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污水排放标准
内蒙古污水处理厂.xls

60
50
28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 赤峰德润排水有限责任公司 二期工程 10
9.2
100
85
29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
赤峰市元宝山区污水处理厂
5
4.1
100
500
30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857
100
420
31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
巴林左旗清源污水处理厂
3.3
60
55
水处理厂
鄂尔多斯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污水处理
48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0.25
0.02
60
58
厂
东胜区城市排水事业局北郊水质净化
49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6
5.48
50
27
厂
54 16 30 40
64 293 59.2 55.8 42.9 94.1 61.3 49 30 60.8 79.5 40.6 33.9 38.7 42.31 45 50 27.9 36
2012全年内蒙古自治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信息公开表
序 所属行政区
号
污水处理场名称
设计处理规 实际处理 模(万立方 量(万立
米/日) 方米/日)
COD执行 排放标准 (mg/L)
COD监督性 监测最大值 (mg/L)
COD监督性 氨氮执行排 氨氮监督性 氨氮监督性 监测平均值 放标准 监测最大值 监测平均值 (mg/L) (mg/L) (mg/L) (mg/L)
2
1.4
100
32
26
8
10.65
4.662
22
25
65
64.77
28
干货分享:17个行业污水排放标准大全!

干货分享:17个行业污水排放标准大全!展开全文【环评云助手】1、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1996表1: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单位:mg/L)表2:新建企业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该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单位:mg/L)注:其他排污单位:指除在该控制项目中所列行业以外的一切排污单位。
* 指50个床位以上的医院;** 加氯消毒后须进行脱氯处理,达到本标准。
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918-2002表1: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单位:mg/L)表2:部分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单位:mg/L)表3:选择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单位:mg/L)3、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457-1992表1:现有企业自1992年7月1日起,执行该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单位:mg/L)4、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596-2001表1:集约化蓄禽养殖业污染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
(单位:mg/L)5、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9431-2004表1:现有企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该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单位:mg/L)注:产品为味精6、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9821-2005表1:啤酒生产企业水污染排放最高允许限制(单位:mg/L)7、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466-2005表1: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单位:mg/L)表2: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单位:mg/L)8、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0-2008表1:新建企业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该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L)9、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7-2008表1:新建企业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该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内蒙古环保标准化评分标准

内蒙古环保标准化评分标准一、背景介绍。
内蒙古自治区位于中国北部,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独特的生态环境。
然而,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也日益凸显,严重影响了当地的生态平衡和居民的健康。
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内蒙古自治区制定了环保标准化评分标准,以推动企业和地方政府更好地履行环保责任,保护环境。
二、评分标准内容。
1. 排放标准,对企业的废气、废水、废物排放进行严格规定,包括排放浓度、排放总量等指标,并根据不同行业和企业规模进行分类管理。
2. 环境监测,要求企业建立健全的环境监测体系,定期对周边环境进行监测,确保排放物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3. 环境管理,要求企业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包括制定环境管理方案、建立环保责任部门等,确保环保工作的落实。
4. 环保投入,评价企业的环保投入情况,包括环保设施建设、环保技术改造等,鼓励企业增加环保投入,提高环保设施的利用率。
5. 环保宣传,评价企业的环保宣传工作,包括向员工和社会公众宣传环保知识,提高环保意识,促进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环保工作。
6. 环保奖惩,建立环保奖惩机制,对环保工作突出的企业给予奖励,对环保工作不力的企业进行惩罚,激励企业积极开展环保工作。
三、评分标准的意义。
内蒙古环保标准化评分标准的制定,对于推动企业加强环保工作,促进地方环保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通过评分标准,可以客观地评价企业的环保工作情况,激励企业加大环保投入,提高环保设施的利用率,减少环境污染。
其次,评分标准的实施可以规范地方环保管理工作,提高环保管理水平,推动环保工作向纵深发展。
最后,评分标准的建立可以促进社会各界对环保工作的关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环保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评分标准的实施。
为了确保评分标准的有效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环保部门将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对环保工作不力的企业进行通报批评,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同时,还将加大对环保设施的建设和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加大环保投入,提高环保设施的利用率。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机构•【公布日期】2016.07.01•【字号】呼政办发〔2016〕25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呼政办发〔2016〕25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呼和浩特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6年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7月1日呼和浩特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1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55号)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进一步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以巩固和提升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贯彻“安全、清洁、健康”方针,强化源头控制、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把呼和浩特建成“天蓝水清、宜居宜业”的一流首府城市,努力实现经济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到2016年底,市区污水处理设施全部达到优于一级A排放标准(水质指标参照地表水Ⅴ类质量标准),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关闭城区公共供水管网范围内自备井130口;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初见成效;河道整治全面展开,大黑河入黄河监测断面水质达到Ⅴ类标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全面推进。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一)污水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
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
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
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
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此外,为了保证合流管道、泵站、预处理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关部门制定了纳管标准,即排水户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水的水质控制标准。
