奎屯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试行)
奎屯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规定试行

奎屯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规定试行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奎屯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市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逐步解决他们的住房困难,根据建设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及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7﹚73),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奎屯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市行政辖区内(兵团系统除外)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本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家庭是指夫妻及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对于同住的已婚子女另作为一个家庭。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规划和年度计划中要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市人民政府住房建设规划中。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办)具体负责本市行政辖区内(兵团系统除外)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
市监察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经贸委、规划局、建设局、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奎屯支行、国税局、地税局、伊犁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奎屯分中心、房管局及各辖区街道办事处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保障方式及保障标准第六条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
租赁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生活保障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确定对低收入家庭实施住房保障的方式。
第七条奎屯市每户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45平方米。
第八条采取租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确定。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3.30•【字号】曲政办规〔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曲靖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3月30日曲靖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工作,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2〕11号)、《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曲靖市建设云南副中心城市的若干意见》(云发〔2022〕23号)等规定,结合曲靖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曲靖市行政区域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供应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建设运营,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新市民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的小户型、低租金保障性住房。
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方式除本办法规定的实物配租外,还包括保障性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两种保障方式统一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但不得同时享受。
第四条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和督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牵头指导各地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建设、运营管理、监测评价等工作。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21•【字号】市党办[2008]253号•【施行日期】2008.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党办[2008]253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乌鲁木齐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6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一日乌鲁木齐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乌鲁木齐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管理,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效率,确保专款专用,根据国家财政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07〕6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乌鲁木齐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筹集并明确用于市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乌鲁木齐市昌吉州财政局是乌鲁木齐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预算分配、拨付和监督及检查;乌鲁木齐市房产局是乌鲁木齐市城市廉租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预决算编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安排和使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第四条乌鲁木齐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市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措第五条乌鲁木齐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措渠道:(一)从乌鲁木齐市本级(含各区)年度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提取10%用于安排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等费用后的净余额(含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乌鲁木齐铁路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增值收益净余额)。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意见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9.29•【字号】乌政办〔2015〕161号•【施行日期】2015.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意见的通知乌政办〔2015〕161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乌鲁木齐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已经2015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9月29日乌鲁木齐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统筹整合住房保障资源,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和《关于推进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新建保〔2014〕15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自2014年起,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全面实行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适用对象为本市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进城落户农民和外来务工人员,采取统一平台申请审核、统一摇号分配管理、统一市场租金定价,根据家庭收入、房屋位置、投资渠道及户籍等条件分类核定租赁补贴的方式实施保障。
一、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一)统一建设计划。
并轨运行后,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计划调整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实行统一申报、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并轨前已列入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在建项目继续建设,建成后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二)多方筹集房源。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5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57号](https://img.taocdn.com/s3/m/a563433ccdbff121dd36a32d7375a417866fc18f.png)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57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的规定,为支持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做好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将党中央、国务院对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关怀落到实处,加强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商建设部、民政部同意,我部制定了《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00七年十月十日附件: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2007124号)的规定,为支持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做好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将党中央、国务院对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关怀落到实处,加强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补助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以下简称“财政困难地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分配给财政困难地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第四条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根据财政困难地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调整。
