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海底电缆管道管理实施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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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2004年1月9日公布)《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已经2003年12月30日国土资源部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由国家海洋局负责监督执行。

部长孙文盛二○○四年一月九日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海底电缆管道的保护,保障海底电缆管道的安全运行,维护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大陆架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海底电缆管道的保护活动,适用本规定。

军事电缆管道的保护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底电缆管道的保护工作。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海底电缆管道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底电缆管道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海底电缆管道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应当在海底电缆管道铺设竣工后90日内,将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线图、位置表等注册登记资料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同时抄报海事管理机构。

本规定公布施行前铺设竣工的海底电缆管道,应当在本规定生效后90日内,按照前款规定备案。

第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发布海底电缆管道公告。

海底电缆管道公告包括海底电缆管道的名称、编号、注册号、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用途、总长度(公里)、路由起止点(经纬度)、示意图、标识等。

第七条国家实行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制度。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备案的注册登记资料,商同级有关部门划定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并向社会公告。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的范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沿海宽阔海域为海底电缆管道两侧各500米;(二)海湾等狭窄海域为海底电缆管道两侧各100米;(三)海港区内为海底电缆管道两侧各50米。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划定后,应当报送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海洋局、总参谋部通信部联合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国家海洋局、总参谋部通信部联合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国家海洋局、总参谋部通信部联合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公布日期】1994.09.19•【文号】•【施行日期】1994.10.01•【效力等级】军事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国家海洋局、总参谋部通信部联合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1994年9月19日)第一条为加强军用海底电缆的管理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保护海底电缆规定》、《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及大陆架上进行军用海底电缆路由调查、勘测、铺设、维修、保护及其它有关活动。

第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我国内海、领海、大陆架上铺设的通信及其它信息传递、输电用海底电缆,统称为军用海底电缆。

第四条总参谋部通信部是全军军用海底电缆的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

沿海大军区、海军司令部通信部(以下简称军用海底电缆管理单位)负责本辖区军用海底电缆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海洋局及其所属海区分局监督指导军用海底电缆的管理工作。

军用海底电缆管理单位协助国家海洋局海区分局以及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管理机构保护军用海底电缆的安全,查处破坏军用海底电缆的事件。

第六条新建军用海底电缆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在路由调查、勘测实施前60天,向国家海洋局海区分局提出书面申请(一式5份),由海区分局商相关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管理机构审批。

战时急需新建的线路,其施工与申请可同时进行。

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依据;(二)军用海底电缆管理单位的名称、住所;(三)路由调查、勘测的地理区域、内容、时间和船舶名称;(四)路由调查、勘测单位的名称、住所及主要负责人;(五)调查、勘测路由选择的依据及说明。

第七条军用海底电缆的路由调查、勘测应符合国家海洋局颁发的《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简明规则》的要求。

海底电缆管理制度

海底电缆管理制度

海底电缆管理制度一、引言海底电缆是连接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的重要通信线路之一,它承载着互联网、电话和其他通信服务的传输。

由于其重要性,海底电缆的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海底电缆的管理制度进行探讨,以便更好地保护和维护海底电缆的安全运行。

二、海底电缆管理的背景海底电缆是一种连接两个以上的陆地节点,通过铺设在海底的光缆来实现通信传输的设备。

海底电缆的使用始于19世纪,到了20世纪,随着通信技术的发展,海底电缆被广泛应用于全球通信网络中。

目前,海底电缆已成为世界各国通信服务的重要基础设施。

海底电缆的管理涉及多个方面,包括海底电缆的布设、维护、监测和保护等。

在海底电缆的管理中,需要考虑到海洋环境的复杂性、海底地质的变化以及其他因素对海底电缆的影响。

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海底电缆管理制度是维护海底电缆安全运行的关键。

三、海底电缆管理制度的内容1. 海底电缆的布设海底电缆的布设是海底电缆管理的首要任务。

在海底电缆的布设过程中,需要考虑到海洋环境的特点,选择适合的布设方案。

同时,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海底电缆的敷设深度、敷设路径等参数,确保海底电缆的安全布设。

