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2005修正)
(宁波)对单位、个人损害城市绿地的行政处罚(北仑综执罚决字〔2022〕第02-0095号)

(宁波)对单位、个人损害城市绿地的行政处罚(北仑综执罚决字〔2022〕第02-0095号)【主题分类】土地城建【发文案号】北仑综执罚决字〔2022〕第02-0095号【处罚依据】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订)29318200000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订)293182360000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订)293182360100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订)293182360130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订)293182460000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订)293182460100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订)293182460110【处罚日期】2022.03.21【处罚机关类型】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机关】【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北仑区【处罚对象】李慢慢【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8 17:13:00处罚名(宁波)对单位、个人损害城市绿地的行政处罚称行政处罚决定北仑综执罚决字〔2022〕第02-0095号书文号被处罚李慢慢对象处罚结果2022年3月9日13时20分许至2022年3月9日13时40分许,当事人李慢慢将车牌号为浙Bxxxxx的小型轿车停放在北仑区大碶街道九峰山景区附近绿地内,损害城市绿地的行为属实。
当事人损害城市绿地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地的行为:(三)绿地内挖土取石、堆放物品、停放车辆、倾倒废弃物、野炊”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及《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5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2-03-21处罚机关【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局等部门关于宁波市城区居住区占绿毁绿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局等部门关于宁波市城区居住区占绿毁绿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21•【字号】甬政办发[2004]212号•【施行日期】2004.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局等部门关于宁波市城区居住区占绿毁绿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04]2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城管局、市建委关于《宁波市城区居住区占绿毁绿专项整治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一日宁波市城区居住区占绿毁绿专项整治方案(市城管局、市建委)为进一步加强城区居住区绿地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有效制止居住区内擅自占用、毁坏绿地的现象。
根据《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整治方案。
一、范围及主要内容(一)范围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建成区及鄞州中心区(以下简称城区)范围内的、1997年以后交付使用并实行物业管理的新建居住区。
(二)主要内容1.擅自在计算居住区绿地面积的“私家花园”内改变绿地性质的;2.擅自在居住区绿地内改建停车场、搭建构(建)筑物、设置标牌以及铺装等改变绿地性质的;3.擅自在居住区绿地内堆放、搁置等占用绿地的。
(三)目标通过对城区居住区占绿毁绿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促进居住区绿地的规范管理,从而创造景观优美、文明舒适的居住区环境。
二、组织领导为加强组织协调,成立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市城管局牵头负责,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各司其职,分工负责。
各区政府要积极配合,共同抓好本次专项整治工作。
三、整治依据在专项整治过程中,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形象,严格按照《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等开展整治工作。
(宁波)对单位、个人损害城市绿地的行政处罚(鄞州综执罚决字〔2022〕第05-0046号)

(宁波)对单位、个人损害城市绿地的行政处罚(鄞州综执罚决字〔2022〕第05-0046号)【主题分类】土地城建【发文案号】鄞州综执罚决字〔2022〕第05-0046号【处罚依据】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订)29318200000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订)293182360000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订)293182360130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订)293182460000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订)293182460110【处罚日期】2022.04.28【处罚机关类型】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鄞州区【处罚对象】叶单纯【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8 17:45:09处罚名(宁波)对单位、个人损害城市绿地的行政处罚称行政处罚决定鄞州综执罚决字〔2022〕第05-0046号书文号被处罚叶单纯对象处罚结果2022年3月29日凌晨2时许至9时45分被查期间,当事人将一辆车牌号为浙B6J0N8的小型轿车停放在鄞州区中河街道四明东路627号裕家精品酒店北侧绿地上,整个车身都压在了绿地上,占地面积约6平方米。
经查,当事人之前未因相同的违法行为被本机关处罚过。
当事人在城市绿地内停车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210元整的罚款。
上述罚款,限被处罚人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波市鄞州银行(营业部:鄞州区民惠西路88号)及其他下属网点或者中国农业银行鄞州分行辖属支行(网点清单见附件)缴纳罚款,也可通过扫描缴款通知书上的二维码进行电子支付(15日内有效)。
处罚决定日期2022-04-28处罚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宁波市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规程

宁波市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加强本市园林植物养护技术管理、提高园林植物养护技术水平,保证植物生长繁茂,特制订本技术规程。
第1.0.2条本规程合用于本市的县(市)、区各类绿地内树木、花卉、藤本和攀援、地被和草坪等植物的养护。
第1.0.3条凡经栽植成活一年以上(大树二年后)的乔木、灌木、花卉、藤本和攀援、地被和草坪等植物,其保存率均应达成98%。
因不可抗力导致死亡的除外。
第1.0.4条树木与架空线、地下管线、照明、交通及各种信号标志的关系与规定,按《宁波市园林绿化建植技术规程》有关条文规定执行。
第1.0.5条各单位应根据分级养护管理规定、质量标准制订全年养护计划,并严格遵守本规程。
第二章树木养护第一节浇灌与排水第2.1.1条各类绿地,应有各自完整的浇灌与排水系统。
第2.1.2条对新栽植的树木应根据不同树种和不同立地条件进行适期、适量的浇灌,应保持土壤中有效水分。
第2.1.3条已栽植成活的树木,在土壤干旱的环境中也应及时进行浇灌,对水分和空气湿度规定较高的树种,须在清晨或傍晚进行,特别是新栽或立地环境较差的树木,还应适本地进行叶面喷雾。
第2.1.4条浇灌前应先松土。
夏季浇灌宜早、晚进行,冬季浇灌选在中午进行。
灌溉要一次浇透。
第2.1.5条树木周边积水应及时排除,新栽树木周边积水尤应尽快排除。
第二节中耕除草第2.2.1条乔木、灌木下的大型野草必须铲除,特别是对树木危害严重的各类藤蔓,例如菟丝子等。
第2.2.2条树木根部附近的土壤要保持疏松,易板结的土壤,应及时土。
