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河排污口核查技术细则
入河排污口分类核查监测溯源工作方案

入河排污口分类核查监测溯源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坚持核查、监测、溯源全覆盖,确保“有口必核、有水必测、有口必溯”,重点对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长江一、二级河流排污口点位开展现场核查监测溯源工作,形成一、二级河流入河排污口清单。
二、工作原则(一)排污口核查、监测和溯源相结合。
入河排污口核查在于初步确定排污口类型,针对性地开展监测;监测在于摸清排污情况,溯源在于查清污染来源,三者应有机结合,同时开展。
(二)现场溯源与重点溯源相结合。
监测溯源工作组现场工作时,对能现场查清来源的单一性质排污口,现场进行溯源核定;不能现场查清来源和监测数据异常的复杂排污口,登记后开展重点溯源。
三、核查溯源要求对所有入河排污口开展核查监测溯源分析,搞清楚“谁在排、排什么”,摸清所有入河排污口排放废水“从哪里来、到哪里去”,最终确定入河排污口类型,进行规范管理。
根据x市生态环境局排污口APP的分类,排污口分为工业企业排污口、污水集中式处理设施排污口、农业农村排污口、雨洪径流排污口、河流、闸站沟渠等排污口、矿山尾矿库排污口、港口码头排污口和其他排污口x大类。
(一)工业企业排污口、污水集中式处理设施排污口。
溯源查明排污口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明确废水性质,包括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清净下水以及混合污水等;确定主要监测污染因子。
(二)农业农村排污口。
畜禽水产养殖排污口溯源查明排污口和养殖业主的关系,养殖类型;农田排污口溯源确定XX镇XX村XX组XX亩农田退水;农村生活排污口溯源确定XX镇XX村XX组约XX户生活污水。
(三)雨洪径流排污口。
溯源查明各排污口的雨水来源,明确雨洪排水性质,如生活区雨洪排污口、工业区雨洪径流排污口、建筑工地雨洪径流排污口和其他雨洪径流排污口等。
(四)河流、闸站沟渠等排污口。
溯源查明河流、闸站沟渠名称,各级河长信息,水功能区信息以及河道主要纳污情况等。
四、工作方法由县生态环境分局业务人员(排口水样采样检测及排口信息填报)、各乡(镇)村人员(熟悉当地情况担任引导员)组成监测溯源组。
入海排污口监测、溯源和规范化整治技术指南

入海排污口监测、溯源和规范化整治技术指南根据《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化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改革,推动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入海排污口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制定入海排污口监测、溯源和规范化整治技术指南。
1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各沿海地市入海排污口监测、溯源和规范化整治工作。
2 编制依据(1)关于印送《渤海地区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函(2)《渤海地区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试点工作方案》;(3)《关于印发〈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分类规则〉〈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标志牌设置规则〉的通知》(环办执法函〔2020〕718号)(4)《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全省入海排污口专项排查工作方案〉的函》(环函〔2020〕96号);(5)《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6)《海水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3-2007);(7)《入海污染源排口专项排查技术报告》;(8)《关于印发〈长江入河和渤海地区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监测实施工作要点〉的通知》;(9)《关于加强海水养殖生态环境监管的意见》;(10)《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1235-2021);(11)《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12)《关于印发〈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环海洋〔2022〕11号);(13)《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2019);(14)《海洋监测规范》(GB 17378-2007);(15)《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442-2020);(16)《海洋监测技术规程》(HY/T 147-2013);3 工作要求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根据地市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整治方案(前期已印发入海排污口整治方案的地市,以截污治污为重点开展整治。
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

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
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
1.加强监督管理:对排污口的环境影响要进行分类,科学安排监控、检查排污口情况,加强排污口的管理;
2.加强污水处理技术:尽量采用高效率、平衡经济、安全可靠、技术成熟的污水处理技术,保证排污口的污水排放有良好的环境影响;
3.处理排污口排出物:及时对排污口出口处的污水物质处理,如对污水的悬浮物、油脂等进行实时捕获,不能投入大气、水体中;
4.加强管理和技术改善:排污口应加强设备维护,定期检查治理污染物,定期检查,不断改善排污口环境影响,减少污染物排放;