2. 海底电缆的维护海底电缆的维护是保证海底电缆安全运行的关键。

海底电缆的维护工作包括巡查、检修、清洁和修复等,以确保海底电缆的正常运行。

海底电缆的维护需要专业的人员和设备,以及科学的管理制度和流程。

3. 海底电缆的监测海底电缆的监测是及时发现海底电缆故障的重要手段。

通过监测海底电缆的运行状态,可以确保海底电缆的正常运行,同时可以及时处理海底电缆的故障。

海底电缆的监测包括实时监测和定期检测两种方式,以确保海底电缆的安全运行。

4. 海底电缆的保护海底电缆的保护是避免海底电缆被损坏的关键。

海底电缆的保护工作包括海域管理、安全防护、预防破坏和协调等,以确保海底电缆不受外部环境的影响。

同时,还需要建立海底电缆的保护制度,明确海底电缆的责任人和管理权限,确保海底电缆的安全运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海底电缆光缆的通告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海底电缆光缆的通告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海底电缆光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23•【字号】大政发[2010]71号•【施行日期】2010.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海底电缆光缆的通告(大政发[2010]71号)海底电缆光缆是输电、通信等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巩固国防、发展经济和保障人民生活的重要设施。

但是,由于一些单位和个人对保护海底电缆光缆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在船只作业、养殖和施工等活动中,以及其他行为损坏海底电缆光缆的事件屡有发生,影响了海底电缆光缆的正常使用,对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产生了严重影响,造成了重大的财产损失。

为了确保海底电缆光缆的安全,杜绝人为损坏海底电缆光缆的事故发生,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国土资源部《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一、设立海底电缆光缆保护区。

凡在我市所辖海域内铺设的海底电缆光缆,均按国家规定划定海底电缆光缆保护区。

保护区范围为海图上标明禁止抛锚与捕捞的区域。

海图上没有标明禁止抛锚与捕捞区域的,保护区范围为:海底电力电缆位置两侧各2海里,电力电缆入海处的滩头及近岸水域两侧各100米以内的区域;海底通信电缆光缆位置两侧各500米的区域。

划定海底电缆光缆保护区时,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二、增强海底电缆光缆保护意识。

对危及海底电缆光缆安全的行为,人人有权制止和有责任举报。

海底电缆光缆保护区内,禁止船只抛锚、拖锚、拖网捕捞和登陆;禁止从事爆破、打桩、采掘沙石和其他危害海底电缆光缆安全的作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打捞、切断、撤收海底电缆光缆;不得拆卸、移动海底电缆光缆标志及陆上设施。

因意外钩到海底电缆光缆时,应做好水面浮体标志,采取妥善措施加以保护;发现电缆受到损伤,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产权单位。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范本(2篇)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范本(2篇)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范本海底电缆管道是跨越海底的重要通信和能源输送线路,对于国家的信息通信和能源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护海底电缆管道的完整性和正常运行,制定以下规定:一、管道建设规定1. 对于新建海底电缆管道项目,应进行详细的前期勘测和规划,确保管道的布置和敷设符合技术标准和环境要求。

2. 在管道敷设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海域使用权和环境保护要求,确保管道敷设过程的合法性和环境友好性。

3. 管道敷设时应考虑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尽量避开重要生态区域和渔业资源区,减少对海洋生物的影响。

4. 在管道敷设过程中,应配备专业的施工团队,并制定详细的作业方案,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可靠性。

二、管道维护规定1. 每年对海底电缆管道进行定期巡检,及时发现并修复管道出现的损坏和故障,确保管道的正常运行。

2. 在巡检过程中,应采用专业设备和技术手段,对管道进行全面检测,包括外观、电气性能和防护层等方面,确保管道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3. 在维护过程中,应遵循“先预防、后维修”的原则,加强对管道的防护措施,如增设护罩、进行防腐处理等,减少管道受损的可能性。

4. 对于管道维护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确保管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三、管道保护措施1. 在管道敷设和维护过程中,应设立警示标志,提醒船只和渔船注意避让,并设置合理的航道,确保管道的安全通行。

2. 对于管道敷设区域,应加强巡逻和监控,防止非法损坏和破坏行为的发生,确保管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 对于管道周围的海域,应加强巡逻和海事执法力量,及时发现并制止可能对管道造成损害的活动行为。

4. 加强公众教育和宣传,提高大众对海底电缆管道的认识和保护意识,减少人为因素对管道的破坏和损害。

总结:以上是关于海底电缆管道保护的规定范本,这些规定旨在保护海底电缆管道的安全和可靠运行,确保信息通信和能源输送的畅通无阻。

海底电缆管道作为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我们每个人都应当共同努力,加强保护和维护工作,共同构建和谐的海洋环境。

海底光缆安全管理制度

海底光缆安全管理制度

海底光缆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有效管理海底光缆,确保海底光缆的正常运行与保护,保障通信网络的信息传输安全,制定海底光缆安全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海底光缆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承载通信网络信息的海底光缆,涉及海域、沿岸、港口等相关管理单位。