第2.2.3条中耕除草应选在晴朗天气,过度潮湿的土壤不宜中耕除草。
第2.2.4条中耕深度以不影响根系生长为限。
第三节施肥第2.3.1条树木休眠期和栽植前,需施基肥。
树木生长期施追肥,可以按照植株的生长势进行。
第2.3.2条施肥量应视树木生长情况、土壤肥力而定。
一般乔木胸径15CM以下的,每3CM 胸径应施堆肥1.0公斤,胸径在15CM以上的,每3CM胸径施堆肥1.0—2.0公斤。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5]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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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5〕1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近年来,我市的物业管理对提高居住质量,推动社区文明建设等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宁波的重要平台之一。
但是,我市物业管理服务的整体水平还不高,与广大市民的需求还不相适应。
为进一步落实职责,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行为,提高业主自治能力,建立物业管理长效机制,满足市民对物业管理的需求,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的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落实职责,逐步完善“市、区、街道”三级管理体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全市物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管,组织物业管理行业重大问题的调研及制定相关配套政策。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落实物业管理综合协调、管理的职责,根据各地实际,制定物业管理发展的政策措施。
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业主大会的成立及对物业管理小区的日常检查,牵头组织对物业管理小区的综合考评,相关职能部门不再实施专项的检查考评;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服务投诉受理机制,对服务不到位、收费及支出不规范的物业管理企业及时督促整改;抓好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落实物业管理配套用房和相关经费;会同属地街道指导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筹建、改选、日常监管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主动配合物业主管部门负责筹建首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监督、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开展正常的自治工作;要充分发挥其社区综合协调的优势,将物业管理纳入辖区综合管理范围,把创建文明小区、安全小区与创建物业管理示范小区相结合,及时协调物业管理中出现的综合性问题,会同物业主管部门及时处理业主委员会与业主、业主与业主之间的矛盾和投诉;物业管理覆盖面比较广的街道,要有专人负责这项工作。
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2005修正)

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2005修正)【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发文字号】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批准部门】8;811;81101;【批准日期】2005.12.23【发布部门】宁波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5.12.23【实施日期】1992.01.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1991年10月26日宁波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2年1月18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根据1996年3月28日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6年6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3年9月26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11月30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12月23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发展城市绿化事业,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及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及管护等绿化活动。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一)公园绿地: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含其范围内的水域);(二)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生产苗木、草坪、花卉和种子的苗圃、草圃、花圃等;(三)防护绿地:指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四)附属绿地:指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五)其他绿地:指对城市生态环境、城市景观、生物多样性保护具有直接影响的绿地。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公路边洁化、绿化、美化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公路边洁化、绿化、美化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22•【字号】甬政办发[2013]35号•【施行日期】2013.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公路边洁化、绿化、美化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3〕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宁波市公路边洁化、绿化、美化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责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2月22日宁波市公路边洁化、绿化、美化行动实施方案公路边洁化、绿化、美化(以下简称“三化”)行动是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两个基本”、建设“四好示范区”的具体要求。
现根据《浙江省“四边三化”行动方案》(浙委办〔2012〕87号)、《宁波市贯彻实施省“四边三化”行动若干意见》(甬生态办发〔2012〕10号),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通过公路边“三化”行动,彻底消除公路沿线脏乱差和乱挤占现象,实现沿线绿化梯次分布,公路用地范围(公路两侧边沟或隔离栅以内)和公路可视范围(高速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200米,普通国省道向外100米,农村公路由各县自行确定)内无垃圾、无违法建筑,户外广告设置规范有序,沿线环境优美协调,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出行提供畅通、安全、舒适、美观的公路通行环境。
二、工作目标2013年,G92杭甬高速宁波段和S311象西线宁海至象山段建成示范路,基本完成高速公路边“三化”;2013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普通国道边“三化”,2013年底前基本完成普通省道和重要县道边“三化”;2014年8月底前,进一步提升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和重要县道“三化”水平,建立完善长效管理机制;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农村公路边“三化”。
三、整治范围整治范围为公路沿线的生态景观环境,重点是公路用地范围和建筑控制区内(高速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30米,普通国道向外20米,普通省道向外15米,县道向外10米,乡道向外5米)的整治。
