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居住区绿化管理办法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浙江省城市绿化的管理措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促进城市绿化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综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绿化是城市建设和国土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四条省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全省城乡绿化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绿化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
在城市规划区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五条城市中的任何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它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市绿化规划,损害、破坏绿化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当地的现状特点,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胜迹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配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第八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包括:绿地现状分析与评价、规划原则、规划期限和目标,确定绿化指标、各类绿地布局、树种规划、实施措施、近期建设项目及投资估算等内容。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城市绿地率、城市绿化覆盖率、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指标、城市苗圃、花圃、草圃等生产绿地面积均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绿化规划指标。
2021年住宅小区绿化管理制度规定

I can only live like this and be the protagonist in the thousands of worlds.悉心整理祝您一臂之力(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住宅小区绿化管理制度规定住宅小区绿化管理制度篇1为加强小区绿化管理,保证绿化带不被破坏,制定如下规定:一、管理处园艺工是住宅区绿化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有培植、养护、管理绿化的职责,园艺工必须做到:1、熟悉住宅区内的绿化面积和布局,花草树木的品种、数量、名称、特性和培植方法,并在适当的地方公告其植物名称、产地、种植季节、生长特征和管理办法等,方便居民休闲游览与观赏。
2、严格按规范对花草树木定期进行培土、施肥、除杂草和病虫害、修枝、剪叶、补苗、淋水,对大棵的灌木给予造型,丰富绿化内容。
3、保持绿化地清洁,草坪和灌木林内不留杂物、不缺水、不死苗,促进花草树木生长茂盛。
4、义务向业主讲解园艺绿化常识,帮助业主搞好家庭绿化。
5、园艺工有权阻止违反有关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本住宅区业主是小区绿化的享用人,负有爱护绿化的权利和义务,请遵守:1、业主不得擅自践踏、占用、损坏绿化地,不得往绿化地排放污水污物或扔垃圾杂物;2、不得在绿化区内有放养牲畜、追逐嬉闹及其它有损绿地的行为;3、不得砍伐攀折花木、涂划树皮或在树上扎铁丝、打钉等,禁止损坏花木的保护设施及花台和周边装饰建筑群;4、不得用树木晾晒衣物、被褥等东西;5、行人和车辆不得跨越和通过有警告牌的绿化带,不得损坏绿篱栅栏;6、不得在绿化范围内堆放任何物品,不得在树木上及绿化带内设置商业广告牌和其它招牌。
三、凡人为故意造成花木及保护设施损坏的,由管理处责令其改正,并赔偿损失。
对违反园林绿化规定不听劝阻或刁难、辱骂、殴打管理人员,情节严重的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住宅小区绿化管理制度篇2第一条为加强居住区绿化管理,进一步提高居住区绿化水平,根据《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局等部门关于宁波市城区居住区占绿毁绿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局等部门关于宁波市城区居住区占绿毁绿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21•【字号】甬政办发[2004]212号•【施行日期】2004.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局等部门关于宁波市城区居住区占绿毁绿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04]2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城管局、市建委关于《宁波市城区居住区占绿毁绿专项整治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一日宁波市城区居住区占绿毁绿专项整治方案(市城管局、市建委)为进一步加强城区居住区绿地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有效制止居住区内擅自占用、毁坏绿地的现象。
根据《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整治方案。
一、范围及主要内容(一)范围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建成区及鄞州中心区(以下简称城区)范围内的、1997年以后交付使用并实行物业管理的新建居住区。
(二)主要内容1.擅自在计算居住区绿地面积的“私家花园”内改变绿地性质的;2.擅自在居住区绿地内改建停车场、搭建构(建)筑物、设置标牌以及铺装等改变绿地性质的;3.擅自在居住区绿地内堆放、搁置等占用绿地的。
(三)目标通过对城区居住区占绿毁绿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促进居住区绿地的规范管理,从而创造景观优美、文明舒适的居住区环境。
二、组织领导为加强组织协调,成立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市城管局牵头负责,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各司其职,分工负责。
各区政府要积极配合,共同抓好本次专项整治工作。
三、整治依据在专项整治过程中,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形象,严格按照《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等开展整治工作。
绿化管理制度小区