5.设置严格的监测制度:排污口运行情况应定期对排污口及其附近的环境进行测量,以确保污染不超标,不影响河道环境质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1.29•【文号】国办函〔2022〕17号•【施行日期】2022.01.2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海洋环境保护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入河入海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是指直接或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是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节点。
为加强和规范排污口监督管理,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深化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改革,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不断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为建设美丽中国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原则。
水陆统筹,以水定岸。
统筹岸上和水里、陆地和海洋,根据受纳水体生态环境功能,确定排污口设置和管理要求,倒逼岸上污染治理,实现“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
明晰责任,严格监督。
明确每个排污口责任主体,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落实地方人民政府属地管理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水利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
统一要求,差别管理。
国家有关部门制定排污口监督管理规定及技术规范,指导督促各地排查整治现有排污口,规范审批新增排污口,加强日常管理。
地方结合实际制定方案,实行差别化管理。
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以长江、黄河、渤海等相关流域、海域为重点,明确阶段性目标任务,率先推进长江入河排污口监测、溯源、整治,建立完善管理机制,将管理范围逐步扩展到全国各地。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4.10.16•【文号】生态环境部令第35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生态环境部令第35号《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24年7月10日由生态环境部2024年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2024年10月16日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置管理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控制入河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登记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入河排污口,是指直接或者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江河、湖泊、运河、水库等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
本办法所称入河排污口设置,包括新设、改设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
新设,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改设,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
第四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入河排污口设置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属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流域内入河排污口设置,承办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授权范围内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
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入河排污口应当明确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入河排污口的设置申请或者登记、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
多个排污单位共用同一入河排污口的,所有排污单位均为责任主体,各自承担的责任由所有排污单位协商确定。
第六条入河排污口按照其责任主体所属行业以及排放特征,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四种类型。
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532—2011体例格式复读后修改报批稿)