三、管理责任1. 组织实施海底光缆的安全管理工作,明确责任,建立相关制度,落实到具体管理人员。

2. 指定专人负责海底光缆的巡检、维护和保护工作,定期监测海底光缆的状态和运行情况。

3. 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协调合作,做好海域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确保海底光缆的运行安全。

四、海底光缆的安装与维护1. 海底光缆的安装应符合相关规定,选用符合标准的光缆设备,确保安装质量。

2. 定期对海底光缆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如发现破损、断裂等情况应立即修复。

3. 海底光缆维护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技术,对光缆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光缆的正常运行。

五、海底光缆的保护与安全1. 加强对海域的管理,禁止在海域内进行捕捞、游泳、潜水等活动,以保护海底光缆的安全。

2. 对海域进行监测,及时发现海域状况的异常,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保障海底光缆的安全。

3. 加强对海域盗窃行为的监控和打击,确保海底光缆的安全运行。

六、安全应急预案1. 制定海底光缆安全应急预案,明确领导指挥体系和应急处置流程,做好应急演练工作。

2. 针对海底光缆的破坏、损坏、盗窃等情况,制定应急处理方案,保障海底光缆的快速恢复。

七、监督检查与评估1. 建立健全海底光缆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海底光缆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评估。

2. 加强对海底光缆维护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维护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

八、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海底光缆安全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确保海底光缆的安全运行。

九、其他规定本制度未尽事宜,由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规定。

十、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补充。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

仅供参考[整理] 安全管理文书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日期: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第1 页共7 页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海底电缆管道的保护,保障海底电缆管道的安全运行,维护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大陆架及管辖的其它海域内的海底电缆管道的保护活动,适用本规定。

军事电缆管道的保护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底电缆管道的保护工作。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海底电缆管道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底电缆管道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海底电缆管道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应当在海底电缆管道铺设竣工后90日内,将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线图、位置表等注册登记资料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同时抄报海事管理机构。

本规定公布施行前铺设竣工的海底电缆管道,应当在本规定生效后90日内,按照前款规定备案。

第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发布海底电缆管道公告。

海底电缆管道公告包括海底电缆管道的名称、编号、注册号、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用途、总长度(公里)、路由起止点(经纬度)、示意图、标识等。

第七条国家实行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制度。

第 2 页共 7 页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备案的注册登记资料.商同级有关部门划定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并向社会公告。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的范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沿海宽阔海域为海底电缆管道两侧各500米;(二)海湾等狭窄海域为海底电缆管道两侧各100米;(三)海港区内为海底电缆管道两侧各50米。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划定后,应当报送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禁止在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内从事挖砂、钻探、打桩、抛锚、拖锚、底拖捕捞、张网、养殖或者其它可能破坏海底电缆管道安全的海上作业。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已经2003年12月30日国土资源部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由国家海洋局负责监督执行。

部长孙文盛二○○四年一月九日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海底电缆管道的保护,保障海底电缆管道的安全运行,维护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大陆架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海底电缆管道的保护活动,适用本规定。

军事电缆管道的保护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底电缆管道的保护工作。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海底电缆管道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底电缆管道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海底电缆管道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应当在海底电缆管道铺设竣工后90日内,将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线图、位置表等注册登记资料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同时抄报海事管理机构。

本规定公布施行前铺设竣工的海底电缆管道,应当在本规定生效后90日内,按照前款规定备案。

第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发布海底电缆管道公告。

海底电缆管道公告包括海底电缆管道的名称、编号、注册号、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用途、总长度(公里)、路由起止点(经纬度)、示意图、标识等。

第七条国家实行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制度。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备案的注册登记资料,商同级有关部门划定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并向社会公告。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的范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沿海宽阔海域为海底电缆管道两侧各500米;(二)海湾等狭窄海域为海底电缆管道两侧各100米;(三)海港区内为海底电缆管道两侧各50米。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划定后,应当报送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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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海底电缆管道管理实施规定为合理开发利用海洋,1992年8月26日国家 __发布了《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为实施《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加强对海底电缆、管道的管理和保护,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 __的内海、领海及大陆架上进行海底电缆、管道铺设以及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及其他有关活动的任何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实休。

第三条中华人民 __国家 __及其所属分局以及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方海洋管理机构)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国家对铺设海底电缆、管道及其他有关活动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地方海洋管理机构负责其管理海域内海底电缆、管道的审批与监督管理(本条第五款第三项所指管道的审批除外)。