绿化管理制度小区一、总则为了加强小区绿化管理,提高小区环境质量,营造良好居住环境,订立本绿化管理制度。
二、绿化管理责任1.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全面组织、协调、督促小区绿化管理工作。
2.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实在的绿化工作,包含绿地的保养、花草的莳植、病虫害防治等。
3.居民应乐观参加绿化管理,保持绿地的乾净和环境的卫生。
三、基本管理标准1.绿化景观:小区内绿化景观要美观乾净,绿地要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
2.花草莳植:选择适应小区气候和土壤条件的花草进行莳植,定期修剪和浇水保持良好的生长状态。
3.病虫害防治:定期检查绿化植物的健康情形,发现病虫害及时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4.绿地保洁:定期清理绿地上的落叶、杂草,保持绿地的乾净。
四、管理措施1.绿化设计:–小区内的绿地设计应符合环保原则和美观要求。
–绿化设计应合理利用空间,加添景观层次感。
2.绿地养护:–绿地养护人员应定期对绿地进行修剪、浇水、施肥等工作。
–病虫害防治应合理使用农药,避开对环境产生污染。
3.花草莳植:–莳植花草应依据季节和气候选择适合的花草品种。
–定期对花草进行修剪和浇水,保持良好的株形和生长状态。
4.绿地保洁:–定期清理绿地上的落叶、杂草,保持绿地的乾净。
–避开乱倒垃圾或随地吐痰等行为,保持绿地环境卫生。
五、考核标准1.绿化景观考核:–绿化景观乾净美观程度。
–有无绿地积水、漏水等问题。
2.花草莳植考核:–花草的生长状态和品种搭配程度。
–对花草的修剪和浇水是否及时有效。
3.病虫害防治考核:–病虫害防治工作的效果和措施是否到位。
–是否采用对环境友好的防治方法。
4.绿地保洁考核:–绿地的乾净程度。
–是否有垃圾或杂物乱堆放。
六、执法和惩罚1.对于绿化管理制度的违规行为,可以采取以下惩罚措施:–警告:口头或书面警告。
–罚款:依据违规情况决议罚款金额。
–恢复原状:要求违规人员恢复原状。
2.违规人员经过了警告或惩罚后,仍不改正的,可以采取以下强制措施:–限制使用绿地:对违规人员限制使用绿地,直到恢复原状为止。
宁波市小区绿化三级养护标准

宁波市小区绿化三级养护标准宁波市小区绿化三级养护标准一、前言在现代社会,城市的绿化已经成为了人们非常关注的话题。
城市绿化不仅可以美化环境,还可以改善空气质量,提升居民的生活质量。
作为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小区绿化更是直接关系到居民的生活环境。
而宁波市作为一个经济发达、生态环境优美的城市,对小区绿化的三级养护标准也给予了高度重视。
二、什么是小区绿化三级养护标准在宁波市,小区绿化的三级养护标准是指对小区内绿化植物进行定期养护和管理的标准。
按照宁波市政府出台的相关文件,小区绿化的三级养护标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 基本养护:主要是指对小区内的绿化植物进行日常的浇水、修剪、施肥等基本的养护工作,保证绿化植物的正常生长和健康状态。
2. 阶段性养护:在不同的季节和时段,对小区内的绿化植物进行有针对性的养护工作,如进行冬季保暖、夏季防汛等工作,以保证绿化植物在各种环境下的生长情况。
3. 专业养护:针对一些特殊的绿化植物或者特殊的环境条件,进行专业性的养护和管理,以保证小区内绿化植物的品质和形象。
三、小区绿化三级养护标准的实施及意义1. 实施情况在宁波市,针对小区绿化的三级养护标准,政府制定了详细的实施方案,并通过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
其中,基本养护由物业公司负责,阶段性养护由专业园林养护公司协助完成,而专业养护则由相关绿化专业人员进行管理和操作。
2. 意义小区绿化的三级养护标准的实施,不仅可以提升小区内绿化植物的品质和形象,还可以增加居民的幸福感和归属感。
这也有助于推动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为宁波市的可持续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四、对小区绿化三级养护标准的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一名居民,我非常赞同宁波市对小区绿化的三级养护标准的实施。
这不仅可以改善居住环境,还可以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
这也需要我们每个人一起努力,共同维护好我们的生活环境。
五、总结通过对宁波市小区绿化三级养护标准的探讨,我们不仅了解了这一标准的具体内容,还深刻理解了其实施的意义和重要性。
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

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于2017年11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2月18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1991年10月26日宁波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2年1月18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根据1996年3月28日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6年6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3年9月26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11月30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12月23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7年10月24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绿化指标第三章规划和建设第四章保护和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园林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正文:----------------------------------------------------------------------------------------------------------------------------------------------------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2年12月26日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3年5月2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6月25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第三章市容管理第一节建筑物、构筑物容貌管理第二节道路容貌管理第三节户外广告设施及非广告户外设施容貌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第二节生活垃圾管理第三节建筑垃圾管理第五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六章执法监督和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镇的建成区,建成区以外的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配合、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科学化、规范化、便民化的管理。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体制,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能力及均等化水平。
住宅小区绿化工作管理制度