潍坊市城镇廉租住房和救济住房管理办法-

潍坊市城镇廉租住房和救济住房管理办法正文:---------------------------------------------------------------------------------------------------------------------------------------------------- 潍坊市城镇廉租住房和救济住房管理办法(2005年12月27日)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和完善以最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城镇廉租住房和救济住房供给体制,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建设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山东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廉租住房和救济住房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户口的最低收入居民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镇救济住房,是指政府向无私有住房、失去工作能力且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无偿提供的普通住房。
第四条市、县(市)房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廉租住房、救济住房的管理工作。
奎文、潍城、坊子、寒亭四区及市属各开发区房管部门按照市房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廉租住房、救济住房的认定、分配及申请家庭的审核登记工作。
财政、民政、建设、国土、规划、物价、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廉租住房、救济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镇廉租住房和救济住房保障方式应当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第六条申请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民政部门确认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二)无私有住房或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家庭;(三)家庭成员均为城镇户口且实际居住;(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三篇)

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廉租住房管理是指国家或政府组织对低收入家庭提供负担得起的住房,以解决低收入群体住房问题的管理措施。
在中国,廉租住房的管理实施细则包括住房供给、申请条件、租金安置、维护和监督等方面的内容。
接下来,本文将分别对这些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住房供给住房供给是廉租住房管理的核心内容。
政府可以通过自建或购买现有住房等方式,提供廉租住房。
在住房供应方面,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住房数量:政府需要根据廉租住房需求的规模和低收入家庭的数量,合理确定住房的数量,确保能够满足低收入家庭的基本需求。
2. 住房品质:住房的品质与居住条件直接相关,政府需要对廉租住房进行必要的装修和维护,确保住房的基本质量,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3. 住房分配:住房分配是确保低收入家庭公平、公正获得住房的重要环节。
政府需要建立公平、透明的住房分配机制,确保低收入家庭按照一定的规则和条件获得住房。
二、申请条件政府在制定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时,需要明确低收入家庭的申请条件。
一般来说,申请廉租住房的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家庭收入:政府需要确定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只有符合收入标准的家庭才能申请廉租住房。
2. 家庭人口:政府还需要考虑家庭的人口情况,家庭人口较多的低收入家庭可能更有需要廉租住房。
3. 身份认证:政府要求低收入家庭提供个人身份证明等材料,确保低收入家庭符合申请条件。
三、租金安置廉租住房的租金安置是保障低收入家庭居住权益的重要内容。
政府在租金安置方面,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租金水平:政府应该对廉租住房的租金进行合理定价,确保低收入家庭能够负担得起。
2. 租金补贴:对于一些特殊困难的低收入家庭,政府可以给予一定的租金补贴,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
3. 租期和续约:政府需要规定廉租住房的租期,并明确续约的条件和程序,防止低收入家庭因为租期问题而丧失住房权益。
四、维护和监督为了保障廉租住房的质量和管理水平,政府需要加强维护和监督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10.16•【字号】新建房[2006]18号•【施行日期】2006.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新建房[2006]18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房产局),各县(市)建设局(房产局):现将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6]204号)转发你们,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已建立城镇廉租住房制度的市、县(市),应按照《办法》要求,进一步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尚未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市、县(市),务必在年底前建立,设置廉租住房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二、建设厅负责对全区城镇廉租住房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负责地级以上城市和石河子市、五家渠市、阿拉尔市、图木舒克市的考核,并对部分重点城市考核工作进行抽检;地、州、市建设或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城镇廉租住房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对所辖市、县(市)廉租住房规范化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经建设厅认定后,在全区通报。
三、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要求,各地应在年底前制定和完善本地区廉租住房保障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
请各地于12月20日前,将廉租住房保障中长期规划报我厅备案。
四、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精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确保廉租住房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五、各地要在2005年城镇最低收入住房状况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完善廉租住房档案;各市、县(市)年底前要建立城镇廉租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城镇廉租住房管理信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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奎屯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市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逐步解决他们的住房困难,根据建设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及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7﹚73),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奎屯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市行政辖区内(兵团系统除外)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本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家庭是指夫妻及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对于同住的已婚子女另作为一个家庭。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规划和年度计划中要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市人民政府住房建设规划中。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办)具体负责本市行政辖区内(兵团系统除外)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
市监察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经贸委、规划局、建设局、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奎屯支行、国税局、地税局、伊犁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奎屯分中心、房管局及各辖区街道办事处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保障方式及保障标准第六条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
租赁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生活保障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确定对低收入家庭实施住房保障的方式。
第七条奎屯市每户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45平方米。
第八条采取租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确定。
2007年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为6元/月。
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住房困难户,对其现住房建筑面积与45平方米/户保障面积的差额实施全额补贴。
第九条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现住房面积指租住公有住房、自建住房、自有住房等房屋(不包括租住私房、借住私房等情况)。
