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册_红河综合保税区政策手册 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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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综合保税区政策手册

第一章基本概况

1. 综合保税区的定义及功能

综合保税区是设立在内陆地区的具有保税港区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由海关参照有关规定对综合保税区进行管理,实行保税港区的税收和外汇政策。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区、港口的功能于一身,可以发展国际中转、配送、采购、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等业务。

综合保税区的基本功能具有国际贸易、保税仓储、加工制造、物流分拨、商品展示、检测维修等功能,是目前功能最齐全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2. 综合保税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功能及政策对比(1)功能对比

功能优势保税区出口加工

区保税物流

园区

综合保税

保税仓储物流有无有有国际贸易有无有有国际采购有有有有国际分销与配送有无有有研发、加工、制造有有无有

(2)政策对比

检测和售后服务维

有 有 无 有 国际中转功能

无 无 有 有 商品展示

有 有 有 有 港口通关 无 无 有 有 政策优惠 保税区 出口加工区 保税物流园

区 综合保税区

国内货物入

区退税

无 有 有 有 国外货物入

区保税

有 无 有 有 区内货物内

销报关征税

有 有 有 有 区内交易不

缴纳增值税

和消费税

有 有 有 有 区内货物允

许加工 有 有 无 有

3. 红河综合保税区基本概况

红河综合保税区于2013年12月16日正式获得国务院批准,成为云南省第一家综合保税区。综保区位于国家级蒙自经济技术开发区冶金材料加工区,蒙自火车北站南侧,规划面积3.29平方公里,采取“总体规划、分期建设”方式推进。一期建设面积1.97平方公里,总投资17.92亿元,2014年底实现封关运行。

4. 红河综合保税区的功能

红河综合保税区具有保税物流、国际贸易、加工制造、研发检测四大功能。

5. 红河综合保税区的业务

红河综合保税区开展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国际转口贸易、国际中转、商品展示、检测和售后维修服务、研发加工制造、存储进出口货物和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七大业务。

6. 红河综合保税区规划区功能机构与产业布局

红河综合保税区规划区结构为“一心三轴九片区”。一心:公共服务中心:包括海关及相关行政办公、企业办公、停车场等设施。三轴:由规划的三条主干道组成的东西、南北三条产业发展轴。九片区:保税物流区、特殊商贸区、两个综合产业区、两个物流加工区、三个加工制造片区。

7. 红河综合保税区拟重点发展产业

红河综合保税区以保税物流为核心,以加工制造、研发检测为主体,以商品展示、国际贸易为特色。重点发展矿产深加工、橡胶制品、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纺织服装、新能源材料等产业。

8. 红河综合保税区建设运营管理模式

红河综合保税区按照“政府引导、海关监管、企业化运营”的原则,成立红河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日常事务和综合协调、开发、建设、招商和投资服务职能,并对区内开发单位和入区企业进行综合管理等。综合各方优势资源组建红河综合保税区投资公司,负责红河综合保税区的开发与运营。

9. 红河综合保税区“一站式”政务服务

红河综合保税区采取“一站式”政务服务,可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二章优惠政策

10. 综合保税区特殊政策参照法规

综合保税区相关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税收优惠政策、贸易管制政策、保税监管政策、外汇政策等,具体参照如下有关规定执行: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海关总署第191号令)、《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耗用水、电、气准予退税的通知》(国税发〔2002〕116号)、《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2005〕第71号)、《出口加工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第〔2000〕155号)、《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13〕第15号)。

11. 综合保税区的税收政策

(1)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下列货物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海关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A、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

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

B、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

零配件;

C、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2)从综合保税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综合保税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按货物进出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

(4)综合保税区内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汽),准予按现行政策规定水、电、气(汽)适用的出口退税率退还增值税。

(5)境内货物进入综合保税区视同出口,按现行政策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出口退税率实行退税。

(6)对区内企业加工、生产的货物,凡属于货物直接出口和销售给区内企业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12. 综合保税区的加工贸易政策

(1)区内企业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废品,以及加工生产、储存、运输等过程中产生的包装物料,区内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且经海关批准的,可以运往区外,海关按出区时的实际状态征税。

(2)区内企业所需模具、原材料、半成品,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可以运往区外进行加工。

(3)区内企业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和合同核销制度,海关对综合保税区内加工贸易货物不实行单耗标准管理。

13. 综合保税区的保税监管政策

(1)综合保税区内货物(除有关规定外)不设存储期限。但存储期超过2年的,区内企业应当每年向海关备案。

(2)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之间货物可以自由流转。

14. 综合保税区的检验检疫政策

(1)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仓储物流货物以及自用的办公用品、出口加工所需原材料、零部件免予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2)从综合保税区输往非保税区的应检物,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实施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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