最新宁波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最新宁波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最新宁波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
第三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配合、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局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受市城市管理局委托具体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市区范围内行使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第六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的文明和市容环境卫生意识,提高公共道德水平。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权利和义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劝阻或举报。
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第八条市和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二)编制市容环境卫生整治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制定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标准,并组织实施;(四)组织落实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工作;(五)组织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服务招标工作; (六)组织市容环境卫生监督检查。
第九条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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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2005修正)
【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
【发文字号】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
【批准部门】8;811;81101;
【批准日期】2005.12.23
【发布部门】宁波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5.12.23
【实施日期】1992.0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
(1991年10月26日宁波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2年1月18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根据1996年3月28日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6年6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3年9月26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11月30日宁波市第十
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12月23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发展城市绿化事业,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及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及管护等绿化活动。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
(一)公园绿地: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含其范围内的水域);
(二)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生产苗木、草坪、花卉和种子的苗圃、草圃、花圃等;
(三)防护绿地:指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四)附属绿地:指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
(五)其他绿地:指对城市生态环境、城市景观、生物多样性保护具有直接影响的绿地。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活动,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绿化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工作。
其所属的市园林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或建设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主管部门。
城市规划、林业、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七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应按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对损害、破坏绿化的行为,有权制止和检举、揭发。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建设生态城市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
第九条各项建设工程,必须安排一定比例绿化面积,绿化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为:
(一)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改造住宅区为百分之三十,其中人均公园绿地的面积分别达到以下标准:居住组团人均不低于零点五平方米;居住小区人均不低于一平方米;居住区人均不低于一点五平方米。
(二)除安全、消防、环保等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外,新建工业企业为百分之二十。
(三)对外交通、无污染的市政公用设施、商业金融、仓储用地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四)新建旅馆和体育、医疗、文教科研、行政办公、部队机关等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五)泵站、垃圾中转站、污水处理厂等对环境容易产生污染的市政公用设施不低于
百分之三十五;
(六)新建城市干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改建城市干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城市市区主要景观路段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七)其他新建工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扩建、改建工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八)特殊地段的建设项目须根据详细规划并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另行确定。
混合用房的建设项目按不同用途的建筑面积比例测算绿地率。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注重城市大环境绿化。
城市江河、铁路、道路等两侧的防护绿地或其他绿地建设应当纳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绿地宽度按以下要求控制:
(一)甬江、余姚江、奉化江每侧不少于三十米;
(二)主要景观河道或宽度二十米以上河道每侧不少于二十米,宽度十五米以上、二十米以下河道每侧不少于十五米,宽度十五米以下河道每侧不少于十米;
(三)铁路每侧不少于三十五米;
(四)快速路每侧不少于二十五米;
(五)高速公路每侧不少于一百米;
(六)轻轨线路每侧不少于十五米;
(七)主要区间道路每侧不少于二十米。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方案时,必须按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绿化用地标准,确保城市绿化用地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