这里的公房是指单位的住房,不是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
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另行规定。
第十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必须将原有房屋无偿拆除,方可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第三章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第十一条奎屯市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住房保障资金;(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住房保障资金;(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二条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次年3月31日前,纳入市住房保障专户,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管理和租赁补贴的发放。
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比例为10%以上,每年12月31日前,纳入市住房保障专户。
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和廉租住房租金由市住房保障办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维护和发放租赁补贴。
第十三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一)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二)腾退的公有住房;(三)社会捐赠的住房;(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四条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由市国土资源局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
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五条新建廉租住房,主要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由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会同市住房保障办,列入住房建设规划,原则上按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5%的比例配套建设。
新建廉租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等事项。
第十六条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
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第四章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审批、公示第十七条被认定为奎屯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家庭,以户为单位向市住房保障办提出申请,经市住房保障办核实并向社会公示(公示的时间不少于7日)无异议的,按批准的保障方式进入轮候。
第十八条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提供的材料:(一)《奎屯市住房保障家庭情况(调查)申报表》;(二)家庭成员XX、户口簿、结婚证(离异或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三)奎屯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或奎屯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四)家庭所有成员的现住房情况证明(承租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证;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五)市住房保障办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家庭户口及人员认定。
申请住房保障家庭的户口以公安部门制发的现有户口薄为准;家庭人口以本市常驻人口计算。
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计入家庭人口:(一)户籍在他处的配偶、未婚子女;(二)空挂户口,即虽有户口,但常住其他地方、在他处有住房的;(三)亲友未成年的子女因入托、求学等原因,户口挂靠或寄住的;(四)将户口从他处迁入且在他处另有住房,人为造成本处住房困难的;(五)其他不能计入的家庭人口。
第二十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条件:(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家庭成员为2人以上,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合法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均为本市户口且至少一人有本市非农业常驻户口满五年以上,所有家庭成员实际在本市生活和居住满三年以上。
未成年人应当与法定监护人共同申请,法定监护人必须为本市户口且实际在本市生活和居住(无配偶或无子女的单身家庭,年满50岁,可按一户家庭独立申请)。
无生活自理能力的残疾人,由其直系亲属按照其本人申请条件进行申请住房保障。
如不符合申请条件,不得申请。
2、家庭无房或现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无房户的认定标准为已婚无住房、借住他人房屋、租住公(私)房、居住单位集体宿舍。
3、低保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连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6个月以上的家庭。
4、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标准22680元以下的家庭。
(以2007年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市场价格1300元/平方米、3口家庭住房消费例按35%贷款期限为10年测定人均月收入线630元)(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住房保障:1、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后离异或将房屋出售,造成新的住房困难家庭;2、购买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集资房、危旧房改造、解危解困房后离异或将房屋出售的,造成新的住房困难家庭;3、近三年内将自有商品房、存量房、自建房或其他性质自有房屋出售的家庭;4、购买了商品房、存量房等类型房屋的家庭;5、在危旧房改造时领取过住房补贴及享受过各类政策性购房补助的家庭;6、享受了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7、申报家庭成员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有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并提供给申报家庭借住房屋的;8、市住房保障办规定其他不得享受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公示程序1、居委会在收到申请后20日内,入户调查,入户调查应由2人以上组成,并有详细的入户调查记录。
评估、评议小组要进行评议,评议小组实行一户一评,评估、评议小组成员的发言要有记录,评估、评议意见由小组成员签字(评估、评议小组由7-9人组成,其中评估、评议小组中居民代表不得少于50%),无异议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居委会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相关资料报辖区街道办事处。
2、街道办事处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就上报的资料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应由街道办事处评估、评议小组评议决定(评估、评议小组由7-9人组成,其中评估、评议小组中居民代表不得少于50%),无异议的在本街道办辖区内X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签署审核意见后将相关材料报市民政局。
3、市民政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就申请人是否是低收入家庭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转市住房保障办。
4、市住房保障办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家庭住房状况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将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申请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的,按批准的方式进入轮候。
5、审批过程中群众有异议的,以适当方式通知申请人本人,并进行复审。
第五章轮候制度第二十二条市住房保障办综合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因素,确定租赁补贴及实物配租轮候顺序如下:1、低保家庭优先。
对已登记家庭,应优先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再保障其他低收入家庭。
对当年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优先发放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
低保家庭轮候顺序按年龄从大到小排列进行住房保障,在同一年龄中,按以下先后顺序进行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1)军烈属、重度残疾人无房户;(2)孤、老、病无房户;(3)一般残疾人无房户;(4)无房户;2、收入低优先。
低收入家庭按家庭年收入高低划分三个档次,一档为家庭年收入10000元以下的家庭;二档为家庭年收入15000元以下的家庭;三档为家庭年收入22680元以下的家庭。
从低往高的顺序开始轮候实施住房保障。
低收入家庭每一档的轮候顺序按年龄从大到小排列进行住房保障,在同一年龄中,按以下先后顺序进行廉租住房保障:(1)军烈属、重度残疾人无房户;(2)孤、老、病无房户;(3)一般残疾人无房户;(4)无房户。
第二十三条实物配租排序确定保障对象后,市住房保障办按照配租家庭人口及性别结构、住址、困难程度、残疾状态等,确定配租家庭廉租住房的区位、住房面积、楼层等直接配租。
市住房保障办将实物配租住房结果,通过街道办事处及时向社会公布。
确定实物配租的家庭不接受配租住房的,三年内不得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第二十四条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向街道办事处、民政局申报审核后,报市住房保障办,由市住房保障办根据变化情况进行变更登记。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轮候。
第六章廉租住房保障合同第二十五条对轮候到位的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市住房保障办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奎屯市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协议》或者《奎屯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进行租赁补贴发放或者实物配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