分局负责地方海洋管理机构管理海域之外的海底电缆、管道的审批与监督管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和超出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的海底电缆、管道,由分局商有关地方海海管理机构审批,并负责监督管理。

下列海底电缆、管道由国家 __负责审批:一、路经中国管辖海域和大陆架的外国海底电缆、管道;二、由中国铺向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国际海底电缆、管道;三、国内长距离(二百公里以上)的海底管道和污水排放量为二十万吨/日以上的海底排污管道。

第五条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由调查、勘测,所有者应依照《规定》第五条,将《路由调查、勘测申请书》一式五份按本办法第四条报相应的审批机关审批。

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 __架上进行上述活动的,所有者应在实施作业六十天前,将《规定》第五条要求提供的资料一式五份按本办法第四条报相应的审批机关,其确定的调查、勘测路由需经主管机关同意。

《路由调查、勘测申请书》应附具以下资料:一、调查、勘测路由选择依据的详细说明;二、调查、勘测单位的基本情况;三、《铺设海底管道工程对海洋资源和 __》的编写大纲和评价单位的基本情况;四、《污水排海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五、其他有关说明资料。

第六条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施工,所有者应依照《规定》第六条,将所确定的路由及《路由调查、勘测报告》等有关资料一式五份,按本办法第四条报相应的审批机关审批。

审批机关审批后发给铺设施工许可证。

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 __架上进行上述活动的,所有者应在实施作业六十天前,将《规定》第六条要求提供的资料一式五份按本办法第四条报相应的审批机关,其确定的路由需经主管机关同意。

第七条所有者在选择海底电缆、管道路由时,应顾及其他海洋开发利用。

当路由需穿越重要渔捞作业区、海洋油气开采区、军事区、锚地和海底电缆、管道等并发生矛盾时,所有者应与有关当事方协商或报请主管机关协调解决。

设置海底排污管道应充分考虑排放海域的使用功能,排污口的位置应选择在远离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水浴场、海滨风景游览区等区域的具有足够水深、海面宽阔、水体交换能力强等条件适当的场点,并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八条《路由调查、勘测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调查概况;二、路由海区的气象与水文动力状况;三、路由海区的工程地质条件;四、与该海底电缆、管道工程建设和维护有关的其他海洋开发活动和海底设施;五、有关政府机构在路由海区的开发利用规划;六、路由条件的综合评价及其结论;七、有关图件及其他调查资料。

第九条《铺设海底管道工程对海洋资源和 __》的内容应包括:一、海底管道途经海域海洋资源和环境的状况;二、海底管道海上铺设施工作业阶段及其正常使用阶段对周围海域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及其他海洋开发利用活动影响的综合评价及对上述影响的解决办法;三、海底管道事故状态对海洋资源和环境产生影响的评价及其应急措施。

第十条获准的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和铺设施工,在实施作业前或实施作业中如需变动(包括:路由、作业时间、作业计划、作业方式等变动),所有者应及时报告主管机关。

如路由等变动较大,应报经主管机关批准。

海上作业者应持有主管机关签发的铺设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铺设海底电缆、管道及其他海上作业,需要移动、切断已铺设的海底电缆、管道时,应当先与所有者协商,就交越施工的技术处理及损失赔偿等问题达成协议,并报经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施工。

在协商和执行过程中,双方如有纠纷,可由主管机关协调解决。

第十二条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施工完毕后九十天内,所有者应将海底电缆、管道准确路线图、位置表等说明资料一式五份报送主管机关备案,并抄送有关港务监督机关。

第十三条海底电缆、管道的维修、改造、拆除,所有者应在实施作业三十天前,将作业内容、原因、时间、海区及作业船只等情况书面报告主管机关。

海底电缆、管道的紧急修理,所有者可在维修船进入现场作业的同时,按上述内容向主管机关报告并说明紧急修理的理由。

外国船舶需要在中国内海、领海进行前款所述作业的,应经主管机关批准。

海底电缆、管道路由变动较大的改造,所有者事先应极经主管机关批准。

上述作业完毕后三十天内,所有者应将作业结果报告主管机关。

第十四条海底电缆、管道的废弃,所有者应当在六十天前向主管机关书面报告,内容应包括:废弃的原因、废弃的准确时间、废弃部分的准确位置及处置办法、废弃部分对其他海洋开发利用可能产生的影响及采取的防治措施。