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532—2011体例格式复读后修改报批稿)L ICS XX.XXXP 55备案号:XXXXX—XX S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SL532-2011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managementof pollution discharge outlets目次前言 (Ⅲ)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入河排污口登记 (2)4.1概述 (2)4.2基本要求 (2)4.3登记程序 (2)4.4登记单位认定 (2)4.5登记内容审核要求 (3)5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及审批 (4)5.1设置申请及审批程序 (4)5.2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4)5.3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 (5)5.4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8)5.5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10)6入河排污口监测 (12)6.1概述 (12)6.2人工监测 (12)6.3自动监测 (13)7入河排污口规范化治理 (13)7.1概述 (13)7.2入河排污口布设规划 (13)7.3入河排污口整治 (13)7.4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 (13)8入河排污口统计管理 (14)8.1入河排污口编码及名称确定 (14)8.2入河排污口档案管理 (14)附录A(规范性附录)入河排污口登记表 (15)附录B(规范性附录)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21)ISL532-2011附录C规范性附录)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编制提纲 (28)附录D(规范性附录)水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30)附录E(规范性附录)水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1)附录F(规范性附录)水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2)附录G(规范性附录)不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33)附录H(规范性附录)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34)附录I(规范性附录)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申请书 (35)附录J(规范性附录)入河排污口允许使用通知书 (40)附录K(规范性附录)不予允许入河排污口使用通知书 (41)IISL532-2011前言《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的体例格式根据《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1.1—2009)和《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1—2002)的要求编制。
入河排污口核查技术细则

入河排污口核查技术细则一、核查目的二、核查方法1.实地勘查:核查人员应到达排污口附近进行实地勘查,包括对排污口所在地的环境、周边水体和生物生态系统进行观察和分析,了解核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2.数据收集:核查人员应向相关部门和企业收集有关排污口的资料,包括排污口位置、排放标准、排水量、排污口的生物监测等信息。
3.采样测试:核查人员应对入河排污口进行采样,并对样品进行实验室测试,得出排放物的污染物含量,评估其对水环境的影响程度。
4.调查访问:核查人员可以通过调查访问的方式,了解相关企业和居民的排污行为和管理情况,收集更多的资料和信息。
三、核查内容1.排污口位置和周边环境:核查人员应记录排污口的地理位置和周边的环境情况,包括土地利用状况、附近的水资源和生态系统,以及可能的敏感区域。
2.排放标准和排水量:核查人员应了解该排污口的排放标准和排水量,并与相关标准进行比对评估,判断是否存在违规排放的情况。
3.污染物排放情况:核查人员应对排污口进行采样,测试出其中的污染物含量,包括有机物、重金属、化学物质等,评估其对水环境的影响程度。
4.排污口管理情况:核查人员应了解排污口的管理机制和管理情况,包括排污许可证的颁发情况、监测报告的提交情况、排污口的运维和维护等。
5.效果评估和整改建议:核查人员应根据核查结果,对排污口的管理效果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整改建议,以促进排污口管理的改进和提高。
综上所述,入河排污口核查技术细则主要包括核查目的、核查方法和核查内容三个方面。
通过科学、全面的核查,可以及时发现排污口的问题和隐患,并提出相应的整改和治理措施,以保障水环境的质量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

4、All that you do, do with your might; things done by halves are never done right. ----R.H. Stoddard, American poet做一切事都应尽力而为,半途而废永远不行
5.26.20215.26.202108:3008:3008:30:5708:30:57
排 污 口 普 查 示 意
典 型 入 河 排 污 口
典 型 入 河 排 污 口
典 型 入 河 排 污 口
五、普查技术路线
对于市区、县城、镇区内及
周边水体所有排污口进行排 查,建立排污口清单,登记 位置、纳污水体名称,其余 调查内容的获取以部门数据 共享为主,视情况开展补充 调查。
六、排污口监测
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普查 与监测技术规定
2018年3月28日
内
一、目的
容
二、对象
提
三、范围
纲
四、内容
五、技术路线 六、监测 七、质量保证 八、两表填报
一、 编制目的
(一)
确定全国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普查 对象、范围与内容
(二)
规范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普查技术 方法与要求
指导普 查工作
开展
本规定所称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是指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
15、一年之计,莫如树谷;十年之计 ,莫如 树木; 终身之 计,莫 如树人 。2021 年6月下 午10时 3分21.6. 2822:03June 28, 2021
