴隶制时期商品经济关系的详细规定。

正如恩格斯指出的,“罗马法是简单商品生产即资本主义前的商品生产的完善的立法。

”⑤虽然由于寺院法的盛行和封建行会制度的阻碍,优帝以后,东罗马帝国的法律曾一度失去了旧时的光彩,但西欧封建社会中期以后,欧洲开始了罗马法的复兴。

“在15-16世纪的欧洲各国出现普遍采用罗马法的热潮,并最终使罗马法成为现代各国制定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的基础。

”因此,罗马时代是民法演进的历史基础、二、近代民法演进的历史基础近代西方社会在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的推动下,自由资本主义兴起,自由、平等、博爱等思想广泛传播。

特别是在资产阶级革命后私的关系得以形成,国家需要用法律对这种新的关系加以保护。

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近代民法呈现出绝对性的特征,即绝对地按照权利人自己的意思行使,排斥任何人甚至国家的干预。

1804年公布施行的《法国民法典》是第一部资本主义国家的民法典,是近代民法形成的标志。

它确立了立法与司法分离、民事权利与政治权利的相互独立等近代法律原则;确立法国人普遍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奠定了近代民法主体权利能力制度的基础;它确定了契约自由和所有权绝对原则,奠定了近代民法中财产法律制度的基础;它确立了婚姻世俗化,同时否定了家父对子女结婚的同意权,奠定了婚姻自由的基础;它确立了财产继承和男女平等的继承制度,否定了身份继承、男性继承与长子继承,奠定了近代民法法定继承制度的基础;它确立了个人责任原则,奠定了近代民法中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基础。

《法国民法典》的体系以罗马法的《法学阶梯》为基础,将诉讼分离出去,除序编外,由人、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变更、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等三编构成,共2283条。

序编(1―6条)规定了法律的公布、效力及其适用。

第一编人(7―515条)规定了人的民事权利的享有及丧失、身份证书、住所、失踪、结婚离婚、血缘关系、收养关系、亲权、监护等内容。

第二编(516―710条)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变更,包括财产的分类,所有权、用益权、使用权及居住权、地役权等。

第三编(711-2283条)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包括继承、生前赠与及遗嘱、契约之债的一般规定、非因合意而发生的债、夫妻财产契约及夫妻财产制、买卖、租赁、合伙、借贷、寄托及对讼争物的寄托、射幸契约、委托、保证、和解、仲裁、质押、优先权及抵押权、强制执行权及债权人之间的顺位、时效及占有等内容。

《法国民法典》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创造的第一部资本主义社会的典型民法典,是近代民法典的代表,它反映了资本主义社会的商品经济关系,改变了罗马法诸法合体的混杂状态,开创了民法部门体例,奠定了近代民法各项主要制度的基础,对后世民法产生了极其重大的影响。

“欧洲大陆许多国家都接受它的影响,或者直接采用它作为自己的民法典,或者以它为模式制定自己的民法典。

在几乎一百年的长时间里,欧洲竟没有出现一部足以与《法国民法典》相匹敌的民法典。

这种情况,直到《德国民法典》的出现才得以改变。

”⑥三、20世纪以后民法演变的历史基础20世纪以后,伴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和改革,人类进入了契约社会,这时维护个人自由与尊严,打破封建枷锁,同时,为了使私权能够获得空前的解放和发展,自由竞争和自由贸易得以充分实现。

在这种背景下民法在个人自由主义的基础上建立起来。

其演进表现为德国民法典及其他各国民法的发展。

(一)《德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颁布于1896年,1900年施行。

《德国民法典》以罗马法《学说汇纂》体系为基础,分为五编,共2385条。

第一编总则,第二编债的关系法,第三编物权法,第四编亲属法,第五编继承法。

其五编制结构的突出特点在于总则编的设置和在总则编统领下的分则各编的清晰划分和结构设置。

例如将物权与债权严格区分,将继承独立成编。

其总则编规定了主体制度(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民事权利客体――物、法律行为(包括代理关系)、消灭时效等内容。

第二编债的关系法主要规定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内容。

第三编物权法主要规定了所有权、各种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等内容。

第四编亲属法,规定了婚姻关系、亲属关系、父母子女之间的财产关系、监护制度等内容。

第五编继承法,规定了继承、遗嘱、遗赠等问题。

《德国民法典》以其体系合理、逻辑严谨、用语精确和概括方法的运用等立法技术上的优点著称于世,是继《法国民法典》之后影响最大的一部民法典。

(二)《瑞士民法典》《瑞士民法典》于1907年12月颁布,19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与该法典同时施行的还有议会于1911年5月通过修改《瑞士债务法典}并公布的《关于补充瑞士民法典的联邦法律(第五编:债务法)》,即通常所称《瑞土债务法》。

因此一般认为包括瑞士债务法在内的瑞士民法典共有五编。

《瑞士民法典}的开首是未列入序列的导编,共有10个条文规定了法律的适用、法律关系的内容、与各州法律的关系等内容:第一编人法,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两章;第二编亲属法,包括婚姻法、亲属、监护,共三章;第三编继承法,包括继承人、继承两章;第四编物权法;最后是不列入序号的终编,是关于法典适用规定与施行规定。

瑞士债务法作为法典的第五编,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总则,包括债的发生、债的效力、债的消灭、特别的债的关系、债权移转与债务承担等;第二部分各种契约;第三部分公司与合作社,包括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作社;第四部分商业登记、商号与商业账簿;第五部分有价证券包括记名证券、无记名证券、汇票(包括本票)、支票、其他指示证券、货物证券(仓单与提单)、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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