内蒙古地方排放标准

内蒙古地方排放标准内蒙古自治区位于中国北方,是一个资源丰富的地区。
然而,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
为了保护环境,内蒙古地方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排放标准,以控制工业和交通等领域的污染物排放。
首先,内蒙古地方排放标准对工业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工业生产是内蒙古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但也是环境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
为了减少工业废气和废水对环境的影响,内蒙古地方政府要求企业必须安装污染治理设施,并按照规定的排放标准进行运营。
这些标准包括对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污染物的浓度限制,以及对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指标的要求。
通过这些措施,内蒙古地方政府有效地减少了工业污染对环境的破坏。
其次,内蒙古地方排放标准也对交通运输领域的污染物排放进行了限制。
随着汽车数量的增加,尾气排放已成为城市空气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
为了改善空气质量,内蒙古地方政府要求汽车制造商生产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车辆,并对车辆尾气排放进行监测。
此外,内蒙古地方政府还鼓励使用清洁能源车辆,如电动汽车和混合动力汽车,以减少尾气排放对环境的影响。
除了工业和交通领域,内蒙古地方排放标准还涉及其他污染源,如农业和生活污水处理厂。
农业是内蒙古的重要产业,但农业活动也会产生一定的污染。
内蒙古地方政府要求农民合理使用农药和化肥,以减少农业污染。
此外,内蒙古地方政府还加强了对生活污水处理厂的监管,确保其达到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
总的来说,内蒙古地方排放标准的实施对保护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通过限制工业和交通领域的污染物排放,内蒙古地方政府有效地减少了空气和水的污染。
此外,对农业和生活污水处理厂的监管也有助于减少农业和生活污染。
然而,要想实现真正的环境保护,仅仅依靠排放标准是不够的,还需要加强环境监测和执法力度,以确保标准的有效执行。
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内蒙古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
污水处理排放标准
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污水处理是一项重要的环保工作,对保护环境、维护人类健康都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排放达到相应的环保标准,我国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污水处理排放标准。
本文将就我国污水处理排放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根据我国《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污水处理设施应设置完备的预处理、主处理、深度处理等部分,并分别制定相应的设计标准。
预处理工艺主要包括格栅除砂、调节沉砂等;主处理工艺包括生物处理、沉淀、过滤等;深度处理工艺包括氧化、吸附、膜处理等。
建设标准要求设施具备良好的工艺性能,保证污水处理效果符合排放标准。
二、根据我国《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污水处理排放标准主要包括污染物种类和浓度限值。
主要污染物包括化学需氧量(COD)、总氮、总磷、悬浮物等。
根据不同的排放水体和污染物特性,制定了不同的限值标准。
比如,一般地表水的COD限值为50mg/L,总氮限值为15mg/L,总磷限值为1mg/L。
三、污水处理运行要求为保证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我国还制定了一系列的运行要求。
主要包括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运行检查、排放监测报告等。
同时,运行人员要经过相关培训、考核合格,保证设施运行的正常和高效。
四、污水处理效果评估为了评估污水处理设施的效果是否符合排放标准,我国还规定了相关的监测和评估要求。
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定期的监测检测,比对排放标准进行评估。
如果设施的污水处理效果超过标准,需要采取相应的整改和改进措施。
总的来说,我国的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是严格的,但也是必要的。
只有严格执行排放标准,保证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和高效处理,才能保护环境,维护人类健康。
以上就是本文对我国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介绍,希望能够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这一重要的环保政策。
愿我们的环境越来越好,人们的生活质量也能够持续提升。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表 的规定
建设 包括改 扩建 单位的建设时间 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表 批准日期为准划分
其他规定
同一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污水 且每种污水的排放标准又不同时 其混合
污水的排放标准Leabharlann 附录 计算工业污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负荷量按附录 计算
污染物最高允许年排放总量按附录 计算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 除执行本标准外 还须符合
航天推进剂使用执行 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兵器工业执行 兵器工业水
污染物排放标准
和
磷肥工业执行 磷肥工业水污
染物排放标准
烧碱 聚氯乙烯工业执行 烧碱 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颁布后 新增加国家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 按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应的国家水污
染物行业标准 不再执行本标准
年 月 日之前建设的单位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代替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洋环境保护法 控制水污染 保护江河 湖泊 运河 渠道 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 的良好状态 保障人体健康 维护生态平衡 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 特制定本标准
物排放标准
船舶执行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船舶工业执行 船
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执行 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
标准
纺织染整工业执行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肉类
加工工业执行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合成氨工业执行 合成氨工业水
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 信息中文名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英文名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称:标准编GB 8978-1996号:批准日1996-10-04期:实施日1998-01-01期:所属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准:代替情GB 8978-8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况:现行状态:已废止(查国家标准文献共享服务平台未废止,仍在现行)替代标准:GB18466-2001 部分代替GB8978-1996、GB20426-2006 部分代替GB8978-1996、GB 20425-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 年第35 号(摘)GB18466-2005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有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并取代《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GB18466-2001。
上述标准为强制性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2006年1 月1 日起实施。
[1]( GB 20426-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 GB 16297-1996 2006-10-01 实施)为控制原煤开采、选煤及其所属煤炭贮存、装卸场所的污染物排放,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原煤开采、选煤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煤炭地面生产系统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以及煤炭采选企业所属煤矸石堆置场、煤炭贮存、装卸场所污染物控制技术要求。
国家环保局发布关于实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国家标准的通知-
国家环保局发布关于实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国家标准的通知正文:---------------------------------------------------------------------------------------------------------------------------------------------------- 国家环保局发布关于实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国家标准的通知(1997年4月15日国家环保局发布)各省、自治K、红辖市环境保护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局,总会,总公司)环保机构: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我局对《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一系列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了修订,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调整基本到位。