16、提出一个问题往往比解决一个更 重要。 因为解 决问题 也许仅 是一个 数学上 或实验 上的技 能而已 ,而提 出新的 问题, 却需要 有创造 性的想 像力, 而且标 志着科 学的真 正进步 。2021 年6月28日星期 一10时 3分52 秒22:03: 5228 June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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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入河排污口核查技术大纲湖南华禹水资源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十二月目录一、核查目和意义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核查对象和范围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核查的主要内容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核查原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信息核查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一般规定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污废水、污染物排放量复核..............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核查方式与工作步骤....................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质量保障措施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建立排污口管理台账系统................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六、典型情况分析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七、核查结果保障措施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八、附表及填写说明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核查目和意义开展湖南省入河排污口核查及监测工作是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也是全面掌握全省入河排污状况,系统反映水功能区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和纳污总量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只有了解已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基本情况、排污现状,才能依据水功能区划确定水域纳污能力,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才能客观、科学地决策是否同意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真正履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职责,减少和避免水污染事件和纠纷的发生,维护河湖健康,保障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
通过全省入河排污口核查和登记工作,系统掌握全省入河排污口的分布和入河排污量的变化情况,建立湖南省入河排污口资料档案。
并在此基础上,开发湖南省入河排污口台账系统,对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以及监测资料进行数据管理、统计分析、信息查询、数据查询等方面分析,为入河排污口的管理和水功能区纳污总量控制管理奠定基础,也为客观评价湖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成效提供依据。
二、核查对象和范围为适应湖南省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工作需要,本次核查的入河排污口主要包括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的入河排污口。
具体是指企业、事业等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为将生产、生活中产生的,或将收集、处理后的污废水直接向河道管理范围内排放而设置的以排污为主要功能的明渠、管道、泵站、涵闸等建筑物或口门。
本次核查不包括独立死水坑塘的排污口、雨水排放口、农田涝水、退水排放口等。
对于因自然降水径流产生的污水不在本次核查范围之内。
参照2011年水利普查相关规定,本次核查以废污水排放量300吨/日或10万吨/年作为规模标准,重点核查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规模以下入河排污口在核查阶段仅统计排污口数量)。
通过本次核查实现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基本登记入册、建档、不虚列、不漏列,系统掌握全省重点入河排污口分布和变化情况。
三、核查的主要内容本次应重点核查以下主要内容:一是规模以上排污口注册登记的完整性,二是排污口重要信息的准确性。
为此,应对所有连续和间歇向江河、湖泊排污的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要现场逐个、逐项开展核查。
各市州、县核查责任单位以2011年水利普查入河排污口统计表为基础,对辖区内主要城镇、工业园区排污口逐个检查、对照,对统计表有登记而现场找不着对应排污口的,应注销。
对因过往遗漏未登记入册排污口,应按附表1-3,核实各项基本信息,按照填写说明要求登记入册,确保各级辖区内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基本登记入册。
对所有登记在册的排污口,逐项核实各项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对照附表1-3,核实各项基本信息,对原表中信息与实际不符或不准确的项,应根据实际调查、测量结果予以更正,对原表中的信息空白项应予以补充,确保通过本次核查后,信息基本准确、完整,便于监管。
通过本次核查,力求排污口设置单位、所在水功能区、排污口类型、地理位置(经纬度)、排入的水体名称、污水性质、实际入河废污水排放量等重要信息基本准确。