废弃的海底电缆、管道应当妥善处理,不得对正常的海洋开发利用活动构成威胁或妨碍。

第十五条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维修、拆除等海上施工作业,应兼顾其他海上正常开发利用活动,当两者在作业时间和作业海区等方面发生矛盾时,所有者应当与有关当事方协商解决或报主管机关协调解决。

第十六条主管机关应将所辖海区已铺设或废弃的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由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从事海上各种活动的作业者,应了解作业海区海底电缆、管道的布设情况。

凡需在海底电缆、管道路由两侧各两海里(港内为两侧各一百米)范围内从事可能危及海底电缆、管道安全和使用效能的作业的,应事先与所有者协商并报经主管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主管机关可对进行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和铺设、维修、改造、拆除等活动的船舶进行监视或检查。

进行上述活动的船舶应为主管机关海洋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提供方便。

外国籍船舶在 __架上进行前款所述的活动期间(包括作业、锚泊、检修、漂泊等),应于每天02时(格林威治时间)向主管机关报告船位;在中国的内海、领海进行前款所述的活动期间(包括作业、锚泊、检修、漂泊等),应于每天00、08时(格林威治时间)向主管机关报告船位。

第十九条为海洋石油开发所铺设的海底电缆、管道,按下列要求报主管机关审批或备案:一、对包含在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中的路由超出石油开发区的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应在该方案审批前,将初选路由等资料一式五份按本办法第四条报相应的审批机关,由审批机关商国家能源部门审定。

在实施上述路由调查、勘测六十天前,所有者应将《规定》第五条要求提供的资料报主管机关备案。

在实施铺设施工六十天前,所有者应将最后确定的路由等资料一式五份,依照《规定》第六条的有关要求报主管机关批准,由主管机关发给铺设施工许可证。

二、对在石油开发区内铺设平台间或者平台与单点系泊间的海底电缆、管道,在实施路由调查、勘测和铺设施工六十天前,所有者应分别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要求提供的资料报主管机关备案。

《规定》第十五条未作规定的情况,所有者应按《规定》和本办法的其他有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条对违反《规定》及本办法的,主管机关有权依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一种或几种处罚:警告、罚款和责令停止海上作业。

罚款分为以下几种:一、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罚款最高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一)海上作业者未持有主管机关已签发的铺设施工许可证的;(二)阻挠或妨碍主管机关海洋监察人员执行公务的;(三)未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要求,将有关资料报主管机关备案的。

二、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罚款最高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一)获准的路由调查、勘测或铺设施工发生变动,未按本办法第十条执行的;(二)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维修、改造、拆除和废弃,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执行的;(三)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或者拆除等工程的遗留物未妥善处理,对正常的海洋开发利用活动构成威胁或妨碍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移动已铺设的海底电缆、管道的;(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从事可能危及海底电缆、管道安全和使用效能的作业的;(六)外国籍船舶未按本办法的要求报告船位的。

三、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罚款最高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一)外国籍船舶在未经批准的海域作业或在获准的海域内进行未经批准的作业的;(二)未按《规定》和本办法报经主管机关批准和备案,擅自进行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的。

四、未按《规定》和本办法报经主管机关批准和备案,擅自进行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施工的,罚款最高额为人民币二十万元。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 __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 __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 __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 __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违反《规定》和本办法,造成海洋资源、环境或海底电缆、管道等公私财产损害和海上正常秩序危害的,肇事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包括:一、受害方经济收入的损失金额及被破坏海底电缆、管道的修复、更新费用;二、清除、治理由于海底管道遭受损害而引起的污染所支付的费用和由于污染而引起的海洋资源的损失金额及为防止损害所采取的应急措施所支付的费用;三、调查、处理损害事件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请求主管机关进行调解处理。

当事人也可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向 __提起诉讼。

涉外案件可以按仲裁程序解决。

第二十四条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从受害方知道或应当知道受损害之日开始计算。

赔偿纠纷处理结束后,受害方不得就同一损害事件再次提出索赔要求。

第二十五条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仅为了保全人命或船舶的正当目的,在采取避免破坏或损害的一切必要预防措施后,仍然发生了任何海底电缆、管道损坏的,可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

请求免于承担或减轻赔偿责任的作业者,可向主管机关提交报告。

主管机关对免除或减轻责任的条件调查属实后,可作出免除或减轻赔偿责任的决定。

完全是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造成海底电缆、管道破坏或损害的,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中国军用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依照《规定》执行,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 __根据《规定》和本办法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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