为加强环境标准的实施,理顺国家排放标准与地方排放标准的关系,现将标准实施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是对原GB8978-8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修订,将于1998年l月1日起实施。
根据国家行业性污染物排放标准与国家综合性污染物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以下行业执行相应的国家行业性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造纸工业执行GB3544-92《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船舶执行GB3552-83《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船舶工业执行GB4286-84《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执行GB4914-85《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纺织染整工业执行GB4287-92《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肉类加工工业执行GB13457-92《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合成氨工业执行GB13458-92《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钢铁工业执行GB13456-92《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航天推进剂使用执行GB14374-93《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兵器工业执行GB14470.1-4470.3-93和GB4274-279-84《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磷肥工业执行GB15580-95《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执行GB15581-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他行业的水污染物排放一律执行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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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污水排放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内蒙古污水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2 适用范围
内蒙古污水排放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工业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44-92)》,船舶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52-83)》,船舶工业执行《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6-84)》,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执行《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 4914-85)》,纺织染整工业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92)》,肉类加工工业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7-92)》,合成氨工业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8-92)》,钢铁工业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6-92)》,航天推进剂使用执行《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374-93)》,兵器工业执行《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470.1~14470.3-93和GB 4274~4279-84)》,磷肥工业执行《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0-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1-95)》,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3 本标准颁布后,新增加国家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按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应的国家水污染物行业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 3097-82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8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8703-88 辐射防护规定
3 定义
3.1 污水:
指在生产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
3.2 排水量:
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量。
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电站排水。
3.3 一切排污单位:
指本标准适用范围所包括的一切排污单位。
3.4 其他排污单位:
指在某一控制项目中,除所列行业外的一切排污单位。
4 技术内容
4.1 标准分级
4.1.1 排入GB 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 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4.1.2 排入GB 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 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4.1.3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4.1.4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4.1.1和4.1.2的规定。
4.1.5 GB 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 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4.2 标准值
4.2.1 本标准将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二类。
4.2.1.1 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采矿行业的尾矿坝出水口不得视为车间排放口)。
4.2.1.2 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
4.2.2 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第一类污染物和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分别为:
4.2.2.1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执行表1、表2、表3的规定。
4.2.2.2 1998年1月1日起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执行表1、表4、表5的规定。
4.2.2.3 建设(包括改、扩建)单位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准划分。
4.3 其他规定
4.3.1 同一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污水,且每种污水的排放标准又不同时,其混合污水的排放标准按附录A计算。
4.3.2 工业污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负荷量按附录B计算。
4.3.3 污染物最高允许年排放总量按附录C计算。
4.3.4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须符合GB 8703-88《辐射防护规定》。
表1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单位:mg/l
表2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的单位) 单位:mg/L
表3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的单位)
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998年1月1日后建设的单位)单位:mg/L
表5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998年1月1日后建设的单位)
5 监测
5.1 采样点
采样点应按4.2.1.1及4..1.2第一、二类污染物排放口的规定设置,在排放口必须设置排放口标志、污水水量计量装置和污水比例采样装置。
5.2 采样频率
工业污水按生产周期确定监测频率。
生产周期在8h以内的,每2h采样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h的,每4h采样一次。
其他污水采样,24h不少于2次。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日均值计算。
5.3 排水量
以最高允许排水量或最低允许水重复利用率来控制,均以月均值计。
5.4 统计
企业的原材料使用量、产品产量等,以法定月报表或年报表为准。
5.5 测定方法
本标准采用的测定方法见表6。
表6测定方法
6 标准实施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执行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能保证达到水环境功能要求时,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报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