四、核查原则1、眼见为实原则以2011年水利普查入河排污口统计表格为基础,亲临现场逐个对照核实,确保不虚列、不漏列。
2、内业与外业相结合的原则。
通过现场调查排污主体,查阅相关生产统计报表,查看排污口,核实入河排污口相关统计信息3、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原则核查过程中,应严把数据质量关,认真核查各项基本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合理性。
按照企业供、用、耗、排的取用水规律、产品用水定额等基本原理,核实排污量数据的可信性。
五、信息核查(一)一般规定(1)排污单位名称及设置单位同法人登记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应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2)有明确设置单位的排污口,附表由设置单位协助核查工作小组人员填报,并进行复核,核查工作小组指导员进行审查。
没有明确设置单位的排污口,可由核查机构组织核查人员直接填报核查表。
(3)核查工作小组应根据入河排污口的特点及计量设施配备情况,选取适宜的取水量获取方法,认真做好各项数据的记录。
(4)有水质监测断面的入河排污口,利用已有的水质监测断面,没有监测断面的或者已有水质监测断面距离入河口较远的,在入河口附近选取监测断面。
有合适流量资料的,直接采用,否则应尽量选取水文测验条件较好的地点通过实测确定流量;(5)排入的功能区按照《中国水功能区划》、《湖南省水功能区划》(修编)以及各市州水功能区划中划分的一、二级水功能区填写;(6)入河排污口监测①工业生活混合排污口样品采集应在正常的生产工作时间进行,采样点视污水分布情况而定,可采取中间一点,亦可用多点混合,但须保证样品的代表性。
②人口数量超过5000人的乡镇,如按人均用水定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用水量在50~300L/日•人,则总用水量在250-1500t/日(按耗水10%计算,排放量约225-1350t/日),可能有规模以上排污口。
因此,凡是有城镇管网的地区,若没有上报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建议进行重点核查并分析原因。
③入河排污口施测前该区域应无明显降水。
④对有雨水影响的排污口,在计算的废污水量中应合理扣除雨水量。
(7)质量保证及合理性分析①本次入河排污口核查应以实地调查资料为主,其他收集方式资料为辅,而且必须注明资料来源;②监测以取样监测为主,确实不能取样的要进行调查,但需要注明;③核查监测原始资料都必须有核查监测人员签字;④统计分析必须进行合理性、一致性检验,保证统计分析成果的可靠性。
(8)为方便本次核查统计工作,入河排污口采取统一的核查表格,详见附表。
(9)入河排污口废污水流量、支流口流量的测定,按水利部颁发的《水文测验规范》和《水文测验手册》规定执行。
(10)表格登记完毕,应由负责人审核,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污废水、污染物排放量复核1、有计量设施的入河排污口应严格按照计量设备的使用条件、相关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进行量测,获取入河废污水排放量数据。
各类计量设施的记录要求如下:①水量计(水表):分别记录月初月末水表上的数字,得到当月的取水量或用水量,填报在附表中。
②量水堰槽(如巴歇尔水槽等):监测水位(或水深),记录输水时间,根据有关参数计算取水量。
③超声波流量计或电磁流量计:监测流量,记录输水时间,根据有关参数计算取水量。
④水工建筑物计量:监测水位,通过水位与流量的关系换算成水量。
有计量设施的入河排污口,按计量设施计量记录统计得出入河年废污水量。
年入河废污水排放量=全年累积排放量×(1-损耗系数)全年累积排放量=i1in=∑第日排放量(n为全年污水排放日数)损耗系数为计量设施至入河排污口之间废水量的输水损失系数。
计量设施所在位置不在入河排污口处,而是距江河、湖泊有一定距离时,应考虑损耗系数。
损耗系数与排污距离、废污水流量、排污渠道(管道)渗漏情况、政法情况等有关,需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当计量设施在入河排污口处时,损耗系数为零。
日排放量的获取:a、设有连续在线监测设施的,直接获取累计统计数据。
b、装有污水流量计的排污口,根据流量和排放时间计算。
c、经水泵抽排的废污水量,根据水泵额定流量与开泵时间计算。
2、无计量但必须监测的入河排污口测流方法:1)对于排污渠道,可结合具体条件采用流速仪法、浮标法、容积法等测量方法。
流速仪法:根据水深和流速大小选用。
测量时间不少于100s。
浮标法:适用于底部平滑、长度>10、无弯曲的排污渠道。
容积法:适用于每分钟废污水量小于1m3的排污口测定。
2)对于排污管道,可选用文氏管、孔板、电滋流量计、便携式超声波流量计等测流仪器设备进行测流。
测定要求:1)排污口流量测定环境条件、频次、采样点布设以及技术要求和精度等,应符合《水环境监测规范》(SL219-98)等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
2)施测前3天该区域应无明显降水。
3)对有雨水影响的排污口,计算中应合理扣除雨水量。
推算公式:连续稳定排放的排污口通过监测的瞬时流量结合排污口年排放时间推算年废水量季节性排放、间断排放等无规律的排污口W污=Q平均×T×D×(1-c)×式中:W污——年入河废污水排放量,万m3;Q平均——平均流量,通过多次监测瞬时流量算术平均获得,m3/s;D——年排放天数,日;T——日排放时间,小时;c——损耗系数。
3、无计量设施且不满足必须监测要求的入河湖排污口对于不满足必须监测要求的入河湖排污口,应根据供耗平衡进行推算。
(一)、工业废水对于单一企业排污口,如果其企业自备水厂或从自来水公司获得用水的,用水流程清晰的情况下,废污水年排放量的计算公式为:(单位产品用水量-单位产品耗水量)×年产量或(日平均取水量-日耗水量)×实际排污天数如果水流程不清晰,除以水为原料的企业外,可采用取水量的70%作为废污水排放量。
另外,还可通过查阅污染企业取水许可申请审批文件、取水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等,或查阅污染企业与供水单位的合同、供水单位收费台帐、环境影响报告审批文件等进行核查,同时对企业生产工艺与水流程进行核查,综合分析与验证其上报数据的可靠性。
无论是通过计算核查还是通过查阅污染企业的有关资料核查,都要注意其取水量、耗水量和排水量之间的平衡关系的分析,然后再验证污染企业上报数据的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