住宅小区绿化工作管理制度1. 引言住宅小区绿化工作是保障小区环境质量、提升居民生活幸福感的重要工作。
为了有效管理和规范绿化工作,制定本管理制度,旨在确保小区绿化工作有序进行,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提供全面、便捷、高效的绿化服务,满足居民的美好生活需求。
2. 绿化工作组织2.1 绿化工作组织设置(1)设立绿化工作领导小组,由小区物业经理担任组长,包括小区居委会代表、相关部门代表等组成,负责绿化工作的规划、协调和监督。
(2)设立绿化工作专职人员,由小区物业公司从业人员组成,负责具体绿化维护工作。
2.2 绿化工作职责分工(1)绿化工作领导小组 - 负责绿化规划编制和实施; -制定绿化工作年度计划和预算; - 负责绿化工作的考核评估;- 协调解决绿化工作中的问题。
(2)绿化工作专职人员 - 负责绿化的日常维护和养护;- 监督绿化工程施工质量; - 定期巡查绿化区域,及时发现并处理绿化问题; - 向绿化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工作报告。
3. 绿化工作计划与预算3.1 绿化规划编制根据小区景观特色和居民需求,绿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编制小区绿化规划,包括绿化区域划分、植物选择与配置等。
规划需经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3.2 绿化工作年度计划每年初,绿化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绿化规划,制定绿化工作年度计划,具体包括绿化区域改造、新植造林、绿化设施更新等内容,以满足小区居民的绿化需求。
3.3 绿化工作预算绿化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绿化工作年度计划,制定相应的绿化工作预算,并报请小区居民代表大会审批。
4. 绿化工作实施4.1 绿化工程施工(1)绿化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绿化工作年度计划,组织开展绿化工程的招投标工作,选择符合要求的绿化施工单位。
(2)绿化工作专职人员监督绿化工程施工进度和质量,确保按计划完成。
4.2 绿化维护养护绿化工作专职人员负责日常绿化维护养护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浇水、修剪、施肥、除草、草坪修复等。
同时,组织开展绿化植物保护工作,加强病虫害防治,确保绿化植物的健康生长。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宁波市居住区绿化管理办法
作者: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发布时间:2006-12-06 信息来源: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第一条为加强居住区绿化管理,进一步提高居住区绿化水平,根据《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居住区,是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包括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居住区绿地是指为居住用地范围内的居民服务而配套建设的绿地,包括居住区内公园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含屋顶绿地、垂直绿化)。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居住区绿化管理。
各县(市)和科技园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保税区、大榭开发区及其他独立的大工矿厂区的居住区绿地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居住区建设项目配套绿化设计方案必须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六条绿化设计方案审核应以下列法规和规范为依据:
(一)《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
(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三)《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设部建城[1993]784号文件);(四)《浙江省城市绿地植物配置技术规定(试行)》(省建设厅建城发[2002]221号文件);
(五)《宁波市园林绿化树种规划》(市政公用[2000]101号文件);
(六)其他相关规范和标准。
第七条绿地设计方案申报时涉及到原有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绿化设计方案中说明原有绿化情况,对有价值的原有绿地应当予以保留、利用。
第八条居住区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的植物种类配置,应当以乡土树种为主,并坚持多样化原则。
第九条居住区内(包括别墅),凡属居住区业主共有土地使用权,并经城市规划部门确定为绿地的,原则上不得进行隔离性设置。
第十条居住区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应委托有相应绿化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
设计和施工,并实行质监或监理。
第十一条绿化施工应符合下列国家和地方标准:
(一)《城市绿化工作施工及竣工验收规范》(CJJ/82一99);
(二)《浙江省园林绿化技术规程》(J10123一2001);
(三)其他有关市政公用设施施工规范。
第十二条居住区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竣工后,应按基本建设程序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第十三条居住区绿地竣工验收应当以批准的绿化设计方案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为依据。
第十四条居住区绿地竣工时,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所在区域确定绿地养护管理标准和绿地养护范围。
居住区绿地养护管理范围为用地红线范围以内的居住区绿地(含用地红线以内居住区围墙以外的绿地)。
居住区用地红线以内围墙外的绿地,应当按照道路绿地养护管理标准进行养护管理,物业公司养护有困难的,可委托专业养护单位进行养护管理。
第十五条居住区绿地养护责任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公司负责养护;
(二)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辖区街道办事处负责养护。
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成后居住区绿地的监督和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十六条经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原围护性隔离用地范围内的绿地,养护责任按下列办法确定:
(一)物业公司和住户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绿地养护协议的,以协议为准;(二)没有协议的,按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确定。
第十七条居住区绿地改造设计方案应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居住区绿化改造不得改变原有绿地性质和减少原有绿地面积。
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原有绿地性质或减少绿地面积的,应当按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并办理易地绿化手续。
第十八条绿地养护责任单位有义务对占用、毁坏绿地及其他损坏居住区绿化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并及时报告所在地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养护责任单位未履行职责造成绿化损害的,由绿地养护责任单位负责赔偿损失。
第二十条居住区内发现有占绿、毁绿及其他损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调查取证,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可按照《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责任或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